论我国离婚的法定条件 毕业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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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摘 要 近年来,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不仅改变了人们的经济生活,而且在新生事物的不断冲击下,人们对道德以及法律的看法也在飞速的变化着,对婚姻的态度也由原来对婚姻的忠诚变为对婚姻的戏谑或者叫低度忠诚。人们婚姻家庭观念的改变对社会生活产生了广泛、深远的影响,离婚案件呈逐渐增多的趋势,因此讨论离婚的法定条件以及其改进方案让其更符合人们现代观念,使其符合逐渐变化的社会环境是有很大必要的。 本文从离婚的法定条件的立法思想以及立法原则入手,通过对婚姻的产生和发展的研究,分析出婚姻其实就是合同形式的婚姻,并就现行婚姻法的感情破裂主义等几个关键因素分析,探讨感情破裂主义在司法操作上存在的诸多问题,笔者
2、建议将感情破裂换为夫妻关系破裂或许会更好,同时,发现我国现行婚姻法关于军婚的规定,剥夺了非军婚方的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应当废除对军婚的特殊保护,还发现现行的离婚诉讼调解制度,是一个强制性的程序,没有给予离婚当事人一个自由选择的过程,应当借鉴美国的相关法律,将其调整为可以自由选择的一个程序。最后,对上述各个部分进行总结,给出完善建议。 我国的婚姻法只有不断的修改,才能适应发展迅速的社会生活,才能更好的保护公民的婚姻相关的权益。关键词: 婚姻法; 离婚; 法定条件;完善建议AbstractIn recent years,With the deepening of reform and openin
3、g up and development of the market economy has not only changed the economic life of the people, it is the continuous impact of the new things, the moral and legal views are rapid changing attitudes towards marriage from the original marriage loyalty becomes banter marriage or called low loyalty, ch
4、anged peoples concept of marriage and family, the extensive and far-reaching impact on social life.Divorce cases was gradually increased, and therefore discuss the the divorce legal conditions and its improvement program to make it even more in line with the initiative of the people of modern concep
5、ts to meet the condition now under the Marriage Law of the times as well as times, there is a great need to us.Start from the statutory conditions of the divorce legislation ideological and legislative principles analyze, through the study of the emergence and development of the marriage, the marria
6、ge is actually a contract in the form of marriage and emotional breakdown of the current marriage law, and several key factors analysis found The emotional breakdown doctrine, there are many problems in the judicial operation.The author recommended the feelings of rupture to change the relationship
7、between husband and wife rupture perhaps would be better, the same time, it was found that our current Marriage Law on military marriage provisions, deprived of the basic principles of non-military marriage party of marital freedom of, and should be the abolition of military marriage special protect
8、ion, in the final tothe improvement of the overall proposal.Only constant development of Chinas Marriage Law,that protect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citizens.Key words: Marriage Law; Divorce;The statutory conditions; Recommendations for improvement目录绪论1(一)研究的目的和意义1(二)国内外文献综述1(三)研究的主要内容2一
9、、我国离婚法定条件的立法思想的变迁3(一)禁止离婚主义3(二)许可离婚主义3(三)由限制离婚主义到自由离婚主义4二、我国离婚法定条件的立法现状4三、离婚法定条件的法条分析及其存在的问题5(一)夫妻感情破裂作为离婚的法定条件及其存在的问题5(二)重婚及婚外同居作为离婚法定条件及其存在的问题7(三)虐待、遗弃等作为离婚的法定条件及其存在的问题8(四)夫妻双方分居满两年作为离婚法定条件的分析9(五)婚姻法对军婚离婚的特殊规定及其应注意的问题9(六)我国离婚诉讼调解程序中存在的问题10(七)离婚其他条件的法条分析11四、完善我国离婚法定条件的建议12(一)以“婚姻关系破裂”代替“感情破裂”12(二)完
10、善离婚中的诉讼调解制度121.取消强制调解程序122.建立委托调解制度13(三)确立分居制度13(四)废除对军婚的特殊保护14结论14参考文献16致 谢17 绪论 (一)研究的目的和意义在过去的40年里,从欧美开始,世界各国陆续迎来了一个前所未有的离婚潮。根据中国民政部2009年7月份公布的数据显示,2008年我国共办理结婚登记1098.3万对,离婚登记226.9万对,相当于每天结婚3万对,离婚6216对,离婚结婚比达20.6%。上世纪80年代初,中国逐渐过渡到无责离婚时代,30年间离婚人数增长了五倍。在国内离婚结婚比最高的十大城市中,北京高居榜首,曾高达36%,后面依次为上海、深圳、广州、厦
11、门、大连等。 “此外,异地婚姻的增加,也为高离婚率埋下隐患。”徐安琪说,在上海,有38%40%的新婚夫妇属于异地婚姻,文化背景、.习俗、教育观等方面的差异,会给婚姻的稳定性带来冲击。“我们还要关注年轻的离婚人群。”中国社科院社会学研究所家庭社会学研究室副主任王震宇表示,60%以上的离婚人群不满35岁。“年轻人生活负担少,很多还没有孩子,财产也不多,离婚成本低,这是让很多人过早分道扬镳的一个原因。”1鉴于离婚率逐年上升,我们有必要对现行婚姻法的法定离婚的条件进行分析,找出能解决降低离婚或者引导人们理性离婚的方法,并通过法律条文的规定对这一行为进行法律规范,也在道德层面后面给予更坚实的后盾,保障全
12、国人民的婚姻价值观朝正确的方向发展。 (二)国内外文献综述在对我国现行婚姻法关于离婚的法定条件的研究中,多数专家都首先对现行的“感情破裂”这一基本原则作出分析,都一边倒的认为现行的“感情破裂”虽然已经体现出了我国婚姻法管理离婚的自由主义原则,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就会出现问题,以“感情确已破裂”作为准予离婚的条件,缺乏可操作性,司法实践中很难掌握。感情是夫妻双方对于婚姻生活、相互爱慕程度的感受和体验,是一种主观心理状态,属于精神生活的范畴,并且由于个体的差异,每个人对感情的理解、要求各不相同。夫妻感情不和到什么程度才构成感情破裂,很难有一个客观的、统一的标准。而且感情是会随着很多因素发展变化的,强调
13、感情不变的只是道德层面的要求,不是法律所应设定的义务。2 所以学者们建议将“夫妻关系破裂”代替现行的“夫妻感情破裂”,不管是在操作上还是在立法上,都可以将上述不确定方面的因素避免掉,有其可借鉴之处。在对离婚的诉讼调解制度进行分析的时候,苏州大学某研究生在其论文中这样说:“如果双方确实已经感情破裂,已经没有和好的可能,法官还一如既往的进行调节,不免有和稀泥之嫌”,而美国的婚姻法也有诉讼调解,不过美国的调解和诉讼判决是供当事人选择的,而且调解的中间人也不是法官,而是专门的调解员,3这样给了当事人一个明显的自由的选择的权利,避免了法官在其中一味的调解而增加双方的憎恨,这一点是值得我们借鉴的。我国婚姻
14、法规定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一方就可以提起离婚,这一点我过相对于外国的5年或者10年来说,更符合人们的感情情况,值得保留。总之,法律有其滞后性的天然本质,我国的婚姻法有其不足的地方,也有其值得肯定的地方,但是相信随着婚姻法的不断的修改与完善,总是能适应人们的社会生活的,在最大限度内保护国民的合法权益。 (三)研究的主要内容笔者从婚姻法婚姻法的变革历史入手,分析了各个时代的婚姻法关于离婚的规定的基本原则,发现这些原则是和社会总体的法律的原则相对定的,仅从婚姻法上讲,1950年婚姻法彻底废除了沿袭几千年的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所确认和保护的男子专权离婚主张,同时也否定了近代资本主义国家立法的
15、过错离婚主义,确立了我国男女平等的新型离婚制度。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判决离婚的唯一标准,从而在离婚法定条件问题上确立了破裂主义的立法原则。修改后的婚姻法第32条将其中的主要内容归纳上升为法律,具体规定了可以准予离婚的情形。我国婚姻法离婚理由借鉴了国外采用无过错离婚原则。我国在适用破裂主义的同时,又在破裂主义中导入了具有过错主义因素的离婚理由,即使用“感情确已破裂”的提法。从离婚理由的立法主张和破裂用语看,仍然沿用了1980年婚姻法第31条的“感情确已破裂的”的提法。我国的离婚理由的立法应当是在
16、改变原先古代一直延续到近代,在婚姻制度中的过错原则为无过错原则后,在如今社会存在较多破坏婚姻关系的行为现象的情况下,依据物质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发展规律,导入过错主义的因素,使两者比较好地结合在一起。在就军婚的分析中,发现了现行的婚姻法对军婚是有特别的规定的,而这些规定剥夺了非军人一方的婚姻自由的权利,因此笔者就此展开分析,并得出应该废除这一规定的结论。法律只有在不断变化的社会环境中也不断的向前发展,才能尽量避免法律的滞后性带给国民的不便,才能尽最大的限度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我国的法律较世界各国来说,是有其优越性的,相信也能尽最快的时间来适应新的社会环境带来的挑战。 一、我国离婚法定条件的立法思
17、想的变迁 随着人类社会经济和文化的不断发展,离婚立法思想也不断随之变革,这种变革一定程度上体现出了夫妻在离婚法律上的地位的变化。古今中外大多数国家的离婚立法,关于离婚的态度均是由限制离婚逐渐走向自由离婚的。人类社会对离婚的立法思想基本上可分为禁止离婚和许可离婚,最后才发展到自由离婚主义。 (一)禁止离婚主义禁止离婚主义,它是指夫妻在生存期问无论出于何种理由,均不得离婚。禁止离婚的立法思想源自基督教的教义,它提倡婚姻一旦缔结,终生不得解除。禁止离婚主义盛行于中世纪的欧洲,古罗马后期的皇帝曾企图禁止离婚,但受到强烈的抵制。中世纪西欧各国受教会法的控制,婚姻家庭案件的管辖权亦操纵于教会之手,受基督教
18、的教义影响,普遍实行禁止离婚主义。这种禁止离婚主义违背婚姻的本质,既窒息了人的个性,也不利于家庭关系的和谐和社会的稳定。随着婚姻家庭案件的管辖权从教会转还给世俗法庭,教会法的地位受到极大的动摇。宗教改革、文艺复兴和婚姻还俗运动,推动了各国由禁止离婚主义向许可离婚主义的转变。现代社会,只有如下的国家如圣马力诺、安道尔、马尔他、菲律宾、巴拉圭等仍在实行这一原则。 (二)许可离婚主义许可离婚主义是指与禁止离婚主义相对的,一般意义上允许离婚的法律原则。许可离婚主义承认婚姻的可变性及可离异性,允许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解除婚姻关系。从古代到现代,人类婚姻史上大部分实行的是这一许可离婚主义的原则。古代两河流域诸
19、国的法律,古印度的摩奴法典,伊斯兰国家的古兰经等多有关于离婚的规定,古代中国等东亚国家也一贯奉行许可离婚主义。在许可离婚的大原则下,离婚的法定条件(或法定理由)却有一个从严到宽的发展演变过程,即从古代的男子专权离婚主义到近现代的男女平权离婚主义,从限制离婚主义到自由离婚主义。4 (三)由限制离婚主义到自由离婚主义限制离婚主义是通过法律设定各种条件对当事人的离婚权利和离婚行为加以限制,既不禁止离婚又不允许自由离婚。限制离婚主义除在主体上限制外(如古代女性离婚权利受到限制,当代我国军人配偶离婚权利受到限制等),主要是在离婚原因上加以限制即非有法定原因不得离婚,只有出现了法定理由时,才可依法定程序解
20、除婚姻关系。自由离婚主义即离婚的主体在法律上地位是平等的,无论是男方还是女方,有过错的还是无过错的都可依照法定的原因和程序提出离婚。自由离婚主义使法律在调整离婚问题时,以尊重和保护公民的离婚自由权利为宗旨,而不以限制公民的离婚权利为目的。主要是指在一方有过错的情况下,赋予无过错的一方离婚自由权,不将限制离婚作为对有过错一方的惩罚手段,从而使得婚姻关系的解除确实以夫妻共同生活无法继续维持为标准。但对于严重违反夫妻义务的一方可以依法让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并不是限制其提出离婚的权利。充分尊重婚姻关系的本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根本利益,是自由离婚主义的根本特征。5 二、我国离婚法定条件的
21、立法现状我国婚姻法规定: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
22、十三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第三十四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做了详细阐述,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2)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的,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
23、神病,久治不愈。(4)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
24、生活的。(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12)一方下落不明满2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三、离婚法定条件的法条分析及其存在的问题 从上述我国现行婚姻法关于离婚的几个关键因素的分析可以看出,现行规定中的这几个关键因素是存在问题的,这些也是是我国现行婚姻法存在的主要问题,下面一一分析说明。 (一)夫妻感情破裂作为离婚的法定条件及其存在的问题自1980年以来,“夫妻感情破裂”一直是我国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它主张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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