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试行)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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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省司法厅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的司法鉴定机构向委托人提供司法鉴定服务的收费行为。第三条 司法鉴定收费是指司法鉴定机构依法接受委托,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由司法鉴定机构向委托人收取服务费用的行为。第四条 司法鉴定收费应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
2、平等有偿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第五条 司法鉴定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省物价局、司法厅负责制定全省司法鉴定的收费管理办法、收费项目以及最高收费标准(山东省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试行)附后)。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在省规定的最高收费标准内,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协议确定具体收费数额。第六条 司法鉴定中涉及财产案件的物证类的文书鉴定和痕迹鉴定中的手印鉴定,根据诉讼标的和鉴定标的两者中的较小值, 按照标的额比例分段累计收取。具体比例如下:(一)不超过10万元的,按照本办法附件中所列收费标准执行;(二)超过1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不超过1%收取;(三)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不超过0.
3、8%收取;(四)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不超过0.6%收取;(五)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不超过0.4%收取;(六)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不超过0.2%收取;(七)超过1000万元至10000万元的部分,按照不超过0.1%收取;(八)超过10000万元的部分,按照不超过0.08%收取,最高不超过10万元。第七条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提供司法鉴定服务,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并载明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金额、结算方式、争议解决办法等条款。无委托协议不得收费。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不得单方面变更司法鉴定协议书签订的内容,确需变更的,应
4、当征得对方同意并由双方签字确认。第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需要预收或者垫支费用的,应当事前与委托人协商一致,并由双方签字确认。第九条 司法鉴定机构在接受委托提供司法鉴定服务过程中,单方邀请专家参与鉴定或者出具咨询意见的,其费用由司法鉴定机构承担,但经委托人同意的除外。第十条 司法鉴定机构在为委托人提供司法鉴定服务过程中,需支付给司法鉴定人异地鉴定差旅费的,不属于司法鉴定收费范围,接受委托时应向委托人说明,由委托人另行支付。第十一条 司法鉴定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作证而发生必需、合理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补贴,不属于司法鉴定收费范围,由人民法院按照省规定标准代为收取后交付司法鉴定机构。第十二条 在诉
5、讼活动中,当事人申请并经人民法院批准直接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所需鉴定费用应当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司法鉴定机构,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第十三条 司法鉴定费用以及代委托人支付的各种费用由司法鉴定机构统一收取,司法鉴定人员不得以各种方式私自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第十四条 在诉讼活动中,当事人申请并经人民法院批准直接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所需鉴定费用应当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司法鉴定机构,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第十五条 下列重大疑难鉴定事项收费可由双方协商确定,收费标准上浮不得超过本办法规定的50%:(一)由省级或者省级以上相关部门委托的鉴定事项;(二)经省级或者省级以上报刊杂志、电台、电视台
6、报道,引起社会普遍关注的鉴定事项;(三)除本机构鉴定人外,还需组织3名或者3名以上相关领域专家共同参与的鉴定事项;(四)争议时间长,案发时间超过5年的鉴定事项;(五)委托重新鉴定的鉴定事项;(六)经与委托人协商,共同认定为重大、疑难的鉴定事项。第十六条 司法鉴定机构向委托人收取司法鉴定费用,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司法鉴定机构向委托人结算代其支付的相关费用时,应当向委托人提供代其支付的费用清单及合法票据。不能提供合法票据的,委托人可以不予支付。第十七条 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受援人,凭法律援助机构提供的有效证明申请司法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减收或者免收受援人的司法鉴定费用。对于不符合法
7、律援助条件,但确有困难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酌情减收或者免收相关的司法鉴定费用。第十八条 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服务和收取费用。第十九条 委托人因司法鉴定机构的过错而提出终止委托关系的,司法鉴定机构应退还预收的全部费用;非因司法鉴定机构过错而终止委托关系的,司法鉴定机构收取的服务费应扣除已经实际发生的鉴定费用后退还委托人。委托人与司法鉴定机构另有约定,从其约定。第二十条 司法鉴定机构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第二十一条司法鉴定机构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司法鉴定机构在显著位置公示司法鉴
8、定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第二十二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司法鉴定收费的监督检查,对司法鉴定收费违法行为,按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第二十三条 任何公民和组织发现司法鉴定机构有不执行本办法规定或者其他价格违法行为的,可以向司法鉴定机构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举报、投诉。第二十四条 因司法鉴定收费发生争议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与委托人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物价局会同省司法厅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从201 年 月 日起施行。附件:山东省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试行)山东省司
9、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试行)一、法医类类别序号收费项目单位基准价(元省标准备 注(一)法医病理鉴定1早期尸表检验具500800-1000省标准的上限比国家基准价高100%2晚期尸表检验具10001000-1500省标准的上限比国家基准价高50%3早期尸体解剖具25002500-3500省标准的上限比国家基准价高40%4晚期尸体解剖具40004000-5600省标准的上限比国家基准价高40%5开棺验尸具60007000-8500省标准的上限比国家基准价高41.67%6生前伤死后伤鉴别例10001000-1500省标准的上限比国家基准价高50%7致伤(死)物认定例10001000-1200省标
10、准的上限比国家基准价高20%8脏体硅藻检查例500700-1000省标准的上限比国家基准价高100%9单器官组织学检查与鉴定例500/1000700-1000省标准的上限与国家基准价平行10多器官组织学检查与鉴定例30003000-4000省标准的上限比国家基准价高33.33%11病理组织切片检查张7080-100省标准的上限比国家基准价高42.86%12特殊染色技术张100150-200省标准的上限比国家基准价高100%13电镜病理检查标本300300-400省标准的上限比国家基准价高33.33%14尸体X光检验张80150-200省标准的上限比国家基准价高150%15尸体CR检验张1502
11、50-300省标准的上限比国家基准价高100%16法医现场检查例10001000-1500省标准的上限比国家基准价高50%17法医病理鉴定文证审查例12001200-1500省标准的上限比国家基准价高25%(二)法医临床鉴定18损伤程度鉴定例300/700700-900省标准的上限比国家基准价高28.57%19伤残程度评定例700700-1000省标准的上限比国家基准价高42.86%20伤病关系鉴定例10001000-1500省标准的上限比国家基准价高50%21诈病、诈伤鉴定例15002000-2800省标准的上限比国家基准价高86.67%22医疗纠纷鉴定例43004500-5500省标准的上
12、限比国家基准价高27.9%23劳动能力鉴定例700700-900省标准的上限比国家基准价高28.57%24活体年龄鉴定例800800-900省标准的上限比国家基准价高12.5%25男性性功能评定例700700-900省标准的上限比国家基准价高28.57%26听觉功能评定例700700-900省标准的上限比国家基准价高28.57%27视觉功能评定例700700-900省标准的上限比国家基准价高28.57%28致伤物和致伤方式推断例900900-1200省标准的上限比国家基准价高33.33%29医疗费合理性评定例600600-800省标准的上限比国家基准价高33.33%30后期医疗费评定例6006
13、00-800省标准的上限比国家基准价高33.33%31医疗护理依赖程度评定例600600-800省标准的上限比国家基准价高33.33%32误工、护理、营养时限评定例600600-800省标准的上限比国家基准价高33.33%33治疗时限评定例600600-800省标准的上限比国家基准价高33.33%34法医临床鉴定文证审查例800800省标准与国家基准价平行35体液斑(精斑)的确证试验样本100150-200省标准的上限比国家基准价高100%36种属的血清学检验样本100150-200省标准的上限比国家基准价高100%(三)法医物证鉴定37ABO血型的血清学检验样本150150-200省标准的上
14、限比国家基准价高33.33%38红细胞酶型的血清学检验样本150150-200省标准的上限比国家基准价高33.33%39白细胞血型的血清学检验样本800800-1000省标准的上限比国家基准价高25%40血清蛋白的血清学检验样本150150-200省标准的上限比国家基准价高33.33%41ABO血型的DNA检验样本500500-700省标准的上限比国家基准价高40%42常染色体DNA检验样本800800省标准与国家基准价平行43Y染色体DNA检验样本12001200省标准与国家基准价平行44X染色体DNA检验样本12001200省标准与国家基准价平行45线粒体DNA检验样本- l5001500
15、省标准与国家基准价平行46种属的DNA检验样本1000100047性别的DNA检验样才500600-800省标准的上限比国家基准价高60%48动植物的DNA检验样本20002000-3000省标准的上限比国家基准价高50%49其他法医DNA鉴定样本300300-500省标准的上限比国家基准价高66.67%50法医物证鉴定文证审查例500500省标准与国家基准价平行(四)法医毒物鉴定51人体体液中乙醇定性定量分析样本300400-500省标准的上限比国家基准价高66.67%52血液中碳氧血红蛋白饱和度检测样本300400-500省标准的上限比国家基准价高66.67%53毛发中滥用药物定性分析样本
16、 目标物12001500-2000省标准的上限比国家基准价高66.67%54毒物、毒品定性分析(体外)样本 目标物8001000-1200省标准的上限比国家基准价高50%55常见挥发性毒物分析样本 目标物10001000省标准与国家基准价平行56常见有机毒物分析样本 目标物1,0001000省标准与国家基准价平行57常见无机毒物分析样本 目标物10001000省标准与国家基准价平行58常见动、植物有毒成分分析样本 目标物21002100省标准与国家基准价平行59法医毒物鉴定文证审查例800800省标准与国家基准价平行(五)法医人类学鉴定60颅像重合鉴定例12001200-1500省标准的上限比
17、国家基准价高25%61颅像面貌画像例10001000-1300省标准的上限比国家基准价高30%62颅像面貌塑像例500700-1000省标准的上限比国家基准价高100%63尸骨个体识别例10001200-1500省标准的上限比国家基准价高50%64人类学骨龄鉴定例10001000省标准与国家基准价平行65法医人类学鉴定文证审查例500500省标准与国家基准价平行(六)法医精神病鉴定66精神状态鉴定例600800-1000省标准的上限比国家基准价高66.67%67刑事能力评定例1500)1500-1800省标准的上限比国家基准价高20%68民事能力评定例I5001500-1800省标准的上限比国
18、家基准价高20%69诉讼能力评定例10001500-1800省标准的上限比国家基准价高80%70司法精神病因果关系鉴定例20002600-3500省标准的上限比国家基准价高75%71多导心理生理检测评定例20002000省标准与国家基准价平行72法医精神病鉴定文证审查例1000 2000省标准与国家基准价平行注:“法医病理鉴定”中的(二)“法医临床鉴定”和(六)“法医精神病鉴定”需要进行医学辅助检查的,检查收费标准按照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应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另行收取费用。二、物证类类别序号收费项目单位基准价(元)省标准备 注(一)文书鉴定1笔迹鉴定项10001000-1200省标准的上限比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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