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教会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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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七章 教 会 法内容提要中世纪天主教会法的产生与发展与基督教及教会地位紧密相连。教会法把圣经、教皇教令集、宗教会议决议等视为主要法律渊源,其内容主要是关于教会和教徒管理的法规,但同时又广泛涉及了财产、契约、婚姻家庭与继承、刑法、诉讼法等领域。教会法本质上是一种神权法,同时又具有浓厚的封建色彩,它促进了罗马法的传播,并与罗马法、日耳曼法并列,成为欧洲中世纪三大法律支柱之一。了解教会法的形成与发展,认识其内容与性质,对于我们理解教会法的历史地位,认识其与西方法律传统的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教会法圣经神权法教会婚姻家庭法教会司法教会法体系第一节 教会法概述教会法(Canon law)也称“寺院
2、法”、“宗规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教会法是指对天主教、东正教、基督教以及其他教派教会法规的总称。狭义上的教会法通常仅指西欧中世纪罗马天主教会的法律。本书使用的是狭义上的教会法概念。 一、 教会法的形成与发展(一) 教会法形成的背景教会法形成于基督教与教会的产生与演变过程中。1. 基督教的产生与传播基督教源于犹太教,产生于公元1世纪亚洲西部的巴勒斯坦。 也有宗教学者对此持有异议,参见苏约阿克雷维列夫:宗教史(上),王先睿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4年版,第110113页。本书此处仍采目前学界通说,即基督教产生于古代的巴勒斯坦。古代的巴勒斯坦分为南北两部分,北部为以色列王国,南部为犹
3、太王国,是世界上最早发展农业的地区之一。公元前11世纪犹太王大卫(David)建立了统一的以色列王国,其内部始终充满着斗争与冲突。而在外部,周围各国一直将巴勒斯坦视为争夺的目标,亚述王、新巴比伦王、马其顿国王都曾先后率兵侵入,残酷地劫掠巴勒斯坦的犹太人,在其漫长苦难的经历中有关“救世主”的思想逐渐产生,此时犹太教已经出现,并得到了初步发展。公元前63年,罗马军队攻克了耶路撒冷,为反抗罗马的统治,犹太人曾多次起义,公元131年犹太人再度起义后,罗马哈德良皇帝派出大量军队镇压,费时三年,毁灭城市并屠杀犹太居民。经此浩劫后巴勒斯坦的犹太幸存者只能背井离乡,从此散居于世界各地。犹太下层人民在犹太教基础
4、上,更迫切地企望救世主把他们引渡入千年幸福的王国。正是在这种历史背景下,基督教产生于巴勒斯坦。基督教产生后广泛传播于罗马。公元前3世纪至公元2世纪罗马奴隶制发展成熟并达于极盛,奴隶和社会底层的人民为反抗压迫,采取了武装斗争。如西西里恩那城奴隶起义、斯巴达克起义等,但斗争的结果让人们感到,当时对罗马政权的任何反抗都是没有希望的,他们转而寻找精神上的安慰,以此摆脱完全绝望的处境。此时在罗马帝国东部行省到处出没的“先知”,传递着福音,使人们有了可以向往的永恒幸福的天堂,基督教正是作为把苦难者导入天堂的救世主而出现的。2. 教会与教会法教会法的形成,以基督教及教会地位的确立为基础。基督教在其兴起之初,
5、主要采取自愿原则组成基督徒公社。正如圣经中所说,“那许多信教的人,都一心一意,没有一个人说他的东西有一样是他自己的,都是大家共用”。这种原始平均消费性公社对贫苦人有很大的吸引力,但自然也带有它的消极性。公元2世纪,公社组织开始发生新的变化。作为消费性团体,公社自然倾向于财富,欢迎有产者参加,而罗马社会的许多上层人物由于对国家的发展感到失望,转而皈依基督教,公社逐步由贫民组织变成贫富共有的组织。公社通过赠与、赐予拥有越来越多的财富,圣职人员开始由义务变成职业,宗教公社开始融合成强有力的组织教会。这种变化表现在组织上,使加入教会的大批富人、商人、城市平民从经济优势转为组织优势,使教会成为有严密组织
6、、严格等级的教会组织;表现在思想上,使以前“服从”、“等待”思想进一步发展,主张把王权交给国王,把天国交给上帝,宣扬君权神授。教会组织开始由宗教社团蜕化为世俗政权统治的支柱。 罗马国家在对基督教长期迫害之后,终于发现了其特有的价值。君士坦丁(Constantine the Great,306337年在位)大帝于公元313年发布“米兰敕令”(Edict of Milan),宣布“帝国境内有信仰基督教的自由”;公元380年罗马皇帝狄奥多西颁布敕令,宣布基督教为国教。随着基督教取得合法地位,教会也日益世俗化、特殊化。公元325年,尼西亚会议时,教会开始被神化,并被赋予种种特权。教会法正是在基督教和教
7、会地位与特权的确立过程中得以逐步形成发展起来的。(二) 中世纪教会法的发展教会法随着教会地位的逐步上升及神职人员司法权的扩大而逐步发展。在中世纪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1. 形成时期(公元49世纪)公元325年,罗马君士坦丁大帝颁布的尼西亚信经作为第一部正式的教会法,标志着教会法开始形成。初期的教会法只限于约束神职人员的行为,圣经为当时主要的教会法。随后,333年罗马皇帝正式确认了主教的裁判权,即民事案件的原告既可向主教请求裁判,也可以向世俗法院起诉;大部分刑事案件可先由教会审判,若认为被告有罪,则剥夺其教籍后,再交由世俗法院对其罪行进行判决。这个“二元化”的管辖原则,为教会法体系的形成打下了基础
8、。教会法的形成同教会势力的扩展相连,并同西欧封建化过程结合到了一起。496年法兰克国王克洛维(Clovis)皈依了基督教,在利用基督教吞并了其他较小的几个蛮族国家后,他于511年下令召开了奥尔良会议,使会议制订的宗教法规同时也具有了封建国家法律的性质,如规定全体居民必须信奉基督教,教堂拥有神圣地位,主教不但有权修改地方法官的判决,而且有权处分被控渎职的法官。750年,法兰克国王丕平为酬答教皇支持他篡位,赠给其土地使之成立了教皇国。此后教会地位不断提高,教会的司法权进一步扩大,教会法不仅适用于教徒,而且对所有居民也开始具有强制性。不过这个时期,教会仍受世俗王权的制约,教会法的内容主要为调整教会内
9、部事务,涉及世俗事务的法规较少。形成时期的教会法在充实自身内容、确定管辖权等方面为中世纪教会法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基础。2. 鼎盛时期(公元1014世纪)这个时期教会在以下两个背景下,发展至于鼎盛。其一,法兰克帝国解体。随着西欧进入封建割据时期,基督教会努力摆脱世俗王权的控制,发展自己的实力,逐步成为欧洲封建社会的国际中心。其二,东西教会分裂。1054年基督教东西两派正式分裂,东部教会以君士坦丁堡为中心,称为东正教;西部教会以罗马为中心,自称“公教”,即天主教。天主教是西欧封建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宗教,在社会割据动荡的背景下,它提出了绝对统治世界的要求,并为实现这一目的在数百年间进行了激烈的斗争,
10、斗争中教会法发展至于鼎盛。鼎盛时期教会法的变化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1) 教会法的地位不断提高罗马教皇通过不断改革,扩大了教会的权力,提高了教会法的地位。1075年教皇格列高利七世(10731085年在位)对教会进行了重大改革,改革中确立的教会法原则规定:教皇在教会中拥有至高无上的地位,教会法必须由教皇颁布或核准;僧侣不受世俗控制;地方教士应服从教皇特使;每一种教职都由教会当局任命,其他方式取得的教职无效等等。到13世纪英诺森三世任教皇时,教会权力达到顶峰,教会立法权及教会法庭管辖的范围不断扩大,教皇几乎成为各国宗教事务和有关国际问题的最高主宰。(2) 教会法内容不断完善,教会法体系形成这一时
11、期罗马教皇召开了一系列宗教会议,发布了无数教令,并把这些教令、会议决议汇编成集。随之产生的不少有关教会法的专著、注释与法律汇编,使分散的教会法规向综合的方向发展。教会法内容的充实、完备,使教会法成为独立的法律体系。鼎盛时期的教会法,其效力往往高于世俗法律,成为中世纪欧洲各国通用的法律。3. 衰落时期(15世纪以后)15世纪以后,随着统一民族国家的形成,科学与人文主义思想的发展,教会势力日趋衰落。16世纪进行的宗教改革,不仅动摇了神权统治,也带来了天主教世界的分裂。教会法的适用范围日趋缩小。在新教国家,天主教会法在整个体系上不再发生效力;在旧教国家,教会法的世俗管辖权也受到了限制。这个时期的教会
12、法主要是1582年教皇格利高利十三世时,将教令集汇编在一起制成的教会法大全。17、18世纪随着资产阶级政权的确立,西欧各国普遍奉行政教分离的原则,使教会法的管辖范围缩小到有关精神与信仰的领域,但教会法仍作为一个法律体系保存了下来。教会法中有关婚姻、家庭继承方面的内容,成为资产阶级各国民事立法的重要渊源之一。二、 教会法的基本渊源(一) 圣经圣经又称新旧约全书,是教会法的主要渊源,包括有旧约(Old testament)和新约(New testament)两部分。1. 旧约旧约来自犹太教经典,也叫“约书”,意为上帝在西奈山下同人们所订的盟约。由律法书、先知书和圣录三部分构成,共39卷。主要内容是
13、关于世界和人类起源的故事和传说,犹太教的法律,先知的语录、戒条,诗歌及其他宗教文学作品等,后为基督教所继承。旧约的精髓是律法书部分,共有5卷,是集中记载法律规则的部分。相传由犹太教创始人摩西所作,故称“摩西五经”,其中著名的“摩西十诫”是古代希伯来法律规范的归纳和概括。“摩西十诫”的内容见本书第1章第2节古希伯来法律制度。 “摩西十诫”一直是教会法的中心内容,被其视为“基本法”。2. 新约新约是基督教本身的经典,意为上帝同人类重新签订的盟约。新约包括有启示录、使徒行传、使徒书信和福音书等内容,共27卷,反映了基督教早期的活动情况,其中的基督教教义成为教会法的基本出发点。圣经作为基督教各教派信仰
14、的基础,不仅是教会法最有权威的依据,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而且也是教会法庭遵循的重要准则,甚至对世俗法院也有一定的约束力,是西欧封建法律的重要渊源。(二) 教皇教令集教皇教令集是教会法的另一重要渊源,是罗马教皇向各地或某一地区颁布的敕令及其教庭所公布的通谕、教谕的汇编。最早的、盛名一时的教令集是意大利波伦亚大学修道士格兰西于公元1140年前后完成的教会法汇要(Decretum Gratiani,又译格拉蒂安教令集、历代教律提要或教会法规歧异汇编)。这部教令集汇集了12世纪前大约四千种教会法文献,其内容主要是论述法律的来源、神职人员的特权及一些触犯教会法的案例等。这部汇编的特点突出表现为:把教会成
15、文法和判例法汇编在一起;把触犯教会法的各种情况分类编排,且就典型案件进行法理分析;在每一教会法规下,援引圣经、教皇敕令和宗教会议决议加以注释,消除歧义。这部教令集问世后,成为欧洲各法庭和各法律学校讲授教会法的主要依据,后被教皇收入教会法汇编,成为官方法律文献,适用达五百年之久。13世纪教皇格列高利九世正式进行官方法典编纂工作,于1234编纂出格列高利九世教令集,也称官刊教令集。其内容共分5编,分别为教会法院组织、诉讼程序、教士的义务和特权、婚姻、刑法与赎罪。这种编制方法开创了教会法典的编纂体例,以后各次法典编纂大都采用了上述体系。此后,又有13世纪卜尼法斯八世教令集(又称第六书) 和14世纪克
16、莱孟五世教令集,从而使教会法内容更加完备。1582年教皇格列高利十三世时,将教会法汇要在内的上述历次各部教令集汇编在一起,定名为教会法大全参见彭小瑜:教会法研究,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2932 页。,与国法大全相对,成为中世纪西欧教会法的最基本的渊源,直至1917年才被新编的天主教会法典所代替。(三) 宗教会议决议宗教会议决议专指教皇或地方召开的各种宗教会议所制定的决议和法规。宗教会议为僧侣上层所操纵,他们通过的决议常常成为各地教会、教徒和宗教法院所必须遵照执行的文件。另外,西欧封建君主为利用教会巩固自己的统治,往往亲自参加并主持宗教会议,批准大会决议,甚至用国家的名义颁发决议文件,使之推
17、行全国。公元45世纪,教会曾多次召开各国或各地的宗教会议,会议决议发布甚多,最早的决议文件通常用希腊文字写成,现大多已失传。5世纪以后的宗教会议决议,则多是拉丁文的文本。宗教会议决议的汇编流传甚广,成为各地宗教法庭的办案依据。(四) 罗马法和日耳曼法的某些原则和制度教会法从罗马法中吸收了一些原则和制度。罗马统治时代,基督教从受迫害地位,跃升为罗马国教,许多罗马人的观念开始溶入教会,教会法在形成过程中,自然受到已经发达的罗马法的影响。待西罗马帝国灭亡,日耳曼人在新建的蛮族国家中实行属人主义的法律原则,罗马法在一定范围内被允许合法存在。西欧封建社会中,许多僧侣既是各封建王国的法律顾问,又是罗马法学
18、家,这就为教会利用罗马法的既定成果提供了便利。另外,日耳曼法的一些内容也为教会法所吸收。第二节 教会法基本制度教会法内容中较为重要且表现较多的是教阶制度、所有权制度、婚姻家庭制度、犯罪与刑罚制度及法院与诉讼制度。一、 教阶及神职人员的权利与义务(一) 教阶制度教阶制度即“教阶体制”,是规定基督教神职人员的等级和教务管理体系的制度。教阶制度最早萌芽于公元23世纪,4世纪继基督教成为罗马国教后逐步完备,待11世纪东西教会分裂后,天主教会的教阶体制进一步确立,并于13世纪达到鼎盛。按教会法规定,罗马教皇是教会的最高统治者。教皇对教会及教徒的道德、纪律及政治地位有最高的和完全的管辖权;教皇有召集宗教会
19、议及任免主教、调动主教、划定主教辖区的权力;教皇也是教会法院的最高审级,各地教会较重大的案件均呈送教皇审核,教皇本人可以不受任何审判。教皇之下,等级阶梯森严,分为枢机大臣级、主教级、司祭级、修士和修女。(二) 神职人员的权利和义务教会法规定,凡从事宗教活动的神职人员均享有许多权利,等级越高,所享有的权利越多。主要有:(1) 享有获得神品及领取教会恩俸之权,以及按等级规定享有该教区执行宗教事务和征收什一税的管辖权。(2) 享有与其品位及等级相应礼节的权利,凡侮辱或侵犯这些权利的,便以亵渎罪论处,给予严厉惩罚。(3) 享有独立的司法审判权。(4) 享有世俗兵役豁免权。同时,神职人员也要承担一定的义
20、务,如:(1) 宣讲教义和忠实履行教职的义务。(2) 凡教士都有自省、忏悔的义务。(3) 凡领受高级神品的高级神职人员,皆有坚守独身、恪守贞操的义务等。二、 财产制度中世纪的教会经过几百年的积累,通过赠与、税收以及它自己的农业、制造业和商业获得了巨大的财富,成为一个具有雄厚经济实力的宗教组织。由于教会曾拥有西欧1/41/3的土地,教会立法者、教会法院和教会法学家都对有关土地的占有、使用、处分的权利给予较多的关注。为了维护教会土地的完整性,教会法规定了“自由施舍土地保有制度”。鉴于教会的大多数土地和建筑是由赠与人向教会社团及其官员的捐赠而取得的,该制度规定,通过这种方式取得的财产是属于某个教会社
21、团的财产,而从来不是某个人的财产。另外,教会法学家于12世纪还发展出了具有近代意义的“占有权救济”的概念。“占有权救济”是一种恢复土地、财产以及无形权利的法律诉讼,通过它,被使用暴力手段或欺诈手段剥夺了占有权的先前占有人,可以仅通过对不法剥夺所有权行为的证明而无需证明自己具有一种更有利的权利,便可以从现时占有人那里收回占有权。此外,为了确保教会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教会法对所有侵犯教会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有形物和无形物)的行为均规定了严厉的惩罚措施。 三、 契约制度中世纪的教会不仅拥有对各教会社团间经常发生的经济关系的调整管辖权,教会法院还寻求并获得了对于世俗人之间契约关系的广泛的管辖权,并
22、确立了契约当事人必须遵守教会契约法的原则。 教会契约法特别强调契约的履行。如教会法规定,凡经当事人宣誓的契约,必须严格履行。因为宣誓被看做是一种对上帝的承诺,为使立约人“灵魂得救”,必须履行契约,即便这种契约本身违反了教会法或世俗法,也不能免除履行的义务。教会法学家还从赎罪戒律的原则出发,发展出“协议必须恪守”的契约法规则。根据这一规则,契约的每一项承诺无论其形式如何,都具有约束力,该规则适用于一切契约。在教会法学家们看来,发誓和未经发誓的承诺是同等的;不履行契约义务无异于撒谎,应受到谴责和处罚。教会契约法严格禁止高利贷。911世纪教会法对高利贷的概念还没有加以清楚的界定,但教会认为任何从放贷
23、中取利的行为,不管其目的或形式如何,都应被看做是高利贷而被禁止,并为此宣布了许多禁止高利贷罪孽的普遍适用的禁令。12世纪以后,随着西欧经济的急剧变化,教会法学家们开始对高利贷法律进行研究。提出高利贷的罪孽是由以获利为目的的放贷构成的,如同盗窃犯一样,高利贷者也必须归还他所索取的超过借款之外的金钱。但在高利贷的界定上,教会法仍显得比较混乱。到13世纪后半期,教会法接受了罗马法上的“利息”概念,第一次承认了贷款人可以索要合法收益的正当性,以区别于高利贷的罪孽。12世纪教会法还发展出契约法中的“正当价格”原则。“正当价格”原则首先需要确定的是“正当性”问题,它既涉及道德领域也涉及市场。实际上,正当价
24、格不是一种固定的价格,而是普遍估价,即市场价格,它要根据时间和地方的差异而有所变化。由于土地买卖很难确定一种市场价格,在这种情形下,土地买卖的正当价格通常是通过考察土地收益、通过比较邻近土地出售价格而确定的,如果这些方法都无法做到,还可以通过询问熟悉地方价格的人员的意见而确定。这一原则最初取自罗马学说汇纂,后被教会法学家发展成为一种首要原则,它可以检验任何契约是否有效。四、 婚姻家庭与继承制度(一) 婚姻家庭制度婚姻家庭制度是教会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与完备经过了长期的演变过程。自基督教成为罗马国教后,理论上教会一直具有对婚姻家庭案件的管辖权。中世纪初期,教会法开始倡导由配偶双方自由同意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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