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信贷考试法律培训(2).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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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信贷考试法律培训,内 容,第一部分 省联社信贷资格考试中的法律知识 第二部分 结合考题讲述相关法律知识点,形式:选择题和判断题2007年占20分,2008年占18分,2010年占15.5分,2011年占17分。每年的重点:物权法、担保法其他涉及的法律:公司法、票据法、民法通则、合同法等。,一、省联社信贷资格考试的法律知识,二、省联社信贷考试已经考核或可能考核的法律知识要点简介,什么样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合法、有效1、主体适格2、意思表示真实(不存在胁迫、欺诈等情形)3、不损害第三人利益4、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主体适格(民法通则)个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借款人的分类 法人
2、(依法登记设立)其他经济组织(依法登记设立),(1)什么样的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8周岁以上、精神健康的人;16周岁以上、未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能维持当地群众生活水平),精神健康的人。(日常操作中难以界定,故信贷制度均要求借款人年满18周岁),(2)法人的主要特征、常见类型、债务承担主要特征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财产与出资人财产分离。,注意区分:分公司与子公司(公司法第14条)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常见类型: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 企业法人:主要指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企业法人的债务承担:公司法第3条:公司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公司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与股东财产区分)公司法第64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事业单位法人:如土地储备中心,领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土地储备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为第三方提供担保。,土地储备机构申请贷款时应提交的书面材料:财政部门的贷款规模批准文件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土地储备机构向银行金融机构申请担保贷款。银行不得接受国家机关作为贷款保证人,不得接受各类财政性资金为贷款提供的担保。,土地储备贷款:贷款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2年。额度不得超过
4、所收购土地的评估价值的70%。采用抵押担保方式的,贷款抵押率最高不得超过抵押物评估价值的70%。,(3)非法人组织除以该组织名下财产承担责任外,其设立人还对不足部分承担连带责任。常见类型: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等(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债务承担: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判断:投入资金来源、经营收益归属)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例外: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合伙企业:合伙人对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
5、律另有规定除外。(如:公司法第15条关于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的限制、合伙企业法中的有限合伙人),2、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1)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般与抵押权行使期间合并出题。】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2)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3)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4)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5)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
6、决驳回其诉讼请求,银行实务理解与适用:借款人到期不履行债务,银行应在诉讼时效期间(贷款到期日之次日起两年内)起诉或者进行第一次逾期催收。第一次逾期催收后诉讼时效中断,此后每次催收的间隔时间不能超过2年。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自愿归还借款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反悔的,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不予支持其诉讼请求。银行应当在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否则法院不予保护。,1、借款人所欠银行贷款于2006年9月30日到期,到期后借款人未还款,银行也一直未对借款人、保证人、抵押人进行催收,2008年10月28日银行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其确认抵押权并拍卖抵押物,下列说法正确
7、的是:A、因主债权并未消灭,抵押权也未消灭,故法院应支持银行确认抵押权、拍卖抵押物的请求。B、因主债权诉讼时效已过,法院不能支持银行的请求。C、主债权虽已过诉讼时效,但银行可在主债权诉讼时效丧失后2年内行驶担保物权,故法院应当支持。,2、甲公司向乙银行贷款1000万元,约定2005年12月2日一次性还本付息。丙公司以自己的一栋房屋作抵押。甲到期没有清偿债务,乙银行每个月都向其催收,均无效果,最后一次催收的时间是2007年3月6日。乙银行最晚在下列哪一时间前行使抵押权,才能得到法院的保护:A、2007年12月2日 B、2009年12月1日C、2009年3月6日 D、抵押权行使期限不受影响,3、甲
8、向乙借款10万元,借款期为1年。半年后,乙出国深造,3年后回来,向甲要求还款,甲还款了。后甲听朋友说,该借款已经过了诉讼时效期间,遂要求乙返还。乙不返还,甲诉至法院,对甲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 A、不予支持 B、予以支持 C、不予受理 D、支持一半,(二)物权法、担保法2007年20分(总分20分)2008年16分(总分18分)2010年11.5分(总分15.5分)2011年12分)(总分17分),担保的类型,约定担保:保证、抵押、质押、定金 法定担保:留置(可约定排除其适用物权法232条)法定优先权(不可约定排除适用)信贷业务常用担保方式:保证、抵押、质押(详见法条),举例:下列担保方式中属
9、于法定担保的是:A、抵押 B、质押 C、定金 D、留置,保证1、保证:主要适用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2、保证人资格: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公民(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3、不得为保证人情形:(1)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除外情形)(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除外情形)(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除外情形)、职能部门。,举例(判断题):1、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提供的保证担保无效。()2、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提供保证担保。()3、公司的职能部门
10、对外担保必须得到公司的授权方可(),4、保证合同(1)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担保法第13条)(2)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就单个主合同分别订立保证合同,也可以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项商品交易合同订立一个保证合同。(担保法第14条)(3)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担保法司法解释第22条),银行实务理解与适用:一般情况下保证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一般的保证合同(对应一个主合同)与最高额保证合同(对应多
11、个主合同)。第三人单方书面承诺也可成立保证合同。在没有保证条款的主合同中以保证人身份签章也可成立保证合同。,举例:担保合同必须也只能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包括当事人之间的具有担保性质的信函、传真等。(),5、分类: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无约定或约定不明为连带责任保证区别:(1)一般保证:补充责任、享有先诉抗辩权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法第17条)(2)连带责任保证:自由选择要求债务人或保证人承担责任。(第18条),举例:1、保证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2、保证合同中未约定保证方式的,法律推定为一般
12、保证。(),6、保证期间(担保法第23条至26条)又称保证责任期间,指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期间,逾期不主张,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银行实务理解与适用:保证期间的计算确定(简单概括):有约按约;无约6个月;不明2年;,保证期间的计算确定,约定期间:根据保证合同的约定;法律推定期间:未约定的:推定为贷款到期后6个月;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等于贷款到期时间,视为没有约定 约定不明的:推定为贷款到期后2年。约定保证人承担责任直贷款本息还清为止等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注: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担保法司法解释33条)举例
13、 保证期间的起始时间是法定的,即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贷款到期之次日起);保证期间是除斥期间,不会中断、中止,延长,即保证期间根据上述规则确定后则固定不变。,保证期间银行需采取的措施:一般保证,必须对借款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连带保证,必须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即对保证人采取逾期催收或诉讼等措施。,银行是否采取措施的法律效果:如果银行在保证期间内,没有采取上述措施,则保证人不再承担责任;反之,如果银行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的方式采取了措施主张权利,保证期间作用完结,保证合同(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开始起算,具体如下:一般保证,银行必须在法院对借款人的判决生效后2年内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该2年为诉讼
14、时效,银行可以起诉,也可以发逾期催收,逾期催收的间隔时间不能超过2年。连带保证,银行必须在保证期间内起诉保证人或进行第一次逾期催收,第一次催收后,每次催收的间隔时间不能超过2年。,举例:1、保证期间届满后,保证人即不再承担保证责任。(),2、A公司借款期限自2008年1月1日起至10月31日止,B公司提供保证担保,约定B公司承担责任期间届满日为2008年10月31日,那么B公司的保证责任期间届满为:A、2008年10月31日 B、2009年4月30日C、2010年10月31日 D、A公司还清借款本息之日,7、主合同变更对保证人的效力:(维护保证人权益)必须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否则保证人不承担相应
15、的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24条),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0条:(1)变更后减轻债务人负担的,保证人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2)变更后加重债务人负担,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3)变更主合同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4)协议变更主合同内容但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主合同变更对保证人的效力银行实务理解与适用:保证合同有约定的按其约定;保证合同没有约定的,必须经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变更主合同内容:属于减轻借款人债务负担的(如下调利率、借款额度减少等),保证人按变更后的内容承担责任;属于
16、加重借款人债务负担的(如上调利率、增加借款额度等),保证人按原约定承担责任。变更后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按原约定承担责任。变更借款期限的,保证期间不变。,8、关于借新还旧的特别规定(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9条)新贷、旧贷为同一保证人时,无须通知保证人。新贷、旧贷不为同一保证人时,必须书面告知新保证人,否则新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举例:1、A银行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金额为500万元的借款合同,C公司出具了不可撤销担保书,后A、B双方协议上调了贷款利率。未征得C公司的同意,合同履行期届满后,B未偿还贷款本息,A遂诉至法院。C公司抗辩由于A、B变更了主合同未征得其同意,要求免除其保证责任。法院将如何认定C
17、的保证责任?()A、C公司承担500万元本息的责任(以上调以后的利率计息)B、C公司完全不承担保证责任C、C公司仅承担500万元本金部分的保证责任D、C公司承担500万元本息的责任(以上调以前的利率计息),2、银行向A公司发放贷款500万元,B公司提供保证担保,后银行与A公司在未经B公司同意的情况下协商将贷款到期日延期半年,那么()A、B公司不再承担保证责任。B、B公司在原来的保证责任期间内承担保证责任。C、B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相应地延长半年。D、B公司对延期前发生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对延期期间新发生的利息债权不承担责任。,3、在借新还旧中,新贷和旧贷的保证人不同,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
18、、无论新贷保证人是否知道贷款的用途,都要对新贷承担保证责任B、旧贷保证人应当对新贷承担保证责任C、新贷保证人不知道借新还旧事实的可以不承担保证责任D、以上都不对,4、A公司不能偿还将要到期的银行贷款,于是与银行协商借新还旧,作为旧贷款的保证人B公司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继续为新贷款提供保证担保,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B公司无需对新贷款承担担保责任。B、B公司应当对新贷款承担担保责任。C、B公司不对新贷款承担担保责任,但应对A公司到期不能偿还的贷款本息承担补充赔偿责任。D、B公司只对新贷款本金承担担保责任,对利息部分不承担担保责任。,物权法一般规定1、不动产预告登记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
19、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物权法第20条)预告登记生效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银行实务适用情形:举例:按揭贷款的预告抵押登记。预售商品房申请按揭贷款办理商品房预告抵押登记发放按揭贷款能够办理房地产权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正式抵押登记。注意:预告抵押登记不等于抵押登记。,举例:1、张某向银行贷款按揭买房,办妥抵押备案手续后银行发放了贷款,两年后,张某拿到了房产证,三年后张某因生意失败欠下巨额债务,该按揭房屋被其他债权人查封。三年来张某
20、一直按时归还月供款,银行一直持有抵押备案证明,未同意注销抵押登记。下面说法正确的是:A、银行对按揭房屋一直享有优先受偿权B、银行对按揭房屋从不享有优先受偿权C、银行对按揭房屋曾经享有优先受偿权,但现在不再享有D、银行对按揭房屋最初不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张某取得房产证后银行享有,2、以在建工程抵押的,抵押备案办妥后,自具备办理抵押登记条件之日起三个月内未将抵押备案改成抵押登记的,抵押备案将自动失效。(),3、以在建工程抵押的,抵押备案办妥后,除非主债权清偿完毕或抵押权人注销抵押,否则抵押权将一直存续下去。(),2、担保合同与主合同的关系(1)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
21、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物权法第172条),(2)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担保法司法解释第7条),(3)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担保法司法解释第8条),银行实务理解与适用:借款合同(主)担保合同(从)借款
22、合同银行与借款人间的关系 担保合同银行与担保人间的关系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借款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被认定为无效,银行、借款人、担保人根据各自过错承担民事责任。,借款合同有效、其他原因导致担保合同无效:银行无过错银行无责;借款人和担保人对银行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银行、担保人有过错担保人承担部分不应超过借款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借款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担保人无责;担保人有过错担保人承担部分不应超过借款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举例:1、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随之无效,因此担保人无需承担责任。()2、主合同有效,保证合同无效的,保证人对保证合同无效存在过错
23、,故保证人也要承担民事责任()3、主合同有效,保证合同无效的,保证人对保证合同无效存在过错,故保证人仍要承担民事责任(),4、某公司决定为另一公司向银行借款提供担保,总经理室成员开会进行了研究并做出了同意担保的决定,公司在担保合同上盖章且由总经理签名,下列说法正确的是:D(08年单5)A、因公司在担保合同上盖章且由总经理签名,担保有效。B、因公司高管层研究同意,担保有效。C、担保无效,公司不承担责任。D、担保无效,公司需承担责任。,3、人保与物保的关系(1)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
24、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物权法第176条),(2)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法第28条,与物权法规定不相符,以物权法规定为准),(3)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物权法第194条第2款),银行实务理解与适用:(人保与物保并
25、存时)有约定按约定 无约定或约定不明 处置借款人自己提供的抵(质)押物 处置第三人提供的抵(质)押物 银行自由选择 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注意:若银行放弃处置借款人的抵押物,其他担保人在此范围内免责,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提供担保的除外(为保障银行权益,担保合同应有此约定)。,举例:1、A公司向银行贷款,B公司以自己的房产提供抵押担保,C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根据“物保优于人保”的原则,A公司必须先处置抵押物,不足部分再要求C公司承担。B、由于C公司提供的是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因此,银行可以先要求C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尔后不足部分才能通过处置抵押物清偿。C、不受“物保优于人保”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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