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项目表-欢迎访问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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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项目表 本项目表内容只能以国家外汇管理局局发文形式修改调整。许可项目序号及名称设定依据具体业务办理依据办理期限实施机关需提供的申请材料1银行、农村信用社、兑换机构及非金融机构等结汇、售汇业务市场准入、退出审批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2004年第412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1.1 银行业金融机构即期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退出审批1.1.1银行业金融机构即期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审批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2、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
2、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年第4号);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结售汇业务管理工作的通知(银发200462号);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汇指定银行对客户远期结售汇业务和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备案操作指引的通知(汇发200570号);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扩大外汇指定银行对客户远期结售汇业务和开办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 201号);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银行即期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和退出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0720号)。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 本项目表内所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包括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所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
3、支局”,包括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中心支局、支局。政策性银行总行、全国性商业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城市商业银行总行、农村商业银行总行、外商独资银行总行、中外合资银行总行、外国银行分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农村信用社、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和农村合作银行)总行采取核准制市场准入,需提供:1、书面申请 本项目表内各项业务所要求提供的书面申请、申请书等申请类文件,如为机构提供应加盖单位公章,如为个人提供需申请人签字。;2、金融许可证复印件;3、经营结售汇业务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结售汇业务操作规程、结售汇业务单证管理制度、结售汇业务统计报告
4、制度、结售汇头寸管理制度、结售汇业务会计科目和核算办法、结售汇业务内部审计制度和从业人员岗位责任制度、结售汇业务授权管理制度等);4、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许可文件(仅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提供);5、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情况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银行分支机构(含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辖内的农村信用社)采取事前备案制市场准入,需提供:银行经营即期结售汇业务备案表。1.1.2银行业金融机构即期结售汇业务市场退出备案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 银行停办即期结售汇业务备案表。1.2银行远期结售汇业务备案核准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银
5、行总行(或外国银行分行)申请远期结售汇业务:1、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备案报告;2、远期结售汇业务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务操作规程、统计报告制度、风险敞口和头寸平盘管理制度、定价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等);3、具备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的法定证明文件;4、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情况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银行分支机构申请远期结售汇业务,可在其法人(外国银行分行视同法人)取得该业务资格后,持申请、备案报告和法人书面授权文件向所在地分局备案。 1.3银行开展人民币与外币间的掉期业务备案核准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银行总行(或外国银行分行)申请人民币与外币掉
6、期业务:1、获准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的证明文件;2、获准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6个月以上的证明文件;3、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情况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已获准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的银行分支机构,可在其法人(外国银行分行视同法人)取得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资格后,持申请、备案报告和法人书面授权文件向所在地外汇局备案。1.4银行开办个人外汇预结汇汇款业务核准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部分银行试行办理个人外汇预结汇汇款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48号);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银行试行办理个人外汇预结汇汇款业务有关规定的通知(汇发2
7、00951号)。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1、书面申请;2、预结汇汇款业务的操作规程;3、境外分行基本情况;4、境内收款行基本情况;5、预拨外汇结汇作人民币铺底资金的计划金额;6、汇款线路;7、平盘机制;8、内控制度;9、试办业务适用的汇率、汇费;10、境内收款行大额和可疑外汇交易报告制度;11、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管理办法;12、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情况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1.5外币代兑机构备案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2、外币代兑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6号);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外币代兑机构外汇管理
8、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748号);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本外币兑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24号)。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1、书面申请;2、代兑机构的基本情况说明;3、银行授权代兑机构办理外币兑换业务的管理规定;4、己签订的授权办理外币兑换业务的书面协议;5、外币代兑机构结汇水单和业务用章样本;6、银行总行制定的统一的系统内部委托办理外币兑换业务的管理制度及风险控制制度;7、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情况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1.6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市场准入审批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2、个人外汇管
9、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年第3号);3、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071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扩大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的通知(汇发200954号)。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境内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地区非金融机构申请开办核准:1、书面申请;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本项目表内各项业务所要求提供的营业执照等其他部门出具的核准文件、证明文件、单证等,应加盖该部门印章或经该部门确认,并在有效期内;如有年检等要求,应检验合格。仅要求提供复印件的,应在复印件上加盖单位公章(如为机构提供),并同时提交原件,待与复印件审核一致后予以退回。外文材料应提供
10、中文译本。副本及其复印件;3、具备“有适合办理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的经营场所及设施”、“管理人员中至少有2名具有本外币兑换或相应业务经验”、“每一个营业网点配备不少于2名熟悉外汇管理政策和个人本外币兑换业务的工作人员”、“具备逐笔完整记录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的条件,以及以醒目方式展示兑换币种和牌价的设备及设施”、“具备外币定价、本外币现钞调运、配钞、存储、保管、托收等条件”和“符合国家外汇管理局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接入的技术条件”的说明材料;4、具备兑换水单管理、备付金账户管理、现钞管理、会计核算、风险控制及向外汇分局报送相关信息等制度;5、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情况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
11、料。境内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地区经营机构申请跨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办理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核准:1、书面申请; 2、经营机构注册地总部开办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的授权文件;3、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4、具备“有适合办理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的经营场所及设施”、 “管理人员中至少有2名具有本外币兑换或相应业务经验”、“每一个营业网点配备不少于2名熟悉外汇管理政策和个人本外币兑换业务的工作人员”、“具备逐笔完整记录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的条件,以及以醒目方式展示兑换币种和牌价的设备及设施”、“具备外币定价、本外币现钞调运、配钞、存储、保管、托收等条件”和“符合国家外汇管理局个人结售汇
12、管理信息系统接入的技术条件”的说明材料;5、具备兑换水单管理、备付金账户管理、现钞管理、会计核算、风险控制及向外汇分局报送相关信息等制度;6、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情况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境内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地区经营机构申请在同一外汇分局所辖地区内增设营业网点经营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事前审核备案:1、备案报告;2、拟增设营业网点,开办业务相应人员、地点、设备及设施等情况介绍;3、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情况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1.7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即期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退出审批1.7.1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即期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审批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
13、8年第532号);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非金融企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会员资格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汇发200594号);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境内企业内部成员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0949号)。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1、书面申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境内企业基本情况、所有参与成员的名单、股权结构及其实际控制人等,所有参与成员的外汇收支和结售汇情况、开展即期结售汇业务的可行性分析报告);2、财务公司金融许可证及其业务范围的批复文件;3、财务公司资本金或营运资金的验资报告;4、所有参与成员的参与确认文件;5、结售汇业务内部管理
14、规章制度;6、国际收支申报业务内部管理规章制度;7、结售汇汇价接收、发送管理系统及查询报送相关数据的设备等情况;8、从事结售汇业务的高管人员的名单履历;9、财务公司和所有参与成员最近两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本项目表所要求的“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应是由具有经营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出具的独立的审计报告。;10、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情况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1.7.2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即期结售汇业务市场退出审批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1、书面申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停办原因和后续处理措施说明);2、企业决定停办结售汇业务的文件;3、申请停办之前结售汇业务开展的情况;4、在前述材
15、料不能充分说明情况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1.8非金融企业进入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备案核准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快发展外汇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202号);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非金融企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会员资格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汇发200594号)。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国家外汇管理局1、书面申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主要目的、人员配备和交易系统等说明);2、上年度经常项目跨境外汇收支和货物贸易进出口总额等有关情况的报告,包括贸易方式、主要贸易产品、主要进出口市场等;3、上年度外汇收
16、支和结售汇业务情况,包括月度和年度外汇收支情况和结售汇情况;4、非金融企业(或集团公司)法人或者下属财务公司所在地外汇局对申请前两年外汇管理合规情况的证明;5、参与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交易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交易操作规程、风险管理规定、业务权限管理规定等;6、企业集团内部外汇资金集中管理制度(对无需集中办理集团内部成员资金入市交易的企业集团可不报此材料);7、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情况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1.9银行及非金融企业进入银行间远期外汇市场备案核准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快发展外汇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202号)
17、。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国家外汇管理局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进入银行间远期外汇市场备案核准:1、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会员资格证明;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3、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情况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非金融企业进入银行间远期外汇市场备案核准:1、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会员资格证明;2、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文件;3、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情况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1.10银行及非金融企业进入银行间货币掉期市场备案核准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开办人民币外汇货币掉期业务有关问题的通
18、知(银发2007287号)。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国家外汇管理局1、书面申请报告;2、银行间远期外汇市场会员资格证明文件;3、开展人民币外汇货币掉期业务的风险内控制度;4、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情况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1.11银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结售汇业务综合头寸限额核准或调整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2、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年第4号);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银行结售汇头寸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0569号);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的通知(汇发200626号);5、国
19、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境内企业内部成员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0949号);6、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核定地方性金融机构结售汇综合头寸限额有关事项的通知(汇综发201046号)。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1、书面申请;2、核定或者调整结售汇综合头寸限额的测算依据;3、申请前最近半年的境内本外币合并或境内外币资产负债表;4、已开办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首次申请核定结售汇综合头寸限额,应提交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办理人民币业务的许可文件;5、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情况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1.12外资银行结售汇人民币专用账户限额核定外资银行结汇、售汇
20、及付汇业务实施细则(银发1996202号)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1、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外资银行成立的批复文件;2、外币的资产负债及损益表;3、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1.13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资格备案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指引(暂行)的通知(汇发200586号)。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国家外汇管理局1、承诺严格履行做市商做市义务的申请报告;2、可行性分析报告;3、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和文件。2保险、证券
21、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市场准入、退出审批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2004年第412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2.1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外汇业务市场准入、退出审批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办理类似保险公司的许可业务,参照保险公司进行办理。2.1.1保险公司外汇业务市场准入审批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2、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暂行规定(汇发200295号);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3118号);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简化对保险机构外汇业务审核
22、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85号)。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国家外汇管理局1、书面申请及可行性报告;2、保险公司法人许可证或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复印件(保险集团公司以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代替);3、保监会批准的公司章程(外资保险分公司提供其总公司的公司章程);4、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外汇资本金或者外汇营运资金的验资报告(无外汇资本金的保险公司可不提供,但需同时申请以人民币资本金购汇);5、保险公司外汇业务主管人员的名单、履历;6、与申请外汇业务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和外汇资金管理制度;7、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情况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2.1.2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外汇业务市场准入审批自受理申请之
23、日起20个工作日内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1、书面申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务需求、人员配置、营业场所和设施等情况);2、所属保险公司出具的、授权其经营外汇业务和承诺其资金最后清偿的文件;3、所属保险公司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4、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复印件;5、外汇业务主管人员的名单、履历;6、与申请外汇业务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和外汇资金管理制度;7、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情况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2.1.3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扩大外汇业务审批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1、书面申请及可行性报告(列明其申请新增外汇业务的需求、开办新增业务的规划);2、经营外汇业务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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