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带读课ppt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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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8-1-10,小灶课,民法带读班,每天一小步,超越别人一大步,小灶课,四,小灶课,(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 1.一般成立要件:(1)当事人;(2)意思表示;(3)标的,指行为的内容,即行为人通过其行为所要达到的效果。2.特别成立要件。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别成立要件,是指成立某一具体的民事法律行为,除需要具备一般成立要件外,还须具备的其他特殊事实要素。如,实践性行为以标的物交付为特别成立要件。,(二)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民事法律行为的实质生效要件包括:1.行为人合格。行为人合格是指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3.行为内容合法,即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反公序
2、良俗。,(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1.行为人合格,即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2.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即行为人的外部表示与其内心的真实意思相一致。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二)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1.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具有如下特征:(1)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具备了民事行为的成立要件,但不具备有效要件,因此,不能发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2)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绝对确定无效,没有任何事实可以使其有效,且包括当事人在内的任何人均有权主张该行为无效。(3)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当然无效,无需任何人主张。,小灶课,2.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类型有:合同整体无效:行为人欠缺
3、行为能力:无人自己签订的合同。法人超越经营范围所签订的限制经营、禁止经营和特许经营的合同 欺诈、胁迫损害国家利益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 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公共秩序+善良风俗(违反性道德、伦理、人格尊严;过度限制自由和践踏宪法基本权利等)违反法律、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虚假意思表示的行为 违反民法基本原则的行为,合同部分无效(常考部分无效的合同总结):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中,流质条款无效;定金合同中,超过20%的部分无效;自然人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部分无效;合法转租合同,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期的,超过部分无效注意:合同无效、被撤销和被拒
4、绝追认后,只能要求当事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而不是违约责任。,(三)可撤销的法律行为 1.可撤销法律行为的类型(1)重大误解 构成要件为:表意人对合同内容发生了重大误解,包括对行为对法律行为的性质认识错误、对人的特征认识错误、对标的物的性质与数量的认识错误等。因误解而使表示出来的意思与内心意思不一致;表意人因误解而遭受较大的损失。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有利于表意人的错误表示不能撤销。,(2)欺诈欺诈的构成要件为:行为人主观上有欺诈他人的故意;行为人客观上有欺诈的行为,包括积极的欺诈(如虚构事实)和消极 的欺诈(如隐瞒真相)行为,构成消极欺诈须有告知义务而未告知。欺诈的对象仅限于“交易事项”,如交易内
5、容、标的性质等。交易背 景、交易目的、交易动机等的欺诈不属于民法中的欺诈;基于欺诈作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的错误意思表示是由被欺诈引起,即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法律 上的因果关系。,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因受欺诈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具体分为两种情况: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 为。民事法律行为的对方知道或应当知道第三人欺诈行为的,该民事法 律行为才是可撤销的。注意,欺诈在不同领域的法律效果并不相同 合同 可撤销(不损害国家利益)婚姻 有效(not可撤销)PS,只有胁迫才是可撤销事由 遗嘱 无效,扩展
6、:无、限人订立的遗嘱 欺诈胁迫订立的遗嘱 遗嘱无效情形 处分他人的财产无权处分(合同中,则为有效合同)伪造、篡改遗嘱(篡改部分无效)剥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遗产份额(部分无效),(3)胁迫A.胁迫要件胁迫行为+故意+因果关系+胁迫具有不法性(手段+目的+结合)B.第三人胁迫:无论因胁迫而受益的人是否知情,均构成胁迫。(vs欺诈),(4)显失公平 构成要件:(1)双务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违反等价有偿原则;(2)必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之时”;(3)显失公平的原因为一方当事人利用自己的优势或者利用对方的穷 困、急迫、轻率、无经验等。提醒:民法总则把乘人之危也纳入显失公平含义之
7、中。,2.撤销权(1)只有特定人享有撤销权 重大误解:误解方;双方错误,双方均享有撤销权 欺诈、胁迫:受害者 显失公平:受有不利益的一方 代理中,代理人不享有撤销权,撤销权归被代理人(2)撤销权的行使 方式:起诉或者仲裁 性质:形成权 时间(除斥期间):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胁迫为胁迫行为终了之日)起1年(重大误解为3个月)+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 可以明示或者默示方式放弃,民法中常考的各种撤销权的对比,(四)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1.效力待定民事法律行为的类型(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单独订立的合同(2)因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 被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后仍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
8、民事法律行为的,该法律行为效力待定,需要被代理人进行追认。,效力待定合同中,法定代理人、被代理人具有享有追认权,善意的相对人享有撤销权。(1)追认权追认权为形成权,追认的意思到达相对人时生效。追认具有溯及力,经过追认,合同自订立起有效。相对人催告后,在1个月内未作出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确定无效。(2)撤销权只有善意相对人才享有撤销权撤销权属于形成权,适用除斥期间必须在追认权人追认之前作出可以以通知的方式行使(诉讼、仲裁也可以),2.效力待定民事法律行为中的当事人的权利,五,小灶课,一、代理的概念 代理,指通过他人独立实施法律行为,而使自己直接或者间接承担该法律行为所生法律效果(民事权利和
9、民事义务)的制度。代理仅与法律行为有关,是法律行为制度的延伸。,(一)不可代理事项1.事实行为均非代理的客体。事实行为仅能委托他人处理,不能代理;2.身份行为不容许代理。如遗嘱、(代书遗嘱不是代理)收养结婚、离婚等。注意:离婚不得代理有一个例外。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人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3.履行与特定人的身份相联系的债务,此类债务通常与特定人的专业 技能、知识水平、能力密切相关4.违法行为不能代理,(二)代理的分类,(三)代理的特征,复代理
10、特征图,乙须有复任权,否则丙属于无权代理人。若乙为法定代理人,乙始终有复任权。若乙为委托代理人。原则上乙无复任权。但在下列三种情况下,乙享有复任权:A.甲事先同意的;B.甲事后追认的;C.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甲利益而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丙是甲的代理人,而不是乙的代理人。“复代理人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而不是代理人的代理人。”因此:A.丙以甲的名义与丁订立的合同,法律效果由甲承担。B.丙并不退出代理关系,丙仍是甲的代理人,丁有义务接受甲、丙的双重指示。C.丁的代理权范围受丙之代理权范围的限制。,关于复代理必须掌握的知识点,丙的复代理行为给甲(或丁)造成损失时的责任承担 A.过错责任。丙无过错则无
11、责任。若为无偿委托,丙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也不承担责任。B.若乙对丙的选任或者指示具有过错,乙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此时,丙也有过错的,乙、丙承担按份责任。,(二)代理与其他概念的混淆 1.代理vs委托 2.代理vs使者 3.代理vs代表 4.代理vs居间 5.代理vs行纪,二、代理权的滥用1.自己代理。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为法律行为。原则上,因自 己代理订立的合同效力待定,经被代理人追认后有效。但有两个例外:使被代理人纯获利益的自己代理有效。例如:父母将自己的房屋赠予儿 子,并作为儿子的法定代理人订立赠予合同仅限于对被代理人履行债务的自己代理。2.双方代理。指同时代理本人和相对
12、人为同一法律行为。通过双方代理订 立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经双方被代理人的双重追认后生效。3.代理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代理,无效。,(一)狭义的无权代理1.除欠缺代理权外,无权代理人的行为符合代理行为的其他特征。2.欠缺代理权外,该法律行为无其他效力瑕疵。3.无权代理实施法律行为的效果因无权代理订立的行为,效力待定,经被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自始 有效。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权(以通知的方式)被代理人未追认,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所受 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 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
13、理的,相对人与行为人按照各 自的过错承担责任。,三、无权代理,1.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无代理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相对人订立合同时,无权代理。有权利外观。即存在使相对人相信代理人享有代理权的事实和理由。相对人善意且无过失。所谓善意,指相对人“不知”代理人无代理权。所谓无过失,指相对人尽到了一定的审查义务。须权利外观归因于被代理人,即本人的行为与权利外观的形成具有牵连性,所以,行为人私刻公章、伪造、盗窃被代理人的公章或者授权书等,不构成表见代理。,(二)表见代理,2.因表见代理订立合同的效力对本人:有权代理,因此而发生损失,再找无权代理人赔;对相对人:相对人享有选择权,相对人既可以主张有权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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