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解读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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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解读,江西分公司风控部,2013年2月,目 录,办法概述,办法内容解读,监管风险点提示,(一)保监会出台办法的背景,新保险法第111条规定,保险公司从事保险销售的人员应当具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资格证书。保监会落实法律规定,统筹规划保险公司销售从业人员和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代理从业人员监管的制度框架,于2010年启动制定办法;保监会整合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相关规定,制定保险经纪从业人员、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监管办法(保监会令2013年第3号)。 完善监管体系,出台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二)保监会出台办法的意义,更加有利于保护保险
2、消费者利益。更加有利于理顺监管关系。有利于促进行业转型升级、提升形象。通过提高学历要求、提高从业人员素质,通过强化公司管理责任、提高保险服务水平。无论保险公司与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之间建立的是何种民事法律关系,都要切实强化保险公司的管理责任。,(三)办法强化了保险公司的管理责任,保险公司的管理责任:1、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指导、监督责任。2、建立行之有效的销售人员管理制度和机制。办法充分体现了对保险公司管理责任的要求:1、制定专门条款细化了保险公司等相关机构对其销售从业人员的管理责任;2、规定了与保险公司管理职责缺失相应的惩罚性措施,明确了从业人员的违规行为,将追究所属机构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原
3、则和依据。,(四)新办法较原规定的主要变化,(五)办法内容框架,目 录,办法概述,办法内容解读,监管风险点提示,(一)销售人员定义,原规定:保险营销员是指取得保监会颁发的资格证书,为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并收取手续费或者佣金的个人。,新办法: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是指为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的人员,包括保险公司的保险销售人员和保险代理机构的保险销售人员。,未规定销售人员与保险公司的民事法律关系。劳动报酬取得方式未作定义。明确人员范围:保险公司、代理机构,定义为代理关系以收取佣金作为劳动报酬,(二)销售人员从业准入条件,新办法:符合保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保监会颁发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
4、书取得保险公司、代理机构发放的执业证书,原规定:通过保监会组织的资格考试,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资格证书持有人应当取得保险公司发放的展业证,方可从事保险营销活动。,VS,(三)从业资格规定,一、一般性规定1、资格取得途径:通过保监会组织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考试。2、证件颁发主体机关:中国保监会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3、从业考试条件: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4、变更要求: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损毁影响使用的、遗失的5、注销资格证书情形:资格证书被吊销、被依法撤销、其他情形。,(三)从业资格规定,二、禁止性规定有下列情形的,不予受理报名申请:1、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
5、料的(新增);2、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被宣布考试成绩无效未逾1年的3、违反考试纪律情节严重,被宣布考试成绩无效未逾3年的;4、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书,被依法撤销资格证书未逾3年的;5、被金融监管机构宣布禁止在一定期限内进入行业,禁入期限未届满的6、因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未逾5年的;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三)从业资格规定,三、弹性规定1、保监局可以根据当地实际,适当调整辖区内资格考试人员的学历 要求,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学历)。2、降低学历要求取得资格证书的,从业地域不得超出当地保监局的 辖区范围(学历)。3、保监局可以对县级以下农村基层
6、地区的报考人员实行资格考试特 殊政策。,大专学历是全国通用的资格要求,代表监管部门提升从业人员素质,改善职业形象的政策导向。考虑市场实际,办法同时规定保监局可以规定“要求较低的、有地域限制的地方要求”。,(四)执业管理,一、一般性规定(1/2)1、执业登记: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通过保监会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为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办理执业登记。2、证件名称: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证书3、执业证书登记内容:证书名称及编号,持有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照片,资格证书名称及编号,所在保险公司,业务范围和执业地域,发证日期,投诉电话,执业证书查询电话和网址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保险公司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换
7、发执业证书。,(四)执业管理,一、一般性规定(2/2)4、执业证书注销:销售人员离职、资格证书被注销、其他原因终止执业的。保险公司5个工作日内收回执业证书,并系统注销执业登记。5、执业授权范围:在保险公司、代理机构授权的范围内从事保险销售。6、执业告知:出示执业证书、告知所代理的保险公司名称,(四)执业管理,二、禁止性规定1、保险公司不得向下列人员发放执业证书:未持有资格证书的未办理执业登记的已在其他机构办理执业登记的2、保险公司不得委托未持有资格证书及本机构发放的执业证书的人员从事保险销售。3、执业证书持有人的执业地域不得超出资格证书规定的从业地域范围。,(五)保险公司管理责任,一、档案管理
8、 1、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档案,及时、准确、完整地登记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基本资料、培训情况、业务情况等内容。 2、保险公司应当要求代理机构提供保险销售人员的基本资料、培训情况等内容(新增)二、培训职责 1、保险公司应当对销售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具备基本的执业素质和职业操守。培训内容至少应当包括业务知识、法律知识、职业道德。 2、保险公司委托代理机构销售保险产品,应当对代理机构的销售人员进行培训,培训内容至少应当包括保险产品的相关知识。,(五)保险公司管理责任,三、人员招募(招聘) 1、保险公司不得发布有关保险销售人员收入或者其他利益的误导性广告。 2、不得以购买保险产品作为发放执业
9、证书的条件。 3、任何机构、个人不得扣留或变相扣留他人的资格证书。四、规范销售行为 保险公司应当规范销售人员的销售行为,不得在销售过程中违规销售(13种情形),出现违规销售行为的,保监会责令改正,对保险公司采取向社会公开披露、对高级管理人员监管谈话等监管措施。五、制止违规及报告职责 1、保险公司应立即纠正销售人员在销售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并向保监局报告。 2、保险公司发现保险代理机构及其保险销售人员销售保险产品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纠正。代理机构及其销售人员拒不改正的,保险公司应立即终止委托代理关系,并向保监局报告。,销售违规行为具体内容:,(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二)隐
10、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三)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五)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或者为其他机构、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六)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或者保险金;(八)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从事保险销售;(九)以捏造、散布虚假信息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十)泄露在保险销售中知悉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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