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讲 市场主体及物权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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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讲 市场主体及权利,浙江师范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黄惠青2012.02,一、市场主体基本细胞,自然人能力分类,关于出生,脐带剪断说,第一声啼哭说,脱离母体说,出生标志,关于出生,关于死亡,关于死亡,各国情况,美国1983年通过“脑死亡法”,,日本1997年也通过了“脑死亡法”,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院脑死亡协作组制定的脑死亡判定标准和脑死亡判定技术规范,2004年4月底获得卫生部正式批准。,学术争议,立法赞成派: 脑死亡法对器官捐献具有重大意义。2002年全国有30万肝脏衰竭的病人,而只有700人接受了肝移植手术。出现这种局面的主要原因是器官移植的供体不足。立法谨慎派: 同济医院器官移植研究所所长
2、陈忠华:脑死亡法属于科技含量较高、人权及伦理学问题混杂的法律,立法必须具备坚实的医学基础、社会基础和法律环境,否则即便有了法,也会造成执法上的混乱。,最新案例,误吞枇杷核死亡 湖州的费女士才49岁,2010年5月20日晚上吃枇杷时把枇杷核吞了下去,当晚21点10送到湖州市第一人民医院,21点22分窒息,当晚手术后呼吸恢复,但诊断为脑已死亡。15天后的6月5日,费女士呼吸衰竭死亡。 15天治疗费化了7万多元。,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宣告死亡,宣告死亡的条件: 第一,下落不明的状态持续超过了法定期限(1.离开住所下落不明满4年 2.因意外事故从发生事故之日起满2年 3.战争期间下落不明,从结束战争之
3、日起满4年) 第二,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请。 第三,必须经人民法院依法宣告。 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 一切民事法律关系消灭,婚姻关系自然终止,财产作为遗产处理。,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宣告死亡,最新案例:失踪15年丈夫回家分房 嘉兴一男子为躲避赌债失踪15年,2010年闻知老家房屋拆迁,其房子拆迁后,可以补偿三套,以产权人名义要求取得房产。 15年间其妻起诉离婚,法院作缺席判决。其妻将二个女儿抚养成人。妻子带小女儿改嫁隔壁村。 该男子15年来一直在天津生活,并娶妻生子。 其妻未向法院提出过死亡宣告申请。,民事行为能力年龄标准,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已满十八周岁的人,为完全民
4、事行为能力,十周岁以下的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年龄标准,劳动成年制:即法律规定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事行为能力精神健康标准,不能完全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不能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精神健康标准,典型案例,本人观点:系统性风险,”禁治产人“制度,是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学中的一个概念,具体指因精神障碍不能处理自己的事物而由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请,经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其为禁治产,而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德国民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得宣告为禁治产人。 1.因精神病或精神耗弱,致不能处理自
5、己事务者。 2.因挥霍浪费致自己或家属有陷于贫困之虞者。 3.因酗酒或吸毒不能处理自己事务,或致自己或家属有陷于贫困之虞者,或危及他人安全者。,我国某些学者观点,主张在我国建立禁治产人制度的理由:,能够实现对意思自治的 适当、必要限制,能够实现自然人在财产上的民事行为能力与其意思能力在质上的对应和平衡。,有利于维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从而更好地维护交易安全。,有利于促进家庭的和睦团结,有利于培植良好的社会风气。,市场主体之法人,法人的定义: 根据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与自然人的民事
6、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一样吗 ?,?,市场主体之法人,法人成立四要件: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及场所;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市场主体之法人,法定代表人: 依法律或法人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我国法律实行单一法定代表人制,一般认为法人的正职行政负责人为其惟一法定代表人;如公司为董事长或执行董事或经理,而证券交易所的法定代表人为总经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为厂长或经理。,市场主体之法人,法定代表人的地位: 法定代表人与公司法人在内部关系上也往往是劳动合同关系,故法定代表人属于雇员范畴。 但对外关系上,法定代表人对外以法人名
7、义进行民事活动时,其与法人之间并非代理关系,而是代表关系,且其代表职权来自法律的明确授权,故不另需法人的授权委托书。 是故,法定代表人对外的职务行为即为法人行为,其后果由法人承担。并且,法人不得以对法定代表人的内部职权限制对抗善意第三人。,二、物权,物权,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 英国洛克有句名言:“没有个人物权的地方,就没有公正。” 物权和人权是公民两大基本权利。 王利明提出:财产权与生命权、自由权一起,被称为公民的三大基本权利。物权法不仅仅是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保护人民群众财产权利的基本法,也是规范行政机关公权力、保障人民财产权利的一部重要民事法律。,著名的“波茨坦磨坊”故事,186
8、6年10月13日,刚刚打赢奥地利的普鲁士国王威廉一世,在大批臣属的前呼后拥之下临幸他在波茨坦的行宫。然而,行宫前的一座破旧磨坊却让他大为扫兴,他想拆除,但磨坊却并不属于王室;他想赎买,奈何磨坊主死活不卖。暴怒的国王强令拆除,但被磨坊主诉至法庭。 本来平民告国王已经是破天荒头一遭,但审理案件的三位法官毅然一致裁定:被告人因擅用王权,侵犯原告人由宪法规定的财产权利,触犯了帝国宪法第79条第6款;责成被告人威廉一世,在原址立即重建一座同样大小的磨坊,并赔偿原告人150元德国马克。 波茨坦磨坊的故事被视为西方司法独立、民主法治的经典案例,后来成为法律院校的学生法制教育的基地。,物权法原则之物权法定原则
9、,物权法定原则理论 指物权的种类、效力、公示方法都要由法律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通过合同任意创设。 物权法决不允许当事人可以通过约定创设物权。 物权法定原则问题1、挖地挖出的银元属于谁?2、小产权房为什么不敢买?,物权法定原则案例,马海涛诉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案 (一)案情 2002年7月1日,马海涛与李玉兰签订买卖房协议书,将诉争房屋及院落以45 000元的价格卖与李玉兰。约定李玉兰购买马海涛位于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辛店村房屋8间及院落,并取得了当时宋庄镇辛店村村委会的认可,村委会干部康文宝作为“中证人”也在协议上签字确认,并与马海涛一起到宋庄镇辛店村村委会进行了房产转让登记。当日,马海涛向李玉兰交
10、付了房屋。 李玉兰购买该房屋及院落后,不仅对原有的房屋进行了翻新及装修,还在院落内新建了3间新房,并安装了上下水、暖气等生活设施,共计花费了约十几万元人民币。 2006年12月份,马海涛夫妇要求确认购买合同无效。,物权法定原则案例,马海涛诉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案 (二)一审判决 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李玉兰系居民,依法不得买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住房。故判决: 一、李玉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将位于北京市通州区辛店村的北房三间、西厢房六间及院落腾退给马海涛; 二、马海涛给付李玉兰补偿款九万三千八百零八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执行清。,物权法定原则案例,马海涛诉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案(三)二审
11、判决 判决后,李玉兰不服提出上诉。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享有者特定的身份相联系,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取得或变相取得。马海涛与李玉兰所签之买卖房协议书的买卖标的物不仅是房屋,还包含相应的宅基地使用权。李玉兰并非通州区宋庄镇辛店村村民,且诉争院落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至今未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变更登记至李玉兰名下。因此,原审法院根据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政策之规定,对于合同效力的认定是正确的。,物权法定原则案例,马海涛诉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案(三)二审判决 二审判决同时指出,出卖人在出卖时即明知其所出卖的房屋及宅基地属禁止流转范围,出卖多年后又以
12、违法出售房屋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故出卖人应对合同无效承担主要责任。对于买受人信赖利益损失的赔偿,应当全面考虑出卖人因土地升值或拆迁、补偿所获利益,以及买受人因房屋现值和原买卖价格的差异造成损失两方面因素予以确定。 鉴于李玉兰在原审法院审理期间未就其损失提出明确的反诉主张,在二审程序中,不宜就损失赔偿问题一并处理,李玉兰可就赔偿问题另行主张。,物权法定原则案例,李玉兰反诉马海涛合同无效赔偿案 (一)诉由 2008年1月,李玉兰以信赖利益受损为由,要求马海涛赔偿。期间,经李玉兰申请,通州区法院委托北京中企华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对涉案房屋宅基地区位价值进行了评估,结果为房屋宅基地区位总价为264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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