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第六章 法律基础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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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法律基础,2,本章结构,3,本章重点与难点,重点:了解民事权利;掌握合同基础知识;了解信托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掌握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的特点;掌握公司治理结构基础知识;熟悉三种企业的设立、运作、财务与分配以及解散清算的具体过程;熟悉民事诉讼的基本流程;了解公证制度的基本规定。,难点:民事行为的成立和有效;表见代理的界定;婚姻继承中的财产问题;信托与相关概念的区别;三类知识产权的保护;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4,第一节 民事法律基础知识第一单元 民事法律关系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及其构成1.定义:重点 是民事法律规范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而形
2、成的一种社会关系,其内容组成为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2.特征: 是平等的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是民事主体自主形成的法律关系; 主体的权利义务通常是对等的、相互的。3.要素: 主体、客体和内容。,5,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称为当事人。权利人;义务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合伙、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独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筹建中的法人)。 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负有的民事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主要有四类;物、行为、智力成果和人身利益。其分别是物权关系、债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和人身关系的客体。有些权利也可以成为民事法律关
3、系的客体。如国家土地使用权。,6,内容: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负担的民事义务。没有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就构不成民事法律关系。二、民事法律事实1.定义:是指依照民事法律规范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2.分类: 行为事实:人的行为所构成的事实;(人的结婚与离婚) 自然事实:非人的行为所构成的事实。(人的出生与死亡)3.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通常情况下,只需要一个民事法律事实,而在某些情况下,却需要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法律事实相结合,才能引起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嘱继承法律关系)。,7,三、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民事权利:(重点)1.定
4、义: 民事权利,是民事法律规范赋予民事主体满足其利益的法律手段。2.分类:可以分为人格权、身份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和社员权。理财规划师主要涉及: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3.物权重点 定义:是直接对物加以支配的权利。 可以分为自物权和他物权。,8,自物权是对自己所有的物的权利,即所有权,是基本的物权。 他物权是对他人所有的物有限支配的权利,是所有权的派生权利。他物权又分为: 用益物权,其为对他人的物享有使用、收益或看占有的权利,如土地使用权、采矿权和典权等; 担保物权,其为对他人提供的债的担保物享有的权利。如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理财规划的融资策划常用)等。 抵押权是对于债务人
5、或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供担保的不动产及其他财产,优先清偿其债权的权利。 抵押权不移转标的物的占有。抵押权的成立不以对标的物的占有为要件。,9,是就抵押物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有权依法律以抵押物折价或从抵押物的变卖价中优先得到清偿。 质权,是指为了担保债权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就其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留置权是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在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有留置该财产,并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是债权人对于自己的债权受清偿前,拒绝返还所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超过法定期限仍不履行债务时,债
6、权人即可就留置物受偿,以满足其债权。,10,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区别,首先,标的物有所不同。 抵押权的标的物为不动产、不动产用益物权和动产;质权的标的物为动产和除不动产用益物权外的其他财产权利,包括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利。留置权的标的物仅为动产。于动产上成立的担保物权究竟为抵押权或质权,以债权人是否占有标的物为区别。留置权的动产是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其次,成立要件和保持要件不同。 除签订抵押合同外,抵押权的成立原则上以抵押登记为条件。经登记成立的抵押权,以抵押登记记载的存在为其保持的条件,注销登记即意味
7、着登记的抵押权不复存在。 质权的成立,除签订质押合同外,须出质人依质押合同的约定将质物交债权人占有。仅订立质押合同而不依质押合同的约定移转质物的,不能成立质权。质权人丧失对质物的占有,即引起质权的消灭。 债权人留置的动产,不需要签订留置合同,在留置条件具备时,即可进行留置。,11,4.债权:重点 定义:是指权利人要求和接受义务人一定的给付的权利。 产生原因: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基于合同产生的债的关系,是合同债。 侵权行为,是指不法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通常认为,侵权行为发生,侵权人有义务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8、,受害人有权请求侵权人予以赔偿。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致使他人受到损失而取得的利益。该项利益应返还给受害人,从而形成以不当得利返还为内容的债的关系。 (拾遗物)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本人负有偿还必要费用、赔偿损失等项义务,管理人与本人间形成债的关系。,12,民事义务:1.定义: 民事义务是指民事法律规范规定或当事人依法约定,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行为,来满足权利人的利益的法律手段。2.分类: 以民事义务发生的根据为标准,民事义务可以分为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 法定义务,是指民事法律规范规定的民事主体应负的义务。约定义务,是指由当事人协商确定的义务,约定的义务
9、不违法即受法律的保护。,13,以民事义务人行为的方式为标准,民事义务可以分为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 积极义务,是指义务人应作出一定积极行为的义务,又称为作为义务。如给付财物、完成工作、提供劳务等。 消极义务,是指义务人必须为消极行为或容忍他人的行为,又称为不作为义务。如不侵害他人的物权、人身权等义务。,14,民事责任:1.定义: 是指民事主体违反合同义务或法定义务而承担的法律后果。2.特征: 民事责任以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侵害他人的民事权益为前提。民事法律责任的基本特征。 民事责任以一方当事人补偿对另一方当事人(受害人)的损害为目的。 民事责任可由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协商。3.分类: 根据
10、责任发生的原因分为合同责任、侵权责任。合同责任是指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违反合同法规定的义务而产生的责任。 侵权责任是指因侵犯他人的财产权益与人身权益产生的责任,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15,民事法律关系习题,1、( )行为属于对财产所有权的原始取得(07-5-82) (A)接受赠与 (B)购买货物 (C)胡想交换 (D)加工制作2、下列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中属于行为的是( )(08-5-60)(A)人的出生 (B)人的死亡(C)时间的经过 (D)签订合同3、在下列各项物权中,不属于他物权的是( )。 (08-5-61)(A)典权 (B)所有权(C)抵押权 (D)质权,16,
11、第二单元 民事法律行为一、民事行为和民事法律行为:1.民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这种行为包括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2.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强调合法行为。,17,二、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难点)民事行为的成立:(见P400) 1.一般成立条件: 2.特别成立条件:民事行为的生效: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见P400 ) 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自然人和法人) 2.意思表示真实; 是指行为
12、人在自愿的基础上,在能认识自己意思表示的法律效果的前提下,内心意思与外部表达相一致的状态。 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必须是自愿的,任何人和组织都不得强迫行为人实施或不实施某一行为。,18,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必须是真实的,即行为人的主观意愿和外在的意思表示是一致的。 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社会公共利益。 4.特殊生效条件:(见P401 )三、无效民事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是指客观上己经成立,但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行为人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的意思表示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不是民事法律行为,没有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这一说法。类型:(见P402 ),19,无效民事行为的法律
13、后果:1.返还财产;2.赔偿损失;3.追缴财产。,20,四、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是指己经成立的民事行为,由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部分生效要件,但法律并不使之绝对无效,而足赋予表意人变更权或撤销权,由表意人来决定其效力的民事行为。类型:(见P405 ),21,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变更、撤销:(P407)1.撤销权的行使以诉讼方式行使; 变更权可以消除既有意思表示中的错误或者有失公平的部分,使其成为无瑕疵民事法律行为。2、撤销权的行使期间:1年3、法律后果:撤销的效力溯及行为开始时,发生与无效民事行为相同的法律后果。,22,五、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 是指其成立时有效与无效处于不确定状态,尚侍享有形
14、成权的第三人同意(追认)或拒绝的意思表示来确定其效力的民事行为。类型:,23,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的追认:有权人的追认是指明确表示同意使效力未定的合同成为确定有效的合同。相对人的催告权与撤销权:1.相对人的催告权 催告权是指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的相对人在得知其与对方实施的民事行为有效力未定的事由后,将效力未定事由告知追认权人,并催告追认权人于法定期限或合理期限内予以确认的权利。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经催告后,追认权人未于法定期限或合理期限内予以确认的,视为拒绝追认。,24,2.相对人的撤销权 撤销权是指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的相对人撤销其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权处分人、代理人、债务人的民事行为的权利。要
15、符合一定的条件: 应采取明示的方式作出; 应于追认权人未追认之前行使,追认权人追认后,相对人不得撤销; 必须把其撤销的意思通知追认权人,让追认权人知晓,但其是否同意则不影响撤销的效力;,25,民事法律行为习题,1、民事法律关系,是指民法调整的,在平等主体之间形成的以( )为内容的社会关系。(07-5-79) (A)民事主体和民事客体 (B)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C)民事权利和民事责任 (D)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 2、 80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通常是指为人的( )由缺陷。(07-5-80) (A)意思表示 (B)行为能力 (C)权利能力 (D)行为动机,26,第三单元 代理重点一、代理的概念
16、是指代理人根据代理授权,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二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而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制度。二、代理的适用范围代理的适用范围包括:1.各种民事法律行为。2.与某些财政、税收、行政相关的申请、申报行为。3.各类诉讼行为,包括民事诉讼行为、行政诉讼行为、刑事诉讼行为。不适用代理制度的有:1.具有人身性质的民事法律行为。如离婚、明星受约表演等。2.事实行为。如保管车辆、进行绘画创作等。3.被代理人无权进行的行为。4.双方当事人约定应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行为不得代理。,27,三、代理的种类1.委托代理基于被代理人的授权委托而发生的代理。2.法定代理; 法定代理是指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的代理。
17、代理权是法律直接规定的,无须委托授权。3.指定代理 指定代理是指代理人根据人民法院或者指定机关的指定而进行的代理。代理人享有的代理权是指定的,无须委托授权。四、代理证书 书面委托合同。,28,五、代理权的行使代理人的义务代理权的限制1.自己代理的禁止;不能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从事民事活动。2.同时代理双方的禁止;3.代理人的懈怠行为与诈害行为的禁止。,29,表见代理(重点)1.定义: 指代理人没有代理权,但由于某种表面现象,足以使第三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从而与无权代理人为民事行为,法律强制规定其行为的后果由被代理人直接承担的代理。2.需具备的条件:(见P415),六、无权代理重点无权
18、代理的概念,30,3、构成表见代理的情形被代理人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对第三人表示对他人授予代理权,而实际上并未对该他人授予代理权。将有被代理人印章、签字的书面文件或者单位介绍信,盖有印章的合同书以及其他能够证明代理权存在的文件交与他人,事实并没有授予该他人代理权。代理权消灭后,被代理人未收回委托授权书,委托授权书也未明确注明有效期限或者消灭事由的,被代理人未通知第三人代理权己经消灭,第三人仍然认为代理人有代理权。被代理人知道行为人为无权代理行为而不表示反对。,31,第五单元 婚姻继承重点一、继承概述1.定义: 继承是指将死者生前所有的于死亡时遗留的财产依法转移给他人所有的制度。2.
19、继承人只能是自然人,继承权也仅为自然人享有的权利。、继承开始:1.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2.存在相互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的继承确定:(P419)无继承人的人先死亡;各自有继承人的,长辈先死;悲愤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各自继承人分别死亡。,32,继承权:1.继承权的取得:法定继承权: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也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33,遗嘱继承权: 特征: 须具有两个法律事实;有遗嘱和死亡。 体现被继承人的意志; 优先于法定继承。 适用条件:
20、 没有遗赠扶养协议。遗赠扶养协议优于遗嘱继承。 被继承人立有遗嘱,并且遗嘱合法有效。 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也未放弃继承权。 如果遗嘱中对全部财产做了处理,则为单一的遗嘱继承;如果只是部分财产的处理,继承人除了遗嘱继承之外,再以法定继承人参与遗产分配。,34,2.遗嘱的效力需具备的条件: 遗嘱人须有遗嘱能力; 遗嘱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遗嘱内容必须合法; 如:遗嘱中所处分的财产须为遗嘱人的个人财产;遗嘱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 遗嘱必须符合法定形式。3.继承权的放弃:书面或口头形式(口头需证)继承开始到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的意思表示,35,4.继承权的
21、丧失: 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代位继承和转继承1.代位继承的定义: 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的死亡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继承其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的制度。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36,2.代位继承的条件: 被代位人须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 代位人须是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 被代位人未丧失继承权; 代位继承人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加继承,一般
22、只能继承被代位人应继承的遗产份额。 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37,3.转继承的定义:转继承,又称转归继承、连续继承、再继承、二次继承等,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时,其有权接受的遗产转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的制度。4.转继承的条件: 继承人于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 死亡的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未放弃继承权; 转继承人必须有继承权。,38,遗赠与遗赠抚养协议1.遗赠的定义: 是指自然人以遗嘱的方式将其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而于其死亡后发生效力的民事行为。2.遗赠与遗嘱继承的区别:(见P426)接受权利的主体范围不同;主体承担的义务不同;取得遗产的方式不同;
23、作出接受遗产表示的要求不同,39,3.遗赠抚养协议的定义: 是指自然人(遗赠人,受扶养人)与扶养人之间关于扶养人扶养受扶养人,受扶养人将财产遗赠给扶养人的协议。书面协议。4.遗赠抚养协议的特征: 主体有限制; 双方的协议行为; 是双务、有偿行为; 书面形式; 不因受抚养人的死亡而终止; 扶养人须无法定抚养义务。5.继承方式的优先顺序:(按递减顺序) 遗赠抚养协议遗赠或遗嘱法定继承归公,40,二、婚姻概述结婚 是男女双方依法确立夫妻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夫妻财产关系 是婚姻成立在财产方面的效力。有三方面的内容,即夫妻财产制、夫妻扶养义务、夫妻继承权等。1.法定财产制: 是指国家法律明确规定的在婚
24、姻当事人没有订立财产契约或约定无效的情况下,当然适用的处理夫妻财产关系的具体制度。 夫妻共同财产: 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所得的财产。除特有财产以外,婚后所得均属夫妻共同所有。,41,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工资、奖金; 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明确指明归一方所有的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比如利息、债权、福利待遇投资收入等。夫妻个人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其他应当归一方所有的财产。比如:双方约定归一方的财产;
25、因贡献所获的与人身联系紧密的奖品、一方职业所需的价值不大的书籍、文具、材料、工具等。,42,2.约定财产制:(见P431)是指法律允许婚姻当事人以契约形式确定夫妻财产制形式的法律制度。采用书面形式;对第三人没有效力3.夫妻财产权利的行使: (见P431)离婚及离婚诉讼中的夫妻财产的处理(难点)1.分为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见P432)2.财产处理:共同财产的处理:债务清偿:补偿权:经济帮助义务:,43,婚姻继承习题,1( )没有决定继承权(07-5-83) (A)父母 (B)祖父母 (C)兄弟姐妹 (D)丧偶儿媳或者女婿2、当几种继承方式间发生冲突时,按其效力(由高到抵)的排列顺序应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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