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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继承制度,2,3,4,继承法概述, 一、继承的一般原理 二、继承法概述,5,继承法的历史沿革 1、我国古代的继承制度 宗祧(tio )继承制、嫡长子继承制。 2、我国近代继承制度 (1)清末、北洋军阀时期:宗祧继承。 (2)国民党时期:1930年通过民法,1931年5月继承编颁行。该法最大特点是:废除了宗祧继承;遗产继承不分男女;承认配偶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等。 3、新中国的继承制度 1979年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的意见; 1984年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1985年继承法、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6,宗祧继承:指继承宗庙的祭祀。以“父死子继、嫡庶有别”为
2、原则。 1、以男子为中心,否认女子的继承权。即使是绝户产,立嗣继承。 2、嫡优于庶。“立子以贵不以长”。 3、嫡长子优于嫡次子。“立嫡以长不以贤”。 4、先位之孙,优于次位之子。嫡长子死亡,嫡长孙继承宗祧。 5、立嗣继后。绝户产一般立同宗近支卑亲属为嗣子。,唐律:首先立嫡长子;无嫡长子或有罪疾,立嫡长孙;无嫡长孙,以次立嫡长子同母弟;无母弟,立庶子;无庶子,立嫡长孙同母弟;无母弟,立庶孙。 唐律疏议户婚:“诸立嫡违法者,徒一年。”,7,嫡长子继承制:嫡长子继承其父的身份和主要财产的制度 。 有宗祧继承权者必有财产继承权,但有财产继承权者未必有宗祧继承权。宗祧由嫡长子继承,财产则与其弟(包括庶出
3、)分割继承;姐妹无权继承。,8,一、继承的一般原理 (一)继承的概念,继承制度起源于古罗马法。,继承,是指将自然人死亡后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死者生前所立遗嘱的指定或法律的规定,转移给有权取得该财产的人所有的法律制度。,广义的继承,9,(二)继承的方式(遗产转移的方式),1、法定继承,2、遗嘱继承与遗赠,3、遗赠扶养协议,4、无人继承也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处理,遗产转移方式的效力: 1、内容有冲突时,遗赠扶养协议 遗嘱继承与遗赠 法定继承 无主财产 2、内容无冲突时,分别处理。,10,二、继承法的概念与性质 (一)继承法的概念 继承法,是指调整因自然人的死亡而发生的继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实质
4、意义的继承法与形式意义的继承法。,11,(二)继承法的性质 1、继承法是私法。 2、继承法是一般法。 3、继承法是实体法。 4、继承法是强行法。 5、继承法是财产法。,12,三、继承法的基本原则 1、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原则 2、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 3、互谅互让、团结和睦原则 4、养老育幼原则 5、权利义务一致原则,13,一、法定继承的概念 二、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三、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四、法定继承的顺序 五、法定继承人以外的遗产取得人六、代位继承七、转继承八、法定继承中的遗产分配,法定继承,14,一、法定继承的概念和特征 (一)法定继承的概念 法定继承,又称为“无遗嘱继承”,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
5、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以及遗产分配原则的一种继承制度。,(二)法定继承的特征 1、法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和遗产分配原则等各方面内容,都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体现国家意志,具有强制性。 2、法定继承以一定的人身关系为前提。 3、法定继承是遗嘱继承的补充。,15,二、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 (一)被继承人生前没有立遗赠扶养协议,也没有立遗嘱。 (二)被继承人生前虽然立了遗嘱,但下列情况下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1、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 2、遗嘱只处分部分遗产,未处分部分; 3、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 4、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 5、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立遗嘱人死亡。,16,三、法定
6、继承人的范围,(一)配偶,(二)子女, 与被继承人具有合法夫妻关系的人,(三)父母, 生父母 养父母 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17,(四)兄弟姐妹, 继兄弟姐妹之间有扶养关系,(五)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六)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 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取得法定继承人地位后,不影响其子女的代位继承权。,18,四、法定继承的顺序,(一)第一顺序,(二)第二顺序, 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继承权问题:没有自己的继承权,享有代位继承权。,兄弟姐妹 祖父母、外祖父母,1、配偶2、子女3、父母4、 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5、视为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的养祖父母、养孙
7、子女(意见22),19,国外关于法定继承人范围的立法例 以血缘关系和婚姻关系为基础,有两种不同的立法例: 一、亲属继承无限制主义:法定继承人不受亲等的限制。如德国民法典:第一至第四顺序法定继承人分别为被继承人的直系卑亲属、父母和父母的直系卑亲属、祖父母和祖父母的直系卑亲属、曾祖父母和曾祖父母的直系卑亲属,。生存配偶作为法定继承人,与不同顺序的继承人共同继承时,继承份额比例有所不同。 二、亲属继承限制主义:法定继承人只限于一定亲等以内的亲属和配偶。如法国民法典以12亲等为限、意大利民法典以6亲等为限、我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民法以4亲等为限。,20,五、法定继承人以外遗产取得人 (一)遗产取得人的范围
8、 根据继承法第14条、继承法意见第19条、第28条的规定,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依法取得遗产人的范围主要包括四种人: 1、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 2、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包括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 3、对被继承人(生父母)尽赡养较多的被收养人; 4、丧失代位继承权(因丧失继承权而丧失)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代位继承人。(意见第28),21,如何认定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 根据意见第30条规定: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二)遗产取得人的
9、取得份额 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视具体情况可多于或少于继承人。) (三)遗产取得人的独立地位 权利被侵害时,有权以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向人民法院起诉。但在遗产分割时明知而未提出的,一般不予受理;当时不知道而未提出的,在2年内提出的,应予受理。,22,案 例 分 析 江某与叶某由父母包办结婚三十多年,感情一直不好,已分居多年。儿子江甲,结婚单过。江某姐姐江已年愈七旬,没有子女,一直由江某供养。1990年,江某认识了离异多年、独自生活的王某,经过交往,产生了感情,在生活上彼此照顾。1995年,江某因病卧床不起,整整3年的时间,王某一直陪伴在身边,照顾其饮食起居,精神上也给了江某极大的温暖和安慰。19
10、98年江某去世留有遗产8万元。王某认为,自己照顾了江某多年,应分得一定遗产。江已认为,自己多年来由江某供养,现自己的生活没有了着落,也应分得一定的遗产。叶某认为,自己和江甲是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遗产只能由他们继承,江已和王某都无权继承,不同意江已和王某的要求。江已和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得适当的遗产。 法院该如何处理?,23,六、代位继承 (一)代位继承制度的沿革 代位继承制度,始于罗马法中的按股继承。罗马市民法规定:“先死亡或受家父权免除的子之子,取得父之应继份。”这种直系血亲卑属代位继承的制度,逐渐延伸扩展到旁系血亲 ,尤太、印度、希脂皆有代位继承制度。原本没有代位继承制度的日尔曼法,由于
11、受罗马法影响,后来也仿效了这种制度。近代各国立法几乎都沿用。法国、南斯拉夫、匈牙利、德国、瑞士、奥地利等国,将代位继承的范围扩展到旁系血亲之间。 国外代位继承制度,不仅限于直系血亲卑亲属可以代为继承,兄弟姐妹的子女(被继承人的侄儿侄女等)也享有代位继承权。,24,(二)代位继承的概念和适用条件 1、代位继承的概念 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被继承人的子女来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制度。,甲,被继承人,被代位人,代位人,25,2、代位继承的适用条件 (1)被代位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2)被代位人限于被继承人的子女。 (3)代位人必须是被继承人子女的
12、晚辈直系血亲。 (4)被代位人生前具有继承权。 (5)代位人只能取得被代位人应继承的份额。 (6)只适用于法定继承。,意见第25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26,(三)代位继承权性质的学说 1、继承权转移说:法定继承的特殊形式。 2、法律推定意志说:推定被代位人的意志。 3、固有权利说:即使被代位人生前丧失继承权,代位人仍得代位,德、意、日等。 4、代表权利说:代表被代位人的地位,被代位人生前丧失继承权,代位人不得代位,法国。,27,七、转继承 (一)转继承的概念 转继承,又称再继承、连续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没有表
13、示放弃继承,遗产分割前死亡,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的制度。(意见第52条、53条),甲,被继承人,被转继承人,转继承人,28,(二)转继承的特征 1、被转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死亡。 2、被转继承人是被继承人的继承人。 3、转继承人是被转继承人的继承人。 4、被转继承人生前具有继承权。 5、转继承人只能取得被转继承人的应继承份额。 6、转继承适用于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扶养协议。,29,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死亡时间(发生根据),范围,范围,适用范围,30,案 例 分 析 魏某之妻早亡。长子魏浩于1998年肝癌病故,妻子王某带女儿改嫁邓某。次子魏涛和女儿魏波结婚
14、。2001年初,魏某去世,留有存款12万、房屋3间和家具电器等。魏涛和魏波料理丧事后商议由兄妹二人均分继承父母遗产。不料遗产尚未分割,魏波突遇车祸身亡。于是,魏涛认为,哥哥和妹妹都已经死亡,父母只有自己一个儿子了,全部遗产当然归自己独自继承。但王某认为,自己与魏浩的女儿有继承权,并且魏波身亡后没有子女,自己的女儿应分得一半遗产;而魏波的丈夫杨某则认为自己也有继承权,并诉至法院。 本案哪些人有权继承魏某的遗产?其法律依据是什么?各自的份额是多少?(继承法11条,意见25、52条),31,八、遗产分配原则 (一)一般原则:均等 同一顺序继承人的继承份额,一般均等。 (二)例外情形:不均等 1、对被
15、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人,可以多分。 2、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不尽扶养义务的,应少分或不分。 3、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可多分。 4、继承人协商一致,可以不均等。 法条:继承法第13条,意见第27、33、34条,32,案 例 分 析 2002年10月,37岁的温州乐清籍亿万富豪胡某英年早逝 。上海新七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和该公司投资的上海新七浦服装市场的净资产均超过7000万元人民币,而被继承人分别拥有两公司70和85的股权,另外还有三辆宝马轿车,上海、杭州等地四套别墅等财产、对他人拥有的债权550万元以及首饰、家电、家具45万元,总资产高达上亿元。胡的
16、母亲郑某提出,胡的财产除了她和孙子应得的一份外,胡某的胞弟也应有一份。对此,胡某妻子张某断然拒绝。在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2003年1月,张某向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递交了一份要求分割遗产继承的诉状。她和女儿(02年9月出生)要求继承的遗产为4100余万元。,33,郑某随后向浙江省乐清市法院提起一场行政诉讼案。诉讼的被告是乐清市民政局,张某则被列为第三人。郑某认为张某并非胡某的合法妻子,两人是非法同居关系,张某所持结婚证系张自己一手包办的,为此要求撤销二人婚姻登记。乐清市法院经审理查明,2001年国庆期间,他们按照胡某母亲郑某的意愿回到乐清,举行了隆重的婚宴。 2002年2月19日,胡某和张某到乐
17、清市蒲岐镇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时由于缺少胡某的离婚证明和男女双方的婚检证明,只好先填好申请表格而未领取结婚证。当时二人急于返回上海,他们委托胡某堂兄胡加定第二天带着胡某的离婚证明换回胡张两人的结婚证。,34,乐清法院认为,结婚证必须由当事人双方亲自到场签名领取,不得由一方当事人或者委托他人代领。乐清市民政局未能依法审查,在胡某与张某未亲自到场的情况下就颁发了结婚证,程序违法。据此,乐清法院于2003年5月20日下达一审判决:撤销乐清市民政局颁发给胡某和张某的结婚证。张某对一审判决不服,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请结合有关法律规定,评析本案如何处理。 法条:继承法第10条、14条,35,
18、遗嘱继承与遗赠,一、遗嘱继承 二、遗赠 三、遗赠扶养协议,36,(一)遗嘱继承概述 (二)遗嘱 (三)遗嘱的变更、撤销与执行,一、遗嘱继承,37,(一)遗嘱继承概述 1、遗嘱继承的概念 遗嘱继承,又称为“指定继承”,是指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有效遗嘱继承遗产的继承制度。,38,2、遗嘱继承的特征 (1)遗嘱继承的发生,必须有两个法律事实构成。,遗嘱继承关系,(2)遗嘱继承直接体现立遗嘱人的意志。,(3)遗嘱继承的效力高于法定继承。,39,3、遗嘱的适用条件 (1)被继承人立有合法有效的遗嘱; (2)遗嘱继承人未放弃、丧失或被取消继承权; (3)遗嘱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时健在; (4)被继承人未订立
19、遗赠扶养协议。,40,(二)遗嘱 1、遗嘱的概念与特征 遗嘱,是指自然人生前依法处理自己的财产并于死后生效的单方法律行为。(1)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2)是要式民事法律行为。(3)是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4)是以遗嘱人意思表示为核心要素的法律行为。,41,2、遗嘱的有效条件 (1)立遗嘱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立遗嘱能力。 (2)立遗嘱人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合法)。 A、内容合法。 B、形式合法。,继承法第19条: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42,3、遗嘱的形式(五种) A、公证遗嘱 公证成立的遗嘱。 遗嘱的公证,由国家专门公证
20、机关进行。,43,B、自书遗嘱 立遗嘱人亲笔书写而成立的遗嘱,又称为亲笔遗嘱。 (1)立遗嘱人亲自书写。 (2)立遗嘱人亲笔署名并注明年、月、日。 (3)遗嘱必须表明遗嘱人死亡后对其财产的处分意见 遗书中涉及死后财产处理的,确实为死者真实意思的表示,由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意见40),44,C、代书遗嘱 由遗嘱人口述遗产处分内容,他人代为书写书写的遗嘱。 (1)必须是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他人代为书写。 (2)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其中一人代书。 (3)代书人、其他见证人、立遗嘱人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意见第1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
21、民事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45,D、录音遗嘱 遗嘱人以录音方式制作的表明其对遗产处分意思的遗嘱。 要求: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46,E、口头遗嘱 立遗嘱人以口头方式成立的遗嘱。 (1)存在危急情况; (2)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3)危急情况解除,能够采用其他形式的,原立口头遗嘱无效。,47,【案例咨询】 北京市周某退休后不久丧妻,有二子一女。后续娶40多岁的乙。乙对甲细心照顾,但甲与其子女总感觉乙有图谋甲的房产之意。甲与原妻辛苦一辈子,赚下钱全投入购买现在甲乙居住的房子,他们原意为甲的小儿子身体不好,家庭经济状况较差,将来
22、甲走后就把这房子留给小儿子。因担心乙图谋房子,想找个办法解除这顾虑。 请为甲提供法律意见。,48,(三)遗嘱的变更、撤销和执行 1、遗嘱的变更与撤销 (1)遗嘱变更与撤销的概念 变更:遗嘱人依法改变原来所立遗嘱的部分内容的法律行为。 撤销:遗嘱人依法取消原来所立遗嘱的全部内容的法律行为。,49,(2)变更与撤销遗嘱的方式 A、明示 声明或另立新遗嘱(公证、自书、代书、录音、口头)。 但注意: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变更、撤销公证遗嘱。 B、默示 行为推定。意见第9条规定: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
23、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思考:存在数份内容抵触的遗嘱,如何确定其效力?, 公证遗嘱优先; 存在数份公证遗嘱的,时间在后者优先; 存在数份其他形式遗嘱的,时间在后者优先。,50,2、遗嘱的执行(1)遗嘱执行的含义 遗嘱的执行,是指遗嘱生效后实现其内容的法律行为。(2)遗嘱执行人的确定 A、遗嘱人在遗嘱中指定遗嘱执行人。(继承法第16条) B、未指定或指定的人不能执行,为遗嘱继承人。 C、没有指定执行人也没有法定继承人的,立遗嘱人生前所在单位或继承开始地点的基层组织。,51,(3)遗嘱的执行 A、查看遗嘱的效力。 B、清理、管理遗产。 C、召集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公开遗嘱内容。 D、代替遗嘱人收取
24、债权和清偿债务,依法纳税。 E、分配、转移遗产。,52,【实例讨论】 1984年,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的田某与已有五个子女的汪某结婚。1986年,汪某的单位分给汪某住房一套,承租人为汪某。1995年7月13日,汪某立下遗嘱,主要内容为:与田某再婚后,田某对自己及子女照顾有加,若自己先去世,一切财产和房屋的使用权由田某继承。2000年,汪某取得了该房产权证,产权人为汪某。2006年5月,汪某因病去世。,53,汪某去世后,其遗嘱成为家内争执的焦点。因汪某立遗嘱时,该房产属公产房,汪某的五个子女认为,汪某遗留给田某的只是房屋的使用权,并不是房屋所有权,因此该房屋的继承应按法定继承,五个子女都有继承权。田
25、某不同五个子女的看法,双方始终争执不下。无奈,田某将先夫的五个子女告上了法庭。 本案应如何处理?,54,法院判决(2007年哈尔滨中院):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汪某生前所立遗嘱合法有效。汪某的房屋现已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应依据汪某所立遗嘱确认,由原告田某继承。 判后,汪某的五个子女不服,提出上诉。哈尔滨市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本案中,被继承人汪某生前于1995年7月13日所立自书遗嘱已明确表示其“一切财产和住房的使用权”由田某继承。从汪某的遗嘱意思表示来看,其在已将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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