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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共信用信息术语.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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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共信用信息术语.docx

    ICS 35.020CCS L70备案号:DBXX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DB15/T11102024代替DB15/T11102017信用信息征集与应用术语征求意见稿-XX-XX发布XXXX-XX-XX实施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代替DB15/T1110-2017信用信息征集与应用术语。与DB15/T1110-2017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a)更改了“前言”中起草单位;b)更改了“前言”中主要起草人;c)更改了“范围”(见L,2017年版的1.);d)更改了“规范性引用文件”(见2.,2017年版的2.);e)更改了“术语和定义”的表述(见3.,2017年版的3.);f)增加了“基础术语”(JAL3.1);g)增加了“公共信用信息”(见3.1.1)、增加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见3.1.2)、增加了“公共信用信息主管部门”(见3.1.3)、增加了“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见3.1.4);h)删除了“公共征信机构”(见2017年版的3.1);i)删除了“信用信息”(见2017年版的3.2);j)更改了“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说法和表述(见3.1.5,2017年版的3.3);k)增加了“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信用信息平台”(见3.1.6);D删除了“信用数据库”(见2017年版的3.4);m)删除了“社会法人信用数据库”(见2017年版的3.5);n)删除了“自然人信用数据库”(见2017年版的3.6);o)更改了“数据源单位”的表述(见3.L7,2017年版的3.7);P)更改了“数据使用单位”的表述(见3.1.8,2017年版的3.8);q)增加了“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库”(见3.1.9);r)删除了“数据中心”(见2017年版的3.9);s)删除了“信用记录”(见2017年版的3.10);t)删除了“信用报告”(见2017年版的3.11);u)更改了“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信用信息数据库”的说法和表述(见3.1.10,2017年版的3.20);v)更改了“自然人信用信息数据库”的说法和表述(见3.L11,2017年版的3.21);W)增加了“信用信息归集”(见3.2)、增加了:“公共信用信息归集”(见3.2.1)、增加了“公共信用信息记录”(见3.2.2);x)更改了“公共信用信息目录”的说法和表述(见3.2.3,2017年版的3.12);y)增加了“基础信息”(见3.2.4)、增加了“增信信息”(见3.2.5)、增加了“一般失信信息”(见3.2.6)、增加了“严重失信信息”(见3.2.7)、增加了“风险提示信息”(见3.2.8);z)删除了“信用信息公开”(见2017年版的3.13);aa)删除了“信用信息交换”(见2017年版的3.14);ab)增加了“信息共享与披露”(见3.3);ac)更改了“公共信用信息共享”(见3.3.1,2017年版的3.15);ad)更改了“公共信用信息披露”(见3.2.2,2017年版的3.16);ae)增加了“公共信用信息公示”(见3.3.3);af)增加了“信用信息应用”(见3.4)、增加了“公共信用信息报告”(见3.4.1)、增加了“信用服务机构”(见3.4.2)、增加了“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见3.4.3)、增加了“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报告”见(3.4.4)、增加了“信用评价人员”(见3.4.5)、增加了“信用承诺制”(见3.4.6)、增加了“守信激励”(见3.4.7)、增加了“失信惩戒”(见3.4.8);ag)增加了“权益保护”(见3.5)、增加了“异议信息”(见3.5.1)、增加了“信用修复”(见3.5.2);ah)删除了“业务前置机”(见2017年版的3.17);ai)删除了“交换前置机”(见2017年版的3.18);aj)删除了“基准数据”(见2017年版的3.19);ak)删除了“数据比对”(见2017年版的3.22);al)增加了“载体和途径”(见3.6)、增加了“公共信用信息载体”(见3.6.1)、增加了“隔离区(见3.6.2)、增加了“数据库数据”(见3.6.3)、增加了“文件数据”(见3.6.4)、增加了“协议转换”(见3.6.5)、增加了“流媒体数据”(见3.6.6)、增加了“数据摆渡”(见3.6.7)、增加了“网闸”(见3.6.8)、增加了“单向光闸”(见3.6.9)、增加了“前置机”(见3.6.10)。本文件由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信用管理中心提出。本文件由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信用管理中心、内蒙古信用促进会。本文件的主要起草人:商显刚、乌尼特、王啸然、云利敏、冯艳婷。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2017年首次发布为DB15/T11102017本次为第一次修订。信用信息征集与应用术语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建设中相关的术语和定义。本文件适用于公共信用信息归集、披露、应用、管理和服务等活动。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22117信用基本术语GB/T23792信用标准化工作指南GB/T34830.1-2017信用信息征集规范第1部分:总则GB/T34830.2-2021信用信息征集规范第2部分:内容GB/T41196公共信用信息公示通则3术语和定义GB/T22117、GB/T23792、GB/T34830、GB/T41196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基础术语3.1.1公共信用信息PubIiccreditinformation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可以识别、分析、判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信用状况的客观数据和资料。注:定义引自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第一章第二条。3.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Unifiedsocialcreditcode每一个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终身不变的法定身份识别码。来源:GB/T22117.1-2018,9.13.1.3 1.3公共信用信息主管部门Publiccreditinformationauthority负责公共信用信息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的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注:定义引自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第一章第五条,有修改。3.1.4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Publiccreditinformationorganization负责公共信用信息目录的编制、数据标准的制定和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披露、应用、服务等工作的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注:定义引自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第一章第五条,有修改。3.1.5公共信用信息平台PUbliCcreditinformationplatform为各级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行使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提供公共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及应用服务的软、硬件系统。来源:DB15/T1110-2017.3.3,有修改3.1.6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信用信息平台TheInnerMongoliaAutonomousRegionsociaIcreditinformationplatform由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信用管理中心负责建设和管理,由自治区大数据中心负责运维,依托“两中心、两体系、九系统”的主体架构,与全区14个盟市开展批量数据共享,与所有部门开展数据接口共享,对全区所有社会主体开展信用档案建设的全区公共信用信息统一管理平台。注:定义引自获批的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信用信息平台(二期)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有修改。3.1.7数据源单位Datasourceprovider向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提供公共信用信息的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来源:DB15/T1110-2017,3.7,有修改3.1.8数据使用单位Datausingorganization使用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中公开和共享数据的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来源:DB15/T1110-2017,3.8,有修改3. 1.9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库PubIiccreditinformationdatabase由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信用信息数据库(3.1.10)和自然人信用信息数据库(3.1.11)共同组成。来源DB15/T1110-2017,3.4,有修改3.1. 10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信用信息数据库LegaIpersonandunincorporatedorganizationcreditinformationdatabase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主索引,以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登记注册信息为基础,收集、整合相关部门的法人(包括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企业法人、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基金会及其他)信用信息形成的信用信息数据库C来源:DB15/T1110-2017,3.5,有修改3. 1.11自然人信用信息数据库NaturaIpersoncreditinformationdatabase以公民身份证号码形成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主索引,以公安部门人口登记信息为基础的信用信息数据库。来源:DB15/T1110-2017,3.6,有修改3.2信用信息归集3. 2.1公共信用信息归集PubliccreditinformationcoIIection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对公共信用信息进行采集、整理、存储和异议处理的行为。来源:GB/T34830.1-2017,3.1,有修改4. 2.2公共信用信息记录Publiccreditinformationrecord完整记录公共信用信息主体一项信用行为的公共信用信息数据集合。来源:GB/T221172018,2.23,有修改3. 2.3公共信用信息目录PUbliCcreditinformationcataIog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可以识别、分析、判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信用状况的客观数据和资料组成的信用信息。注:定义引自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目录(2021年版),有修改。3.2.4基础信息Basicinformation用以识别公共信用信息主体身份和记载公共信用信息主体基本情况的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出入境证件号码等身份识别信息,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登记或者注册事项信息;行政许可信息;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作为基础信息予以归集的其他信息。注:定义引自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O3.2.5增信信息Creditenhancementinformation可以提升公共信用信息主体信誉和社会认可度的信息。包括参与志愿服务、慈善捐赠等公益活动的信息;依法获得表彰奖励的信息;国家和自治区级诚信单位或者诚信个人的信息;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行业监督管理制度和程序认定的增信信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增信信息。注:定义引自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3.2.6一般失信信息Milddiscreditinformation情节轻微、社会危害程度较轻的失信行为信息。包括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奖励的信息;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最终维持原决定的行政处罚信息,违反承诺制度受到责任追究的信息,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行业监督管理制度和程序认定为一般失信行为的信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一般失信信息。注:定义引自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3.2.7严重失信信息Seriousdiscreditinformation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程度较重的失信行为信息。包括严重危害自然人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行为的信息,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行为的信息,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的判决、裁定、决定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逃避执行的信息;拒不履行国防义务或者危害国防利益行为的信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严重失信信息。注:定义引自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3.2.8风险提示信息Riskinformation对公共信用信息主体的信用状况可能产生负面影响的信息。欠缴税款信息;欠缴社会保险费信息;欠缴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信息;拖欠劳动报酬信息;违反城市公约和行业规约的信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风险提示信息。注:定义引自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4信息共享与披露4. 1.1公共信用信息共享PUbIiCcreditinformationsharing数据源单位和数据使用单位通过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共同管理,并按权限使用分享公共信用信息的行为。来源:DB15/T1110-2017,3.15,有修改4. 1.2公共信用信息披露PUbliCcreditinformationdisclosure通过信息公开、政务信息共享和授权查询的方式披露公共信用信息的行为。注:定义引自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八条,有修改。5. 1.3公共信用信息公示PubliccreditinformationreIeasingtopubIic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法将公共信用信息主体相关信用信息向社会进行公开的行为。一般失信信息最短公示期限为三个月,最长公示期限为一年;严重失信信息最短公示期为六个月,最长公示期为三年;风险提示信息公示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基础信息和激励信息长期公示。来源:GB/T411962021,3.3,有修改5.2 信用信息应用5.3 .1公共信用信息报告Publiccreditinformationreport由“信用中国(内蒙古)”网站及地方各级信用门户网站面向社会提供的反映信用信息记录公共信用状况的电子报告,包括:封面、概览、说明、正文(基础信息、增信信息、一般失信信息、严重失信信息、风险提示信息)等四部分内容。注:定义引自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标准(2022年版),有修改。4.2.2信用服务机构Creditserviceagency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受征信业管理条例监管,并依法取得征信业监管部门的备案资格,主要经营信用采集、信用调查、信用评价、信用管理咨询等信用服务业务的独立的第三方机构。来源:DB15/T1110-2017,3.2,有修改4.2.3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SyntheticalIycorporatecreditratingassessment信用服务机构在全面采集、调查、整理、加工、核实企业信用信息的基础上,对企业的整体信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评价的活动。来源:DB15/T1110-2017,3.1,有修改4.2.4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报告SyntheticalIycorporatecreditratingassessmentreport信用服务机构对企业特定时间段内信用状况进行记录和分析的结果,并以专用符号标明其信用等级的活动。来源:GB/T221172018,4.5,有修改4.2.5信用评价人员Creditassessmentstaff在信用服务机构主要从事信用信息调查、信用评价的,在征信业监管部门备案的专业技术人员。来源:DB15/T1110-2017,3.3,有修改4.2.6信用承诺制Commitment申请人办理适用于信用承诺制的行政许可事项时,书面承诺符合条件并提交有关材料,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予以便利措施,并将其书面履约情况记入信用记录,作为事中、事后监管依据的制度。注:定义引自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有修改。4.2.7守信激励Integrityincentivemechanism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对信用状况良好的社会主体,依法采取的激励措施。主要包括依法依规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过程中,开辟行政审批“绿色通道”和实施“容缺受理”措施;依法依规在各类政府优惠政策中优先提供公共便利服务;依法依规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给予信用加分、提升信用等次等待遇。依法依规在教育培训、就业创业、社会保障等领域给予重点支持、资金补贴等扶助;在“信用中国(内蒙古)”网站或者相关媒体上宣传推介。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注:定义引自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五条,有修改;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有修改。4.2.8失信惩戒Dishonestypunishmentmechanism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其他组织依法依规运用司法、行政、市场等手段对失信行为责任主体进行惩戒的活动。主要包括依法依规实施市场或行业禁入;依法依规实施职业禁入或从业限制;依法依规限制任职;依法依规限制相关消费行为;依法依规不准出境;依法依规限制升学复学;依法依规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依法依规限制享受优惠政策和便利措施;依法依规限制参加评先评优;依法依规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依法依规共享公示失信信息。注:定义引自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1年版)。4.3权益保护4.3.1异议信息ObjeCtiOninformation公共信用信息主体对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归集、披露、应用、服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等存疑的信息。注:定义引自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有修改。4. 3.2信用修复Creditrepair公共信用信息主体按照一定条件和规定程序纠正其失信行为、消除不良社会影响、重建信用的过程。注:定义引自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有修改。4.4载体和途径4.4.1公共信用信息载体Publiccreditinformationcarrier存储公共信用信息、内部资料以及重要公文等材料的硬盘、存储卡、U盘、工作手持终端、光盘、录音笔等。4.4.2隔离区quarantine对外提供网络服务的网络区域,一般设置在内部网络和外部网络之间,受防火墙、网闸等访问控制措施保护,通过防火墙、网闸与内部网络、外部网络隔离,执行与内部网络不同的安全策略,也称之为对外服务区。4.4.3数据库数据Databasedata按照数据结构来组织、存储在数据库系统中的数据信息,主要指结构化数据,属于结构化、半结构化、非结构化数据库数据。4.4.4文件数据Data存储在磁盘、光盘、磁带等长期储存设备上的数据,属于非结构化数据,主要指电子文档、数字化文档、文本文档、视频文件、图片文件、图纸文件等。4.4.5协议转换ProtocoIConversion协议的剥离和重建C在所属某一网络的隔离部件的一端,把基于网络的公共协议中的应用数据剥离出来,封装为专用协议传递至所属其他网络隔离部件的另一端,再将专用协议剥离,并封装成需要的格式。4.4.6流媒体数据Streammediadata采用流式传输方式在网络中播放的媒体格式数据。4.4.7数据摆渡DataFerry数据交换的一种方式,物理传输信道只在传输进行时存在。数据传输时,数据先由数据源所在网络一端传输至中间缓存区域,同时物理断开中间缓存区域与数据目的地所在区域的连接;随后在信道上物理断开信息源所在网络与中间缓存区域的连接,接通中间缓存区域与数据目的地所在网络的传输信道,将数据传输至信息目的地所在网络。在任一时刻,中间缓存区域只与一端网络相连。4.4.8网闸Gatekeeper信息安全隔离部件,位于两个不同物理网络或安全域之间,通过协议交换的手段,以信息摆渡方式实现数据交换,且只有被系统明确要求传输的信息可以通过。4.4.9单向光闸UnidirectionaIshutter结合网闸技术和光传输技术中的一种信息安全隔离部件,其特性是利用光的单向传播特性进行信息传输,确保信息在物理传导上的单向性,同时具有网闸的协议转换手段和信息摆渡方式。4.4.10前置机Front-EndProcessor跨系统进行数据交换和传输的中间设备,其主要功能有网络通信、数据认证、格式转换及数据缓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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