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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民办中小学校章程参考样本(杭州市2013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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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民办中小学校章程参考样本(杭州市2013版).docx

    民办中小学校章程参考样本(本样本供具备法人条件的民办中小学校修订章程时参考)使用说明一、为贯彻国家、省、市教育规划纲要和“六五”普法规划文件精神,推进依法治教和现代学校制度建设,从制度层面推进教育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小学管理规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关于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的意见(国办发(2011)37号)精神,参考关于印发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示范文本的通知(民函(2005)24号)、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章程示范文本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2)11号),制定此章程参考样本。二、民办中小学校章程参考样本,旨在为全市民办中小学校和进行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改革试点的公办中小学校修订学校章程时提供指导,为学校管理现代化提供思路与参照,并为全市学校制度文化建设奠定基础。三、为完善学校自主管理、自我约束的体制机制,反映学校文化精神与办学特色,民办中小学校修订章程,可适当增减章、节、条、款、项、目。四、【】及其内文字为条标,“说明”后内容为条款制定的要求或说明。两者仅作学校修订章程过程中提示用,正式成文时应予删除。正文中列举上位法或依据应写全称,下位的校内规章制度名称一般不以书名号写出。五、章程标题为二号宋体字,各章标题为三号宋体字,各条序号为三号黑体字,正文为三号仿宋体字。六、在集团化办学进程中,发展为两个及以上校区的单法人教育集团,应及时修订学校章程;两个及以上法人组成的教育集团,应另行制订集团章程,规约各方关系与运作规则。(学校全称)章程(本章程修订稿经年月日校董事会第次会议表决通过,年月日经教育局同意备案,年月日经民政局核准)序言(说明:本部分可自主确定是否需要,如需,则可简叙学校发展沿革,一般控制在400字以内,并将第一章第一条置此末。)第一章总则(说明:本章内容可直接参照起草。)第一条【制定依据】为适应现代教育发展需要,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深化教育改革,保障学校依法自主管理,保障教职工与学生合法权益,全面提高办学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说明:义务教育段学校应在法律依据列举中增补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条【学校名称与地址】本校全称为,英文表述为;住所地址为,邮政编码为;官方网址为,注册域名为,微博名称为O(说明:学校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1998年10月25日)、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8号,1999年12月28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民发(1999)129号,1999年12月28日)、浙江省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72号,2004年4月22日发布,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如果有简称应补充:简称为“",英文简写为。住所地址照法人证书上核准登记的内容填写,有多个校区,应逐个写明各校区地址与邮政编码。官方网址建议填写,注册域名、微博名称为可选项。)第三条【学校性质及隶属关系】本校是举办者自愿出资举办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属于民办非企业法人。本校的审批机关是杭州市教育局,登记机关是杭州市民政局。本校依法接受审批机关及政府其他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说明:本市民办中小学目前仍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1998年10月25口),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分为法人、合伙、个体三类。本样本适用于具备法人条件的民办中小学。根据教育部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教发(2012)10号,2012年6月18B),民办学校将进行分类管理。温州市在进行国家民办教育综合改革试点中将民办教育按事业法人与企业法人分类,中小学原则上属于民办事业单位。一旦本市实施分类管理改革,各校应依据新政修订本条以及其它相应条款。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8条明确规定:“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因此,民办学校举办者即为出资人,应写明全称,若有多个名称,应在全称后加括号注明。举办者若为多方,则应按责任主次顺序依次载明,写为“本校是、共同出资联合举办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第四条【学制与办学规模】本校办学类型为,办学层次为,办学形式为O学校面向招生,招生对象为o办学规模为个年级个班级,总体不超过人。(说明: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范围以审批机关颁发的许可证为准。办学规模是指学校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班级个数和在校学生人数。)第二章办学理念与学校文化(说明:本章名称也可简写为“学校文化”。学校可充分总结提炼本校文化精神,凝炼办学理念,凸现价值追求,形成具有本校鲜明特色的品牌宣言书,后面各章应紧紧围绕该核心价值追求展开表述。本章也可并入第一章“总则”。)第五条【办学宗旨与使命】(说明:学校应将办学核心理念、价值追求在本条予以凝炼概括,并适当展开阐释。本条内容也可进一步涉及学校的社会使命,强调公益性。)第六条【学校发展目标】(说明:学校应围绕办学宗旨,明确发展定位,分款将发展愿景、发展理念、办学追求、办学目标、中长期发展目标等在本条展开全面而精炼的阐述。)第七条【师生发展目标】学生培养目标为教师发展目标为(说明:学校应围绕办学宗旨分款列项提出学生培养目标与教师发展目标,并可具体展开,如:学生培养目标应凸显在国家教育方针指引下本校所要培养的学生将是怎样的学生;教师发展目标中应参照中学教师专业标准(试行)或小学教师专业标准(试行),将现代教育理念、师德要求加以体现作为引领。)第八条【文化精神与办学特色】校训为(说明:学校应依据校情将学校文化精神、特色品牌等在本条加以全面而精炼地阐述,可进一步选择编写诸如校风、学校口号、师生誓词等教育信条。)第九条【学校标识】校标、校旗、校歌、校徽、纪念日(说明:此条款应依据校情选择编写,学校重大纪念日以及校报、校刊名称等均可在此体现。)第十条【学校发展规划的制定】学校按照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自主发展的要求,定期制订年发展规划,并形成和健全自评机制,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第三章学校治理结构与运行机制(说明:本章内容可直接参照起草。学校可将组织架构创新或管理改革成果在相应条款中加以反映,以体现创新与特色。)第十一条【学校的权利与义务】学校行使下列权利:(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三)招收学生,依法自主确定招生范围、标准和方式;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对学生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四)聘任教职工,实施奖励或处分;(五)管理、使用学校的设施和经费;(六)依法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拒绝任何组织或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学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三)维护学生、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四)为学生及其家长或其他监护人了解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六)依法接受学生家长、社会公众、政府机构的监督。(说明:学校权利包括:自主管理、教育教学、招收学生、学籍管理、颁发证书、聘任考核、财产管理、维护秩序等。学校义务包括:遵纪守法、贯彻方针、维护权益、知情保障、合理收费、接受监督等。本条可依据教育法第28、29条直接抄录,也可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相关内容进行必要的补充。)第十二条【学校法人治理结构】学校建立健全董事会、行政管理层和监事会,形成决策、执行、监督相对独立、相互支持的法人治理结构,按照本章程自主管理。(理事长、董事长或校长)为学校法定代表人。(说明:建立和完善学校法人治理结构,已成为当前公办学校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目标之一,更应是民办学校发挥促进教育改革作用的先发优势和重要标杆。学校决策机构的形式有董事会或理事会等,董事会与董事长相对应,理事会与理事长相对应,学校可按实际填写。本样本以董事会为例,以下不再逐条说明。行政管理层是执行机构,由校长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组成,实行校长负责制。监事会是在董事会之外,与董事会并行的监督机构,体现日常监督、事后监督、外部监督的特点,负责决策执行中的监督以及对学校财务的检查。规模小、教职工少的学校可不设监事会,但可设12名监事。本条第二款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22条,学校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或校长担任,学校章程应予写明。为保障教育教学活动的专业自主性,建议最好以校长为学校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由董事会决议通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非中国内地居民的;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学校申请举办之初的章程应明确“首届董事会成员是,董事长为,首届法定代表人为",第二届后修订学校章程,不再列具人名。)第十三条【举办者的权利与义务】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一)组建学校首届董事会;(二)提出学校办学宗旨和业务范围;(三)推选董事和监事;(四)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和学校财务会计报告;(五)监督学校运行。举办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为学校提供开办资金和相关运行经费;(二)支持董事会依法履行职责;(三)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者职责。第十四条【董事会职权】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聘任与解聘校长,决定法定代表人人选;(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其他规章制度;(三)制定学校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四)筹集学校办学经费,审核学校预算、决算;(五)决定学校教职工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七)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八)审议学校管理层工作报告并对其工作进行考评;(九)董事会届满前三个月内负责组建下届董事会;(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说明:本条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21条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21条。)第十五条【董事的产生与任期】董事会设董事人,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组成。其中,举办者或其代表的比例不超过,董事相互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的不超过1/3,董事兼任学校行政职务的不超过1/2,董事具备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的不低于1/3。首届董事会由举办者推选产生,第二届及其后的董事会由举办者推选与民主选举相结合方式产生。董事每届任期一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无正当理由连续(2或3)次以上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取消其董事资格。董事不因董事资格在学校领取薪酬,因履行董事职责产生的交通、通讯等费用,可按有关规定列支。董事在任期内提出辞职,须向董事会提交书面报告,经董事会表决通过后,董事资格方可终止。董事推选方提出更换董事的,经董事会表决通过后,按董事原产生方式及程序予以更换。董事出现空缺,应及时按原产生方式及程序填补缺额。(说明:教育部2012年6月18日出台的教育部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教发(2012)10号)要求:“健全民办学校内部治理结构。规范民办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成员构成,限定学校举办者代表的比例,校长及学校关键管理岗位实行亲属回避制度。”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9条,学校首届董事会组成人员由举办者制定学校章程推选。第二届及其后的董事会的产生方式在学校章程约定,原则上由举办者推选与民主选举相结合方式产生,即校长为当然董事,董事中的举办者或其代表由举办者推选,董事中的教职工代表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按其届时有效的选举方式选举产生,最后由董事会决议通过。董事会成员总数应为奇数,根据学校规模一般为519人;任期由学校章程规定,一般每届3或5年。董事会成员组成应坚持专业治理和亲属回避的原则,董事应当热心教育事业,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董事因无正当理由缺席董事会会议而被取消资格的缺会次数限定可在连续2次以上或3次以上选择。如果因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董事长应及时召集余任董事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选举董事填补空缺。在董事会未就董事选举作出决议以前,该提出辞职的董事以及余任董事的职权应当受到合理的限制。聘任独立董事或顾问为可选项,如果学校进行此方面探索,应在本条中增加一款予以写明并明确其职权。)第十六条【董事的权利与义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根据学校办学宗旨,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学校利益。董事享有以下权利:(一)出席董事会会议,享有发言权、提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对董事会会议和学校办学情况的知情权、建议权、监督权;()董事会赋予的其他权利。董事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本章程及有关规定;(二)遵守并执行董事会决议;(三)按时参加董事会会议及相关活动;(四)不得擅自公开学校涉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教职工和学生的个人隐私);(五)不得凭借董事身份牟取不当利益;(六)未经董事会批准,不得与学校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不得接受与学校交易有关的佣金;(七)未经法定代表人或董事会的授权,不得以学校或董事会的名义进行活动。(八)董事会规定的其他相关义务。董事任期内擅自离职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说明:“凭借董事身份牟取不当利益”包括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取得其他非法收入、侵占学校财产,挪用学校资金或擅自将学校资金拆借给其他机构,将学校资产以其个人或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储存,以学校资产为学校出资人或其他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直接或间接参与与学校业务属同一或类似性质的社会活动或从事损害学校利益的活动等多种。董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学校和举办者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学校涉密信息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涉密信息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学校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第十七条【董事长(副董事长)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12)名。堇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说明:副董事长的设置为可选项。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的产生或罢免的方式由学校章程规定。例如:由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或由举办者推选产生或罢免。首届董事长由举办者推选产生;第二届及其后董事长的更换一般由董事会投票选举,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第十八条【董事长职权】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二)确认董事会会议议题;(三)董事会的其他授权。第十九条【董事会议事规程(一)】董事会每年召开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并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书面通知全体董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董事长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并于会议召开3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二)1/3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三)监事会提议时;(四)校长提议时。如有上款第(二)、(三)、(四)规定的情形,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当指定一名副董事长代其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董事长无故不履行职责,且未指定具体人员代其行使职责的,可由1/2及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负责召集会议。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和进行表决,委托应载明授权范围。董事无故缺席且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该次会议的表决权。(说明: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20条,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建议董事会会议每年召开2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书面或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学校不设监事会而仅设监事的,第二款第三项中“监事会提议”相应改为“监事提议”。董事会会议或临时会议一般采取实体会议形式,如有需要,也可采用网络等通讯形式,以上述通讯形式参加会议的所有董事应视为亲自出席会议。)第二十条【董事会议事规程(二)】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为全体董事的(2/3或1/2)。董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决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董事会决议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同意后生效。当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董事长有权作最后决定。但在讨论下列重大事项时,须经全体董事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一)聘任和解聘校长;(二)修改学校章程;(三)制定发展规划;(四)审核预算、决算;(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六)O(说明:董事会也可通过传真方式书面投票通过决议,但以该书面方式投票的决议须经全体董事签署方可通过。本条第二款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20条第2款。为免管理漏洞,可以考虑将“批准关联交易'作为重大事项补入,规定董事、监事、校长、副校长或者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学校进行关联交易,需获董事会事先批准,且不得对董事会相关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第二十一条【董事会议事规程(三)】董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董(监)事审阅、签名。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在表决中投赞成票的董事承担相应责任,不赞成的不承担责任。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学校重要档案妥善保存。第二十二条【监事会的产生与任期】学校设立监事会,成员由人组成。监事由举办者推荐与教职工民主选举相结合的方式产生或更换,其中教职工代表的比例应不低于1/3o董事、校长和包括财务负责人在内的其他主要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任期与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说明:学校若不设监事会,则第一款改写为“学校设(1-2)名监事”。若设监事会,则其成员人数不得少于3人,且为奇数,并推选1名召集人。监事产生机制可直接在学校章程中写明,也可由董事会另行通过决议说明。一般在学校举办之初可由举办者推荐产生,第二届及其后实行举办者推荐与教职工民主选举相结合的方式产生或更换,其中教职工代表的比例应不低于1/3。)第二十三条【监事会或监事职权】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学校财务;(二)对董事、校长和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履职、学校依法办学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本章程的相关责任人员提出免职的建议;(三)当董事、校长和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学校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四)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五)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但无投票权。第二十四条【监事会议事规程】监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说明:学校若不设监事会,本条可删除。)第二十五条【行政管理层职责】行政管理层由校长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组成,实行校长负责制,履行下列职责:(一)执行董事会决议;(二)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口常业务管理;(三)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四)工作人员管理;(五)定期向董事会汇报工作;(六)董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第二十六条【校长职权与任期】学校设校长1人,每届任期年。校长依法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职权,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校长履行下列职责:(一)主持学校行政管理工作,定期向董事会报告;(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学校发展规划,拟制学校规章制度、学校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三)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聘任和解聘学校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六)拟定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方案,决定教职工的聘用和解聘;(七)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八)董事会的其他授权。校长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其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堇事会与校长签订的聘任合同规定。(说明:校长每届任期35年,可连聘连任。校长及学校关键管理岗位应实行举办者及董事会成员的亲属回避制度。本条第二款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24条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21条。董事会可以事后追究校长的责任乃至撤换校长,但不得代行校长职权。)第二十七条【学校行政管理】校长全面主持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分管学校教育教学、行政等具体工作。学校设置、和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各职能部门及常设机构各司其职,分工合作,提升管理效能,确保各项工作圆满完成。(说明:学校可根据校情以扁平化管理改革成果充实本条,体现校本特色,如:实行以副校长校区负责制为核心的线块结合一体化管理;围绕执行系统、考核系统和评估系统等组织架构建设创设各类中心;等等。)第二十八条【党团组织】学校依靠中国共产党学校基层组织,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少先队、民主党派等组织的作用。中国共产党学校基层组织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保证、监督教育方针的全面贯彻执行。学校共青团、少先队组织开展适合青少年学生特点的活动,在推进素质教育中发挥积极作用。(说明:学校可根据校情将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具体写为中国共产党支部委员会或中国共产党总支部委员会,下同。少先队组织在义务教育段学校设立。)第二十九条【工会与教代会制度】学校保障教职工通过工会组织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监督学校的各项活动和管理人员的工作,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定期召开,由法定代表人向教职工报告学校工作,选举、罢免和评议董事会、监事会中的教职工代表,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说明:本条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26条。学校可根据校情将教职工(代表)大会具体写为教职工大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下同。学校应参照2011年12月8日发布、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的教育部第32号令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具体制定实施细则。教代会的构成应以教师为主体,占代表总数60%以上。教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在3至5年内由学校选择自定,可以连选连任。教代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大会须有2/3以上教职工代表出席方为有效。教代会审议通过和决定的事项,对学校以及全体教职工具有约束力,未经教代会重新审议通过不得变更。学校组建工会应按照工会章程和法定程序进行,不得委派工会主席或委员。学校按教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划拨工作经费,为工会提供必要的工作设施和场所等。)第三十条【专门委员会】学校设立各专门委员会,专题研拟或管理相关专项工作,各专门委员会对校长负责。校务委员会负责研拟并提交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的修改方案、学校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审议或咨商财务预算、决算以及有关教育教学、行政管理等的重大专项工作。学术委员会负责评议或咨商学校教育科研的规划制定、项目策划与督导、成果评定以及教师队伍建设等方面的各项工作。家长委员会负责增进家校沟通,保障学生家长参与学校管理、教育教学等工作。(说明:校务委员会一般以校长为主任,委员人选通常由学校行政管理层主要管理人员组成,人数为单数。重大事项决策时也可召集由普通教师代表、校级家长委员会代表、社区代表参加的扩大会议。在进行现代学校制度探索的部分地区与学校,其委员人选直接由学校领导、教师代表、家长代表、社区(社会)代表、学生代表(高中)及校友代表等组成,其中校方代表原则上不超过1/2,以确保教师、学生、家长、社会(区)代表共同参与学校管理和监督。学校还可依据校情建立专家咨询(顾问)委员会等机构,聘请社会知名人士、教育专家、法律专家等担任顾问。学术委员会在小学为可选项。)第三十一条【重大决策制度】学校建立健全校内重大事项决策制度。校内行政管理、教育教学方面的重大事务,应在充分调研与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务会议审议,经集体讨论,由校长作出决定并组织实施。学校重大决策会议可邀请家长委员会代表列席。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须提交董事会批准后方可实施。(说明:校务会议即学校行政管理层领导班子会议,并非行政办公例会。)第三十二条【校内维权制度】学校建立健全校内权益救济制度,保障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学校建立健全校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校内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和校内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明确受理学生和教师申诉的部门和程序。学校建立健全争议调解机制。通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就教职工与学校的劳动(人事)争议进行调解;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就学生、教职工、学校间的民事纠纷进行调解。(说明:申诉制度的建立依据是教师法第39条和教育法第42条。学校应分别成立校内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和校内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并明确委员会办公室所在地。教师申诉制度可参考教育部目前正在研制的教师申诉办法;学生申诉制度可参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2005年9月1日起施行)第5564条。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建立依据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10条和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第3条。学校以往均有针对劳动人事问题的争议调解小组,可以此为基础升格成立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为可选项,其建立依据是人民调解法第8条第1款,鉴于目前校园学生伤害事故所引发的纠纷亟需调解,建议学校最好自行设立或集团化办学成员学校联合成立,也可借助学校住所地居民(村民)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救济,以尽最大可能化解各类矛盾纠纷。)第三十三条【信息公开与档案管理制度】学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依法向社会真实、完整、及时地披露相关学校信息,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学校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学校建立档案室,加强档案资料的建设和管理。各职能部门做好各类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学校建立校史室,重视教育历史物证遗存保护,发掘和弘扬学校优秀文化传统。(说明:本条第一款可依据教育部关于推进中小学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教办(2010)15号,2010年12月25日)的相关要求表述,根据实际情况载明信息公开的种类、内容。校史室或荣誉室为可选项,倡导建立。)第三十四条【平安校园制度】学校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制定校园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健康、周边环境治安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鼓励学生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依法进行善后处理。(说明:如果有校车则应在第一款中增补“严格执行接送制度”。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规范性文件较多,如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杭州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浙江省中小学校学生人身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办法、浙江省中小学幼儿园校园安全管理办法,不必罗列。)第四章教育教学管理(说明:本章样本主要提供思路,学校不必拘泥于样本条款数目与顺序。学校应围绕办学理念及价值追求充分总结提炼行之有效的做法,依据校情重新编写本章内容,充实创新。本章内容应当与第二章中的办学宗旨与使命、培养目标、办学品牌紧密呼应,体现特色。义务教育段学校还可结合浙江省义务教育教学管理指南(试行)编写。)第三十五条【教育教学管理架构】学校建立健全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年级组长(主任)负责本年级的德育、教学工作,统筹教师分工与管理、年级教育活动、学生管理工作等。教研组长负责领导、组织教师进行集体教学研究。教研组定期开展教学研究活动,按学校安排参加各种培训和学术活动,贯彻落实教学计划,完成各项教学任务。备课组长负责组织本组教师进行集体备课和教学研究活动,完成教育教学任务。(说明:各校管理模式有所不同,如部分学校备课组接受教研组的领导,也有些学校备课组接受年级组与教研组的双重领导,可依据校情重新编写。)第三十六条【德育管理】学校实行的德育管理。学校坚持全员德育原则,校长负责,教职工参与,实行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贯彻,构建德育目标体系,健全德育管理机制,建立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的育人网络,优化德育活动过程。学校加强以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为目标的公民意识教育,积极引导学生理解并正确地行使权利,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尊重他人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增强社会责任感。校外第二课堂活动.综合实践活动.(说明:学校可呼应第二章,围绕办学理念及价值追求,总结提炼学校各类教育教学管理的原则及基本做法,逐条阐述,如本条在“学校实行''的德育管理”的原则统领下分款阐述基本做法,下同。学校德育管理应突出强调生命教育与公民意识教育。)第三十七条【班级管理】(说明:建议包括班级事务管理、班集体环境营造等。)第三十八条【社团管理】团队、志愿者工作管理(说明:建议包括校内社团建设宗旨与原则,管理、活动和激励机制,学校社团特色,等等。学校应体现通过社团活动挖掘学生特长、锻炼学生才能、培养公民意识、提升学生素质等宗旨。)第三十九条【课程管理】学校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三级管理体制,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积极开发校本课程,形成学校特色课程体系。学校按照课程设置标准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学校充分发挥学科课程和综合实践活动课的整体功能,尊重人的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技术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有所长。(说明:学校可对特色课程加以精炼阐述。教育部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教发(2012)10号)要求:“落实民办学校办学自主权。.基础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在完成国家规定课程的前提下可以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民办学校引进的境外课程需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对境外教材应依法进行审定。”学校发展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可在此写明,也可在第八章第八十二条中体现,但前后不要重复。)第四十条【教学管理】学校采用班级授课制,教学组织形式为单式。汉语言文字为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学校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说明:建议包括课程计划执行、教学质量监控、教材教辅资料管理、学生课外负担控制、学习困难学生转化等基本内容。实施小班化教学的可以在本条内写明。高中段学校应增加学分制管理内容,如:“学校实行学分制教学管理,以学分为计量单位衡量学生学业完成状况。”如果在本条内表述学生作业量,应以国家、省有关规定为准绳,不可自定。)第四十一条【课堂管理】(说明:建议包括课堂学习氛围、方式、评价等,体现民主、平等、和谐和自主、合作、探究等课程改革理念。)第四十二条【体育健康教育管理】学校严格执行有关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法规规章,通过日常体育活动以及各类体育竞赛活动增强学生体质,开展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健身习惯与基本的运动技能。学校通过体育课、课外活动等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每年举办一次体育运动会和多次体育单项比赛。学校建立(医务室或卫生室),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定期体检,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学校完善卫生工作制度,不断改善环境卫生条件,在校园室内教学活动场所、食堂实施禁烟。(说明:如果有体育节等学校设立的相关教育活动“节”均可写入,下同。学校可依据校情选择填写医务室或卫生室。寄宿制学校禁烟范围应增加“学生宿舍”。)第四十三条【心理健康教育管理】学校建立(心理辅导(咨询)室(站),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配备(专或兼)职教师开展工作。(说明:学校可依据校情选择填写心理辅导(咨询)室或心理辅导(咨询)站,并表述校本心理健康教育的目标、路径与特色。)第四十四条【艺术、科技、劳动教育管理】艺术周(节)科技节(说明:学校可凝炼行之有效的艺术、科技和劳动等教育管理与活动特色加以阐述。)第四十五条【信息技术管理】(说明:学校可按照建设学习型学校的目标,以实现教育教学、管理服务信息化为抓手,阐述相关内容。)第四十六条【教育科研管理】学校营造民主、自由、科学的研究氛围,构建对话、合作、反思、共享的研修文化,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学校鼓励教师著书立说。(说明:建议包括表述管理愿景、建构管理网络、确定校本载体等内容,勿与第六章第六十二条【教师培训】内容重复。)第五章学生(说明:本章内容可直接参照起草。)第四十七条【学生入学】凡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在报经杭州市教育局确认后即取得本校学籍。(说明:教育部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教发(2012)10号)要求:“落实民办学校招生自主权。.中等层次以下民办学校按照核定的办学规模,与当地公办学校同期面向社会自主招生。”)第四十八条【学生权利】学生享有下列权利:(一)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参与学校、班级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三)按照国家或董事会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四)在品行和学业成绩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说明:学生权利包括: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权、获得学业资助权、获得公正评价权、申诉与诉讼权等。)第四十九条【学生义务】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生守则,遵守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学生行为规范要求;(二)尊师爱校,团结同学,参加集体活动,促进身心健康,养成良好品行;(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四)承担在学生自治活动中当选职务的相应职责;(五)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说明:学生基本义务包括:遵纪守法、养成良好品德、努力学习等。)第五十条【学籍管理】学校按照教育部以及省、市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严格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程序。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说明:教育部有关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有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义务教育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省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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