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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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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docx

    附件吉林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处罚标准违法情节处罚参照执行标准一、水土保持类1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八条、吉林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五十四条从轻处罚个人采挖量在三百立方米以下;单位采挖量在一千立方米以下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般处罚个人采挖量在三百立方米至五百立方米;单位采挖量在一千立方米至五千立方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从重处罚个人采挖量在五百立方米以上;单位采挖量在五千立方米以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2在二十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九条、吉林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五十五条不予处罚初次违法,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的,未造成水土流水的,且开垦或者开发面积二百平方米以下,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开垦或开发面积在二百平方米以下的责令停止开垦或开发,采取退耕、恢复植被等补救措施,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一元以上一点三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上四元以下的罚款;一般处罚开垦或开发面积在二百平方米以上五百平方米以下责令停止开垦或开发,采取退耕、恢复植被等补救措施,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一点三元以上一点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四元以上七元以下的罚款;从重处罚开垦或开发面积在五百平方米以上责令停止开垦或开发,采取退耕、恢复植被等补救措施,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一点七元以上二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七元以上十元以下的罚款。3采集发菜,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或者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一条、吉林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五十-X./八条从轻处罚在规定的期限内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对个人处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般处罚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采取补救措施的但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前采取了补救措施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对个人处三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从重处罚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采取补救措施并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前也未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对个人处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4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治水土流失措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二条、吉林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五十七条从轻处罚造成水土流失面积在一千平方米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每平方米处二元以上五元以下的罚款;一般处罚造成水土流失面积在一千平方米以上一万平方米以下的每平方米处五元以上八元以下的罚款;从重处罚造成水土流失面积在一万平方米以上的每平方米处八元以上十元以下的罚款。5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生产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吉林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五十八条不予处罚被发现初次违法的,停止违法行为,且限期内补办手续并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未造成严重水土流失危害的,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不予处罚;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从轻处罚逾期不补办的,征占地面积五公顷以下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五万立方米以下的生产建设项目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处五万元罚款;一般处罚逾期不补办的,征占地面积五公顷以上二十公顷以下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五万立方米以上二十万立方米以下的生产建设项目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逾期不补办的,征占地面积五公顷以上二十公顷以上五十公顷以下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二十万立方米以上五十万立方米以下的生产建设项目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处十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从重处罚逾期不补办的,征占地面积五公顷以上五十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五十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6水土保持设施未经自主验收或者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合格但未报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部门备案并依法取得回执自行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四条、吉林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五十九条从轻处罚征占地面积五公顷以下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五万立方米以下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处五万元的罚款;一般处罚征占地面积五公顷以上二十公顷以下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五万立方米以上二十万立方米以下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征占地面积五公顷以上二十公顷以下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五万立方米以上二十万立方米以下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从重处罚征占地面积五十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五十万立方米以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7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砰石、尾矿、废渣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五条、吉林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六十条从轻处罚倾倒砂、石、土、砰石、尾矿、废渣在一百立方米以内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每立方米处十元以上十五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清理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清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一般处罚倾倒砂、石、土、砰石、尾矿、废渣在一百立方米以上一千立方米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每立方米处十五元以上十八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清理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清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从重处罚倾倒砂、石、土、砰石、尾矿、废渣在一千立方米以上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每立方米处十八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清理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清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8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七条、吉林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六十二条不予罚款逾期未缴纳水土保持费两个月以下的责令限期缴纳,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不予罚款;从轻处罚逾期未缴纳水土保持费两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责令限期缴纳,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一倍以下的罚款;一般处罚逾期未缴纳水土保持费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责令限期缴纳,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从重处罚逾期不缴纳且逾期一年以上的责令限期缴纳,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二、防汛抗旱类1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工程的管理单位以及其他经营工程设施的经营者拒不服从统一调度和指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六十条从轻处罚尚未产生危害后果,违法情节显著轻微的,经责令改正后按要求改正的给予警告:一般处罚在发生轻度干旱和中度干旱时拒不服从统一调度和指挥的,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从重处罚在发生严重干旱和特大干旱时拒不服从统一调度和指挥的,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2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六十一条从轻处罚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在规定期限内采取补救措施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般处罚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但逾期未采取补救措施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从重处罚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3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不予处罚初次违法,停止违法行为的,且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不予处罚;从轻处罚责令后拒不停止违法行为,违法情节轻微的可适用防洪法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般处罚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占河道宽度5%以下,或者占河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经责令逾期不拆除的适用水法强行拆除,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占河道宽度5%以上15%以下,或者占河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400平方米以下,经责令逾期不拆除的适用水法强行拆除,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从重处罚违反上述规定,拒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占河道宽度15%以上,或者占河面积在400平方米以上,经责令逾期不拆除的适用水法强行拆除,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4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不予处罚初次违法,停止违法行为的,且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不予处罚;从轻处罚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在规定的期限内排除阻碍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下罚款;一般处罚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在规定期限内未排除阻碍或者采取补救措施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从重处罚拒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在限定期限内排除阻碍或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5围海造地、围湖造地、围垦河道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六条从轻处罚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在规定的期限内排除阻碍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般处罚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在规定期限内未排除阻碍或者采取补救措施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从重处罚拒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在限定期限内排除阻碍或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6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七条不予处罚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同意或者审查批准手续,影响行洪但在期限内采取了补救措施的不予处罚;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的从轻处罚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同意或者审查批准手续,影响行洪且未在限期内采取补救措施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般处罚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同意或者审查批准手续,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在限期内拆除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从重处罚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同意或者审查批准手续,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7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或者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未经审查批准开工建设,经责令限期改正但逾期不改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三条、第五十八条从轻处罚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罚款;一般处罚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的期限内逾期不改正但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从重处罚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改正的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未改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卜的罚款。8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即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三条、第五十八条不予处罚初次违法,经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的,且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验收的,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不予处罚;从轻处罚经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但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验收防洪工程设施的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般处罚经责令拒不停止生产或者使用,但在规定的期限内验收防洪工程设施的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从重处罚经责令拒不停止生产或者使用,且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验收防洪工程设施的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9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十条从轻处罚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且没有造成损失的,系初次违法的不予处罚;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的一般处罚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且没有造成损失的,非初次违法的处二万元以下罚款;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未采取补救措施但没有造成损失的,或采取补救措施但造成了损失的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从重处罚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未采取补救措施且造成损失的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1O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二条从轻处罚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且没有造成损失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般处罚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未采取补救措施但没有造成损失的,或采取补救措施但造成了损失的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从重处罚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未采取补救措施且造成损失的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三、水文管理类1不符合条件从事水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从轻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在规定的期限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活动条件的水文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八条内停止违法行为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般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停止违法行为,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从重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2拒不向有关水文机构汇交水文监测资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四十条从轻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在规定的期限内汇交水文监测资料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般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汇交资料但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前汇交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从重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汇交资料的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前未汇交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3非法向社会传播水文情报预报,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四十条从轻处罚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或者对社会秩序造成一定负面影响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或者对社会秩序造成较严重的负面影响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一百万元以上,或者对社会秩序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初次违法,停止违法行为的,且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不予处罚;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在规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未造成危害后果的,非初次违法的处二万元以下罚款;的一般处罚从重处罚4侵占、毁坏水文监测设施或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擅自使用水文监测设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四十一条、吉林省水文条例第二十九条不予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恢复原状或者未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5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种植高秆作物、堆放物料、修建建筑物、停靠船只;取土、挖砂、采石、淘金、爆破和倾倒废弃物;在监测断面取水、排污或者在过河设备、气象观测场、监测断面的上空架设线路;其他对水文监测有影响的活动;修建建筑物、停靠船只和倾倒废弃物的,在监测断面取水、排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吉林省水文条例第二十五条、吉林省水文条例第三十条不予处罚初次违法,停止违法行为的,且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不予处罚;一般处罚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在规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未造成危害后果的,非初次违法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从重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恢复原状或者未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的,以及其他对水文监测有影响的活动的四、水资源管理类1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六十九条、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不予处罚初次违法,违法取水时间不满1年,年取水量不超过IOoOnI3,在限期内补办手续或停止违法取水,积极推进整改且未造成危害后果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取地表水取水能力不满50立方米/小时,或者取地下水取水能力不满5立方米/小时,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同时补缴水资源费;一般处罚取地表水取水能力50立方米/小时以上不满100立方米/小时,或者取地下水取水能力5立方米/小时以上不满20立方米/小时,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同时补缴水资源费;或者在地下水限采区擅自取用地下水的,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的从重处罚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不采取补救措施的,或者取地表水取水能力100立方米/小时以上,或者取地下水取水能力每小时20立方米/小时以上的,或者在地下水禁采区擅自取用地下水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同时补缴水资源费。2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不处罚初次违法,在限期内停止违法行为或补办手续,积极配合整改且未造成危害后果不予处罚;从轻处罚擅自扩大的取水量占批准的取水量50%以下,或非水电取水户日最大取水量超过批准口最大取水量50%以下,或取水水源、取水地点、取水用途、水源形式等未按照取水许可规定执行的,在规定的期限内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停止违法行为并采取补救措施的一般处罚擅自扩大的取水量占批准的取水量50%以上,或非水电取水户日最大取水量超过批准日最大取水量50%以上,或取水水源、取水地点、取水用途、水源形式等未按照取水许可规定执行的,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但未采取补救措施的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从重处罚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且在限期内拒不采取补救措施等违法情节严重的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吊销取水许可证。3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不予处罚初次违法,在限期内停止违法行为,在限期内补办有关手续,积极配合整改且未造成危害后果不予处罚;一般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采取拆除措施但在规定期限内未拆除完毕或者采取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措施的但在规定期限内未封闭的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3万元以下罚款;从重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期限内未采取拆除措施或者拒不采取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4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条、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不予处罚初次违法,在限期内停止违法行为,积极配合整改,在规定时间内补报正确的取水情况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取水工程未建、在建或者已建成尚未取水对申请人给予警告,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无效,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一般处罚日取地表水能力在每小时30立方米以下的,或者地下水取水能力在每小时20立方米以下的责令其限期补缴应当缴纳的水资源费,对申请人给予警告,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无效,并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从重处罚日取地表水能力在30立方米以上、地下水能力在20立方米以上的责令其限期补缴应当缴纳的水资源费,对申请人给予警告,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无效,并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5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从轻处罚取水工程未建、在建或者已建成尚未取水,没有违法所得或非法财物的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一般处罚口取地表水能力在每小时30立方米以下的,或者地下水取水能力在每小时20立方米以下的,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从重处罚日取地表水能力在每小时30立方米以上、地下水取水能力在每小时20立方米以上的,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6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的处罚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从轻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并改正的,实际取水量超出限制取水量百分之五十以下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一般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并改正的,实际取水量超出限制取水量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从重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逾期拒不改正,或者实际取水量超出限制取水量一倍以上的吊销取水许可证,并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7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从轻处罚转让取水量占批准取水量百分之三十以下,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并改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正的一般处罚转让取水量占批准取水量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并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从重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逾期拒不改正或转让取水量占批准取水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吊销取水许可证。8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不予处罚初次违法,在限期内停止违法行为,积极配合整改,在规定时间内补报正确的取水情况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或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但报送数据经核实存在问题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在规定期限内不停止违法行为,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前仍不停止违法行为,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或报送数据经核实存在问题的处2万元罚款,并吊销取水许可证。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配合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在规定期限内拒不配合检查、不提供真实情况的处1万元以上1万5千元以下罚款;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前仍拒不配合检查、不提供真实情况的处1万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取水许可证。首次违法,在限期内安装计量设施,并完成调教或通过计量设施检定,及时补缴未安装计量设施期间不予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9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1O未安装计量设施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吉林不予处罚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三十八条、吉林省节约用水条例第五十三条的水资源费从轻处罚在限期内安装计量设施,地下水单井口取水量小于30立方米的(含30立方米),地表水日取水量小于100o立方米的(含Iooo立方米)处5000元罚款;一般处罚在限期内安装计量设施,地下水单井口取水量30100立方米的(含100立方米),地表水日取水量1000-3000立方米的(含3000立方米)处10000元罚款;在限期内安装计量设施,地下水单井日取水量100500立方米的(含500立方米),地表水日取水量3000-5000立方米的(含5000立方米)处15000元罚款;在限期内安装计量设施,地下水单井日取水量500立方米以上的,地表水日取水量5000立方米以上的处20000元罚款,吊销取水许可证。责令限期更换或者修复,在规定的期限内更换或者修复的,并完成计量设施检定的不予罚款;责令限期更换或者修复,逾期不更换或者不修复的,地下水单井日取水量小于30立方米的(含30立方米),地表水日取水量小于1000立方米的(含IoOO立方米)处IOoO元罚款;责令限期更换或者修复,逾期不更换或者不修复的,地下水单井日取水量30-100立方米的(含IOo立方米),地表水日取水量100O3000立方米的(含3000立方米)处3000元罚款;从重处罚11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三十九条、吉林省节约用水条例第五十三条从轻处罚一般处罚责令限期更换或者修复,逾期不更换或者不修复的,地下水单井日取水量100500立方米的(含500立方米),地表水日取水量30005000立方米的(含5000立方米)处5000元罚款;从重处罚责令限期更换或者修复,逾期不更换或者不修复的,地下水单井日取水量500立方米以上的,地表水日取水量5000立方米以上的处IooOo元罚款,吊销取水许可证。12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H一条从轻处罚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使用并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一般处罚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使用但未改正的处六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从重处罚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停止使用、拒不改正的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13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取从轻处罚责令限期缴纳,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水资源费的不予罚款;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一般处罚责令限期缴纳,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足额缴纳水资源费的未缴纳部分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直至足额缴纳,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从重处罚责令限期缴纳,拒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14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的;擅自停止使用取退水计量设施的,不按规定提供取水、退水计量资料的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不予处罚初次违法,经责令限期改正的,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且没有造成损失的不予处罚一般处罚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处500元以下罚款;从重处罚责令限期改正,拒不采取补救措施或造成损失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15地下水取水工程未安装计量设施的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不予处罚初次违法,在限期内安装计量设施,并完成调教或通过计量设施检定,及时补缴未安装计量设施期间的水资源费不予处罚;责令限期安装,在规定期限内安装的,口取地下水能力在30立方米以下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责令限期安装,未在规定期限内安装的,日取地下水能力在30立方米以上100立方米以下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责令限期安装,拒不安装的或日取地下水能力在100立方米以上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吊销取水许可证。责令限期更换或者修复,未在规定期限更换或者修复的,日取地下水能力在30立方米以下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责令限期更换或者修复,未在规定期限更换或者修复的,日取地下水能力在30立方米以上100立方米以下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16地下水取水工程安装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责令限期更换或者修复,未在规定期限更换或修复,日取地下水能力在100立方米以上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吊销取水许可证。17地下工程建设对地下水补给、径流、排泄等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从轻处罚责令限期采取措施消除不利影响,在规定的期限内采取措施消除不利影响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般处罚责令限期采取措施消除不利影响,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全消除不利影响的处20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从重处罚责令限期采取措施消除不利影响,逾期拒不采取措施消除不利影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采取措施消除不利影响,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3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18地下工程建设应当于开工前将工程建设方案和防止对地下水产生不利影响的措施方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从轻处罚经责令限期补报在规定的期限内补报的不予罚款;一般处罚经责令限期补报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补报的处2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案备案而未备案的:矿产资源开采、地下工程建设疏干排水应当定期报送疏干排水量和地下水水位状况而未报送的从重处罚经责令限期补报拒不补报的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19地下水取水工程未按照规定封井或者回填的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从轻处罚责令封井或者回填,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封井或者回填的,或者全部承担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封井或者回填所需费用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般处罚责令封井或者回填,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全部封井或者回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责令封井或者回填,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20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从重处罚责令封井或者回填,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封井或者回填的,或者拒不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封井或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责令封井或者回填,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35万元以上者回填的50万元以下的罚款。2O侵占、毁坏或者擅自移动地下水监测设施设备及其标志的地下水管理条例第六十条从轻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在规定的期限内采取补救措施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一般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在规定的期限内采取补救措施没有达到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继续采取补救措施,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从重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的或拒不采取补救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补救,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21地下水取水工程在施工前应当备案而未备案的地下水管理条例第六H一条从轻处罚责令限期补办备案手续,逾期未补办备案手续的,经责令在限期内封井或者回填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一般处罚逾期未补办备案手续的,经责令仍未在规定期限内封井或者回填的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从重处罚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补办备案手续的,经责令而拒不封井或者回填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封井或者回填,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22未按规定报送下一年度用水计划申请或者调整用水计划未获批准而擅自增加用水的吉林省节约用水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五H'条不予处罚首次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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