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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破产信息共享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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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破产信息共享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docx

    CCSL67WBAAS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标准Q/BAAS007XXXX个人破产信息共享管理规范Managementspecificationforpersonalbankruptcyinformationsharing(征求意见稿)XXXX-XX-XX发布XXXX-XX-XX实施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发布目次前言II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14缩略语15基本要求26信息共享技术要求26.1概述26.2基础设施层26.3汇聚层36.4治理层36.5服务层46.6安全保障47信息共享工作要求47.1信息共享准备阶段47.2信息共享对接阶段57.3业务应用阶段58使用要求7附录A(资料性)个人破产信息共享目录错误!未定义书签。附录B(资料性)已实现共享的信息内容错误!未定义书签。8.1 与人民法院共享的信息错误!未定义书签。8.2 与民政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内容错误!未定义书签。8.3 与市场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内容错误!未定义书签。附录C(资料性)未来推进共享的信息内容错误!未定义书签。C.1与财政部门之间共享的信息内容错误!未定义书签。C.2与规划自然资源部门之间共享的信息内容错误!未定义书签。C.3与人力资源部门之间共享的信息内容错误!未定义书签。C.4与住建部门之间共享的信息内容错误!未定义书签。C.5与律师协会之间共享的信息内容错误!未定义书签。参考文献8-XX.刖百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由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深圳市标准技术研究院。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郑雷、张洁波、胡精书、徐胜芳、陈佳林、邱敦强、王玉寒、袁明杨、张旭杰、李媛红、易晓珊、刘赖称、杨海霞、赵莹、罗宇民。个人破产信息共享管理规范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以下简称“市破产事务管理署”)与相关单位推进个人破产信息共享的基本要求、技术要求、工作要求、使用要求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市破产事务管理署与相关单位开展信息共享对接,以及个人破产信息共享平台的设计、开发、应用和维护。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21063.3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第3部分:核心元数据GB/T22239信息安全技术网络等级保护基本要求GB/T35273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GB/T394772020信息安全技术政务信息共享数据安全技术要求Q/BAAS003个人破产信息公开业务规范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 1个人破产信息personaIbankruptcyinformation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管理人、债务人、债权人、利害关系人等与个人破产程序有关的信息。3.2信息共享informationsharing市破产事务管理署及相关单位因履行职责使用其他单位公共数据,以及为其他单位履行职责提供本单位公共数据的行为。3.3数源单位datasourcedepartment按照信息共享要求提供数据源的机构或部门。4缩略语下列缩略语适用于本文件。API:应用程序接口(applicationinterface)APP:应用程序(application)CSV:逗号分隔值(COnInIa-SeParatedValues)ETL:抽取、转换、加载(extractio11Ntransformationloading)SQL:结构化查询语言(StrUCtUredquerylanguage)5基本要求5.1 市破产事务管理署应开发个人破产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个人破产案件相关信息的归集和共享,以信息化方式支撑个人破产业务高效开展。5.2 市破产事务管理署与数源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采集和生成的信息,应与数源单位经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实现共享,特殊情况不能实现共享的,应提供法律依据或说明有关情况。5.3 市破产事务管理署应建立共享信息使用的安全保障机制,加强共享信息使用全过程的监督管理,确保共享信息安全。6信息共享技术要求6.1 概述6.1.1 个人破产信息共享平台主要包括基础设施层、汇聚层、治理层、服务层和安全保障,为市破产事务管理署上层业务应用提供数据采集、汇聚、处理、存储和使用等支撑。6.1.2 个人破产信息共享平台与其他数源单位的应用系统可直接通过API的形式共享个人破产案件相关信息,也可通过APl的形式把个人破产案件相关信息传输至深圳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然后由数据需求方通过深圳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进行订阅。6. 1.3个人破产信息共享总体架构见图Io图1个人破产信息共享总体架构6.2 基础设施层基础设施层为个人破产信息共享平台提供存储、计算、网络和云平台等硬件基础设施。市破产事务管理署宜按照集约一体化要求,复用深圳市政务基础设施资源。6.3 汇聚层6. 3.1数据填报采集个人破产信息共享平台应能实现自定义数据模型,构建自定义表单,实现业务数据新增、修改、编辑、删除以及查询等功能。注:自定义表单采用图形化可视化操作,用户无需编程或修改代码,在界面上操作即可设计完成表单,实现控件所能实现的功能。7. 3.2数据交换采集数据交换采集应符合以下要求:a)能将源数据库表数据导入到目标数据库表;b)能将CSV、Excel文件数据导入到数据库表;c)数据导入过程中保存的配置信息能实现数据快速导入;d)能通过关联、转换、聚合等运算生成新的目标数据库表;e)对系统中已有数据,能通过自定义SQL查询语句来生成一个新的数据集。6.4 治理层6.4.1元数据管理6.4.1.1支持元数据模型创建和维护,包括元数据类型和数据库信息、数据库表及元数据模型信息,实现各个业务系统信息数据统一调度。6.4.1.2市破产事务管理署宜按照GB/T21063.3的规则对个人破产信息相关的元数据进行规定。6.4.2数据质量控制个人破产信息共享平台应具备数据质量校验功能,对导入过程中的数据质量控制要求如下:a)应检验数据的质量,包括对数据格式和接口提出统一要求,并对获取数据是否满足要求做出认定;b)应定义空缺值、内容冲突、不合规约束等数据质量评价条件,并评价数据获取质量。6.4.3ETL管理ETL管理应具备以下功能:a)支持按小时、天、周、月等周期创建定时执行的任务,并把数据导入、数据转换、SQL脚本等过程放入任务中定时执行,实现数据处理的自动化。b)支持导入数据的快速、灵活查询,用户任意拖拽数据字段到表格进行展现;c)支持包含大于、小于、等于、不等于、区间、包含等多种查询条件。注:ETL是将业务系统的数据经过抽取、清洗转换之后加载到数据仓库的过程,目的是将企业中的分散、零乱、标准不统一的数据整合到一起,为企业的决策提供分析依据,ETL是BI(商业智能)项目重要的一个环节。6.4.4数据仓库管理数据仓库应满足以下要求:a)存储专题库:b)建立各类应用的数据库表以满足数据分析和应用的需求。6.5 服务层6. 5.1接口服务应支持通过MQ、RestfulAPI、WebSerViCe和SoCKET等主流接口方式对接其他数源单位的应用系统完成消息、数据的接收与发送,接口应具备可扩展性。7. 5.2数据订阅8. 5.2.1个人破产信息共享平台应能开放相应的目录,与深圳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对接,供其他数源单位在深圳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订阅。个人破产信息共享平台应具备向深圳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提供实时数据的订阅与推送管理功能。9. 5.2.2其他数源单位将个人破产案件相关信息共享至深圳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的,个人破产信息共享平台应能在深圳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订阅相关信息。10. 5.3数据比对个人破产信息共享平台应能对数源单位提供的更新数据与在过去已接收的数据进行比对,保证数据的一致性。11. 5.4数据报表数据报表应具备以下功能:a)支持PC端和APP端统计分析报表功能;b)支持可视化、全流程的报表创建、查询和维护功能;c)支持接入关系型数据库、excel/CSV文件、APl接口等,并支持自定义扩展;d)支持免SQL编程的报表数据定制功能,方便业务人员自主定义报表。6.6 安全保障个人破产信息共享平台应符合GB/T22239中第二级安全要求,数据与信息安全应符合GB/T22239中第三级安全要求。7信息共享工作要求7.1信息共享准备阶段7.1.1基本要求个人破产信息共享应限于个人破产案件及其相关的政务信息。其中案件信息由人民法院提供,政务信息由各政务部门提供。7.1.2确定数源单位市破产事务管理署应根据个人破产涉及到的多方事务所需的数据资源,明确提供相关数据的数源单位。注:数源单位包括但不限于人民法院、民政、市场监管、住房建设、公安、社会保障、税务等相关单位。7.1.3.1市破产事务管理署可根据QBS003规定的个人破产信息登记与公开要求,制定个人破产信息共享目录。7.1.3.2个人破产信息共享目录宜包括需共享的信息内容、数源单位、共享方式、公开范围、更新频率等信息。7.1.3.3市破产事务管理署应在征求相关数源单位和深圳市政务数据管理部门的同意后发布个人破产信息共享目录。注:市破产事务管理署于2022年印发深圳市个人破产信息共享目录(2022年版)的通知(深破产事务20224号),当前深圳市个人破产信息共享目录见附录M7.1.4 确定覆盖范围市破产事务管理署可根据个人破产业务开展情况,逐步从市级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扩大至省级或国家级政务信息资源共享。7.1.5 确定信息更新频率信息共享资源应根据业务需求,确定信息资源共享的更新频率。更新频率分为实时、日、周、月、季度和年度等。7.2信息共享对接阶段7. 2.1基本要求个人破产信息共享原则上应依托个人破产信息共享平台开展,个人破产信息共享平台无法满足要求的,市破产事务管理署应与数源单位形成技术方案,征求深圳市政务数据管理部门意见后,可采用符合信息安全管理规定的其他信息共享方式。8. 2.2对接工作7.2.2.1市破产事务管理署应在7.L3的要求下,与数源单位共同确定需要共享的信息资源清单。7.2.2.2市破产事务管理署应与数源单位建立信息共享沟通机制,确定信息共享的范围、技术实现方式、数据安全等内容。7.2.2.3市破产事务管理署应根据数源单位的对接需求和实现方式,组织开发团队进行平台技术开发与数据对接。7.2.2.4个人破产数据共享交换前,市破产事务管理署应与数源单位进行数据共享交换的联调测试工作。联调测试通过后,方可进行数据共享交换。7.2.3调整与终止7.2.3.1市破产事务管理署发现共享数据有误或缺失时,应向数源单位提出数据补充修正要求;数源单位收到数据补正要求时,应及时完成数据补充修正。7.2.3.2当共享目的和需求发生变化,或者信息量和共享频率无法达到预期目标时,市破产事务管理署在重新评估后,应及时调整和优化信息共享资源目录,与其他数源单位按7.2.2的要求更新调整需要共享的信息资源范围和方式。7.2.3.3市破产事务管理署与其他数源单位无法在共享活动中实现共享目的,或共享需求改变时,可在协商达成一致后退出共享活动,并及时关闭APl接口。7.3业务应用阶段市破产事务管理署在开展个人破产案件业务过程中,按照共享信息的流向可分为两种共享方式:其他数源单位共享信息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市破产事务管理署共享信息至其他数源单位。注:市破产事务管理署当前已实现共享的信息内容见附录B,未来推进共享的信息内容见附录C。7.3.2其他数源单位共享信息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市破产事务管理署在办理个人破产案件时,通过个人破产信息共享平台提交信息查询或核对申请。数源单位共享信息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主要有两种途径:a)接口:数源单位的应用系统与市破产事务管理署的个人破产信息共享平台进行接口对接,数源单位审核通过后,信息可通过APl接口推送至个人破产信息共享平台;b)订阅:数源单位的应用系统把个人破产案件相关信息共享至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再由市破产事务管理署的个人破产信息共享平台按需订阅。共享流程见图2。图2市破产事务管理署发起信息共享查询流程7.3.3市破产事务管理署共享信息至其他数源单位市破产事务管理署的案件信息需要共享至其他数源单位时主要有两种途径:a)接口:市破产事务管理署的个人破产信息共享平台以接口的形式将共享信息直接传输至对应数源单位的应用系统;b)订阅:市破产事务管理署的个人破产信息共享平台将共享信息传输至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由数源单位按需订阅。共享流程见图3。图3市破产事务管理署共享信息至其他数源单位的流程8使用要求8.1 市破产事务管理署应建立共享信息使用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岗位设置和人员配置,以及岗位职责、分工和技能要求。8.2 市破产事务管理署对共享数据的使用(包括数据处理、数据存储、数据备份、数据销毁和数据使用监管)宜参照GB/T394772020中第6.3的规定执行。8.3 市破产事务管理署宜按照GB/T35273开展个人信息的共享活动,共享信息公开应按照Q/BAAS003的规定执行。参考文献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2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O八号)3深圳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深府(2015)99号)4关于推进个人破产信息共享的实施方案(深破产事务(2022)1号)5深圳市个人破产信息共享目录(2022年版)(深破产事务(202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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