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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全文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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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全文及解读.docx

    吉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行为,统一处罚标准,维护劳动者和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吉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以及依法受委托组织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吉林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法定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根据违法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对违法行为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进行裁量的权限。本制度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是指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结合本地区本部门行政管理实际,按照裁量涉及的不同事实和情节,对法律法规、规章中的原则性规定或者具有一定弹性的执法权限、裁量幅度等内容进行细化量化,以特定形式向社会公布并施行的具体执法尺度和基准。第四条不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同一违法行为的规定不一致,其适用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上位法的规定。第二章裁量权的适用原则第五条行使裁量权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行使裁量权,应当严格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应当符合设定该项行政处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立法目的。(二)公平公正原则。行使处罚裁量权应当平等对待被处罚的当事人,不得以外在因素差别对待违法主体。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以及所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违法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一致。对同一案件的多个违法主体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区分不同情节及其在违法活动中所起的作用,分别确定相应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三)过罚相当原则。行使处罚裁量权,必须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所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综合考虑法律因素和事实因素,禁止处罚畸轻畸重、重责轻罚、轻责重罚。(四)程序正当原则。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法定程序,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裁量标准,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予采纳。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履行听证程序。(五)处罚与教育并重原则。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既制裁违法行为,又要教育当事人自觉守法、自我纠正。第六条行政相对人被同时发现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应当适用相关法律条款规定,分别裁量,可以分别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七条适用裁量权规定作出处罚决定时,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阐明违法的具体事实、情节和作出处罚决定所适用的明确法律依据。第三章裁量权的适用标准第八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能够主动配合调查和接受教育,并按要求在规定时限完成整改,不予处罚。第九条对于情节轻微的首次违法违规行为,在未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行政相对人主动配合调查和接受教育,并在规定时限完成整改的前提下,对行政相对人可以免予处罚。第十条对于依法必须进行处罚的违法行为,在行政相对人主动配合调查,并在处罚决定作出前承诺在规定时限内达到整改要求的,要适当裁量,可以减轻处罚,适用最低的处罚标准。第十一条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违法行为的情节、侵害对象人数、违法行为持续的时间、涉案金额、危害后果的轻重等,将决定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主要分为三档:情节较轻、情节较重和情节严重。第十二条依法应当减轻处罚的,在原情节的处罚标准的下一档内实施;依法应当从轻处罚的,在原情节的处罚标准内较低档次实施。第十三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从重或者加重对行政相对人的处罚。第四章工作流程及相关规定第十四条实行审核制度。案件调查终结后,案件主办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对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提出建议,并说明行使裁量权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对于依法需要履行法制审核的,应当履行法制审核程序。第十五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的行政处罚案卷中要体现适用行政处罚裁量制度情况,应在调查终结报告、案件集体讨论记录、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进行表述,最大限度地详细引用。第十六条行政执法中应当推广运用提示、示范、辅导、引导、规劝、约谈、建议等行政指导方式,并灵活运用口头或书面形式引导行政相对人自觉守法、主动纠正违法行为。第十七条实行适时评估修订制度。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发生改变,或者实施行政行为时实际情况发生变化,应对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适时进行评估、修订、调整和完善。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八条实行裁量权执法责任制度。对不当行使或违法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部门和相关行政执法人员,有权机关予以纠正后,依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第十九条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对本级的裁量权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自查;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下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裁量权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检查。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吉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中的“以上”“以下”“不超过”“至”均含本数,“不足”不包含本数。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吉人社联字(2010)4号)同时废止。附件:1 .吉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2 .吉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首违不罚清单3 .吉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不予处罚清单附件:附件1-3.xlsx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政策解读一、为什么要修订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和吉林省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实施方案(吉司发(2023)5号),要求行政机关依法制定裁量基准,并向社会公布。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于2010年印发了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吉人社联字(2010)4号)作为指导市(州)、县(市、区)人社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参照执行的政策文件。但因文件出台时间较长,且机构改革职能调整,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等原因,部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已难以满足当前行政执法工作实际,需要修订完善。二、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主要内容有哪些?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包括“1+3”共4个文件,包含规定正文、裁量权细化标准首违不罚清单和不予处罚清单。规定共22条,主要包括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适用主体、遵循的原则、行政处罚适用规则,对从轻、减轻、不予处罚、首违不罚的行政处罚进行了解释,并明确了从轻、减轻或者首违不罚的具体情形,建立案件审核制度,推广运用提示、示范、辅导、引导、规劝、约谈、建议等行政指导方式,明确实行适时评估修订制度和监督机构作用,以及技术规范和生效时间。三、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的作用是什么?修订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目的在于规范各地执法过程中对同一事项或相似情形因裁量标准不一而出现处罚结果不同,防止基层执法过程中滥用裁量权的问题。规定修订发布后,全省将采用统一标准,裁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违法行为,并明确了首违不罚、免于处罚的具体情形,是我省人社领域优化营商环境、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举措。四、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有哪些特点?与外省和历史相较,本规定有以下两个特点:1 .突出裁量的覆盖面广、制定依据新。规定涵盖人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绝大部分行政处罚条款,新增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相关内容,新增处罚事项20项。2 .明确裁量的适用规则,统一标准尺度。对同一违法行为均有处罚条款规定的,原则上普遍适用最新处罚条款制定裁量规定,对不同法律规范对相类似违法行为的处罚条款裁量基准幅度进行了统一。五、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从什么时间开始正式实施?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吉人社联字(2010)4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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