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三一办公! | 帮助中心 三一办公31ppt.com(应用文档模板下载平台)
三一办公
全部分类
  • 办公文档>
  • PPT模板>
  • 建筑/施工/环境>
  • 毕业设计>
  • 工程图纸>
  • 教育教学>
  • 素材源码>
  • 生活休闲>
  • 临时分类>
  • 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首页 三一办公 > 资源分类 > DOCX文档下载
     

    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实施办法-全文及解读.docx

    • 资源ID:6689718       资源大小:25.43KB        全文页数:13页
    • 资源格式: DOCX        下载积分:5金币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会员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开放平台登录 QQ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5金币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专享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实施办法-全文及解读.docx

    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实施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贯彻国家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有效推进本市大气环境治理和节能;翩E工作,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加快发展,制订本实施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实施办法所适用的新能源汽车,是指已纳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或国家其他相关车型目录,在本市使用,符合本实施办法管理规定的纯电动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本市公交汽车、巡游出租车领域使用新能源汽车,不适用本实施办法。第三条(职责分工)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本实施办法施行的总体协调,对本实施办法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本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总体推进和协调;受理新能源汽车车型登记,指导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或进口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设立或授权的销售公司(以下统称"新能源汽车厂商)落实本实施办法明确的责任,并对落实情况组织开展评估;指导新能源汽车厂商提供充(换)电设施配套服务;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市交通委、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受理并核查消费者(含二手新能源汽车受让人)新能源汽车专用牌照额度(以下简称"专用牌照额度")申请,并出具确认凭证;细化并落实新能源汽车及车用动力蓄电池数据采集与监测管理要求,按照有关规定,委托独立第三方机构开展相关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开展车用废旧动力蓄电池监督管理工作。市交通委负责管理新能源汽车专用营运额度(以下简称“专用营运额度),并指导相关营运企业予以申领;会同市经济信息化委发放专用牌照额度。市公安局负责办理新能源汽车相关登记,会同市交通委细化新能源货运车辆通行证支持办法。市商务委负责指导监督二手新能源汽车市场规范运营。市大数据中心负责建设和运维"一网通办一新能源汽车专用牌照申领T牛事数据平台",确保各部门数据交互及时稳定。第四条(消费者)本实施办法所称的消费者,包括单位用户和个人用户。单位用户是指本市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当前信用状况良好,且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人数超过5人或申请之日前1年在本市连续缴纳税收的企业单位、人民团面口社会组织。个人用户是指信用状况良好、持有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且不存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相关情形的下列人员:(一)本市户籍居民;(二)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三)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且自申请之日前36个月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的来沪人员;(四)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积分达到标准分值,且自申请之日前6个月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的来沪人员;(五)持有有效身份证件,且自申请之日前6个月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的港澳台居民、华侨和外籍人员。本条所称道路交通安全违法相关情形包括:当前驾驶证状态为超分、停止使用、暂扣、吊销或扣留情形;自申请之日前1年内(含申请日)驾驶机动车发生5次及以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累积记分达到12分。第五条(专用牌照额度)本市在非营业性客车总量控制的原则下,对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用于非营运的,免费发放专用牌照额度。个人用户申领专用牌照额度,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本人名下无使用本市专用牌照额度注册登记的新能源汽车;(二)本人名下无非营业性客车额度证明;(三)本人名下无使用非营业性客车额度注册登记的机动车(不含摩托车)。使用专用牌照额度注册登记的新能源汽车报废以及办理转让和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失窃手续的,专用牌照额度自动作废。第六条(专用营运额度)按照本市现有营运车辆额度管理相关规定,新增营运额度时,优先发放专用营运额度。使用专用营运额度注册登记的新能源汽车办理转让和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手续的,按照本市交通管理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使用专用营运额度注册登记的新能源汽车更新时,仅限于更新纯电动汽车或燃料电池汽车,不得更新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第七条(通行便利)货物运输企业购买符合条件的纯电动汽车或燃料电池汽车用于载货运输的,市相关部门支持相关车辆在本市载货汽车限行区域通行,并优先核发货运汽车通行证。第八条(车型登记)新能源汽车厂商销售的新能源汽车需享受专用牌照额度政策,且符合本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新能源汽车厂商应当通过本市指定平台完成车型信息登记,市经济信息化委对登记信息进行确认。第九条(专用牌照额度申领)本市通过一网通办一新能源汽车专用牌照申领T牛事等窗口,办理新能源汽车确认凭证审核事项。购买新能源汽车的消费者申领专用牌照额度时,可以按照规定渠道和程序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市经济信息化委对消费者提交的申请材料和新能源汽车厂商提交的销售车辆合格证明等材料进行审核,符合专用牌照额度申领条件的,发放确认凭证。市交通委凭确认凭证等相关材料,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发放专用牌照额度。第十条(车辆注册登记手续办理)消费者可以凭购车发票、专用牌照额度、相关税费凭证等材料,按照现行机动车注册登记有关程序,向市公安局申请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手续。第十一条(车辆转让和变更)在本市注册登记的新能源汽车所有权发生转让或在共同所有人之间变更,符合机动车登记规定有关情形,且受让人符合本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受让人可以申领专用牌照额度,并向市经济信息化委提出申请。市经济信息化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发放确认凭证。市交通委根据确认凭证,发放专用牌照额度。受让人不符合要求的,新能源汽车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市经济信息化委不再向受让人发放确认凭证。第十二条(公共数据采集)市经济信息化委委托的独立第三方机构(以下简称"第三方机构"),承担本市新能源汽车公共数据采集与监测市级平台建设、运营维护、数据研播口信息发布等工作。第三方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试行),规范新能源汽车数据处理活动,及时向相关部门报送风险评估报告,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第十三条(厂商责任)新能源汽车厂商销售新能源汽车,享受本实施办法有关政策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并承担相应责任:(一)新能源汽车厂商具备较强的研发和生产能力,向消费者提供完善的销售及售后应急保障服务,严格履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实施管理办法等明确的责任和义务,按照有关规定,接受相关监管部门开展的产品质量检查。销售的新能源汽车产品,符合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和质量保障要求,并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保持一致。(二)新能源汽车厂商销售新能源汽车时,主动出示具有相关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车辆参数证明文件。消费者申请专用牌照额度时,新能源汽车厂商向消费者和相关审核部门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车辆信息,将充(换)电设施建设纳入销售服务保障体系,承担为消费者提供符合智能化技术要求和安全标准的充(换)电设施的义务。相关充(换)电设施配套满足消费者实际需要,并符合本市管理要求。(三)新能源汽车厂商在销售新能源汽车时,确保新能源汽车及装载的车用动力蓄电池具备相关数据采集能力,并主动向消费者告知第三方机构实施数据采集和远程监控的依据、范围和用途。(四)进口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在境内设立或授权的销售公司是独立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主体,按照相关规定向海关监管机构申报。进口新能源汽车及其关键零部件,应当符合我国有关质量标准、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并满足我国强制性认证和进口许可规定。新能源汽车厂商应当严格落实上述责任,及时向市经济信息化委递交企业责任评估自查报告。第十四条(车用动力蓄电池监管)新能源汽车厂商或其指定的车用动力蓄电池生产厂商承担废旧车用动力蓄电池溯源和回收主体责任,可以按照汽车动力蓄电池编码规则(GB/T34014-2017),对车用动力蓄电池进行编码管理,具备对车用动力蓄电池全过程监管和追溯能力。新能源汽车厂商销售新能源汽车时,应当将车用动力蓄电池编码纳入销售合同主要条款。二手新能源汽车所有权转让交易时,转让方应当在新能源汽车厂商和车辆流通管理部门指导下,开展车用动力蓄电池编码过程溯源采集,并将电池编码纳入车辆所有权转让合同主要条款;对未完成车用动力蓄电池编码采集的,二手新能源汽车所有权转移时,本市不再发放专用牌照额度。消费者使用新能源汽车,不得擅自拆装、丢弃车用动力蓄电池。新能源汽车发生报废的,车辆或车用动力蓄电池所有人应当主动将车用动力蓄电池交还至有资质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拆卸处置。第十五条(退出机制)新能源汽车厂商对新能源汽车产品安全性和一致性、销售及售后服务能力、废旧车用动力蓄电池回收处置、落实消费者充(换)电条件等承担主体责任,应当协助相关部门开展事中事后监管。新能源汽车厂商未履行上述责任,经市经济信息化委等相关部门提出整改要求后,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暂停享受本实施办法相关支持政策。第十六条(监督管理)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交通委、市公安局按照各自职责,进行监督管理。消费者(含二手新能源汽车受让人)对提供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新能源汽车厂商对车型登记信息、销售产品的一致性和提供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提供虚假信息、材料,骗取专用牌照额度的,市经济信息化委撤销确认凭证,市交通委收回专用牌照额度,市公安局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收缴新能源汽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消费者将非营业性新能源汽车用于经营性用途或未按照有关规定处置车用动力蓄电池的,一经查实,相关信息记入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在本实施办法施行期间禁止申请专用牌第十七条(有效期)本实施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第十八条(附则)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调整和新能源汽车技术进步、产业发展、推广应用规模等因素,本市将适时调整本实施办法,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今后本实施办法有关标准和规定如与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不一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文字】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实施办法政策解读(2023年12月15日)近日,市政府办公厅转发了市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制订的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对消费者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继续给予政策支持。现就消费者关心的主要问题作一解读。1 .本次政策修订的背景是什么?近年来,随着技术进步、成本下降、充电配套等条件的逐步完善,新能源汽车正越来越多被社会所关注和接纳。党中央国务院多次出台相关文件要求巩固和扩大新能源汽车发展优势,加快新能源汽车应用。上海始终坚持贯彻落实国家要求,通过出台多轮政策,持续提供免费专用牌照额度支持,取得了积极成效。考虑到上一轮实施办法于2023年12月31日到期,为做好政策衔接、稳定新能源汽车消费,市有关部门在开展全面评估基础上,围绕落实国家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发展总体部署,兼顾促进消费和完善超大城市交通治理要求,启动了实施办法修订工作,期间广泛听取并采纳了各方意见,经过多次修改和完善,最终完成了修订。2 .购买哪些新能源汽车能享受政策?实施办法明确,对已纳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或国家其它相关车型目录,在本市使用的纯电动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包括进口新能源汽车,可享受实施办法相应政策支持。3 .与上轮政策相比,修订后的实施办法对新能源汽车专用牌照额度的申领要求有哪些变化?实施办法总体上延续了上一轮政策安排,对个人用户和单位用户购买新能源汽车继续给予免费专用牌照额度支持。具体有以下三处修订:一是调整部分个人用户的申领要求。对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来沪人员,由上一轮政策要求申请之日前24个月内累计缴纳社会保险或者个人所得税满12个月",调整为"申请之日前36个月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者个人所得税。二是调整申请个人拥有车辆条件,由上一轮政策要求”个人名下没有使用本市专用牌照额度登记的新能源汽车,调整为申请人名下既"无使用本市专用牌照额度登记的新能源汽车,也"无营业性客车额度证明,还"无使用非营业性客车额度注册登记的机动车(不含摩托车),通俗地讲,就是要求个人名下"既无新能源车,也无燃油车(沪C号段车辆除外)。三是调整单位用户申领要求。对单位用户申领新能源汽车牌照,在上一轮政策要求"信用状况良好"基础上,增加"在本市缴纳的职工社会保险人数超过5人,或者单位自申请之日前1年在本市连续缴纳税收的要求。进行这些修订主要有以下两点考虑:一是新能源汽车作为市民日常出行工具,已经能满足大部分出行场景需要。基于促进节能减抖坏口缓解交通拥堵考虑,对于名下没有在本市注册登记汽车的个人用户,实施办法通过发放免费专用牌照额度继续支持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对于名下已拥有在本市注册燃油汽车的个人用户,实施办法则鼓励个人将燃油车置换为新能源汽车。二是确保与相关政策的衔接,修订后的实施办法对来沪人员相关要求与本市非营业性客车额度拍卖资格要求一致。4 .修订后的实施办法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信用状况良好”的界定有无新变化?修订后的实施办法在这两方面没有新变化。其中,道路交通安全违法相关情形主要包括:驾驶机动车发生5次及以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处以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的行政处罚,当前驾驶证状态为超分、停止使用、暂扣、吊销或扣留情形的,或者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达到12分及以上的情形。信用状况良好是指个人或单位用户在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上未记载相关失信信息。失信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各类税费欠缴信息;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逃票信息;酒驾等信息;考试作弊信息;涉及财产纠纷的民商事生效判决信息,不执行生效判决的信息;以及从事非法客运信息等。5 .对二手新能源汽车转让、变更,有什么新的规定?消费者受让二手新能源汽车用于非营运的,符合相关条件和管理要求,也可以申领专用牌照额度。但需要注意下列事项:一是拟受让的新能源汽车,须是在本市注册登记。二是二手新能源汽车受让人,应当具备与购置新车的消费者同样的资格要求,具体详见上述第3条解读。6 .新能源汽车厂商需要承担哪些责任和义务?实施办法延续了对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和销售商责任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要求,主要体现在:(1)细化厂商责任要求。主要包括:车辆性能和售前售后服务的保障责任;相关数据接入公共数据采集平台责任;承担为消费者提供符合技术和安全标准要求的充电设施的义务;承担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处置责任。(2)明确厂商评估和退出机制。一是厂商未提供年度评估自查报告,或经评估认定确未能履行相关责任;二是销售的新能源汽车发生重大安全或质量事故(包括但不限于爆炸、起火、漏电),并造成人员伤亡或恶劣社会影响的;三是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或销售机构存在服务不规范、出具虚假票摘言息、未按规定为消费者落实充电设施、未履行相关承诺、整车或动力电池性能未能达到相关标准。若出现上述情形,实施办法明确相关部门将启动对厂商落实责任落实情况的评估工作,对无法切实履行相关责任的厂商,不再给予本市相关政策支持。7 .消费者在哪里申请专用牌照额度?为方便消费者申领新能源汽车专用牌照额度,提高办事效率,本市通过"一网通办T能源汽车专用牌照申领一件事数据平台,统一受理消费者申请并开启后续信息查询等服务。申请人须提供必要的审核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户籍证明、居住证明或其他身份证照;机动车驾驶证;单位证照等)。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相关部门按程序审核申请人提交的身份信息和厂商提交的车辆合格证明等信息。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以前往本市车辆管理部门完成新能源;气车注册登记,领取号牌。8 .这次实施办法有效期设定为1年的考虑是什么?近年来,伴随着新能源汽车产品性能日趋成熟,充换电等基础设施逐步完善,本市新能源汽车应用快速普及,已成为市民出行的主要选择工具之一。上海作为超大城市,平衡汽车增长和缓解道路拥堵矛盾是一项必须长期坚持的任务。本市在坚定不移支持新能源汽车应用前提下,需要持续研判行业发展趋势,把握新能源汽车不同发展阶段应用特征,不断完善相关政策,统筹新能源汽车应用与城市交通管理要求。基于当前新能源汽车快速发展态势,实施办法有效期暂定为1年,即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至2024年12月31日截止。市相关部门已就后续政策启动研究,期间将广泛听取社会各方意见,依法依规发布信息,确保相关安排平稳有序衔接。

    注意事项

    本文(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实施办法-全文及解读.docx)为本站会员(李司机)主动上传,三一办公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三一办公(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不扣分。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

    三一办公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