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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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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docx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1 .总则1.1 编制目的迅速控制、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保障畜牧业生产安全,保护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订本预案。1.3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n级)和一般(IV级)四级。1.3.1 特别重大(I级)动物疫情(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我省与相邻省份的相邻区域有10个以上县发生疫情,或我省行政区域内有20个以上县发生或者10个以上县连片发生疫情,或我省在内的数省呈多发态势的疫情。(2)口蹄疫在14日内,我省与相邻4个以上省连片发生严重疫情。(3)非洲猪瘟在21日内,我省与相邻4个以上省连片发生严重疫情。(4)小反刍兽疫在21日内,我省与其他4个以上省发生严重疫情,或我省有3个以上市(州)发生疫情。(5)动物暴发疯牛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6)农业农村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I级)动物疫情。1.3.2重大(II级)动物疫情(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我省有2个以上市(州)发生疫情或有20个以上疫点,或有5个以上、10个以下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或与我省相邻省份的相邻区域有10个以下县发生疫情。(2)口蹄疫在14日内,我省有2个以上相邻市(州)或有5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3)非洲猪瘟在21日内,我省有5个以上市(州)发生疫情,疫区集中连片,且疫情有进一步扩散趋势。(4)小反刍兽疫在21日内,全省有2个市(州)发生疫情的。(5)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我省有2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猪瘟、新城疫等一类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6)在我国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疫病在我省又有发生或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我省或发生。(7)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炭疽、结核病、狂犬病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3个以上市(州)或其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趋势。(8)农业农村部或省农业农村厅认定的其他重大(H级)动物疫情。1.3.3较大(IU级)动物疫情(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1个市(州)内有2个以上5个以下县(市、区)发生疫情或有1个县(市、区)内出现5个以上10个以下疫点。(2) 口蹄疫在14日内,在1个市(州)内有2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3)非洲猪瘟在21日内,我省有2个以上、5个以下市(州)发生疫情。(4)小反刍兽疫21日内,在1个市(州)的行政区域内发生疫情的。(5)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在1个市(州)内有5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6)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在1个市(州)内有3个以上县(市、区)暴发流行布鲁氏菌病、炭疽、狂犬病等二类动物疫病。(7)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种、毒种发生丢失。(8)市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In级)动物疫情。1.3.4一般(IV级)动物疫情(1)非洲猪瘟、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新城疫疫情在1个县(市、区)内发生。(2)非洲猪瘟在21日内,我省有1个市(州)发生疫情。(3)二、三类动物疫病在I个县(市、区)内呈暴发流行。(4)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IV级)动物疫情。1.4 适用范围适用于我省发生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n级)和一般(IV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1.5 工作原则突发IIV级动物疫情后,有关各级人民政府、有关机构立即按照预案要求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实施应急处置工作。1.5.1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扑灭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疫情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实行分级管理。1.5.3 快速反应,高效运转。各级人民政府和农业农村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体系、应急反应机制和应急处置制度,提高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能力;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各级人民政府要迅速作出反应,采取果断措施迅速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1.5.4 预防为主,群防群控。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控制、净化、消灭相结合的方针,加强防疫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并根据需要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开展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情况及时分析、预警,做到及时发现,快速反应,严格处理,减少损失。2 .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2.1 应急指挥机构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并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成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建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级农业农村部门的建议和工作需要成立全省和地方应急指挥部。2.1.1 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组成指挥长: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省长,副指挥长: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农业农村厅厅长成员: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管理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林业草原局、成都海关、民航西南地区管理局、邮政管理局、省通信管理局、中国铁路成都局集团有限公司、省人民政府新闻办、省网信办、省军区、武警总队等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省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主任由省农业农村厅分管厅领导担任。省指挥部职责:负责统一对全省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领导、指挥和协调,作出处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决策,决定要采取的措施。省指挥部办公室职责:按照指挥部的统一部署,负责组织、协调全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制订防治政策,部署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工作,督促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部门、单位按要求落实各项防治措施。省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省农业农村厅:负责组织制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治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防控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对有关区域实施封锁等建议,紧急组织调拨疫苗、消毒药品等应急防疫物资等。提出启动、停止疫情应急控制措施建议,组织对扑疫及补偿等费用和疫情损失的评估。省人民政府新闻办、网信办:组织新闻媒体及时报道由省农业农村厅提供的经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发布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信息,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正确引导舆论,加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宣传报道和动物防疫知识普及。按照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规定做好相关工作。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将防疫基础设施项目纳入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配合省农业农村厅抓好防疫体系基础设施建设工作0省科技厅: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组织科研力量开展应急防治技术科研攻关,协调解决检测技术、药物、疫苗研发和应用中的科技问题。省公安厅:密切注视社会动态,参与做好疫区封锁、动物扑杀等工作,依法、及时、妥善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省民政厅:负责对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统一组织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社会捐助工作,负责接受、分配省内外各界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组织和动员社区、村委会力量参与群防群控。省财政厅:按国家规定保证我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所需经费并做好经费和捐赠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好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人员的有毒有害岗位津贴和工伤待遇政策。省生态环境厅:负责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中畜禽无害化处置场地选址,做好处置场地周边环境监测,及时采取防止污染措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做好餐厨废弃物管理,加强对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的监管工作。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加强运输监管,支持农业部门指定通道、临时检查站(检疫申报点)开展检疫监管,强化信息交流互通。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的运输。省商务厅:负责做好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工作,维护市场秩序,负责疫后相关畜禽产品市场的恢复和开拓。配合省农业农村厅等部门做好畜禽产品设限的应对工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疫区内人员防护有关标准的制订和技术指导以及高危人群的预防和医学观察、人间疫情监测工作。省应急管理厅:负责根据疫情事件分级,统筹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省市场监管局:负责做好疫区、受威胁区内的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监管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关闭疫区、受威胁区内的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活动。做好流通环节动物产品监管,严防病死动物及其产品流入市场、进入餐桌,加强肉类生产企业、肉类交易市场、商场超市、餐饮服务等生产经营场所的监督检查。联合住建、农业等部门做好餐厨剩余物的监管。依法确保应急物资的产品质量(有相关法律法规指定管理部门的产品除外),参与制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置的相关技术标准。省林业和草原局: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的资源调查和观测,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陆生野生动物的分布、活动范围和迁徙动态趋势等预警信息。协助省农业农村厅组织开展对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工作,发生陆生野生动物疫情,会同有关部门快速采取隔离控制等措施。成都海关:负责做好出入境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验检疫工作,防止疫病的传入传出,及时收集、分析境外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信息并及时向应急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依法做好应急物资的储备和保障工作,参与制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置的相关技术标准,参加涉及进出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置工作。中国铁路成都局集团有限公司、民航西南地区管理局:依照各自职责保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的运送,确保安全、快速,防止疫情扩散。省通信管理局:负责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的通信保障工作。军区、武警总队:负责军队、武警系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配合当地人民政府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其职责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需要组织做好相关工作。2.2 日常管理机构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全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能是:依法组织、协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相关法规的起草工作;组织制订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政策和措施;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监测和预警系统;制(修)订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组织预案演练;组织对兽医专业人员进行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指导各地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市(州)级、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2.3 专家委员会省农业农村厅组建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专家委员会,其具体职责是:对相应级别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对技术措施提出建议;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准备提出建议;参与制(修)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处置技术方案;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培训;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建议;承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和日常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市(州)级、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需要组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专家委员会。2.4 应急处理机构2.4.1 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省动物卫生监督、农业综合执法机构:负责全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开展现场临床诊断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疫病监测,对封锁、隔离、紧急免疫、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等措施的实施进行指导、落实和监督。2.4.2 成都海关:负责加强对出入境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验检疫、疫情报告、消毒处理、疫情处置、流行病学调查和宣传教育等。四川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组织体系框架*领导或业务指导<"->配合2.5组织体系框架-12-3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预警与报告3.1 监测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省农业农村厅会同成都海关、省林业和草原局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开展重大动物疫病的监测。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3.2 预警各级农业农村部门根据同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疫情会商结果等,按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作出相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I级、II级、HI级、IV级动物疫情预警级别。3.3 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3.3.1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1)责任报告单位: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各相关科研院校;海关机构;农业农村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等相关单位。(2)责任报告人执行职务的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动物卫生执法(监督)机构、海关机构的兽医人员;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的兽医;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人员。3.3.2 报告形式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按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有关规定报告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可以书面、电话或口头形式报告。3.3.3 报告时限和程序发现可疑动物疫情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县(市、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县(市、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调查核实;初步认为属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在2小时内将情况逐级报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并同时报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同级卫生主管部门。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省农业农村厅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所属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省农业农村厅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报省人民政府和农业农村部。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立即按要求采集病料样品送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确诊,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不能确诊的,送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3.3.4 报告内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报告包括下列内容: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染疫、疑似染疫动物种类和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流行病学和疫源追踪情况;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4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和终止4.1 应急响应的原则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事发地的县级、市(州)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应急响应。同时遵循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根据不同动物疫病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疫情的发展趋势,对势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疫情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疫情应相应降低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力式有效控制疫情发展。未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地方,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接到疫情通报后,要立即组织做好人员、物资等应急准备工作,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上一级农业农村部门的统一指挥,支援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4.2 应急响应4.2.1 特别重大(I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突发I级特别重大动物疫情后,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规定,按照国务院或农业农村部要求,启动I级应急响应机制,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疫情处置工作。对超出省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请求国务院予以支持。(1)有关市(州)和县级人民政府:在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在相关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临时征用房屋、场所、交通工具;封闭被动物疫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紧急措施;组织铁路、交通、民航、海关等部门依法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对进出疫区、出入境的交通工具进行检查和消毒;按国家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做到及时主动,准确把握,规范有序,注重社会效果;组织乡镇、街道、社区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开展群防群控;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2)省指挥部成员单位:在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按照预案规定及时作出应急反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疫情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3)省、市(州)、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动物卫生执法(监督)机构按照职能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调查与处理;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组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专家委员会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进行评估,对启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级别提出建议;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紧急免疫和预防用药;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理工作的督导和检查;对新发现的动物疫病,及时按照国家规定开展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培训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教育,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疫情、现场调查情况、疫源追踪情况以及对扑杀动物、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等措施的效果评价。(4)省、市(州)、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组织疫病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向同级农业农村部门报告结果,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防控措施;按规定采集病料送省级实验室或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承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技术培训。(5)省、市(州)海关机构:境外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会同有关部门停止从疫区国家或地区输入相关动物及其产品;加强对来自疫区运输工具的检疫和防疫消毒;参与打击非法走私入境动物或动物产品等违法活动。境内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加强出口货物的查验,会同有关部门停止疫区和受威胁区的相关动物及其产品的出口;暂停使用位于疫区内依法设立的出入境相关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海关工作中发现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或者疑似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立即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报告并协助当地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省动物卫生执法(监督)机构采取区域封锁、动物扑杀和消毒等措施做好疫情控制和扑灭工作。4.2.2 重大(II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确认突发II级重大动物疫情后,省人民政府根据省农业农村厅的建议启动U级应急预案,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1)省农业农村厅:确认突发11级重大动物疫情后,按照规定向省人民政府与农业农村部报告疫情,向省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在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开展疫情的流行病学调查;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组织对疫情应急处理的评估:负责对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开展有关技术培训和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教育工作,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2)市(州)、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紧急调集各种应急处理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发布或督导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依法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查堵疫源;限制或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封锁被动物疫源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按国家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组织乡镇、街道、社区及居委会、村委会开展群防群控;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维护社会稳定。(3)省指挥部成员单位:在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按照预案规定及时作出应急反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疫情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4.2.3较大(11I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1)市(州)级人民政府:根据本级农业农村部门的建议启动应急预案,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超出本级政府处置能力的,请求省人民政府予以支持。(2)市(州)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对突发III级动物疫情进行确认,按照本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组织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动物卫生执法(监督)等相关机构开展疫情处置工作,按照规定向当地人民政府、省农业农村厅报告疫情处理情况。(3)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对疫情发生地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的督导,及时组织专家对地方疫情应急处理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并向省内有关地区通报动物疫情,按规定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疫情扩散蔓延,必要时,建议省人民政府协调相关部门对疫情发生地给予资金、物资和技术支持。4.2.4-般(IV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级农业农村部门的建议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对突发IV级动物疫情进行确认并按照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农业农村部门报告。市(州)级农业农村部门应组织专家对疫情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省农业农村厅应根据需要提供技术支持。4.2.5非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区的应急响应本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根据发生疫情地区的疫情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1)密切保持与疫情发生地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2)组织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3)开展对养殖、运输、屠宰和市场环节的动物疫情监测和防控工作,防止疫病的发生、传入和扩散。(4)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公众防护能力和意识。(5)按规定做好公路、铁路、航空、水运交通的检疫监督工作。4.3 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防护确保参与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针对不同的重大动物疫病特别是一些重大人畜共患病,应急处理人员应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如穿戴防护服,接种相应的疫苗,定期进行血清学监测等。4.4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疫区内所有的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该疫病的至少一个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特别重大(I级)动物疫情由农业农村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国务院或全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重大(级)动物疫情由省农业农村厅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省人民政府或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并向农业农村部报告。较大(III级)动物疫情由市(州)级农业农村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市(州)级人民政府或市(州)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并向省农业农村厅报告。一般(IV级)动物疫情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县级人民政府或县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并逐级报至省农业农村厅。上级农业农村部门可根据下级农业农村部门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措施终止的评估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5 .善后处理5.1 后期评估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的内容应包括:疫情基本情况、疫情发生的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的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结论;疫情处理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及效果;应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以及针对本次疫情的暴发流行原因、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等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评估报告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时报省农业农村厅。5.2 奖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参加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5.3 责任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5.4 灾害补偿按照财政部会同农业农村部制订的标准以及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灾害补偿的规定和程序进行补偿。补偿对象为扑灭或防止重大动物疫病传播,其牲畜或财产受损失的单位和个人。5.5 抚恤和补助市(州)、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5.6 恢复生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取消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据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畜牧业生产。5.7 社会救助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后,省民政厅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救灾救济捐赠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做好社会各界向疫区提供的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工作。6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保障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积极协调农业农村、卫生健康、财政、交通运输、公安、市场监管、海关等部门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的应急保障工作。6.1 通信与信息保障县级以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应将车载电台、对讲机等通讯工具纳入紧急防疫物资储备范畴,按照规定做好储备保养工作。6.2 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6. 2.1应急队伍保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伍,具体实施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处理工作。预备队伍由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公安、市场监管、武警、军队等部门的人员组成并相对固定。7. 2.2交通运输保障交通运输部门要优先安排紧急防疫物资的调运。8. 2.3医疗卫生保障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开展重大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的人间监测,做好有关预防保障工作。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在做好疫情处理的同时应及时通报疫情,积极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开展工作。9. 2.4治安保障公安部门、武警部队要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维护疫区的社会治安。6. 2.5物资保障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按照计划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根据动物养殖量和野生动物疫情监测、疫病控制等情况进行合理计划,统筹安排。主要包括:药品、疫苗、诊断试剂、兽用生物制品、消毒设备、防护用品、运输工具、通信工具以及其他用品。7. 2.6经费保障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为突发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提供合理而充足的资金保障。各级财政应保障紧急防疫物资储备、扑杀病畜补贴和疫情处理、疫情监测所需经费并保证防疫经费及时、足额到位。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共同制定的资金管理办法加强资金的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应积极通过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6.3 技术储备与保障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病防治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由技术官员、动物疫病防治专家、流行病学专家、野生动物专家、动物福利专家、经济学家、风险评估专家、法律专家组成,负责疫病防控策略和方法的咨询,参与防控技术方案的策划、制订和执行。开展动物疫病诊断技术、防治药物、疫苗等的研究,作好技术和相关储备工作。6.4 宣传、培训和演习6. 4.1宣传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动物防疫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动物防疫应急知识、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7. 4.2培训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成员进行系统培训。(1)动物疫病的监测、预防、控制和扑灭知识,包括免疫、流行病学调查、诊断、病料采集与送检、消毒、隔离、封锁、检疫、扑杀及无害化处理等措施。(2)动物防疫、野生动物保护等法律、法规。(3)个人防护知识。(4)治安与环境保护。(5)工作协调、配合要求。6.4.3演习在没有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状态下,省农业农村厅每年要有计划地选择部分地区进行演练,确保预备队扑灭疫情的应急能力。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资金和实际需要组织训练。7.附则7.1 名词术语和缩写语的定义与说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是指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突然发生,迅速传播,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危害,以及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情形。我国尚未发现的动物疫病:是指疯牛病、非洲马瘟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生过的动物疫病。我国已消灭的动物疫病:是指牛瘟、牛肺疫等在我国曾发生过,但已扑灭净化的动物疫病。暴发:是指一定区域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患病动物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水平。疫点:患病动物所在地点划定为疫点。疫点一般是指患病动物所在的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疫区:以疫点为中心的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疫区,疫区划分时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和交通等因素。受威胁区:疫区外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受威胁区。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7.2 预案管理与更新本预案由省农业农村厅牵头制订,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印发实施。预案要定期评审,并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各市(州)制订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报省农业农村厅局备案。7.3 预案解释部门本预案由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7.4 预案实施时间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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