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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平责任原则 民法典.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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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平责任原则 民法典.docx

    公平责任原则民法典一、什么是公平责任?民法典侵权编第二章第1186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其构成要件有四:一、仅限于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形;二、受害人遭受了可以救济的损害;三、当事人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不成立过错侵权);四、不成立无过错侵权;五、责任人与受害人遭受损害的事实间存在法定的牵连事由。民法典公平责任构成要件之外,还应当注意以下几点:一、补偿不同于赔偿,不需要对受害人的损失予以填平,而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给受害人以补偿。二、公平分担不是平均分担损失,应当根据损失大小、影响程度等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判断。三、受害人与责任人的经济状况是公平责任的重要考量因素,责任人经济条件好可以多补偿,经济条件不好可以少补偿或者不补偿。虽然公平责任存在于民法典侵权编,但其与侵权责任过错为一般原则的理念不同,让责任人在非危险责任的情形下例外地分担损失。通俗的讲:公平责任是对“不幸”的一种分担。二、公平责任在中国大陆的演进民法典实施以前,一般认为民法通则第132条以及侵权责任法第24条是我国民事法律对公平责任的具体规定。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这是公平责任在中国大陆民事法律中的第一次登场。如今,我们一谈起公平责任首先想到的是公平责任在“高空抛物”领域的适用,但民法通则第132条在“高空抛物”领域适用度并不高,例如大名鼎鼎的“重庆烟灰缸案",重庆两级法院未援引该法条,而是根据过错推定原则,推定两幢楼22个住户,对烟灰缸坠落砸伤郝跃存在过错,构成共同侵权,判决22个住户共同承担医疗费等共17.8万余元。而另一个赫赫有名的“济南切菜板案”,山东省三级法院也均未援引该法条,而是认定:无法确定高空坠落切菜板所有人,且只有一个切菜板坠落不属于共同危险行为,不构成共同侵权,因此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原告被害人家属起诉要求15个住户共同承担医药费、丧葬费等共计156740.40元)。时间来到2006年5月31日,四年级的小宇放学回家途经深圳好来居大厦时,被从天而降的玻璃砸到头部死亡,警方没找到凶手。小宇父母将大厦2楼以上的73户业主、物业管理公司告上法庭,提出76万多元的民事赔偿。2008年3月13日,法院一审认定案件属于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坠落造成他人损害,判决由好来居的物业管理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其他业主不承担责任。小宇父母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物业管理公司也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此案审理时正值侵权责任法起草阶段,2008年4月14日,人民大学王利明教授做客央视今日说法表示,类似案件还是通过“公平责任”,尽量地避开“过错”这两个词。案件后被称为“影响立法进程”的“深圳好来居案”。2009年制定的侵权责任法第24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另“高空抛物”责任,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二)侵权责任法第24条诞生后,公平责任在侵权领域得到了广泛适用,但其对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出现了适用危机。例如“电梯劝烟猝死案”:2017年5月2日,郑州杨医生在电梯里劝阻吸烟,被劝老人段某心脏病发猝死,段某家属田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杨医生承担40余万元的民事赔偿。郑州某基层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的行为与段某的死亡之间并无必然的因果关系,但段某确实在与杨某发生言语争执后猝死。依照侵权责任法第24条规定,判决杨某补偿田某15000元;驳回田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事经媒体报道,舆论哗然(虽然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但一审判决仍影响深远)。其他案件,例如在经营场所、教育机构等区域内发生的损害,即使责任人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教育管理职责,法院仍采用“适用公平责任分担损失”的方式处理纠纷。类似案件很多情况既不符合公平责任的适用条件也不具备适用基础,却适用公平责任原则,被社会评价为,“好人做好事却担责”、“没有侵权也要担责二为此,民法典对公平责任进行了严格限定,民法典1186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民法典公平责任摒弃了民法通则“分担民事责任”的表述,沿袭侵权责任法“分担损失”的理念,同时又用法定方式限制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符合了大陆法系“法的确定性”要求。三、民法典下公平责任的具体适用何为民法典1186条中所述的“依照法律的规定”适用公平责任的情形?民法典对此给出了明确的答案:1、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避险人的补偿责任:民法典第182条第2款规定:“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2、见义勇为的受益人对见义勇为者的补偿责任:民法典183条:“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二3、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丧失意识情况下的侵权责任:民法典第1190条第1款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二4、提供劳务方因第三人侵权,接受劳务方死的补偿责任:民法典第1192条第2款规定,“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J5、高空抛物、坠落物,可能加害方的补偿责任:民法典第1254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O自此,公平责任在中国大陆民事活动中的适用问题尘埃落定。民法典公平责任是对侵权责任法、民法通则公平责任的演进优化,再次确定了“不幸”分担的本质,统一了法官的裁判规则,提升了社会公众对于自身行为的预判,更体现了民法典“立法为民”的初心和使命。或许有一天,社会主义中国的社会保障体系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及保险制度越来越健全,公平责任也将不再有“用武之地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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