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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宅项目物业服务行业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摘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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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宅项目物业服务行业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摘编.docx

    物业服务行业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摘编市容监管方面监管内容监管事项监管依据页码一、架空线(一)架空线清除北京市架空线管理若干规定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171(二)架空线埋设北京市架空线管理若干规定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172二、维护管理(一)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172(二)维修废弃物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北京市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若干规定173(三)施工污染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174二、维护管理(四)对各单位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北京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175(五)扫描铲冰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扫雪铲冰管理的规定176三、照明(一)破坏照明城市照明管理规定176(二)亮度限制城市照明管理规定177四、消除四害(一)防鼠措施北京市除四害工作管理规定177(二)防蚊蝇措施北京市除四害工作管理规定178(三)防螳螂措施北京市除四害工作管理规定179(四)未配置相应设施、措施北京市除四害工作管理规定179五、粪便处置粪便排放、清掏、倾倒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180六、绿化(一)绿化养护北京市绿化条例180K、绿化(二)砍伐树木北京市绿化条例182(三)改变绿地性质和用途北京市绿化条例183(四)移植树木北京市绿化条例184(五)绿地垃圾北京市绿化条例184(六)绿植悬挂其他物品北京市绿化条例185(七)损害绿化北京市绿化条例185垃圾管理方面监管内容监管事项监管依据页码一、生活垃圾(一)倾倒垃圾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86(二)垃圾设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86(三)乱倒垃圾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187一、生活垃圾(四)生活垃圾制度、设施工具、容器管理、处置、登记及台账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187(五)未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190(六)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190二、建筑垃圾(一)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北京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规定191(二)建筑垃圾清运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192(三)建筑垃圾的倾倒、堆放和处置北京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规定192(四)建筑垃圾的处理费用北京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规定194三、垃圾分类(一)物业企业未开展宣传或未指定专人负责指导、监督垃圾分类工作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194(一)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195三、垃圾分类(三)物业企业未及时制止翻拣、混合已分类生活垃圾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196四、垃圾清运(一)收集、运输生活垃圾规定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196(二)未按时、分类收集、运输生活垃圾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198(三)未按要求接收生活垃圾或未进行分类处理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199设备设施监管方面监管内容监管本项监管依据页码一、水务管理(一)污水处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0(二)井盖丢失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三)取水用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北京市节水条例201一、水务管理(四)污水排放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2(五)接受检查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204(六)节约用水北京市节水条例205(七)管线管理北京市城市公共供水管理办法城市供水条例208(八)设备管理北京市城市公共供水管理办法208二、供热(一)影响供热设施安全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209(二)损坏装置系统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210(三)禁止在供热设施及管线周围堆放杂物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210(四)严禁私自并网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211(五)禁止排放管线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211(六)破坏燃气警示标志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211二、供热(七)损害供热设施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212(八)禁止向供热管沟内排放、取用管线热水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212(九)未进行供热巡检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213三、燃气(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1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14(二)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未安装浓度检测报警装置北京市消防条例214(三)地下室燃气使用安全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15四、供电(一)危害供电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216(二)危害供电设施电力设施保护条例216(三)危害供用电安全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216五、电梯(一)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17五、电梯(二)紧急报警装置北京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17(三)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北京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17(四)使用单位应急救援措施北京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17(五)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北京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18(六)持证上岗北京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18(七)施工、维修和日常维护保养资质北京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18(八)未执行电梯安全管理地方标准北京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18(九)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18(+)维护保养电梯的安全技术性能北京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19(十一)维护保养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19五、电梯(十二)维护保养单位应急救援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19(十三)施工和维修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20(十四)日常维护保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20(十五)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监督检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21六、公共区域及共用设施(一)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管理使用物业管理条例221(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利用经营物业管理条例222(三)违规在居住区公共区域内设置障碍物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222(四)擅自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物业管理条例223七、能源管理公共建筑室内温度控制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224八、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及清洗过程监督检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24日常监管方面监管内容监管*项监管依据页码一、宣传品管理(一)宣传标语北京市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规225(一)未及时撤除标语宣传品的行为北京市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规定225二、公示、告知(一)告知安全及注意事项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226(二)信息公示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226三、保密工作业主信息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27四、物业服务管理(一)依约提供物业服务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228(二)档案管理、建立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228(三)物业交接管理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229四、物业服务管理(四)公共收益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229(五)专项委托物业管理条例230(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30五、监督管理(一)制止、报告违法建设行为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231(二)安全隐患检查、排除、报告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231(三)制止、劝阻、报告违约行为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231六、建筑物管理合理管理使用建筑物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232七、管理用房物业管理用房的使用物业管理条例232八、室内装修(一)发现并及时报告违规装修行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233八、室内装修(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申报登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233安全监管方面监管内容监管事项监管依据页码一、安全管理(一)建立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档案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234(二)配备安全管理员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234(三)违反国家规定,制造、储存、使用、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235(四)高空抛物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237(五)擅自改变物业规划用途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237二、巡查养护安全风险的设施、区域的日常巡查和定期养护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238三、保安管理(一)项目交接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238(二)保安资质及管理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39(三)保安招聘及备案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39(四)保安跨区域服务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40四、人防管理(一)侵占防空设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40(二)防空主体结构、设备设施、危害使用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241(三)影响防空防护能力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241(四)改造人防工程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242(五)按规定使用人防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242五、地下空间管理(一)地下空间安全使用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242五、地下空间管理(二)普通地下室容纳人员数量管理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243(三)出租、使用普通地下室登记备案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243(四)地下空间制度建立、使用措施、标志牌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245消防救援方面监管内容监管本项监管依据页码消防管理(一)消防通道消防法北京市消防条例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246(二)消防设施消防法北京市消防条例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与管理北京市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规定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48(三)消防制度北京市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规定251(四)宣传教育培训和消防演练北京市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规定252消防管理(五)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北京市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规定252(六)扑救初起火灾和保护现场北京市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规定253(七)安全存储北京市消防条例254(八)安全出口北京市消防条例254(九)违规用气北京市消防条例254(十)消防中控北京市消防条例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55(十一)明火作业消防法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北京市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规定256(十二)消防标识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58(十三)保温修复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59(十四)消防队伍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59(十五)电动车管理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北京市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规定260消防管理(十六)违规充电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261(十七)不及时报告违法行为北京市消防条例261(十八)占用、堵塞、封闭其他共用部位(或者损坏其他共用设施设备)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262停车管理方面监管内容监管本项监管依据页码一、机动车管理(一)停车设施设置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263(二)停车设施改作他用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263(三)停车管理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264(四)停车障碍物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265(五)停车备案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265(六)维护停车秩序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266一、机动车管理(七)停车收费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266(八)车位管理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266二、非机动车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设置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267市容监管方面监管内容监管事项监管依据监管规则一、架空线(一)架空线清除北京市架空线管理若干规定笫十条架空线的所有权人和依照规定或者约定承担管理责任的单位(以下简称架空线管理人)应当履行以下维护管理义务:(一)在架空线的显著位置设置标识,标明架空线管理人名称和联系方式、类别、路由、行政许可有效期等基本信息;(二)定期进行巡查和维护;(三)及时向信息化城市管理系统管理单位提供设置信息;(四)发现架空线有折断、垂落、松动、倒塌、倾斜等影响安全或者市容景观的情况,立即进行处理;(五)及时清除废弃架空线;(六)发现杆架上出现擅自搭挂的线缆,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清除;不能清除的,应当向市政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第二十条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一)、(四)、(六)项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监管内容监管事项监管依据监管规则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五)项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区县市政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清除。(二)架空线埋设北京市架空线管理若干规定第十三条市政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架空线埋设入地年度实施计划,明确地下管道建设单位、道路建设单位、架空线管理人任务,并负责协调、指导、督促任务落实。地下管道建设单位、道路建设单位、架空线管理人应当按照市政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任务,实施架空线埋设入地工作。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地下管道建设单位、道路建设单位、架空线管理人不按照市政市容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确定的任务实施架空线埋设入地工作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架空线管理人逾期不改正的,由区县市政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清除。二、维护管理(一)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一条本市实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度。单位和个人应当做好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监管内容监管事项监管依据监管规则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是指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及其一定范围内的区域。第二十三条城镇地区内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标准是:(一)保持市容整洁,无乱设摊、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等行为;(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无污迹,无渣土,按照规定扫雪铲冰;(三)保持环境卫生设施的整洁、完好。农村地区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标准由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会同市农村工作等有关行政部门制定。责任人对在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内发生的损害、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并要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查处。第二十四条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由区城市管理部门书面告知责任人。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履行维护市容环境卫生责任。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100O元以下罚款。监管内容监管事项监管依据监管规则(二)维修废弃物北京市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若干规定第十条第三款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给予处罚:(三)未及时清除因作业产生的废弃物、枝叶、泥土的,责令限期清理,并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七条维修、清疏排水管道、沟渠,维修、更换路灯、电线杆及其他公共设施所产生的废弃物,作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清除,不得乱堆乱放。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清理,并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三)施工污染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六条城镇地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围挡、临时厕所和垃圾收集设施。建设工程施工或者拆除作业期间,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尘土飞扬、污水流溢;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日产日清;对需要回填的土方,应当进行苫盖。建设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清除弃物弃料和围挡、临时厕所、垃圾收集设施及其他临时建筑设施。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第六十条第二款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竣工后,其配套环境卫生设施应当由城市管理部门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监管内容监管事项监管依据监管规则违反第二款规定,环境卫生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四)对各单位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北京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遵循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各单位应当承担以下“门前三包”责任:(一)包环境卫生。负责划定的责任区内环境整洁,清扫地面,清除痰迹、污物、废弃物和积水积雪,制止随地吐痰、乱扔乱倒废弃物和乱贴乱挂。(二)包绿化。在划定的责任区内,按照园林管理部门的规划布置,种植并管护树木花草,维护绿化设施。(三)包社会秩序。在划定的责任区内,不乱堆乱放杂物,不乱设摊点,不私搭乱建,不乱停车辆。发现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的,或者发生打架斗殴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有权予以劝阻、制止,并应当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第八条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应当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单位负责人处20元以50元以下的罚款。监管内容监管事项监管依据监管规则(五)扫雪铲冰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扫雪铲冰管理的规定第三条遇降雪天气,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责任地段的扫雪铲冰工作。居民居住地区,包括胡同、街巷、住宅小区等,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组织居民做好扫雪铲冰工作。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第六条未按照规定完成责任地段扫雪铲冰工作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责任单位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昭明、Iv/4(一)破坏照明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笫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城市照明设施,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二)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三)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监管内容监管事项监管依据监管规则(四)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他设施或者接用电源;(五)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六)其他可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有第二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O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IoOo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二)亮度限制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任何单位不得在城市景观照明中有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的行为。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在城市景观照明中有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行为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00O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监管内容监管事项监管依据监管规则四、消除四害(一)防鼠措施北京市除四害工作管理规定笫八条单位和住户应当采取清除鼠迹、堵塞鼠洞、添设防范设施等措施及毒杀、诱捕等方法消灭老鼠,使鼠密度等指标符合国家控制标准。第十七条第一款对违反本规定的下列行为,由市或者区、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予以处罚:(一)未按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采取有效除四害措施,致使四害密度等指标超过国家控制标准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二)防蚊蝇措施北京市除四害工作管理规定第九条单位和住户必须按照下列规定清除蚊蝇孳生地并运用化学、物理、生物等方法消灭蚊蝇及其幼虫,使蚊蝇密度等指标符合国家控制标准。(一)对厕所、下水道口、垃圾桶(箱)、污物容器、雨水污水蓄积地等一切易于孳生和聚集蚊蝇的场所,必须分别采取冲洗、消毒、打扫、平整等卫生措施,防止蚊蝇孳生、聚集,及时消灭蚊蝇和蚊蝇幼虫。(二)保持单位责任区域、住宅院落公共卫生和家庭卫生,做到室外无蚊蝇孳生地,室内无蚊蝇。(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饲养禽畜,应搞好饲养场所及其周围的环境卫生,清除蚊蝇孳生条件。农村菜区堆肥场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规划监管内容监管事项监管依据监管规则设置,垃圾处理场、粪库、粪池等由其所有者或管理、使用者做好卫生保洁工作,粪库、粪池应加盖予以密封。在蚊蝇孳生季节,应当对上述场所定期喷洒低毒杀虫药。第十七条第一款对违反本规定的下列行为,由市或者区、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予以处罚:(一)未按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采取有效除四害措施,致使四害密度等指标超过国家控制标准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三)防嶂螂措施北京市除四害工作管理规定笫十条单位和住户发现螳螂应当及时采取灭杀措施,使嶂螂密度等指标符合国家控制标准。第十七条第一款对违反本规定的下列行为,由市或者区、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予以处罚:(一)未按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采取有效除四害措施,致使四害密度等指标超过国家控制标准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监管内容监管事项监管依据监管规则2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元以上100O元以下罚款。(四)未配置相应设施、措施北京市除四害工作管理规定第十一条单位或个人应当在所管理的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和宾馆(饭店)、招待所、集贸市场、医院、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废品收购站、动物园及公厕、垃圾转运站、垃圾处理场等场所配置相应的四害防治设施,并有人负责除四害工作。第十三条在全市或全区(县)性的除四害统一行动中,单位和住户应当按照市或区(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部署,使用统一方法、指定的药物及相关器械,实行有效的除四害措施。笫十七条第二款对违反本规定的下列行为,由市或者区、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予以处罚:监管内容监管事项监管依据监管规则(二)未按第十一条规定配置相应的四害防治设施或者无人负责除四害工作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0元以上100O元以下罚款。五、粪便处置(一)粪便排放、清掏、倾倒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五十八条对厕所的粪便应当排入污水处理系统或者贮(化)粪池。城镇地区内负有清掏粪便责任的单位应当及时清掏,对清掏的粪便密闭运输,并倾倒在指定的消纳场所。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其中违反第二款规定,随意倾倒粪便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六、绿化(一)绿化养护北京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五条居住区、居住小区附属绿化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制作绿地平面图标牌,在居住区、居住小区的显著位置进行永久公示。第四十条管护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绿地、树木养护规范对绿地、树木进行管护并做好防火工作。第四十二条居住区内严重影响居住采光、通风、安全的树木,管护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及时组织修剪。当事人应当协助管护单位做好修剪工作。第五十条禁止下列损害绿化的行为:监管内容监管事项监管依据监管规则(一)在树木旁或者绿地内倾倒、排放污水、垃圾、渣土及其他废弃物;(二)损毁树木、花草及绿化设施;(三)在树木或者绿化设施上悬挂广告牌或者其他物品;(四)在绿地内取土、搭建构筑物;(五)在绿地内用火、烧烤;(六)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截除树木主干、去除树冠;(七)其他损害绿化成果及绿化设施的行为。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要求公示绿地平面图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罚款。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管护单位未按照养护规范进行养护并做好防火工作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造成树木死亡、绿化设施损毁、景区风貌破坏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第(七)项规定,损害绿化成果及绿化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监管内容监管事项监管依据监管规则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符合代履行条件的,园林绿化部门可以依法委托专业单位代履行,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二)砍伐树木北京市绿化条例第五十九条严格控制砍伐树木。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树木,经批准可以砍伐:(一)已经死亡的;(二)发生检疫性病虫害无保留价值或者发生其他严重病虫害的;(三)因抚育或者更新改造需要且无移植价值的;(四)因城市建设、居住安全和设施安全等特殊原因确需移植但无法移植或者无移植价值的。同一建设项目砍伐树木胸径小于30厘米并且不满20株的,由区园林绿化部门批准;砍伐树木胸径30厘米以上的,以及一次或者累计砍伐树木20株以上不满50株的,由市园林绿化部门批准;一次或者累计砍伐树木50株以上的,由市园林绿化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砍伐许可证应当在砍伐现场公示,接受公众监督。监管内容监管事项监管依据监管规则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砍伐树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在规定地点补种砍伐株数10倍的树木,处所砍伐树木价值5至10倍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第(六)项规定,未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截除树木主干、去除树冠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三)改变绿地性质和用途北京市绿化条例第五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绿地的性质和用途。中心城、新城、建制镇范围内,因基础设施建设等特殊原因需要改变公共绿地性质和用途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需要改变其他绿地性质和用途的,应当经市园林绿化部门审核、市规划自然资源部门批准。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七条或者第六十条规定,未经许可擅自改变绿地性质和用途或者临时占用绿地的,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按照改变的面积处每平方米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监管内容监管事项监管依据监管规则(四)移植树木北京市绿化条例第五十八条严格限制移植树木。因城市建设、居住安全和设施安全等特殊原因确需移植树木的,应当经园林绿化部门批准。移植许可证应当在移植现场公示,接受公众监督。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移植树木的,责令限期改正;无法改正的,责令在规定地点补种移植株数5倍的树木,并可以处所移植树木价值3至5倍的罚款。(五)绿地垃圾北京市绿化条例第五十条禁止下列损害绿化的行为:(一)在树木旁或者绿地内倾倒、排放污水、垃圾、渣土及其他废弃物;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第(七)项规定,损害绿化成果及绿化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监管内容监管事项监管依据监管规则(六)绿植悬挂其他物品北京市绿化条例第五十条禁止下列损害绿化的行为:(三)在树木或者绿化设施上悬挂广告牌或者其他物品;笫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第(七)项规定,损害绿化成果及绿化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七)损害绿化北京市绿化条例第五十条禁止下列损害绿化的行为:(二)损毁树木、花草及绿化设施;(四)在绿地内取土、搭建构筑物;(五)在绿地内用火、烧烤;(六)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截除树木主干、去除树冠;(七)其他损害绿化成果及绿化设施的行为。笫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第(七)项规定,损害绿化成果及绿化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监管内容监管事项监管依据监管规则一、生活垃圾(一)倾倒垃圾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九条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义务,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者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机关、事业单位等应当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起示范带头作用。已经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应当按照规定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一)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二)垃圾设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五条建设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应当符合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标准。鼓励相邻地区统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促进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跨行政区域共建共享。监管内容监管事项监管依据监管规则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应当经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商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核准,并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二)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的。(三)乱倒垃圾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五十二条在公共场所禁止下列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一)随地吐痰、便溺;(二)乱丢瓜果皮核、烟头、纸屑、口香糖、塑料袋、包装物等废弃物;(三)乱倒污水、垃圾,焚烧树叶、垃圾;(四)其他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五十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罚款。(四)生活垃圾制度、设施工具、容器管理、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制度。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城市居住地区,包括住宅小区、胡同、街巷等,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单位自管的,由自管的单位负责。监管内容监管事项监管依据监管规则处置、登记及台账第三十六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二)在责任范围内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指定专人负责指导、监督单位和个人进行生活垃圾分类;(三)根据生活垃圾产生量和分类方法,按照相关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并保持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完好和整洁美观,出现破旧、污损或者数量不足的,及时维修、更换、清洗或者补设;(四)明确不同种类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地点,分类收集、贮存生活垃圾;(五)将生活垃圾交由有资质的单位收集运输,并签订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服务合同,合同示范文本由市城市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并公布;(六)及时制止翻拣、混合已分类的生活垃圾的行为;(七)国家和本市的其他规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发现投放人不按照分类标准投放的,有权要求其改正;投放人拒不改正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当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报告。第三十七条笫二款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监管内容监管事项监管依据监管规则(二)住宅小区和自然村应当在公共区域成组设置厨余垃圾、其他垃圾两类收集容器,并至少在一处生活垃圾交投点设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收集容器;第三十八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进行生活垃圾排放登记,并保存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服务合同备查。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当建立生活垃圾管理台账,记录责任范围内实际产生的生活垃圾的种类、数量、运输者、去向等情况,并定期向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报告。第四十条居民对装饰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承担处理费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当依法办理渣土消纳许可。第四十一条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公示的时间、地点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随意丢弃、抛撒生活垃圾。第六十九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监管内容监管事项监管依据监管规则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将生活垃圾交由未经许可或者备案的企业和个人进行处置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未办理生活垃圾排放登记或者登记信息虚假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未建立生活垃圾管理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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