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三一办公! | 帮助中心 三一办公31ppt.com(应用文档模板下载平台)
三一办公
全部分类
  • 办公文档>
  • PPT模板>
  • 建筑/施工/环境>
  • 毕业设计>
  • 工程图纸>
  • 教育教学>
  • 素材源码>
  • 生活休闲>
  • 临时分类>
  • 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首页 三一办公 > 资源分类 > DOCX文档下载  

    公安机关处置非正常死亡事件工作规定.docx

    • 资源ID:6632504       资源大小:22.24KB        全文页数:13页
    • 资源格式: DOCX        下载积分:5金币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会员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开放平台登录 QQ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5金币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专享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公安机关处置非正常死亡事件工作规定.docx

    公安机关处置非正常死亡事件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非正常死亡事件处置工作,准确、及时查明死亡原因、确定死亡性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公安机关鉴定规则公安机关现场物证保管规则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非正常死亡事件”是指公民因生理健康原因自然死亡以外的,依法需要公安机关查明死亡性质的死亡事件。第三条公安机关处置非正常死亡事件,应当遵循“依法、公正、及时、规范”的原则。第二章管辖分工第四条非正常死亡事件处置由尸体发现地所在县(市、区)公安机关管辖。处置工作需要死者居住地所在公安机关配合的,死者居住地所在公安机关应当配合;必要时,可由两地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负责协调。第五条非正常死亡事件的警情处置,公安机关情报指挥中心、纪检监察、督察、国保、治安、刑侦、网安、出入境、法制、反恐、交警等各相关执法办案部门和辖区派出所应当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应对处置工作。(一)情报指挥中心负责IlO接警、处警和信息报告工作。(二)治安部门负责指导和协同辖区派出所开展调查走访工作,维护现场秩序,密切掌握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各类情况,预防和处置可能发生的群体性事件。(三)派出所负责做好核实警情、保护现场、维护现场秩序以及现场调查访问、安抚家属情绪等工作。(四)刑侦部门负责现场勘查、调查访问、尸体检验鉴定等工作;对涉嫌犯罪的进行立案侦查。(五)交警部门负责维护现场及周边的交通秩序,保障道路畅通,对交通事故开展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工作。(六)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核实确认境外人员非正常死亡尸体身份,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与外事部门和外国驻华使、领馆的通报以及协调有关部门应对境外媒体采访等工作。(七)宣传、网安部门负责实时监测和研判网络舆情动向,对网上相关舆情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引导和处置。(八)法制、纪检、督察部门负责对非正常死亡事件涉及公安机关及其民警的执法过程进行监督。(九)反恐怖部门负责指导和协助有关部门,对涉恐怖案事件及相关犯罪活动,开展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等工作。第六条涉嫌火灾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生产安全事故及其他另有规定情形的非正常死亡事件,按相关规定管辖。不属于上述情形,暴力损伤、高坠、中毒、缢死、溺死等有他杀嫌疑的非正常死亡事件,由公安机关刑侦部门主办,经侦查排除他杀嫌疑的,移交辖区公安派出所主办;无他杀嫌疑且死亡原因或死亡性质明确的非正常死亡事件,由公安派出所主办;因管辖问题发生争议的,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第七条非公安机关管辖的死亡事件,经办单位因自身勘验条件受限需公安机关协助处理的,应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第八条涉及外国人非正常死亡的,应通知出入境管理部门,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置。第九条涉及港X台同胞非正常死亡的,应通知国保部门,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置。第十条人民群众通过来信来访等途径反映非正常死亡要求查明死亡原因或者死亡性质的,公安机关应当按照以上的管辖分工原则指定相关部门进行调查。第三章前期处置第十一条情报指挥中心接到非正常死亡的报警后,应当引导报警人员协助做好现场保护工作,同时立即指令相关部门按规定处置。第十二条派出所接到群众报警或者情报指挥中心指令后,值班所领导应迅速带领民警赶赴现场,核实报警情况是否属实,第一时间做好尸体原始现场的拍照固定工作,划定警戒区域,拉好警戒带,设置警戒哨位,保护好现场;在公共场所的尸体,应用洁净遮盖物覆盖或者用遮挡物遮挡;紧急疏散围观人群,禁止无关人员接近现场;严格管控尸体,做好尸体相关的现场保护、运输、交接工作。积极寻找报案人、发现人、目击证人,控制相关嫌疑人,制作报案人或发现人笔录;对情绪激动的死者亲属做好安抚、稳控工作;将初步调查情况及时报情报指挥中心。第十三条刑侦部门接到指令后,应由部门负责人带领侦查、刑事技术等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做好现场勘查、调查访问和尸体检验工作,将处置调查情况及时报情报指挥中心。第十四条治安部门接到指令后,要及时与辖区派出所联系,掌握有关情况,特别注意发现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苗头和动向;对死亡原因不清、性质不明或死者家属提出异议的非正常死亡事件,要提前介入,协同辖区派出所开展工作,并将处置调查情况及时报情报指挥中心。第十五条发现命案或疑似被侵害的,应立即启动命案侦查工作机制,公安机关负责人到场指挥,相关警种同步上案,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处置工作。第十六条非正常死亡事件已经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按公安机关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执行。对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事件,政工宣传部门要XX治安、网安、国保等职能部门密切关注舆情动态,并及时发布权XX息引导舆情。第十七条辖区派出所要在查清死者身份后尽快通知死者家属;确实无法通知的,应向死者户籍所在地发出死亡通知书。第四章现场勘查第十八条非正常死亡事件现场勘查的任务是发现、固定、提取与死者活动轨迹及死亡有关的痕迹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及其他信息,分析死亡过程,为确定调查方向和范围、查明死亡原因和性质提供依据。第十九条一般非正常死亡事件的现场勘查,由发生地所在的县级公安机关刑事技术部门负责人进行现场指挥;重大、疑难、复杂的非正常死亡事件的现场勘查,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到现场指挥;上级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时,可以直接组织领导现场勘查。第二十条非正常死亡事件的现场勘查应在现场勘查指挥员的主持下,由公安机关刑事技术部门具体实施。现场勘查指挥员的主要职责有:组织指挥开展现场勘查工作;建议现场的封存和解除封存;召集现场勘查人员进行现场分析,并形成现场分析意见。第二十一条进行现场勘查的刑事技术人员不得少于两名;现场勘查时,应当邀请一至两名与本事件无关的公民作为见证人。由于客观原因无法由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见证人的,应当在笔录材料中注明情况,并对相关活动进行录像。第二十二条公安机关应当为现场勘查人员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器具;现场勘查人员应当增强安全意识,注意自身防护;对涉爆、涉枪、放火、中毒、放射性物质、传染性疾病、危险场所等可能危害勘查人员人身安全的,应当先排除险情,在保证勘查人员人身安全的前提下,再进行现场勘查。第二十三条现场勘查提取的物证原则上由侦办单位保管,鉴定过程中现场物证由鉴定机构负责保管。符合涉案财物保管规定的现场物证,按照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规范保管。第二十四条勘查非正常死亡事件现场,应当制作现场勘查笔录,绘制现场图,对现场情况、尸体和相关痕迹物证进行现场照相,并将上述材料装订成卷宗。第五章检验鉴定第二十五条为了确定死亡原因,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解剖尸体。由主办单位通知死者家属到场,并让其在解剖尸体通知书上签名或者盖章。第二十六条死者家属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公安机关有权解剖尸体,但应在解剖尸体通知书上注明。第二十七条对于未知名尸体或死者家属不明的尸体,有他杀嫌疑的,应当先行解剖检验;无他杀嫌疑的,应当在当地县级以上媒体进行公告查找尸源,公告7日后仍然无法查清尸源的,再予解剖;必要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先行解剖检验。第二十八条经调查明确排除他杀、死者家属对死亡定性结论无异议并书面要求不解剖尸体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不解剖尸体。第二十九条尸体检验应当在尸体解剖检验室内进行,禁止在公共场所解剖尸体;特殊情况需要在现场及其他场所检验尸表的,应当经现场指挥员同意,确保充分暴露尸表,并采取相应的现场保护和遮挡措施。第三十条非正常死亡事件的尸体解剖、DNA、指纹、电子物证、微量物证等检验鉴定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行业标准规范执行。第三十一条对未知名尸体的面貌、生理或病理特征、衣着、随身物品、包裹尸体物品等,应当进行详细检查和记录,拍摄辨认照片。未知名尸体信息的搜集、录入、上报、补充、修改、撤销等工作,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二条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或者可能引起争议的非正常死亡,公安机关在进行尸体解剖检验时,应当进行全程录像。第三十三条尸体检验鉴定应当由两名以上具有鉴定资格的法医负责实施。初次鉴定一般由当地县级公安机关鉴定机构作出;对于重大、疑难、复杂的非正常死亡事件,可以邀请上级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的法医参与检验或者直接由上级公安机关鉴定机构作出鉴定。第三十四条为解决死亡原因鉴定中的专门性问题,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公安机关可以委托其他具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第三十五条尸体检验鉴定应当按照规范要求,制作鉴定文书。因尸体高度腐败、残缺及其它因素难以明确死亡原因的,应当客观描述检验所见,并说明不能明确的原因或作出倾向性的死亡原因分析意见。第六章调查取证第三十六条尸体发现地派出所对非正常死亡事件的初步调查取证重点为核实报案情况,制作报案人或发现人笔录;寻找目击人员及其他在场人员,记录其身份、及与死者的关系,了解非正常死亡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经过、致死工具、方式、部位、损伤、有无嫌疑人和可疑情况等;查明死者身份、住址、家属;收集或固定相关证据。第三十七条在派出所初步调查情况的基础上,刑侦部门要结合现场勘查与分析情况,划定走访重点,对在场人员和死者可能经过的道路沿线以及吃、住、行等活动场所开展走访,查清死者生前的活动轨迹、人际交往、通讯联络、思想状况等情况。第三十八条非正常死亡事件应当重点收集以下相关证据:(一)遗书、日记、书信、病历等文字材料;(二)电脑、手机、录音、录像及监控录像等电子载体、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三)工具、药物、包装物、容器等物证及残片;(四)与死亡事件有关的其他证据。第三十九条对于调查取证、现场勘查和尸体检验中提取的痕迹物证、器官组织等检材,主办单位应及时委托鉴定。第七章调查终结第四十条非正常死亡事件调查终结后,主办单位应当对非正常死亡事件的性质作出结论;重大、疑难、复杂的非正常死亡事件,应当召集参与调查取证、现场勘查、检验鉴定的相关人员,集体讨论决定。第四十一条非正常死亡明确为他杀的,按照办理命案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第四十二条非正常死亡明确排除他杀的,应当做出排除他杀的结论;因客观原因限制,无法排除有犯罪事实发生的,公安机关应继续按照命案侦查相关要求开展调查取证等相关工作。经进一步的侦查仍无进展的,可以做出他杀依据不足的结论。第四十三条非正常死亡排除他杀或他杀依据不足的,主办单位应按规定程序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对于不予立案的非正常死亡事件,其善后处置工作由辖区派出所负责。第四十四条对于不予立案的非正常死亡事件,主办单位应当制作非正常死亡事件调查报告,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存档保存,并作为对外答复和下一步处置工作的依据。非正常死亡事件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事件接处警情况、处置工作经过、判断死亡性质的依据(调查访问、现场勘查、尸体检验、实验室检验等情况)、死亡性质结论等内容。第四十五条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非正常死亡事件,主办单位应当告知死者家属调查情况、死亡原因鉴定意见、不予立案决定及理由。死者家属要求书面告知的,主办单位应当制作鉴定意见通知书、不予立案通知书,送达死者家属。对于死亡原因不明或他杀依据不足的非正常死亡,主办单位应当召集参与调查取证、现场勘查、检验鉴定的相关人员,向死者家属做好解释说明工作。第四十六条死者家属对死亡原因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鉴定意见通知书后3日内向主办单位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经上一级公安机关鉴定机构重新鉴定且结论一致的,主办单位不再就同一事实理由再次启动委托鉴定。重新鉴定意见与原鉴定意见不一致的,主办单位应当按照重新鉴定意见办理。死者家属对两次鉴定意见仍有异议,或在不予立案决定作出之后自行委托的鉴定意见与公安机关鉴定意见不一致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主办单位可向省公安厅刑侦总队申请组织一次专家会诊。第四十七条对死者身份明确且有死者家属的,主办单位应当将死者随身佩带饰物和携带物品根据登记清单进行核对,及时返还死者家属并签字确认。第四十八条对于死者身份不明或者无法联系死者家属的,死者随身佩带饰物和携带物品的保管期限为六十年;对于不具备长期保存条件的,可在拍照固定并报公安机关负责人同意后作出相应处理。第四十九条对于死亡原因明确且死者家属无异议的,主办单位在通知死者家属同意并签字后可以销毁提取的器官组织等检材,不得将器官组织等检材直接退还死者家属自行处理。对于死亡原因不明或者死者家属对死亡原因有异议的,应当保存相关检材,以便重新鉴定。死者病理切片、病历复印件等资料按照相关规定妥善保存。第五十条死亡性质已经明确、公安机关认为没有必要保存尸体的,经主办单位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由辖区派出所开具居民死亡证明,死者家属凭居民死亡证明按规定到相关部门办理遗体火化、转运及户籍注销手续。未知名尸体、无法通知死者家属的或通知后死者家属拒绝对尸体进行善后处理的,经主办单位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由辖区派出所给殡仪馆开具居民死亡证明,殡仪馆可以按相关规定处理尸体。第五十一条主办单位要落实专人负责做好与死者家属沟通和信息发布工作,必要时应当及时召开情况通报会或新闻发布会。第八章制卷保管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办理非正常死亡事件,应当严格参照办理刑事案件或者治安案件的要求,制作完整卷宗。卷宗制作应当内容详细、条理清晰、整齐规范。第五十三条非正常死亡事件予以立案的,卷宗制作、移交及保管按相关规定执行。非正常死亡事件不予立案的,卷宗由主办单位负责制作,移交所在公安机关档案部门统一保管。第五十四条卷宗一般包括以下内容:接警记录、相关人员调查访问笔录、尸体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包括现场图、现场照片、物证照片)、死者家属申请解剖尸体报告、呈请解剖尸体审批表、解剖尸体通知书、尸体检验鉴定文书(包括尸检记录、鉴定书、尸体照片等)、相关检验鉴定文书、非正常死亡事件调查报告、居民死亡证明等。第九章其他规定第五十五条公安机关在非正常死亡事件处置过程中,发现死者可能为传染病病人的,应及时组织专家评估,做好严格的防护措施后方可开展现场勘查和尸体检验。疑似烈性传染病不宜继续勘查的,应立即通知卫生防疫部门到场处理。尸体解剖检验工作应当交由具有传染病病人尸体解剖检验资质的机构进行。第五十六条公安机关对尚未明确死亡性质的尸体拥有控制权,不得将尸体交由死者家属自行保管。未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尸体。第五十七条对于公安机关正在办理的非正常死亡事件,死者家属自行聘请的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员不得参与现场勘查、尸体检验和其他检验鉴定工作。第五十八条在公安机关出具不予立案决定书后,死者家属仍有异议的,可以自行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在鉴定过程中需要查阅相关案卷资料的,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可予配合。第五十九条除公安机关专业人员依法取证外,其他人员不得对现场勘查、尸体检验等非正常死亡事件处置过程进行拍照、录音、录像和记录。第六十条未经公安机关负责人同意,任何参与处置的部门和个人均不得对外发表意见及接受新闻媒体采访。第十章附则第六十一条对不按本规定处置非正常死亡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追究相应责任。第六十二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注意事项

    本文(公安机关处置非正常死亡事件工作规定.docx)为本站会员(李司机)主动上传,三一办公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三一办公(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不扣分。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

    三一办公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