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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办法(修订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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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办法(修订征.docx

    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信用管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工作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字(2022)41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信用信息的记录、归集、公开、共享、应用和监督管理。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包括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招标人、采购人、委托人、出让(转让)人等项目发起方;招标代理机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拍卖机构等中介代理机构或服务机构;投标人、供应商、竞买人、受让人等项目响应方;评标评审专家以及相关从业人员等。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过程中形成或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机构在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和服务过程中产生或获得的能够反映相关组织或个人信用状况的信息。第三条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实施、公开透明、互认共享、奖惩结合的原则,确保信用信息客观、真实、及时、准确。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和依法应受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第四条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会同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统筹规划建设全省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体系,协调和指导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相关工作。各设区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体系建设和管理工作。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有关信用管理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各级招标投标、财政、自然资源、国有资产、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公共资源交易行业信用评价体系,依法限制或禁止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参加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建立的信用评价体系,记录公共资源交易不良行为信息,整理、保存交易过程中的相关资料,为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监管提供支持。第五条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服务系统是全省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应用的枢纽。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依据全国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数据规范,在本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服务系统建立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信用档案,及时汇总、收集、发布、更新各类信用信息,并实时共享至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服务系统。第二章信用信息归集第六条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包括基本信息、失信信息、奖励信息和承诺信息。第七条基本信息是指可识别、分析和判断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基本情况的信息。主要包括:(一)自然人在公安部门登记的个人身份识别信息、职业信息,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登记机关的登记注册信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二)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得的资质、资格等行政许可信息、行政备案信息及其他非负面的行政决定信息;(三)其他基本信息。第八条失信信息是指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在从事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违背诚实信用、公平竞争原则、强制性标准或执业行为规范,被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机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作出处理决定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一)违反公平竞争原则,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的;(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交易的;(三)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的;(四)以他人名义交易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交易的;(五)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再订立其他协议的;(六)通过行贿等非法手段谋取利益的;(七)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的;(八)向他人透露对交易文件的评标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的;(九)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十)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获取证明材料进行质疑投诉的;(十一)向他人透露应当保密的信息以及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文件资料或者伪造、编造文件资料的;(十二)接受贿赂、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十三)招标人规避招标或拒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十四)未履行公开承诺内容的;(十五)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行政处罚后,拒不履行或逃避执行的;(十六)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十七)在从事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过程中,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被有关部门认定为严重失信行为的。失信行为认定须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为依据。可认定失信行为的依据包括:生效的司法裁判文书和仲裁文书、行政处罚和行政裁决等行政行为决定文书,以及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可作为失信行为认定依据的其他文书。行政机关认定失信行为应严格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处罚信用信息修复告知“两书同达”,并如实记录失信信息。第九条奖励信息是指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获得的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相关,并由党中央、国务院或各省省委、省政府批准保留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的获奖信息。第十条承诺信息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以规范格式按规定向社会公开承诺的信用信息。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在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前,应当以规范格式按规定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并纳入当事人信用记录。承诺信息主要包括:(一)所提交的材料真实、合法、有效;(二)守法诚信、公平竞争;(三)严格履行合同;(四)未兑现承诺自愿接受的惩戒措施;(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和交易主体认为需要承诺的其他事项。第十一条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应当在首次注册交易时,按要求在注册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系统填报相关信用信息,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已注册未填报的,应及时补充填报。相关信息实时共享至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服务系统,对于可共享的信用信息数据做到“一处采集、充分共享”。第十二条各级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当事人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产生的信用信息进行记录,应当在信息记录完成的7个工作日内,向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报送,并及时共享至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服务系统。相关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建立信用信息审查机制,对推送的信用信息进行审核,并对提供的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安全性负责。(原第13条内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当通过现场见证或大数据分析系统等主动监测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的失信行为线索,妥善保留证据材料,及时转送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时限反馈处理结果。第三章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第十三条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的登记注册基本信息,司法裁判及执行信息、行政处罚、行政裁决、行政奖励、有关合同履行信息、诚实守信相关荣誉信息等,各级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机构应当按规定主动向社会公开。第十四条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进行公开。公开期限届满的应当终止公开,转为档案保存。第十五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服务系统应当与同级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监管系统、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系统、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平台等互联互通,动态交互更新和共享相关信用信息。第十六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服务系统应当公开相关信用信息的来源、记录责任主体和登记交互时间等内容。未按本办法规定记录、生成、交互的信息,不得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服务系统公开和应用。第十七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安全规章制度,采取必要技术措施,做好数据安全防护工作。建立完善信息登记、查询、使用、审查、核验制度,防止信息泄露。第四章信用激励和惩戒第十八条鼓励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主动查询相关主体的信用信息。第十九条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有第八条规定情形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对其采取以下惩戒措施:(一)在一定期限内依法限制或禁止参加依法必须进行的项目招标、政府采购、药品采购、资产或权益类交易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二)在一定期限内依法限制或禁止代理依法必须进行的项目招标、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三)依法取消评标(评审)专家资格或限制其参加评标评审;(四)依法依规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五)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修改依据: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2年版)。第二十条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有第九条规定的奖励信息的,可以采取以下激励措施:(一)鼓励项目发起方通过招标文件等交易文件约定,在评标办法中进行信用加分;(二)鼓励项目发起方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信用较好的中介代理和服务机构;(三)对评标评审专家资格期满,同等条件下优先续聘。(四)对于政府投资项目以外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和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鼓励招标人针对行业领域信用记录良好或者山东省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为诚实守信的投标人,给予减免投标保证金的优惠待遇;(五)鼓励金融机构将行业信用评价结果或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评价结果纳入信贷指标体系,为评价结果较好的当事人提供更多金融优惠措施;(六)法律、法规及规章对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一条奖励措施自行政监督部门奖励信息公开有效期满,或当事人在奖励信息公开有效期内但有第八条规定情形的立即终止。惩戒措施自失信信息公开有效期满,或依法依规撤销时起终止。第二十二条对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产生惩戒信息的当事人,各级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各级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会同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的归集、公开、共享和应用等的指导和检查督促,健全完善相关制度机制,保障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得到及时、准确的公开共享。第二十四条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和授权管理机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未按要求对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进行记录和公开共享的,由同级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进行督促,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进行通报;情节严重的,提请同级监察机关进行处理。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服务系统公开的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失实或虚假的,可以向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反映,或直接向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调查核实反映情况属实的,应如实纠正信息并公告调查处理结果。第二十六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活动中不依法履行义务,或者在信用管理活动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等违法行为,可以要求其依法予以纠正,或向其上级部门反映。第二十七条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认为公开的信用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可以书面形式向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提出异议申请。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异议申请转至信息提供主体。信息提供主体应当在收到转来的异议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告知异议提出人。相关信息与事实确实不符的,信息提供主体应当及时更正并进行公告。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对满足修复条件的失信行为,可按照有关规定申请修复。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提供虚假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的,由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理信息通过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服务系统向社会公开。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滥用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或将未公开的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非法提供给第三方使用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涉嫌违纪违法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三十条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发布、维护、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信用信息的归集、公开、共享和应用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涉嫌违纪违法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三十一条各级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的记录、公开、共享和应用等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涉嫌违纪违法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月31日。关于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壬里办法的起草说明为加强全省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信用激励和惩戒机制,促进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省发展改革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管理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对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订。一、修订的必要性加强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信用激励和惩戒机制,是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的重要内容,是加强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事中事后监管,营造统一开放竞争公平有序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体系的有力抓手。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三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要求,创新和完善信用监管,强化信用监管的支撑保障,加强信用监管的组织实施,不断提升信用监管效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明确要求,“坚持遵循法治轨道,着力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按照依法依规、保护权益、审慎适度、清单管理的总体思路,进一步规范和健全失信行为认定、记录、归集、共享、公开、惩戒和信用修复等机制,推动社会信用体系迈入高质量发展的新阶段,更好发挥社会信用体系在支撑“放管服”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和社会环境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信用评价体系,依法限制或禁止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参加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二、修订思路修订过程中,坚持开门问策、问题导向、科学修订,面向14个省直有关部门(单位)、16市征集修订意见和建议,同时在省发展改革委官网公开征集修订意见和建议。在充分吸纳各方意见和建议,积极借鉴其他省市的成功经验做法的基础上,不断提高办法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三、办法修订的过程按照规范性文件管理要求,今年5月份以来,省发展改革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经实施后评估,根据评估意见,启动办法修订工作。修订过程中,广泛征求修订意见和建议,深入基层调研,参考借鉴外省市经验做法,最终形成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三、修订主要内容办法修订前共有7个章节,共计34条,本次重点对总则、信用信息归集有关条款进行了修订,修订后为7个章节,共计32条。其中将第一章第1、4、5条,第二章8、9、10、Ik12条,第三章15、17、18条,第四章21、22、23、24条,第五章27、29条,第六章30条,第七章34条进行了调整,并删除了第二章13,将第14条内容与第11条进行了融合。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对照表序号原文修改后修改理由第一章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建立健全公共密沔在耳陆林怡田制T扁和征Al缩用结一并油车n君由右岸IVl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信用管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工作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山东告社会信用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春政字202241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1.本办法依据的法律法规文件较多,建议不再过多列举。国家层面主要是法律法规和整合共享文件,省级层面仅保留省社会信用条例和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两个最直接的依据。JVtA1l/IJvJoI/aWjWIX1/L,J,JI!Jj<JL)/PCIJlEWiH/JUJ公共资源交易市场T据存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制油门:白1除/米干511'十卜话:庐本马颂林亚市出信十彳木并屉逐会HPIJ«匚口仪人JRJAJ、贝珈、人勿映物U,人1口-LrIJPcnALJ惩戒的备忘录的通知(发改法规(2018)457号),山东省公找信用信目卷理力冲Cll东告人可曲府今箱Rll昙、山4J、IB/IJIH也、口Ji2ahXLm.<J日zPmAJxt日L上J)&LIJ右我人年i曲辛干印给山东0公甘溶海机目平今符刊新行才入法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管理哲行办法的通知(鲁政字(2016)218号D等规定一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信用信息的记录、归集、公开、共享、应用和监督管理。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包括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招标人、采购人、委托人、出让(转让)人等项目发起方;招标代理机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拍卖机构等中介代理机构或服务机构;投标人、供应商、竞买人、受让人等项无修改意见目响应方;评标评审专家以及相关从业人员等。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过程中形成或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机构在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和服务过程中产生或获得的能够反映相关组织或个人信用状况的信息。第三条第三条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实施、公开透明、互认共享的原则,确保信用信息客观、真实、及时、准确。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和依法应受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第三条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实施、公开透明、互认共享、奖惩结合的原则,确保信用信息客观、真实、及时、准确。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和依法应受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第三条“社会信用工作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共建、信息共享、奖惩结合的原则。”,建议增加“奖惩结合”第四条第四条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会同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统筹规划建设全省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体系,协调和指导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相关工作。各设区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体系建设和管理工作。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有关信用管理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各级招标投标、财政、自然资源、国有资产、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业领域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监督管理工作,对本领域公共资源交第四条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会同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统筹规划建设全省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体系,协调和指导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相关工作。各设区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体系建设和管理工作。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有关信用管理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各级招标投标、财政、自然资源、国有资产、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行政监督管理1.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信用评价体系,依法限制或禁止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参加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公共资源交易信用档案,记录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良行为信息,整理、保存交易过程中的相关资料,为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监管提供支持。”,建易活动当事人的交易和履约等行为进行细化分类、考核认定、记录共享、强化应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当协助配合监督管理部门,具体做好信用信息的归集、记录、共享和应用工作,按要求实现与上级、本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部门应当建立公共资源交易行业信用评价体系,依法限制或禁止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弁加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建立的信用评价体系,记录公共资源交易不良行为信息,整理、保存交易过程中的相关资料,为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监管提供支持。议两个文件保持一致。2 .市场主体建议修改为交易活动当事人。3 .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当遵循公共服务职能定位,按照行政监督部门已经建立的信用评价体系进行记录。4 .“按要求实现与上级、本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本句话建议放在第5条或第11条。第五条第五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记录、归集、共享、更新、应用的枢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依据全国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数据规范,在本级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律立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信用信息库,并负责运行管理和维护。第五条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服务系统是全省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应用的枢纽。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依据全国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数据规范,在本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服务系统建立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信用档案,及时汇总、收集、发布、更新各类信用信息,并实时共享至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服务系统。信用信息库建议修改为信用档案,与省平台运行管理办法保持一致。第二章第六条第六条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包括基本信息、失信信息、奖无修改意见励信息和承诺信息。第七条第七条基本信息是指可识别、分析和判断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基本情况的信息。主要包括:(一)自然人在公安部门登记的个人身份识别信息、职业信息,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登记机关的登记注册信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二)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得的资质、资格等行政许可信息、行政备案信息及其他非负面的行政决定信息;(三)其他基本信息。无修改意见第八条第八条失信信息是指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在从事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违背诚实信用、公平竞争原则、强制性标准或执业行为规范,被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机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作出处理决定的信息。主要包括:(一)违反法律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11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化整为重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二)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法律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第八条失信信息是指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在从事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违背诚实信用、公平竞争原则、强制性标准或执业行为规范,被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机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作出处理决定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一)违反公平竞争原则,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的;(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交易的;(=)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的;(四)以他人名义交易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交易的;(五)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再订立其他协议1、本条列举内容主要集中在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鉴于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办法也包括土地和矿产资源交易、国有产权交易等内容,且目前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都在修订过程中,建议删除详细列举部分。2、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有关要求,对“失信信息”作了较为严格的界定,结合当前部分地区部分行业领域“信用扣分”滥用发生的风险可能,建议引用国办发(2020)49号对失信行为的相怀IU砌日人UJIH仇华贝T2TuJ,-fc月JuT小八、J叉T小人用JUiJW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三)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越在格圻才行龄加衿遇的已品缶H钟至格夕Hf胖人体it后1僧仕仅怀人去IT收1%IJJtJlUJ»JlUlJ.亭仅怀八JJELjWma口rr71r,J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四)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顶11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怀乂IltJ晒仕仅T小人甘J0小小、效里以召mJHL5t>llJAI564jLrJH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的;(六)通过行贿等非法手段谋取利益的;(七)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的;(八)向他人透露对交易文件的评标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的;(九)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获取证明材料进行质疑投诉的;(+-)向他人透It应当保密的信息以及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文件资料或者伪造、编造文件资料的;(+-)接受贿赂、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十三)招标人规避招标或拒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十四)未履行公开承诺内容的;(十五)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行政处罚后,拒不履行或逃避执行的;(十六)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十七)在从事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过程中,存在连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关规定加强界定。Ijl八1Xf八JTU±t中她仅初、以后rjwt中侬仅竹甘山lxW'/K以向招人肃考;平恭吊令点吊彳节见行的丰gi号取中标的-LAlRJJn必,/1-乂白1仍、女贝谷MX1贝IJMlLIJJ49CMs*AITUJ(;)的标人U和IA仪4成L'1苴和7fV否席伟低.旭日4中标的:(七)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法律规定一与投标A4标价格、带后力蜜箍中语神山突行冰判的-(;平将手:吊A出吊什用珞标A的时构I前考甘仲机:外的:平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十性的:平宙和p',僧耕人的郴若L、1月,GS平标有¥的苴伸兄口十11lJVVfcFHj1TX、T勤,I臾也八HVTltf*ZX.UTW1rJxUJ尔IUA(九)招标人隹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阮AIVI_/比w±*4*v:上:1坛ti口ZCnrr坛仲二平坛云日今丕怀人Ifj,侬渚妗织班仃m怀刖“火口”住历付仅怀做钎怀父贝云仃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MWWi4yA4WW别转4给他A的,违反法律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日钙>&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的LZ-U.、EU*Ai=H*k太吐口乜十刀KTy4n+KI.IVlfcaU+/H-Ul)用1小人XVIrl小八,1飞以W、川1小乂IIJtUIid、入口JJ>iU、入Tl订立会同的.成老用标A、中标人订¾鹿合同比盾忡山瘀的rj-±trnrjHyJ坎白TnTTvjUr三)uI1u>szwixnTytly协议的:(十二)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f+一)菜花IA采的件理木11团表件应当采用公开5杆,谭而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或者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等情形的;(+叫)乐,曲A采.曲什刊J初版乃苴丁他A吊布在片件应而寸文件规定,被有关部门认定为严重失侑行为的失信行为认定须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为依据。可认定失信行为的依据包括:生效的司法裁判文书和仲裁文书、行政处罚和行政裁决等行政行为决定文书,以及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可作为失信行为认定依据的其他文书。行政机关认定失信行为应严格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处罚侑用信息修复告知“两书同达”,并如实记录失信信息。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I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资料等情形的:(十五采购人对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的:II/y)力力DLT句J2ZXIzXH-K4aAt(RaIiL、IHX''I保存的采购夹件或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一k他府帝女在伸1棉g*4*JJ甘取中标出ZA_福的不TF×IIj/1八/"1句1JItij/jjIx/Jei5tTjTt.I仞、11X*J*C.»Jlc当干班海部.在抹甘仙班府帝一福丽人苴仙传府帝甫志锦JJJI5t烈Jl、Jll1JJi少tIUL八/AIuJ,呵2K/W、IUL1八,"IUJi-J¼Tl-11klV¾S11祐西青由;甬.向苏曲人、评曲神和构彳帖前老想住/W1VH11/1Tly也LtLP2,I口J7R火jJz、力(火jJ11<111PLPJ1JXH-Js*一口IXd1八其他不正当利益,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L或拒绝有关都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懵况等情形的L(十八)疫苗生产企业向县级疾病顿的撩斛机梅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第二类疫苗的;(十九)评标评审专家有下列行为的:1 .明知侬与回避而不主动申请回避的:2 .已接受评标评审邀请但无正当理由缺席的L3 .委托他人代替评标评审的:评标评审程序正常进行的:5.不按照评标评审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评审的;A4号平标了平宙讨君中,:1S主桂t常情开4而踊市游标的一。1工MTIUt4jAiT-EI,PKlZJ-PVZv7*t.Ij/I/IIIJHJ1211J«7.在评标评审过程中存明显不合理或不正当行为的:R拧绚在好?标乘宙期告卜成守日沿右北而姆山市用尸理出的一OJL-iLaM-VITrJ'VItPJKI-I-L-2.J,J_L>L11|IHIJclIjuZX,3LIU11J9记录、复制或者带走评标评审资料的;10 .超标港索要劳务报酬、差旅费或其他报L11 不协不阳.A公廿盗渡布旦综八笛千里都门柏米行曲M科管理部利的监督、检查及调查工作的:(F*>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I)JUrf示八.、)大蛔ly、I1¾14Lj*JJsB½jjlM)sVivJ'T甲专家,造成肝重后果的;/-U-、MnWIiKi44KtTrfe诋岳底ES班;丘÷H1她也由切X-I-)l/.,£1切,(£,AS*/贝WL、XXVr>风7,I>LJtLI违3次心一(二十三)存在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w*a第九条第九条奖励信息是指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获得的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相关,并由党中央、国务院或省委、省政府批准保留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的获奖信息。第九条奖励信息是指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获得的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相关,并由党中央、国务院或各省省委、省政府批准保留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的获奖信息。目前各地市信用评价体系中,应用较多的为行业信用评价(如建筑业市场信用管理),为防止各地出现在交易过程中采用信用手段设施市场准入屏障,建议将奖励加分信息明确设置为国家和各省党委、政府批准保留的获奖信息,并由省级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目录,保证执行。此外,有两个问题需考虑:1、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是否涵盖市场管理内容,如建筑市场管理信用管理办法等,包括企业综合实力、工程业绩、招标投标、合同履约、工程质量控制、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成果质量等内容。2、部分地市将市级奖项也纳入奖励信息,如市长质量奖等,是否考虑作为奖励信息?第十条第十条承诺信息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以规范格式按规定向社会公开承诺的信用信息。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在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前,应当以规范格式按规定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并纳入当事人信用记录。承诺信息主要包括:(一)所提交的材料真实、合法、有效;(二)守法诚信、公平竞争;(三)严格履行合同;(四)未兑现承诺自愿接受的惩戒措施;(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和交易主体认为需要承诺的其他事项。第十条承诺信息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以规范格式按规定向社会公开承诺的信用信息。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在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前,应当以规范格式按规定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并纳入当事人信用记录。承诺信息主要包括:(一)所提交的材料真实、合法、有效;(二)守法诚信、公平竞争;(三)严格履行合同;(四)未兑现承诺自愿接受的惩戒措施;(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和交易主体认为需要承诺的其他事项。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应当在首次注册交易时,应按要求填报相关信用信息,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已注册的,应及时补充填报。受理辞记注册单位应当对填报信息进行核对,经核对无误后,及时共享至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第十一条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应当在首次注册交易时,按要求在注册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系统填报相关信用信息,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已注册未填报的,应及时补充填报。相关信息实时共享至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服务系统,对于可共享的信用信息数据做到“一处采集、充分共享”。1、为方便各地优化电子服务系统,建议明确首次注册时明确通过电子服务系统填报。2、受理登记注册单位所指不十分明确,建议删除。3、目前,涉及信用管理的信息平台主要包括公共信用平台、行业部门信用管理系统、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等,涉及企业基本信息的还包括政府服务系统等,市场主体需重复填写,建议加强“一口采集、充分共享”相关内容。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各级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当事人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产生的信用信息进行记录,应当在信息记录完成的7个工作日内,向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报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应当将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及时共享至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当主动监测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的失信行为线索,妥善保留证据材料,及时转送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时限反馈处理结果。第十二条各级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当事人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产生的信用信息进行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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