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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政府采购活动“承诺+信用管理”准入管理制度》《合同监督管理办法》《投标(响应)电子保函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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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政府采购活动“承诺+信用管理”准入管理制度》《合同监督管理办法》《投标(响应)电子保函管理办法》.docx

    黑龙江省财政厅执行政府采购活动“承诺+信用管理”准入管理制度黑龙江省政府采购合同监督管理办法黑龙江省政府采购投标(响应)电子保函管理办法黑龙江省财政厅执行政府采购活动“承诺+信用管理”准入管理制度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优化我省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按照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有关要求,并结合2022年我省政府采购项目“承诺+信用管理”准入管理制度试点经验,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全面执行政府采购项目“承诺+信用管理”准入管理制度,供应商承诺符合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资格条件即可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不再要求提供相关财务状况和缴纳税收等证明材料。一、承诺形式供应商承诺制实行自愿原则,申请人不愿承诺、无法承诺、不对社会公开的信息、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二、承诺内容(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五)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六)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规定的情形;(七)在投标(响应)截止日期前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三、承诺审查(一)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委员会依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承诺函,在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解密成功后通过大数据手段对供应商资格条件进行预审。对未通过审查且不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应作投标(响应)无效处理。(二)评审委员会汇总并提交评审结果后,代理机构应当进行评审结果复核,如发现已通过资格审查供应商不符合投标(响应)资格条件的,应按规定驳回评审结果,当场组织评审委员会重新审查。同时将相关证据情况一并通过政府采购管理平台和书面形式上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由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严肃处理相关当事人。(三)供应商如对审查结果存有异议,应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有关规定提出质疑投诉。(四)省财政厅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承诺内容审查工作,第三方机构对其所提供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负责。四、承诺责任供应商应当对承诺内容及提供的审查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供应商作出虚假承诺,影响采购结果,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五、有关要求(一)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信用管理,将供应商履行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承诺情况全面纳入省供应商信用评价体系,加强与有关部门的信用信息互通和共享,既要通过承诺制减轻企业负担,又要坚决打击虚假承诺破坏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等违法行为。(二)各级财政部门应高度重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贯彻落实“承诺+信用管理”准入管理制度工作,落实“四个体系”,将有关工作落到实处。(三)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试行政府采购活动“承诺+信用管理”准入管理制度的通知(黑财规审2022)22号)同时废止。附件: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承诺函(模版)附件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承诺函(模板)我方作为政府采购供应商,类型为:口企业口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口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个体工商户口自然人(请据实在口中勾选一项),现郑重承诺如下:一、承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一)供应商类型为企业的,承诺通过合法渠道可查证的信息为:1.“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合作制”、“集体所有制“、“联营”、“合伙企业”、“其他”等法人企业或合伙企业。2“登记状态”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3.“经营期限”不早于投标截止日期,或长期有效。(二)供应商类型为事业单位或团体组织的,承诺通过合法渠道可查证的信息为:1.“类型”为“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2.“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有效期''不早于投标截止日期。(三)供应商类型为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的,承诺通过合法道可查证“执业状态”为“正常”。(四)供应商类型为自然人的,承诺满足民法典第二章第十八条、第六章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八章第一百七十六条等相关条款的规定,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三、承诺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承诺通过合法渠道可查证的信息为:(一)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二)未被列入税收违法黑名单。四、承诺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承诺按照采购文件要求可提供相关设备和人员清单,以及辅助证明材料。五、承诺有依法缴纳税收的良好记录承诺通过合法渠道可查证的信息为:(一)不存在欠税信息。(二)不存在重大税收违法。(三)不属于纳税“非正常户”(供应商类型为自然人的不适用本条)。六、承诺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在承诺函中以附件形式提供至少开标前三个月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均须依法缴纳。七、承诺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处罚期限已经届满的视同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供应商需承诺通过合法渠道可查证的信息为:(本条源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一)在投标截止日期前三年内未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二)在投标截止日期前三年内未因违法经营受到县级以上行政机关做出的较大金额罚款(二百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三)在投标截止日期前三年内未因违法经营受到县级以上行政机关做出的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等行政处罚。八、承诺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不存在下列情形(一)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二)承诺通过合法渠道可查证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九、承诺通过下列合法渠道,可查证在投标截止日期前一至七款承诺信息真实有效。()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不系统();(一)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二)中国裁判又书网();(四)信用中国();(五)中国政府采购网();(六)其他具备法律效力的合法渠道。我方对上述承诺事项的真实性负责,授权并配合采购人所在同级财政部门及其委托机构,对上述承诺事项进行查证。如不属实,属于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接受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等行政处罚。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附件: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清单承诺人(供应商或自然人CA签章):年月日附件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清单一、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本单位职工社会保障资金缴纳证明。1 .基本养老保险缴纳证明或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清单。2 .基本医疗保险缴纳证明或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清单。3 .工伤保险缴纳证明或工伤保险缴费清单。4 .失业保险缴纳证明或失业保险缴费清单。5 .生育保险缴纳证明或生育保险缴费清单。二、新成立的企业或在法规范围内不需提供的机构,应提供书面说明和有关佐证文件。黑龙江省政府采购合同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合同监督管理,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保护政府采购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IOl号)和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政府采购合同是指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第三条黑龙江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与中标(成交)供应商之间签订、履行、变更、解除政府采购合同及履约验收、资金支付等行为,适用本办法。第二章合同的签订、生效和备案第四条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就政府采购项目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第五条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所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不得对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采购人不得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条件,不得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第六条中标(成交)供应商为联合体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第七条经采购人同意,中标(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但项目的主体、关键性工作不得分包。接受分包的供应商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履行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中标(成交)供应商应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交分包履行合同的理由及与分包供应商签订的协议,经确认后,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通过同级政府采购网备案并公开。第八条询问、质疑或者投诉事项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采购人应当暂停签订合同,已经签订合同的,应当中止履行合同。第九条中标(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将有关情况通过同级政府采购网备案。第十条政府采购合同应当采用合同书或者数据电文形式。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采用合同书形式签订合同的,自当事人完成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签订合同的,自当事人完成电子签名或者电子认证时合同成立;当事人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政府采购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第十一条政府采购合同的内容一般应当包括以下条款:(一)采购人的名称、住所和联系方式;(二)供应商的名称或者姓名、住所和联系方式;(三)采购标的;(四)采购数量;(五)中标(成交)金额;(六)质量或者服务要求;(七)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八)验收标准和方式;(九)资金结算和支付办法;(+)违约责任;(H"一)解决争议的方法。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已经制定政府采购合同标准文本的,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参照标准文本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第十二条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过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网(http: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副本通过同级政府采购网备案。第三章合同的履行、变更和解除第十三条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十四条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补充合同副本由采购人在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同级政府采购网备案。第十五条政府采购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中止或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十六条除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追加之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采购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一)发生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继续按照原合同履行不能实现采购目的,又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一)属于合同主要条款确定的事项,但变更不改变合同实质性内容;(三)合同主要条款以外的内容;(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变更合同的其他情形。当事人协商一致变更合同的,应当通过同级政府采购网备案。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采购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主要义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义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中标(成交)供应商转包,或者未经采购人同意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当事人解除合同的,应当通过同级政府采购网备案。第十八条中标(成交)供应商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成交)项目,也不得将中标(成交)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第十九条针对采购需求具有相对固定性、延续性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服务项目,在年度预算能够保障的前提下,采购人可以在采购文件中明确签订不超过三年履行期限的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人应根据合同约定对其服务质量、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绩效情况进行考评,一年一签政府采购合同并分年付款。合同金额按上年采购金额计算,合同一年按签订之日起12个月计算。按本条规定签订的补充合同及长期服务合同,采购人应当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办理备案。第四章履约验收和资金支付第二十条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通知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对其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进行验收。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验收的,应当签订委托协议。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技术资料、合格证明以及验收所必须具备的其他材料,协助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开展验收。第二十一条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公开招标限额以上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验收报告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执行情况。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验收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邀请参加项目采购活动的其他供应商参与对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履约验收。参加项目采购活动的其他供应商申请参与履约验收的,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允许。国家规定强制性检测的采购项目,由采购人委托国家认定的强制检测项目的专业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并出具检测报告。参加验收人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在验收中发现合同履行结果存在问题的,应将情况和处理建议按规定程序报同级财政部门。验收完成后,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及当时将验收结果通过同级政府采购网向社会公告。第二十三条验收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制定验收方案。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制定验收方案。验收方案应当包括采购人名称、项目联系人、联系方式、项目基本情况、验收组织主体、验收流程、验收指标和标准等。验收组织主体应当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技术指标或者服务要求确定验收指标和标准。(二)成立验收小组。验收小组应当由3人以上单数组成,负责实施具体的验收活动,相关专业人员数量不得少于验收小组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采购人可以邀请其他单位的相关专业人员参加验收小组。受采购人委托组织采购活动的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所代理项目的验收,评审专家不得参加所评审采购项目的验收。验收小组可以推选一名组长,主持验收小组的工作。(三)验收。验收小组应当按照验收方案独立开展验收。在验收过程中,验收小组成员不得擅自公开验收信息。验收小组可以对验收方案进行必要的修改。验收小组对验收方案作出实质性修改的,应当报经原验收方案批准主体同意。(四)出具验收报告。验收结束后,验收小组应当出具验收报告,并经验收小组全体成员签字。验收小组成员对验收报告结论有异议的,应当在验收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验收结论。第二十四条标准定制的货物和通用的服务采购项目可以采用抽检方式进行验收。第二十五条验收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应当由采购人承担。第二十六条采购人应当为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提供便利,适合首付款制的政府采购项目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在完成相应工作量并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有关规定,及时向中小企业支付项目资金。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网对政府采购支付数据开展预警监控,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应及时审核支付资金,不得无正当理由延迟支付。第二十七条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及时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不执行首付款制度的项目,有下列情形的,采购人不得支付采购资金:(一)采购项目未经验收;(二)采购项目验收不合格;(三)采购项目验收部分不合格,且影响整体功能;(四)合同履行中追加不超过原合同金额10%但未按照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签订补充合同;(五)合同履行中追加采购超过原合同金额10%的部分。项目结束时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应当向中标(成交)供应商追回已支付的采购资金。第五章违约责任第二十八条当事人不履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第二十九条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采购文件要求中标(成交)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采购合同金额的10%。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采购人不得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收取(预留)质量保证金。采购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o合同约定由中标(成交)供应商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政府采购工程在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采购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采购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采购文件规定的履约保证金的具体形式,是指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含电子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第三十条履约保证金由采购人或者由接受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收取、管理和退还,不得挪作他用。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投标、履约保证金的监管,避免挤占挪用,保证资金安全。第三十一条采购人不得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三十二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履行等活动的监督检查,开展不定期抽检,监督检查及处理结果在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网公示,对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违约失信行为纳入不良行为记录,并予以通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公开及备案情况;(二)供应商的履约情况;(三)采购人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和资金支付情况;(四)与政府采购合同相关的其他情况。财政部门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协助监督检查。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项目,应当委托专业机构协助监督检查。第三十三条政府采购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积极配合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标的物。第三十四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合同管理中有违法违规情形的,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规定执行。第三十五条供应商在合同管理中有违法违规情形的,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执行。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六条各市(地)、县(市)财政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黑龙江省财政厅负责解释。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政府采购合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黑财规审12022)24号)同时废止。附件:政府采购供应商代理机构采购人违法违规情形及法律责任附件政府采购供应商代理机构违法违规情形和法律法律体系条款号序号违法违规情形0/£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67条1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采购金额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I0%o3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4未按照规定公告政府采购合同。5未按照规定时间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71条6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采购J7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采购J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68条8未按照规定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采购J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72条9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10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11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12提供假冒伪劣产品。13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1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77条15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黑龙江省政府采购投标(响应)电子保函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24号)、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十四五”优化营商环境规划的通知(黑政规(2021)2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政府采购投标(响应)电子保函(以下简称电子保函)是指以使用CA证书进行电子签名的数据电文为介质,为政府采购投标(响应)供应商提供投标保证,通过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网(以下简称省政府采购网)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开立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担保凭证,包括银行保函、保险保单、担保保函等。第三条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供应商通过省政府采购网申请开具电子保函。第四条黑龙江省财政厅公开征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内(不含港澳台)注册的可开展非融资担保类业务的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等(以下简称担保方),经审核合格后,担保方通过省政府采购网为供应商在线开具电子保函。第五条按照“交易自愿、风险自担”的原则,供应商自主决定是否采取电子保函方式参与投标(响应),并自由选择担保方;担保方自主决定是否为供应商提供电子保函服务;供应商和担保方通过双向选择自愿形成民事法律关系,双方自行承担民事责任及电子保函的风险。第六条财政部门为推行电子保函提供技术支撑,不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第二章担保方管理第七条担保方应承诺履行电子保函明确的担保责任。第八条在黑龙江省政府采购领域开展电子保函业务的担保方由黑龙江省财政厅面向全国(不含港澳台)公开征集。黑龙江省财政厅对担保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担保方名单和有关信息在省政府采购网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担保方签署黑龙江省政府采购投标(响应)电子保函业务担保方承诺函,有效期一年。担保方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担保方资质;(二)具体方案及产品管理办法;(三)业务流程及联系方式;(四)风险控制的主要措施;(五)服务收费标准;(六)与省政府采购网技术对接方式与方案;(七)申请资料真实性承诺书。第九条担保方应通过省政府采购网向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公示或告知电子保函业务相关信息,包括授信额度、审核出具保函情况、收费标准、服务承诺等。第十条担保方在受理开函申请时,应确保政府采购项目及相关当事人信息安全和保密。第十一条担保方应具备在线受理开函申请、签发电子保函的能力和资质,提供在线理赔申请渠道并及时在线反馈理赔处理结果。第十二条担保方开具的电子保函应满足以下要求:(一)担保方应在供应商提出开具电子保函申请后的2个工作日内(不包括申请当日)为供应商开具电子保函;(二)在保函有效期内,经财政监管部门认定供应商在投标过程中存在违反采购文件或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情形,采购人有权提出索赔申请,担保方应在接到索赔申请后的3个工作日内(不包括申请当日)办结;(三)担保方应定期向财政部门反馈电子保函业务的开展情况,包括存在问题和改进方案等。第十三条担保方应确保在项目开标前,允许并接受供应商查询、下载、打印电子保函;开标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查询、解密供应商的电子保函,对电子保函进行核验。笫十四条黑龙江省财政厅整理并发布担保方反馈的电子保函数据,包括通过率、费率、受理时效等,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选择担保方提供参考。第十五条担保方不得对已开具的电子保函单方面提出退保、注销等要求。确需退保、注销的,应向采购人、供应商提出申请,经采购人、供应商同意后解除担保关系。第三章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供应商管理第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积极推动电子保函的应用,鼓励供应商使用电子保函替代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不得对办理电子保函业务的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第十七条采购人未在电子保函有效期满前提出索赔申请的,由担保方注销电子保函,采购人不得对注销的电子保函提出索赔申请。第十八条供应商应通过省政府采购网开具电子保函,以保证开具电子保函的及时性和真实性。笫十九条供应商采用电子保函作为保证方式的,须了解担保方开函服务的工作周期,并在采购文件规定的投标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前,通过省政府采购网按照“一项目一保函”的原则申请开具电子保函,并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第二十条供应商不得对已开具的电子保函单方面提出退保、注销等要求。确需退保、注销的,应向采购人、担保方提出申请,经采购人、担保方同意后解除担保关系。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担保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三年内在黑龙江省政府采购领域开展电子保函业务的资格。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照有关民事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为供应商提供虚假电子保函的;(二)发布不实的通过率、费率、受理时效等信息的;(三)未按承诺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的;(四)被供应商投诉成立3次以上的;(五)出现重大违法违规情况或财务状况恶化等较大运营风险的;(六)泄露政府采购项目及相关当事人信息的;(七)其他违法违规情形。第二十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照有关民事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采用电子保函作为保证方式的供应商,设置其他资信证明条件的;(二)以指定、授意、暗示等方式,干预供应商自主选择开具电子保函担保方的;(三)对办理电子保函业务的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的;(四)对核验发现的虚假电子保函情况未及时上报财政监管部门的。第二十三条供应商提供虚假电子保函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处理处罚。第五章附则笫二十四条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不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黑龙江省财政厅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政府采购投标(响应)电子保函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黑财规审(2022)25号)同时废止。如遇国家有关规定调整,本办法规定与国家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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