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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工程三类人员安全培训.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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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工程三类人员安全培训.ppt

    13年三类人员安全培训,第三章 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要点解读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2013年1月21日天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38次会议通过,2013年1月21日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0号公布。该条例分总则、施工安全责任、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施工机械安全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7章59条,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2001年10月16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发布、2004年6月21日修订的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予以废止。,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近年来,天津城市建设进入了快速发展阶段,呈现出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大、在施工程总量大、单体工程规模大、施工难度大等特点,同时面临着建筑市场投资主体多元化等一系列新情况和新问题,对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提出新要求。需要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进一步明确施工安全监管职责、落实施工安全责任、强化行政监管措施、彻底治理事故隐患、严格监管高风险工程、遏制和减少施工安全事故。该条例与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规,都是我市建设工程领域管理的重要地方性法规,将对我市规范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管理发挥重要作用。,二、条例的主要内容条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为依据,以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为基础,结合当前我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保留了经过实践检验、行之有效的施工安全监管制度和监管措施,确立了条例的内容。,条例主要内容包括四个方面:(一)强化了建设工程各方主体的施工安全责任,形成了各负其责、协调配合的安全管理责任体系。(三方或多方责任)(二)严格实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全过程施工安全管控。(三)加强施工机械安全管理。为了减少施工机械造成的事故伤害,条例将施工机械的安全管理列专章进行了规范,规定了相关单位的责任和主要的管理环节。(四)完善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制度。,(一)强化了建设工程各方主体的施工安全责任,形成了各负其责、协调配合的安全管理责任体系。1是充实建设单位的责任。建设单位是建设工程项目的组织者,对施工安全承担重要责任。条例(草案)分别从在编制工程概算中确定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开工前进行施工安全措施资料备案、施工前对深基坑施工影响范围内房屋和其他管线、设施的现状调查等方面明确了建设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2是细化施工单位的责任。条例在对施工单位施工安全费用、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管理人员、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资格作出规定的同时,为了保证无安全隐患施工,特别规定了项目负责人现场带班和施工单位负责人现场检查(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施工作业前安全隐患排查三项制度(第十八条)。,3 是明确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监测单位的责任。条例规定了勘察单位应当制定勘察作业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勘察作业项目负责人应当落实安全规章制度,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保证勘察作业等安全(第二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施工安全条件及施工单位的施工安全职责履行情况进行检查(第二十一条)。,3 是明确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监测单位的责任。对超限高层、超大跨度、超深基坑以及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安全和预防施工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并向施工现场派驻设计代表(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工程监测单位应当具有相应工程勘察资质,对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承担监测责任,并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负责(第二十六条)。,(二)严格实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全过程施工安全管控。条例列专章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进行了规定,风险控制贯穿于施工过程的每个环节。1是工程辨识制度。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当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辨识,并向建设单位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第二十七条)。2是单独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制度。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经专家论证,并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第二十八条)。,3 是施工前的施工条件验收制度。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勘察和设计单位驻场代表、工程监测单位项目负责人及有关专家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施工条件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施工(第二十九条)。4 是施工现场带班和旁站监理制度。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负责人应当现场带班,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进行旁站监理(第三十条)。,旁站监理从词义上解释,是指在项目施工过程中,监理人员在一旁守候、监督施工操作的做法。这种就字面的解释也许大多数人都能认同。监理公司在施工阶段监理过程中要进一步发挥好旁站作用,要规范旁站行为,切实提高工程的实效,保证工程质量,这跟所有的监理公司都有直接关系。因此监理企业进行旁站监理是法律赋予的重要职责。旁站监理是监理企业进行质量控制的一个重要手段。因此,为了杜绝不规范行为的发生,监理企业应将旁站作为质量控制的一个重要手段。,5 是实行专项验收制度。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和工程监测等单位进行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告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第三十三条)。,(三)加强施工机械安全管理。为了减少施工机械造成的事故伤害,条例将施工机械的安全管理列专章进行了规范,规定了相关单位的责任和主要的管理环节。1 是明确施工单位对施工机械安全管理的责任。规定了施工单位对施工机械进场前的查验义务和对施工机械的日常维修保养义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2 是对施工起重机械、盾构机械和桩工成孔机械等高危施工机械使用前的各案管理。为实现对高危施工机械的有效监管,条例规定施工起重机械、盾构机械和桩工成孔机械在建设工程使用前,产权单位应当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三十六条)。,3 是规定了高危施工机械安装拆卸前环节的管理。从事高危施工机械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应当编制安装、拆卸方案,并履行安装和拆卸前告知义务(第三十九条)。4 是规定了高危施工机械使用前环节的管理。高危施工机械安装调试完毕后,施工单位应当组织验收并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第四十条)。,(四)完善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制度。1 是加强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的能力建设。条例规定了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以及有权采取的监督管理措施(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2 是加强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和完善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程序(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三、条例新增要点(一)建设单位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合理工期(二)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无故离岗可处三万元罚款(三)特殊结构工程施工设计单位要派驻设计代表(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要单独编制专项施工方案(五)人人有权举报、投诉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违法行为,(一)建设单位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合理工期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列支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并于开工前存入银行专用账户,专款专用。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专业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对施工影响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管线、设施的倾斜、沉降、开裂及损坏情况进行现状调查,形成调查报告,并在施工过程中委托工程监测单位进行监测。条例规定,建设单位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合理工期,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建筑材料、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等。如有以上行为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二)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无故离岗可处三万元罚款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所承包的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负总责;专业承包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对其所承包的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负直接责任。对于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带班制度,条例作出明确规定。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施工期间现场带班,在每日施工作业前组织施工安全隐患排查,全面掌握项目施工安全状况,做好带班记录并签字存档备查。因故确需临时离开,应当经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本单位负责人同意,并委托施工管理负责人或者技术负责人负责现场带班。“项目负责人不在现场带班的,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二)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无故离岗可处三万元罚款条例还规定,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及其他相关负责人每个项目每月检查不得少于一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工程规模和技术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不得同时承担两个以上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工作。,(三)特殊结构工程施工设计单位要派驻设计代表 工程监理、勘察、设计、监测单位,在施工安全中也承担着相应责任。条例要求,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项目监理工作方案中明确施工安全监理措施,配备与工程规模和技术要求相适应的监理人员,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实行旁站监理,以及督促隐患整改和履行报告制度等职责。勘察单位应当在项目勘察工作方案中制定勘察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勘察施工作业以及地下管线、设施的安全。设计单位对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承担设计责任,对超限高层、超大跨度、超深基坑以及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技术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安全和预防施工安全事故的措施要求,并向施工现场派驻设计代表,处理与设计有关的安全问题。从事建设工程监测业务的单位,应当及时将监测数据和监测报告报送委托单位,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要单独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条例第三章专门就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安全管理作了规定,把风险控制贯穿于施工过程的每个环节。条例规定工程辨识制度,建设项目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当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辨识。明确了专项施工方案单独编制制度,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对国家规定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条例还规定,应当组织专家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施行施工前的施工条件验收制度,施工现场带班和旁站监理制度和专项验收制度。,(五)人人有权举报、投诉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违法行为 为了畅通广大人民群众行使权利的渠道,条例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施工安全事故隐患或者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投诉。接受举报、投诉的部门应当及时查处,其中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予以处理的违法行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移送。,四、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全文摘录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1月21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以及实施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区、县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具体组织实施。水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水利专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市政公路管理部门负责市政道桥、公路养护维修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实施监督和指导。,第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18第五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以及其他与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有关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依法承担相应的施工安全责任。第六条 本市鼓励在建设工程中采用先进施工安全技术,创建施工安全标准化示范工程,推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科学管理,全面提高施工安全管理水平。第七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可以制定严于国家要求的工艺、设备、材料等淘汰目录,并向社会发布。(一个方针,两个制度,实施途径,淘汰目录),第二章 施工安全责任第八条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的施工发包给不具有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列支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并于开工前存入银行专用账户,专款专用。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对其使用实施监督。第九条 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专业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对施工影响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管线、设施的倾斜、沉降、开裂及损坏情况进行现状调查,形成调查报告,并在施工过程中委托工程监测单位进行监测。,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或者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十五日内,应当将保证施工安全的措施资料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报送备案时,应当提供下列施工安全措施资料:(7条)(一)施工单位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二)施工单位的现场施工安全方案;(三)建设项目施工影响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管线和设施的保护方案;(四)土方处置方案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五)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存储证明;(六)施工单位的建筑业劳务人员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七)保证施工安全的其他相关资料。,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及施工单位履行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建设单位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合理工期,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建筑材料、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等。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对所承建的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负责。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所承包的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负总责;专业承包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对其所承包的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负直接责任。,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范围提取、使用施工安全费用,施工安全费用应当开立专户,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工程规模和技术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现场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不得同时承担两个以上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工作。第十五条 施工现场作业的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建筑架子工、盾构机械操作工、建筑焊工、建筑电工等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操作资格。(资格确认和管理),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施工期间现场带班,全面掌握项目施工安全状况,做好带班记录并签字存档备查。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需要临时离开现场不能带班的,应当经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本单位负责人同意,并委托施工管理负责人或者技术负责人负责现场带班。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及其他相关负责人应当对其所承包的建设项目实施现场检查,每个项目每月检查不得少于一次。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每日施工作业前组织施工安全隐患排查,做好排查记录,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安全隐患未消除的部位及其影响的区域不得施工作业,安全隐患未消除的设备、设施不得使用。(两个不得),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的项目施工安全管理资料应当与建设工程进度同步记录,并保证真实、准确和完整。第二十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法律、法规以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对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承担监理责任。第二十一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项目监理工作方案中明确施工安全监理措施,配备与工程规模和技术要求相适应的监理人员。,第二十二条 施工现场不具备施工安全条件或者安全隐患未消除而进行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或者停工整改;拒不整改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报告。第二十三条 勘察单位应当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法律、法规以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确保勘察成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并对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承担勘察责任。第二十四条 勘察单位应当在项目勘察工作方案中制定勘察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勘察施工作业以及地下管线、设施的安全。,第二十五条 设计单位应当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法律、法规以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对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承担设计责任。对超限高层、超大跨度、超深基坑以及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技术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安全和预防施工安全事故的措施要求,并向施工现场派驻设计代表,处理与设计有关的安全问题。第二十六条 从事建设工程监测业务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资质,对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承担监测责任,及时将监测数据和监测报告报送委托单位,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第三章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第二十七条 建设项目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当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辨识,并向建设单位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国家规定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第二十九条 国家规定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在风险点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设计单位技术负责人、工程监测单位项目负责人以及有关勘察单位技术负责人,对风险点位的施工条件进行审验,审验合格后方可施工。第三十条 国家规定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风险点位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负责人和工程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现场带班,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进行旁站监理。,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工程监测等单位协调解决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安全问题,并对各方主体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检查。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专家研究保障施工安全的技术措施。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可以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进行视频监控,监控资料应当保存至工程验收合格。第三十三条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和工程监测等单位进行施工安全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告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第四章 施工机械安全管理第三十四条 施工单位使用的施工机械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并在使用前对其安全状况进行查验。施工单位应当安排专人管理施工机械,定期做好检查、维修和保养,并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保证施工机械安全使用。第三十五条 施工机械操作人员应当遵守施工安全规章制度、强制性标准和操作规程,并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第三十六条 施工起重机械、盾构机械和桩工成孔机械在本市初次使用前,其产权单位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三十七条 施工机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备案:(一)国家和本市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二)超过规定的安全使用年限的;(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得使用的情形。第三十八条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单位,应当一并负责其调试、附着、顶升、下降和拆卸。,第三十九条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单位,应当编制包括施工安全措施在内的安装、拆卸方案,并报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审核,经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安装和拆卸作业。第四十条 施工起重机械、盾构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调试、顶升、附着、下降完毕后,应当经施工单位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验收活动进行监督。施工起重机械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合格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由检测责任人签字,并对检测结果负责。,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第四十二条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建设工程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监督检查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相关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落实情况;(二)监督检查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各方主体施工安全行为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三)参与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事故调查;(四)组织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五)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依法查处相关的施工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第四十三条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进入施工现场进行施工安全检查;(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施工安全文件和资料;(三)发现施工安全隐患时,要求被检查单位在危险区域内停止施工,并立即整改;(四)法律、法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的其他措施。第四十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施工安全事故隐患或者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投诉。接受举报、投诉的部门应当及时查处,其中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予以处理的违法行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移送。第四十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施工情况进行检查、抽查。,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23(一)未对施工影响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管线、设施的倾斜、沉降、开裂及损坏情况进行现状调查而施工的,责令停工补充调查,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国家规定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对风险点位未组织施工条件审验而施工的,责令停工组织审验,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三)国家规定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风险点位施工过程中,项目负责人不在现场带班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结束后,未按规定组织施工安全验收的,责令限期验收;逾期仍不验收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五)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理工期或者明示、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机械设备和材料、器材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八条 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24(一)不执行施工安全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二)项目负责人不在现场带班的,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三)安全隐患未消除而施工作业或者使用有安全隐患设备、设施的,责令停工消除隐患,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四)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盾构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责令停止使用进行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九条 施工单位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中,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一)施工前对建设项目不进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辨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二)不编制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或者国家规定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不经专家论证,进行施工的,责令停工整改,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三)国家规定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风险点位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负责人不在现场带班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条 施工机械安装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不编制安装、拆卸方案、不制定施工安全措施而安装、拆卸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第五十一条 工程监理单位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不配备与工程规模和技术要求相适应的安全监理人员;(二)发现施工现场不具备施工安全条件或者安全隐患未消除进行施工,施工单位拒不整改而不及时报告的;(三)国家规定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风险点位施工过程中,不在现场带班或者不进行旁站监理的。,第五十二条 工程监测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具虚假监测数据和监测报告造成安全事故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三条 施工起重机械、盾构机械和桩工成孔机械在本市初次使用前,未办理备案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四条 建设、施工、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监测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依法受到行政处罚的,将其违法行为和处理结果记入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系统。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工程监测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发生施工安全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取消其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在本市参加投标活动的资格或者不得在本市从事相关业务活动。,第五十五条 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发生施工安全事故造成人员死亡,其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六条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在工作中索贿受贿、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第五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七章 附 则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所称施工单位包括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2001年10月16日市人民政府发布、2004年6月21日修订的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第四章天津市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管理办法要点解读为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的有关要求,加强我市在建项目重大危险源的管理,杜绝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队制定了天津市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本办法主要内容解读如下:,一、办法制定的依据及适用要求为了加强本市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的管理,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有关活动,必须遵照本办法。按建设性质分,分为基本建设项目和更新改造项目。基本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迁建和恢复项目。更新改造项目又分为挖潜工程、节能工程、安全工程、环保工程。,二、重大危险源的概念及范围1.重大危险源的概念办法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建设工程在施工过程中,技术难度大、风险高、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2.重大危险源范围重大危险源参考范围见表4-1。27,三、重大危险源的监控管理1.重大危险源的监控管理应当遵循“辨识论证、方案评审、条件验收、领导带班、挂牌督办、责任追究”的原则。2.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工程施工项目部应根据工程设计图纸、周边环境、水文地质、施工工期、工艺要求、劳动力安排、分部分项施工、机械设备、设施等条件,全面进行危险源辨识。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应组织专家对重大危险源辨识清单进行论证后,总承包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委托管理代理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3.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安全措施登记备案时,应提交重大危险源辨识清单。重大危险源辨识清单的内容与样例见表4-2。监督管理部门应将重大危险源清单的内容,录入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系统。,重大危险源参考范围 见表4-1,共六个分部分项工程,十九项内容 27其中分部分项工程包括:深基坑工程 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起重吊装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脚手架工程 隧道工程 其它,深基坑工程1.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2.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3.采用爆破的方式,拆除基坑支撑系统,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4.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工程 5.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8m及以上;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5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20KN/m及以上 6.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00Kg以上,起重吊装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7.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8.起重量300KN及以上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高度200m及以上内爬起重设备的拆除工程 脚手架工程 9.搭设高度50m及以上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10.提升高度150m及以上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11.架体高度20m及以上悬挑式脚手架工程,隧道工程 12.矿山法施工、隧道开挖与支护、工程降水及联络通道开挖 13.盾构机始发、接收施工及开仓作业 14.地铁下穿既有轨道线路(含铁路)、重要既有建(构)筑物、重要市政管线、河流、不良地层的盾构工程,其它15.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16.跨度大于36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跨度大于60m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17.人工挖孔桩工程 18.地下暗挖工程、顶管工程、水下作业工程 19.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表4-2 天津市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清单 建设单位公章:工程名称 施工总承包单位 总建筑面积 m2 坐落地点 建筑类型 开、竣工日期重大风险源明细 序号 重大危险源 作业时段 施工工艺项目经理签字: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总承包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四、重大危险源专项方案的编制与要求1.施工总承包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应明确重大危险源的工艺、工序、机械设备等。2.重大危险源在施工前,应编制专项方案,并应由建设科学技术委员会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施工专业承(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签字,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专项方案中应明确条件验收的标准及重大危险源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专业承(分)包单位、监理单位的带班领导姓名、职务、联系电话。,五、重大危险源施工条件的验收1.重大危险源施工作业前,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设计单位驻场代表、监测单位项目负责人及有关专家对重大危险源进行施工条件验收,条件验收报告应报监督管理部门备案。2.验收内容包括:专项方案制定、审批情况,检测监测情况,施工、监理交底情况,落实措施情况,设置重大危险源公示牌及安全警示标志情况,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救援物资储备情况等。,六、重大危险源施工对所有参建主体的要求1.重大危险源施工,施工单位应在现场对施工部位实施视频监控。2.重大危险源部位的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专业承(分)包单位、监理单位带班领导必须24小时在现场带班。遇突发事件应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在1小时内上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支)队。3.建设单位对重大危险源施工过程实施总管理。应每天组织召开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有关单位参加的重大危险源例会,协调解决有关事项,检查落实各方人员到岗情况。,4.勘察、设计单位应派驻现场代表,参加重大危险源例会,提出解决有关影响工程质量安全的措施。5.施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施工应严格执行专项施工方案。作业班组每天在施工前应进行交接检,施工结束后应进行自检;专职安全员每天应进行过程管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对各危险点位进行不少于4次巡检。交接检、自检、巡检发现隐患应及时整改,重大隐患应立即上报并停工整改,检查及整改工作应做好记录,归档备查。,6.监理单位对重大危险源施工应进行旁站监理。发现隐患应下达监理通知单,重大隐患应立即上报建设单位带班领导并下达停工令。对整改不力的应及时上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支)队。7.监测单位应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范标准,对重大危险源施工按程序编制专项监测方案并严格执行,每次监测数据应在1小时内报委托单位。,七、重大危险源的督办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支)队应按照职能分工,对重大危险源进行挂牌督办。挂牌督办应在施工现场悬挂公示牌,公示牌应标明项目名称、重大危险源、施工时间段、督办内容、督办单位、督办责任人等信息,公示牌样式详见图4-1。,图4-1 重大危险源挂牌督办公示牌样式,重点督办方案编制、条件验收、领导带班、人员到岗、例会、视频监控、自检巡检交接检、监测以及旁站监理的落实情况。,八、重大危险源的验收与销号重大危险源施工结束,建设单位应组织勘察、设计、监测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及有关专家进行验收,确认重大危险源消除后,向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支)队申请销号。对于违反天津市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管理办法规定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支)队依据国家及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第五章 天津市建设工程重大风险点位施工条件验收办法要点解读为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的有关要求,加强我市在建项目重大危险源的管理,杜绝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队制定了天津市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一、重大风险部位及风险点位的概念1.重大风险部位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可能造成较大及较大以上施工安全事故或者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2.重大风险点位是指重大风险部位施工中的关键点位。重大风险点位参考表5-1。,深基坑工程(五方面)1.深度超过5m(含5m)基坑(槽)工程的土方2.开挖施工深度超过5m(含5m)基坑(槽)工程的降水施工3.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4.土方开挖施工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降水施工5.采用爆破的方式,拆除基坑支撑系统的施工,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六方面)6.工具式模板(滑模、爬模)的混凝土施工7.搭设高度在8m及以上模板的混凝土施工8.搭设跨度在18m及以上模板的混凝土施工9.施工总荷载15kN/m及以上模板的混凝土施工10.施工集中线荷载20kN/m及以上模板的混凝土施工11.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00Kg以上的承重支撑的钢结构安装,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12.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施工13.起重量300kN及以上的起重设备安装14.施工高度200m及以上内爬起重设备拆除施工,脚手架工程 15.高度50m及以上落地式钢管脚手架搭设施工16.提升高度150m及以上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安拆及提升17.架体高度20m及以上悬挑式脚手架安拆及提升隧道工程 18.隧道开挖施工19.隧道支护施工,隧道工程 20.工程降水施工21.联络通道开挖施工22.盾构机始发施工23.盾构机接收施工24.盾构机开仓作业25.地铁下穿既有轨道线路(含铁路)、重要既有建(构)筑物、重要市政管线、河流、不良地层的盾构施工,其它 26.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施工27.跨度大于36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施工28.跨度大于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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