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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家庭法2-4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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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家庭法2-4章.ppt

    第二讲 婚姻的成立与效力,第一节 婚姻的成立第二节 与婚姻有关的制度第三节 婚姻的效力,第一节 婚姻的成立,结婚制度概述结婚要件结婚程序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一、结婚制度概述,结婚,又称婚姻的成立或婚姻的缔结,指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建立夫妻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结婚行为的主体必须是男女双方结婚行为是一种法律行为结婚行为的结果是确立夫妻关系,二、结婚要件,结婚的必备要件: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必须达到法定婚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必须符合一夫一妻结婚的禁止条件:禁止结婚的血亲关系禁止一定疾病的人结婚,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课堂案例:,张某,未婚,与姑姑的养女(表妹)在进修业余大学的学习中,逐渐产生爱慕之情,二人打算结婚,但有人说,表兄妹之间不可以结婚,对吗?王某与表哥的女儿在同一乡镇企业中工作,互相帮助,互相学习,建立了深厚的感情,准备结婚。二人能否结婚?,禁止患一定疾病的人结婚,身体方面的疾病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如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等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精神方面的疾病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三、结婚程序,结婚的程序又称结婚的形式要件,指法律规定结婚必须采取的形式。登记制仪式制登记与仪式结合制我国结婚登记制度办理结婚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办理结婚登记,结婚程序,申请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出具:户口本、身份证、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关于婚前医学检查证明,由双方当事人自主自愿选择,不是必须提交的材料。审查登记符合结婚条件,发给结婚证。不予登记: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非双方自愿的;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无效婚姻,无效婚姻是指违反婚姻成立要件的违法婚姻,由于欠缺婚姻成立的有效要件,因而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重婚的,即一方或双方有配偶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没有达到法定婚龄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无效婚姻的请求权主体和宣告机关,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一条 当事人就婚姻法规定的四种无效婚姻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思考:如果当初的结婚手续是找人代办的之后,一方是否可以此为由主张婚姻无效呢?,可撤销婚姻,可撤销婚姻是指因一般欠缺婚姻有效要件而经法院或婚姻登记机关宣告撤销,丧失婚姻效力的一种形式。我国新婚姻法规定撤销婚姻的原因只限于因胁迫结婚的一种情形,其他情形均不得撤销。撤销婚姻的申请权人只限于受胁迫的一方当事人,而不能是其他人。撤销婚姻的撤销权人是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撤销婚姻有时效限制,即撤销申请权人提出申请的期限必须是在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婚姻被确认无效、被撤销的效力,被确认为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后,具有溯及力,至始无效。至始无效意味着双方之间没有存在过夫妻关系,按照同居关系处理相关问题。财产的处理: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原则上按照共同共有处理。有证据证明为一方所有的,归其所有。对于共同共有的财产的分配,当事人可以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依法判决,判决时应当照顾无过错方。子女问题的处理。,案例分析,16岁的女孩金与明开始恋爱,从此两人开始出双入对,过起了同居生活,在外人眼里俨然一对小夫妻。17岁的时候金生下一子。而最后明却与别的女人结了婚。后来,20岁的金向法院请求法院依法解除与明的同居关系,同时判令孩子由自己抚养,由明每月支付抚养费直至孩子满18岁,并平均分割家庭财产。同时金以重婚罪将明推上了法庭明是否构成重婚罪?金主张一平分家庭财产是否成立。如孩子由金抚养,明应否支付孩子的生活费,支付至什么时候?,第二节 与婚姻有关的制度,婚约 事实婚姻,纳彩(纳彩),一、婚 约,婚约是指男女双方以将来成立婚姻为目的而作出的事先约定,订立婚约的行为成为订婚或定婚,订立婚约的当事人双方称为未婚夫妻。订婚不是婚姻成立的必经程序,法律既不提倡,也不禁止。婚约为非要式法律行为。婚约不得请求强迫履行,对双方没有约束力对因婚约引起的财产纠纷,区别对待。,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关于婚约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依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属于下列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第2、3项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案例分析,王某与叶某是大学同班同学,恋爱关系。王某为独生女,叶某经常去王家帮忙。2002年春节,二人订婚,王家欲购买一处经济适用房给二人结婚作新房,王家出资25万,欲贷款5万,叶某主动提出,根据农村风俗,结婚时要给女方彩礼,叶父母东挪西借凑了5万块钱,作为彩礼寄给了王的父亲。2003年,王叶二人因分配问题,发生纠纷,中止恋爱关系,叶要求王返还5万元,王不同意,双方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诉诸法院,此案应如何分析?,案例分析,甲男之父与乙女之父乃同一单位的领导,二人素来关系甚好。经过二老撮合之下,甲男与乙女相识相知,进而产生恋情,在恋爱过程中,甲男为博乙女欢心,先后馈某名牌时装两套、手机一部、金项链一条给乙女。在经过将近马拉松式的两年恋爱之后,双方家长开始共同商议子女婚姻的大事,决定于当年的国庆节举行订婚仪式,届时邀请双方家长以及近亲属参加该仪式,男方家长出资1万元举办订婚宴会,并购买一枚价值人民币10万元钻石戒指作为双方的订婚信物。后订婚仪式如其举行,甲男在双方亲属面情将该钻石戒指佩戴在乙女手上。然而,订婚仪式举行不久,乙女因爱上另外一男士丙,从而拒绝与甲男结婚。甲男及其父母大为恼怒,要求乙女履行婚约与甲男结婚,否则就必须退还馈赠给其的某名牌时装两套、手机一部、金项链一条以及钻石戒指,同时赔偿1万元订婚宴会的费用以及精神抚慰金10万元。乙女的父母为女儿背信弃义的做法极为恼火,声明如果乙女不与甲男结婚则与之断绝一切关系。问题:1、甲男能否请求法院判决乙女与之结婚?2、甲男是否有权乙女退还上述财物并赔偿1万元损失以及精神抚慰金?3、乙女的父母与乙女断绝一切关系的做法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案例分析,原告:梁某,女,35岁。被告:朱某,女,63岁。被告:刘某,男,38岁,系朱某之子。1996年7月,原告梁某经人介绍与被告刘某相识,双方建立恋爱关系,1997年12月,双方协商后对被告朱某所有,两被告共同居住使用的房屋一套进行装修,1998年6月结束,共花费23000元左右,包括原告诉请主张的18158支出,之后二人终止关系。被告主张自愿赠与。,没有结婚的婚前财产公证是否生效,原告王某与被告赵某原为恋人关系。1997年至2000年共同生活。坐落于本市宣武区某小区的一个两居室为被告名下产权。1998年1月21日,原、被告在家中经海淀区公证处达成公证书,协议具体内容:1、属于王某所有的坐落于海淀区西洼村某号的北房3间、西方三间、南房2间共8间等均为王某的婚前财产。2、属赵某所有的宣武区某小区两居室,赵某自愿赠与王某,作为王某的婚前财产。王某的婚前财产在王、赵结婚后的婚姻存续期间均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之后二人发生纠纷。,二、事实婚姻问题,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结合。事实婚姻的主体为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事实婚姻的当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事实婚姻的双方都具有公开的夫妻身份,又为群众所公认。事实婚姻的当事人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中国对待事实婚姻的态度,承认主义时期(1950年婚姻法实施期间)限制承认主义时期(1984年8月1994年2月)不承认主义(1994年2月至今)自1994年2月1日起,没有配偶的男女,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第三节 婚姻的效力,一、婚姻的效力是婚姻成立所导致的法律后果。分为夫妻人身关系和夫妻财产关系。夫妻关系演进夫妻一体主义夫妻别体主义我国婚姻法关于夫妻家庭地位平等的规定,二、夫妻人身关系,夫妻人身自由权夫妻姓名权夫妻住所选定权夫妻计划生育义务夫妻间相互扶养的权利义务夫妻间的继承权,夫妻姓名权,其侧重点在于彻底推翻传统的“妻从夫姓”原则,赋予已婚妇女以独立的姓名权,从而维护已婚妇女的独立人格。夫妻各自享有姓名权,不因婚姻生活的具体环境,双方的职业、收入和彼此的扶养关系而变化。法律的规定并不排除夫妻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姓名问题进行约定的自由。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夫妻住所选定权,一是登记结婚后,夫妻双方平等地享有婚姻住所决定权。对于婚后共同生活住所的选择,应由夫妻双方自愿约定。二是夫妻双方享有互为对方家庭成员的约定权。,夫妻扶养的权利与义务,扶养是指一定范围内的亲属间相互供养和扶助的行为。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权利。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是对等的。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具有强制性。,白爱香因离婚后护理受伤的原夫诉刘如意偿付必要费用案,原告白爱香与被告刘如意原为夫妻,因感情破裂于1996年6月通过诉讼解除了婚姻关系。不久,被告刘如意因遇车祸致其人身受到严重伤害,神智不清,生活不能自理,急需要别人护理和照顾。经亲友提议和劝说,原告白爱香同意由她负责护理和照顾被告。被告在医院治伤21天期间,原告对他精心护理,给他喂饭,搀扶他大小便,并为他支付医疗费5011.80元;被告出院后在家养伤期间,原告继续照顾他的生活。原告连续护理被告的时间共有9个月,在此期间,原告为被告承包的工程购买建筑材料两次垫付价款,共计16284.68元。原告白爱香向洛浦县人民法院起诉称:在被告刘如意被车撞成重伤期间,我护理了他18个月,并为被告垫付住院费5011.80元,其应给我支付护理费19141.8元、生活费630元。此外,我还为其管理承包的工程9个月,每日按50元计酬,应付给我报酬13500元。在此期间,我还为被告购买承包工程建筑材料垫付价款共16284.86元。以上各项,被告应给我给我偿付48926.66元,关于婚姻身份效力的立法完善,同居义务同屋、同床、同桌忠实义务日常家事代理权基于夫妻身份当然享有,代理权的行使不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且仅限于日常家事的范围;目的是为了适应日常家务的需要;其范围以家庭生活必要为要件;夫妻间关于日常家事代理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三、夫妻财产关系,夫妻财产制又称婚姻财产制,是有关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利用管理、收益、处分以及债务清偿、离婚时的财产清算等方面的法律制度。1封建法的夫妻财产制2市民法的夫妻财产制分别财产制3社会法的夫妻财产制共同财产制,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度,我国的法定财产制婚后所得共同制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费用,法定财产制,夫妻法定个人特有财产制婚姻法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个人身份)遗嘱人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个人身份)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个人、职业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案例:,李芳,1995年父母先后去世,作为独生女李芳继承了父母全部遗产,包括一栋房屋,50万元现金及房屋内的全部设施。1996年李芳与许明相恋并很快结婚。婚后双方居住在李之父母留下的私房中,将遗产中的10万元投资于股票市场,2002年获利10万元。2001年,李芳遇车祸,许明一直在医院陪床照料两个月之久。后肇事单位同意赔偿李芳医疗费、损害赔偿金及预计未来的减少等各项损失20万元。2002年,二人因感情失和准备离婚,但双方对夫妻财产的界定与划分未达成协议。问题:1、请分析上述财产的归属,并说明法律依据?2、我国的法定婚姻财产制是什么?,约定财产制概述,约定财产制是法定财产制的对称,指法律允许夫妻以契约的形式确定财产所有的夫妻财产制。我国婚姻法采自由式的约定财产制。约定的客体*婚前*婚后*全部*部分约定时间*婚前*婚时*婚后,我国约定财产制的内容,关于婚后所得的财产的约定:一是可以将婚后所得的财产约定为各自所有。二是可以将婚后所得的财产约定为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关于婚前财产的约定:一是可以将婚前财产全部约定为共同所有的财产。二是可以将婚前财产约定为各自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约定财产制的有效要件,约定的双方必须具有缔约能力约定必须双方自愿约定的内容必须合法约定应以书面形式,最好经过公证,约定的效力,适用上的优先效力约定优于法定对内效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对外效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如果第三人知道约定的,即对第三人发生法律效力;如果第三人不知道该约定的,则对第三人不发生法律效力。,分析甲乙二人的约定是否有效?,甲男与乙女二人通过网络相识,二人于2004年3月见面确立恋爱关系。2004年4月,甲、乙二人在北京市海淀区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在结婚登记之前,二人达成书面协议一份约定:1、甲、乙通过网络相识相恋并同意结婚,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应保证互谅互让。2、甲有电器若干、家具一套等用于共同生活。3、甲在婚前购买三居室一套,已经缴纳房款56万元人民币,其余未付款47万元应由甲负责偿还,房屋由二人在婚后共同居住使用。4、甲每月收入8000元应用于共同生活,由乙负责统一管理支配,乙每月应留给甲必要的活动经费,数额保持在工资的20。5、甲、乙应不离不弃,任何一方向对方提出离婚,都要承担赔偿责任。,6、如果甲向乙提出离婚,甲要做到承诺的以下事项:婚前所购房屋应归乙所有,甲在离婚后须负责继续偿还房屋未负的购房贷款;甲婚前所有电器、家具归乙所有;甲在离婚后每月应付给乙生活费用,每月应支付的数额为甲之工资的70。甲在离婚后应付乙赔偿金2万元。7、如果乙提出离婚,乙要承诺作出以下事项。乙应向甲出具书面道歉一份,乙应无条件搬出双方居住房屋,房屋仍归甲所有,购房未付贷款由甲独自偿还;乙无权得到经济补偿;即使乙提出离婚,甲仍旧应给乙家具、电器之折价款35,000元。婚后不久,甲、乙二人因性格不合产生矛盾,2004年甲起诉至一审法院,主张双方在婚后无子女,无共同财产,要求离婚,并主张双方在婚前的协议违背公平原则,为违背其真实意思的财产处分约定,应予撤销,不同意按协议约定。,思考:,在亲属法中,贯穿着弱度经济人假说,人们并没有爱得那么不可开交,而是经常地进行着利害的计算.-徐国栋,第三讲 婚姻的终止,第一节 婚姻终止概述 第二节 登记离婚第三节 诉讼离婚第三节 离婚的法律后果,第一节 婚姻终止概述,婚姻的终止,是指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因发生一定的法律事实而消灭。婚姻因配偶一方死亡而终止。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婚姻因离婚而终止。离婚制度的历史沿革早期实行专权离婚主义中世纪教会法实行禁止离婚主义近代离婚实行限制离婚主义现代离婚法迈向破裂离婚主义,关于离婚:,如果说只有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才是合乎道德的,那么也只有继续保持爱情的婚姻才合乎道德如果感情确实已经消失或已经被新的热烈的爱情所排挤,那就会使离婚无论对于双方或对于社会都成为幸事。-恩格斯,关于离婚:,“你一定知道那著名的理论,说在共产主义社会,满足性欲和爱情的需要,将像喝一杯水那样简单和平常。我认为,这个出名的杯水主义是非马克思主义的,并且是反社会的。”“喝水当然是个人的事情,可是恋爱牵涉到两个人的生活,并且会产生第三个生命,一个新的生命,这一情况使恋爱具有社会关系,并产生对社会的责任。”-列宁(摘自列宁1920年与蔡特金的谈话),关于离婚:,个人受点苦楚比代表人类利益的社会制度发生动摇或遭受危险,要好得多。-莫西德怀特(前耶鲁大学校长)不能说离婚动摇了以前存在的稳定的家庭关系,离婚与婚姻关系破裂的关系如同葬礼与死亡的关系,离婚是死亡的婚姻的葬礼,而不是死亡的原因。为防止婚姻破裂而否定离婚,就好比为消灭死亡而禁止举行葬礼一样。-西格里塔与塔夫里,英法律改革委员会离婚理由的改革选择的领域,良好的离婚法的基本任务除解除婚姻纽带外还包括巩固婚姻关系,它能够并且应该确保离婚并非太容易,以引导当事人努力使婚姻成功尤其是克服暂时的困难,它也能够确保为和解提供鼓励措施,并且程序不应该成为阻碍和解的障碍。如果婚姻已经无可挽回地破裂,则应该允许解除法律上的纽带,而且能为它提供一个体面的葬礼,即在安葬时应该确保对所有的当事人(包括子女和配偶)都公平,并只引起最小的尴尬和屈辱。尤其是应该减少夫妻间的争论而非进一步恶化双方当事人间或双方当事人与子女间的关系,从而避免增加他们的痛苦。,第一节 婚姻终止概述,新婚姻法对离婚的修正我国现行离婚法的基本特点以保障离婚自由、反对轻率离婚为离婚法的指导思想离婚诉讼程序上实行登记离婚与诉讼离婚双轨制诉讼离婚实行破裂离婚主义,但在离婚后果上兼采过错离婚主义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合法权益,第二节 登记离婚,登记离婚,是指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并就离婚的法律后果达成协议,经过婚姻登记机关认可即可以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离婚方式。特点文明的离婚程序简易、便捷;离婚协议易于当事人自觉遵守和执行;倡导了好离好散的观念,避免了讼累,缓解了婚姻当事人的仇视和敌对。容易造成轻率的离婚,加以限制,对于登记离婚限制的立法例,从各国的立法例看,大体有以下几种:双方不得有未成年子女,无论亲生、收养皆在此列;如苏俄双方结婚须满一定的时间,如6个月(法国),1年(荷兰)当事人提出申请后须经过一定的考验期;3个月1年,第二节 登记离婚,登记离婚的条件:男女双方须是办理结婚登记有合法配偶身份的夫妻。双方当事人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当事人双方须有离婚的合意。双方必须对子女的抚养和财产问题达成协议,第二节 登记离婚,登记离婚的程序申请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当事人必须携带: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审查婚姻登记机关应查明当事人提供的情况是否属实,不得弄虚作假;其次,审查申请离婚的当事人是否符合登记离婚的条件。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对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应当自当事人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第三节 诉讼离婚,诉讼离婚概念诉讼离婚,是指婚姻当事人不能对离婚或离婚后子女抚养或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协议,由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根据有关规定对此进行调解、判决的一种制度。诉讼外调解有关部门的调解,即是诉讼外调解。有关部门,指当事人所在单位、妇联、基层调解组织和行政主管部门。诉讼外的调解不是当事人要求离婚的必经程序,不具有法律强制性。,第三节 诉讼离婚,诉讼程序调解。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也称诉讼内调解。审理与判决。离婚诉权的限制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的特别限制规定。对男方离婚请求权的特别规定。对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再次起诉离婚的限制。,第三节 诉讼离婚,判决离婚法定理由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是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例示性规定: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的,应准予离婚。,第三节 诉讼离婚,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主要是指一方被追究刑事责任,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或者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久治不愈的。还有: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双方性格不合、志趣不投,难以共同生活;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无悔改表现,确无和好可能等。,案例分析,甲的丈夫乙是军人,二人婚后感情一直不错。但是近两年来,乙迷恋网络,一天到晚上网玩游戏,对家务、孩子不闻不问。甲怎么规劝乙也改不了。2004年1月24日,甲以不履行家庭义务诉讼至法院要求离婚。而乙不同意离婚。问题:法官会如何判决?何谓“重大过错”?,第四节 离婚的法律后果,一、离婚对当事人身份上的效力是指夫妻之间的身份关系因离婚而解除,基于夫妻身份而产生的人身关系也随之消灭。夫妻身份、称谓终止当事人均有再婚的权利夫妻间扶养等义务终止夫妻继承权消灭姻亲关系消灭,二、离婚对当事人财产上的效力,夫妻财产的清算夫妻共同财产的确定。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书面约定及法律另有规定外,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个人财产的确定。除夫妻以书面形式约定的个人财产外,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的特有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与家庭财产的区分。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各自所有财产及全体家庭成员或部分家庭成员共同所有财产的总和。,二、离婚对当事人财产上的效力,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协议分割。财产分割应由夫妻双方协商解决判决分割。双方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坚持男女平等,原则上均等分割。保护女方、子女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利益。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侵占共同财产的责任不分或少分共同财产;追偿,案例分析,张某与李某1996年结为夫妻,婚后,张某下海经商,虽家庭经济状况好转,但二人共同语言越来越少,张某提出离婚,2001年7月,双方经法院判决离婚,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离婚后半年,李某得知张某曾在繁华小区购得一套商品房,价值60万元,张某隐瞒这一事实,李某与张某多次协商无果,以张某隐匿财产为由将之诉之法院。请问该案应如何分析?,案例分析,王某与李某于1990年5月1日结婚,婚前王某的祖父将一幅祖传的名画赠与王某。结婚后二人收入较多,生活很好。王某于1992年5月发明一项专利,获得奖牌一块,奖金六万多元,2000年7月,王某单位分给王某两室一厅住房一套,2001年在房改时,王某购买该房。后二人感情不和,经常争吵,2002年,李某提出离婚,在财产分割问题上,二人发生争议,请问他们的财产如何分割?,二、离婚对当事人财产上的效力,债务的清偿共同债务的清偿。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存续期间为维持夫妻生产、经营活动,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的债务。凡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时,应由夫妻以个人财产清偿。对共同债务的清偿,夫妻负连带责任,不因离婚、一方死亡而免除,也不因当事人的约定,法院就份额的判决而改变。清偿方法,由夫妻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二、离婚对当事人财产上的效力,个人债务的清偿。婚前所负与夫妻共同生活无关的债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且能够证明与债权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债权人明知夫妻之间有关于债务的约定。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扶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其他个人债务。,三、离婚对子女的效力,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直接抚养方的确定离婚后子女抚养关系的变更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与变更离婚后的子女探望权问题,第五节 离婚时的救济方式,离婚时的家务补偿夫妻对于婚后所得财产进行了分别所有的规定;夫妻一方付出了较多的义务;在离婚时行使。离婚时对生活困难方的经济帮助生活困难在离婚时已经存在;提供帮助的一方必须有负担能力。离婚时的损害赔偿条件: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承担离婚时损害赔偿责任的义务人为有特定过错的配偶。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案例分析,王某与李某1999年9月结婚,结婚时双方对财产做了书面约定,即“婚后除购买生活必需品由双方共同开支外,各自的收入归各自所有”。儿子出生后,李某辞去工作,悉心照料儿子,同时利用自己的工作关系帮助王某招揽业务,还把患有慢性病的婆婆接来同住。王某生意上获得巨大成功,2003年李某发现王某有婚外恋情,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要求自己抚养4岁儿子,且依法分割共有财产,被告应当给予自己相应的家务劳动补偿和损害赔偿。,第四讲 父母子女关系,第一节 父母子女关系概述第二节 继子女第三节 养子女第四节 其他家庭成员关系,第一节 父母子女关系概述,父母子女关系概念父母子女关系,即亲子关系。在法律上是指父母和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家为本位,以亲为本位,以子为本位,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第一节 父母子女关系概述,父母子女法律地位父母对子女有抚养义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保护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案例分析,张某有兄弟5人,现父母年老体迈,已丧失了劳动能力,需要兄弟5人共同赡养。兄弟当中有4人在农村务农,只有大哥在外地工作,最近大哥大嫂回来说,父母去世后他们不要父母的遗产,现在也不负担赡养父母的义务。请问,张某大哥这样做行得通吗?,第二节 继子女,继父母子女的概念和类型名分型共同生活型收养型继父母子女法律地位形成抚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是完全等同于生父母与子女间的权利义务的。继父母子女关系的终止及效力,关于收养,国际社会科学百科全书中的定义:“收养是使原来出生于某个家庭或家族的人获得一种新的家庭或家族关系的社会制度。通过这种社会制度,被收养人与新的家庭或家族形成一种等同于血缘关系的父母子女关系,而他与原出生家庭或家族的关系则全部或部分终止。”,第三节 养子女,收养,是指收养人、被收养人依照收养法的规定成立拟制父母子女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收养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收养是要式法律行为。收养关系的成立应当办理收养登记手续收养是变更亲属身份和权利收养只能发生在非直系血亲关系的长辈对晚辈之间收养形成一种拟制血亲关系,收养与公养,公养是指国家和社会福利机构或社会慈善团体对无家可归、无依无靠和无生活来源的儿童的收容教养。,收养与寄养,寄养是指父母由于工作、生活条件等原因客观上不能直接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时,将子女委托他人代为抚养的一种形式。,收养的成立,被收养人的条件应是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应是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父母的弃婴或儿童、或者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收养年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送养人的条件送养人的范围可以是孤儿的监护人、社会福利机构或者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送养人须自愿送养子女;送养人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再生育子女;收养人的条件年满30周岁且无子女;有抚养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收养人只能收养1名子女;收养人须自愿收养。,收养的成立,收养成立的特殊实质要件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一般公民或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继父(或继母)收养继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院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收养的成立,收养的形式要件由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是收养成立的必经程序允许当事人订立书面收养协议允许当事人的要求办理收养公证收养成立的效力养父母与养子女间产生拟制直系血亲关系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形成拟制直系或旁系血亲关系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收养的终止,收养终止的条件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的养父母与成年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收养终止的行政程序收养终止的诉讼程序,第四节 其他家庭成员关系,祖孙关系(外)祖父母抚养(外)孙子女的条件抚养人有抚养能力被抚养人的父母双亡或一方死亡、另一方确无能力抚养;或者父母均丧失抚养能力被抚养人必须为未成年人(外)孙子女赡养(外)祖父母需具备的条件赡养人为有负担能力的成年人被赡养人的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确无力赡养被赡养人必须是需要赡养的人,第四节 其他家庭成员关系,兄弟姐妹关系兄、姐扶养弟、妹需具备的条件扶养人有扶养能力被扶养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扶养被扶养人必须是未成年人弟、妹扶养兄、姐需具备的条件扶养人是由兄、姐扶养长大且有负担能力者被扶养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扶养被扶养人必须是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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