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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法11转移财产的合同.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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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法11转移财产的合同.ppt

    第十一章 转移财产的合同,西南政法大学 李君Email:,Company Logo,目 录,第一节 买卖合同第二节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第三节 赠与合同第四节 借款合同,Company Logo,重点提示,买卖合同:分则中最重要的内容 特征、双方义务/合同内容、交付、瑕疵担保、风险负担赠与合同特征、赠与合同撤销(任意、法定)及拒绝履行自然人借款合同的特征,第一节 买卖合同,Company Logo,买卖合同概述买卖合同效力买卖合同终止特种买卖合同,一、买卖合同概述,定义地位特征种类主体标的条款,(一)定义,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合同法第130条,(二)地位:有偿合同之通则,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合同法第174条当事人约定易货交易,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合同法第175条,(三)买卖合同的特征,转移标的所有权合同,诺成合同,双务合同,非要式合同,有偿合同,(四)买卖合同的种类,1、一般买卖、特种买卖(法律是否有特别规定)2、特定物买卖、种类物买卖(标的物性质)3、即时买卖、非即时买卖(能否即时清结)4、一时买卖、连续买卖(给付是否依赖时间)5、自由买卖、竞价买卖(买卖合同方式),(五)买卖合同的主体,1、出卖人所有权人担保物权人行纪人法院2、买受人,(六)买卖合同的标的,1、标的范围物权利2、标的适格(1)须为合法流通物 禁止流通物:不得成为买卖合同的标的 限制流通物:只能在特定主体间买卖(2)无须为现存物(3)无须为特定物,相关法条,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合同法第132条,(七)买卖合同的条款,合同法第12条:合同内容一般包括以下条款: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3、数量;4、质量;5、价款或者报酬;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法。合同法第131条:还可有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使用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二、买卖合同的效力,对出卖人的效力/出卖人义务对买受人的效力/买受人义务对买卖双方的效力,(一)出卖人义务,1、交付标的物2、转移所有权3、瑕疵担保 物的瑕疵担保 权利瑕疵担保,1、交付标的物,(1)交付主体(2)交付方式(3)交付内容(4)交付期限(5)交付地点,(1)交付主体,出卖人第三人代为交付 第三人未履行/履行不符合约定,由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2)交付方式,A 现实交付(物权变动时间:交付时)B 观念交付(物权变动时间:合同生效时)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合同法第140条 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简易交付他主占有 自主占有如,物在租赁/借用/保管人处,该变所有权人。占有改定自主占有 他主占有如,所有权人出卖物后,又租赁之。指示交付让与返还财产请求权如出租人转让出租物的所有权。,Company Logo,自考真题 单选,甲与乙协商同意,甲将其已经租给乙的电脑出售给乙。该电脑的交付为()A.现实交付B.简易交付C.占有改定D.指示交付,B,(3)交付内容,A 标的物B 提取标的物的单证C 从物D 有关单证和资料: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性质:从给付义务E 除外规定: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买受人,相关法条,合同法第135条 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合同法第136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合同法第137条 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件等标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人。,(4)交付期限,约 定合同法61条随时履行,须必要准备时间合同法第62条第4项:履行期限不明确,债务人可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随时要求履行,但应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相关法条,合同法第61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约 定 协议补充 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相关法条,合同法第138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间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间内的任何时间交付。合同法第139条 当事人没有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5)交付地点,约 定合同法第61条A、不动产:不动产所在地;B、动产需运输:第一承运人所在地;C、动产不需运输:缔约时知标的所在,在标的所在地交付;缔约时不知标的所在,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相关法条,合同法第141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2、转移所有权,合同法第133条: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1)动产所有权的转移(2)特殊动产所有权的转移 船舶、航空器以及机动车辆等。(3)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4)所有权保留,(1)动产所有权的转移,A 现实交付(物权变动时间:交付时)合同法第133条 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B 观念交付(物权变动时间:合同生效时)合同法第140条 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2)特殊动产所有权的转移,特殊动产登记对抗主义:A 船舶 B 航空器 C 机动车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物权法第24条,Company Logo,10司考真题 单选,6.甲将一辆汽车以15万元卖给乙,乙付清全款,双方约定七日后交付该车并办理过户手续。丙知道此交易后,向甲表示愿以18万元购买,甲当即答应并与丙办理了过户手续。乙起诉甲、丙,要求判令汽车归己所有,并赔偿因不能及时使用汽车而发生的损失。关于该汽车的归属,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归乙所有,甲、丙应赔偿乙的损失 B.归乙所有,乙只能请求甲承担赔偿责任 C.归丙所有,但甲、丙应赔偿乙的损失 D.归丙所有,但丙应赔偿乙的损失,A,Company Logo,解析:,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实行登记对抗主义,即未经登记,物权转移行为仍有效,只是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本案中,第三人丙明知而为,系恶意。本案车辆虽未登记,但其物权转移行为可对抗恶意的第三人丙。故,车辆归乙所有。,(3)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A、不动产登记生效主义:物权法第9条第1款: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B、不动产转移的时间登记时物权法第14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注意:前述物权行为因未登记不生效,不影响债权行为效力。换言之,不动产因未登记,所有权未发生转移,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还是有效的。,(4)所有权保留,约定排除“交付转移”规则: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合同法第134条,Company Logo,案例,某宾馆为庆典,于8月7日向电视台借了一台摄像机。工作人员操作不慎摔坏摄像机,宾馆决定按原价买下该摄像机,遂于8月9日向电视台表达这个意思,对方表示同意。8月15日,宾馆向电视台支付了货款。问:摄像机何时转移所有权?,3、瑕疵担保,物的瑕疵担保权利瑕疵担保,(1)物的瑕疵担保,义务内容检验与责问违约责任,A、义务内容,质量担保 约定 第61条 国家、行业标准通常标准/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包装方式担保 约定第61条通用方式足以保护标的物的包装方式,相关法条:质量担保,合同法第153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合同法第154条 当事人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本法第62条第1项的规定。合同法第62条第1项 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相关法条:包装方式担保,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的包装方式。合同法第156条,B、检验与责问,内容详见“买受人的检验与瑕疵通知义务”部分,C、违约责任,约定的违约责任合同法第61条受损害方根据标的性质/损失大小,可选择违约责任承担方式: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支付违约金、解除合同等。加害给付情形下:违约与侵权责任竞合,相关法条,合同法第155条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照合同法法第111条的规定要求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第111条 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2)权利瑕疵担保,义务内容违约责任权利瑕疵担保义务的免除,A、义务内容,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同法第150条,B、违约责任,买受人中止支付价款:合同法第152条 买受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人可能就标的物主张权利的,可以中止支付相应的价款,但出卖人提供适当担保的除外。其他违约责任承担方式:支付违约金、解除合同等等,C、权利瑕疵担保义务的免除,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二)买受人义务,1、支付价款2、受领义务3、检验与瑕疵通知义务4、不真正义务,1、支付价款,(1)数额(2)地点(3)时间,(1)交付价款数额,A、约定第61条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B、依法应执行政府定价/指导价的:交付期内:政府价格调整,按交付时计;逾期交货:价格涨,按原价;价格降,按新价;逾期付款:价格涨,按新价;价格降,按原价。C、接收的多交部分:按照合同的价格支付价款,相关法条,合同法第159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61条、第62条第2项的规定。合同法第162条 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买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按照合同的价格支付价款;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的,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2)交付价款地点,约定合同法第61条出卖人的营业地支付;但约定支付价款以交付标的物/提取标的物单证为条件的:在交付标的物/提取标的物单证的所在地,相关法条,合同法第160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支付价款。对支付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出卖人的营业地支付,但约定支付价款以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为条件的,在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的所在地支付。,(2)交付价款时间,约定合同法第61条收到标的物/提取标的物单证的 同时支付,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2、受领义务,买受人应依约或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及时受领给付。受领迟延的构成要件:须债权人受领债务已届期债务人已提出/实际履行债权人不为/不能受领,受领迟延的法律后果,债务人:A、提存以消灭债务B、免除履行义务因受领迟延致履行不能,债务人免除履行义务。债权人:C、承担因此增加的履行费用D、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3、检验与瑕疵通知义务,(1)检验期间:约定期间检验及时检验(2)瑕疵通知义务:怠于通知,视为标的物符合约定。A 约定有检验期间,在此期间内通知B 未约定,合理期间 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C、出卖人恶意(知/应知)不受前述AB时间限制,相关法条:检验期间,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合同法第157条,相关法条:瑕疵通知义务,合同法第158条 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4、不真正义务,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瑕疵物之保管义务,(三)对买卖双方的效力,1、买卖合同的利益承受2、买卖合同的履行费用负担3、买卖合同的风险负担(风险负担与违约责任),1、利益承受,买卖合同的利益承受:指标的物于买卖合同订立后所生孳息的归属。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合同法第163条,2、费用负担,约 定合同法第61条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3、风险负担,买卖合同的风险负担:指在合同订立后,标的物因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的事由而毁损、灭失的损失由何方负担。第一百四十七条 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1)风险负担:基本规则,A 基本规则:交付主义交付前:出卖人负担交付后:买受人负担交付对象:标的物注意:相关单证/资料交付与否在所不问 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合同法第147条,B 约定除外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法第142条,(2)风险负担:特别规则,受领迟延规则在途标的物规则第一承运人规则特定地点规则 出卖人主义,A 受领迟延规则,受领迟延:买受人负担 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合同法第143条,B 在途标的物规则,在途标的物买卖 又称路货买卖,指出卖人将正在运输途中的标的物卖予买受人。在途标的物风险负担: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负担约定除外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合同法第144条,C 第一承运人规则,适用情形:标的物需要运输;交付地点未约定/约定不明确,按61条仍不能确定。风险负担:标的交付第一承运人后,风险由买受人负担。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141条第2款第1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合同法第145条,D 特定地点规则,适用情形:标的物不需要运输;交付地点未约定/约定不明确,按61条仍不能确定而依法应在特定地点交付的情形。特定地点知:标的物所在地;不知: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风险负担:买受人违约未取,风险自违约日起由买受人负担,相关法条,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本法第141条第2款第2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合同法第146条 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合同法第141条第2款第2项,E 出卖人主义,适用情形 因标的物质量不符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拒绝受领/解除合同。风险负担:出卖人 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合同法第148条,风险负担与违约责任,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合同法第149条,Company Logo,00司考真题 多选,45.2000年5月4日,易某将自家的耕牛租与刘某使用2个星期,5月10日,刘某提出要买下此耕牛,易某表示同意。双方商定价格为1000元,并约定1个月后交付款项。但5月12日该耕牛被雷劈死。关于此案。以下选项哪些是正确的?()A.该买卖合同的生效时间是5月10日B.该合同中耕牛的交付时间是5月10日C.该耕牛意外灭失的风险由易某承担D.该耕牛意外灭失的风险由刘某承担,ABD,Company Logo,试题解析,【知识点】买卖合同性质;简易交付;风险负担。【解析】1)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故A正确。2)合同法第140条: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此为简易交付的规定。B项正确。3)合同法第142条: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据此,C项不正确,D项正确。,Company Logo,02司考真题 多选,38、在以下哪种情况下,出卖人应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A合同约定卖方代办托运,出卖人已将标的物发运,即将到达约定的交付地点B.买受人下落不明,出卖人提存标的物C.标的物已运抵交付地点,买受人因标的物质量不合格而拒收货物D.合同约定在标的物所在地交货,约定时间已过,买受人仍未前往提货,AC,Company Logo,试题解析,【知识点】风险责任负担。【解析】1)合同法第103条: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故B错。2)合同法第148条:因标的物质量不符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可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解除合同,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故C正确。3)受领迟延风险由买受人负担,故D错。【注意】A项出题不严密,存在两个交付地点,因本题为多选,故将A保留。,Company Logo,99司考真题 多选,52、在以下哪些情况下,买受人应当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A标的物已运抵交付地点,买受人因标的物质量不合格而拒绝接受B出卖人已经将标的物发运,即将到达约定的交付地点C合同约定在标的物所在地交货,约定时间已过,买受人仍未前往提货D买受人下落不明,出卖人提存标的物,CD,Company Logo,试题解析,【考查知识点】风险责任负担。【解析】同前揭02年题注意:在该题中排除了B项,相较02年题目,本题出题更为严密。法律依据为:合同法第142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三、买卖合同终止,(一)因履行而终止(二)因解除而终止1、主从物买卖情形2、数物买卖情形3、分批交付情形,合同法第164条 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因标的物的从物不符合约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合同法第165条 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但该物与他物分离使标的物的价值显受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合同法第166条 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出卖人对其中一批标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该批标的物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标的物解除。出卖人不交付其中一批标的物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的交付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以及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解除。买受人如果就其中一批标的物解除,该批标的物与其他各批标的物相互依存的,可以就已经交付和未交付的各批标的物解除。,Company Logo,00司考真题 案例,甲和某工厂订立买卖汽车合同,约定由工厂在6月底将一部行驶3万公里的卡车交付给甲,价款3万元;甲交付定金5 000元,交车后15日内余款付清。还约定,工厂晚交车1天,扣除车款50元,甲晚交款1天,应多交车款50元;一方有其他违约情形,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6000元。合同订立后,该卡车外出运货耽误,未能在6月底前返回。7月1日,车途经山路,遇雨,被落石砸中,车头受损,工厂对卡车进行了修理,于7月10日交付给甲。,Company Logo,00司考真题 案例,10天后,甲在运货中发现卡车发动机有毛病,经检查,该发动机经过大修理,遂请求退还卡车,并要求工厂双倍返还定金,支付6000元违约金,赔偿因其不能履行对第三人的运输合同而造成的经营收入损失3000元。另有人向甲提出,甲可以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请求双倍赔偿。工厂意识到对自己不利,即提出汽车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合同无效,双方只需返还财产。现请回答下列问题:,Company Logo,00司考真题 案例,1.汽车买卖合同是否有效?2卡车受损,损失应由谁承担?3甲能否按照消法请求双倍赔偿?4甲能否要求退车?,有效,特殊动产的登记对抗主义,工厂承担毁损的风险,不能,消法保护经营者与生活消费者间关系,本案双方都是经营者。,能,Company Logo,00司考真题 案例,5甲能否请求支付违约金并双倍返还定金?6甲能否请求工厂赔偿经营损失?7甲能否同时请求工厂支付6000元违约金和支付每天50元的迟延履行违约金?,不能。同时约定违约金、定金,一方违约,对方可择一适用。,能。赔偿范围包括实际损失、可得利益损失。经营损失,属可得利益损失。,能。因合同约定的迟延履行违约金与6000元违约金适用于不同情形。,Company Logo,CASE STUDY,潘与陈买卖合同纠纷案民事判决书(2001)温经初字第311号原告:潘,男.被告:陈,男.原告潘与被告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01年2月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天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XX独任审判,于2001年2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潘及其委托代理人周X、被告陈及其委托代理人夏X、徐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Company Logo,CASE STUDY,原告诉称,其与被告于2000年10月份建立业务关系,由被告组织甘蔗送货到原告处,原告支付货款。之前合作较好。同年11月22日,原告汇款给被告6000元,加上以前在被告处余额2000元,计8000元;由被告叫车送货至杭州新塘路180号艮山门水果批发市场,运费由原告负责。原告至今未收到货物,经与被告多次联系无果。现起诉要求被告:返还货款8000元,赔偿经济损失5000元,支付原告为诉讼支出的律师费、交通费3000元。,Company Logo,CASE STUDY,原告提供的证据有:2000年11月22日,原告汇款6000元给被告的活期存款回单一份。杭州市果品总公司监察保卫部出具的证明一份。2000年10月26日温岭市公安局新河派出所的询问笔录复印件一份。,Company Logo,CASE STUDY,被告陈辩称:收到原告潘汇款6000元是实,但原告并无余款2000元在被告处。原告是向郭正连订购甘蔗,并非向被告购买。被告只是介绍人,赚取介绍费每车100元。被告已代原告向郭正连购买603捆甘蔗。被告代办货运,运费由原告自负。驾驶员送货给原告,由于原告未及时收货,驾驶员赌气跑掉,由此造成的损失与被告无关。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Company Logo,CASE STUDY,被告陈提供的证据有:温岭市公安局新河派出所出具的关于向苏玉良调查的情况说明证人苏玉良、郭正连当庭证言。经开庭审理,双方对以下事实无异议:2000年11月22日,原告汇款6000元给被告。2000年11月24日,被告委托豫H04726货车驾驶员杨玉太将从郭正连处购得的603捆甘蔗运送至杭州,运费由原告承担。,Company Logo,CASE STUDY,25日上午,货车到达杭州艮山门水果批发市场,驾驶员杨玉太找到原告妻子告知其货物已到达,要求卸货。原告妻子以水果市场规定到下午3点钟以后才能卸货为由要求迟延卸货。嗣后,驾驶员连同货物逃走。被告于2000年11月26日向温岭市公安局新河派出所报案。,Company Logo,CASE STUDY,对双方争论事实,经举证质证,法院认证如下:1原告是否尚有2000元余款在被告处。原告认为,双方多次业务往来,尚有2000元余款在被告处;且从被告向公安机关报案时所称该车货物价值8000元,可以说明除原告汇款6000元外,尚有余款在被告处的事实。对原告的主张,被告予以否认。经质证,本院认为,原告仅凭推理主张除汇给被告6000元外,尚有货款2000元系其以前的余款,而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Company Logo,CASE STUDY,2原被告关系是买卖关系还是委托关系。原告认为:汇款收款人是被告,且驾驶员逃走后,被告报案称自己的甘蔗被人开往别处。故该车甘蔗正被告向郭购买,再销售给原告,二人之间是买卖关系。被告认为:其是受原告委托代为购买甘蔗,郭正连的证词可以证实。郭正连证词:其与原告系买卖关系,但对定金10000元由谁支付却含糊其辞。本院认为,郭正连证词,仅能证明被告与郭发生即时结清的购销买卖关系,不能直接证明原告委托被告购买甘蔗的事实。故被告的主张证据不足,不予采纳。,Company Logo,CASE STUDY,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自愿合法,应受法律保护。被告从郭正连处购得甘蔗后,委托承运人按照原告的指定将甘蔗运送至杭州艮山门水果批发市场,运费由原告支付。由于双方形成的是口头合同,对交付地点约定不明确,但基于双方约定运输费用由原告负担的事实可推定,被告代原告办理货物托运手续。被告将甘蔗交给承运人,即为交付,该车甘蔗的所有权自此开始转移归原告所有,其风险责任也由出卖人被告转移至买受人原告。,Company Logo,CASE STUDY,再者,承运人将货物运至指定地点后,原告应及时、合理组织卸货,因原告方要求迟延卸货,承运人逃离开以致甘蔗灭失,其风险应由原告承担。原告关于其妻行为不能代表自己本人的意思的辩称,因其与妻系夫妻关系,承运人有理由相信原告妻子的行为系代表原告本人的意思,故对被告的辩称本院不予采纳。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30元,由原告负担。,Company Logo,QUESTION:,请问:该判决在风险负担上,法院适用了哪些规则?,四、特种买卖合同,分期付款买卖样品买卖试用买卖招标投标买卖拍卖,(一)分期付款买卖,分期付款买卖 指当事人约定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买受人,买受人将应付总价款按照一定期限分期支付给出卖人的买卖。适用:房地产、汽车买卖,1、特 征,(1)性质:特种买卖(2)标的物:先行交付(3)所有权:可特约保留或设定抵押(4)风险:由买受人承担(5)价款:分期支付(6)变更/解除合同:遵循特别限制,2、内 容,(1)出卖人的交付义务A 在价款清结前,先行交付标的物B 可特约所有权保留或设定抵押,表现为:所有权保留条款 担保条款:在该标的物上设定抵押权。,(2)买受人的分期付款义务,A 期限利益丧失B 解约扣价,A 期限利益丧失,期限利益丧失条款:分期付款买卖中,买受人享有分期支付的期限利益。为保护出卖人权利,双方可约定买受人迟延支付价款时,出卖人得请求支付全部价款。限制期限利益丧失条款之目的:保护买受人利益。我国立法:仅有当买受人未付到期价款达到全部价款的1/5时,出卖人方可要求支付全部价款或解除合同。,B 解约扣价,解约扣价条款 又称失权约款条款,是指当事人约定,买受人不履行分期金之给付时,出卖人于解除契约时得扣留其所受领价金。我国立法:出卖人因买受人未付到期价款达到全部价款的1/5时,而解除合同的,有权要求买受人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或在返还价款时扣留相应价金。,相关法条,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合同法第167条,(二)样品买卖,样品买卖合同 又称货样买卖,指依据样品确定标的物的品质的买卖合同。,样品买卖的效力,1、质量保证合同法第168条 凭样品买卖的当事人应当封存样品,并可以对样品质量予以说明。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与样品及其说明的质量相同。2、隐蔽瑕疵合同法第169条 凭样品买卖的买受人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仍然应当符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三)试用买卖,试用买卖 又称试验买卖,指当事人约定,由买受人在约定期限内试用标的物,并以买受人的认可为合同生效要件的买卖。1、特征:标的物交付买受人试用,所有权仍属出卖人;买受人认可,合同方得生效;,2、试用期间约定第61条出卖人确定 3、买受人认可试用期内:认可的任意性期限届满:未作表示,视为购买,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试用期间。对试用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由出卖人确定。合同法第170条 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合同法第171条,(四)招标投标买卖,招标投标买卖:指由招标人向特定数人或不特定公众发出招标通知或公告,在诸多投标中选择自己最满意的投标人并与之订立买卖合同。可分以下阶段:招标(要约邀请)投标(要约)开标验标评标定标(承诺),(五)拍卖,拍卖:指以公开竞价的方法,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拍卖的阶段:拍卖公告应买拍定,Company Logo,00 司考真题:任选,甲有4匹马要卖掉,便对乙方说:“你先牵回去试用1个月,满意的话你就买下,价款5 000元”。乙牵回了4匹马,未付款。根据民法原理,请回答81-86题。81.设马1在试用期间于某日放养时被洪水冲走,该损失应由谁承担?()A.甲 B.乙 C.甲和乙 D.甲或乙,B,Company Logo,【参考答案】B(通说认为是A)。【考查知识点】试用买卖风险的承担。【解题思路和依据】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标的物(动产)已经交付,因此风险应当由乙承担。乙占有、管理标的物,只有其能够规避风险,出卖人因已经交付,对规避风险已经无能为力,因此,让乙承担风险最符合合同法的精神,最公平。【应注意的问题】当前的主流观点认为应当选A项,即认为应当由甲承担风险。这种观点的理论根据是,在试用买卖中,在买受人认可之前,标的物没有交付,在买受认可之时,标的物简易交付。-这是理论上的重大误解。试用买卖是附生效条件的合同,什么时候生效呢,买受人认可时生效。这里生效的意义是所有权发生转移,而不是简易交付。交付的事实在买受人认可之前已经发生了,否则买受人如何试用?在试用买卖中,交付与所有权的转移不是同时发生的,是两个环节。,Company Logo,思考题:,甲有4匹马要卖掉,便对乙方说:“你先牵回去试用1个月,满意的话你就买下,价款5 000元”。乙牵回了4匹马,未付款。82.设马2在试用期间生下了一匹小马,该小马应归谁所有?()A.甲 B.乙C.甲和乙 D.甲或乙,A,Company Logo,【解析】一般认为,试用买卖在买受人认可之前标的物未交付。合同法第163条:“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合同法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故选A项笔者认为,试用买卖在买受人认可之前已经交付,但孳息仍归甲方所有,因为试用买卖是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在买受人认可之前,交付不能发生当事人预期的给付效果,因此选择A项。答案虽同,理论根据不同。,Company Logo,思考题:,甲有4匹马要卖掉,便对乙方说:“你先牵回去试用1个月,满意的话你就买下,价款5 000元”。乙牵回了4匹马,未付款。83.设马3在试用期间逃出马圈,偷吃了邻人丙家的谷子,价值50元,对该损失应由谁承担?()A.甲 B.乙C.甲或乙 D.甲和乙,B,Company Logo,【考查知识点】动物饲养人、管理人的责任。【解析】乙未尽管理义务,应承担责任。民法通则第127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Company Logo,思考题:,甲有4匹马要卖掉,便对乙方说:“你先牵回去试用1个月,满意的话你就买下,价款5 000元”。乙牵回了4匹马,未付款。84.设试用期间乙将马4卖与丁,乙与丁之间买卖行为的性质如何?()A.有效行为 B.无效行为 C.效力未定的行为 D.可撤销的行为,A,Company Logo,【考查知识点】买受人认可的表现方式。【解题思路和依据】合同法未作具体规定,但通说认为,买受人出卖、出租等处分试用标的物的行为,视为认可(同意购买的意思表示)。【注意】很多人认为应当选C项,即认为乙与丁之间的合同属于效力未定。其实,买受人出卖试用的标的物,是认可试用买卖的行为,试用买卖生效,因此,乙与丁之间的买卖合同不是效力未定,而是有效。,Company Logo,00 司考真题:任选,甲有4匹马要卖掉,便对乙方说:“你先牵回去试用1个月,满意的话你就买下,价款5 000元”。乙牵回了4匹马,未付款。85.设在试用买卖期间,甲又将该四匹马卖给戊,价格5000元,并说明了与乙之间试用买卖的情况。下列正确:()A.甲与戊之间的合同已成立,但未生效B.甲与戊之间的合同已成立,且生效C.甲与戊之间的合同是附条件的合同D.甲与戊之间的合同是附期限的合同,AC,Company Logo,【参考答案】AC【考查知识点】一物双卖与附生效条件的买卖。【解题思路和依据】一物双卖时,原则上两个买卖合同都能有效成立。如果试用人乙不买(不认可),则甲与戊成立的合同生效。合同法第45条第1款中规定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应注意的问题】一物双卖,第二个合同并不必然无效。,Company Logo,00 司考真题:任选,甲有4匹马要卖掉,便对乙方说:“你先牵回去试用1个月,满意的话你就买下,价款5 000元”。乙牵回了4匹马,未付款。86.设试用买卖期限届满,乙决定购买该4匹马,但5天前甲与丁又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将该四匹马卖给丁,现丁由于不能取得该4匹马,欲起诉甲,依照法律戊可以向甲主张何种责任?()A.主张缔约过失责任 B.主张违约责任C.主张赔偿损失 D.主张继续履行合同,BC,Company Logo,思考题:,简述买卖合同出卖人的瑕疵担保义务?买卖合同的风险负担规则?,第二节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指一方提供电、水、气、热力供另一方利用,另一方支付报酬的合同。,一、特 征,(一)公用性 消费对象为社会公众,故供应方有强制缔约义务。(二)公益性 目的不仅在获利,更重要在于满足公众生活之需。故供应方须具特殊资质,且执行国家统一定价。(三)继续性 合同内容非一次给付可完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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