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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家口市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对照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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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家口市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对照表.docx

    张家口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对照表征求意见稿文本上位法依据其他参考政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改善城乡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践行低碳生活理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河北省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河北省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石家庄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石家庄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资源化利用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投放、收集、运输、处理、资源化利用及其管理、服务、监督等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石家庄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资源化利用及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第三条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坚持“政府主导、市级统筹、属地负责,示范引领、协同推进、全民参与”的原则。建立健全党建引领垃圾分类工作机制,完善“市、区、街道、社区”党组织四级联运机制。村民委员会可通过制定村规民约等方式,督促、动员村民主动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活动。第三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应当坚持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简便易行的原贝人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全程分类管理系统,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第四条第三款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社区)应当通过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等方式,督促、动员单位和个人主动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活动。秦皇岛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秦皇岛办法)第三条张家口市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方案第四条生活垃圾管理是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协调机制,健全生活垃圾分类服务体系,制定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保障生活垃圾治理的资金投入。省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相关重大事项协调机制,统筹推进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的日常管理工作,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依法行使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行政执法权,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社区)组织动员辖区内单位和个人参与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活动。秦皇岛办法第四条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第五条单位、家庭和个人应自觉遵守生活垃圾分类规定,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义务,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者责任。公共机构应当带头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工作,发挥示范作用。省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确定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服务、监督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相关工作。明确主管部门的职责范围。主要参照了唐山办法、石家庄条例。各部门具体职责分工放最后“监督管理部分描述“强调公共机构带头作用第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生活垃圾分类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运用信息网络等科技手段提高生活垃圾分类覆盖率和智能化水平。省条例第九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的研究、开发和应用推广,运用信息网络等科技手段提高生活垃圾全程分类覆盖率和智能化水平。参照石家庄条例第十条(与省条例一致),秦皇岛办法无此描述。第七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多渠道资金筹措机制,鼓励通过市场化方式,引导各类市场主体参与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收集、处理、监督等活动。第十条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引导各类市场主体参与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收集、运输、处理等活动。参照秦皇岛办法第七条,张家口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方案第九条有相关描述,此处予以体现。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八条市、县生活垃圾分类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本地区情况,编制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专项规划应当依法纳入国土第十二条设区的市、县(市、区)生活垃圾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商务等有关部门,依据本地区人口、城乡生活垃圾处理目标,结合生活垃圾产生和处理情况,编制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删除省条例第三款,石家庄条例、唐山办法、咸阳条例空间规划,并与其他有关规划相衔接。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专项规划应当依法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与其他有关规划相衔接。第九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专项规划,统筹组织建设生活垃圾收集站、转运站、可回收物中转站,提高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效率。省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为专项规划编制、土地划拨相关条款,考虑到设施建设已基本完成,此处不建议沿用省条例相关内容参考石家庄条例,描述设施布局应考虑的重点因素第十条新建、改扩建住宅小区、公共建筑、公共设施等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标准配套建设生活垃圾收集设施。既有住宅小区、公共建筑、公共设施等的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不符合生活垃圾分类要求的,应当予以更新改造。第十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使用。第二款、第三款参考石家庄条例第十一条鼓励相邻地区统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建设,促进跨区域共建共享各类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和综合处理方式,建设生活垃圾资源循环利用园区。第十八条(第三款)鼓励相邻地区统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建设,促进跨区域共建共享各类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和综合处理方式,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建设生活垃圾资源循环利用园区。第十二条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拆(撤)除生活垃圾分类处置的设施、场所。确需关闭、闲置或者拆(撤)除的,应当依法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第十九条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拆除的,应当依法核准,并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第三章源头减量与分类投放第十三条市发改、工信、市场监督管理、商务、财政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制定符合行业特点的生活垃圾减量政策和措施。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护环境、节约资源的要求,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建立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各类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工作机制,减少生活垃圾产生,促进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参照石家庄条例。删除了石家庄条例中的第十八条(收费制度条款),移到了保障与服务;第十九条(各部门减量政策和措施)比较空,秦版本也无,故而没有保留;第二十条低价值可回收物回收利用,上海条例有简单描述,北京条例无,不建议保留。第十四条商品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执行国家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标准和要求,减少包装材料的过度使用和包装性废物的产生。电子商务、寄递、外卖等企业应当实行包装物的第二十一条产品和包装物的设计、制造,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清洁生产的规定。商品生产、销售、贮存、运输等经营者应当优先选择使用易回收、易拆解、易降解、无毒无害材料,简化包装结构,省条例精简参照秦皇岛办法第十三条减量化和再利用,鼓励使用可重复利用、可降解的环保包装。减少包装材料的使用量和包装废弃物的产生。第二十二条电子商务、快递、外卖等行业应当提高包装绿色化、减量化水平,优先使用电子运单和可重复使用、易回收利用的环保包装材料,并积极回收利用包装物。电子商务企业应当使用包装规格、强度符合快递封装用品要求的包装材料,减少快递企业的二次包装。第十五条餐饮、住宿、娱乐等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引导消费者减少一次性产品的使用量。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在服务场所设置节俭消费标识,提示消费者适量点餐,践行光盘行动。有固定门店的餐饮服务经营者不得提供一次性木质筷子,不得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餐具。旅游、住宿等行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行不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第二十四条第二款餐饮、娱乐、洗浴、洗车等经营者,应当以能够多次使用的产品替代一次性使用的产品,采取环境保护提示和费用优惠等措施,鼓励、引导消费者减少一次性产品的使用量。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在服务场所设置节俭消费标识,提示消费者适量点餐。有固定门店的餐饮服务经营者不得提供一次性木质筷子,不得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餐具。旅游、住宿等行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行不省条例精简参照石家庄条例二十二条。第一款主体,参照北京条例表述“餐饮、住宿、娱乐等经营者”第四款,增加“有序禁止或限制部分一次性塑料制品的生产、销售和利用”(21版张家口工作方案相关描述)有序禁止或限制部分一次性塑料制品的生产、销售和利用。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等商品零售场所不得使用超薄塑料袋。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第十六条市、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商务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果蔬生产基地、农贸市场、标准化菜市场和超市的管理,积极推行净菜上市。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商务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果蔬生产基地、农贸市场、标准化菜市场和超市的管理,推行净菜上市。参照石家庄条例二十三条第十七条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省和本条例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公布生活垃圾分类指南、分类收集容器的设置和使用指南等内容。县(区)垃圾分类主管部门应当会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适合当地实际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实施方案,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应当按照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简易便民、安全可靠的原则进行设置,其颜色、分类标志和相关提示标识应当统一规范、第二十八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生活垃圾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设施设置规范,并向社会公布。分类收集容器、设施的颜色、图文标识应当统一规范,清晰醒目,易于辨识,便于投放。参照咸阳条例第三十四条。石家庄条例第二十八条描述不够清晰。直接按照国标,省级相关规定即可。清晰醒目、易于辨识。第十八条本市生活垃圾分为以下四类:(一)可回收物,是指未污染的、适宜回收、可循环利用的生活废弃物;(二)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废弃物;(三)厨余垃圾,是指易腐的、含有机质的生活废弃物;(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以外的其他生活废弃物。生活垃圾的具体分类标准,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垃圾特性和处置利用需要适时予以调整,具体由市城管执法部门拟定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第二十七条生活垃圾按照下列标准分为四类:(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可循环利用的生活废弃物;(二)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废弃物;(三)厨余垃圾,是指易腐的、含有机质的生活废弃物,包括居民家庭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家庭厨余垃圾;机关、企业事业等单位集体食堂和从事餐饮经营活动的企业在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餐厨垃圾;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等产生的其他厨余垃圾等;(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以外的其他生活废弃物。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生活垃圾处理需要等,制定并公参照省条例,进行简化、定性描述,具体分类方法可发布分类导则与目录予以细化布分地域、场所、单位的生活垃圾具体分类目录和配套的投放规范,并提供多种形式的查询服务,指导单位和个人准确分类投放生活垃圾。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情况,生活垃圾需要进行特殊分类、消毒处理的,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门会同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根据需要制定相关规定并指导实施。第十九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实行管理责任人制度。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机关、学校、医院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的办公和生产经营场所,由本单位负责;(二)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业主自行管理的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单位自行管理的由单位负责。没有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居民委第二十九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实行管理责任人制度。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的办公和生产经营场所,由本单位负责;(二)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三)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业主自行管理的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单位自行管理的由单位负责。没有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和单位的由参照石家庄条例二十六。删除了石家庄条例中的第二十八条(分类投放相关规定),省、秦条例均无。员会(社区)、物业管理委员会负责;(三)车站、机场、码头、轨道交通、商场、超市、市场、旅游景区、体育场、公园、广场、公共水域等公共场所,由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负责;(四)城市道路、公路及其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等附属设施,由清扫保洁单位负责;(五)建设工程的施工场所,由施工单位负责;待建地块,由产权单位负责。按照前款规定无法确定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社区)确定并在责任区域公示。居民委员会(社区)、物业管理委员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农村居住区,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四)车站、机场、码头、港口、商场、超市、市场、旅游景区、体育场、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由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负责;(五)建设工程的施工场所,由施工单位负责;(六)城市道路、公路及其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等附属设施,由清扫保洁单位负责;(七)河湖及其管理范围,由河湖管理单位负责。按照前款规定无法确定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社区)确定并向责任区域公示;跨行政区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级生活垃圾管理部门确定并向责任区域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履行管理责任情况的监督。第二十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日常管理制度,并予以公告。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普及分类投放知识;(二)按照分类标准和实际需要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位,配备收集容器、设施,并保持其完好、整洁;(三)引导、监督单位和个人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纠正不按照分类标准混合投放的行为,制止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进行混合的行为;(四)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由符合规定的单位分类收集、运输;(五)建立生活垃圾管理台账,记录责任范围内产生的生活垃圾的种类、数量、去向等情况,接受所在地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三十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日常管理制度,并公告不同类别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地点、方式等;(二)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普及分类投放知识;(三)按照分类标准和实际需要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位,配备分类收集容器、设施,并保持分类收集容器、设施完好、整洁、美观,出现破旧、污损或者数量不足的,及时维修、更换、清洗或者补设;(四)引导、监督单位和个人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纠正不按分类标准投放的行为,制止混合已分类的生活垃圾的行为;参照石家庄条例二十七条。突出对混合投放行为制止,明确需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台账。(五)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由符合规定的单位分类收集、运输。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焚烧或者填埋生活垃圾。第三十一条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按照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至指定地点或者指定收集容器、设施,可回收物也可以交售至回收网点或者其他回收经营者。鼓励家庭设置专用容器(袋)分类收集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实现家庭生活垃圾源头分类。不得随意倾倒、抛撒、焚烧或者堆放生活垃圾。参照秦皇岛条例第二十条第四章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理第二十二条对已经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应当按照规定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禁止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装混运。河北省生活垃圾“混装混运”通知(冀建城管(2023)1号,冀城建管办(2023)56号)相关规定参考秦皇岛办法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对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实行定时、定点收集,及时转运,实现日产日清。对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大件垃圾实行定期或者预约收集、运输。第三十三条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应当对厨余垃圾实行定时收集、运输,对其他垃圾根据实际需求实行定期收集、运输,对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实行定期或者预约收集、运输。参考秦皇岛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参照石家庄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增强可回收垃圾收隼”O鼓励采用“互联网+”回收、智能回收等方式,增强可回收垃圾收集及资源化利用的便捷性。有害垃圾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收集,并运输至符合国家标准的贮存点。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管理、运输、处理,并建立单独的管理台账。第二十四条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收集、运输、处理。禁止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第三十七条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禁止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参照秦皇岛办法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应当执行相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并遵守以下规定:(一)配备专用车辆和人员,车辆应当密闭、整洁、完好、有明显的生活垃圾类别标识,并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加装智能化监控系统;第三十五条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配备专用车辆和人员,车辆应当密闭、整洁、完好、有明显的生活垃圾类别标识,并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加装智能化监控系统;参照秦皇岛办法二十四条。(二)不得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运输过程中不得沿途丢弃、抛洒垃圾以及滴漏污水;(三)建立台账制度,完整记录生活垃圾类别、数量、去向等信息,并按照规定报送所在地城管执法部门备案。(四)国家及省法规的其他规定。(二)按时分类收集生活垃圾并分类运输至规定的转运站或者处理场所;(三)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干净整洁;(四)运输过程中不得随意倾倒、丢弃、遗撒生活垃圾;(五)不得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装混运;(六)建立台账记录生活垃圾的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信息,并定期向所在地的县(市、区)生活垃圾管理部门备案;(七)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第二十六条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发现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要求的,有权要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改正;拒不改正的,有权拒绝接收,并向所在地城管执法部门报告。第三十六条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发现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要求的,有权要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改正;拒不改正的,有权拒绝接收,并向所在地的生活垃圾管理部门报告。参照秦皇岛办法二十五条。参照秦皇岛办法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生活垃圾应当按照国家、省和本市有关规定、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分类处理,并严格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规定分类接收生活垃圾,不得将已经分类的生活垃圾混合处理;(二)对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噪声、粉尘等采取污染防治措施,防止次生污染;(三)按照有关规定,安装使用监测设备,并与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实时监测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将污染排放数据实时公开;(四)建立台账记录生活垃圾的运输单位、种类、时间、数量等信息,并定期向所在地的市、县(区)生活垃圾分类主管部门备案;(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第三十九条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规定的分类标准接收生活垃圾,不得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合处理;(二)保持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正常运行;(三)按照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污染控制标准处理生活垃圾;(四)按照规定及时治理生活垃圾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噪声、粉尘等,防止次生污染;(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使用监测设备,并与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实时监测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将污染排放数据实时公开;(六)建立台账记录所处理生活垃圾的运输单位、种类、时间、数量等信息,并定期向所在地的县(市、区)生活垃圾管理部门备案;(七)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第二十八条农村生活垃圾推行户分类、村收集、乡转运、县处理的模式。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农村生活垃圾的转运给予财政补助和支持。第四十条农村生活垃圾推行户分类、村收集、乡转运、县处理的模式。城乡结合部、人口密集的农村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地方,应当建立城乡一体的生活垃圾管理系统;其他农村地区应当积极探索生活垃圾管理模式,因地制宜,就近就地利用或者妥善处理生活垃圾。鼓励和引导农村开展生活垃圾分类,通过分类收集、减量处理、资源利用,从源头上减少垃圾处理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农村生活垃圾的转运给予财政补助和支持。参照石家庄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章资源化利用第二十九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活垃圾分类收运体系和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在规划、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生活垃圾公共转运、处理设施与收集设施的有效衔接,并加强生活垃圾分类收运体系和再生资源回收秦皇岛政策基础上参照上海条例,各部门资源化利用分工明确,厨余垃圾资源化有落地措施建设、运营等方面的融合。体系在规划、建设、运营等方面的融合。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参照秦皇岛办法第二十八条,张家口方案,突出政府在再生利用中作用第三十条商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规划,加强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合理规划布局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完善再生资源回收政策和标准,制定低价值可回收物回收利用的优惠政策和激励措施,鼓励企业参与低价值可回收物的回收利用。商务部门应会同城管执法部门推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与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相衔接,将回收统计数据纳入生活垃圾统计内容。第四十四条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规划,加强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合理规划布局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完善再生资源回收政策和标准,制定低价值可回收物回收利用的优惠政策和激励措施,鼓励企业参与低价值可回收物的回收利用。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活垃圾管理部门推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与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相衔接,将回收统计数据纳入生活垃圾统计内容。1)第一款参照秦皇岛办法第二十九条,低价值可回收物回收政策2)第二款,秦条例二十九条,商务部门牵头第三十一条本市相关政府部门应当支持在公共绿地、公益林的土壤改良中优先使用厨余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支持符合标准的厨余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在农业生产领域的推广应用。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在公共绿地、公益林的土壤改良中优先使用厨余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参照上海条例第三十八条,强化厨余垃圾资源化利用,张家口方案第八条中也提到推广厨余垃圾堆肥、沼液沼渣等产品在农业林业中应用。第六章宣传引导和社会参与第三十二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社区)以及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组织和各类媒体应当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教育,普及相关知识,培养全社会生活垃圾分类习惯。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设立生活垃圾分类科普教育基地,面向社会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设立生活垃圾分类科普教育基地,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设施的公众开放活动。第四十八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应当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工作,提高本单位人员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意识和水平。此部分内容参照石家庄条例1)删除石家庄条例第三十九条,垃圾分类管理方面的,不宜放此处;2)删除石家庄条例第四十条,过于细化,落实较难。第三十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机构和社会公益组织应当通过多种方式,广泛开展社会动员,推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市、县(区)人民政府生活垃圾分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的培训,定期组织学习、宣传等培训活动。第四十九条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和社会公益组织应当发挥各自优势,通过组织宣传、引导、示范以及志愿服务活动等方式,动员全社会共同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活动。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活垃圾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的培训1,定期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在居住区设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指导员。指导员经培训后,宣传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现场指导居民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第三十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回收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等知识,列入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内容,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教育和实践等活动。第三十五条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类媒体应对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机场、车站、公园、广场、商场等公众场所和公交、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应当通过设置宣传栏、播放宣传片等方式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公益宣传。织学习、宣传等培训活动。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物业管理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做好居住区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和指导工作,组织居民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工作。第五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回收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等知识,列入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内容,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教育和实践等活动。第五十条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类媒体应当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公益宣传,对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鼓励通过手机应用程序、微信、微博、短信等平台普及生活垃圾分类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意识。机场、车站、公园、广场、商场等公众场所和地铁、公交、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应当通过设置宣传栏、播放宣传片等方式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公益宣传。第三十六条生活垃圾分类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激励机制,鼓励单位和个人正确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社区)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可以通过树立先进典型、积分兑换、“垃圾银行”、挂牌表彰等奖励方式,推动单位和个人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活动。第五十二条生活垃圾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激励机制,鼓励单位和个人正确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社区)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可以通过树立先进典型、绿色积分等奖励方式,推动单位和个人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活动。参照张家口21年工作方案增加“垃圾银行”相关内容。第七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七条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管理、服务、指导和监督工作。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主管部省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确定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服务、监督工作。第五十七条生活垃圾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生活强化城管部门职责。参照唐山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监督、管理、指导和考核。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相关工作。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依法查处。第三十八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辖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综合考核制度与考评体系,并纳入政府考核指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考核考评结果应当纳入市、县(区)人民政府对所属部门、下一级人民政府的绩效考核中。生活垃圾分类考核考评结果应当作为文明城区(社区)、绿色机关(社区、学校)等各类评选、创建活动的重要参考依据。第五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明确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目标和任务要求,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综合考核制度,考核结果纳入对同级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年度绩效考核内容。关于考核考评,此处单设一条参照:石家庄条例第四十四条,考核相关内容。北京条例相关描述。第三十九条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再生资源回收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中可回收物回收的监管,制定可回收物回收规范;(二)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积极推广净菜上市;参照石家庄条例第四十五到四十九条内容1)结合新修订的循环经济法以及河北省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三)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物业服务法(23年7月),新增了发改部门的企业实施生活垃圾分类与减量工作的指导;“研究制定和完善循环经济、生活垃(四)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对生活垃圾污染环圾收费等相关政策”职责(第三十九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条第五款);(五)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将生活垃圾分类处理2)明确了各部门在各自领域中的垃圾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研究制定和完善循环经济、生活垃圾收费等相关政策;分类知识的宣传职责。(六)财政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与减量涉及政府支出责任的经费保障;(七)宣传部门负责引导媒体宣传和普及生活垃圾分类常识;各部门负责各自领域垃圾分类知识的宣传与普及;(八)公安部门负责生活垃圾运输车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依法查处利用生活垃圾加工食用油脂危害环境与人身健康等犯罪行为;(九)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第四十条本市按照产生者付费、激励约束并重的原则,逐步建立分类计价、计量收费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第五十五条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收费标准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逐步建立分类计价、计量收费、便于收缴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参照石家庄条例第十八条,结合省收费办法。第四十一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地域统筹、设施共享的原则,建立生活垃圾跨区域处理环境补偿机制。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生活垃圾跨区域处理量与有关的同级人民政府协商,收取生活垃圾处理环境补偿费用,主要用于弥补生活垃圾处理费用不足和处理设施周边区域环境治理。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地域统筹、设施共享的原则,建立生活垃圾跨区域处理环境补偿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生活垃圾跨区域处理量与有关的同级人民政府协商,收取生活垃圾处理环境补偿费用,主要用于弥补生活垃圾处理费用不足和处理设施周边区域环境治理。第四十二条实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社会监督员制度。市、县(区)人民政府生活垃圾分类主管部门可以向社会公开选聘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社会监督员,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全过程管理的监督第五十八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聘请社会监督员等方式,支持公众参与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监督。生活垃圾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行业协会参考秦皇岛办法第三十三条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过程中的违法行为。生活垃圾分类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公布联系方式,依法受理和查处有关投诉举报,为投诉举报人保密,并向投诉举报人反馈查处结果。等对生活垃圾分类处理数量、服务质量以及运营情况、处理效果进行调查、统计和评估。调查、统计和评估结果用于改进监督管理工作、提高处理水平和服务质量。第四十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生活垃圾分类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应急预案,建立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应急机制。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单位应当根据生活垃圾管理应急预案的规定,制定相应的生活垃圾管理应急预案,并报所在地县级生活垃圾分类主管部门备案。发生突发性事件造成生活垃圾无法正常收集、运输或者处理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或者处第五十九条生活垃圾管理部门应当编制生活垃圾管理应急预案,建立生活垃圾应急处理机制,确保紧急或者特殊情况下生活垃圾正常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理。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单位应当根据生活垃圾管理应急预案的规定,制定相应的生活垃圾管理应急预案,并报所在地县级生活垃圾管理部门备案。第三款,参考石家庄条例第四十七条,强化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理单位应当立即向生活垃圾分类主管部门报告,生活垃圾分类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组织处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生活垃圾分类主管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监督管理职责,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第六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生活垃圾管理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监督管理职责,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者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者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未遵守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未遵国家有关禁止、限制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规定,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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