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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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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docx

    北京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为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提高生态环境系统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有效预防执法腐败,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和北京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京依法行政办发(2023)4号)等规定,结合本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工作常用的处罚职权制定本基准。一、基本原则和要求规范和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必须基于有利于环境监管目的,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正、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便于适用的原则。行政处罚裁量应当根据法律目的,全面考虑、衡量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关因素,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明确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同类行政违法行为,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酌情决定对违法行为人是否处罚、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的权限,实现情节相当的同类案件所适用的法规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基本相同的要求。二、行使裁量权的特殊情形(一)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1.2年内因同一环境违法行为被处罚3次以上的;2 .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3 .在案件查处中对执法人员进行威胁、辱骂、殴打、恐吓或者打击报复的;4 .环境违法行为造成跨行政区域环境污染的;5 .环境违法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反响的;6 .伪造、变造证据材料,或者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7 .其他具有从重情节的。(二)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1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 .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3 .主动供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尚未掌握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4 .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5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当事人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将其作为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的情节。(三)不予处罚的情形1 .列入北京市生态环境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中的违法行为,其中的整改日期起算点除有特殊规定外,均为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次日;2 .未列入北京市生态环境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但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当事人采取签订承诺书等方式进行教育、引导。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根据建设项目的环评类别、污染物的性质和排放情况、违法行为对环境的影响等违法情节,对行为人违反建设项目管理制度、水污染物管理制度、大气污染物管理制度、放射性污染防治制度、固体(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制度、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噪声管理制度等同类常见环境违法行为,依据相关生态环境保护法规设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分别制定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见附件)。四、按日连续处罚裁量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前款规定的罚款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的规定执行。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第一款规定的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1 .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2 .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3 .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4 .建筑施工或者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五条规定:排污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按日连续处罚:1 .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2 .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3 .排放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排放的污染物的;4 ,违法倾倒危险废物的;5 .其他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检查发现排污者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应当进行调查取证,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按日连续处罚决定应当在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后作出。特殊情形:污染物超标排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按日连续处罚:L对无法采取停产、限产措施的民生项目,在治理改造期间污染物排放再次超标的;2 .污染物超标种类总数较前次减少50%以上,再次超标污染物超标倍数较前次下降50%以上或者新增超标污染物超标倍数不超过0.5倍的;3 .前次超标污染物均已达标,且新增超标污染物超标倍数0.5倍以下的;4 .超标污染物超标倍数0.1倍以下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复查监测时,监测因子应当涵盖前次监测因子。五、有关适用问题的规定1 .生态环境执法部门的案件调查、处理人员,在案件终结移送审查表案件调查终结处理审批表等审批文书中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或拟处理意见时应写明裁量依据,并在处罚决定书中注明。2 .本基准列举了对本市常见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裁量权,未列入基准表中前九部分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据通用裁量表进行裁量。3 .对违法情节特别严重的环境违法行为,经局长办公会等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提高本基准规定的处罚档次。4 .除有特殊说明外,本基准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所称的“超过”“以外”,不包括本数。5 .有关人员因不遵守本基准,导致作出的相应行政处罚决定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途径被确认违法或者撤销的,将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附件: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附件第一部分违反建设项目管理制度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一)违反环评制度单位:万元类额无需环境污染防治设施,未备案投入生产运营已建成环境污染防治设施,未备案投入生产运营未建成污染防治设施,未备案投入生产运营登记表项目0-11-33-5类别、已开工建设但主体工程未建成或者主体工程已建成但尚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造成较大环境或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报告表项目建设项目总投资额1%建设项目总投资额l%-2%建设项目总投资额3%报告书项目建设项目总投资额223%建设项目总投资额3%-4%建设项目总投资额5%备注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号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t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学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行口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F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f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平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先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攵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可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二)违反验收制度单位:万元类额别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但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报批环评(已过追溯期)且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投入使用或有其他严重情节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报告表项目综合20-2525-3030-405-10综合(逾期不改正)100-110110-135135-150辐射5-88-1111-14报告书项目综合30-4040-6060-10010-20综合(逾期不改正)135-150150-175175-200辐射11-1414-1717-20备注L对于有多种非特征污染物排放的,对应综合类项目进行裁量,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处罚。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3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三)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单位:万元另符合“典型弄虚作假情形参考”中的一类符合“典型弄虚作假情形参考”中的两类符合“典型弄虚作假情形参考”中的三类符合“典型弄虚作假情形参考”中的四类报告表项目20-2525-3030-3535-40报告二吩项目25-4040-6060-8080-100备注L参考生态环境部关于严惩弄虚作假行为加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督执法工作的通知(环办执法(2022)25号)附件“典型弄虚作假情形参考”的四类情形。2.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第二部分违反水污染物管理制度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一)排放超标单位:万元二)违反自动监测设备安装等使用制度类额别超标倍数Wl1超标倍数W22超标倍数W4超标倍数4一般单位日排水量WlOO吨,城镇污水处理厂日排水量WI万吨10-1212-1515-1818-20100吨一般单位日排水量W500吨,1万吨城镇污水处理厂日排水量W5万吨12-1515-2020-2525-30500吨一般单位日排水量WlOOO吨,5万吨城镇污水处理厂日排水量WlO万吨15-2020-3030-4040-50一般单位日排水量1000吨,城镇污水处理厂日排水量10万吨20-3030-5050-8080-100备注L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处罚。2 .一个排放口多项污染物超标的,选择超标倍数高的超标项进行裁量。3 .适用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预处理标准的,如污水排入下游有集中污水处理厂的污水管网,且排放满足本市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的,裁量权基准执行本表“一般单位日排水量WlOo吨,生活污水处理厂日排水量1万吨”,超标倍数按照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限值计算。4 .农村污水处理设施超标排放,处罚额度为10万元。5.5WPH6或9PHW10,对应超标倍数Wl;4WPH5或I(KPHW11,对应1超标倍数2;2PH4或IkPH12.5,对应2超标倍数4;PH2或PH212.5,对应超标倍数4。单位:万元情*别、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未按照规定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拒不改正的违法情节一般的违法情节严重的已安装且联网,但未通过验收,或安装不符合技术标准和规范已安装,未联网未安装责令停产整治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安装使用2-44-104-1010-1515-20对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排污口和周边环境监测未公开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未按规定对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排污口和周边环境进行监测2-1010-20备注L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三)未按照规定对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排污口和周边环境进行监测,或者未公开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的。2.严重情形指违反技术规范对仪器、试剂进行变动操作或自行验收不规范等,导致污染物排放浓度或总量不准的。(三)违反自行监测规定制度单位:万元类额未保存记录自行监测缺失率拒不改正的10%-30%30%-50%50%-70%>70%简化管理22-44-66-88-10责令停产整治重点管理33-55-88-1515-20备注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2.1 自行监测的监测点位、指标、频次等工作要求根据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等国家标准在排污许可证副本中进行规定。调查范围为1年期间内按照许可证规定开展的自行监测情况。发证不足1年的以实际发证的次月为起算点;因未按规定自行监测被处罚,从上一次处罚决定书送达的次月为起算点。2.2 自行监测需综合考虑有组织排放口数量、无组织排放、自动监测、手工监测、监测因子数量及监测频次。自行监测缺失率二每个排放口监测缺失率累力口/排放口数量累计每个排放口监测缺失率二各监测因子缺失率累力口/监测因子数量的累计每个监测因子缺失率二未按规定监测的数量/按规定1年应当完成监测的数量(按规定1年应当完成监测的数量指按照排污许可证自行监测要求1年应完成监测的数量,该值为定值)。示例:某企业大气排放口1排放A、B、C三种大气污染物,水排放口2排放D、E、F三种水污染物;厂界无组织排放G、H两种大气污染物(视为1个排放口)。(1)排放口1排放的A因子已依法安装自动监控设备,排放的B因子每季度手工监测1次,至检查时缺失3次,排放的C因子每半年手工监测1次,至检查时缺失1次。排放口1的自行监测缺失率=(0/365+3/4+1/2)/3=41.7%。(2)排放口2排放的D因子每月手工监测1次,至检查时缺失2次。排放的E因子每季度手工监测1次,至检查时缺失2次,排放的F因子每半年监测1次,至检查时缺失0次。排放口2的自行监测缺失率=(2/12+2/4+0/2)/3=22.2%。(3)厂界无组织排放的G因子每半年手工监测1次,至检查时缺失1次。排放的H因子每半年手工监测1次,至检查时缺失1次。厂界无组织排放的自行监测缺失率=(12÷12)/2=50.0%o(4)最终,该企业的自行监测缺失率=(排放口1的自行监测缺失率+排放口2的自行监测缺失率+厂界无组织排放的自行监测缺失率)/3=(41.7%+22.2%÷50.0%)/3=38.0%,然后根据重点管理还是简化管理进行裁量。(四)利用岩层孔隙、裂隙、溶洞、废弃矿坑等贮存石化原料及产品、农药、危险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单位:万元类贮存量Wl吨1吨贮存量WIO吨贮存量10吨利用岩层孔隙、裂隙、溶洞、废弃矿坑等贮存石化原料及产品、农药、危险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10-2020-5050-100备注依据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利用岩层孔隙、裂隙、溶洞、废弃矿坑等贮存石化原料及产品、农药、危险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第三部分违反大气污染物管理制度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一)拒不执行市政府责令停产、限产决定单位:万元时间W2小时2时间W4小时4时间W6小时6时间W8小时时间8小时黄色预警1-22-33-44-556橙色预警2-33-44-55-66-8红色预警3-44-55-66-88-10备注L依据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一条第一款,有关排污单位拒不执行市人民政府责令停产、限产决定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查封排污设施,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2.“时间''从有关排污单位接到市政府预警指令时开始计算,如生产时间断续,则以总计的生产时间为准。(二)排放超标单位:万元类额别超标倍数W33超标倍数W55超标倍数W8超标倍数8情节严重的锅炉额定功率W1.4兆瓦10-1212-1515-1818-20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1.4额定功率W2.8兆瓦12-1515-2020-2525-302.8额定功率14兆瓦15-2020-3030-4040-50额定功率14兆瓦20-3030-5050-8080-100他气染原其大污济小时烟气量Wl万标立米10-1212-1515-1818-201万标立米小时烟气量W5万标立米12-1515-2020-2525-305万标立米V小时烟气量WlO万标立米15-2020-3030-4040-50小时烟气量10万标立米20-3030-5050-8080-100无组织排农业生产、畜禽养殖/工地扬尘/机械、汽车修理10-1212-1515-1818-20类额别超标倍数W33超标倍数W55超标倍数W8超标倍数8情节严重的放一般工业废气/含恶臭污染物的废气/医疗/实验室12-1515-2020-2525-30火电、钢铁、石化、水泥、炼焦、有色、化工废气、烟尘/燃煤锅炉废气、烟尘15-2020-3030-4040-50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气20-3030-5050-8080-100备注L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排放大气污染物超标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2 .小时烟气流量可根据监测报告,并参考环评文件和排放口烟道风机风量等核定;加油站、油库等按照小时实际处理油气量计算。3 .监测方法包括烟气不透光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测等标准中规定的内容。4 .一个排放口多项污染物超标的,选择超标倍数高的超标项进行裁量。5 .同一企业多个排放口超标,属多个违法行为,分别处罚。6 .无组织排放其他废气的,可根据污染物种类,行业特点等,参照本表相近废气类别进行裁量。(三)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别超标一项超标二项及以上全硫0.4%-0.6%(含)灰分12.5%T5%(含)挥发分37%-38.85%(含)全硫0.6%-0.8%(含)灰分15%T7.5%(含)挥发分38.85%-40.7%(含)全硫0.8%灰分17.5%挥发分40.7%一年初次超标货值金额一倍货值金额二倍货值金额三倍一年第二次超标货值金额三倍备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单位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四)违反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使用规定单位:万元类不正常使用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净化设施未安装或者安装后擅自拆除异味和废气净化设施拒不改正的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项目0.2-11-2责令停业整治向大气排放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废弃物焚烧设施运营单位未按规定采取减少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未配备净化装置的拒不改正的1-44-10责令停工(停业)整治排放粉尘的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或气态污染物排放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拒不改正的2-1010-20责令停产整治排放粉尘的其他单位、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的单位未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污染周边环境未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产生较大的环境污染或社会影响1-44-10排放恶臭气体的单位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且产生较大的环境拒不改正的污染或社会影响1-44-10责令停工(停业)整治备注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3 .依据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百零九条,向大气排放粉尘、有毒有害气体的单位,未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污染周边环境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4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七)向大气排放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及废弃物焚烧设施的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配备净化装置的;(八)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五)工业企业违反扬尘污染防治规定单位:万元类别物料数量W50立方米50立方米物料数量W500立方米物料数量500立方米拒不改正的未密闭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1-22-44-10责令停工(停业)整治未设置严密围挡,或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1-22-44-10装卸物料未采取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污染1-22-44-10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1-22-44-10备注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砰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三)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五)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2 .依据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百二十条,对工业企业违反上述规定的,由环保部门处罚。(六)违反自行监测规定制度单位:万元类额未保存记录自行监测缺失率拒不改正的10%-30%30%-50%50%-70%>70%简化管理22-44-66-88-10责令停产整治重点管理33-55-88-1515-20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2.1 自行监测的监测点位、指标、频次等工作要求根据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等国家标准在排污许可证副本中进行规定。调查范围为1年期间内按照许可证规定开展的自行监测情况。发证不足1年的以实际发证的次月为起算点;因未按规定自行监测被处罚,从上一次处罚决定书送达的次月为起算点。2.2 自行监测需综合考虑有组织排放口数量、无组织排放、自动监测、手工监测、监测因子数量及监测频次。自行监测缺失率二每个排放口监测缺失率累力口/排放口数量累计每个排放口监测缺失率二各监测因子缺失率累力口/监测因子数量的累计每个监测因子缺失率二未按规定监测的数量/按规定1年应当完成监测的数量(按规定1年应当完成监测的数量指按照排污许可证自行监测要求1年应完成监测的数量,该值为定值)。示例:某企业大气排放口1排放A、B、C三种大气污染物,水排放口2排放D、E、F三种水污染物;厂界无组织排放G、H两种大气污染物(视为1个排放口)。(1)排放口1排放的A因子已依法安装自动监控设备,排放的B因子每季度手工监测1次,至检查时缺失3次,排放的C因子每半年手工监测1次,至检查时缺失1次。排放口1的自行监测缺失率=(0/365+3/4+1/2)/3=41.7%。(2)排放口2排放的D因子每月手工监测1次,至检查时缺失2次。排放的E因子每季度手工监测1次,至检查时缺失2次,排放的F因子每半年监测1次,至检查时缺失0次。排放口2的自行监测缺失率=(2/12+2/4+0/2)/3=22.2%。(3)厂界无组织排放的G因子每半年手工监测1次,至检查时缺失1次。排放的H因子每半年手工监测1次,至检查时缺失1次。厂界无组织排放的自行监测缺失率=(12÷12)/2=50.0%o(4)最终,该企业的自行监测缺失率=(排放口1的自行监测缺失率+排放口2的自行监测缺失率+厂界无组织排放的自行监测缺失率)/3=(41.7%+22.2%÷50.0%)/3=38.0%,然后根据重点管理还是简化管理进行裁量。(七)违反排放口设置、自动监测设备安装使用制度单位:万元类额别未按照规定使用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拒不改正的违法情节一般的违法情节严重的已安装且联网,但未通过验收,或安装不符合技术标准和规范已安装但未联网未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2-44-104-1010-1515-20责令停产整治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不如实公开监测数据公开不符合规定未公开/2-1010-20/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设置不符合规定未设置/2-1010-20/备注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并保证正常运行的;(四)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自动监测数据的;(五)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2 .严重情形指违反技术规范对仪器、试剂进行变动操作或自行验收不规范等,导致污染物排放浓度或总量不准的。(八)生产和服务活动违反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制度单位:万元类、''''额别1年用量1吨1吨V年用量W5吨5吨1年用量Wlo吨10吨1年用量W20吨1年用量20吨拒不改正的未按规定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服务活动2-44-1010-1515-2020责令停产整治未按规定安装并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2-44-1010-1515-2020工业涂装企业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2-44-1010-1515-2020工业涂装企业未建立、保存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台账记录不规范、项目不全或者建立和保存台账时间低于3年未记录或未保存相关数据和信息弄虚作假等2-1010-1515-20备注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规定安装并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或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二)工业涂装企业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台账的。2 .如同一企业既未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含挥发性有机废气的生产服务活动,又未按规定安装并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从重处罚。3 .使用低挥发性原辅材料(如水性漆、水性油墨)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企业,可以从轻或者降低一个档次处罚。(九)石油、化工企业以及有机化学品制造业违反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制度单位:万元类,额另未按规定每1个月对相关设备进行检查和修复,并保存记录未按规定每3个月对相关设备进行检查和修复,并保存记录未按规定每6个月对相关设备进行检查和修复,并保存记录拒不改正的未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2-44-1010-20责令停产整治未采取措施减少物料泄漏挥发性有机液体泄漏大于3滴/分钟挥发性有机液体泄漏大于6滴/分钟挥发性有机液体泄漏大于9滴/分钟2-44-1010-20受检测密封点W200个时,阀门、泵、压缩机、释压装置、其他部件泄漏数量总数为1至5个受检测密封点W200个时,阀门、泵、压缩机、释压装置、其他部件泄漏数量总数超过5个受检测密封点200时,阀门、泵、压缩机、释压装置、其他部件泄漏数量超过规定百分比2-44-1010-20未对泄漏的物料及时收集处理超过24小时超过48小时超过72小时2-44-1010-20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未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或者对泄漏的物料未及时收集处理。(十)餐饮业经营者违反油烟净化设施使用规定单位:万元类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超标排放油烟的(判定)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或未采取油烟净化措施,超标排放油烟的(判定)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超标倍数3倍(实际监测)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超标倍数3倍(实际监测)小型(1基准灶头数3)企业法人0.7-1.40.8-1.60.6-11-1.5个体工商户、内部员工食堂0.5-10.6-1.20.5-0.80.8-1.2中型(3基准灶头数6)企业法人1.4-2.11.6-3.21-1.51.5-3个体工商户、内部员工食堂1-1.51.2-2.40.8-1.21.2-2.4大型(基准灶头数,6)企业法人2.1-53.2-51.5-33-5个体工商户、内部员工食堂1.5-32.4-41.2-2.42.4-4备注L依据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百零八条,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标排放油烟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2 .油烟超标情况可以通过实际监测确定,也可依据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1488)4.2.3判定。3 .用于处罚裁量的基准灶头数,按该套不正常运行的油烟净化设施对应的日常使用灶头数量计算。4 .基准灶头数按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1488)附录A.1折算。(十一)检测机构违反机动车排放检测管理规定单位:万元类节10-2020-3030-50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新车登记时,检验机构未逐项核对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或录入机动车排放检验信息错误,使不符合排薮标濯的抗引车在京上牌1 .在空气重污染橙色及以上级别预警期间有处罚10-20万元情节;2 .擅自修改与检测结果相关的机动车参数或人为干扰取样管路和检测设备;3 .擅自减少机动车环保检验项目或降低检验标准1 .在空气重污染橙色及以上级别预警期间有处罚20-30万元情节;2 有替车检测行为;3 .使用硬件、软件等手段伪造、篡改机动车检测过程数据或检测结果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实时上传排放检验数据、视频等相关信息,保证联网设备正常运行5-66-88-101 .检测视频不连续,缺失视频内容超过完整视频10%;2 .检胎设备标定后,未及时上传标定结果或者上传结果与实际情况不符1 .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但未实时上传图片、排放检验数据、视频录像;2 .外观区、设备间、操作间的视频监控设备未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检验设备未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严格按照机动车排寂越蓝标程南规范进行检验566-88-10L手动挡的汽油车未按规定测量车辆2 .检测独立双排气管车辆时未使用Y型取样探头;3 .取样探头插入深度不符合要求;4 .检测过程中取样探头非人为因素脱落,耒市止检测;5 .检够前未查盛;车辆有无环保违规记录L有处罚5-6万元情节,整改期限过后,未能有效纠正,一年之内又发现相同违法行为;2.在空气重污染橙色及以上级别预警期间有处罚5-6万元情节;3 .汽油车辆在双怠速检测过程中,车辆转速无法区分高怠速和怠速状态;4 .自由加速法检测的柴油车辆,转速明显低于额定转速;5.检测设备及其配套程序不满足标准要求,未停止使用;6.未按规范定期对检测设备进行标定1 .有处罚6-8万元情节,整改期限过后,未能有效纠正,一年之内又发现相同违法行为;2 .在空气重污染橙色及以上级别预警期间有处罚6-8万元情节;3 .检测设备分析仪未按要求进行封闭,或者分析仪连接与检测无关的设备;4 .监控设施未正常开启,擅自开展检测,或检测过程中人为调整、遮挡视频监控摄像头位置干扰监控;5 .首次检验结果不合格的车辆经维修后,复检时未采用首次环保检验的检测方法进行检测;6 .柴油车在检测过程中有明显可见烟度或烟度值超过林格曼1级,未判定排放检验不合格如实填写检验信息,按照规定记录机动车及其所有人的相关信息,提供准确的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验报告5-77-10检测报告中设备信息或所有人信息有误,导致检测报告信息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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