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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境法规体系《环境影响评价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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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境法规体系《环境影响评价法》.ppt

    环境法规体系环境影响评价法,各位学员:大家好!本期EMS内审员培训班已经接近尾声。今天,我们给大家介绍环境法规体系和新颁布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希望您能有所收获。在您学习的过程中,您有什么想法和建议,请和我们联系。祝学习顺利!启迪老师,环境法为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执行的关于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环境法通常包括2方面的法律规范:1)污染防治 2)自然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环境法规体系,根据国内外环境立法现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范主要包含以下几种类型,它们之间存在着内在的联系,从而形成了环境法规体系。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是环境法的基础。包括我国在内的许多国家在宪法中都对环境保护做了原则性规定。2)环境保护基本法-通常对环境法的基本问题,如适用范围、组织机构、法律原则与制度等作出了原则规定。3)环境保护单行法-是针对特定的环境保护对象或特定的人类活动而制定的专项法律法规。4)环境标准-是为保护人群健康、社会物质财富和维护生态平衡,对大气、水、土壤等环境质量,污染源,监测方法以及其它需要所制定的标准。5)其他法中关于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环境法律法规及标准,环境法规的作用,1)确立环境管理体制2)建立环境管理制度和措施3)确定有关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违法责任,环境法规的基本原则,1)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相协调的原则2)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3)开发者养护,污染者治理的原则4)奖励综合利用的原则5)环境保护的民主原则,环境法规的基本制度,1)土地利用规划制度2)环境影响评价制度3)“三同时”制度4)许可证制度5)排污收费制度6)经济刺激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于2002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2002年10 月28日,环境法规介绍,前言-立法背景和立法过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第三章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内容提要:,1 酸雨2 温室效应,全球气候变暖3 平流层臭氧层破坏4 有害有毒化学物质污染的越境转移5 生态破坏6 海洋污染7 生物多样化破坏,前言-立法背景和立法过程,一 环境与环境问题,二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发展与现状1、相关概念1)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和制度。,2)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国家通过法定程序,以法律或规范性文件的形式确立的对环境影响评价活动进行规范的制度,是将环境影响评价及其程序、审批、法律责任进行制度化、法律化。,3)环境影响评价的分类:,2、有关国家环境影响评价立法概况,3、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建立,*1979年9月 环境保护法(试行)的第六、第七条对“环境影响评价”作了具体 规定 1989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十三条: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计划部门方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1998年1 月 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章对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进行了规定,1998年11月29日开始实施*与其配套的法规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管理办法(1999.3)*关于公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试行)的通知(1999.4)*关于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4),*随着经济的发展,因区域开发、产业发展和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所造成的不良环境影响越来越突出,特别是政策和规划所造成的环境后果已成为影响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问题。,*诸多事实说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的政策和规划,相对于具体的建设项目来说,实施后对环境的影响更加巨大、持久,范围也更加广泛。,三 对政策和规划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价的重要性,四 制定一部完整的环境影响评价法的必要性,围绕环境影响评价活动形成的社会关系是应由法律调整的独特对象是现行环境保护法和各单项法律所容纳不了的,对政府有关经济发展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与一般环保法律规定的体制和法律关系有所不同,对建设项目环评并进行规范管理直接影响公民和组织的权利义务是应由法律调整的实质性问题,有必要将原有法规上升为法律,国外大多数国家都制定了单独的环境影响评价法我国适时制定本法在国际上也将产生非常积极的影响,五 本法的立法过程,经中共中央批准,全国人大常委会将本法列入2000年提请审议的立法计划,2002年10月九届人大常委会30次会议审议并通过本法当日江泽民主席77号令公布本法,第一章 总则,一 立法目的 第一条 为了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预防因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制定本法。,1、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预防因规划实施后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预防因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二 环境影响评价的概念第二条 本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本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1)评价的对象是拟订中的政府有关的经济发展规划和建设单位欲兴建的建设 项目 2)评价单位要分析、预测和评估所评价对象在其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 3)评价单位通过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具体而明确的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 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4)环保部门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的实际环境影响,要进行跟踪监测和分 析评估 5)本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是指指导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方法和制度,三 本法的适用范围 第三条 编制本法第九条所规定的范围内的规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照本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属于本法所指的的规划:1、是指政府拟定的规划,而不包括企业的规划;2、是指政府的经济发展方面的规划,以区别于政府的其他规划3、是指实施后对环境有影响的规划,四 关于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原则 第四条 环境影响评价必须客观、公开、公正,综合考虑规划或者建设项目实施后对各种环境因素及其所构成的生态系统可能造成的影响,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第五条 国家鼓励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以适当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本条所称“公众参与”,是指与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通过一定的途 径和方式,遵循一定的程序,参与与其环境权益有关的环境影响评价活动,使制定规划或者审批建设项目的决策活动符合广大公众的利益。,五 国家支持环境影响评价的基础工作第六条 国家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的基础数据库和评价指标体系建设,鼓励和支持对环境影响评价的方法、技术规范进行科学研究,建立必要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共享制度,提高环境影响评价的科学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建立和完善环境影响评价的基础数据库和评价指标体系。,环境影响评价是运用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各个学科的研究成果,对评价对象可能涉及的自然生态、大气、水体、固体废物、水文、气象、地质、地震、土壤、作物、噪声、震动、动物、植物、水生生物、放射性、电磁波以及社会经济、文化古迹和人体健康等多种因素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因此,需各部门相互协作,政府进行组织和管理。,第二章 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一 规划范围和评价方式的规定 第七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应当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作出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未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的规划草案,审批机关不予审批。,综合规划-不是指所有的综合规划,而是综合规划中的一部分,即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二 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特点,1、专项规划的范围和评价要求 第八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应当在该专项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前款所列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按照本法第七条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第九条 依照本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报国务院批准。,2、非指导性的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内容要求 第十条 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实施该规划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二)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三)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2)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3)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1)实施该规划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3、专项规划编制过程中的公众参与 第十一条 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规划,应当在该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但是,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编制机关应当认真考虑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并应当在报送审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附具对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公众参与作为法律条文写入本法,反映了对环境影响评价的高度重视,也是本法的一个特点。,4、对非指导性的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 第十二条 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在报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一并附送审批机关审查;未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机关不予审批。第十三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作出决策前,应当先由人民政府指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审查小组应当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参加前款规定的审查小组的专家,应当从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审批的专项规划,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第十四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在审批中未采纳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的,应当作出说明,并存档备查。,三 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的跟踪评价 第十五条 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规划实施后,编制机关应当及时组织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告审批机关;发现有明显不良环境影响的,应当及时提出改进措施。,跟踪评价-是指 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规划实施后,该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组织力量,对该规划的环境影响进行检查、分析、评估,并采取相应对策的制度。,第二章小结 本法专设第二章“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将政府有关的对环境有影响的经济规划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是本法的一大突破。本章对需评价的规划进行了分类,即分为专项规划和其他规划,并对不同的规划的评价程序、评价文件、评价文件的法律地位、规划实施后的跟踪评价等作了明确的规定。,一 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程度实施分类管理 第十六条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第三章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原则,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对环境影响很小,要求,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1)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规划或县级以上政府批准的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如饮用水水源保 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护区、世界遗产地等;2)生态敏感与脆弱区:沙尘暴源区、荒漠中的绿洲、严重缺水地区、珍稀动植物栖息地或特殊生态系统、天然林、热带雨林、红树林、珊瑚礁、鱼虾产卵场、重要湿地和天然渔场等;3)社会关注区:人口密集区、文教区、党证机关集中的办公地点、疗养地、医院 等,以及具有历史、文化、科学、民族意义的保护地等。,3、环境影响评价可以简化的项目 1)以促进企业技术进步和调整产业结构为目标,用清洁生产工艺代替落后工艺,污染物明显减少,现有排放量达标的技术改造项目,经有审批权的环保主管部门同意后可适当简化;2)纳入区域性开发的建设项目,如编制区域开发规划时已环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已经批准,且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采用的工艺符合区域开发总体要求的,经同意后,可适当简化。,4、跨行业复合型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类别按其中等级最严的确定。,二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的内容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建设项目概况;(二)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四)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五)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六)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七)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还必须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内容和格式,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内容一 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二 建设项目所在地自然环境社会环境简况三 评价适用标准(列出适用的环境标准编号、名称和指标)四 建设项目工程分析 五 项目主要污染物产生、预计排放情况及主要生态影响 六 建设项目拟采取的防治措施及预期治理效果,含生态保护措施及预期效果 七 结论与建议 附件:环境影响评价委托书、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登记表(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登记表(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登记表(3),三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单位的资质管理 第十九条 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审查合格后,颁发资质证书,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等级和评价范围,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服务,并对评价结论负责。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的资质条件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已取得资质证书的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的名单,应当予以公布。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不得与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审批部门存在任何利益关系。,第二十条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由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编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对其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机构。*环境影响评价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除了要对法律、法规和环境标准熟悉和了解外,还要求评价人员具有较全面的环境保护专业知识,并对评价的建设项目所在的行业熟悉和了解,因此,要对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的机构进行资格认证和分级,四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查和审批程序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办理。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十五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预审、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三)由国务院审批的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五 有关专家、公众参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建设单位报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附具对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六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效力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同时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审批意见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七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和跟踪检查制度 第二十七条 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也可以责成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第二十八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所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跟踪检查,对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应当查清原因、查明责任。对属于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编制不实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属于审批部门工作人员失职、渎职,对依法不应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予以批准的,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程序,第三章小结,本章把现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行之有效的规定上升为法律;增补了有关专家、公众参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定;增补了有关后评价和跟踪检查的规定;完善了有关管理体制的规定。本章重点规定了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程度实施分类管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单位的资质管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查和审批程序、有关专家、公众参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效力、有关后评价和跟踪检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的内容。,第四章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所应承担的否定性法律后果,主要包括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三种。,一 规划编制机关违反本法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规划编制机关违反本法规定,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时弄虚作假或者有失职行为,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二 建设单位违反本法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有前两款所列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处罚。,三 审批机关违反本法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第三十条 规划审批机关对依法应当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而未编写的规划草案,依法应当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而未附送的专项规划草案,违法予以批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二条 建设项目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而未评价,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依法批准,审批部门擅自批准该项目建设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四条 负责预审、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在审批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四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违反本法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 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致使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失实的,由授予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并处所收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 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法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法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要求对本辖区的县级人民政府编制的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本法第二章的规定制定。第三十七条 军事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照本法的原则制定。第三十八条 本法自年月日起施行。,各位学员:今天的课程就给大家介绍到此。下一讲给大家介绍环境标准体系的内容 希望大家能多提出一些有关学习中的问题或环境工作中的问题,我们共同探讨解决。谢谢大家!启迪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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