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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白城市城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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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白城市城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章程.docx

    白城市城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白城市城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组织和经营行为,保障出资人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公司是市政府决定组建的国有独资有限公司,白城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的职责。第三条公司注册名称:白城市城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第四条公司注册地:白城市纯阳路南,新三街东,新一路北。第五条公司的经营行为和其他活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遵守市政府的有关规规章制度,接受出资人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不得损害出资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和其它合法权益。第六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七条本章程对公司、出资人、董事、监事、经理、其它高级管理人员和法律规定的其它组织具有约束力。第八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出资人同意,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第九条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党的组织,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各项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第十条公司建立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实行民主管理,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第十一条公司服从行业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管理活动,接受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第二章公司宗旨、经营范围和期限第十二条公司宗旨:为城市提供安全、优质、高效的交通服务。第十三条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城市公共交通(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道路旅客运输经营、出租汽车经营、机动车充电销售、汽车维修、汽车租赁、房屋出租、车体广告(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第十四条公司经营期限为长期。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第十五条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60.2万元。第四章党的组织第十六条公司党的组织机构设置(一)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白城市城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总支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党总支”),建立党的各级组织。(二)公司党总支书记、副书记,委员的职数按上级党组织批复设置,并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等有关规定选举或任命产生。(三)公司党总支委员会下设党总支办公室等党的工作机构,同时设立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第十七条公司党总支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有机组成部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第十八条公司在改革发展中坚持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及工作机构同步设置、党组织负责人及党务工作人员同步配备、党的工作同步开展,实现体制对接、机制对接、制度对接和工作对接,推动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组织化、制度化、具体化。第十九条公司党总支议事的主要形式是党总支委员会,由党总支书记主持。党总支委员会应坚持和完善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进行决策决议,健全并严格执行党委议事规则,不得以召开党政联席会等形式代替召开党总支会,所议事项应当形成会议纪要。第二十条公司党总支参与重大问题决策的主要内容公司党总支研究讨论是董事会、经理层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或经理层作出决定。公司党总支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支持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推动形成权力制衡、运转协调、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一)企业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举措;(二)企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三)企业生产经营方针;(四)企业资产重组、产权转让、资本运作和大额投资中的原则性、方向性问题;(五)企业重要改革方案的制定、修改;(六)企业合并、分立、变更、解散以及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调整,下属企业的设立和撤销;(七)企业中高层经营管理人员的选聘、考核、薪酬、管理、监督;(八)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的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九)重大安全生产、维护稳定等涉及企业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方面采取的重要措施;(十)其他需要党总支委员会参与决策的重大问题。第二十一条公司党总支参与重大问题决策的主要程序:(一)召开党总支会议对董事会、经理层拟决策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党总支认为另有需要董事会、经理层决策的重大问题,可向董事会、经理层提出;(二)进入董事会、经理层尤其是担任董事长或经理的党总支成员,要在议案正式提交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前就党总支的有关意见和建议与董事会、经理层其他成员进行沟通;(三)进入董事会、经理层的党总支成员在董事会、经理层决策时,要充分表达党总支意见和建议,并将决策情况及时向党委报告;(四)进入董事会、经理层的党总支成员发现董事会、经理层拟作出的决策不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不符合市委、市政府明确要求,不符合企业现状和发展定位,或事前未作严密科学的可行性论证,可能损害国家、社会公众利益和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的,要提出撤销或缓议该决策事项的意见,会后及时向党总支报告,通过党总支会议形成明确意见向董事会、经理层反馈。如得不到纠正,要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第五章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二条因白城市城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是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白城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行使股东会职权,并行使出资人下列职权:(一)制定、批准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二)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公司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公司管理者薪酬方案;(三)建立公司管理者的考核制度,与公司管理者签订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并根据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四)对关系国有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进行监管;(五)审议公司的发展战略规划;(六)审核公司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申请破产、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并报市政府批准;(七)对公司增减注册资本作出决定;(八)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二十三条出资人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公司章程;(二)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不得任意抽回出资;(三)依法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支持公司的业务发展;(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六章董事会第二十四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根据出资人授权行使职权。第二十五条公司董事会由5人组成。其中董事长1人,由白城市交通运输局推荐,白城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任命;职工代表董事1人,经工会推荐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他董事3人,由白城市交通运输局推荐,白城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任命。第二十六条公司董事依法享有下列职权:(一)出席董事会并依照有关规定行使表决权;(二)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或董事会的委托,代表公司执行有关业务;(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二十七条公司董事应承担以下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董事会决议,忠实履行职责,依法维护公司利益;(二)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或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三)不得泄露公司的商业机密,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四)按照有关规定向出资人提供公司相关报告;(五)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六)依法应承担的其他义务。第二十八条公司董事会行使以下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二)制订公司所属子公司的调整、合并、改制、分立、解散方案并报出资人审批;(三)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年度财务决算方案;(四)制订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六)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七)制定公司各项基本规章制度;(八)决定聘任和解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九)决定委派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二十九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主持董事会日常工作;(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并负责会议决议的贯彻落实;(三)签发有关聘任或解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和子公司董事会、监事人员委派文件。第三十条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二次会议,每次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十日,将会议的时间、地点、期限、议程、事由、议题以及所议事项的详细资料通知全体董事、监事及列席会议人员。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公司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荐一名董事召集或主持。第三十一条下列事项发生时应于十日内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一)出资人要求召开的;(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召开的;(三)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经理提议召开的。第三十二条董事会应由董事长本人出席,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载明授权范围。第三十三条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的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议,应由出席会议的二分之一以上董事表决通过方式为有效。其中涉及报出资人或市政府批准事项,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公司董事会对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作出决议时,该交易涉及的董事不得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第三十四条董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纪要或决议,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在会议纪要或决议上签名。董事会的表决方式可以采取举手投票表决,也可以采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方式进行。第三十五条董事应当对董事会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策的董事对公司负有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录的,该董事免除责任,对即未出席会议,又未委托代表出席董事会的董事应视为未表决异议,不予免除其责任。第三十六条本章有关董事义务的规定,除具体职责外,适用于公司经营班子成员即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七章经理第三十七条公司设经理1人(由董事长兼任),副经理4人。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议决议,定期向董事会汇报工作;(二)组织实施公司的生产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组织拟订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四)组织拟订公司员工分配方案;(五)组织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六)组织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规章;(七)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九)经理层研究决策重大问题时,属于公司党总支会参与重大问题决策事项范围的,应事先听取公司党总支的意见;第八章监事会第三十八条公司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成员5人,其中监事会设主席1人,由白城市交通运输局推荐,白城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任命;职工代表监事2人,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他监事2人,由白城市交通运输局推荐,白城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任命。第三十九条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连选可以连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第四十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定期向出资人报告,对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惩处和罢免的建议;(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五)监事会对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类似此等监事会因行使权利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第四十一条监事会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如下:(一)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监事会议。监事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二)召开监事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三日以前通知全体监事。通知中应载明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主要议题等内容。(三)监事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四)监事会会议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五)公司要积极支持和配合监事会工作,自觉接受监事会的监督检查。公司召开的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办公会议、年度工作会议等有关会议,需提前通知监事会。公司的战略规划、重大投资、利润分配等重大事项,要及时向监事会报告。公司的财务会计资料和有关经营管理资料,要及时向监事会提供。(六)公司应加大对监事会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力度,对于监事会检查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公司要提出整改意见,并将整改情况及时反馈给监事会。第九章劳动人事第四十二条公司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依法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第四十三条公司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第四十四条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第十章公司财务、会计、审计及利润分配第四十五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和会计工作应接受出资人或其委托机构的监督和指导。第四十六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第四十七条公司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制,自公历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九十日内编制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报送出资人。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的规定制作。第四十八条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第四十九条公司获得的当年税后利润,应提取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超过公司注册资本金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出资人批准,可提取任意公积金。第五十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集团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集团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o第五十一条公司依照有关规法律的规定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对公司所属企业的财政收支和经营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第五十二条公司劳动部门用工制度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劳动社会保障部门的有规定执行。第五十三条公司接受市审计及相关部门的依法审计。第H章子公司第五十四条公司与子公司的关系(一)公司对子公司的国有资产实行资产经营责任制,公司对子公司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二)公司与子公司是以产权为纽带的权属关系,公司不干预子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子公司对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三)公司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参照本章程制定或参与制定子公司章程;明确各自权利责任。第十二章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第五十五条公司的合并、分立、破产、解散等事项由出资人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五十六条公司由下列情形之一时,应予以解散:(一)政府决定公司解散的;(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三)因集团公司合并或者分立或者重组需要解散的;(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第五十七条公司依照前条第(一)、(二)、(四)项规定解散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并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出资人指定人员组成。第十三章附则第五十八条本章程自出资人批准之日起生效,由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处理。公司各项管理制度应依照本章程制定。第五十九条本章程由出资人负责解释、修订和补充。第六十条本章程一式五份,出资人和公司各二份,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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