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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法律法规基本知识.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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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法律法规基本知识.ppt

    第一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基本知识,主讲:付克敏(副局长),第一节 我国安全生产的基本方针,一、安全生产方针的含义“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是我国安全生产的基本方针。这一方针反映了党和政府对安全生产规律的新认识,对于指导我们的安全生产工作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安全第一”是要求我们在工作中始终把安全放在第一位。当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安全与进度相冲突时,必须首先保证安全,即生产必须安全,不安全不能生产。,“预防为主”要求我们在工作中时刻注意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在生产的各个环节,要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认真履行岗位安全职责,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发现事故隐患要立即处理,自己不能处理的要及时上报,要积极主动地预防事故的发生。“综合治理”就是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人管、法治、技防多管齐下,并充分发挥社会、职工、舆论的监督作用,实现安全生产的齐抓共管。,“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综合治理”是目标、原则和手段、措施的有机统一的辩证关系。不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很难落实;坚持“安全第一”,才能自觉地或科学地预防事故发生,达到安全生产的预期目的;只有坚持“预防为主”,才能减少事故、消灭隐患,才能做到安全生产。安全生产方针的贯彻执行,只有正确理解安全生产方针,才能在工作中自觉地贯彻和落实。我国的安全生产方针可以归纳为以下几方面的内容:(1)突出强调了“以人为本”的思想。人的生命是最宝贵的,人的生命权是人的其他一切权利的基础。劳动保护的根本就是要实现安全生产,只有劳动者的安全得到充分的保障,生产才可能顺利进行。(2)“安全第一”是相对于生产而言的,即当生产和安全发生矛盾时,必须先解决安全问题,使生产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进行。劳动者绝不能在人身安全没有保障的情况下,为了完成生产任务而从事生产活动。广大劳动者要努力学习安全生产知识,掌握安全生产技能,提高安全生产和自我保护意识。,(5)在事故发生后,要在事故调查的基础上,确定相关人员的责任。对不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或玩忽职守、违章操作的有关责任人员,要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严肃追究有关事故责任人的责任,也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这一方针的要求。,第二节 我国安全生产监管的主要法律法规依据,一、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法于2002年6月29日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第70号主席令发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该法共分七章九十七条,包括总则、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法律责任、附则。,(一)立法目的及适用范围 安全生产法第一条开宗明义地规定:“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这既是 安全生产法的立法宗旨,又是法律所要解决的基本问题。安全生产法的立法指导思想、方针原则、基本法律制度、法律条文都是围绕这个立法宗旨确定的。安全生产法是对所有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普遍适用的基本法律。,二.誓安全生产法在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安全生产法是在党中央领导下制定的一部“生命法”。它的颁布实施,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重要里程碑。1安全生产法的调整对象 安全生产法是一部调整安全生产方面社会关系的专门法律。安全生产法律的基本社会关系有下列五种:(1)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有关安全生产专项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在履行法定职权时与生产经营单位、有关社会组织和从业人员之间所发生的监督管理关系。,(2)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与其他有关部门之间的综合监督管理与专项监督管理的协调、指导和监督关系。(3)生产经营单位内部管理者与从业人员的权利、义务及他们之间的安全生产管理关系。(4)生产经营单位之间及其与社会组织、公民之间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5)涉外安全生产管理关系。,2安全生产法的基本原则 安全生产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以下几项:(1)人身安全第一的原则。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已经载入我国宪法。(2)预防为主的原则。“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党和国家的一贯方针。(3)权责一致的原则。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依法建立责任追究制度。(4)社会监督、综合治理的原则。通过建立社区基层组织、公民对安全生产的举报制度和加强工会监督、舆论监督来强化社会监督的力度,以协助政府和有关部门加强监管。,(5)依法从重处罚的原则。安全生产法设定了安全生产违法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设定了11种行政处罚,有11条规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还破例地设定了民事责任。其法律责任形式之全、处罚种类之多、处罚之严厉都是前所未有的。,(三)安全生产法的主要内容 安全生产法主要在以下方面作出了规定。1安全生产管理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党和国家的一贯方针,是法律形式加以固定和实施的安全生产基本方针,是安全生产法的灵魂。“预防为主”主要体现在安全意识在先、安全投入在先、安全责任在先、建章立制在先、隐患预防在先和监督执法在先的“六先”。,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安全生产法确定了以生产经营单位作为主体、以依法生产经营为规范、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3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责任 安全生产法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其地位、职责、法律责任。4工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地位和权利 法律对工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基本定位,就是依法组织职工参加管理和监督,履行维权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重视工会的地位和作用,吸收工会参与管理,自觉接受工会的监督,切实保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5各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职责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6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与专项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工 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7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的规定 安全生产中介服务属于第三产业中的服务业。依法设立的中介组织受生产经营单位或者政府部门的委托,依法有偿从事安全生产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和咨询服务等专门业务的技术服务活动。安全生产中介服务具有独立性、服务性、客观性、有偿性和专业性等特征。8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 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9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1)从业人员的人身保障权利。安全生产法规定了各类从业人员必须享有的、有关安全生产和人身安全的最重要、最基本的权利:获得安全保障、工伤保险和民事赔偿的权利。得知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的权利。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的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利。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的权利。,(2)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义务。内容包括:遵章守规、服从管理的义务。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义务。接受安全培训,掌握安全生产技能的义务。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及时报告的义务。,10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法所确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法律制度包括政府监督管理与社会监督两部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主体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有关部门、公民、工会、社区基层组织和新闻媒体,依照法律赋予的权力(权利)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1)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行政许可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对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的主要职权之一,是依法对有关安全生产事项实施行政许可。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规范行政许可的特别规定。(2)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监督检查时行使的职权。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现场检查权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需要经常进入有关生产经营单位的作业现场进行实地检查,受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服从并予以配合。当场处理权在安全生产检查中,在生产经营作业现场常会发现一些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需要当场进行处理,以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紧急处置权在安全检查中发现事故隐患,特别是重大事故隐患时,必须采取紧急处置措施,排除隐患或者撤出作业人员,必要时需暂时停止生产经营活动。查封扣押权安全生产检查人员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15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二、劳动法 劳动法于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共13章107条,包括总则、促进就业、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职业培训、社会保险和福利、劳动争议、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劳动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1安全卫生的基本要求(1)劳动者的权利。劳动者在劳动卫生方面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取得劳动报酬、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社会保险和福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和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等七项权利。(2)劳动者的义务。劳动者在劳动卫生方面应履行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四项义务。(3)用人单位的义务。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2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1)女工保护。禁止用人单位安排女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紧急从事的劳动;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在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延长其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2)未成年工保护。禁止用人单位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于2007年3月28日以国务院令第493号颁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共分6章46条,包括总则、事故报告、事故调查、事故处理、法律责任和附则。,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报告的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等。,发生了事故,事故调查处理过程中最重要的一条原则就是“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职工没有受过教育不放过I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四、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2001年4月21日国务院以第302号令发布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专门规范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行政法规。这部行政法规的核心,是建立了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法律制度。,1安全生产行政责任的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行政责任的责任主体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有行政责任的有关责任人,包括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负责安全事项行政审批和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机构正职负责人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特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比照上述人员追究行政责任。对中小学校违法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的,要按学校隶属关系追究县、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同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和学校校长的行政责任。,2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事故种类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确定的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范围包括下列七类事故:(1)特大火灾事故。(2)特大交通安全事故。(3)特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4)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特大安全事故。(5)煤矿和其他矿山特大安全事故。,(6)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特大安全事故。(7)其他特大安全事故。3追究行政审批和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行政责任的违法行为(1)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予以批准的。(2)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与当事人勾结串通取得批准的。(3)发现经批准的单位和个人不再具备安全条件而不立即撤销原批准的。(4)对发现或者举报的未依法取得批准擅自从事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未加查封、取缔的。,(5)未履行法定职责和程序、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的。、(6)不报、瞒报或者拖延报告特大安全事故的。(7)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的。(8)阻挠、干涉对特大安全事故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的。,4追究行政责任的规定(1)对于违反本规定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或者政府部门、机构正职负责人降级、撤职直至开除公职的处分。(2)对于中小学校违反本规定的,给予校长记过、降级直至撤职的处分。(3)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社会影响特别恶劣或者性质特别严重的,由国务院对负有领导责任的省长、自治区主席、直辖市市长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五、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惩处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促进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公共财产安全,监察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制定了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于2006年11月22日颁布实施。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安全生产领域政纪处分方面的部门规章。这部规章对安全生产领域各类违法违纪行为及其处分量纪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是查处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案件的重要依据。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有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处分的,适用本规定。,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在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归纳为7类25种表现。包括:向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或经营者颁发有关证照的;干预、插手安全生产装备、设备、设施采购或招标投标等活动。对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拖延不报,或组织、参与瞒报、谎报、拖延不报的等行为,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等政纪处分。对国有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归纳为5类18种表现。包括:阻挠、干涉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规定在煤矿等企业投资入股或在安全生产领域经商办企业的,弄虚作假,骗取安全生产相关证照等行为,对责任人也给予相应政纪处分。,六、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于2007年12月22日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第16号令颁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共分5章32条,包括总则、生产经营单位职责、监督管理、罚则和附则。该规定是为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而制定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实施监管监察,适用该规定。其内容包括:,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按照职责对所辖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予以查处;发现所报告事故隐患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当立即移送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七、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于2009年6月16日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公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共分5章28条,包括总则、事故信息的报告、事故信息的处置、罚则和附则。,该办法是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置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置工作,适用该办法。主要内容包括:事故信息的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和完整;信息的处置应当遵循快速高效、协同配合、分级负责的原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煤矿的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建立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制度,设立事故信息调度机构,实行24小时不问断调度值班,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信息报告和举报。,八、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已于2009年4月1日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的制定是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具体规定如下:(1)应急预案的管理遵循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2)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3)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辖区内本行业、本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九、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于2009年7月1日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公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共分5章56条,包括总则、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监督管理、罚则和附则。该规定的制定是为了加强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强化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危害防治的主体责任,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和健康。具体规定如下:,(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工作环境和条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2)生产经营单位是职业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负责。(3)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工作。(4)为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提供技术服务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执业准则,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技术服务。,十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于2009年5月27日以总局第24号令公布,自2009年l0月1日起施行。共分6章47条,包括总则、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和行政执法职责、责任追究的范围与承担责任的主体、责任追究的方式与适用、责任追究的机关与程序、附则。其中关于煤矿安全生产监察的主要内容包括:,(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内设机构、行政执法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实施行政执法责任追究,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对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或者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2)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履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职责,实施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对煤矿安全进行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和定期监察,对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履行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三章 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管理知识,第一节 乡镇安全生产管理概述,一、加强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意义 乡镇街道是基层的一级政府,是控制安全事故发生的前沿防线,承担着所辖区域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是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重要基础。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好坏直接影响到整个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是事关全局的一件大事。因此,加强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对于扭转当前安全生产的被动局面、推进基层基础工作、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贯彻落实依法治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1加强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是扭转当前安全生产被动局面的迫切需要 乡镇街道是中小型私营企业相对集中的地方,往往也是农民工聚集最多的地方,是安全生产管理的薄弱环节。同时,乡镇街道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也是最复杂、最难管,进而也是最重要的。据全国人大执法检查情况报告显示:目前,在我国因安全生产事故死亡的人数中,有90左右都是农民工,患职业病一半以上的也是农民工,农民工是安全生产管理的主要对象。因此,加强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农民工的安全生产意识是促进企业管理、保障群众和职工生命财产安全、扭转当前安全生产被动局面的迫切需要。,2加强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管理是推进基层工作的需要 加强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是安全生产工作的基石,是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必然要求,是解决当前安全生产工作存在突出问题的治本之策和治患之源。乡镇街道是当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薄弱环节,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前沿防线。因此,加强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管理,对推进安全生产基层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3加强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管理是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需要 目前,在一些乡镇街道的私营企业中,有相当一部分不具备安全生产的基本条件,漠视职工的生命和健康,违法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成为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普遍、事故多发,必然会严重影响依法治村、依法治镇乃至依法治国的进程。因此,加强乡镇街道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对于维护群众和职工合法权益、发展社会主义民主、落实依法治国方略方面具有重要意义。,4加强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管理是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际需要 目前,很多乡镇街道是工业与农业并存,人流、物流、资金流等逐年增加,现代化的生产、交通、信息等技术装备在广大农村有着广泛的应用,因而在乡镇街道的农村中,各类事故隐患或不安全的因素也在逐年增多,在农村人口中因事故死亡、受伤、致贫的人数近年来呈上升的趋势。因此,准确把握安全生产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的地位和作用,大力加强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对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5加强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管理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际需要 安全是人类最基本的生存保障,是国泰民安的重要目标,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之一。只有实现了安全生产,职工的生命和健康才有保证,家庭的平安幸福才有保证,人民的安居乐业才能得到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才有保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我们认真研究构建和谐社会中所出现的各种问题,其中,安全生产问题就是一个重要问题。因此,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必须要加强乡镇街道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二、当前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管理所面临的主要问题 1乡镇街道的领导安全意识淡薄 当前,部分乡镇街道的领导对安全生产工作还缺乏正确的认识,还没有引起高度重视,安全生产意识仍然非常淡薄。总认为安监部门的文件多、事情多、麻烦太多,产生逆反心理,对安全生产工作敷衍了事,麻痹大意,掉以轻心,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一些乡镇街道的领导还没有树立起“安全第一”的思想,存在重发展、轻安全的现象,不能正解处理好安全与发展、安全与改革、安全与稳定的关系,没有认识到安全生产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从思想上跟不上安全生产工作发展的需要;,(2)一些乡镇街道的领导还没有树立起“大安全”的观念,思想观念还只停留在“小安全”的意识上,抓安全生产工作只知道抓工矿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而忽视了抓好全面的安全生产工作;(3)一些乡镇街道的领导对安全生产工作缺乏正确的认识,只重视招商引资,没有把安全生产工作放在“亲商”和“安商”的角度去认识,也没有把安全生产放在保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的高度去对待,在思想认识上存在着严重偏差;(4)一些乡镇街道的领导在思想上还存在着畏难不过情绪,认为安全生产责任重大,而且容易得罪人,对自己又没有什么好处,干多干少一个样,工资又不多一分钱。因此,没有认真地去抓紧、抓实、抓好,敷衍了事,应付差事,应付上级检查,蒙混过关;,(5)一些乡镇街道的领导对于安全投入方面非常吝啬,不知道花钱买平安的道理,认为安全工作是凭运气的,和工作干得好坏没有什么关系;(6)一些乡镇街道多年来都很平安,没有发生大的事故,因而乡镇街道领导存在着麻痹大意和侥幸心理的现象,不能做到警钟长鸣、常抓不懈,使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得不到有效的落实;(7)一些乡镇街道的领导对安全生产工作消极视之,一提起安全生产就发牢骚,对安全生产工作以得过且过的态度对待。一旦发生事故才恍然大悟,才知道法律的严厉,才明白责任的重大。,2企业的安全意识淡薄(1)部分企业的负责人重生产、重利润、轻安全的观念相当普遍;“要钱不要命”,一切向钱看;大吃大喝可以,安全投入免谈;(2)部分企业把安全工作片面地理解为就是消防安全工作,没有全面安全管理的理念,认为只要抓好消防安全工作,就什么事也不会发生了;(3)部分企业把安全管理工作当做是安全管理部门的事情,如果安全管理部门不去抓,也没有别的部门过问或提出批评,致使大家一说起安全,只知道是“发生事故”,而对于防范事故的发生却知之甚少;,(4)部分企业一提起安全教育培训就摇头,认为是一件无聊的事情,认为是安监部门乱摊派的事情,不知道安全教育的重要性和必要性。、3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普遍较低 从业人员绝大多数来自于农村,他们普遍存在文化程度不高、技术水平偏低、安全素质较差、安全知识和安全技能缺乏、自我保护和防范能力较差的现象。进入企业以后,很多企业没有对他们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和培训,就让其上岗作业,致使从业人员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严重,从而导致事故经常发生,从业人员的生命健康得不到应有的安全保障。每当事故发生,从业人员往往既是事故的肇事者,也是事故的受害者,给企业造成了极大的损失,给家庭造成痛苦和灾难,遗憾终生。,4安全生产责任制还没有落实到位 部分乡镇街道还没有认真贯彻“属地管理”的原则;没有落实安全生产的管理责任;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还没有承担起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没有组织制定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没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没有把安全责任分解落实到各驻片、驻村干部以及各部门、村(居)、企业身上,致使安全责任出现“断层”现象,没有系统、完善的安全管理措施,安全生产责任制还没有落实到位。,一些乡镇街道把私营企业以及改制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错误地认为只是县级以上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商部门或者经贸部门的事,有的只把私营企业当做乡镇街道的经济增长点和取得政绩的新亮点,却没有对私营企业和改制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致使安全管理工作出现脱节现象。一些乡镇街道的企业错误地认为抓安全生产是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事,企业只要把生产抓好、多创利税就行了。因此,没能落实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以及企业主要负责人的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没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逐级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没有把责任分解落实到每个科室(部门)、车间、班组及每个岗位工人的身上,使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制度得不到有效落实。,5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力量薄弱(1)部分乡镇街道没有建立安全生产行政执法队伍 在乡镇街道层面上,有相当一部分地方还没有建立乡镇街道安全生产行政执法队伍,致使某些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得不到应有的查处,存在着大量的事故隐患。(2)部分乡镇街道安全生产执法队伍力量薄弱 部分乡镇街道安全生产执法队伍力量薄弱的主要原因如下:执法人员较少,难以对每个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行政执法;,执法人员素质较低。有部分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学历较低,年龄偏大,思想保守,不能很好地适应新形势下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执法人员业务不熟悉。执法人员大多数来自乡镇街道体制改革后的工业管理处(所、办)的人员,没有参加过专业知识培训,不熟悉安全生产业务,不懂得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能力不强,普遍存在知识结构不合理、法律素质较低的现象,在短时间内难以适应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3)没有形成有效的联合执法机制 由于大部分乡镇街道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机构都是刚刚建立起来的,缺乏安全生产执法经验,还没有与乡镇街道有关部门建立起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还没有形成一种互相配合的合力,从而削弱了安全生产的执法力度。(4)少数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牟取私利。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过程中,少数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想方设法谋取私利。,(5)安全生产的执法环境有待改善 一方面,广大群众的安全生产意识不强,对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还缺乏足够的理解。另一方面,执法人员在安全执法过程中,往往有领导、朋友等打招呼、说人情,进行行政干预,导致执法人员该罚的而不罚,重罚的而轻罚,没有一个良好的行政执法环境。6安全生产监管网络体系还没有建立健全(1)一些乡镇街道还没有建立安全生产领导机构或监督管理机构,还没有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甚至只配备一个兼职工作人员应付差事,致使安全生产工作无人抓,遇列事情踢皮球,推来推去无人管。此外,还有一些乡镇街道,没有将安全管理工作延伸到村(居)和企业,没有督促村(居)和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2)部分已经建立安全生产监管机构的乡镇街道,监管力量仍很薄弱,配备的人员参差不齐。还有一些乡镇街道除了分管领导之外,就只有一个专(兼)职安全管理员,而且这些安全管理人员的工作经费多数没有着落,量大面广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仅靠一个分管领导和一个安全员是难以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7私营企业成为安全监管的难点 私营企业大多分散或集中在乡镇街道的辖区之内,而且多数处于发展阶段,量大面广,问题和隐患严重,成为安全监管的难点。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1)安全意识淡薄 一些私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意识淡薄,只重生产,轻视安全,忽视对安全的投入和隐患的整改,致使一些企业时常发生事故,给人民群众和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重大损失。(2)安全管理队伍还没有完全配备起来 有相当一部分私营企业没有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要求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使得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无人抓、无人管的现象极为普遍。(3)私营企业的基础工作薄弱 一些私营企业没有进行职工安全教育和培训;没有进行安全检查;没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等,安全基础薄弱。,(4)“三同时”制度还没有得到有效落实 部分私营企业在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时,没有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做到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使其安全设施不配套或不健全,造成了“先天不足”的问题,这是导致企业职工安全保障系数极低的一个重要原因。,8安全投入严重不足,安全设备设施标准较低(1)乡镇街道的层面上 一些领导由于长期对安全生产工作不够重视,致使安全投入不足,安全生产基础薄弱,安全生产保障水平较低,例如:一些乡镇街道在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基础设施改善、装备设备购置等方面的安全投入很少,导致安全监管机构的办公条件很差,交通工具及装备严重不足,不能适应安全生产新形势发展的需要。,(2)企业的层面上 一些企业主只片面地追求经济效益,而忽视对安全生产的投入。具体表现如下:安全设施缺乏,安全装置没有配备,或者配备的安全设施和装置标准较低;生产工艺安全性能低下,安全检测和监控技术水平较低等;企业从事安全生产的管理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安全素质不高,不能适应安全管理工作;从业人员劳动防护用品应该配备的却没有配备,或者不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配备等;,企业从业人员得不到安全技能和安全知识的教育和培训,致使其安全意识淡薄,安全知识缺乏,安全技能低下等。9事故应急救援体系还没有建立起来 部分乡镇街道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意识淡薄,应急救援体系还没有建立。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很多乡镇街道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的意识淡薄,还没有建立健全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还没有组织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更谈不上每年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活动,致使辖区内广大群众的应急处置及逃生能力较差,一旦发生事故,极易造成严重后果;,(2)还有相当一部分企业特别是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化学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人员密集场所,还没有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建立健全应急救援组织或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同时,企业也没有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活动,致使企业负责人及员工的应急意识淡薄,处置能力较差等。,第二节 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管理建设,目前,乡镇的安全生产管理量大面广,任务繁重,责任重大,为充分发挥乡镇政府安全监管职能,强化对辖区内企业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的安全监管,必须切实加强乡镇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设,建立健全乡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网络体系,为安全生产管理提供坚实的组织保障。,乡镇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建设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建立乡镇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构 各乡镇应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领导小组),乡镇安全生产委员会(领导小组)是乡镇政府的非常设议事协调机构,其主任(组长)由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副组长)由主管安全生产的副乡镇长以及其他乡镇党政副职担任。乡镇安全生产委员会(领导小组)的主要任务是在乡镇党委、政府领导下,指导和组织协调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统筹领导乡镇其他安全生产专项议事协调机构工作。乡镇安全生产委员会(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由办公室负责履行。,二、建立乡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 经济发达或安全监管任务较重的乡镇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所、办),并配备与安全生产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乡镇要根据各自产业结构的特点,配备的安全监管人员中应有安全工程、化工、电气、机械或特种设备、矿山安全等相关专业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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