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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质灾害监理规范.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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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质灾害监理规范.ppt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监理规范DZ/T 0222-2006,河南省地质环境监测院二00九年三月,王西平,W;037168108405,第一部分 建设监理的概念,1.0建设监理制的提出,“监理”是由“监”和“理”组成的。“监”理解为对某种预定的行为从旁观察或进行检查,其目的是为了督促其不得逾越预定的、合理的界限(行为准则),可以引伸为监督,即发挥约束作用。“理”理解为对一些相互协作和相互交错的行为进行调理,避免抵触,对抵触的行为进行理顺,使其顺畅,对矛盾的权益进行调解,避免冲突,对冲突了的权益进行调解,使其协作。他是起协调人们行为和权益关系的作用。同时协调与约束之间是相辅相依的,协调之中需要通过一定的约束来实现,而约束是为了达到协调的目的。因而,监理就是经常使用的“协调约束机制”的主要含义。其目的是促使人们相互密切协作,按规矩办事,顺利实现群体和个体的价值。监督管理包括管理立法,监理偏重于依法执行,亦即对人们的行为和责权利直接发挥协调约束的作用。,1.0建设监理制的提出,八十年代中期,国际金融机构向我国贷款的工程项目,均要求实行招标投标承发包制和实行监理制,外国专业化的监理公司、咨询公司、管理公司的专家们出现在我国“三资”工程上,他们均按照国际惯例,以业主委托与授权的方式,对工程建设进行管理,显示出具有高速高效的优势。,1.0建设监理制的提出,1984年10月,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提出,为了发展商品经济,建立统一市场,必须转变政府职能,实行政企职责分开,简政放权。国务院多次提出,政府把对微观经济的行政干涉,转到“规划、协调、监督、服务”上来。同时强调:在进行各项管理制度改革的同时,一定要加强经济立法和司法,加强经济管理和监督。为改革工程建设管理体制指明了方向。,1.0建设监理制的提出,1985年12月,全国基本建设管理体制改革会议对我国传统的工程建设管理体制作了深刻的分析,既指出了我国传统的工程建设管理体制的弊端,肯定了必须对其进行改革,又指明了改革的目标。为实行建设监理制奠定了思想基础。,1.0建设监理制的提出,1988年新组建的国家建设部就把建立专业化社会化的社会建设监理和以“规划、协调、监督、服务”为内容的政府监督管理的建设监理制提了出来,并列为一项重要工作。1988年7月,建设部在征求有关部门和专家意见的基础上,颁发了关于开展建设监理工作的通知,开展了试点工作,从此,建设监理制在我国建设领域开始探索和逐步发展起来。,2.0建设监理制的基本概念,建设监理:就是监理的执行者,依据建设行政法规和技术标准,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和技术手段,对工程建设参与者的行为和他们的责权利,进行必要的协调与约束,保障工程建设井然有序而顺畅地进行,达到工程建设的好快省和取得最大投资效益的目的。两个层次:政府建设监理和社会建设监理 一个体系:组织上和法规上形成一个系统 工程建设监理:就是指针对工程项目建设,社会化、专业化的工程建设监理单位接受业主的委托和授权,根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以及其他工程建设合同所进行的旨在实现项目投资目的的微观监督管理活动。,2.0建设监理制的基本概念,政府建设监理:指政府建设管理部门及其监理机构,对其辖区内的工程项目建设的业主和承建者的资质和活动,以及所属的社会监理单位的资质和活动,依据法规所实施的宏观监理。社会建设监理:指由社会上一个个的建设监理单位,受业主的委托和授权,依据法规对其工程项目建设的活动所实施的监理,亦即实现工程建设活动监督管理的专业化与社会化。社会建设监理与政府工程质量监督的区别:1.性质不同;2.执行者和职能不同;3.工作范围不同 4.工程质量方面不同(依据不同、深度和广度不同、工作权限不同、工作方法和手段不同),2.0建设监理制的基本概念,建设监理与工程监理:“工程”属于实物概念,是指建设期间的实物,人们对实物只是识别和改造,而不是监理。“建设”是属于人们的一种行为活动,监理实质上是对人们行动和权益的监理。建设监理与工程项目监理:除具有“建设监理与工程监理”的毛病外,还存在含义过狭的毛病。建设监理还包括政府对业主、监理行业的监督管理,以及政府建设监理机构的建立与监理法规体系的制定等。,3.0社会建设监理,性质:1.服务性 2.科学性 3.公正性 4.独立性 内容:四控制(质量、投资、进度、安全)两管理(合同、信息)一协调(综合协调),3.0社会建设监理,业主:就是由投资方派代表组成的,全面负责项目筹建、项目建设、生产经营、归还贷款和债券本息的,并承担投资风险的管理班子。与业主的关系: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在工程项目建设上是委托与委托,授权与授权的关系。几种错误的观点:1.雇佣与雇佣的关系。2.“代甲方”;3.监理的“代理人”;4.监理单位代表业主的利益。5.法律诉讼人与被诉讼人的律师关系。6.业主派出的“监工”。,3.0社会建设监理,与设计、施工单位的关系: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1.业主授权。2.合同事先约定。3.法律规定以前:建设单位(业主)承包单位现在:建设单位 监理单位 承包单位,3.0社会建设监理,监理的基本准则:1.权责一致。2.公正、独立、自主的原则3.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4.全面讲究经济效益,达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有机统一。5.严格监理,立场公正,热情服务。6.重点作好事前控制。7.实事求是的原则。,4.0工程建设工作程序,1.编制项目建议书。2.编制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3.进行设计招标,进行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4.编制技术设计和修整概算。5.编制施工图设计及工程概算。6.施工招标。7.工程施工。8.工程验收、交付使用、进行决算。,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二条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1 国家重点建设工程;2 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3 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4 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5 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三条 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是依据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所确定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骨干项目。,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四条 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是指项目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下列工程项目:1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2 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3 体育、旅游、商业等项目;4 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5 其他公用事业项目。,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五条 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5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建设工程,可以实行监理,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六 条 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范围包括:(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国外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七条 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是指:(一)项目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下列基础设施项目:1煤炭、石油、化工、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项目;2铁路、公路、管道、水运、民航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项目;3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项目4防洪、灌溉、排涝、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等水利建设项目;5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6生态环境保护项目;7其他基础设施项目。(二)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项目。,5.0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政府监理,1.政府地质灾害防治主管部门,即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工作)实行强制(法令)性、宏观性、全面(统一)性的归口监督、管理。一切地质灾害防治工程业主单位、监理单位、承包单位的防治行为,都必须服从政府监理。2.政府监理的主要职能(责)是:制定监理政策和法规,审批社会监理单位的设立、资质等级及其变更、奖惩和停业,审批监理工程师资质和注册,监督、管理社会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的工作,组织或参与防治工程(工作)竣工(完成)验收等。,6.0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社会建设监理,1.接受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监理任务的社会监理单位,对工程实施全面的监督、控制、协调与管理。社会监理具有服务性、科学性、独立性和公正性的权力和义务。2.监理单位与业主单位签订监理委托合同。两者在法律上是平等民事主体关系;在工程项目监理服务上,是被委托和委托关系;在工程项目监理权限上,是被授权与授权关系。业主单位委托监理单位监理业务内容与授权监理权限,必须经双方充分协商,以监理委托合同的形式加以确认。在监理的全过程中,有关工程(工作)问题,应通过监理单位来解决,业主单位不得绕过监理单位直接处理。,6.0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社会建设监理,3.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的关系,在法律上是平等民事主体关系;在工程实施中,是监理与被监理关系。承包单位必须按合同规定接受监理单位的监理。监理单位必须严格监理承包单位全面履行工程合同,又要维护承包单位的合法权益,积极帮助解决受监理工程出现的疑难问题。4.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监理的主要职责是:依据工程合同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与技术、经济法规,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性质、技术手段,对工程实施的参与者的行为和责权利,进行协调和约束,确保工程实施行为的合法性、科学性和经济性,满足工程投资标准、进度要求和质量要求,取得最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7.0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地质环境类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二)项目竣工验收内容1.项目设计和有关合同完成情况;2.工程质量;3.需工程监理的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的监理报告;4.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有关资料的质量;5.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配件和设备的合格证及进场复验报告;6.地质环境科研类项目的完成情况、成果的科技水平、报告质量等。,7.0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地质环境类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三)需提供的资料1.矿山环境治理和地质灾害治理类工程项目(1)项目设计书及审查批准文件,重大设计变更及审批文件;(2)承担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3)项目技术报告、图件及有关影象资料。开工报告、施工日志、所用材料的进料单等;(4)监理单位的监理报告;(5)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保证书;(6)重大质量事故的处理资料;(7)工程决算报告;(8)项目投资预期效益分析;(9)其他有关资料。,8.0,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实施完成后,在竣工报告的基础上提交工作总结报告,总结报告的主要内容(含电子文档)如下:1.项目概况(包括项目来源、承担单位、各参与单位);2.各种批复文件、审查批准的设计书主要内容及设计变更情况(如有);3.项目进展情况(简单);4.项目实施效果及解决的主要问题。附件1.竣工报告(附竣工资料、施工日志等)2.决算报告3.监理报告4.影象资料、照片集、图集等5.审计报告,第二部分: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监理规范 DZ/T 0222-2006,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矿产行业标准,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监理规范(DZ/T 0222-2006)性质,规范编号:DZ/T 0222-2006 发布单位:国土资源部规范性质:行业规范,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监理规范(DZ/T 0222-2006)内容组成,4大部分组成。第一部分:前言,主要对该规范的起草人、起草单位及归口管理单位进行了说明。第二部分:引言,主要说明了本规范的提出原因,主要依据及内容组成。第三部分:为规范的主要内容,由九章组成。第四部分:资料性附录,为监理工作必要的表格。,前言,本规范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本规范由国土资源部地质环境司提出。本规范由国土资源部国际合作与科技司归口管理。本规范主要起草单位:国土资源部长江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指挥部;参加起草单位:中国国土资源经济研究院国土资源标准化研究中心。本规范起草人:郭希哲 黄学斌 徐开祥 贾家麟 程温鸣 李辉武 柳源 孙培善 李良淦 张明燕 陶文华 本规范由国土资源部地质环境司负责解释。,引言,为了提高对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监理水平,规范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监理行为,制定本规范。本规范依据国务院发布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有关规章编制。本规范内容分为九部分,包括范围、术语和定义、总则、基本规定、防治工程地质勘察监理、防治工程设计监理、防治工程施工监理、防治程合同商务管理、防治工程信息管理。附录为监理工作的基本表格式。注:该规范征求意见时还有各种表格一册,实际使用时可以直接引用,引言,注:1.实施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监理前,监理单位必须与建设单位签定书面委托合同。2.应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3.监理单位应独立、自主、科学、公正的开展监理工作,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4.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监理应符合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1 范围,本规范规定了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地质勘查监理、防治工程设计监理、防治工程施工监理、防治工程合同商务管理、防治工程信息管理等内容。本规范适用于崩塌、滑坡和不稳定斜坡(含水库塌岸等)、泥石流、地面塌陷、地面沉降、地裂缝等主要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的监理。,2 术语和定义,2.1 工程监理 受业主委托,监理单位依据合同文件规定,对工程的实施进行的质量、进度(工期)、费用和合同事宜的监督与管理。在规范的条款中,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或工作,统称为工程。2.2 监理单位 受业主委托承担工程项目监理任务并与业主签订了工程项目委托监理合同协议书,具有法人资格和国家地质灾害防治主管部门颁发的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2.3 监理机构 监理单位是派驻工程项目负责履行监理合同的组织机构。,2 术语和定义,2.4 总监理工程师 由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委托监理合同的履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监理工程师。2.5 监理工程师 获得国家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和上岗证书,在监理机构中负责或承担工程监理工作的人员。经总监理工程师授权,主持单项或分项工程的监理工程师也可称为项目监理工程师,从事专业监理工作的可称为专业监理工程师。2.6 监理员 经过工程监理业务培训和考核,在监理组织中承担具体监理辅助、服务或现场一般性工作的人员。,2 术语和定义,2.7 监理规划 用来指导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全面开展监理工作的指导性文件。2.8 监理实施细则 根据监理规划,针对工程项目某一专业或某一方面监理工作的操作性文件。2.9 旁站 监理人员对工程的重要环节、关键部位,实施全过程现场查看的监理。2.10 巡视 监理人员对施工现场或关键工程进行的经常性检查。,建设工程旁站监理规定,监理范围:凡涉及建设工程结构安全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设备安装工程的关键部位和工序,均应实行旁站监理。,建设工程旁站监理规定,旁站监理的工程部位或工序:(一)基础工程:桩基工程、沉井过程、水下混凝土浇筑、承载力检测、独立基础框架结构、基础土方回填;(二)结构工程:混凝土浇筑、施加预应力、施工缝处理、结构吊装;(三)钢结构工程:重要部位焊接、机械连接安装;(四)设备进场验收测试、单机无负荷试车、无负荷联动试车、试运转、设备安装验收、压力容器等;(五)隐蔽工程的隐蔽过程;(六)建筑材料的见证取样、送样;(七)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试验过程;(八)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规定的应旁站监理的部位和工序。,建设工程旁站监理规定,旁站监理的依据:(一)建设工程相关法律、法规;(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工法;(三)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文件、委托监理合同文件;(四)经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监理规划和旁站监理工作方案。,建设工程旁站监理规定,旁站监理工作的主要内容:(一)是否按照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和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二)是否使用合格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三)施工单位有关现场管理人员、质检人员是否在岗;(四)施工操作人员的技术水平、操作条件是否满足施工工艺要求,特殊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五)施工环境是否对工程质量产生不利影响;(六)施工过程是否存在质量和安全隐患。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较大质量问题或质量隐患,旁站监理人员应采用照相、摄像等手段予以记录。,建设工程旁站监理规定,旁站监理的一般要求: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监理规划编制旁站监理工作方案,明确旁站监理人员及职责、工作内容和程序、工程部位或工序,送建设单位的同时通知施工单位。对需要旁站监理的部位和工序,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前24小时书面通知项目监理机构,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旁站监理工作方案安排旁站监理人员在预定的时间内到达施工现场。工程竣工验收后,旁站监理记录应及时归档。旁站监理一般应采用现场监督、检查的方式。当发现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有违反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经批准的施工方案等行为时,旁站监理人员有权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整改。,建设工程旁站监理规定,旁站监理程序:(一)落实旁站监理人员、进行旁站监理技术交底、配备必要的旁站监理设施;(二)对施工单位人员、机械、材料、施工方案、安全措施及上一道工序质量报验等进行检查;(三)具备旁站监理条件时,旁站监理人员按照本规定第八条的内容实施旁站监理工作,并做好旁站监理记录;(四)旁站监理过程中,旁站监理人员发现施工质量和安全隐患时,按规定及时上报;(五)旁站结束后,旁站监理人员在旁站监理记录上签字。,建设工程旁站监理规定,旁站监理记录的内容旁站监理的部位或工序、时间、地点、气候、主要施工内容、发现或存在的问题及处理过程。,建设工程旁站监理规定,旁站监理人员的职责:(一)旁站监理前,检查施工单位的施工准备情况,并将检查记录上报项目监理机构;(二)熟悉相关的技术规范、设计图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委托监理合同;(三)旁站监理工作完成后,及时向项目监理机构提交完整、准确的旁站监理记录;(四)当发现施工活动可能危害工程质量和安全时及时制止,并监督施工单位纠正处理。(五)当发现重大施工质量和安全问题或隐患时,必须立即上报项目监理机构;(六)客观公正地开展旁站监理工作。,2 术语和定义,2.11 合同索赔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合同文件规定,由权益方向违约方或承担责任方提出补偿要求的合同行为。2.12 工程变更 包括勘查变更、设计变更和施工变更,是因勘查条件、设计条件、施工现场条件、设计方案、施工方案发生变化,或业主与监理单位认为必要时,为合同目的对勘查文件、设计文件或施工状态所作出的改变与修改。2.13 工程计量 以工程承包全同文件规定的程序、方式和方法,对工程承包单位已按合同文件规定完成的合格工程,量测并确认其数量的工作。,2 术语和定义,2.14 工程款支付 根据确认的工程量,按合同规定的价格及支付方法付款给承包者。2.15 工程延期 工程在实施期间,监理单位根据合同规定对工程期限的延长。2.16 费用索赔 根据承包合同的约定,合同一方因另一方原因造成本方经济损失,通过监理单位向对方索取费用的活动。2.17 工程质量检验 根据工程承包合同文件规定,随工程项目施工(实施)进展,采用度量、调试或抽样试验分析等手段,对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间产品与成品是否符合合同技术规范等标准要求进行评价和验证的工作。,2 术语和定义,2.18 合同工程竣工验收 依据工程承包合同文件规定,对已竣工工程是否符合合同要求作出评价和鉴定的工作。包括由监理单位组织进行的工程质量检验和由业主委托监理单位组织进行的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注:在规范的条款中,合同工程竣工验收,简称为工程竣工验收或工程验收。2.19 缺陷责任期 工程项目按工程承包合同文件规定向业主移交之后,承包单位对该部分工程项目质量缺陷应承担的缺陷修复、修补直至重建的合同责任期限。,3 总则,3.1 监理责任 工程实行项目业主(法人)负责,工程承包(包勘查、设计、施工、监测)单位保证,监理单位控制,政府机关监督的质量责任机制。a)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进度(工期)、费用(投资)等目标的控制承担合同责任;b)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承包单位和承包人员、业主单位和管理人员,都应接受国家地质灾害防治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c)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的单位,应取得由国家地质灾害防治主管部门颁发的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并应按批准的资质等级承担相应该工程的监理业务;d)承担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监理业务的监理工程师,应取得国家主管部门审定并经批准注册的执业资格。,3 总则,3.2 监理工作程序与基本内容 a)熟悉和掌握工程勘查、设计资料和文件,包括防治对象的地质特征和防治方案、措施、工程结构及其技术标准;b)组建防治工程项目监理机构,确定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人员,编制监理规划和监理机构管理办法。均报送业主同意;c)在监理规划指导下,依据防治工程承包合同,结合防治工程规模、特征等实际情况,按工程进度分专业、分项目制定监理工作细则;d)按监理规划和监理工作细则,进行监理实施运行;e)组织、主持或参与合同工程验收;f)监理工作完成后,向业主提交监理总结报告和监理文件、资料等档案;g)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监理,除应符合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有关的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合同-总监、组织-熟悉-规划-细则-监理-总结-验收-归档。,4 基本规定,4.1 监理单位选择与监理依据4.1.1 监理单位选择 监理单位由业主通过招标方式择优选择,特殊情况下也可以用聘请、委托等方式确定。业主应在工程承包招标之前确定监理单位。并签定委托监理合同。4.1.2 监理依据 a)国家的法律和有关行政、技术、经济法规;b)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规范等标准;c)工程项目勘查大纲、设计大纲和工程设计文件;d)业主与工程承包单位、监理单位签订的合同文件;e)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的有关会议记录、函电和其他文字记载等文件。,招投标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八条 下列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必须进行招标:(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九条 下列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必须进行招标:(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三)体育、旅游等项目;(四)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五)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六)其他公用事业项目。,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十条 使用国有资金、国家融资、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必须进行招标。国有资金包括: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资金,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对投资项目实际拥有控制权);国家融资包括:国家发行债券所筹集的资金,国家对外借款或担保所筹集的资金,国家政策性贷款,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国家特许的融资;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资金包括: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十一条 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三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不含征地费、市政配套费与拆迁补偿费)在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前款规定的规模标准需要调整的,由省发展计划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十二条 下列项目的选择,必须进行招标:(一)政府投资项目组建者的选择;(二)政府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主体的选择;(三)道路、供水、供热、电力等由国家垄断或者控制的设施或产品经营权的选择。,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十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公开招标:(一)政府重点建设项目;(二)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三)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前款规定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可以邀请招标;属于省重点项目的,应当经省发展计划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一)因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二)对专有技术和专利权保护有特殊要求的;(三)受自然资源或者环境限制的;(四)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不符合经济性要求的;(五)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宜公开招标的。,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十四条 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建设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或者有特殊保密要求的;(二)抢险救灾的;(三)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四)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五)潜在投标人少于三个,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4 基本规定,4 基本规定4.2 监理阶段划分 工程监理阶段与工程实施阶段是一致的。工程实施一般分为工程决策(规划或建议书与可行性研究)阶段、工程设计阶段、工程施工阶段等三大阶段。每个大阶段还可细分出一些小阶段。工程决策和设计阶段应以地质勘查为先导,工程施工阶段包括施工地质工作。监理单位应熟悉工程各实施阶段的任务和要求。,4 基本规定,4.3 监理机构人员4.3.1 监理机构 监理单位应在工程现场设置与所承担的监理工程项目和监理任务相适应的监理机构,代表监理单位直接承担工程项目勘查、设计或施工的监理任务。4.3.2 监理人员 监理人员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和监理行政事务人员等组成。监理人员的配置应所承担监理工程项目的进展及监理任务相适应,并具备相应的技术资质、专业素质与工作能力。4.3.3 监理机构与人员批准 监理机构组织与监理人员配置及其进场计划,应事先征得业主的同意。总监理工程师的聘任、调整与撤换,应事先征得业主的同意。4.3.4 监理质量检测 监理机构一般应具备与所承担的监理工程项目和监理任务相适应的工程质量检测和测量手段,以保证能按监理合同文件规定的独立进行监督性或复核性的工程质量检测试验工作。,4 基本规定,4.4 监理单位职责与权限4.4.1 监理单位职责 依据4.1.2的规定,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手段,对工程承包单位的行为和责、权、利,进行协调和约束,确保工程实施行为的合法性、科学性和经济性,满足工程投资标准、进度要求和质量要求,取得最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4.4.2 监理单位职权 业主按照监理合同并通过工程承包合同文件,授予监理单位以下基本权限:a)选择工程勘查、设计或施工和供货单位的建议权;b)工程勘查、设计文件的核查权;c)工程承包合同文件的解释权;d)对工程勘查、设计或施工单位选择的分包单位资质的审查权、确认权与否决权;,4 基本规定,4.4.2 监理单位职权 e)工程勘查、设计或施工中有关事项向业主提出优化的建议权;f)工程勘查、设计或施工措施、计划和技术方案的审批权;g)工程承包各方现场协调的主持权;h)按合同规定发布开工令、停工令、返工令和复工令;i)工程中使用的材料、设备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监督权、合同工期的签认权;j)工程勘查、设计或施工环境保护的监督权;k)工程变更的审查权、指令权与临时处置权;l)工程安全生产与施工环境保护的监督权;m)工程合同支付计量权、合同支付与合同索赔的审查权和签证权;n)工程合同争端调解权;o)工程项目移交与完工签证权;p)工程承包单位项目或部门机制责任人撤换的建议权;q)对业主及时、妥善履行工程合同规定的各项责任和承诺的督促权。,4 基本规定,4.4.3 总监理工程师职责 总监理工程师是监理机构的全面负责人,按工程合同规定,行使业主授予的监理权力并承担监理最终责任。总监理工程师可以任命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委托行使总监理工程师的部分权力。4.4.4 监理工程师授权 总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工程项目规模、阶段、专业与项目进展等情况,将委派的监理工程师姓名及授予的职责和授权范围及时通知工程承包单位并抄送业主。4.4.5 监理权限 a)监理单位无权变更工程承包合同文件规定的合同双方应承担的义务与责任;b)监理单位的权限应在业主授权范围内依据合同规定的程序接受评审或通过合同规定程序进行变更或撤消。业主不能擅自变更监理单位依据合同规定作出的决定。,建设工程监理规范,3.2.1 一名总监理工程师只宜担任一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工作。当需要同时担任多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工作时,须经建设单位同意,且最多不得超过三项。,建设工程监理规范,3.2.2 总监理工程师应履行以下职责:1 确定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的分工和岗位职责;2 主持编写项目监理规划、审批项目监理实施细则,并负责管理项目监理机构的日常工作;3 审查分包单位的资质,并提出审查意见;4 检查和监督监理人员的工作,根据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可进行监理人员调配,对不称职的监理人员应调换其工作;5 主持监理工作会议,签发项目监理机构的文件和指令;6 审定承包单位提交的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进度计划;7 审核签署承包单位的申请、支付证书和竣工结算;8 审查和处理工程变更;9 主持或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10 调解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的合同争议、处理索赔、审批工程延期;11 组织编写并签发监理月报、监理工作阶段报告、专题报告和项目监理工作总结;12 审核签认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的质量检验评定资料,审查承包单位的竣工申请,组织监理人员对待验收的工程项目进行质量检查,参与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13 主持整理工程项目的监理资料。,建设工程监理规范,3.2.2 总监理工程师应履行以下职责:1 确定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的分工和岗位职责;2 主持编写项目监理规划、审批项目监理实施细则,并负责管理项目监理机构的日常工作;3 审查分包单位的资质,并提出审查意见;4 检查和监督监理人员的工作,根据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可进行监理人员调配,对不称职的监理人员应调换其工作;5 主持监理工作会议,签发项目监理机构的文件和指令;6 审定承包单位提交的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进度计划;7 审核签署承包单位的申请、支付证书和竣工结算;8 审查和处理工程变更;9 主持或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10 调解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的合同争议、处理索赔、审批工程延期;11 组织编写并签发监理月报、监理工作阶段报告、专题报告和项目监理工作总结;12 审核签认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的质量检验评定资料,审查承包单位的竣工申请,组织监理人员对待验收的工程项目进行质量检查,参与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13 主持整理工程项目的监理资料。,建设工程监理规范,3.2.3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应履行以下职责:1 负责总监理工程师指定或交办的监理工作;2 按总监理工程师的授权,行使总监理工程师的部份职责和权力。3.2.4 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将下列工作委托总监理工程师代表:1 主持编写项目监理规划、审批项目监理实施细则;2 签发工程开工/复工报审表、工程暂停令、工程款支付证书、工程竣工报验单;,建设工程监理规范,3.2.3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应履行以下职责:1 负责总监理工程师指定或交办的监理工作;2 按总监理工程师的授权,行使总监理工程师的部份职责和权力。3.2.4 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将下列工作委托总监理工程师代表:1 主持编写项目监理规划、审批项目监理实施细则;2 签发工程开工/复工报审表、工程暂停令、工程款支付证书、工程竣工报验单;3 审核签认竣工结算;4 调解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的合同争议、处理索赔、审批工程延期;5 根据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监理人员的调配,调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建设工程监理规范,3.2.5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履行以下职责:1 负责编制本专业的监理实施细则;2 负责本专业监理工作的具体实施;3 组织、指导、检查和监督本专业监理员的工作,当人员需要调整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建议;4 审查承包单位提交的涉及本专业的计划、方案、申请、变更,并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报告;5 负责本专业分项工程验收及隐蔽工程验收;6 定期向总监理工程师提交本专业监理工作实施情况报告,对重大问题及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汇报和请示;7 根据本专业监理工作实施情况做好监理日记;8 负责本专业监理资料的收集、汇总及整理,参与编写监理月报;9 核查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的原始凭证、检测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及其质量情况,根据实际情况认为有必要时对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进行平行检验,合格时予以签认;10 负责本专业的工程计量工作,审核工程计量的数据和原始凭证。,建设工程监理规范,3.2.6 监理员应履行以下职责:1 在专业监理工程师的指导下开展现场监理工作;2 检查承包单位投入工程项目的人力、材料、主要设备及其使用、运行状况,并做好检查记录;3 复核或从施工现场直接获取工程计量的有关数据并签署原始凭证;4 按设计图及有关标准,对承包单位的工艺过程或施工工序进行检查和记录,对加工制作及工序施工质量检查结果进行记录;5 担任旁站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指出并向专业监理工程师报告;6 做好监理日记和有关的监理记录。,4 基本规定,4.5 监理规划与实施细则4.5.1 监理规划 a)监理规划的编制应针对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明确监理单位的工程目标,确定具体的监理工作制度、程序、方法和措施,并应具有可操作性。b)监理规划编制的程序与依据是:1)监理规划在签订监理合同和收到设计文件后编制,经监理单位签章,并报业主;2)监理规划的编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专业监理工程师参加;3)监理规划编制依据:防治工程的相关法律、法规和项目审批文件;与工程项目有关的规范等标准、设计文件和技术资料;监理大纲、监理合同与工程有关的合同文件。,4 基本规定,4.5 监理规划与实施细则4.5.1 监理规划 c)监理规划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工程项目概况;2)监理工作范围;3)监理工作内容;4)监理工作目标;5)监理工作依据;6)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7)监理机构的人员配备计划;8)监理机构的人员岗位职责;9)监理工作程序;10)监理工作方法与措施;11)监理工作制度;12)监理设施。,4 基本规定,4.5 监理规划与实施细则4.5.2 监理实施细则 a)监理实施细则应符合监理规划的要求,并应结合工程项目的专业特点,做到详细具体,具有可操作性。b)监理实施细则的编制程序与依据是:1)监理实施细则在工程实施开始前编制,并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2)监理实施阶级细则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制;3)编制监理实施细则依据为:已批准的监理规划;与专业工程相关的规范等标准、设计文件和技术资料;施工组织设计。,4 基本规定,4.5 监理规划与实施细则4.5.2 监理实施细则 c)监理实施细则应包括下列主要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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