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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法教学版.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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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法教学版.ppt

    第四编 债权分论,合同 无因管理 不当得利 侵权行为,第二十五章 合同概述,第一节 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合同的分类,第一节 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一、合同的概念合同又称契约、协议,一般是指当事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我国合同法第2条的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第一节 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二、合同的特征1、合同是法律行为:意思表示 2、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意思表示一致3、合同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的行为 合同法第2条,第二节 合同的分类,1、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2、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3、有名合同(典型合同)与无名合同(非典型合同)4、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5、诺成合同(不要物合同)与实践合同(要物合同)6、主合同与从合同,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双务合同:双方当事人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多数合同关系均属之。单务合同:仅有一方当事人负给付义务的合同。(赠与合同、借用合同)区分意义 同时履行抗辩适用不同 违约责任不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有偿合同:当事人一方享有合同约定的权益,须向对方当事人支付相应对价的合同。多数合同均属之。无偿合同:当事人一方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不必向对方当事人支付相应对价的合同。(赠与合同、借用合同),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有名合同:法律设有规范,并赋予一定名称的合同类型。合同法分则共规定了15类有名合同。无名合同:法律未规定,亦未赋予一定名称的合同。根据合同自由原则,无名合同只要不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均为有效之合同。,有 名 合 同,第九章买卖合同第十章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第十一章赠与合同第十二章借款合同第十三章租赁合同 第十四章 融资租赁合同第十五章承揽合同,第十六章建设工程合同第十七章运输合同第十八章技术合同第十九章保管合同第二十章仓储合同第二十一章委托合同第二十二章行纪合同第二十三章居间合同,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诺成合同:指当事人各方的意思表示达成合致即成立的合同。多数合同属之。实践合同:除双方合意外,尚需交付一定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行为方能成立的合同。(保管合同、借用合同、质押合同、借款合同、运输合同)区分的意义:成立要件不同 当事人义务的确定不同,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指法律或当事人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的合同。所谓形式,往往是书面、登记、公证等形式。不要式合同:指法律或当事人不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的合同。,要 式 合 同,合同法第188条“公证赠与”合同法第197条“借款合同”合同法第215条“六个月以上租赁”合同法第239条“融资租赁”,合同法第270条“建设工程合同”,合同法第330条“技术开发合同”,合同法第342条“技术转让合同”。,主合同与从合同,在有相互关联的若干合同中,凡不需要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前提即可独立存在的合同,是主合同。凡需要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前提才能存在的合同,是从合同。如在担保借款合同中,借款合同是主合同,担保合同是从合同,没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就无从成立,也没有任何意义。,第二十六章 合同的订立,第一节 合同的成立第二节 要约第三节 承诺,第一节 合同的成立,合同成立的一般程序 合同的成立必须基于当事人的合意,即意思表示一致。合同订立的过程就是当事人双方使其对于合同内容的意思表示趋于一致的过程。这一过程在合同法上称为要约和承诺。合同成立不同于合同生效。,要 约,一方当事人以缔约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为意思表示,希望和对方订立合同。亦可称为发盘、发价、出盘、报价等。(发出要约的人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为受要约人、相对人、承诺人。),合同法第十四条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要约的构成要件,要约须向相对人发出 1、要约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区别于要约邀请。2、要约的内容须确定(具备合同的基本条款)3、必须表明要约人有受要约拘束的意思,要约的形式,要约作为一种意思表示,可以以书面形式作出,也可以以对话形式作出。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等函件。究竟以什么形式作出,应根据法律规定或具体合同而定。法律规定某种要约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的,应依照法律规定;无法律规定的,当事人可视具体合同自由选择要约形式。,要 约 邀 请,要约邀请:合同法第15条,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是引诱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不因相对人的承诺而成立合同。我国合同法第15条规定: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广告、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依据1、依据法律规定区别2、根据当事人的意愿区别3、根据当事人意思的内容区别4、根据交易习惯区别,案 例 分 析1,A公司开发一个综合市场,为招商而发布广告。广告中对市场情况做了介绍,并承诺“承包人一次性预先缴纳3个月租金的,可以获得经营4个月的优惠”,“一次性预先缴纳10个月租金的,可以获得经营1年的优惠”。某甲见条件优惠,遂与A公司接洽租赁摊位事宜。2001年9月7日,某甲向A公司预先支付了3个月租金,从而获得71号摊位的经营权。,同年11月,双方补签租赁合同。合同约定,某甲对71号摊位享有为期一年的经营权。租期自2001年9月8日至2002年9月7日。租金每3个月支付,某甲应在每期开始前5天预付租金。但合同中未约定租金优惠事宜。2001年12月12日,某甲拒绝支付第二期租金,理由是A公司未履行广告中的承诺为其优惠一个月。A公司认为某甲违约,遂收回摊位经营权。问:争议如何处理?,要约的效力,要约生效的时间: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1、对话当事人之间是“了解主义”(即时承诺)2、非对话当事人之间采“到达主义”,即到达受要约人能实际控制的地方(信箱、邮箱、传达室等)。,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对要约人的效力:要约一经生效,即不得任意撤销或加以变更。对受要约人的效力:受要约人因此获得承诺的权利。效力的存续期间:1、要约定有存续期间的按约定 2、要约未定有存续期间的确定为合理的期限,要约的撤回与撤销,撤回: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未生效)撤销: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已生效),合同法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案例分析2,甲给乙发传真,告知乙购买某种规格、型号及数量的产品,传真于几分钟后到达乙方办公室。乙的工作人员计划第二天回复传真给甲同意发货,但在当天下午又收到甲的第二份传真,告知购货因故取消,请谅解。问:甲的行为是什么性质?其取消是否有效?,要约的消灭,受要约人拒绝要约的通知达到要约人。要约被撤销或撤回。承诺期满,受要约人未作承诺。受要约人对要约做出实质性变更。要约人或受要约人死亡。,案例分析3,甲企业(本题下称“甲”)向乙企业(本题下称“乙”)发出订货传真,该传真列明了货物的种类、数量、质量、供货时间、交货方式等,并要求乙在10日内报价。乙接受甲发出传真列明的条件并按期报价,亦要求甲在10日内回复;甲按期复电同意其价格,并要求签订书面合同。乙在未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下按甲提出的条件发货,甲收货后未提出异议,但未在约定期限付货款。,后因市场发生变化,该货物价格下降。甲遂向乙提出,由于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买卖关系不能成立,故乙应尽快取回货物。乙不同意甲的意见,要求其偿付货款。随后,乙发现甲放弃其对关联企业的到期债权,并向其关联企业无偿转让财产,可能使自己的货款无法得到清偿,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上述情况,分析回答下列问题:(1)试述甲传真订货、乙报价、甲回复报价行为的法律性质。(2)买卖合同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3)对甲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乙可向人民法院提出何种权利请求,以保护其利益不受侵害?对乙行使该权利的期限,法律有何规定?(2000年试题),分 析 答 案,(1)甲传真订货行为的性质属于要约邀请。因该传真欠缺价格条款,邀请乙报价,故不具有要约性质。乙报价行为的性质属于要约。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要约要具备两个条件,第一,内容具体确定;第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乙的报价因同意甲方传真中的其他条件,并通过报价使合同条款内容具体确定,约定回复日期则表明其将受报价的约束,已具备要约的全部要件。甲回复报价行为的性质属于承诺。因其内容与要约一致,且于承诺期限内作出。,(2)买卖合同成立。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本题中,虽双方未按约定签订书面合同,但乙已实际履行合同义务,甲亦接受,未及时提出异议,故合同成立。,(3)乙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行使撤销权的请求,撤销甲的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以维护其权益。对撤销权的时效,合同法规定,撤销权应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未行使撤销权的,该权利消灭。,承 诺,概念: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法律效力:受要约人一经承诺并送达要约人,合同便成立。(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承诺的构成要件,承诺由受要约人做出。承诺须向要约人做出。承诺的内容须与要约内容完全或实质性一致。承诺须在承诺期内到达,承诺的方式须符合要约的要求。但允许承诺人对要约内容作非实质性的变动,如要约人未及时表示反对,则承诺有效。(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方式、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均属实质性条款),承诺的方式,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承诺的方式必须符合要约的要求。明示的承诺 默示的承诺(行为)沉默(不能成为承诺)要约对承诺方式有要求的须按要求,承诺生效的时间,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承诺的撤回与承诺迟延,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承诺迟延: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该承诺为新要约,不产生承诺的效力。,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具体而言,既属诺成又属不要式合同,由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凡要式合同,其履毕法定或约定手续时间即为合同成立时间。其中,通过函件订立书面合同,一方当事人要求签订确认书的,双方当事人在确认书上完成签字、盖章的时间即为合同成立的时间。特殊的要式合同,如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过有关机关批准或履行其他手续的合同,自批准或者手续完毕起成立。,合同成立地点的确定,其法律意义在于案件管辖的确定。关于合同成立的地点,我国合同法作了明确的规定,该法第34条规定:“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第35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案 例 讨 论,A贸易公司与B装潢公司于2008年1月5日达成供应大理石合同。B公司根据合同规定向A公司支付定金600万元。后因客观原因,A公司无法向B公司提供大理石。2月1日,A公司将自己草拟的终止合同协议书传真给B公司,要求其在2月3日之前签字确认,并传回A公司。2月4日,B公司将签字盖章后的协议书传真给A公司。,A公司收到后并未提出异议。2月5日,A公司向B公司支付了500万元。余款一直未付。B公司向A公司催讨余款,A公司抗辩B公司逾期承诺,解除合同的协议未生效,且该协议亦未经过A公司的签字盖章,也是协议未生效的原因。问题:协议生效与否?逾期承诺的法律后果如何?,第二十七章 合同的内容与形式,第一节 合同的条款第二节 合同的形式,合同条款,1、标的 合同标的可以是货物,也可以是劳务,还可以是技术成果或工程项目等。但法律禁止的行为或禁止转让的物不得作为合同的标的。2、数量和质量3、价款或报酬(酬金)4、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合同条款,5、违约责任 即因违反合同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违约责任条款的设定,对督促当事人自觉而适当地履行合同,保护非违约方的合法权益都有重要意义。(违约金与定金)6、解决争议的方法 即合同当事人在发生纠纷时,以什么方法解决,是通过诉讼还是通过仲裁活动解决纠纷。若当事人希望通过仲裁解决问题,则应在合同中有记载。,特别提示,付款条款:应明确约定付款的时间。模棱两可的约定会给合作方找到拖延付款的理由。比如:A:季付 B:甲方收到货物后付款 C:检验合格后付款 D:结算期限:月结30天,都属于模糊型。,特别提示,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案 例 分 析,某超市通过店堂告示承诺,凡在本超市购物发现假货的,超市给付相当于货物价格10倍的赔偿金。某消费者购物后,证明货物系假货,向超市索赔10倍的赔偿金。超市援引合同法114条第二款予以抗辩,消费者则援引114条第一款主张权利。问题:赔偿额度如何判定?,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第二十八章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一、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但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就合同变更而言,根据我国合同法第条的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就可以变更合同。二、合同解除:法定解除 约定解除,约定解除,在我国,合同约定解除又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合同成立后,在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之前,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解除合同,从而合合同的效力归于消灭。二是,约定解除权,即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当事人一方在某种情况出现后有解除权,并可以通过行使合同解除权,使合同关系消灭。,法定解除,由法律直接规定解除的条件,当此种条件具备时,当事人就可以解除合同。根据合同法第条的规定,在我国合同的法定解除条件有:()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上几种情形,只要有其中一种,当事人就可以行使解除。,合同的变更和解除,三、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方法1、协议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方法一般而言,只要一方提出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建议为对方所接受,即双方达成协议,变更或解除行为就生效,原订合同即失去了效力。,2、法定解除合同的方法当合同的法定解除条件出现时,依法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作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解除合同的效力,而无须征得另一方当事人的同意。,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四、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效力、合同变更和解除后,原订合同即失去效力;、合同变更后,其效力只向着将来,不存在溯及力问题;、合同变更和解除后,不影响合同约定的争议处理条款的效力,也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第二十九章 合同分则,第一节 买卖合同 第二节 赠与合同,第一节 买卖合同,(一)买卖合同的概念和特征1概念。“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合同法第130条)买卖是最基本的交易方式。转移所有权的一方为出卖人或卖方,支付价款而取得所有权的一方为买受人或者买方。,买卖合同,2买卖合同的特征。(1)买卖合同是最典型的有偿合同。买卖是最典型的有偿合同,标的物与货币互为对价。买卖合同这一特征,区别于没有对价的赠与合同。合同法第174条规定:“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买卖合同,(2)买卖合同是最典型的双务合同。买卖合同的双务性,对买卖双方的履行顺序具有重要的意义。(3)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一般买卖合同,只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并生效。除非特约,买卖合同不以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货币为合同的生效条件。把买卖合同规定为诺成合同,是为了方便商品的流转。,买卖合同,(4)买卖合同是不要式合同。因买卖是商品交换最普遍的方式,为方便商品流转,法律原则上对买卖合同的格式和内容不作硬性要求,因此买卖合同是不要式合同,但法律另有规定者除外。(5)是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为目的的合同,买卖合同,(二)买卖合同的内容 除了8个主要条款外,还包括1、包装方式2、检验标准和方法3、结算方式4、合同使用的文字及效力,买卖合同,(三)买卖合同的效力出卖人的主要义务1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合同法第135条规定:“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这是出卖人的基本义务。,交付标的物,(1)标的物交付的含义交付是指出卖人将标的物转移给买受人占有。交付可分为现实交付和拟制交付。拟制交付又可以分为简易交付、占有改定和指示交付。,现实交付,是指出卖人使出卖物处于买受人的实际控制之下,由买受人直接占有标的物。拟制交付,又称为象征交付、观念交付,是指提取标的物的单证以代替标的物的现实交付。,交付标的物,简易交付 是指买卖合同在订立前买受人已实际占有标的物时,自合同生效之日起即为交付。合同法第140条 针对简易交付作出了规定:“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例如:甲方将机器租给乙方,在租赁期间即乙方占有期间,双方协商买卖这台机器,那么买卖合同生效时(买卖合同作为诺成合同,成立时生效),交付就视为完成。,交付标的物,指示交付 是指在出卖物由买卖双方以外的第三人实际占有时,出卖人将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买受人,以代替标的物的实际交付。,例如:出卖人将已经出租的标的物或由他人保管的标的物出卖的,可将对承租人的租赁物的返还请求权或将对保管人、仓储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给买受人,以代标的物的实际交付。比较常见的指示交付是将提单、仓单交付给买受人,以代替货物的实际交付。,交付标的物,占有改定 是由双方当事人约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但标的物仍旧由出卖人实际占有,买受人取得标的物的间接占有,以代替标的物的实际交付。,例如:买卖双方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又签订租赁合同,由出卖人租用标的物,则自租赁合同生效之时,标的物即为交付。此时,标的物虽由出卖人继续占有,但买受人作为所有权人取得间接占有。注意:我国合同法未对占有改定作出规定,但并不妨碍当事人对占有改定的约定。,交付标的物,(2)标的物交付的效力 转移标的物所有权合同法第133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交付的法律意义在于使标的物所有权发生转移。当事人有特约的,所有权交付时也可不发生转移。如当事人约定所有权保留。合同法第13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所有权保留),交付标的物,孳息转移 交付使孳息归属发生转移 风险转移。交付,是风险负担转移的一个界限,交付标的物,(3)其他交付义务出卖人交付辅助单证的义务。出卖人按约定的时间、地点、方式交付标的物。(时间、地点和方式是交付三要素。出卖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交付才能保证给付效果。),出卖人的主要义务,2、权利瑕疵担保义务。权利瑕疵担保义务,是指出卖人就标的物有担保第三人不向买受人追夺或主张其他权利的义务。合同法第150条规定:“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出卖人的主要义务,权利瑕疵的含义当事人订立合同,必须对作为合同标的的物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或者标的物上没有买受人所不知的权利负担。欠缺所有权、处分权或者有买受人所不知的权利负担,则可称合同有权利瑕疵。标的物已经抵押、出租给他人等,属于有权利负担。,出卖人的主要义务,权利瑕疵的产生。权利瑕疵的产生,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其一,出卖人无所有权。非所有权人不得出卖他人财产,否则对所有权人构成侵权,而非所有权人与买受人订立的合同因有权利瑕疵而原则上认为是效力未定(第51条)。,例外,质权人对质物、留置权人对留置物均无所有权,但符合法定条件时,均可以自己的名义出卖标的物,此类合同依法不具有权利瑕疵,合同可以生效。,出卖人的主要义务,其二,出卖人处分权受到限制。所有权人对其财产享有充分的支配权利,但在一定情况下,这种权利也会受到限制。这种限制主要体现为:担保物权的限制、优先权的限制、共有财产的限制等。,出卖人的主要义务,3、物的瑕疵担保义务。物的瑕疵担保义务,是指出卖人担保其所交付的标的物符合买卖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品质、价值和效用。,合同法第153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合同法第155条规定:“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要求承担违约责任。”,买受人的主要义务,1付款义务。2受领义务。受领是义务,也是权利,买受人应当及时受领,不及时受领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3检验和通知义务。(1)按照约定的时间检验、及时检验。检验是买受人对标的物数量、质量等进行的检查。检验是买受人的权利,按照约定的时间及时检验,则是买受人的义务。合同法第157条规定:“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2)通知义务。在检验期间内通知(在检验期间内发出通知,即检验期包括通知期),即在检验期内对数量或者质量以通知的方式提出异议,否则后果极为严重:视为符合约定。,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在合理的期间内通知,首先要确定合理的期间。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种规定的通知的时间的限制。,买卖合同,(四)风险负担的分配原则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该条是风险分配最基本的分配原则。,风险负担的分配原则,标的物风险责任负担,是指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标的物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哪一方当事人负担。在标的物非因双方当事人的故意或过失而发生意外毁损灭失的情况下,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风险负担按交付原则确定。,风险负担的分配原则,对于各种不同交付方式,合同法确定的风险负担原则是:(1)买受人亲自提取标的物的,出卖人将标的物置于约定或法定地点时起,风险由买受人承担。(2)出卖人出售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起,在途风险由买受人承担。,(3)对于需要运输的标的物,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约定不明确的,自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起,风险由买受人承担。(4)买受人受领迟延的,自迟延成立时起负担标的物风险。,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买卖合同是指出卖人将房屋所有权依约转给买受人所有,买受人支付价金的买卖合同。房屋买卖合同与一般买卖合同的不同之处,在于房屋属于不动产,对于房屋买卖法律有如下特别规定:,1房屋买卖合同需要采用书面形式,买卖双方需将买卖房屋的位置、面积、价金等约定于书面。2在城镇买卖房屋之所有权须经房屋登记机构登记后,才发生转移,如未登记,即使交付,也不发生权利转移效果。3出卖共有房屋或出租房屋时,其他共有人或承租人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案例分析,a和b签订买卖合同,a的货物需要托运才可以交给b,合同签完之后,10月1日a将货物交给承运人,第三天b说不履行。这时,a找到c,c愿意购买,10月10日a和c又签订了买卖合同,此时货物依旧在旅途中,并在10月10日与b解除合同。10月9日运输途中由于意外自然灾害,原货物损失30%。a已要求c付定金,货款没有付清,c在10月15日收到货物,又和d签订买卖合同,但c不愿付钱给a。问题:该案如何处理?,案例比较分析,案例一:甲、乙于8月15日订立一货物买卖合同,标的物为一架钢琴,由于甲将在9月30日参加一个钢琴大赛,故甲、乙约定,合同订立后即为交付,但甲可保留钢琴至10月4日,此间甲代乙占有。若甲于8月25日又将钢琴卖与丙并交付,丙以为钢琴为甲所有,则丙可以取得所有权。此时,乙只能请求甲负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而不是违约责任。,案例比较分析,案例二:甲乃一著名画家,乙拜访甲,见一幅名画,预买之,甲允诺。当晚二人订立一买卖合同,价50万元。但乙身上未带钱,又恐走后甲将画卖与他人,遂与甲约定:该幅名画于今晚即归乙所有,乙明日带钱来取回。乙前脚刚走,丙后脚即至,愿出80万元购买此画,并当场付款。甲大喜,捧出名画奉上,丙带走。则丙取得所有权。此时,乙可以请求甲负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承担违约责任。问:为何上述两例中,前例乙不可以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而后例中却可以?,第二节 赠与合同,一、赠与合同的概念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收赠与的合同。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的一方,称为赠与人,受领财产的一方为受赠人。注意:赠与合同与其他合同一样,是双方法律行为,只有赠与的意思表示,没有受领的意思表示,不能成立赠与合同。,对赠与合同主体的要求,1监护人不能将被监护人的财产赠送给他人,如父亲不能将未成年子女的财产赠送给他人。赠与人是无偿付出的一方,因此要求具备相应的意思能力。2赠与人一般是完全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对赠与后果有明确认识的,也可以成为赠与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为赠与行为,一般是赠与小额财产。,对赠与合同主体的要求,3受赠人因为是纯获利益的一方,因此其意思能力无关紧要,受赠人可以是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一般情况下,受赠人就是受益人,对于公益事业的赠与,受赠人与受益人可以是分离的。4一般认为,赠与合同是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但从合同法的规定来看,除了转移财产所有权以外,其他财产权利也可以作为赠与的标的,不一定是财产所有权。如债权人可以将债权作为赠与合同的标的。,第二节 赠与合同,二、赠与合同的法律特征 1、赠与合同是无偿合同,原则上是单务合同。2、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合同法186条 第1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第2款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因此:一般赠与合同是附有撤销权的诺成合同;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以及经过公证的合同,是不具有撤销权的诺成合同。,法条的理解与适用,注意:民通意见第“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赠与房屋,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与关系成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该司法解释在合同法颁布后因与合同法相冲突而无效。合同法认为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第二节 赠与合同,三、赠与人的义务转移赠与标的物的义务。赠与合同依法成立后,赠与人有向受赠人转移财产权利的义务。“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合同法第188条)。,赠与人的义务,2赠与人对毁损、灭失的损害赔偿责任。“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合同法第189条)。结合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来分析,此规定应当主要是针对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而言的。如果是针对一般赠与,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任意撤销权对抗,从而不能产生损害赔偿责任。,案例分析,李先生夫妇拥有一套四合院,院内有8间房屋。李先生将其中一间租给了王先生。王先生在承租期间,建起了1间南房。因拖欠租金,王先生以折抵租金的形式将南房折给了李先生夫妇。2005年,李先生以自己名义为9间房屋办理了房屋产权证。1年后,经公证处公证,李先生夫妇自愿将南房赠与了女儿小平。但小平没有实际占有使用此房,也没有到国家有关房屋管理机关办理产权过户手续。,2007年,李先生的妻子病故。此后不久,李先生将四合院内的所有房屋,包括曾经公证赠与女儿的南房,全部赠与了儿子小丰的女儿,此事经过了公证,小丰还以女儿的名义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自此,李先生与小丰一家在四合院内居住。2009年,李先生的女儿小平将李先生、小丰告至法院,要求确认南房归自己所有,二人腾退房屋。,庭审中,小平认为,南房是父母赠与她的,并已经过公证,所以,要求父亲和哥哥将房屋返还给她。小丰则认可父母曾将南房赠与小平,但认为小平一直没有办理相应的过户手续。后父亲将南房赠与自己的女儿,经过公证并办理了过户手续。后一个赠与和公证的效力应大于前一个赠与和公证的效力,南房应归自己的女儿所有。李先生也坚持不同意腾退房屋。问:该案应如何处理?,案例分析,某药材公司赠送给灾区价值50万元的药品,由司机黄某开敞篷汽车送往赈灾机构,由业务部主任王某押车。路途中,天将要下大雨,黄某提出用雨布遮盖药品,王某说,反正是送给别人的,别管它。结果50万元的药品被雨水泡坏。赈灾机构知道情况后,要求药材公司重新送价值50万元的药材。问:赈灾机构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赈灾机构要求药材机构重新送50万元的药材的请求应当给予支持。如果已经不需要药材,赈灾机构可以要求药材公司赔偿50万元,用于灾区的救助。,赠与人的义务,3瑕疵担保责任。赠与人因是无偿付出,所以原则上不承担财产本身的品质瑕疵担保责任。合同法第191条第1款:“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的义务,4加害给付责任。加害给付是指赠与人交付的财产有瑕疵,使受赠人人身或者固有财产遭受到损失。“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合同法第191条第2款)。这里所说的损失不是赠与财产本身的损失,而是指赠与财产以外的损失。比如,受赠的产品爆炸,将受赠人炸伤;再如,赠与的耕牛有传染病,使受赠人原有的耕牛患此传染病等。,四、受赠人的权利和义务1无偿取得财产的权利。2附义务的赠与完成所附义务。,五、赠与合同的撤销(一)任意撤销权:赠与人对一般赠与有任意撤销权。除外: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能任意撤销。(1)具有救灾、扶贫性质的赠与不能撤销。(2)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不得任意撤销。(3)经过公证的赠与。,(二)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合同法第192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合同的撤销,撤销权人:撤销权人有赠与人、赠与人的继承人及赠与人的法定代理人。一般情况下,即赠与人有意思能力的情况下,由赠与人为撤销的意思表示。“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合同法第193条第1款)。,赠与人死亡,由其继承人(法定继承人或者遗嘱继承人)依法撤销赠与;赠与人丧失意思能力,比如成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则由其法定代理人依法撤销赠与。,赠与合同的撤销,行使撤销权的除斥期间:“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合同法第192条第2款)。“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合同法第193条第2款)。,赠与合同的撤销,撤销赠与财产后果的处理:“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合同法第194条)。赠与撤销,溯及既往,撤销权人有权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如果赠与的财产已经被受赠人消费,不复存在,则撤销权人有权要求返还不当得利,折合成金钱返还。,六、赠与合同的提前终止“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合同法第195条)。由于赠与合同的无偿性,法律允许赠与人在经济状况恶化、妨碍赠与的履行时,提前终止赠与合同,提前终止,也可以称为解除,是在赠与合同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前的解除。,案例分析,甲生前曾承诺将自己公司部分财产赠与某所贫困小学,以供其改善教育设施,并亲笔签署了一份保证书以资证明,只是提出一条件,需其公司利润达到 100万元以上时,才能提取2万元作为赠与财产,期限为5年。当时该公司每年利润均在100万元以上,该小学同意并深表谢意,收存了保证书。甲去世后其公司由其弟弟乙继承,乙本来就对其兄的赠与行为极不理解,现在这笔长期的债务落在自己头上,更觉得不合算,于是想方设法不履行义务,两年以来,某小学催问多次,均被告知因公司年利润达不到100万元而不能支付赠与财产。,但学校得知乙的公司事实上效益尚佳,还查明公司的部分财产已无偿转让至乙之子所开的公司,使得公司利润数额下降。该小学向乙指出这一事实,要求其履行义务。乙认为这属于公司内部事务,别人无权干涉,并提出撤销该项赠与。正当双方为此而起争执时,由于市场变化和决策的失误导致乙的公司损失惨重,濒临破产边缘。,问题(1)乙是否有权撤销该项赠与?为什么?(2)该小学可以通过什么法律途径取得赠与财产?(3)乙是否可以以公司濒临破产为由撤销赠与?为什么?(4)设甲还承诺一年后将公司的一部汽车无条件赠与小学,后因乙恶意过度使用该车而使汽车提前报废,乙应承担什么责任?为什么?,正确答案(1)乙无权撤销该项赠与。因为根据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本案中乙的赠与对象是贫困地区的小学,因此属于法律规定的不能撤销的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不能撤销。(2)该小学可以要求乙支付赠与的财产,并且可以在赠与义务范围内向法院请求撤销乙无偿转让给乙之子的财产的行为,以保证赠与义务得到履行。因为根据合同法第188条的规定,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同时合同法第74条规定了撤销权,所以该小学可以在赠与债务的范围内撤销乙的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3)已经过去的两年的赠与义务形成的债务,乙不能撤销。而在乙的公司濒临破产时的赠与义务可以不再履行。因为该项赠与是不可撤销的,但该公司现在真的濒临破产,根据合同法第 195条的规定,乙在其经济状况严重恶化期间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4)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为合同法第189条规定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三节 租赁合同,一、概念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在当事人中,提供物的使用或收益权的一方为出租人;对租赁物有使用或收益权的一方为承租人。租赁物须为法律允许流通的动产和不动产。,二、租赁合同的特征 1租赁合同是转移租赁物使用收益权的合同。2租赁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3租赁合同是诺成性合同。,三、种类 1、根据租赁物的不同,租赁可以划分为动产租赁和不动产租赁,不动产租赁包括房屋租赁和土地使用权租赁等。2、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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