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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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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ppt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 黄文升,內容提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安全设施设计审批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验收审批两个重要问题重要的两部法律法规和八个文件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新规定,一、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法律规定,(一)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第二十五条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第二十七条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验收部门及其验收人员对验收结果负责。,第八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二)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三)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警标、设备、检测、劳保、安标、淘汰九项。,(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第二十一条 煤矿建设工程设计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要求。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施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应当自收到申请审查的设计资料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签署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意见,并书面答复。第二十二条 煤矿建设工程竣工后或者投产前,应当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其安全设施和条件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和条件进行验收,应当自收到申请验收文件之日起30日内验收完毕,签署合格或者不合格的意见,并书面答复。,第三十五条 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未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止施工;拒不执行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移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第三十六条 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和条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止生产,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停止生产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移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三)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6号)第六条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设计或者新增的生产能力,实行分级负责。(一)设计或者新增的生产能力在120万吨年以上的井工煤矿建设项目和400万吨年以上的露天煤矿建设项目,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二)设计或者新增的生产能力在45万吨年以上120万吨年以下的井工煤矿建设项目和400万吨年以下的露天煤矿建设项目,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三)设计或者新增的生产能力在45万吨年以下的井工煤矿建设项目,由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负责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第八条 经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审查同意和验收合格的项目,应报上一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第二十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审查申请后,应当对上报资料进行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设计审查不合格:(一)安全设施设计未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的;(二)煤矿水、火、瓦斯、煤尘、顶板等主要灾害防治措施不符合规定的;(三)安全设施设计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四)所确定的设施、设备、器材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五)不符合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规定的其他条件的。,第二十一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自收到审查申请起30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同意的,应当以文件形式批复;不同意的,应当提出审查意见,并以书面形式答复。第二十二条 煤矿企业对已批准的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需作重大变更的,应经原审查机构审查同意。,第三十二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验收申请后,应当对上报资料进行审查并组织现场验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验收不合格:(一)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不符合设计要求,或未通过工程质量认证的;(二)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不能满足正常生产和使用的;(三)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四)矿长和特种作业人员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五)不符合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规定的其他条件的。,第三十三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进行验收,应当自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验收完毕,签署合格或不合格的意见,并书面形式答复。安全设施12个方面:矿井通风、粉尘防治、煤与瓦斯突出防治、瓦斯抽放、防灭火、防治水、提升、运输、电气、安全监控、安全检测、其它。审查、验收标准2008年重新规定(AQ1055-2008);审查、验收报告书2009年又有专门格式;审查、验收申请表2003年也有规定。,二、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批复,(一)设计单位编制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安全专篇(安全设施设计)首先,接受煤矿委托,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其次,根据井田地质勘探报告及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项目核准文件、安全预评价、初步设计以及批文、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规定进行设计,主要内容符合要国家煤监局关于印发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安全专篇编制内容的通知(煤安监监一字200265号)的要求。,(二)申请审批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1煤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分级负责的规定,向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提出书面申请。2申请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批应当提交如下资料: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及申请表;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核准)文件;设计单位资质复印件;初步设计及批复文件、安全专篇;安全设施设计(安全专篇)设计任务委托书;井田地质勘探报告评审、备案材料;安全预评价报告书;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3受理。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后,进行初步审查,如果申报程序合法、资料齐全,正式受理。4.现场核查,现场检查、了解情况、查处违法行为 5组织审查。成立审查组,由专家组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有关人员组成。专题会议:听取建设、勘查、评价、设计单位的汇报,专家组提出分章审查意见,煤监人员提出审查意见,质疑、沟通等。审查依据: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AQ1055-2008),6审查组形成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报告书。7煤监机构依据审查意见下达修改意见文。8相关单位依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完善。9建设单位将修改后设计上报煤监机构。10煤监机构依据修改后的设计再进行核查批复。,三、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与审批,1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竣工验收前,煤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分级负责的规定,向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提出书面申请。2申请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竣工验收,应当提交的资料:验收申请报告及申请表;初步设计、安全专篇及设计修改的有关文件、资料;安全设施工程质量认证书复印件;施工期间安全事故及其他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有关资料;安全管理机构、矿长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资格的有关资料;,联合试运转报告;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书;各类图纸(全套);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3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验收申请后,进行初步审查,如果申报程序合法、资料齐全,正式受理。4现场组织验收。成立验收组,由专家组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有关部门组成。专题会议:宣布专家组成立、分工,听取建设、评价、设计、监理单位汇报,井上下现场检查,质疑、交流。验收标准: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AQ1055-2008),5审查组形成安全设施及条件验收报告书。6依据验收意见下达整改意见文、下达文书。7建设单位依据验收意见进行整改。8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组织复查,确认整改是不是合格。9批复。,四、两个重要问题(一)煤矿建设项目安全核准工作有关规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煤炭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649号)文件精神提高煤矿安全生产准入门槛强化安全生产源头治理实现煤矿安全监察关口前移1.大型煤矿建设项目核准前必须进行安全核准。,2.建设单位申请安全核准应提交以下资料经评审、备案的井田地质勘查报告;划定井田范围文件;经批准的矿区总体规划;建设单位名称预核准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安全预评价报告;建设单位业绩报告(省级煤炭部门书面证明)。,3.煤矿建设项目安全核准基本要求(AQ1049-2008)勘查程度:是否符合设计规范有关规定,经评审备案;安全条件:瓦斯、水、煤层自燃倾向性、煤尘爆炸危险性、水文地质等是否按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DZ/T0215-2002)要求予以查明;安全措施:现有技术、经济条件下是否具备防治各种灾害能力;矿井瓦斯:CH4、N2-CH4、CO25m3/t的井田,勘探阶段每个主采煤层应增补5个以上瓦斯煤样点,并测瓦斯参数;局部瓦斯富集10m3/t按高瓦斯矿设计;突出危险性煤层、突出参数超标且邻有突出矿的按突出矿设计;建设规模:新建开采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煤层的应在45-500万吨/年、采面不超过2个(不含开采保护层的工作面个数),高瓦斯小于800万吨/年,低瓦斯小于1500万吨/年;改扩建项目改后规模不得高于以上同类新建矿设计生产能力;开采范围:新建矿第一水平1000米,改扩建1200米;建设单位:要具备相应安全管理经验和业绩、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事故的一年不得申报、发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事故的三年不得申报;周边情况:矿井、采空区,井田内不得有矿山。,(二)安全条件的查明程度煤炭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建设部公告第371号,实施)为强制性条款,必须严格执行矿井预可行性研究应根据批准的井田详查或勘探地质报告进行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应根据批准的井田勘探地质报告进行对勘探程度、资源可靠性、开采条件及经济意义等作出评价。,条文说明地质勘查报告是编制矿井预可研、可研和初步设计的基础资料及基本依据评价三个方面:一是勘探程度及资源可靠性是否达到地质勘查规范要求和工程咨询文件编制的需要二是开采条件(包括构造、水文、煤层、煤质、开采技术条件等)是否满足工程咨询要求的深度和广度三是探明的、控制的、推断的资源量划分是否准确提出补充地质勘查的意见。,勘查投资占建设项目的10,但是给建设项目带来的风险是90不仅只是查明煤层产状,还必须高度重视开采技术条件的查明程度水、瓦斯情况是勘查重点三维地震、井筒检查孔、抽水实验、瓦斯参数测定和涌出量预测等都是补充勘查手段五、重要的两部法律法规和八个文件矿产资源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家煤监局2006年54、1039号,2007年43、44号文件,2009年157、146号;省政府办公厅2009年172号;国家四部委2010年709号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一九八六年三月十九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一九九六年八月二十九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决定修正)第十三条 国务院矿产储量审批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矿产储量审批机构负责审查批准供矿山建设设计使用的勘探报告,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批复报送单位。勘探报告未经批准,不得作为矿山建设设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已经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二)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2006.10.25.国家煤监局煤安监监察200654号审批设计时严防瓦斯对矿井瓦斯等级定位不准,制定的防治瓦斯灾害措施针对性不强井田内局部瓦斯富集,富集区域相对瓦斯涌出量达到10m3/t以上的,应按高瓦斯矿井设计井田地质勘查报告(含补充地质资料)既没有按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规定提供瓦斯煤样技术数据,也未对煤与瓦斯突出可能性进行预测并确定矿井瓦斯等级的,视同不具备矿井安全设施设计条件井田地质勘查报告认为井田内存在突出危险性煤层的,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设计根据井田地质勘查报告,部分煤与瓦斯突出参数超标,且周边有突出矿井的,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设计经国家局授权单位论证,认为井田内煤层有突出可能的,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设计建设过程中,揭露煤层后必须及时测定各种瓦斯技术参数,矿井瓦斯灾害实际情况与原掌握资料变化较大,可能改变矿井瓦斯等级时,必须停止建设,按规定作出瓦斯等级鉴定、变更相设计内容并经原审查机构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建设,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 土 资 源 部 建 设 部 文 件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发改能源20061039号 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煤炭地质勘查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地质勘查单位承担。严格按照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评审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评审对井田勘探地质报告达不到规范要求的,建设单位不得委托设计单位开展初步设计,设计单位也不得接受委托;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通过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建设项目(新建、改扩建)核准不得越权核准煤矿项目按照核准批复的建设规模进行设计与建设建设和设计单位不得擅自扩大生产环节能力煤矿建设项目移交生产后原则上三年内不得申请改扩建也不能通过生产能力核定扩大规模。,设计质量 项目核准批复文件、评审备案的井田勘探(精查)地质报告和安全预评价报告是矿井初步设计和于全设施设计的重要依据 建设单位要根据煤矿建设规模,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同一设计单位承担初步设计与安全设施设计设计单位不得承接与本单位资质不符的煤矿设计设计中要严格执行有关法规、规程、规范的规定,严把设计质量关。,施工和监理招投标参与投标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必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证书施工单位必须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开工备案建设单位应将项目核准、初步设计、安全设施设计批复、采矿许可证、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资质证、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中标文件、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拟开工日期省级发展改革委、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告知备案,安全监管责任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建设单位对煤矿建设施工安全负相应的管理责任施工单位对煤矿建设施工负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工程监理单位对煤矿安全施工承担监理责任未经或越权核准、未审批安全设施设计的项目,责令建设单位停止施工对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的,改扩建煤矿施工与生产区域交叉,责令建设单位停止生产对施工、监理单位资质不符合规定的,要责成建设单位予以清退对违规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竣工验收程序编制联合试运转(含试生产)方案及安全保障措施进行联合试运转联合试运转结束后,应编制联合试运转总结报告申请安全、环保、消防、职业卫生等专项验收各专项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各类资质管理地质勘查、评审、咨询、设计、施工、监理、安全评价、培训等单位资质对取得资质的单位,要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建立业绩考核档案,对违规单位依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降级或取消费质的处罚对煤矿建设工程的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发生事故的,要依据调查情况和责任划分,分别予以追究和处理。,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做好煤炭资源整合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0743号,2007.10.15),按规定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的项目,原则上委托项目所在地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具体办理。设计能力在45万吨/年以下的煤炭资源整合项目,原则上可不做安全预评价,直接编制初步设计安全专篇。,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0744号 2007.10.14),新建项目:指在新开发井田内新设计建设的煤矿建设项目;扩建项目:指现有合法生产煤矿通过技术改造等手段,使得生产能力增加的煤矿建设项目;改建项目:指现有合法生产煤矿改变了煤矿原有主要生产系统及安全设施,但没有增加生产能力的煤矿建设项目。主要包括增加井筒数目或者改变井筒功能的,扩大煤层开采范围的,矿井延伸水平开拓方式与原设计不一致的项目。,施工与设计对比的重大变更,遇以下情形,煤矿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必须提前对已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变更修改,经原审批机构审查同意后实施。矿井瓦斯、煤层自燃、煤尘爆炸危险等级以及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发生变化的;开采地质条件、采煤方法及工艺发生变化的;通风系统、排水系统、矿井供电系统、开拓方式、提升运输方式发生变化的;首采区及首采工作面布置发生变化的。其他方面变更的,在不降低安全保障水平的前提下,建设、设计单位应提供变更依据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中,要充分重视以下关键环节,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健全瓦斯抽采系统,立足于采前、掘前预抽,并满足瓦斯抽采基本指标要求。新建矿井原则上要一次设计、一次建成。如有特殊原因,只能分期投产的,也必须保证安全设施和主要生产系统一次建成一次验收,做到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设计中必须明确投产时主要巷道的长度和位置,保证形成完善的通风和排水系统,保证“三个煤量”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保证安全开采。扩建、改建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中应明确扩建或改建工程的范围、工程量及与原矿井安全生产系统衔接、影响关系。煤矿企业应设立矿山救护队,不具备单独设立矿山救护队条件的煤矿企业,应与就近的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或联合建立矿山救护队。大型煤矿、灾害严重的中型煤矿、最近矿山救护队至矿井的行车时间超过30分钟的小型煤矿,必须建立矿山救护队。煤矿设计能力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规定。煤矿建设项目移交生产后原则上3年内不得申请改扩建。,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14个部门关于深化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监2009157号),简化煤炭资源整合矿井建设项目安全审批手续:安全预评价报告与安全专篇合并,在安全专篇中补充安全设备设施预评价内容,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组织审批,不再单独组织编写、评审(备案)安全预评价报告。有关部门应加快验收工作,其中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与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条件审查合并,各项验收合格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煤炭生产监管部门要及时审查颁发煤炭生产许可证,使达到取证条件的煤矿尽快投产。,国家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监2009 146号),严格项目报批:加强招投标管理:施工资质、业绩,合理划分标段有利安全;明确三方责任:建设(监督)、施工(主体)、监理(质量、工期、概算)资质和责任;提高现场安保:按工程进展上通风、监控、抽采装备和设施;联合试运转管理:竣工,机构、人员、制度健全到位,培训合格持证,应急救援有保证(预案、队伍资质、物资、演练、处置能力),不超期。,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172号),严格落实煤矿建设项目建设、施工、监理三方安全责任(落实项目建设单位的安全管理责任,强化安全管理职能;落实施工单位安全主体责任,强化施工现场管理;落实监理单位安全监理责任,规范工程监理行为);规范煤矿项目建设行为,严禁违法违规建设;加强矿井建设项目“一通三防”及防治水管理,加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力度;加强检查,确保煤矿建设项目各项安全制度措施落到实处;严格落实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监管责任,切实加大建设矿井安全监管力度。,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10709号),充分认识确保煤矿建设安全的重要意义严格落实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责任严格履行煤矿项目建设程序(所有新建项目、改扩建项目、生产能力提高一个标准设计档次(不含一个标准设计档次)以上的技术改造(产业升级)项目和净增生产能力60万吨/年及以上的资源整合(兼并重组)项目,必须履行项目核准、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程序。)扎实做好煤矿建设项目基础工作(煤矿项目建设应达到规定的勘查程度。地质报告要经有关机构评审、备案。按规定查明瓦斯、水文、地质等安全开采条件。)切实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工程招投标管理(项目招标确需划分标段的,要以有利于施工安全为前提,严格控制单项工程(或同类专业工程)施工单位数量。)科学编制煤矿建设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合理安排煤矿建设项目施工顺序(煤矿建设项目要按照施工组织设计有序推进工程进度,完善有关安全设施。)切实强化煤矿建设项目施工管理(设计方要派施工代表)建立健全煤矿建设项目应急管理机制全面开展煤矿建设项目大检查,六、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新规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煤矿、非煤矿山要制定和实施生产技术装备标准,安装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等技术装备,并于3年之内完成。逾期未安装的,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强化项目安全设施核准审批,加强建设项目的日常安全监管,严格落实审批、监管的责任。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要包括安全监控设施和防瓦斯等有害气体、防尘、排水、防火、防爆等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未做到同时设计的一律不予审批,未做到同时施工的责令立即停止施工,未同时投入使用的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视情节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严格落实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监管等各方安全责任。对项目建设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违法分包、转包等行为的,立即依法停工停产整顿,并追究项目业主、承包方等各方责任。,关于切实加强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规定(晋政发电20105号),第四条:要严格执行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规定,严格落实建设、施工、监理三方安全责任,严禁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队伍进入煤矿承揽工程。防范建设矿井在施工建设上存在“赶进度、赶工期”现象、施工项目层层转包、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队伍进入煤矿承揽工程等严重问题。,山西省煤矿建设安全“十不准两严格”规定(晋政办发201047号),尚未建立健全煤矿建设管理机构和安全监管体系的不准建设;建设、施工企业一律不准违规违法建设;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不准承揽施工任务,不准转包;建设、施工企业一律不准盲目赶工期、抢进度、多头多面建设;煤矿建设、施工作业人员不达标的不准建设;“一通三防”管理和瓦斯治理不可靠的不准建设;尚未设置专门防治水机构、措施不到位的不准建设;矿井防灭火方案措施不落实的不准建设;应急体系尚未建立健全的不准建设;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准进行联合试运转。严格建设矿井安全监管;严格建设矿井复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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