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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法(加图片)新32课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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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法(加图片)新32课时.ppt

    ,第一章婚姻家庭法理论基础第二章婚姻家庭法基本原则第三章 亲属关系,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一)(二)婚姻登记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章婚姻家庭法理论基础,第一节婚姻家庭法的概念、性质和社会功能第二节婚姻家庭制度第三节婚姻家庭法概述,第一节婚姻家庭法的概念、性质和社会功能,一、婚姻家庭的概念(一)婚姻的概念婚姻的特征、婚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男女结合的目的是为了确立夫妻关系、男女两性的结合要符合一定的社会要求,婚姻:是男女双方以确立夫妻关系为目的,以彼此之间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结合。(二)家庭的概念家庭是共同生活的,其成员之间互享法定权利,互负法定义务的亲属团体二、婚姻家庭的性质(一)自然属性:即婚姻家庭赖以产生的自然条件以及婚姻家庭关系中所固有的自然规律。,(二)社会属性:指婚姻家庭的形态和内容上表现出来的社会要求四、婚姻家庭的社会功能(一)生物功能(二)经济功能(三)感情交往功能(四)教育功能,第二节婚姻家庭制度,一、婚姻家庭制度的概念与性质、概念:是指在一定社会中占主导地位并被社会规范所确认的婚姻家庭形态。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婚姻家庭制度是泛指群婚制出现以后各种两性与血缘关系,包括群婚制、对偶婚制、个体婚制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家庭。,狭义的婚姻家庭制度:仅指个体婚形成以来的婚姻家庭制度。、性质上层建筑的范畴二、婚姻家庭制度的产生与发展(一)原始社会的婚姻家庭制度血缘群婚、群婚制(集团婚姻)亚血缘群婚,、对偶婚制(二)阶级社会的婚姻家庭制度一夫一妻制、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社会主义社会,第三节婚姻家庭法概述,一、婚姻家庭法概念二、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一)调整对象的范围:婚姻关系与家庭关系(二)调整对象的性质: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婚姻家庭方面的财产关系三、婚姻家庭法的基本特点P,四、婚姻家庭法的地位(一)与宪法的关系(二)与其他民事法律的关系(三)与行政法的关系(四)与民事诉讼法的关系(五)与刑法的关系(六)与国际私法的关系,五、婚姻家庭法的历史沿革(一)诸法合体时期的古代的婚姻家庭法(二)建国后我国婚姻家庭法的沿革、1950年的婚姻法婚姻家庭领域的一场革命()关于法定婚龄,()无表兄妹间禁止结婚的规定()禁止纳妾与童养媳、1980年的婚姻法()基本原则的变化()关于法定婚龄()增加了表兄妹间禁止结婚的规定,、现行的婚姻法()关于法的名称()夫妻财产制()家庭暴力()离婚的法定标准有了示例()离婚时的经济补偿()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第二章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一、婚姻自由原则(一)婚姻自由原则的概念与内容、概念、内容()结婚自由()离婚自由(二)婚姻自由应在法定的范围内行使,(三)婚姻自由原则的贯彻、禁止包办婚姻、买卖婚姻及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二、一夫一妻原则(一)含义(二)一夫一妻原则的贯彻,禁止重婚()重婚的含义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的违法行为,即一个人在同一时间内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婚姻关系()重婚罪与重婚行为重婚罪: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构成重婚罪的一定有重婚行为,有重婚行为的不一定构成重婚罪,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概念()完善(三)其他的婚外两性关系通奸网恋与网婚关于精神恋爱wmv夫妻忠诚,生育权.wmv,三、男女平等原则、含义、具体表现四、保护妇女、儿童、老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一)含义、保护妇女合法权益,、保护儿童合法权益原则.wmv残缺的童年.wmv、保护老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空巢家庭丁克家庭核心家庭.wmv老子儿子和房子.wmv关于精神赡养()精神赡养的含义()精神赡养的执行,父母子女关系:外国:接力式;我国:反哺型(二)该原则的贯彻、禁止实施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之间虐待与遗弃五、实行计划生育的原则(一)含义2002年9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条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第十八条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二)为什么实行计划生育的原则?、生产力发展水平的限制、提高人口质量的要求六、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第三章亲属关系,第一节亲属在法律上的分类第二节亲系和亲等第三节亲属关系的发生与终止,第一节亲属在法律上的分类,一、亲属的概念、亲属与家属、亲属与家庭成员二、亲属的分类(一)我国古代对亲属的分类明清以前:宗亲与外亲明清以后:宗亲、外亲与妻亲,祖父母外祖父母叔(婶)伯(母)姑(夫)父母姨(夫)舅(妈)子子子(自己)子女子子妻子女婿子女子女父母,(二)当代亲属的分类、以亲属发生的原因为标准进行分类:()配偶自然血亲P43()血亲拟制血亲-P43,()姻亲-P44、亲属分类的其他标准()以行辈为标准分为:长辈亲属、晚辈亲属与平辈亲属()以亲疏远近为标准分为:近亲属与其他亲属,第二节亲系与亲等,一、亲系(一)直系亲与旁系亲-P47(二)父系亲与母系亲(三)男系亲与女系亲二、亲等-P54-56(一)罗马法亲等制-p54(二)寺院法亲等制-p55(三)我国世代亲属计算法p-56,自己与祖父母自己与叔伯自己与唐兄弟,祖父母外祖父母叔(婶)伯(母)姑(夫)父母姨(夫)舅(妈)子子子(自己)子女子子妻子女婿子女子女父母,练习题:王明与姨妈家的表妹刘丽按罗马法的亲等计算法、寺院法的亲等计算法及我国的世代计算法分别属于几等亲旁系血亲,按我国1950年的婚姻法及现行婚姻法是否属于禁姻亲范围?为什么?,第三节亲属关系的发生与终止,一、亲属关系的发生(一)配偶因男女结婚而发生(二)血亲、自然血亲因出生而发生、拟制血亲()养亲关系基于收养而发生()有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此种拟制血亲关系的成立要有两个条件:继子女的生父或生母与继母或继父结婚为前提继子女与继父母间必须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事实(三)姻亲是因婚姻的联系而发生,二、亲属关系的终止(一)配偶因婚姻关系的终止而终止配偶一方死亡婚姻关系的终止原因离婚(二)血亲终止的原因、自然血亲因死亡也仅因死亡而终止,、拟制血亲的终止()养亲的终止A、一方死亡B、收养关系解除协商解除与裁判解除()有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之间A、一方死亡,B、继父或继母与生母或生父离婚时,对继子女的抚养权应如何确定?(父母子女关系是否解除?)婚姻法案例继父母子女关系.doc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条规定:,“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继子女未成年时,分为以下几种情况:生母或生父与继父或继母离婚时,继父或继母不愿继续抚养的,必须由生母或生父抚养继父母子女关系解除,生母或生父与继父或继母离婚时,生父母不愿抚养子女,继父或继母愿意继续抚养时,拟制血亲仍然存在生母或生父与继父或继母离婚时,生父母与继父母都愿意抚养时,综合双方的抚养能力与抚养条件,从维护子女合法权益及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出发,确定子女由哪一方抚养,继子女已经被继父母抚养成年的,生母或生父与继父或继母离婚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仍然存在C生母或生父与继父或继母虽未离婚,但继子女被未与之共同生活生父或生母领回抚养的,则拟制血亲关系终止,(三)关于姻亲姻亲关系是否因夫妻离婚或一方死亡而终止,各国法律规定不尽一致:不消灭主义德国有条件消灭主义日本我国三亲属的法律效力,第二编 婚姻法,第四章 结婚法第五章 夫妻关系法第六章 离婚法,第四章 结婚法,第四章 结婚法,第一节结婚法概述第二节结婚的条件(实质要件)第三节结婚的程序(形式要件)第四节事实婚姻第五节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第一节结婚法概述,一婚姻的成立及其效力(一)婚姻成立的概念(二)婚姻成立的效力二婚姻的成立要件婚姻的成立要件从不同的角度有不同的分类:,(一)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二)必要要件与禁止要件三结婚制度的历史沿革(一)结婚制度的立法原则事实婚主义形式婚主义(二)结婚制度的历史发展个体婚形成初期的结婚方式,()掠夺婚买卖婚()有偿婚互易婚劳役婚()无偿婚:赠与婚收继婚强制婚我国古代的聘娶婚,据史书记载,聘娶婚始于伏羲,大备于西周,形成一套完备的礼仪程序“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欧洲中世纪的宗教婚近现代的共诺婚,(三)现代结婚法的发展趋势放宽结婚条件,减少结婚障碍简化结婚程序缓和无效婚姻和和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确认事实婚姻具有法律效力,第二节结婚的条件,一结婚的必要条件(一)结婚的当事人必须有结婚的合意含义:()要求男女双方自愿而非一厢情愿()要求是本人自愿而非父母或其他人的意愿()要求婚姻当事人完全同意,而不是勉强同意,结婚合意的瑕疵()无表意能力()胁迫意思表示不自由()意思表示错误A同一性认识错误B人身性质认识错误动机错误()虚假结婚,(二)必须达到法定婚龄法定婚龄的确定均受两个因素的影响()自然因素地理环境与气候()社会因素结婚年龄与晚婚年龄的关系对法定婚龄的一些变通规定,是一些部门对本部门的一些特殊群体结婚年龄的限制二结婚的禁止要件(一)禁止重婚(二)禁止一定范围内的亲属结婚基于优生学的要求基于伦理道德的要求,关于拟制血亲与姻亲拟制直系血亲拟制血亲拟制旁系血亲直系姻亲:儿媳公婆女婿岳父母姻亲旁系姻亲,(三)禁止患有一定疾病的人结婚现行婚姻法的规定2003年10月1日之前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禁止性规定2003年10月日之后婚姻登记条例:授权性规定如何理解法律规定?关于“强制婚检”,第三节结婚的程序,一当事人建立婚姻关系,为何必须履行法定程序呢?二建国后,为什么我国采用登记制,而非沿用几千年的仪式制?登记制是建国初期国家推行新的婚姻制度的迫切需要登记制较仪式制有更强的公示力和保护功能,作业:下载并阅读婚姻登记条例,并回答以下问题:婚姻登记机关婚姻登记员结婚登记的具体程序,三我国的婚姻登记婚姻登记条例婚姻登记机关婚姻登记员结婚登记的具体程序()申请A申请机关B申请时提交的材料,()审查()登记婚姻法案例结婚证.doc复婚登记结婚证离婚证的补发,婚姻登记条例第17条:结婚证或离婚证遗失或毁损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薄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后,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三婚约(一)婚约概念(二)婚约在历史上的发展古代社会的婚约早期型婚约近代社会的婚约晚期型婚约我国关于婚约的规定()古代的规定,()近现代的规定对婚约既不提倡也不禁止()关于婚约所产生问题的处理,第四节事实婚姻,一概念二事实婚姻盛行的原因(一)传统习俗的影响(二)婚姻登记的不便三我国对事实婚姻的态度(2001年修订婚姻法之前)(一)三个阶段,1986年3月15日民政部颁布婚姻登记办法之前1986年3月15日1994年 2月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前1994年 2月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后规定不登记不保护的制度,(二)两种态度尽管事实婚姻是违法的,应当受到法律制裁,但在一定时期内承认其效力是切合实际的1994年 2月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后一律实行登记婚主义,四我国现行法对事实婚姻的态度婚姻法第条:司法解释(一)第条,第五节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一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立法原因二无效婚姻制度(一)无效婚姻的概念和范围概念范围婚姻法第10条的规定,(二)确认婚姻无效的程序请求权人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申请机关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时效,(三)婚姻被宣告无效的法律后果婚姻法第13条的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婚姻法案例重婚无效.doc人身关系,财产关系的处理 无效婚姻当事人所生育的子女婚姻法案例无效婚姻.doc三可撤销婚姻制度(一)概念(二)请求撤销的程序,申请人受胁迫一方当事人本人申请机关()依行政程序撤销婚姻登记机关()依司法程序撤销人民法院时效()时效起算点()时效性质,婚姻法案例可撤销婚姻.doc婚姻法案例借用他人名义未达婚龄.doc婚姻法案例是否构成重婚.doc.爱的迷途,婚姻法.wmv,爱的迷途,婚生子女的推定婚生子女的否认非婚生子女的认领(自愿认领与强制认领),第五章夫妻关系法,第一节夫妻关系法概述第二节夫妻人身关系第三节夫妻财产关系,第一节夫妻关系法概述,一、夫妻关系的立法沿革(一)古代社会的夫妻一体主义(二)近代的夫妻别体主义时期(三)现代发从形式上的平等向实质上的平等过渡、彻底修改和废除夫妻不平等条款,确保夫妻独立的人格尊严和自由,、注重夫妻实质上的平等二、我国婚姻法对夫妻关系的规定、夫妻间人身权利义务平等、对夫妻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对子女有平等的亲权与监护权、相互间有平等的抚养义务与继承权、离婚权平等,第二节夫妻人身关系,一:夫妻人身关系概念夫妻双方与人身不可分离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夫妻人格、身份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二:我国婚姻法的规定(一)夫妻姓名权(二)夫妻的人身自由权,(三)夫妻的婚姻住所决定权(四)夫妻忠实义务宣言性、倡导性的规定(五)夫妻的生育权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生育观念发生了较大转变,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丁克家庭的出现、丈夫的生育权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wmv夫妻忠诚,生育权.wmv关于夫妻生育权之争的三种观点:()夫妻应当互相尊重对方的生育权,协商确定是否生育及何时生育,()女性的生理特点决定女性必然是生育的主角,在避孕及人工终止妊娠手段日益先进的今天,生育的最后决定权必然落在女性手中,()有人认为对生育权现在下结论为时过早,理论界应对此问题深入探讨,有关部门应开展对此的专项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再作定夺目前可通过订立婚前协议的方法来避免婚后对此问题产生争议,、无配偶女性的人工生育问题2002年月27日,吉林省审议通过并随后施行了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在全国率先规定独身女性可生育子女()制定完善过程“达到法定婚龄,决定终生不结婚的人员,采取辅助技术手段,可以生育一个子女”,()立法理由()观点之争(六)夫妻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新形式下,应当对生育权如下问题进行重点研究:生育权的本质内容是什么?生育权的主体范围如何?生育权如何行使和实现?立法如何对生育权加以保护?,三、关于夫妻人身关系的立法完善(一)同居义务之争何为同居?(二)日常家事代理权、概念、我国法律对此无明确规定原因()立法传统,()文化传统等现实国情()日常家事代理权的出身、立法应对此明确规定的理由,第三节 夫妻财产关系,一、夫妻财产制(一)概念(二)夫妻财产制的种类从时间发展顺序分类:1、古代社会财产制吸收财产制;2、近现代社会的夫妻财产制,(1)按夫妻财产发生的根据分为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法定财产制:是指在婚前和婚后均未对夫妻财产作出约定,或所作约定不明确时,依照法律规定直接适用的财产制,约定财产制:是指法律允许夫妻用协议的方式,对婚前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的所有权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对第三人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分割等事项作出约定,从而排除或部分排除法定财产制适用的制度,(2)按夫妻财产制的内容可分为共同财产制、分别财产制、剩余共同财产制、联合财产制和统一财产制吸收财产制 统一财产制 联合财产制 共同财产制 分别财产制 剩余共同财产制,统一财产制:是指婚后除特有财产外,将妻的婚前财产估定价额,转归丈夫所有,妻则保留在婚姻终止时对此项财产原物或价金的返还请求权联合财产制:又称为管理共同制,指婚后夫妻的婚前财产及婚后所得财产仍归各自所有,但除特有财产外,将夫妻财产联合在一起由夫管理,共同财产制:是指婚后除特有财产外,夫妻的全部财产或部分财产归双方共同所有,婚姻关系终止时加以分割依共有范围不同,又分为:一般共有制,动产及所得共有制,所得共同制,劳动所得共同制等,分别财产制:是指夫妻婚前及婚后所得的财产均归各自独立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剩余共同财产制:又称延迟共有制,是指夫妻对于自己的婚前财产及婚后所得财产各自保留其所有权、管理权、使用收益权及有限制的处分权,夫妻关系终止时,以夫妻双方增值财产的差额为剩余财产归夫妻共享,特点为:夫妻财产分离盈余共享吸收财产制 统一财产制 联合财产制 共同财产制 分别财产制 剩余共同财产制(三)夫妻财产制的发展趋势,夫妻特有财产:又称夫妻保留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后实行共同财产制的同时,依法律规定或夫妻约定,夫妻各自保留一定范围的个人所有财产法定的特有财产我国婚姻法第18条()关于法定特有财产的范围P134约定的特有财产,(四)我国现行婚姻法的夫妻财产制1、法定财产制婚后所得共同制(1)夫妻共同财产的概念(2)夫妻共同财产的特征(3)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婚前财产(4)夫妻个人财产夫妻婚后特有财产婚姻法案例夫妻财产分割.doc,2、约定财产制(1)概念(2)约定财产制的内容(3)约定财产制的有效条件(4)约定的时间和变更(5)约定财产制的效力(6)约定财产制的终止 wmv夫妻财产:经济与法.wmv,二 夫妻间互相扶养的义务三 夫妻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四 夫妻债务的清偿(一)共同债务:为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1 购买共同生活用品 2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生病支付的费用,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支付赡养费抚养费(直系姻亲及旁系姻亲)(二)个人债务1 婚前债务2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赌博及吸毒所欠债务3 为个人特有财产所生之债务婚姻法案例夫妻财产关系.doc,第六章 离婚法,第一节 离婚法概述第二节 协议离婚第三节 裁判离婚第四节 离婚的法律后果,第一节 离婚法概述,一、婚姻终止的概念与原因(一)婚姻终止概念(二)婚姻关系终止的原因1、配偶一方死亡2、离婚二、离婚的立法原则(一)禁止离婚主义立法原则,(二)许可主义离婚原则1、专权主义离婚原则2、限制离婚主义原则1、有则主义离婚原因:是指一方具有了足以妨碍婚姻的过错时,如重婚、虐待、通奸、遗弃等过错时,另一方基于此提出离婚,才准予离婚,且仅无过错方有权提出离婚,有过错方不准提出离婚,所以此原则又称过错原则。,2、目的主义离婚原因:指以不可归则于任何一方但却客观存在着妨碍婚姻目的实现的事实为法定离婚理由。如一方失踪、生理缺陷等。3、破裂主义离婚原因:指以夫妻感情无可挽回的破裂为离婚的法定理由。夫妻一方或双方以此为由诉请离婚的,人民法院确认婚姻关系确已破裂,就应判决离婚。,3、自由离婚主义原则三、我国离婚制度的发展(一)我国古代的离婚1、法定弃妻(1)不顺父母,去婚姻法案例钗头凤.doc,(2)无子,去(3)淫,去(4)妒,去(5)有恶疾,去(6)多言,去(7)盗窃,去,2、协议弃妻3、强制弃妻义绝4、官府断离呈诉离婚(二)国民党政府民法亲属编的离婚制度(三)新中国的离婚制度当代我国离婚的基本精神保障离婚自由,反对轻率离婚,四、我国现行的离婚制度(一)离婚的概念(二)离婚的特征P143(三)离婚于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的区别P144(四)离婚与别居制度的区别P146-147,第二节 协议离婚,一、何为协议离婚二、协议离婚的条件三、协议离婚的程序四、关于假离婚与骗离婚的问题,第二节 协议离婚,一 协议离婚的概念二 协议离婚的实质条件-P159婚姻法案例代理离婚案.doc三、协议离婚的程序-协议离婚的形式要件(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一)申请1、申请人夫妻双方,2、申请机关婚姻登记机关(与结婚登记同)3、申请时提交的材料(1)内地居民应出具的证明材料本人的户口薄、身份证本人的结婚证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2)港、澳、台居民除了上后两项外还应提交有效通行证、身份证(3)华侨、外国人除了上后两项外还应提交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履行证件,(二)审查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1、未达成离婚协议的2、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3、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三)登记四、关于虚假离婚的问题(一)假离婚、骗离婚效力学者观点1 实质要件说2 形式要件说3 区分情形说-P163,(二)我国关于虚假离婚的效力的法律规定1 1994年2月婚姻登记管理条理规定-P1632 2003年10月婚姻登记条理规定,第三节 裁判离婚,一、裁判离婚的概念和适用范围二、诉讼外调解三、裁判离婚的程序四、离婚诉权的限制五、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第三节 裁判离婚,一、裁判离婚的概念和适用范围(一)概念(二)适用范围婚姻法第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二、诉讼外调解(一)概念,(二)诉讼外调解结果有三:1 调解和好2 调解达成离婚协议,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取得离婚证3 调解无效,法院起诉,三、裁判离婚的程序(一)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二)离婚诉讼中的调解诉讼中的调解结果有三:1、双方和好(不要求离婚),由原告撤诉,终止诉讼或将和好协议记录在卷,终止离婚诉讼,2、达成离婚协议,人民法院按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婚姻关系终止3、调解无效时有人民法院判决(三)裁判离婚的判决两种情况,1、审理查明双方感情以破裂,调解无效的予以判离,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一并作出处理2、对感情尚未破裂,不符合法律规定离婚条件的,应当判决不准离婚。四、离婚诉权的限制婚姻法案例军婚保护.doc,(一)对军婚的特殊保护婚姻法第33条:现役军人要求离婚的,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1 适用范围:只适用于非军人一方向现役军人提出离婚一种情况。2 现役军人P236,3 何为“重大过错”-P169综上所述,我国婚姻法对军婚的态度是;1、对军人有重大过错,军人配偶(非军人)起诉离婚,法院查证属实的,可判决准予离婚。(不以军人同意为条件),2、对军人一方无过错或虽有过错但不构成重大过错的,军人配偶(非军人)提出离婚,而军人不同意的,一般情况下,法院劝说军人配偶珍惜与军人的婚姻,判决不准离婚。但如果经劝说,军人配偶仍要求离婚的,法院查明双方确无感情的的情况下,可通过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作通军人工作,经军人同意,判决准予离婚。,(二)对男方离婚请求权的特别限制婚姻法第34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两种例外情况:1、女方在此期间提出离婚的不受此限制,2、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也不受上述条文限制(1)一种情况为女方怀孕或所生子女系与他人通奸所致(2)双方确有不能共同生活的重大紧迫事由,(三)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及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有起诉的,不予受理。”1、原诉中被告提出离婚的不受此限制2、有新情况、新理由的不受此限制。,五、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一)含义P172(二)我国婚姻法准予离婚的法律原则1、离婚法定条件的概括性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1)夫妻感情确已破裂,A、看婚姻结合的基础B、看婚后感情状况C、看离婚原因D、看夫妻关系现状及有无和好可能(2)调解无效程序性要件,2、离婚法定条件的列举性规定(1)重婚的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A、重婚的婚姻法案例重婚离婚.docB、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婚姻法案例赌博离婚案例.doc(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A、客观上存在夫妻分开生活的事实,双方不尽夫妻义务,不以夫妻身份共享婚姻生活。B、主观上是因感情不和。C、分居须满2年,(5)一方被宣告失踪的,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6)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P180,第四节 离婚的法律后果,一、夫妻身份关系的消灭二、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三、离婚后对子女的抚养教育四、离婚时尽义务较多一方的补偿请求权五、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的经济帮助权六、离婚损害赔偿,第四节 离婚的法律后果,一、夫妻身份关系的消灭1、配偶身份关系消灭2、抚养义务终止3、法定继承人资格丧失4、有再婚的权利5、姻亲关系消灭,二、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婚姻法案例夫妻离婚分割财产.doc(一)分割范围夫妻共同财产(二)分割的原则1、男女平等的原则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则,(三)分割方法实物分割、价金分割、价格补偿婚姻法案例女友名购房离婚房跟人走.doc婚姻法案例联名购房分手如何分.doc,三、离婚后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一)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1、养父母子女不因养父母离婚而解除 但有两种例外情况:,(1)如果养父母离婚时,经生父母及有识别能力的养子女的同意,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的,可依法解除收养关系(养子女未成年时)(2)可以变更收养关系,由养父或养母一方收养。(但要符合我国收养法的规定,不得侵犯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2、有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二)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变更1、子女抚养直接抚养的确定(1)双方协议(2)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判决首要原则: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A、哺乳期内的子女的直接抚养P204B、哺乳期后子女的直接抚养2、离婚后子女直接抚养的变更(1)协议变更(2)一方要求变更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A、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患有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抚养子女,或不履行抚养义务或虐待子女的B、子女10周岁以上,有识别能力的,愿意随另一方生活,另一方有抚养能力的。3、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三)不直接抚养子女方的探望权婚姻法案例子女探望权.doc1、探望权的概念和特征P206-2072、探望权的行使 3、探望权的中止和恢复P209,四、离婚的补偿请求权(一)概念和性质(二)补偿请求权的条件1、夫妻分别财产制下2、主张补偿请求权的一方尽了较多的家庭义务,五、离婚时的经济帮助权P194(一)含义(二)适用条件1、要求帮助一方自己有困难而自己又无力解决2、提供帮助一方自己有负担能力3、经济帮助仅限于离婚时4、不考虑过错因素,六、离婚损害赔偿(一)离婚损害赔偿的立法背景及意义1、弥补现行立法空白,完善婚姻法2、建立离婚损害赔偿,是新形式下保护离婚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有利于制裁重婚、姘居、家庭暴力等过错当事人的行为3、建立该制度是司法上有法可依、违法必究的需要。,(二)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1、一方必须有法定严重过错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2、另一方无过错,3、必须是严重过错行为导致离婚,从而给无过错方造成损害(1)因离婚而发生的连带请求权(2)损害包括物质损害及精神损害(三)离婚损害赔偿的行使1、权利的主体必须是夫妻2、请求权的行使期限,(1)符合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2)符合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无过错方(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3)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二审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另:对一方侵犯他方财产共有权的处理P190,第三编 家庭成员法,第七章 家庭成员关系法第八章 收养法,第七章 家庭成员关系法,第一节 父母子女关系法一、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专题:亲权与监护二、婚生子女三、非婚生子女四、继子女五、人工生育子女 第二节 其他家庭成员关系一、祖孙关系二、兄弟姐妹关系,第一节 父母子女关系法,概述:父母子女关系的概念和种类父母子女关系的立法演变(一)世界各国父母子女关系的立法演变私有制社会,亲本位 近现代社会开始注重维护子女的合法权益 现代社会子女最大利益原则,(二)我国父母子女关系立法演变1、古代社会 家父权为中心 2、近代,国民党民法典亲属篇注重维护子女的合法权益,3、1950年,婚姻法确立了保护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和父母子女间平等的相互抚养的权利义务关系,4、1991年颁布,1992年1月1日实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及1991年12月29日我国加入儿童权利公约以此为契机,我国的婚姻家庭法开始从一般的保护儿童权益向“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发展。5、2001年修订后婚姻法体现了“子女的最大利益原则”精神,一、我国婚姻法 关于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规定,(一)父母对子女抚养教育的义务1、抚养义务2、教育义务3、对不履行抚养教育义务的强制措施(二)父母对未成年的子女有管教、保护的义务关于父母的损害赔偿责任,关于 亲权与监护一、亲权的概念和特征二、亲权的内容三、亲权的丧失四、亲权与监护的关系五、我国亲权与监护制度的完善,一、亲权的概念和特征(一)亲权的概念(二)亲权的特征1、亲权是基于身份依法律规定当然发生2、未成年子女为亲权对象3、亲权具有权利义务的双重性,二、亲权的内容(一)父母对子女人身上的权利义务1、法定代理权和同意权2、惩戒权3、居所指定权4、子女返还请求权5、职业许可权(二)父母对子女财产上的权利义务,三、亲权的的丧失、恢复和消灭(一)亲权的丧失:是指亲权人因法定原因而丧失行使亲权的资格1、判决宣告丧失亲权-因剥夺而丧失 2、当然丧失-P261(二)亲权的恢复 是指丧失亲权的人在法定条件下重新获得亲权,(三)亲权的消灭是因一定事由发生,亲权因此无必要行使或不能行使而消灭。四、亲权与监护的关系(一)联系:共同构成对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的人身和财产权益的监督、保护的完整制度,(二)区别1、基础关系不同:亲权的行使以亲子关系为基础,而监护人和被监护人没有这种特定的人身关系和权利义务关系2、对子女财产的权限不同:法律关于亲权人对子女财产进行处分的限制较为宽松,并多享有对该财产的用益权,监护人则受到严格限制,并不享有对被监护人财产的用益权,3、监护人因其监护有请求报酬的权利,而亲权人则不得因行使亲权而索酬4、权利取得条件不同:亲权人因亲子关系自然取得对未成年人的亲权,只有在某些法定条件下才受到限制5、行使亲权一般不需要设专门的监督机构;但监护人行使监护权须受家庭法院或监护当局或其他监护监督人的监督,6、监护人在监护开始时就必须对监护人的财产开出清单,并受监督机构监督,而亲权则不需要。五、我国亲权与监护制度的完善婚姻法案例民通监护表格.doc,我国的大监护制度的弊端:民法通则第16条第1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一)法律规定与现实情况不符婚姻法案例监护案例1.doc,民法通则第16条第2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其他亲属、朋友。(二)对未成年人利益保护不全面,(三)子女对父母有赡养辅助的义务1、赡养辅助的主体2、赡养辅助的内容: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精神上的安慰3、对不履行赡养义务者的强制措施wmv今日说法-冰封的亲情_283039.wmv四、子女应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五、父母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二、婚生子女,(一)婚生子女的概念和要件1、婚生子女的概念2、婚生子女的要件 婚姻法案例婚生子女的否认与准正.doc(二)婚生子女的推定根据各国立法,对子女的婚生推定主要有三种原则和方法:,1、受胎说:以子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所生为标准.包括两种情形(1)子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并出生(2)子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但在离婚或丈夫一方死亡后10个月内出生.不包括婚前受胎,婚后出生者,2、出生说:以子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生为标准,而不管是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包括两种情况:(1)婚前受胎,结婚后出生(2)婚姻关系中受胎,婚姻关系中出生不包括婚姻关系中受胎,婚姻终止后出生者,以受胎说为原则,以出生说为补充3、混合说 以出生说为原则,以受胎说为补充按混合说,婚生子女推定后,婚生子女包括三种:,(1)子女系在婚姻关系中受胎,并在婚姻关系中出生者(2)子女在婚前受胎,但在父母婚姻关系存续中出生者(3)子女系在婚姻关系中受胎但在父母婚姻关系终止后(离婚或配偶死亡)出生者 wmv今日说法-落雪的那个冬天_283183.wmv,(三)婚生子女的否认1、否认原因 2、否认权人 最初专属于丈夫现在,除丈夫外,母亲、子女甚至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都有权提出3、否认权的行使期限wmv亲子关系:经济与法.wmv,三、非婚生子女,(一)非婚生子女的概念(二)非婚生子女的认领和准正1、外国法中非婚生子女的认领与准正(1)非婚生子女认领 单独行为的自愿认领自愿认领 以同意为条件的自愿认领,强制认领(2)非婚生子女的准正P235概念 因生父母结婚而准正准正的形式 因法院宣告而准正,2、我国婚姻法应建立非婚生子女的认领与准正制度婚姻法案例婚生子女的否认与准正.doc,四、继子女,继父母子女的关系有两种:1、形成事实上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之间为拟制直系血亲关系2、未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间为直系姻亲关系,五、人工生育子女,婚姻法案例人工生育子女.doc 同质人工体内受精(一)人工体内受精 异质人工体内受精(二)人工体外受精(试管婴儿)同质体外受精1、妻卵体外受精 异质体外受精,用丈夫的精子2、捐卵体外受精 第三者捐助的精子 捐卵同质受精(三)胚胎移植 捐卵异质受精,(四)代理母亲代孕网站婚姻法案例人工受精子女离婚案.doc婚姻法案例通奸生子离婚抚养.doc,六、其他家庭成员关系,(一)祖孙关系1、祖孙间的抚养、赡养具有补充性质婚姻法第28条规定2、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的财产有继承权继承法规定法定继承的继承顺序:第一顺位:配偶、父母、子女第二顺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弟姐妹关系P302,第八章 收养法(自学),一、收养的概念和特征收养与公养、寄养、抚养、干亲区别开。二收养法的基本原则三、收养关系成立条件(1992年4月1日收养法施行后,该法与1998年11月进行修订)(一)实质要件1、一般收养的实质要件P275-278,2、特殊收养的实质要件P278(1)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2)收养孤儿、残疾儿童、弃婴、弃儿(3)收养继子女(4)收养成年人P280(5)隔代收养,(二)形式要件1、1992年4月1日收养法实施之前,只要存在事实收养关系,即认定收养关系成立2、1992.4.11998.11.4之间,收养关系成立的形式有三种:P2813、1998.11.4收养法修订后统一规定收养关系成立统一向民政部门登记收养登记的具体程序为:申请审查及公告登记,四、收养的效力P284五、收养关系的解除(一)解除的方式(二)解除的法律后果,第四编 继承法,第九章 继承法概述第十章 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第十一章 遗产的处理,第九章 继承法概述,第一节 继承概述第二节 继承权第三节 继承法,第一节 继承概述,一、继承概念和特征(一)继承概念:是指将死者生前所遗留的财产依法转移给继承人所有的法律制度。(二)特征张某(男)、妻子李某,儿子张甲、张乙,家里有房屋两栋,承包林地一块,储蓄6万元,自养家禽、家畜若干。,1、财产继承发生原因具有特定性:公民死亡是继承发生的法定原因2、继承的主体范围具有限定性:必须是一定亲属范围内的自然人3、继承的客体范围具有限定性:公民个人合法财产4、继承的法律后果具有权利的变更性,二、财产继承的种类根据不同的标准,继承种类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根据继承人继承遗产的方式:分为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二)根据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财产权利义务的范围,继承可分为:有限继承与无限继承,(三)根据参与继承的人数:分为共同继承与单独继承(四)根据继承人参与继承时的地位:分为本位继承与代位继承本位继承:继承人基于自己地位,在自己原来的继承顺序上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婚姻法案例代位继承.doc代位继承:指在法定继承中,应直接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顺序者死亡时,由其晚辈直系血亲代其地位的继承。11条三、继承法律关系(一)继承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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