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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2023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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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2023年).docx

    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一、行政处罚事项(一)依法追究违反安置规定的单位的法律责任1 .法律依据(1)退役军人保障法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退役军人安置任务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J(2)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五十条:"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金额处以罚款,并对接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一)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二)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三)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的(3)河北省退役士兵安置办法第三十条:“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拒绝、无故拖延执行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或者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由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十倍的金额处以罚款。”2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或者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的,由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对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十倍的金额处以罚款。(二)对退役军人弄虚作假骗取退役相关待遇的处罚1 .法律依据退役军人保障法第七十八条:“退役军人弄虚作假骗取退役相关待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取消相关待遇,追缴非法所得,并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J2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退役军人弄虚作假骗取退役相关待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取消相关待遇,追缴非法所得,并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三)依法追究不履行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的法律责任1 .处罚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八条:“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纪律处分。因不履行优待义务使抚恤优待对象受到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J2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1)轻微违法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初次未履行优待义务,其后主动迅速整改落实到位,社会影响显著轻微的,可以不予处罚。2 2)一般违法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责令限期履行而逾期仍未履行,社会影响较小的,或者有其他法定减轻从轻情节的,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纪律处分。因不履行优待义务使抚恤优待对象受到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3)较重违法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责令限期履行而逾期仍未履行,社会影响较大的,处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纪律处分。因不履行优待义务使抚恤优待对象受到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4)严重违法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责令限期履行而逾期仍未履行,社会影响恶劣的;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再次实施同种违法行为的;以暴力、威胁以及提供虚假陈述、伪造、隐匿、销毁证据材料等方式抗拒、阻碍执法的,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纪律处分。因不履行优待义务使抚恤优待对象受到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四)依法追究非法获取抚恤优待待遇的抚恤优待对象的法律责任3 .处罚依据(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九条:“抚恤优待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享受的抚恤、优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冒领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二)虚报病情骗取医药费的;(三)出具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2)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给予警告,停止其享受的抚恤、优待,追回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残情的;(二)冒领抚恤金的;(三)骗取医药费等费用的;(四)出具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和相关待遇的J2.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1)一般违法当事人伪造相关申请材料或手续,尚未冒领、骗取抚恤金和相关待遇或优待金、补助金、医药费等费用到手,情节轻微,社会影响较小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2)严重违法当事人伪造相关申请材料或手续,冒领、骗取抚恤金和相关待遇或优待金、补助金、医药费等费用的相应金额到手,情节严重,社会影响较大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并停止其享受的抚恤、优待。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五)依法追究不履行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的法律责任1 .处罚依据烈士褒扬条例第三十八条:”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有或者国有控股企业、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J2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1)轻微违法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初次未履行优待义务,其后主动迅速整改落实到位,社会影响显著轻微的,可以不予处罚。(2) 一般违法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责令限期改正而逾期仍未改正,社会影响较小的,或者有其他法定减轻从轻情节的,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有或者国有控股企业、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3)较重违法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责令限期改正而逾期仍未改正,社会影响较大的,处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有或者国有控股企业、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4)严重违法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责令限期改正而逾期仍未改正,社会影响恶劣的;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再次实施同种违法行为的;以暴力、威胁以及提供虚假陈述、伪造、隐匿、销毁证据材料等方式抗拒、阻碍执法的,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有或者国有控股企业、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六)依法处理侵占、破坏光荣院财物的行为1 .处罚依据光荣院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光荣院的土地、房屋、设施、设备和其他财产依法归光荣院管理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侵占、破坏光荣院财物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J2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侵占、破坏光荣院财物的,限期改正,并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七)依法处理侵占、破坏优抚医院财产的行为1 .处罚依据优抚医院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优抚医院的土地、房屋、设施、设备和其他财产归优抚医院管理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侵占、破坏优抚医院财产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J2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侵占、破坏优抚医院财产的,限期改正,并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八)依法处理冒领、骗取烈士褒扬金、抚恤金的行为1 .处罚依据烈士褒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冒领烈士褒扬金、抚恤金,出具假证明或者伪造证件、印章骗取烈士褒扬金或者抚恤金的,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责令退回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J2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1)对公民冒领、骗取烈士褒扬金、抚恤金的非法所得,需按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责令退回非法所得的期限,限期退回非法所得。(2)对逾期不退的烈士遗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自期满后第一个月起,对非法所得额,从其核定发给的抚恤、优待、补助和医疗费等经济待遇中予以扣除。(3)抚恤优待待遇被取消、中止的烈士遗属和其他逾期不退的人员,按照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4)对冒领或骗取烈士褒扬金、抚恤金等经济待遇性质的数额不大,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5)对冒领、骗取烈士褒扬金、抚恤金等数额较大,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九)依法处理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活动的行为1 .处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七条:”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的活动的,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应当及时劝阻;不听劝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文物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J(2)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有损纪念英烈环境和氛围活动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和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劝阻;不听劝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2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活动的行为,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应当及时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县级以上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存在违反以上规定的行为,属于文物的,由文物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十)依法处理违反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规定的行为1 .处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八条:“侵占、破坏、污损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被侵占、破坏、污损的纪念设施属于文物保护单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J(2)烈士褒扬条例第三十七条:”未经批准迁移烈士纪念设施,非法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设施,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或者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为烈士以外的其他人修建纪念设施、安放骨灰、埋葬遗体的,由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原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J(3)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非法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设施,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或者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为不符合安葬条件的人员修建纪念设施、安葬或安放骨灰或者遗体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原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2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1)侵占、破坏、污损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的,由县级以上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责任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2)未经批准迁移烈士纪念设施,非法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设施,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或者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为烈士以外的其他人修建纪念设施、安放骨灰、埋葬遗体的,由县级以上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原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当民事责任。存在违反以上规定的行为,属于文物的,由文物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行政确认事项(一)退役士兵易地安置1 .确认条件、程序(1)确认条件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十一条:”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一)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现户口所在地安置;(二)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三)因其他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安置的J第十二条:"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本人申请,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有利于退役士兵生活的原则确定其安置地:(一)因战致残的;(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三)是烈士子女的;(四)父母双亡的退役军人事务部等10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7号),放宽安置地限制。士兵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随父母任何一方安置。经本人申请,也可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任何一方户口所在地安置。(2)确认程序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中,从外省(直辖市、自治区)入伍申请易地安置到我省的、本省内入伍申请跨设区市(含定州、辛集市)易地安置的,由省退伍安置部门审批;申请在设区市行政区域内易地安置的,由设区市退伍安置部门审批;其他特殊情况,由省级以上退伍安置部门批准。安置地退伍安置部门负责填写跨省(直辖市、自治区)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易地安置审批表或省内跨设区市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易地安置审批表,一式四份(设区市,定州、辛集市填三份),连同退役士兵档案及有关材料,逐级报省退伍安置部门审批。设区市退伍安置部门参照省内跨设区市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易地安置审批表格式,自行设计本行政区域内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易地安置审批表,由安置地县级退伍安置部门负责填写,连同退役士兵档案及有关材料,报设区市退伍安置部门审批。2 .确认申请材料随配偶易地安置的,需提供退役士兵本人入伍前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本人结婚证原件、配偶居民身份证原件、配偶户口簿原件(或集体户口复印件加盖户口专用章)、配偶工作单位证明信(无工作单位的由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证明);随父母易地安置的,需提供退役士兵本人入伍前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其父母原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口迁移证明、其父母居民身份证原件、其父母现户口簿原件(或集体户口复印件加盖户口专用章)、其父母工作单位证明信(无工作单位的由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证明);随配偶父母易地安置的,需提供退役士兵本人入伍前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配偶父母居民身份证原件、配偶父母户口簿原件(或集体户口复印件加盖户口专用章)、配偶父母工作单位证明信(无工作单位的由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证明)、本人结婚证原件、配偶与其父母的关系证明。3 .确认办理时限无办理时限要求,随报随审。(二)残疾性质认定和残疾等级评定1 .确认依据(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一条现役军人残疾被认定为因战致残、因公致残或者因病致残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因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导致残疾的,认定为因战致残;因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导致残疾的,认定为因公致残;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以外的疾病导致残疾的,认定为因病致残。第二十四条因战、因公、因病致残性质的认定和残疾等级的评定权限是:(一)义务兵和初级士官的残疾,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认定和评定;(二)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和中级以上士官的残疾,由军队军区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认定和评定;(三)退出现役的军人和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需要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由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和评定。第二十五条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未及时评定残疾等级,退出现役后或者医疗终结满3年后,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有档案记载或者有原始医疗证明的,可以评定残疾等级。现役军人被评定残疾等级后,在服现役期间或者退出现役后残疾情况发生严重恶化,原定残疾等级与残疾情况明显不符,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调整残疾等级的,可以重新评定残疾等级。(2)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符合下列情况的中国公民:(一)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二)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三)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四)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五)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前款所列第(三)、第(四)、第(五)项人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视同工伤的,不再办理因战、因公伤残抚恤。第三条本办法第二条所列人员符合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及有关政策中因战因公致残规定的,可以认定因战因公致残;个人对导致伤残的事件和行为负有过错责任的,以及其他不符合因战因公致残情形的,不得认定为因战因公致残。第五条评定残疾等级包括新办评定残疾等级、补办评定残疾等级、调整残疾等级。新办评定残疾等级是指对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外的人员认定因战因公残疾性质,评定残疾等级。补办评定残疾等级是指对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未能及时评定残疾等级,在退出现役后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认定因战因公残疾性质、评定残疾等级。调整残疾等级是指对已经评定残疾等级,因原致残部位残疾情况变化与原评定的残疾等级明显不符的人员调整残疾等级级别,对达不到最低评残标准的可以取消其残疾等级。属于新办评定残疾等级的,申请人应当在因战因公负伤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3年内提出申请;属于调整残疾等级的,应当在上一次评定残疾等级1年后提出申请。第六条申请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帮助申请,下同)申请评定残疾等级,应当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所在单位应及时审查评定残疾等级申请,出具书面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报送户籍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查。没有工作单位的或者以原致残部位申请评定残疾等级的,可以直接向户籍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申请。第七条申请人申请评定残疾等级,应当提供以下真实确切材料:书面申请,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复印件,退役军人证(退役军人登记表)、人民警察证等证件复印件,本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申请新办评定残疾等级,应当提交致残经过证明和医疗诊断证明。致残经过证明应包括相关职能部门提供的执行公务证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调解协议书、民事判决书、医疗事故鉴定书等证明材料;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或者为维护社会治安同犯罪分子斗争致残证明;统一组织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应包括加盖出具单位相关印章的门诊病历原件、住院病历复印件及相关检查报告。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应当提交因战因公致残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档案记载是指本人档案中所在部队作出的涉及本人负伤原始情况、治疗情况及善后处理情况等确切书面记载。职业病致残需提供有直接从事该职业病相关工作经历的记载。医疗事故致残需提供军队后勤卫生机关出具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原始医疗证明是指原所在部队体系医院出具的能说明致残原因、残疾情况的病情诊断书、出院小结或者门诊病历原件、加盖出具单位相关印章的住院病历复印件。申请调整残疾等级,应当提交近6个月内在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就诊病历及医院检查报告、诊断结论等。第八条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报送的有关材料进行核对,对材料不全或者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补充材料。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因战因公负伤条件的,在报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以上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同意后,应当填写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并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签发受理通知书,通知本人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以上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对属于因战因公导致的残疾情况进行鉴定,由医疗卫生专家小组根据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出具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职业病的残疾情况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指定的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作出;精神病的残疾情况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指定的二级以上精神病专科医院作出。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依据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对申请人拟定残疾等级,在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印章,连同其他申请材料,于收到医疗卫生专家小组签署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一并报送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人员,经审查认为不符合因战因公负伤条件的,或者经医疗卫生专家小组鉴定达不到补评或者调整残疾等级标准的,应当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相关规定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外的人员,经审查认为不符合因战因公负伤条件的,或者经医疗卫生专家小组鉴定达不到新评或者调整残疾等级标准的,应当填写残疾等级评定结果告知书,连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退还申请人或者所在单位。第九条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报送的材料审查后,在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对符合条件的,于收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上述材料报送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属于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人员,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相关规定上报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属于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外的人员,填写残疾等级评定结果告知书,连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逐级退还申请人或者其所在单位。第十条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报送的材料初审后,认为符合条件的,逐级通知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申请人的评残情况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致残的时间、地点、原因、残疾情况(涉及隐私或者不宜公开的不公示)、拟定的残疾等级以及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联系方式。公示应当在申请人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进行,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对公示中反馈的意见进行核实并签署意见,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调整等级的应当将本人持有的伤残人员证一并上报。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对公示的意见进行审核,在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加盖印章。对符合条件的,办理伤残人员证(调整等级的,在证件变更栏处填写新等级),于公示结束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逐级发给申请人或者其所在单位。对不符合条件的,填写残疾等级评定结果告知书,连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于收到材料之日或者公示结束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逐级退还申请人或者其所在单位。2 .确认条件、程序(1)确认条件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行政编制的警察;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及其他人员;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斗争致残的人员;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本人提出申请。(2)确认程序有单位的,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向属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局出具申请文书。没有单位的,申请人可直接向户籍所在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受理;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查;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批。3 .确认申请材料(1)书面申请,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复印件,退役军人证(退役军人登记表)、人民警察证等证件复印件,本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2)申请新办评定残疾等级,应当提交致残经过证明和医疗诊断证明。致残经过证明应包括相关职能部门提供的执行公务证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调解协议书、民事判决书、医疗事故鉴定书等证明材料;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或者为维护社会治安同犯罪分子斗争致残证明;统一组织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应包括加盖出具单位相关印章的门诊病历原件、住院病历复印件及相关检查报告。(3)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应当提交因战因公致残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档案记载是指本人档案中所在部队作出的涉及本人负伤原始情况、治疗情况及善后处理情况等确切书面记载。职业病致残需提供有直接从事该职业病相关工作经历的记载。医疗事故致残需提供军队后勤卫生机关出具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原始医疗证明是指原所在部队体系医院出具的能说明致残原因、残疾情况的病情诊断书、出院小结或者门诊病历原件、加盖出具单位相关印章的住院病历复印件。(4)申请调整残疾等级,应当提交近6个月内在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就诊病历及医院检查报告、诊断结论等。4 .确认办理时限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报送的有关材料进行核对,对材料不全或者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补充材料。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因战因公负伤条件的,在报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以上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同意后,应当填写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并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签发受理通知书,通知本人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以上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对属于因战因公导致的残疾情况进行鉴定,由医疗卫生专家小组根据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出具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依据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对申请人拟定残疾等级,在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印章,连同其他申请材料,于收到医疗卫生专家小组签署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一并报送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报送的材料审查后,在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对符合条件的,于收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上述材料报送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o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报送的材料初审后,认为符合条件的,逐级通知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申请人的评残情况进行公示。公示应当在申请人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进行,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对公示中反馈的意见进行核实并签署意见,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调整等级的应当将本人持有的伤残人员证一并上报。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对公示的意见进行审核,在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加盖印章。对符合条件的,办理伤残人员证(调整等级的,在证件变更栏处填写新等级),于公示结束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逐级发给申请人或者其所在单位。对不符合条件的,填写残疾等级评定结果告知书,连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于收到材料之日或者公示结束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逐级退还申请人或者其所在单位。(三)伤残抚恤关系转移1 .确认依据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残疾军人退役或者向政府移交,必须自军队办理了退役手续或者移交手续后60日内,向户籍迁入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转入抚恤关系。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必须进行审查、登记、备案。审查的材料有:户口登记簿、残疾军人证、军队相关部门监制的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申报审批表、退役证件或者移交政府安置的相关证明J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对残疾军人残疾情况及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复查鉴定残疾情况。认为符合条件的,将残疾军人证及有关材料逐级报送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查无误的,在残疾军人证变更栏内填写新的户籍地、重新编号,并加盖印章,将残疾军人证逐级通过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还申请人。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级需要办理的事项。如复查、鉴定残疾情况的可以适当延长工作日。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或者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申报审批表记载的残疾情况与残疾等级明显不符的,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暂缓登记,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通知原审批机关更正,或者按复查鉴定的残疾情况重新评定残疾等级。伪造、变造残疾军人证和评残材料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收回残疾军人证不予登记,并移交当地公安机关处理。第二十一条:“伤残人员跨省迁移户籍时,应同步转移伤残抚恤关系,迁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根据伤残人员申请及其伤残证件和迁入地户口簿,将伤残档案、迁入地户口簿复印件以及伤残人员关系转移证明,发送迁入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并同时将此信息逐级上报本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迁入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在收到上述材料和申请人提供的伤残证件后,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在向迁出地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核实无误后,在伤残证件变更栏内填写新的户籍地、重新编号,并加盖印章,逐级通过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还申请人。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级需要办理的事项。迁出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邮寄伤残档案时,应当将伤残证件及其军队或者地方相关的评残审批表或者换证表复印备查。第二十二条:“伤残人员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迁移的有关手续,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规定2 .确认程序、条件(1)确认条件退役残疾军人;自军队办理了退役手续或者移交手续后60日内提出申请。(2)确认程序残疾军人退役或者向政府移交的,必须自军队办理了退役手续或者移交手续后60日内,向户籍迁入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转入抚恤关系。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残疾军人残疾情况及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复查鉴定残疾情况。认为符合条件的,将残疾军人证及有关材料逐级报送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查无误的,在残疾军人证变更栏内填写新的户籍地、重新编号,并加盖印章,将残疾军人证逐级通过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还申请人。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或者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申报审批表记载的残疾情况与残疾等级明显不符的,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将暂缓登记,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通知原审批机关更正,或者按复查鉴定的残疾情况重新评定残疾等级。伪造、变造残疾军人证和评残材料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收回残疾军人证不予登记,并移交当地公安机关处理。伤残人员跨省迁移户籍的,同步转移伤残抚恤关系,迁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根据伤残人员申请及其伤残证件和迁入地户口簿,将伤残档案、迁入地户口簿复印件以及伤残人员关系转移证明,发送迁入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并同时将此信息逐级上报本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迁入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在收到上述材料和申请人提供的伤残证件后,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在向迁出地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核实无误后,在伤残证件变更栏内填写新的户籍地、重新编号,并加盖印章,逐级通过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还申请人。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级需要办理的事项。迁出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邮寄伤残档案时,应当将伤残证件及其军队或者地方相关的评残审批表或者换证表复印备查。3 .确认申请材料书面申请,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复印件,残疾军人证、军队相关部门监制的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申报审批表、退役证件或者移交政府安置的相关证明,本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必要时需提供因战因公致残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4 .确认办理时限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级需要办理的事项。如复查、鉴定残疾情况的可以适当延长工作日。(四)抚恤优待对象的收治和集中供养1.确认条件、程序、依据(1)确认条件退出现役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需要长年医疗或者独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本人提出申请。(2)确认程序本人申请;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查;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批。(3)确认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九条:“退出现役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其中,对需要长年医疗或者独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经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批准,可以集中供养J第四十五条:”国家兴办优抚医院、光荣院,治疗或者集中供养孤老和生活不能自理的抚恤优待对象。各类社会福利机构应当优先接收抚恤优待对象J优抚医院管理办法第九条优抚医院根据主管部门下达的任务,收治下列优抚对象:(一)需要常年医疗或者独身一人不便分散供养的一级至四级残疾退役军人;(二)在服役期间患严重慢性病的残疾退役军人和带病回乡退役军人;(三)在服役期间患精神疾病,需要住院治疗的退役军人;(四)短期疗养的优抚对象;(五)主管部门安排收治的其他人员。优抚医院应当在完成主管部门下达的收治任务的基础上,为其他优抚对象提供优先或者优惠服务。”第十五条:“优抚医院应当规范入院、出院程序。属于第九条规定收治范围的优抚对象,可以由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或者由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代为提出申请,经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审核,由优抚医院根据主管部门下达的任务和计划安排入院。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可以指定优抚医院收治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在院优抚对象基本治愈或者病情稳定,符合出院条件的,由优抚医院办理出院手续。在院优抚对象病故的,优抚医院应当及时报告主管部门,并协助优抚对象常住户口所在地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妥善办理丧葬事宜J光荣院管理办法第七条:“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进入老年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无赡养、扶养、抚养能力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为集中供养对象,可以申请享受光荣院集中供养待遇。光荣院在保障好集中供养对象的前提下,可利用空余床位为其他老年且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无赡养、扶养能力的抚恤优待对象提供优惠服务。有条件的光荣院在满足上述对象集中供养、优惠服务的需求外,可面向其他抚恤优待对象开展优待服务。”第八条:”申请享受光荣院集中供养、优惠服务,应当由本人向户籍地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申请,或者由其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向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代为提出申请。退役军人服务站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报光荣院,光荣院初审后及时报其主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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