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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强制法宣讲.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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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强制法宣讲.ppt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宣讲提纲),第一专题 行政强制的基本理论,什么是行政强制?,“我们能采取什么措施呢?坦克就是最好的回答。”维尔纽斯市市长佐卡斯的行政强制,我的车啊!惊恐的立陶宛车主,这是法治状态的行政强制吗?立陶宛:没有行政强制法,行政强制:指行政主体为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的人身或财产予以强行处置的措施。包括: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 两大类型,一、行政强制措施“即时性强制”,是行政机关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对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政行为。,1.对人身的强制:暂时限制人身自由;2.对财物的强制:暂时控制财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特点:(1)紧急性(2)临时、非结果性的处理(3)运用于事前或事中(4)可针对违法情况,也可针对未违法情况,二、行政强制执行 执行性强制,是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1间接强制 通过间接手段迫使义务人履行义务或者是达到与义务履行相同状态的强制执行方式。分为:代执行(代履行)和执行罚(滞纳金)两种主要方式,.,2直接强制 指当事人逾期拒不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时,行政主体对其人身或财产直接施以强制力,以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强制执行方式。直接强制按其内容,也可分两种:(1)对人身的直接强制执行。(2)对物品的直接强制执行。,.,特点:(1)是结果性处理(2)运用于事后(3)只针对未按期履行法定义务的违法情况,行 政 强 制,一、行政强制措施(暂时性处置),二、行政强制执行(结果性处理),(1)代执行(代履行),(2)执行罚(滞纳金),(1)对人身直接强制执行,(2)对物品直接强制执行,1.暂时限制人身,2.暂时控制财物,1.间接强制执行方式,2.直接强制执行方式,第二专题 行政强制法的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11届全国人大常委会2011年6月30日通过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我国行政强制的运用范围广、时间长、频度高、强度大 传统立法主要属于管制性立法,大量的都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行政征收等内容。,主要问题:1、在设定和实施上较混乱 2、许多规定不合理、适当 3、程序上不完善、不统一 4、责任不明确,第一节 立法目的,一、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二、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三、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一、依法强制原则: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二、合理强制原则: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用非强制手段可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三、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实施行政强制时应坚持加强教育。四、公益目的原则:实施行政强制不得用于谋取单位和公务人员个人利益。五、保障合法权益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要切实保护公民一方的各种合法权益。,第二节 基本原则,第三专题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第一节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与设定 一、种类(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劳动教养、人身扣留、限制出境、强制隔离等);(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三)扣押财物;(四)冻结存款、汇款;(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如对人身的强制人身搜查、强制带离现场、强制传唤、驱散人群等;对物品的强行控制检查等。,二、设定(一)法律设定:各种行政强制措施。(二)行政法规设定: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冻结存款、汇款之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三)地方性法规设定: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四)法律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了规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作出扩大规定。(五)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含规章)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第二节 行政强制执行的 方式与设定 一、方式(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二)划拨存款、汇款;(三)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四)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五)代履行;(六)其他强制执行方式。(如强制执行拘留、销毁违法违禁物品等),二、设定 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行政机关的执行权不能自我设定,只能由法律赋予!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三节 行政强制设定的民主化和科学化1起草法律法规草案,要广泛听取意见。2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应当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强制进行评价,修改或者废止不适当的行政强制。3行政强制的实施机关可以对已设定的行政强制的实施情况及存在的必要性行评价,并将意见报告设定机关。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就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第四专题 行政强制实施程序的完善,第一节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程序,一、强调合法、合理原则1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2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二、法定程序的十项要求(一)实施前须报告并经批准;(二)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四)通知当事人到场;(五)当场告知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七)制作现场笔录;(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九)当事人不到场的,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章;(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美国记者亚当斯1969年震撼世界的照片:枪毙越共记录了南越警察在街边枪毙越共的骇人一刻,充分体现了“正当程序”的要求,美国宪法的“正当法律程序”条款:任何人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被剥夺生命、自由和财产。(1)任何人不应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2)任何人在受到不利处理之前,应为之提供听取其意见的机会,听取其陈述和申辩。(3)应告之身份、告之依据、告之理由。(4)事后应为其提供相应的救济途径。,三、对人身强制措施增设特别规定(一)当场告知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地点和期限;(二)在紧急情况下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在返回行政机关后,立即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三)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得超过法定期限。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已经达到或者条件已经消失,应当立即解除;,五、完善了查封、扣押和冻结的规定1严格限定查封、扣押、冻结的主体:查封、扣押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冻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不得委托,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实施。2严格限定查封、扣押、冻结的范围:(1)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2)冻结存款、汇款的数额应当与违法行为涉及的金额相当。(3)不得重复查封和冻结。,3首次统一了查封、扣押、冻结的法律文书。4首次明确了查封、扣押和冻结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5首次规定了解除查封、扣押和冻结的情形。,第二节 行政强制执行程序,一、明确了行政强制执行的条件,1、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2、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3、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4、且无正当理由的;5、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法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二、增加了催告程序,催告是行政强制执行的前置环节,目的与行政强制执行相同:即让行政相对人履行法定义务,但还未实施国家的强制力。(1)提醒功能。(2)劝导功能。(3)催促功能。(4)警示功能。,催告程序的目的和功能,三、明确了强制执行决定的书面形式及要求,(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四、明确规定了中止执行与终结执行(一)中止执行的情形(1)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2)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3)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4)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二)终结执行的情形(1)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3)执行标的灭失的;(4)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的;(5)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五、对执行方式的新突破1协商执行:行政机关可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1)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2)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2禁止野蛮执行:(1)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情况紧急的除外。(2)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六、金钱给付义务执行的新规定 对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1加处罚款必须公正、公平。(1)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2)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2不得以加处罚款为目的,应以实现履行义务为目的。实施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超过三十日,经催告仍不履行义务的,具有强制权的行政机关可直接强制执行。,七、代履行的新规定1代履行具有前提条件。(1)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2)经催告仍不履行,且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2代履行应当遵守程序规则。送达代履行决定书;代履行三日前催告当事人;代履行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派员到场监督;代履行完毕各方在执行文书上签章。3代履行的费用按成本计算,不得滥收费用。4代履行不得采用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方式。,世界范围内行政强制执行的两种常见模式一、决定与执行一体二、决定与执行分离中国根据国情采取了混合模式,无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强制的法律责任 一、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的责任二、金融机构实施行政强制的责任三、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在强制执行中的责任四、国家赔偿责任五、刑事责任,谢谢听课敬请指正,第五专题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执行的两种模式:一、决定与执行一体二、决定与执行分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应提供下列材料:(一)强制执行申请书;(二)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三)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四)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人民法院的受理 1.法院接到强制执行申请,应当在五日内受理。2.行政机关对法院不受理的裁定有异议,可以在十五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申请材料合法,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法院裁定前的简易听证调查 法院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作出裁定前可以听取被执行人和行政机关的意见:(一)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二)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的;(三)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裁定不予执行的,应说明理由,并在五日内将不予执行的裁定送达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执行的裁定有异议可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法院应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因情况紧急,为保障公共安全,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立即执行。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应当自作出执行裁定之日起五日内执行。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缴纳申请费。强制执行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第六专题法律责任,一、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的责任二、金融机构实施行政强制的责任三、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在强制执行中的责任四、国家赔偿责任五、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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