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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红寺堡区地震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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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红寺堡区地震应急预案.docx

    红寺堡区地震应急预案1 .总则1.1 编制目的为使红寺堡区地震应急工作能够协调、有序和高效运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减轻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制定本预案。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宁夏回族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吴忠市地震应急预案,结合本区实际,编制本预案。1.3 适用范围红寺堡区处置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活动。1.4 工作原则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红寺堡辖区内各级人民政府立即按照预案实施应急,处置灾害事件。红寺堡区人民政府是处置本辖区地震灾害事件的主体。视地震应急的需求,区直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信息共享、资源互通、协同行动。地震应急依靠人民群众并建立广泛的社会动员机制,依靠和发挥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武警部队和公安消防部队在处置地震灾害事件中的骨干作用和突击队作用,依靠科学决策和先进技术手段,实现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地震现场5级联动应急指挥。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一旦发生重大地震灾害,红寺堡区防震减灾领导小组转为红寺堡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地震应急与救灾工作。指挥部组成:总指挥:红寺堡区人民政府区长副总指挥:红寺堡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红寺堡区人民武装部负责同志红寺堡区地震局局长成员:红寺堡区委宣传部、建设和环境保护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发展和改革局、教育局、文体体育旅游局、公安分局、民政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农牧和科学技术局、安监局、粮食局、广电中心、供电局、邮政局、工会、宁夏长燃天然气有限公司、水暖公司、保险公司、各通信公司等。红寺堡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主要职责是:及时向自治区、吴忠市上报最新震情和灾情;确定应急工作方案;部署和组织有关部门对受灾辖区进行紧急援救;必要时,提出跨区的紧急应急措施以及干线交通管制等紧急应急措施的建议;承担其他有关地震应急和救灾的重要工作。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地震局,办公室主要职责是:汇集、上报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进展情况;提出抗震救灾方案和建议;贯彻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吴忠市人民政府、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应急救援工作,并督促落实;指导抗震救灾宣传,组织新闻发布会;对有关新闻稿件进行审核;起草指挥部文件、简报,负责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承担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日常事务和其他工作。3 .预警和预防机制3.1 信息监测与报告红寺堡区地震局对辖区地震监测信息进行检测、传递、分析、处理、存贮和报送;群测群防、网观测或发现地震宏观异常并及时上报。3.2 预警预防行动地震预警预防行动,是指根据中国地震局年度会商会划定的地震重点危险区的省级地震局做出的短期地震预测或临震预测结果,分别采取的防震工作部署、防震准备和临震应急防御措施的行动。3.2.1年度地震危险区判定及防震工作部署根据中国地震局年度会商会所划定的地震重点危险区和自治区地震局年度会商会所规定的地震重点监视区,区人民政府及时研究部署全区防震减灾有关工作。3.2.2短期地震预报及防震准备在中国地震局地震重点危险区划分和自治区年度地震趋势会商结果的基础上,区地震局组织震情跟踪工作,提出短期地震预测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红寺堡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地震局,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决策发布短期地震预报,并研究安排做好防震准备。3.2.3临震预报及应急防御措施在短期地震预报的基础上,区地震局组织震情短、临跟踪工作,提出临震预测意见,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红寺堡区人民政府和中国地震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决策发布临震预报,宣布预报辖区进入临震应急期。发布临震预报后,预报区所在的区人民政府采取应急防御措施。3.3地震预警级别及发布3.3.1地震预警级别地震预警级别是依据综合地震的紧迫程度和严重程度两个方面做出分级的。依据地震发生的紧迫程度,分为三级作递进式预警:地震重点危险区划分:对未来一年或稍长时间内可能发生5级以上地震的区域做出划分;地震短期预报:对3个月内将发生地震的时间、地点、震级做出预报;临震预报:对10日内将要发生地震的时间、地点、震级做出预报。依据地震的严重程度,分为三级:5级至6级地震;6级至7级地震;7级以上地震。3. 3.2地震预警的发布地震重点危险区划分,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件的方式发布;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地震预报,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并同时向中国地震局报告。在地震重点危险区划分的基础上,自治区地震局组织震情跟踪工作,提出短期地震预测意见,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决策发布短期地震预报,及时做好防震准备。在短期地震预报的基础上,自治区地震局、红寺堡区地震局组织震情跟踪工作,提出临震预测意见,报告红寺堡区人民政府,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决策发布临震预报,宣布预报区进入临震应急期。预报区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采取应急防御措施。4. 3.3预警状态结束区地震局局随时跟踪震情发展,及时对监测到的信息进行分析研究和评估,认为应当结束预警状态的,要及时向红寺堡区人民政府报告,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结束预警状态的建议。5. 应急响应5.1 分级响应5.1.1 地震灾害事件分级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30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占本地区国民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发生7.0级以上地震,可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6.5-7.0级地震或周边发生强烈地震造成IX度烈度影响时,可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2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6.0-6.5级地震或周边地震造成Vlll度烈度影响时,可判为较大地震灾害。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20人以下死亡,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5.0-6.0级地震或周边地震造成Vn度烈度影响时,可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5.1.2 地震应急响应分级和启动条件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启动I级响应。由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震区的地震应急工作;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地震应急工作,必要时报请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组织领导、指挥和协调地震应急工作。应对重大地震灾害,启动II级响应。由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震区的地震应急工作;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地震应急工作。应对较大地震灾害,启动In级响应。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红寺堡区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自治区地震局、市地震局、红寺堡区地震局组织协调全区地震应急工作。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启动IV级响应。在自治区人民政府和红寺堡区人民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由灾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自治区地震局、红寺堡区地震局组织、协调全区地震应急工作。4. 1.3I、11级响应由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地震应急工作。4.1. 3.1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震区的地震应急工作4.1.3.2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自治区地震应急工作。4.1.4III、IV级响应4. 1.4.1红寺堡区人民政府领导震区的地震应急工作红寺堡区人民政府成立抗震救灾指挥部部署地震应急工作。了解震情和灾情,确定应急工作规模,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并抄送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自治区地震局和民政厅;宣布震区进入震后应急期。4.1 .4.2区有关部门指导、协调地震应急工作红寺堡区地震局向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地震局报告震情灾情,提出地震趋势预测意见并抄送区有关部门;配合自治区地震局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工作;应急结束后,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汇报地震应急工作。4.2 信息报送和处理4.2.1红寺堡区地震系统震情和灾情速报红寺堡区地震局迅速与自治区地震局联系,确定地震速报参数,启动地震灾情速报网,收集地震灾情并速报;迅速派人到震中或可能造成较大损失的地区了解震害信息,向红寺堡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收集灾害损失情况,汇总红寺堡区地震局和自治区地震局,特殊情况下可直接上报国家地震4.2.2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灾情报送和处理震区人民政府迅速调查了解灾情,向红寺堡区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自治区地震局和红寺堡区地震局;重大地震灾害和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情况可越级报告。震区政府联络员负责接听电话,及时报告和反馈相关信息。区民政、公安、卫生、交通、水务、建设、教育、文体等有关部门迅速了解震情灾情,及时报区人民政府并抄送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和民政局。区地震局负责汇总灾情、社会影响等情况,报送区人民政府;同时向新闻宣传主管部门通报情况,以便及时组织舆论引导工作。发现因地震伤亡、失踪或被困人员有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邀请单位要迅速核实并上报市外事旅游局,并抄送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民政局和自治区地震局。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地区、机构通报。1.1 2.3震情灾情公告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或地震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依照有关信息公开规定,及时公布震情和灾情信息。在地震灾害发生1小时内,组织关于地震时间、地点和震级的公告;在地震灾害发生24小时内,根据初步掌握的情况,组织灾情和震情趋势判断的公告;适时组织后续公告。1.3 通讯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启动指挥部技术系统,开通地震应急通信线路,利用公共网络、通讯卫星等,实时获得地震灾害现场情况。通信管理部门迅速了解地震震区的通信状况并派出人员进行维护和抢修或架设应急备用通信线路。1.4 地震灾害现场紧急处置地震灾害现场的紧急处置实行灾区政府统一领导,区地震局综合协调,各部门参与的应急救援工作体制。地震灾害现场紧急处置的主要内容:启动灾区人民政府地震应急预案;汇集并及时上报信息,包括地震破坏、人员伤亡和被压埋的情况、灾民自救互救成果、救援行动进展情况;分配救援任务、划分责任区域,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区民政部门在震后及时就近调用储备的救灾物资;组织查明次生灾害危害或威胁;组织采取防御措施,必要时疏散居民;组织力量消除次生灾害结果;组织协调抢修通信、交通、供水、供电等生命线设施;估计救灾需求的构成与数量规模。1.5 人员抢救和工程抢险红寺堡区地震局协调组织红寺堡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开展震区搜救工作;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协调自治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的救援行动。红寺堡区人武部、武警红寺堡支队赶赴震区,抢救被压埋人员,进行工程抢险。区公安分局组织调动公安、消防部队赶赴震区,扑灭火灾和抢救被压埋人员。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组织医疗卫生救护队伍抢救伤员和开展震区疾病预防控制和水源、食品卫生监测工作。根据具体情况,红寺堡区人民政府动员非震区的力量,对震区提供救助。各级各类救援队伍要服从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和现场指挥部的指挥与协调。救援队伍到达灾区后向现场指挥部报到,报告队伍实力,了解灾情和救援行动进展;由现场指挥部划定责任区,部署救援任务;必要时向现场指挥部请求大型机械等条件支援;在救援行动进程中报告救援行动进展、新发现的情况、需要请示的问题;与现场指挥部协调转移撤离的安排。不同救援队伍之间要积极妥善地处理各种救援功能的衔接与相互配合;相邻队伍之间要划分责任区边界,同时关注结合部;区块内各队伍之间要协商解决道路、电力、照明、有线电话、网络、水源等现场资源的共享或分配;各队伍之间保持联系,互相支援,遇有危险时传递警报并共同防护。1.6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区建设和环保局对震损建筑物能否进入、能否破拆进行危险评估;区公安分局负责探测泄漏危险品的种类、数量、泄漏范围、浓度,评估泄漏的危害性,采取处置措施;区地震局、公安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和环境保护局负责监视余震、火灾、爆炸、放射性污染、滑坡崩塌等次生灾害、损毁高大构筑物继续坍塌的威胁和因破拆建筑物而诱发的坍塌危险,及时向救援人员发出警告,采取防范措施。1.7 群众的安全防护当地政府具体制定群众疏散的方式、程序、行动的组织指挥方案,规定疏散的范围、路线、避难场所和紧急情况下保护群众安全的必要防护措施。1.8 次生灾害防御区公安分局协助灾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火灾发生,处置地震次生灾害事故。区水务局、建设和环境保护局、电信公司、供电局对处在灾区的易于发生次生灾害的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防止灾害扩展,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区建设和环境保护局加强环境的监测、控制。区国土资源局会同建设、水务、交通等部门加强对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区发改局督导和协调灾区易于发生次生灾害的地区、行业和设施采取紧急处置。1.9 地震现场监测与分析预报红寺堡区地震局协调自治区地震局向震区派出地震现场工作队伍,布设或恢复地震现场测震和前兆台站,增强震区的监测能力,协调震区与邻区的监测工作,对震区地震类型、地震趋势、短临预报提出初步判定意见。1.10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震区的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受伤及埋压人员,组织社区志愿者队伍、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1.11 地震灾害调查与灾害损失评估区地震局开展地震烈度调查,确定发震构造,调查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等;区地震局负责组织相关单位开展震区灾害损失评估。1.12 新闻报道发生地震灾害事件时,经区委、区人民政府及抗震救灾指挥部同意,区委宣传部、区广电局协助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采用适当方式发布新闻,组织报道,正确引导社会舆论。1.13 应急结束应急结束的条件是:地震灾害事件的紧急处置工作完成;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经过震情趋势判断,近期无发生较大地震的可能;震区基本恢复正常社会秩序。达到上述条件,由宣布震区进入震后应急期的原机关宣布震区震后应急期结束。有关紧急应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宣布。5 .后期处置51善后处置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5.1 社会救助区民政局负责接受并安排社会各界的捐赠。5.2 保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红寺堡分公司依法做好震区有关保险理赔、给付和监管工作。5.3 调查和总结由红寺堡区地震局负责对地震灾害事件进行调查,总结地震应急响应工作并提出改进建议,上报区人民政府、市地震局和自治区地震局。6 .保障措施6.1 通信与信息保障各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建设并完善通信网络,管理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应急救灾相关单位的通讯录并及时更新。各级通信管理部门做好灾时启用应急机动通信系统的准备。62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6.2.1地震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储备必要的地震救援装备,建立救援资源数据库,储存重点监视防御区所拥有各种救援设备的性能、数量、存放位置等数据。6.2.2应急队伍保障应急队伍资源及其组织方案如下表:先期处置队伍第一支援梯队第二支援梯队人员抢救队伍社区志愿者队伍宁夏地震救援队当地驻军和武警部队国家地震救援队和邻省地震救援队工程抢险队伍当地抢险队伍行业专业抢险队伍邻省抢险队伍次生灾害特种救援队伍当地消防部队行业特种救援队伍邻省特种救援队伍医疗救护队伍当地急救医疗队伍自治区急救医疗队伍附近军队医疗队地震现场应急队伍当地地震局(台)、地震台现场应急队伍自治区地震现场应急队伍中国地震局现场应急队伍建筑物安全鉴定队伍当地建设部门建筑物安全鉴定队伍建设厅建筑物安全鉴定队伍国家或邻省建设部门建筑物安全鉴定队伍6.2.3交通运输保障区交通局组织对被毁坏的公路、铁道和有关设施的抢险抢修;协调运力,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物资的优先运输和灾民的疏散。6.2.4电力保障红寺堡供电局协助震区供电所恢复震区被破坏的电力设施和电力调度系统功能等,保障震区电力供应。6.2.5城市基础设施抢险与应急恢复区建设和环境保护局、供暖公司、水投公司等组织力量对城市中被破坏的给排水、燃气、热力、公共客货交通、市政设施进行抢排险,尽快恢复上述基础设施功能。6.2.6医疗卫生保障区卫生局组织医疗卫生救护队伍抢救伤员,对震区可能发生的传染病进行预警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暴发流行;检查、监测震区的饮用水源、食品安全等。区发改局协调震区所需药品、医疗器械的紧急调用。区卫生局、粮食局、等相关部门对震区食品、药品、医药器械的生产、流通、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其他部门应当配合卫生、医药部门,做好卫生防疫以及伤亡人员的抢救、处理工作,并向受灾人员提供精神、心理卫生方面的帮助。6.2.7治安保障武警红寺堡支队加强对首脑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救济物品集散点、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目标的警戒。区公安分局、武警红寺堡支队协助震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6.2.8物资供应保障区民政局、粮食局和调配粮食等生活必需品,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6.2.9经费保障区财政局负责应急资金以及应急拨款的准备,区民政局负责应急救济款的发放。6.2.10社会动员保障各乡镇人民政府建立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社会动员机制。6.2.11紧急避难场所保障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城市应结合旧城改造和新区建设,利用城市公园、绿地、广场、体育场、停车场、学校操场和其他空地设立紧急避难场所,并设立醒目标志和路线引导,并在公共场所和家庭配置避险救生设施和应急物品。6.2.12呼吁与接受外援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呼吁国际社会提供援助,并提出需求。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举行新闻发布会,分别介绍震情、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负责接受和安排国际社会提供的紧急救援队伍。区民政局负责接受紧急救助款物。区工会向国际对口组织发出提供救灾援助的呼吁,接受境外红十字总会和国际社会通过中国红十字总会提供的紧急救助。6.2.13涉外事务除军事禁区、重要涉密和由国务院确定的特殊区域外,一般地区可以允许外国专家和外国救灾人员到现场进行考察和救灾;区人民政府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允许外国新闻记者到现场采访。上述人员在红寺堡区期间,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接待,并依法进行管理。区人民政府对国外申请来同救灾人员、新闻记者、科学考察专家以及救灾物资的入境手续可作特殊处理;应有关部门邀请临时来同的外宾、外商及海外人士,由邀请单位负责协调安置;外国来同旅游者和港澳台旅游者由旅游接待部门负责协调安置。6.3 技术储备与保障区建设和环境保护局储备地震应急队伍作为地震应急的骨干技术力量,包括各级抗震救灾指挥部技术系统和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以及后备队伍的技术群体,服务于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地震监测和趋势判断、地震灾害紧急救援、灾害损失评估和地震烈度考察。各级抗震救灾指挥部技术系统是地震应急指挥的技术平台,综合利用自动监测、通信、计算机等高新技术,实现震情灾情快速响应、应急指挥决策、灾害损失快速评估与动态跟踪、地震趋势判断的快速反馈,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在抗震救灾中进行合理调度、科学决策和准确指挥。6.4 宣传、培训和演习公众信息交流:地震、教育、广播电视、新闻等相关部门通力协作,开展防震减灾科学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使公众树立科学的灾害观。在提高公众减灾意识和心理承受能力的基础上,逐步实行把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地震重点危险区的判定信息向社会发布,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最大限度公布地震应急预案信息,宣传和解释地震应急预案以及相关的地震应急法律法规,增强公众的地震应急意识,提高防卫、自救、互救能力。培训: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直有关部门,定期组织应急管理、救援人员和志愿者进行业务知识及技能的培训。演习: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预案要求,协调整合各种应急救援力量,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不同形式和规模的地震应急演习。6.5 监督检查红寺堡区人民政府对红寺堡区地震应急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保证应急措施到位。7.其他地震事件处置7.1 有感地震应急有感地震是指人们感觉到的、但未直接造成人员伤亡以及显著财产损失的地震。当本辖区和大型水库等重要设施场地及其附近地区发生有感地震并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时,区建设和环境保护局收集震情与灾情,提出震情趋势判断意见,及时报告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督导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保持社会稳定工作。当本辖区发生有感地震并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所在地人民政府加强宣传和正确的舆论引导,做好保持社会稳定工作,并将应急情况及时上报区人民政府。7.2 平息地震谣言当城区或人口稠密乡镇出现地震谣言并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时,当地政府应及时上报区人民政府,红寺堡区地震局派出技术人员调查谣言起因,协助当地人民政府作好宣传工作;红寺堡区人民政府要督导谣言发生地区人民政府采取措施平息地震谣言,并将应急情况及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并抄送自治区地震局。7.3 特殊时期戒备节假日和重大政治社会活动期间,区建设和环境保护局应按照中国地震局、自治区地震局的要求统一部署工作,加强震情监视,做好应急准备和检查工作,并报告区人民政府。8.1 预案管理与更新本预案由区人民政府审定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各乡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大中型企业和各学校应根据本预案制定本部门、本单位地震应急预案,报区地震局备案。对预案需及时进行修订。地震应急预案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区地震局承担。8.2 奖励与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预案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的有关规定,对本预案实施中的行为进行奖惩。8.3 制定与解释部门本预案由区地震局会同有关部门修订并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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