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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评相关法律法规.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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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评相关法律法规.ppt

    1,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2009,2,几点说明与建议,以考试大纲为主线,目的是为了通过考试;注意屏幕上的不同颜色变化及提示:掌握的内容,屏幕左上下角出现 熟悉的内容,使用不加下划线的黄字体 了解的内容,使用白色字体,3,一、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1、熟悉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的构成;2、了解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中各层次之间 的相互关系。,4,1、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的构成,中国目前已经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基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为主体的环境法律体系。(1)宪法(2)综合法(3)环境保护单行法(4)环境保护行政法规(5)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和规章(6)环境标准(7)其他部门法中关于环境保护的法律规范(8)国际环境保护公约,5,我国国家法规的效力关系,6,我国法规的适用范围层次,7,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掌握环境的含义;2、了解本法的适用范围;3、掌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有关规定;4、熟悉保护自然生态系统区域、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水 源涵养区域、自然遗迹、人文遗迹、古树名木的有关规定;5、掌握加强对农业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6、掌握产生环境污染和公害的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污染 和公害的有关规定;7、掌握新建和技术改造的企业防治污染和公害的有关规定;8、掌握建设项目防治污染设施的“三同时”规定。9、熟悉因发生事故或其他突发性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 事故的单位应当加强防范的有关规定。10、熟悉违反建设和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有关规定应承担的法律 责任,8,1、环境的含义(p1、p70),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条规定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动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9,环境质量:环境优劣的程度,指一个具体的环境中,环境总体或某些要素对人群健康、生存以及社会经济发展适宜程度的量化表达。环境容量:对一定地区,根据其自然净化能力,在特定污染源布局和结构的条件下,为达到环境目标值,所允许的污染物最大排放量环境影响人类活动导致的环境变化以及由此引起的对人类社会的效应。(两个层面),10,2、环境保护法的适用范围,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凡在此区域内所涉及对所称环境产生影响的一切活动,均适用本法。领域,是指我国主权所及的所有领域,包括领陆(领土)、领水和领空;其他海域,是指除领海之外,按照法律规定或国际惯例,我国仍然享有管辖权的其他海域,包括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11,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有关规定(p69),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三条的原则要求建设项目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的污染和影响作出评价,并规定污染防治措施;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经过审批,需要通过建设项目行政主管部门预审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两个环节;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是计划部门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的必要条件之一。,建设项目管理程序,1,2,3,4,5,6,7,8,9,10,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设计任务书,选择厂址,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准备,施工安装,生产准备,竣工验收,项目建议书阶段,环境影响评价阶段,“三同时”管理阶段,交付生产,设计阶段,立项阶段,施工阶段,竣工验收阶段,基本建设程序,环境管理程序,13,4、保护自然生态系统区域、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水源涵养区域、自然遗迹、人文遗迹、古树名木的有关规定(P73),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以及人文遗迹、古树名木,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严禁破坏。,14,第十八条区域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的工业生产设施及其他设施,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限期治理;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15,5、加强对农业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p74,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防治土壤污染、土地沙化、盐渍化、贫瘠化、沼泽化、地面沉降和防治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水源枯竭、种源灭绝以及其他生态失调现象的发生和发展,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合理利用化肥、农药及植物生长激素。,16,6、产生环境污染和公害的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污染和公害的有关规定(p74),第二十四条 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17,二十五条 新建工业企业和现有工业企业的技术改造,应当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设备和工艺,采用经济合理的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处理技术。(p74),7、新建和技术改造的企业防治污染和公害的有关规定,18,8、建设项目防治污染设施的“三同时”规定,对环境有影响的一切建设项目,必须依法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和同时投产使用的制度。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作用于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三同时”作用于建设项目立项后进入实质性建设阶段。,9、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应当加强防范的有关规定,第三十一条 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可能发生重大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加强防范。,20,10、违反建设和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有关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处以罚款。(一)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二)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三)不按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的。(四)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的。(五)将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使用的。,第三十六条 建设项目的防止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第三十七条 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的设施,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重新安装使用,并处罚款。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本法规定,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政府主观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九条 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关闭。前款规定的罚款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责令停业、关闭,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决定;责令中央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停业、关闭,须报国务院批准。第四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四十一条 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于承担责任。第四十二条 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起时计算。,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土地、森林、草原、水、矿产、渔业、野生动物、等资源的破坏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5,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理 及配套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26,(一)环境影响评价的定义及原则,1、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立法目的;2、掌握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定义;3、掌握环境影响评价的原则;,27,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立法目的,第一条 为了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预防因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制定本法。,28,2、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定义,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和制度。(p2),29,3、环境影响评价的原则,第四条 环境影响评价必须客观、公开、公正,综合考虑规划或者建设项目实施后对各种环境因素及其所构成的生态系统可能造成的影响,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p3),(二)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1、掌握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的类别、范围及评价要求;2、掌握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及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的主要内容;3、掌握专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的有关规定;4、熟悉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的报送要求;5、熟悉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报审时限;6、熟悉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程序和审查时限;7、熟悉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及审查意见采纳的有关规定;8、熟悉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规划实施后组织环境影响跟踪评价的有关规定;9、了解规划编制机关和审查机关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中违反有关规定应承当的法律责任。,31,1、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的类别(1/3),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分三种类型 综合性规划、专项规划和指导性规划综合性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具有综合性、长期性、战略性和强制性特点。评价要求: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说明。专项规划规划的范围或者领域相对较窄,专业性较强、内容比较单一的规划。评价要求:应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后,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指导性规划专项规划中一些属于宏观的、长远的、综合指导性的规划。评价要求: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说明。,32,1、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的范围(2/3),第七条第一款 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一地、三域,“去刘海”)第八条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应当在该专项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十个专项,“农林没旅资,谁能交工程?”)第九条依照本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报国务院批准。,33,1、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的评价要求(3/3),第七条第二款 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应当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作出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第十条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实施该规划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二)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三)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34,2、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主要内容(1/2),实施该规划对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35,2、专项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说明的主要内容(2/2),应当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作出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一并报送审批机关。,36,3、专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的有关规定,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规划,应当在该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媒体发表消息,召开座谈会、个别了解情况、书面征求意见等),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但是,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况除外。编制机关应当认真考虑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并应当在报送审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附具对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37,4、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的报送要求,“一地”、“三域”有关规划及“十个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并将其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38,5、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报审时限,“十个专项”规划中的非指导性规划,应当在该专项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39,6、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程序和审查时限,编制机关在报批专项规划草案时,应依法将环境影响报告书一并附送审批机关;专项规划的审批机关在作出审批专项规划草案的决定前,应当将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送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由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专项规划的审批机关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30日内,会同专项规划审批机关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并在审查小组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之日起10日内将审查意见提交专项规划审批机关。,40,7、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及审查意见采纳的有关规定,批准、不予批准、进一步修改、不采纳;审批机关不采纳不可行的结论时需作出说明并按照程序存档备查。,41,8、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规划实施后组织环境影响跟踪评价的有关规定,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规划实施后,编制机关应当及时组织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告审批机关;发现有明显不良环境影响的,应当及时提出改进措施。,42,9、规划编制机关和审查机关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中违反有关规定的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规划编制机关违反本法规定,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时弄虚作假或者有失职行为,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条:规划审批机关对依法应当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而未编写的规划草案,依法应当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而未附送的专项规划草案,违法予以批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规划环评的编制单位未做具体规定,也没有具体规定规划环评编制单位的法律责任。,43,(三)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44,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1)掌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的有关法律规定;(2)掌握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中类别确定的原则规定(新增)(3)掌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中环境敏感区的含义。,45,(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的有关法律规定,环境影响报告书(重大环境影响)原料、产品或生产过程中涉及的污染物种类多、数量大或毒性大、难以在环境中降解的建设项目;可能造成生态系统结构重大变化、重要生态功能改变,或生物多样性明显减少的建设项目;可能对脆弱生态系统产生较大影响或可能引发和加剧自然灾害的建设项目;容易引起跨行政区环境影响纠纷的建设项目;所有流域开发、开发区建设、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区改建等区域性开发活动或建设项目;,46,环境影响报告表(轻度影响),污染因素单一,而且污染物种类少、产生量小或毒性较低的建设项目;对地形、地貌、水文、土壤、生物多样性等有一定影响,但不改变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的建设项目;基本不对环境敏感区造成影响的小型建设项目;,47,环境影响登记表(影响很小),基本不产生废水、废气、废渣、粉尘、恶臭、噪声、振动、热污染、放射性、电磁波等不利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基本不改变地形、地貌、水文、土壤、生物多样性等,不改变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的建设项目;不对环境敏感区造成影响的小型建设项目;,48,2.环评分类管理中类别确定的原则规定,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评实行分类管理。建设项目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是确定其类别的重要依据。,3.环境敏感区的含义,需特殊保护地区: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规划确定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态功能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世界遗产地、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保护地等。生态敏感与脆弱区:沙尘暴源区、荒漠中的绿洲、严重缺水地区、珍稀动植物栖息地或特殊生态系统、天然林、热带雨林、红树林、珊瑚礁、鱼虾产卵场、重要湿地和天然渔场等。社会关注区:人口密集区、文教区、党政机关集中的办公地点、疗养地、医院等,以及具有历史、文化、科学、民族意义的保护地等。,50,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编制与报批,(1)掌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内容的有关法律规定;(2)掌握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内容和填报要求;(3)掌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的有关规定;(4)了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当避免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相重复的有关规定;(5)熟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报批的有关规定及审批时限;(6)掌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重新报批和重新审核的有关规定。,51,(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内容的有关法律规定,建设项目概况;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另外:涉及水土保持的要有水土保持方案的专章。,52,(2)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内容和填报要求,53,(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的有关规定,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54,(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不相重复的有关规定,第十八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当避免与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相重复。作为一项整体建设项目的规划,按照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不进行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已经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所包含的具体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内容建设单位可以简化。,55,(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有关规定及审批时限,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但是,铁路、交通等建设项目,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在初步设计完成前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其中,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56,(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有关规定及审批时限,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办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57,(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重新报批和重新审核的有关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58,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1)了解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范围;(2)了解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建议的原则。,59,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实施,(1)掌握建设项目实施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有关规定;(2)熟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的有关规定。(3)掌握建设单位未依法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擅自开工建设应承担的法律责任。,60,(1)建设项目实施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有关规定,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同时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审批意见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61,(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的规定,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也可以责成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62,(3)建设单位未依法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擅自开工建设应承担的法律责任(p34),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有前两款所列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处罚。,63,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管理,(1)掌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管理的有关法律规定;(2)掌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等级和评价范围划分的有关规定;(3)了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条件的有关规定;(4)熟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管理、考核与监督的有关规定;(5)熟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违反有关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6)熟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违反资质管理有关规定应受的处罚。,64,(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管理的法律规定(1/3),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审查合格后,颁发资质证书,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等级和评价范围,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服务,并对评价结论负责。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的资质条件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已取得资质证书的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的名单,应当予以公布。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不得与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审批部门存在任何利益关系。,65,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由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编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对其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机构。国家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由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管理的法律规定(2/3),66,(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管理的法律规定(3/3),国家对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实行资格审查制度。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取得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按照资格证书规定的等级和范围,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并对评价结论负责。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已经颁发资格证书的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名单,应当定期予以公布。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67,(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等级和评价范围划分的有关规定,评价证书分甲级、乙级两个等级,并根据持证单位的专业特长和工作能力,按行业和环境要素划定业务范围。评价证书有效期为五年。持有甲级评价证书的单位,可以按照评价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承担一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持有乙级评价证书的单位,可以按照评价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承担地方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68,(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条件的有关规定,略,69,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管理与考核的有关规定,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违反资质管理有关规定应受的处罚,70,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法律责任,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致使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失实的,由授予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并处所收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71,(四)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1)掌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范围;(2)熟悉建设单位申请竣工验收的时限及延期验收的有关规定;(3)掌握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实施分类管理的有关规定;(4)了解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应提交的材料;(5)掌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条件;(6)熟悉建设项目试生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7)熟悉建设单位未按有关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受的处罚;()熟悉建设项目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单位应受的处罚;()熟悉承担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工作的单位及其人员的行为准则。,72,(1)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范围,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各项环境保护设施,包括为防治污染和保护环境所建成或配备的工程、设备、装置和监测手段,各项生态保护设施;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有关项目设计文件规定应采取的其他各项环境保护措施。,73,(2)建设单位申请竣工验收的时限及延期验收的有关规定,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对试生产3个月确不具备环境保护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试生产的3个月内,向有审批权的环境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延期验收申请,说明延期验收的理由及拟进行验收的时间。经批准后建设单位方可继续进行试生产。试生产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核设施建设项目试生产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年。,74,(3)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分类管理的有关规定,建设单位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应当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验收材料:(一)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并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或调查报告;(二)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并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表或调查表;(三)对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75,(4)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应提交的材料,对主要因排放污染物对环境产生污染和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交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对主要对生态环境产生影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交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76,(5)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条件(1/2),(一)建设前期环境保护审查、审批手续完备,技术资料与环境保护档案资料齐全;(二)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措施等已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建成或者落实,环境保护设施经负荷试车检测合格,其防治污染能力适应主体工程的需要;(三)环境保护设施安装质量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颁发的专业工程验收规范、规程和检验评定标准;(四)具备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转的条件,包括:经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健全的岗位操作规程及相应的规章制度,原料、动力供应落实,符合交付使用的其他要求;(五)污染物排放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设计文件中提出的标准及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77,(5)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条件(2/2),(六)各项生态保护措施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规定的要求落实,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并可恢复的环境已按规定采取了恢复措施;(七)环境监测项目、点位、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有关规定的要求;(八)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提出需对环境保护敏感点进行环境影响验证,对清洁生产进行指标考核,对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工程环境监理的,已按规定要求完成;(九)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要求建设单位采取措施削减其他设施污染物排放,或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地方政府或者有关部门采取“区域削减”措施满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其相应措施得到落实。,78,黑龙江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http:,79,(6)建设项目试生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建设项目试生产期 间,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80,()熟悉建设单位未按有关规定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受的处罚,第26条 68,()熟悉建设项目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单位应受的处罚,第28条 68,82,()熟悉承担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工作的单位及其人员的行为准则,8条 69,83,(五)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略,p50),(1)熟悉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登记的有关规定;(2)掌握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的职责;(3)掌握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违反有关规定应受的处罚;(4)了解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84,四、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85,(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熟悉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区的有关规定;(2)熟悉企业应当优先采用清洁生产工艺,减少大气污染物产生的有关规定;(3)掌握防治燃煤产生大气污染的有关规定;(4)了解不得制造、销售或者进口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船的规定;(5)掌握防治废气、粉尘和恶臭污染的有关规定。,86,(1)熟悉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区的有关规定,第十五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尚未达到规定的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区域和国务院批准划定的酸雨控制区、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可以划定为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区。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区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核定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发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有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按照核定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和许可证规定的排放条件排放污染物。,87,(2)企业应当优先采用清洁生产工艺,减少大气污染物产生的有关规定,第十九条企业应当优先采用能源利用效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减少大气污染物的产生。国家对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落后生产工艺和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落后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限期禁止采用的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工艺名录和限期禁止生产、禁止销售、禁止进口、禁止使用的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设备名录。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或者使用者必须在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停止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列入前款规定的名录中的设备。生产工艺的采用者必须在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采用列入前款规定的名录中的工艺。依照前两款规定被淘汰的设备,不得转让给他人使用。,88,(3)防治燃煤产生大气污染的有关规定(1/3),第二十四条国家推行煤炭洗选加工,降低煤的硫份和灰份,限制高硫份、高灰份煤炭的开采。新建的所采煤炭属于高硫份、高灰份的煤矿,必须建设配套的煤炭洗选设施,使煤炭中的含硫份、含灰份达到规定的标准。对已建成的所采煤炭属于高硫份、高灰份的煤矿,应当按照国务院批准的规划,限期建成配套的煤炭洗选设施。禁止开采含放射性和砷等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煤炭。第二十五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进城市能源结构,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辖区内划定禁止销售、使用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高污染燃料的区域。该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89,第二十六条国家采取有利于煤炭清洁利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鼓励和支持使用低硫份、低灰份的优质煤炭,鼓励和支持洁净煤技术的开发和推广。第二十七条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的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在锅炉产品质量标准中规定相应的要求;达不到规定要求的锅炉,不得制造、销售或者进口。第二十八条城市建设应当统筹规划,在燃煤供热地区,统一解决热源,发展集中供热。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的地区,不得新建燃煤供热锅炉。第二十九条大、中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规划,对饮食服务企业限期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对未划定为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的大、中城市市区内的其他民用炉灶,限期改用固硫型煤或者使用其他清洁能源。,(3)防治燃煤产生大气污染的有关规定(2/3),90,(3)防治燃煤产生大气污染的有关规定(3/3),第三十条新建、扩建排放二氧化硫的火电厂和其他大中型企业,超过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的,必须建设配套脱硫、除尘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控制二氧化硫排放、除尘的措施。在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内,属于已建企业超过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限期治理。国家鼓励企业采用先进的脱硫、除尘技术。企业应当对燃料燃烧过程中产生的氮氧化物采取控制措施。,91,(4)不得制造、销售或者进口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船的规定,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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