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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汇编交底培训计价政策.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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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汇编交底培训计价政策.ppt

    ,建设工程计价 政策解读青岛市工程建设标准造价管理站,2,政府宏观调控企业自主报价市场形成价格加强市场监管,建设工程计价改革思路,3,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办法,第一部分 汇编P333,4,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09号 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11月23日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二O一O年十二月三日,5,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保障建筑经营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的发包与承包、合同与造价、质量与安全等管理及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工程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工程。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工程的统一管理。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工程的监督管理。工商、安全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质监、价格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建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建筑经营活动应当依法进行,遵循诚实信用和平等竞争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第一章 总则,6,第五条 从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检测等建筑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第六条 从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检测等建筑经营活动的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或者岗位证书。第七条 外地从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检测等建筑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外地企业)进入本市从事建筑经营活动前,应当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信用登记手续。登记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登记企业的信用情况进行检查,实行动态管理。发包单位使用外地企业从事建筑经营活动时,应当使用办理信用登记手续的企业。第八条 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证书规定的范围从事经营活动,不得伪造、涂改、出借、转让资质证书、资格证书或者岗位证书。,第二章 资质与资格,7,第四十七条 建筑经营活动各方主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无相应执业或者从业资格人员从事建筑活动的;(二)外地企业从事建筑经营活动前未按照规定办理信用登记手续、采用欺骗手段办理信用登记手续或者信用登记信息变更未及时办理手续的;(三)使用未办理信用登记手续的外地企业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四)劳务分包企业超越资质许可的范围承接工程,或者将承接的劳务分包工程再行分包的;(五)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劳动用工制度的;(六)未按照规定对务工人员实行实名制管理的;(七)发包单位拖欠工程款造成承包单位拖欠务工人员工资的。,第七章 法律责任,8,第九条 建筑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制度。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发包,禁止肢解发包或者将工程直接发包给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实行代建的工程项目,代建单位在工程建设活动中依据代建协议履行职责。第十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国有资金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的建设项目,以及经济适用房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公开招标。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一条 实行公开招标的项目,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按照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二缴纳投标保证金,但最高不超过八十万元。实行公开招标的项目,评标委员会的成员应当全部从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第十二条 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禁止虚假招投标、串通投标等行为。第十三条 在招投标过程中,投标人和利害关系人对招投标活动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满前向招标人书面提出,招标人应当及时处理。第十四条 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实施劳务分包的,应当发包给具有相应建筑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应当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独立完成承接的劳务作业,不得再行分包。第十五条 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用工制度,实行全员劳动合同管理和实名制管理,按照规定进行劳动用工网上登记,依法发放务工人员工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约定施工企业及时发放务工人员工资,并监督其实施。第十六条 实行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受重点监控的施工企业应当设立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证金专户,存入专项资金,用于支付务工人员工资。工资支付保证金的具体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十七条 工程承包单位追回的拖欠工程款应当优先用于支付被拖欠的务工人员工资。因发包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与承包单位结清工程款,致使承包单位拖欠务工人员工资的,由发包单位先行垫付,垫付的工资额以拖欠的工程款总额为限。因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致使拖欠务工人员工资的,由发包单位督促清偿;无力清偿的,由发包单位负责清偿。第十八条 发生劳资纠纷时,施工企业应当主动与务工人员协商解决,建设、监理单位应当参与调解;调解无效的,纠纷双方可以依法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第三章 发包与承包,9,第十九条 在建筑经营活动中,发包、承包、中介方之间应当依法签订合同,并使用统一的合同示范文本。第四十八条 建设、施工、监理、造价等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一万元罚款。,第四章 合同与造价,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备案合同的地位,11,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不得违背总承包合同约定,强行指定分包单位、分包内容。专业分包的内容应当在总承包合同中载明。第四十九条 建设、施工、监理、造价等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三万元罚款。,第四章 合同与造价,12,工程的发包采用施工总承包招标制度,即除500万元及以上的幕墙、200万元及以上的智能化系统、200万元及以上的消防系统、100万元及以上通风空调、电梯和单独出图的分部分项可由建设单位单独招标发包外,其它部分均应整体招标发包。,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办法(试行)青建管字200815号,13,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的一个单体工程的造价咨询业务,一次性委托给一家造价咨询企业承担,不得肢解签订合同。,第四章 合同与造价,14,第四十九条 建设、施工、监理、造价等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三万元罚款。,第四章 合同与造价,15,将建筑工程的一个单体工程的造价咨询业务肢解签订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不予备案,每发生一次扣20分;,一、造价咨询企业及工程造价专业人员,16,2、建设单位将建筑工程的一个单体工程的造价咨询业务肢解委托造价咨询企业的,每发生一次扣20分。,二、建设单位及工程造价专业人员,17,第二十二条 建筑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执行国家、省、市发布的计价规则和计价办法,按照规定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本办法规定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编制招标控制价、编制竣工结算、审核竣工结算的误差均不得超过百分之三。,第四章 合同与造价,18,第四十九条 建设、施工、监理、造价等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三万元罚款。,第四章 合同与造价,19,5、编制的招标控制价,经核实误差率超过3%的,每发生一次,造价咨询企业扣10分,每增加1%增扣1分(不足1%的不扣分);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扣10分,每增加1%增扣1分(不足1%的不扣分);投标企业对招标控制价提出书面质疑,经核实确属存在质量问题,需重新编制招标控制价的,每发生一次,造价咨询企业扣20分,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扣10分。,一、造价咨询企业及工程造价专业人员,20,6、出具的竣工结算成果文件,经核实误差率超过3%的,每发生一次,造价咨询企业扣10分,每增加1%增扣1分(不足1%的不扣分);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扣10分,每增加1%增扣1分(不足1%的不扣分)。,一、造价咨询企业及工程造价专业人员,21,4、出具的竣工结算成果文件,审减率超过3%的,每发生一次,造价咨询企业加1分,每增加1%增加0.2分(不足1%的不加分);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加5分,每增加1%增加1分(不足1%的不加分)。案例:某工程进行竣工结算,承包单位提供的竣工结算书的金额为2000万元,造价咨询单位的审减值为80万元,工程竣工结算价为1920万元。,一、造价咨询企业及工程造价专业人员,22,10、编制的竣工结算书,经核实误差率超过3%的,每发生一次,施工企业扣3分,每增加1%增扣1分(不足1%的不扣分);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扣5分,每增加1%增扣1分(不足1%的不扣分)。案例:某工程进行竣工结算,承包单位提供的竣工结算书的金额为2000万元,造价咨询单位的审减值为80万元,工程竣工结算价为1920万元。11、施工企业专职专业人员在考核年度内考核等级为不合格的,每人次扣3分。,三、施工企业及工程造价专业人员,23,第二十三条 招标控制价应当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者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招标人应当将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第四章 合同与造价,24,第二十四条 工程竣工结算书应当由具有编制能力的发、承包单位或者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审核。发包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十五日内将竣工结算书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竣工结算书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交付使用的必备文件。同一工程竣工结算核对完成,发、承包单位确认后,禁止发包单位又要求承包单位与另一个或者多个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重复核对竣工结算。,第四章 合同与造价,25,第四十九条 建设、施工、监理、造价等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三万元罚款。,26,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考核管理办法(青建管字200649号)第十条:下列行为每发生一次扣20分。4.接受委托对同一工程项目进行二次、重复结算审核业务。,27,3、同一工程竣工结算核对完成,经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确认后,建设单位又要求施工企业与另一个或多个造价咨询企业重复核对竣工结算的,每发生一次扣20分。,二、建设单位及工程造价专业人员,28,第二十五条 建筑经营活动各方主体应当执行现行的国家、行业、地方工程建设标准,实行建筑施工标准化管理。第二十六条 施工过程中,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项目管理机构的组成人员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中标承诺到岗到位,不得随意变更、缺位。第二十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建筑材料、半成品、构配件、设备、工程实体等存在质量隐患的,应当责令责任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资格的机构进行检测鉴定。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全面负责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一)负责将涉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安全性变更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二)负责委托具有相应资质资格的检测机构对深基坑、复合地基、桩基础、钢结构、结构工程、设备安装、建筑节能、室内环境、建筑智能化等施工质量进行抽样检测;(三)负责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工程施工过程中的阶段性验收;(四)负责组织对存在结构安全或者重要使用功能缺陷的工程进行抢修;(五)负责处理建筑工程质量投诉,按照规定履行保修责任。第二十九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参加工程质量验收,参与工程质量事故和质量投诉的处理。第三十条 建设、施工单位应当采购、使用具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国家规定的相应行政许可和认证证书及相关检验报告的建筑材料、半成品、构配件和设备,按规定进行检验。第三十一条 开发对外出售的商品房屋,房地产开发单位应当在办理质量监督登记前,按照规定办理有关质量保证手续。第三十二条 发生涉及地基基础或者主体结构的工程质量缺陷争议的,争议双方应当共同委托有资质资格的工程质量检测鉴定机构进行检测鉴定,费用由责任方承担。第三十三条 发包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有效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安全生产许可证超出有效期限的施工企业,不得从事施工活动。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办理安全报监手续,定期组织监理、施工等相关单位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对存在的安全隐患组织整改。第三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定期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自查,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第三十六条 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及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施工安全措施等情况进行监理。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安全生产许可证超出有效期限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立即停工整改,并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第三十七条 施工单位租赁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应当与经行业组织确认的出租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并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第五章 质量与安全,29,第三十八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管理体系,对建筑经营活动各方主体实施信用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市场准入、招标投标、资质资格管理的参考依据。第三十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建筑工程招投标管理体系,对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第四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筑工程从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和管理制度,对从业人员的资格证书、岗位证书进行定期检查,规范从业人员持证上岗行为。第四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施工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实施安全生产条件动态监管。第四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及时处理违反建筑工程管理行为的举报和投诉。第四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执法检查制度,依法查处建筑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第四十四条 工商、安全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质监、人防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建筑经营活动各方主体的监督管理。,第六章 监督检查,30,第四十五条 招标人、投标人、利害关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未严格执行工程总承包招标制度的;(二)未按照规定收取投标保证金或者组建评标委员会的;(三)招标人未及时、妥善回复和处理投标质疑或者投诉,造成恶劣影响的。第四十六条 投标人在招投标过程中提交虚假材料的,取消其投标资格,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投标人在招投标过程中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相关责任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投标人骗取中标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七章 法律责任,31,第四十七条 建筑经营活动各方主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无相应执业或者从业资格人员从事建筑活动的;(二)外地企业从事建筑经营活动前未按照规定办理信用登记手续、采用欺骗手段办理信用登记手续或者信用登记信息变更未及时办理手续的;(三)使用未办理信用登记手续的外地企业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四)劳务分包企业超越资质许可的范围承接工程,或者将承接的劳务分包工程再行分包的;(五)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劳动用工制度的;(六)未按照规定对务工人员实行实名制管理的;(七)发包单位拖欠工程款造成承包单位拖欠务工人员工资的。,第七章 法律责任,32,第四十八条 建设、施工、监理、造价等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一万元罚款。第四十九条 建设、施工、监理、造价等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三万元罚款。第五十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 法律责任,33,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第八章 附则,34,建设工程计价管理考核,第二部分 汇编P355,35,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青建管字2011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计价管理考核的通知,36,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造价咨询、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计价行为,维护发包与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规范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计价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经济秩序,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山东省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鲁建发200241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8)、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0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建筑市场主体管理考核的相关内容,决定进一步加强对工程计价行为的管理。,通知文件 汇编P355,37,将结合青岛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考核管理办法(青建管字200649号)、青岛市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执业考核管理暂行办法(青建管标定字200312号)进行考核,并定期在青岛工程建设管理信息网上予以公示。,一、造价咨询企业及工程造价专业人员,38,1、造价咨询企业签订造价咨询合同时:造价咨询服务收费不符合物价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浮动幅度超过上下20%的,每发生一次扣5分,每增加10%增扣3分(不足10%的不扣分);将建筑工程的一个单体工程的造价咨询业务肢解签订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不予备案,每发生一次扣20分;对咨询项目、咨询期限、成果质量、收费标准、违约责任无明确约定的,每发生一次扣2分;咨询合同未网上备案的,每发生一次扣2分。,一、造价咨询企业及工程造价专业人员,39,2、造价咨询企业承接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无不良行为的,甲级造价咨询企业造价咨询年营业收入达到600万元,每增50万元加1分(不足50万元的不加分)。乙级造价咨询企业造价咨询年营业收入达到150万元,每增25万元加1分(不足25万元的不加分)。本项累计加分最高20分。3、造价咨询企业开拓外埠市场业绩良好,在当地无不良行为的,外埠造价咨询年营业收入每25万元加1分(不足25万元的不加分)。本项累计加分最高10分。,一、造价咨询企业及工程造价专业人员,40,4、出具的竣工结算成果文件,审减率超过3%的,每发生一次,造价咨询企业加1分,每增加1%增加0.2分(不足1%的不加分);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加5分,每增加1%增加1分(不足1%的不加分)。案例:某工程进行竣工结算,承包单位提供的竣工结算书的金额为2000万元,造价咨询单位的审减值为80万元,工程竣工结算价为1920万元。,一、造价咨询企业及工程造价专业人员,41,5、编制的招标控制价,经核实误差率超过3%的,每发生一次,造价咨询企业扣10分,每增加1%增扣1分(不足1%的不扣分);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扣10分,每增加1%增扣1分(不足1%的不扣分);投标企业对招标控制价提出书面质疑,经核实确属存在质量问题,需重新编制招标控制价的,每发生一次,造价咨询企业扣20分,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扣10分。,一、造价咨询企业及工程造价专业人员,42,下列行为每发生一次造价咨询企业扣2分,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扣5分:编制人员不符合专业要求或非本单位专职专业人员;取费程序、规费费率、措施费费率等未按省、市造价管理部门相关规定执行;人工工日单价未按照省、市造价管理部门近期发布的综合工日单价执行;主要材料价格未按照当期材价信息或青岛工程建设管理信息网新近发布的材价执行;工程类别划分错误。,一、造价咨询企业及工程造价专业人员,43,6、出具的竣工结算成果文件,经核实误差率超过3%的,每发生一次,造价咨询企业扣10分,每增加1%增扣1分(不足1%的不扣分);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扣10分,每增加1%增扣1分(不足1%的不扣分)。,一、造价咨询企业及工程造价专业人员,44,下列行为每发生一次造价咨询企业扣2分,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扣5分:编制人员不符合专业要求或非本单位专职专业人员;出具的成果文件无三级审核或三级审核意见、签名、印章、日期不齐全;取费程序、规费费率、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率等未按省、市造价管理部门相关规定执行;未以经登记标识的施工合同作为计价依据;成果文件包括的工程内容与施工合同的约定不符。,一、造价咨询企业及工程造价专业人员,45,7、造价咨询企业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组织的检查中被通报批评或警告并要求限期整改的,每发生一次扣10分;整改期满后未达到要求的,加扣20分。8、因造价咨询企业原因造成主体结算或竣工结算拖延的,每发生一次扣10分。9、造价咨询企业与委托人对同一委托业务签订两份或以上内容矛盾或咨询收费标准不同的合同的,每发生一次扣10分。10、与相关单位或人员相互串通、出具虚假造价成果文件的,每发生一次,造价咨询企业扣10分,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扣10分。,一、造价咨询企业及工程造价专业人员,46,11、造价咨询企业专职专业人员在考核年度内考核等级为不合格的,每人次扣5分。12、造价咨询企业月报表未在次月10日前网上备案的,每发生一次扣1分;完工信息未在完工次月底前网上备案的,每发生一次扣1分;造价咨询业绩未在到账当月网上备案的,每发生一次扣0.2分,且不计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业绩考核。13、造价咨询企业一年内无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的扣30分。甲级造价咨询企业造价咨询年营业收入未达到200万元的扣15分,乙级造价咨询企业造价咨询年营业收入未达到50万元的扣15分。14、存在授意或与相关单位串通,故意压低(或抬高)招标控制价、竣工结算审定值,收取不正当利益等违反行业规定、行业道德的行为的,每发生一次,造价咨询企业扣40分,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扣40分。,一、造价咨询企业及工程造价专业人员,47,1、建设单位使用无相应资质等级或未办理外地入青信用登记的造价咨询企业编制审核造价成果文件的,每发生一次扣20分;使用非本单位专职专业人员编制、审核造价成果文件的,每发生一次扣5分。2、建设单位将建筑工程的一个单体工程的造价咨询业务肢解委托造价咨询企业的,每发生一次扣20分。3、同一工程竣工结算核对完成,经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确认后,建设单位又要求施工企业与另一个或多个造价咨询企业重复核对竣工结算的,每发生一次扣20分。4、授意或与相关单位串通,故意压低(或抬高)招标控制价、竣工结算审定值的,每发生一次,建设单位扣20分,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扣20分。,二、建设单位及工程造价专业人员,48,5、与相关单位或人员相互串通、出具虚假造价成果文件的,每发生一次,建设单位扣10分,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扣10分。6、建设单位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每发生一次扣20分。7、建设单位未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申请竣工结算登记的,每发生一次扣10分。8、建设单位将预付的安全文明施工费以预付工程款的抵扣方式扣回的,每发生一次扣10分。,二、建设单位及工程造价专业人员,49,9、不按照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现行有关计价规则、计价方法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每发生一次,建设单位扣10分,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扣10分。10、建设单位不按时确认工作量、现场签证或索赔事项,不按时办理期中结算,或因建设单位原因造成主体结算、竣工结算拖延的,每发生一次扣10分。11、建设单位与造价咨询企业对同一委托业务签订两份或以上内容矛盾或咨询收费标准不同的合同的,每发生一次扣20分。12、工程计价活动中,将未经登记标识的施工合同作为计价依据的,每发生一次,建设单位扣10分,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扣10分。,二、建设单位及工程造价专业人员,50,13、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对同一招标工程签订两份或以上内容矛盾或计价依据不同的合同的,每发生一次扣20分。14、自行编制的招标控制价,或自行审核的竣工结算,经核实误差率超过3%的,每发生一次,建设单位扣5分,每增加1%增扣1分(不足1%的不扣分);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扣5分,每增加1%增扣1分(不足1%的不扣分)。15、建设单位办理竣工结算登记时,提供的咨询成果报告所含工程内容不齐全,或无相关单位(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审核单位)签字、盖章的,每发生一次扣5分。16、建设单位专职专业人员在考核年度内考核等级为不合格的,每人次扣5分。,二、建设单位及工程造价专业人员,51,1、与相关单位串通,故意压低(或抬高)招标控制价、竣工结算审定值的,每发生一次,施工企业扣20分,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扣20分。2、与相关单位或人员相互串通、出具虚假造价成果文件的,每发生一次,施工企业扣10分,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扣10分。3、施工企业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每发生一次扣10分。4、施工企业不按时确认工作量、不按时办理期中结算,或因施工企业原因造成主体结算、竣工结算拖延的,每发生一次扣10分。,三、施工企业及工程造价专业人员,52,5、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对同一招标工程签订两份或以上内容矛盾或计价依据不同的合同的,每发生一次扣10分。6、施工企业没有设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专项账户或没有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专项账户实行专户核算、专款专用的,每发生一次扣5分。7、不按照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现行有关计价规则、计价方法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每发生一次,施工企业扣5分,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扣5分。,三、施工企业及工程造价专业人员,53,8、工程计价活动中,将未经登记标识的施工合同作为计价依据的,每发生一次,施工企业扣5分,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扣5分。9、施工企业使用非本单位专职专业人员编制造价成果文件的,每发生一次扣5分。,三、施工企业及工程造价专业人员,54,10、编制的竣工结算书,经核实误差率超过3%的,每发生一次,施工企业扣3分,每增加1%增扣1分(不足1%的不扣分);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扣5分,每增加1%增扣1分(不足1%的不扣分)。案例:某工程进行竣工结算,承包单位提供的竣工结算书的金额为2000万元,造价咨询单位的审减值为80万元,工程竣工结算价为1920万元。11、施工企业专职专业人员在考核年度内考核等级为不合格的,每人次扣3分。,三、施工企业及工程造价专业人员,55,1、在确认工程量、办理变更签证、审核进度款支付申请、审定工程结算等计价业务活动中有弄虚作假、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等行为的,每发生一次,监理单位扣10分,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扣5分;专业人员不到位的,每发生一次,监理单位扣5分。2、监理单位专职专业人员在考核年度内考核等级为不合格的,每人次扣5分。,四、监理单位及工程造价专业人员,56,五、本通知适用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工程计价业务活动的各相关单位,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已出台的市建委相关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57,工程造价风险,第三部分 汇编P350,58,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青建管字20114号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造价风险控制的通知,59,背景资料,60,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61,一、直接费。1.直接工程费: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2.措施费:(1)参照定额规定计取的措施费(2)参照省发布费率计取的措施费(3)按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计取的措施费二、间接费。1.企业管理费2.规费三、利润。四、税金。,定额计价 汇编P32,62,材料费的组成内容:材料原价(或供应价格),材料运杂费,运输损耗费,采购及保管费,检验试验费。03汇编P36 采购保管费=材料预算价格(1+采购保管费费率)采购保管费费率,材料费 汇编P33,63,施工机械使用费:施工机械台班单价应由下列七项费用组成:(1)折旧费,(2)大修理费,(3)经常修理费,(4)安拆费及场外运费,(5)人工费,(6)燃料动力费,(7)养路费及车船使用税。,施工机械使用费 汇编P33,64,一、分部分项工程费。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风险费用二、措施项目费。(1)通用措施项目费(2)专业措施项目费三、其他项目费。四、规费。五、税金。,清单计价 汇编P66,65,一、工程建设的周期较长,发、承包双方应切实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切实弄清引起价格变化的风险,共同分担和合理分摊工程造价风险,保障建设工程的顺利实施。,通知文件 汇编P350,66,二、建设工程造价风险通常包括政策性调整风险、材料价格风险和承包方自主控制的风险。,通知文件,67,政策性调整风险,是指国家有关政策发生变化导致的价格风险。政策发生变化是指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具体是指由市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关于税金、规费、安全文明施工费(含措施费中的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和规费中的安全施工费)、建设工程定额综合工日单价、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施工仪器仪表台班单价等政策性调整。,通知文件,68,材料价格风险,是指建筑材料、构(配)件、燃料(以下简称“可调价材料”)在施工期间由于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工程造价的风险。,通知文件,69,承包方自主控制的风险,是指承包方根据自身技术水平、管理、经营状况等能够自主控制的风险,如管理费、利润等。,通知文件,70,三、政策性调整风险分担。承包人不承担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第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第28天为基准日,至工程竣工前期间的政策性调整风险。政策发生变化时,应按照有关调整规定执行。,通知文件,71,四、材料价格风险分担。发、承包双方应当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对价格风险的范围和幅度予以明确约定,进行合理分摊。,通知文件,72,(一)风险范围 发、承包双方应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明确拟建工程可调价材料的名称、规格、型号等。可调价材料的范围限定于主要材料。主要材料是指用量较大、占工程造价比例较高的材料,包括的范围以合同约定为准,当合同未明确约定时,一般应包括:1、金属材料、金属制品、木材、木材制品、水泥、水泥制品、(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砖、瓦、砌块、砂子、碎石、石材、防水材料、墙体板材、沥青及其制品、玻璃、保温材料、防腐材料、耐火材料、汽油、柴油、装饰装修主要材料、苗木、花卉、管材、电线电缆、灯具、卫生洁具、散热器、各类新材料等。2、单种材料合价占单位工程中分专业工程造价(如土建工程造价、装饰工程造价、安装工程造价等)的比例在1%及以上的材料。,通知文件,73,(二)风险幅度 承包人承担的钢材、水泥、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的价格风险幅度值应在3%以内(含3%)取定,其他可调价材料的价格风险幅度值宜在5%以内(含5%)取定。施工期间当市场价格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可调价材料的价格应进行调整。波动幅度在约定幅度以内(含约定风险幅度值)的,其价差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波动幅度超出约定幅度的,其超出部分的价差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通知文件,74,(三)调整方法1、招投标工程。(1)施工中发、承包双方按期确认当期材料价格。当期材料价格是指施工过程中承包方在价格波动的市场中当期采购并经发包方确认的材料价格。可调价材料价差的计算:价差为施工期材料加权平均价格与可调价材料基准价的差额。施工期材料加权平均价格=(某种材料每期实际使用量当期材料价格)同种材料总用量。,通知文件,75,施工期材料加权平均价格=(某种材料每期实际使用量当期材料价格)同种材料总用量。举例:,施工期材料加权平均价格,76,可调价材料基准价(以下简称“基准价)的确定方法:第一,发承包双方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有约定时,可采用下列其中一种方法:发包方经过市场调查确定的价格,并在招标文件中注明。案例 招标文件(摘录):该工程采用合理低价中标。钢材由施工单位采购。经过市场咨询,建设单位认为招标期间,钢材的合理价格为4000元/t。施工单位投标时可以根据自己企业的承受能力投标。结算时,市场价格波动超过4000元/t的+3%部分由建设单位承担或收益.,可调价材料基准价,77,(三)调整方法 可调价材料基准价(以下简称“基准价)的确定方法:投标报价同期市造价管理站发布的材料价格(以下以“A”代表)。承包方的投标报价(以下以“B”代表)。其他。,可调价材料基准价,78,(三)调整方法第二、发、承包双方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未约定时,非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基准价=B;国有资金投资工程按照以下原则确定:当BA:施工期间可调价材料的价格上涨,基准价=B;可调价材料价格下跌,基准价=A。当B=A:基准价=A。,通知文件,79,案例:国有资金投资工程:材料上涨:基准价=maxA,B材料下跌:基准价=minA,B,通知文件,80,(三)调整方法(2)施工中发、承包双方未按期确认当期材料价格。可调价材料价差的计算:价差=B施工期材料信息价调整系数。施工期材料信息价调整系数=(施工期市造价管理站发布的材料价格的加权平均价格A)A 合同约定材料的风险幅度值。,通知文件,81,案例:钢材投标价:5000元/t施工期间建设单位没有确认价格。,通知文件,82,案例:除了上述做法,目前国内其他地区的一些材料差价调整方法。,通知文件,83,2、非招投标工程。施工期间材料价格的涨、跌幅以合同确定的价格为基础,当涨、跌幅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其超过部分按实调整。,(三)调整方法,84,五、承包方自主控制的风险分担。承包方全部承担该部分风险。投标报价时,承包方应根据市场情况,结合企业自身实际合理确定该部分风险。,通知文件,85,六、发、承包双方已签订施工合同,且合同中对承担风险的内容、范围、幅度等有约定,并对超出约定的有明确的调整条款,按合同约定执行。,通知文件,86,诚实信用(第六条 当事人行使权力、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情势变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 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原则,87,七、发、承包双方已签订施工合同,但合同中未对承担风险的内容、范围、幅度等进行约定,发、承包双方应对造价风险进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或合同。,通知文件,88,八、新开工工程,发、承包双方在招投标和签订施工合同时应对承担风险的内容、范围、幅度等进行约定,并对超出约定的有明确的调整条款。,通知文件,89,九、发、承包双方在招投标和签订施工合同时,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进行处理。,通知文件,90,本通知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之前已办理完竣工结算的工程不再调整。,通知文件,91,工期管理,第四部分 汇编P363,92,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青建管字20118号关于加强建筑安装工程工期管理的通知,93,一、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建标200038号,以下简称工期定额)是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的依据,是承发包双方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确定合理工期及工期索赔的基础,也是施工企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安排施工进度、确定投标工期的参考依据。,通知文件,94,二、工期定额的工期天数(以下简称定额工期)是指工程自开工之日起至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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