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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进一步深化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的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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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进一步深化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的实施意见.docx

    关于进一步深化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的实施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国办发2015)45号)、关于加快发展社会办医的若干意见(国卫体改发(2013)54号)、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医疗机构加快发展的意见、关于“做强做优公益性医院、放开放活营利性医院”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实施意见等精神,不断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创新社会力量办医机制,构建多元办医格局,结合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现就加快推进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的重要意义(一)推进社会力量办医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客观要求。社会力量所举办的医疗机构(以下称社会办医疗机构)是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有利于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不同所有制和经营性质医疗卫生机构的协同发展、提高医疗卫生服务水平,推进卫生事业科学发展。(二)推进社会力量办医是解决卫生事业发展投入不足的重要举措。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有利于创新医疗卫生发展模式和投融资体制,充分发挥政府引导市场作用,缓解政府包揽医疗服务所带来的财政压力,激活社会活力,扩大医疗服务供给,增强卫生事业发展潜力。(三)推进社会力量办医是形成医疗市场有序竞争的基本条件。正确认识不同投资主体所举办的医疗机构在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消除制约社会力量办医的观念、制度和政策障碍,有利于发挥市场配置医疗卫生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增加医疗卫生资源,完善医疗服务体系,扩大医疗服务供给,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形成与公立医院有序竞争、相互促进和举办主体多元化、投资方式多样化的办医格局。(四)推进社会力量办医是满足不同层次医疗服务需求的有效途径。健康是人类全面发展的基础。当前,全社会医疗服务与健康消费需求已逐步由单纯治病向预防、治疗、康复、保健等进一步细分。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既可以为广大群众提供高端服务,满足非基本需求,也可以提供康复、老年护理等紧缺服务,对公立医院形成补充,为不同层次的潜在医疗服务需求提供多样化选择。二、指导思想、主要目标与基本原则(五)指导思想。以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为指导,以体制机制创新为动力,以优化发展环境为抓手,创新医疗服务供给模式,大力推进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使不同举办主体的医疗机构享有在国家政策规定范围内的公平待遇,满足广大群众多层次的健康服务需求,延长健康服务产业链,助推经济转型。(六)主要目标。建立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多元化办医新格局,引导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公立医疗机构错位发展、良性竞争,强化和完善多种所有制并存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力争社会力量办医走在全乃至全省前列。到2020年,我市社会办医疗机构床位数至少新增529张,总量达到1905张,占全市医疗机构总床位数28.08%。(七)基本原则。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坚持开放市场、平等待遇、政事分开、管办分离、有序竞争、强化监管、先行先试和勇于创新的原则;坚持政府主导、不同所有制医疗机构并重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各职能部门依法履行宏观调控、行业监管等职责,保障不同举办主体的医疗机构享有公平待遇。三、进一步形成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的开放环境(八)开放社会力量进入的医疗服务领域与区域。进一步开放医疗服务市场,社会力量依法自主选择医疗服务投资领域。鼓励社会力量优先投向医疗资源稀缺领域以及特需医疗服务领域。引导社会力量积极举办康复医院、老年医院、儿科医院、产科医院、护理院、临终关怀医院,发展集医疗、护理、康复、养老为一体的新型医疗服务机构。在城市以及医疗资源相对充足的区域,引导社会力量举办高水平、上规模的医疗机构。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在新建城区、城乡结合部、边远山区、海岛等医疗资源配置不足的地区发展基本医疗服务,快速增加医疗服务有效供给。加快社会办中医类机构发展,鼓励社会力量举办中医类专科医院和只提供传统中医药服务的中医门诊部、中医诊所,其中门诊部和诊所不受规划限制。放开规划限制,鼓励社会力量举办独立设置的医学影像诊断、医学检验、病理诊断等医疗机构和体检中心、消毒供应中心等;鼓励本市医疗卫生单位退休或辞职的有资质人员开办诊所、门诊部。(九)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各类医疗机构。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和医疗卫生发展规划。不同举办主体的医疗机构具有平等法律地位,在机构设置、执业监管、技术准入、设备配置、人力资源、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定点等方面依法享有公平待遇。在市域医疗设施布点专项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下,社会力量依法自主选择举办医疗机构的类别。鼓励优先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引导社会办医疗机构通过资源整合、连锁经营、托管共建等方式向“专、精、优”方向发展,提供特色服务,满足不同需求,凸现错位发展,实现优势互补,建成一批技术能力强、服务质量好、社会信誉高的医疗服务新品牌。鼓励有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向高水平、规模化的大型医疗集团发展。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公立医院改制。严格控制公立医院的规模和配备超大型的医疗器械,把公立医院改制作为公立医院改革的重要内容。积极稳妥地将部分公立医院转制为社会办医疗机构,适度减少公立医疗机构数量,降低公立医院比重。要优先选择并支持具有办医经验、社会信誉好的社会办医疗机构通过合资合作、收购兼并、融资租赁等多种形式,参与公立医院改制重组。公立医院改制要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十)多渠道引入优质社会力量参与发展医疗事业。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慈善机构、基金会、商业保险机构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个人采取独资、合资、合作、股份等多种方式办医。扩大医疗市场对外开放力度,鼓励境外投资者以合资、合作、独资等形式举办医疗机构。积极吸引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资本及国际知名品牌医疗实体到我市举办医疗机构。优先引入大型医疗投资管理集团、上市企业办医,做大做强社会办医疗机构。积极探索委托知名品牌医疗实体与医院管理公司经营管理等办医模式,支持以品牌资产、知识产权作价入股参与举办医疗机构。鼓励公立医疗机构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发展,实现互利共赢。四、加强对社会办医疗机构的服务和管理(十一)实行分类管理。社会办医疗机构自主选择按照营利性或非营利性进行分类登记,并接受相应管理。非营利性社会办医疗机构由民政部门按照登记管理。营利性社会办医疗机构由市场监管部门按照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原则上不得转变为营利性医疗机构,确需转变的,需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十二)严格依法执业。不同举办主体的医疗机构均应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开展执业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医疗机构应按照临床必需的原则为患者提供获准从事的医疗服务,合理控制医疗费用,严禁诱导医疗和过度医疗。对不当谋利、损害患者合法权益的,相关职能部门应依法予以惩处。(十三)界定明晰产权。社会办医疗机构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担风险。非营利性社会办医疗机构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抽回投资。社会办医疗机构如发生产权变更,可按有关规定处置相关投资;社会办医疗机构如发生停业或破产,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十四)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社会办医疗机构的董事会(理事会)成员可由举办者代表、院长(负责人)、职工代表及社会人士代表等组成。规范制定医疗机构办医章程和董事会(理事会)章程,保障院长(负责人)依法行使职权。全面推行监事会或监事制度。(十五)加强财务监管。社会办医疗机构依法开展业务活动,按照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非营利性社会办医疗机构参照执行公办医疗机构相关会计制度。营利性社会办医疗机构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等规定。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尤其是没有自有用房和重要固定资产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应当建立风险防范基金,参加商业保险,健全风险应对机制。有关部门应对有公共财政资金投入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加强监督,保障公共财政资金的安全与效益。充分发挥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审计监督作用。(十六)加强信息化建设。保障民办、公办医疗机构在政策知情和信息、数据等公共资源共享方面的同等权益。将不同举办主体的医疗机构纳入各级信息平台建设,以医疗机构管理、电子病历和药品购销等为重点,推进信息化建设。(十七)增强社会责任感。社会办医疗机构要秉承医疗卫生行业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坚持以患者为中心,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和卫生技术人员人文精神教育。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通过设立救助基金、开展义诊、慈善募捐等方式回馈社会。(十八)维护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和医疗秩序。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严禁对社会办医疗机构乱摊派、乱检查、乱罚款,不得增加其额外负担。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积极参加医疗事故责任保险。发生医疗纠纷时,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卫生、公安等部门应积极指导和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依法依规处置;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积极协助解决医疗纠纷,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和正常医疗秩序。五、加强社会办医疗机构卫技队伍建设(十九)优化用人环境。符合条件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可申请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人员由社会办医疗机构采取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医务人员的办法,灵活自主用人,并依法签订劳动(聘用)合同。聘用外籍或港澳台地区的卫生技术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卫生技术人员,可由所在社会办医疗机构自主聘任。(二十)提高社会保险保障水平。在我省登记注册并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办医疗机构中达到关于事业单位新进人员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3)197号)规定的事业单位进入条件并具有中级及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务的工作人员,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核认定后,可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2014年9月30日前已按规定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的社会办医疗机构人员,可继续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社会办医疗机构此类参保人员年限、专业技术职务等情况,参照公办医院卫技人员工资制度为其建立档案工资。社会办医疗机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缴费年限认定与衔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职业年金等政策衔接问题按浙人社发(2015)153号文件执行社会办医疗机构可采取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医务人员的办法,灵活自主用人,并依法签订劳动(聘用)合同。聘用外籍或港澳台地区的卫生技术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卫生技术人员,可由所在社会办医疗机构自主聘任。(二十一)引导卫生技术人员合理流动。支持在编公立医疗机构医护人员结合专业特长,流动到社会办医疗机构工作。流动人员应与公立医疗机构依法解除或终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所在单位应协助做好人事劳动关系接转待续,除聘用合同另在约定以外,不得限制人员流动。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情况,应按规定报卫生计生局和人力社保局备案。原在编且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公立医疗机构医护人员流动到社会办医疗机构后,应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可选择继续参加事业单养老保险或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对社会办医疗机构中原在编公立医院医护人员,今后若重新流动到公立医院的,按照“工作需要、岗位空缺、专业对口”原则,经编委办、卫生计生局、人力社保局同意后直接考核聘用,相关信息应予公开。人力社保局要会同卫生计生局切实做好人事档案保管、人事劳动关系衔接、社保关系转移、人事劳动争议处理等服务,为促进人才合理有序流动创造良好环境。鼓励公立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支援社会办医疗机构,经组织选派到社会办医疗机构工作期间的人事关系、社会保险待遇等保持不变,并作为对口支援经历。(二十二)加强专业人员培养和引进。建立以卫生技术人员为重点的社会办医疗机构人才队伍建设扶持机制。不同举办主体医疗机构的卫生技术人员及其举办者、管理人员同等纳入各类培训计划。社会办医疗机构要保障教育培训经费,加强教育培训工作。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加大人才引进力度,建立面向全国的优秀卫生人才引进机制。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在住房安置补助、子女就学、政府特殊津贴、科研经费等方面同等享受市政府现有各类人才引进优惠政策。(二十三)改善外部学术环境。不同举办主体的医疗机构在临床重点学科建设、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以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等资格认定方面一视同仁。不同举办主体医疗机构的人员在职称评定、参加学术活动与业务竞赛、科研立项及其经费资助和成果鉴定、评先评优等方面享有同等待遇,同等享有在行业协会、学术团体担任与其学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相适应的领导职务的权利。六、落实发展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的各项政策(二十四)土地与规划政策。社会办医疗机构建设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医疗卫生专项规划由卫生行政、规划部门共同编制,用地纳入国有建设用地计划,按照每10张床位1.5-2亩的标准预留规划总用地指标,确保医疗机构建设用地供应。社会办医疗机构新建、改扩建用地按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可以划拨方式供地;营利性医疗机构须以有偿使用方式供地的原则办理。对非营利性社会办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社会办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项目参照浙财综(2014)73号文件规定执行)。非营利性社会办医疗机构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未经批准不得转让、出租。非营利性社会办医疗机构停办后,其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由政府收回或转由其他非营利性社会办医疗机构使用,地上建筑物根据市场评估价格予以补偿。非营利性社会办医疗机构原通过有偿使用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其土地用途(医卫慈善用地)、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不变。非营利性社会办医疗机构在使用土地过程中,不得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条件;如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条件或改变为经营性用地,其土地使用权按照有关规定由政府收回后以招标、拍卖或挂牌等方式公开出让。营利性社会办医疗机构土地使用权实行有偿使用。其土地出让金支付方式在出让方案中予以明确,起始地价按照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中的医卫慈善用地结合我市行业地价水平评估确定。严禁社会办医疗机构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社会办医疗机构因扩建、迁建需要,可依法申请使用新土地、退出原有土地,原有土地及地上建筑物补偿应全额用于办医。鼓励社会力量在房屋结构安全的前提下,对闲置厂房、学校、社区用房、办公用房、商业用房等进行改造和利用兴办医疗机构,其用地性质可保留不变,经批准后允许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从事医疗服务。(二十五)完善社会办医疗机构投融资体制。营利性社会办医疗机构可以利用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产权明晰的房产等固定资产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申请抵押贷款,国土资源、房产管理部门应予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社会办医疗机构在办理抵押、质押贷款过程中一律免收登记费。允许社会办医疗机构以其医疗卫生设施和社会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为其自身债务提供担保。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开展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加大对社会办医疗机构的信贷支持。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等方式筹集建设发展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股票上市。(二十六)财税等优惠政策。非营利性社会办医疗机构享有公立医疗机构的各项税收待遇。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如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经主管地方税务部门核准,自取得执业许可之日起3年内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营利性医疗机构通过具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规定扣除。(二十七)政府购买服务政策。人力社保、卫生计生和民政等部门应将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执行与相同级别公立医疗机构同等政策。不得将医疗机构所有制性质作为医保定点的前置性条件,不得以医保定点机构数量已满等非医疗服务能力方面的因素为由,拒绝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规范各类医疗收费票据,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使用统一的医疗收费票据,营利性医疗机构使用符合规定的发票,均可作为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凭证。同等支持不同举办主体的医疗机构进入公共卫生服务体系,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选择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承担公共卫生服务以及政府下达的医疗卫生支农、支边、对口支援等任务。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社会办医疗机构应执行政府下达的指令性任务,并按同等待遇获得政府补偿。对实行基本药物制度并执行相应会计制度的社会办医疗机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给予合理补助。(二十八)财政扶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发展机制。探索设立健康产业投资基金,为社会办医疗机构提供建设资金和贴息补助;对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医学重点学科和专科建设、高层次人才培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等方面给予财政支持。(二十九)投资奖励制度。非营利性社会办医疗机构在扣除办医成本、预留医疗机构发展基金以及提取其他有关费用后,如当年仍有收支结余,经医疗机构决策机构同意并经审计符合规定的,可从收支结余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奖励举办者,年奖励总额不超过以举办者累积出资额为基数的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2倍利息额,具体奖励方案应报市卫生计生局备案。非营利性社会办医疗机构经依法清算后,其资产增值部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营利性医疗机构依法享有相关产权与经济收益,按市场机制办医,获取利润。(三十)收费价格政策。社会办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属于营利性质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可自行设立医疗服务项目并制定具体价格。属于非营利性社会办医疗机构,按照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设立服务项目,自行制定具体价格。社会办医疗机构应按照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合理制定价格,并保持一定时期内价格水平相对稳定;要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和医药费用明细清单制度,通过多种方式向患者公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医疗机构价格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三十一)“项目引资”方式。在制定医疗卫生专项规划中,统筹公办医疗机构和社会办医疗机构规划,完善区域内各类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布点,谋划一批带动性强、示范性好的优质项目。积极搭建社会办医疗机构“项目引资”平台,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通过公开招标、项目比选、协议引资等多种方式,遴选确定合适的举办者。为保证“项目引资”的质量和构建“绿色通道”,市政府将建立优质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项目招选评审制度,组建专家库,抽调专家成立评审小组对招选项目进行量化评估,作为重要的决策参考。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项目要坚持好中选优,优先列入公开招选的项目应具备:举办规模达到二级及以上,并有先进办医经验、社会声誉好、名医资源丰富、管理团队优秀、经济实力较强的优质医疗资源。对国际或国内特别优质医疗健康品牌在我市投资办医的,可以采用“一事一议”方式予以引进。同时,探索公办医院通过委托管理、公有民办等形式,以新建、租赁等方式,引进医疗名家或品牌医院以民营机制合作办医,建设高端医院,提升办医品质。(三十二)推进政事分开、管办分离。深化服务型政府建设,逐步实现政府行政职能与公共事业运作功能、监管职能与举办职能分开,形成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制衡的机制。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法履行统筹规划、准入监管与服务指导等职能,实行全行业、无差别管理。其他有关部门要按各自职能进行管理和提供服务。七、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以前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本意见相关优惠政策今后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或冲突将作相应调整或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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