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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2023年修订版》《浙江省电力零售市场管理办法(试行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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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2023年修订版》《浙江省电力零售市场管理办法(试行征)》.docx

    浙江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2023年修订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发改能源规(2020)889号)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1)809号)浙江省电力体制改革综合试点方案(浙政发(2017)39号)和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结合浙江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浙江电力市场开展的电力中长期交易。现货市场启动后,中长期交易与现货交易衔接等相关事宜另行规定。本规则所称的电力中长期交易,主要是指符合准入条件的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等市场主体,通过自主协商、集中竞价等市场化方式,开展的年、月等电力电量交易。电力中长期交易分为电力批发交易和电力零售交易。电力批发交易是指电力用户或售电公司通过电力交易机构,与发电企业直接购买电能的交易;电力零售交易是指电力用户向售电公司购买电能的交易。第三条电力市场成员应严格遵守市场规则,自觉自律,不得利用市场支配地位或市场规则的缺陷,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市场主体的利益。市场主体有自主交易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市场正常运行。第四条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浙江监管办公室(以下简称浙江能源监管办)、浙江省能源局(以下简称省能源局)共同牵头编制或修订本规则,根据职能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第二章市场成员第五条市场成员包括各类发电企业、电网企业、售电公司、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电力用户、储能企业等。第一节权利和义务第六条发电企业:(一)按规则参与电力交易,签订和履行各类交易合同,按时完成电费结算;(二)获得公平的输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三)签订并执行并网调度协议,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四)按照电力企业信息披露和报送等有关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获得市场化交易和输配电服务等相关信息;(五)具备满足参与市场化交易要求的技术支持手段;(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第七条电力用户:(一)按照规则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签订和履行购售电合同、输配电服务合同,提供市场化交易的电力电量需求、典型负荷曲线以及相关生产信息;(二)获得公平的输配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按时支付上网电费、上网环节线损费用、输配电费、系统运行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三)依法依规披露和提供信息,获得市场化交易和输配电服务等相关信息;(四)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统一调度,在系统特殊运行状况下(如事故、严重供不应求等)按电力调度机构要求安排用电;(五)遵守政府电力管理部门有关电力需求侧管理规定,执行有序用电管理,配合开展错避峰;(六)依法依规履行清洁能源消纳责任;(七)具备满足参与市场化交易要求的技术支持手段;(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第八条不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一)按照规则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签订和履行市场化交易合同,按时完成零售侧电费账单确认。提供电力中长期交易的电力电量需求、典型负荷曲线及其他生产、经营基本信息;(二)已在电力交易机构注册的售电公司不受供电营业区限制,可在省内多个供电营业区参与市场化交易。交易对象为全省工商业电力用户;(三)依法依规披露和提供信息,在政府指定网站上公示公司资产、经营状况等情况和信用承诺,依法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公告,并定期公布公司年报;(四)按照规则向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提供签约零售用户的总交易电力电量需求、典型负荷曲线以及其他生产信息,获得市场交易、输配电服务和签约市场主体的基础信息等相关信息,承担用户信息保密义务;(五)依法依规履行清洁能源消纳责任;(六)具备满足参与市场化交易要求的技术支持手段;(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第九条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一)具备不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全部的权利和义务;(二)拥有和承担配电区域内与电网企业相同的权利和义务,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保底供电服务和普遍服务;(三)承担配电网安全责任,按照要求提供安全、可靠的电力供应,确保承诺的供电质量符合国家、电力行业和浙江省标准;(四)按照要求负责配电网络的投资、建设、运营等工作,无歧视提供配电服务,不得干预用户自主选择售电公司;(五)同一配电区域内只能有一家企业拥有该配电网运营权,并按规定收取由发电企业或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协商确定的市场交易价格、分摊(享)费用、上网环节线损费用、配电网接入电压等级对应的省级电网共用网络输配电价、配电网的配电价格、系统运行费用以及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配电区域内电力用户承担的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按国家规定执行,由配电公司代收、省级电网企业代缴;(六)承担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用户信息;(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第十条电网企业:(一)保障电网以及输配电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二)为市场主体提供公平的输配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提供报装、计量、抄表、收费等各类供电服务(三)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电网配套技术支持系统,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四)按照电力企业信息披露和报送等有关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供支撑市场化交易和市场服务所需的相关数据,按照国家网络安全有关规定实现与电力交易机构的数据交互;(五)为未直接参与市场交易、已直接参与市场交易又退出的工商业用户提供代理购电服务。保障居民(含执行居民电价的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社区服务中心等公益性事业用户,下同)、农业用电,保持价格稳定;(六)收取输配电费,代收代付电费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按时完成电费结算;(七)按代理购电用户电价为代理工商业用户提供代理购电服务;按目录销售电价为居民(含执行居民电价的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社区服务中心等公益性事业用户,下同)、农业用户提供供电服务;签订和履行相应的代理购电合同和供用电合同;当售电公司不能履行配售电义务时,承担自身配电网供电区域内相关放开电力用户的代理购电服务;(八)考虑季节变更、节假日安排等因素定期预测代理购电工商业用户分时段用电量及典型负荷曲线,保障居民、农业用户的用电量规模单独预测;(九)依法依规履行清洁能源消纳责任;(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第H一条电力交易机构:(一)参与拟定相应电力交易规则及实施细则;(二)提供各类市场主体的注册服务;(三)按照规则组织电力市场交易,并负责交易合同的汇总管理;(四)提供电力交易结算依据以及相关服务,按照规定收取交易服务费;(五)建设、运营和维护电力市场化技术支持系统;(六)按照电力企业信息披露和报送等有关规定披露和发布信息,提供信息发布平台,为市场主体信息发布提供便利,获得市场成员提供的支撑市场化交易以及服务需求的数据等;(七)监测和分析市场运行情况,依法依规干预市场,预防市场风险,并于事后向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浙江能源监管办及时报告;(八)对市场主体违反交易规则、扰乱市场秩序等违规行为向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浙江能源监管办报告并配合调查;(九)配合开展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维护市场秩序;(+)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第十二条电力调度机构:(一)负责安全校核;(二)根据调度规程实施电力调度,负责系统实时平衡,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三)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供安全约束边界和必开机组组合、必开机组发电量需求、影响限额的停电检修、关键通道可用输电容量等数据,配合电力交易机组履行市场运营职能;(四)合理安排电网运行方式,保障电力交易结果的执行(因电力调度机构自身原因造成实际执行与交易结果偏差时,由电力调度机构所在电网企业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保障电力市场正常运行;(五)按照电力企业信息披露和报送等有关规定披露和提供电网运行的相关信息,提供支撑市场化交易以及市场服务所需的相关数据,按照国家网络安全有关规定实现与电力交易机构的数据交互;(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第二节市场准入与退出第十三条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的发电企业、售电公司,应当是具有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信用良好、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内部核算的发电企业(电网企业保留的调峰调频电厂除外)经法人单位授权,可以参与相应电力交易。第十四条市场主体资格采取注册制度。参与电力市场化的发电企业和售电公司应符合国家、浙江省有关准入条件,在浙江电力交易机构完成注册后,可参与市场交易。浙江电力交易机构根据市场主体注册情况,及时汇总形成市场主体目录,并向浙江能源主管部门备案,及时向社会公布。第十五条发电企业市场准入条件:(一)依法取得发电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依法取得或者豁免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新投产机组在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前,按电力业务许可及机组进入商业运营有关规定参与市场交易;(二)并网自备电厂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须公平承担发电企业社会责任、承担国家依法合规设立的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以及政策性交叉补贴、支付系统备用费,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达到能效、环保要求,并参与电网辅助服务与考核;(三)除居民、农业相关保障性电源外,其它各类电源的省内外发电企业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省外以点对网专线输电方式(含网对网专线输电但明确配套发电机组的情况)向浙江省送电的发电企业,视同省内发电机组参与浙江电力市场化交易。第十六条电力用户市场准入条件:浙江省内全部工商业用户。其中,直接与发电企业开展电力交易的工商业用户统称为“批发市场用户”,HOkV及以上的电力用户可以选择参与电力批发交易,并视情况扩大批发市场用户参与电压等级范围;其余工商业用户统称为“零售用户”,由售电公司代理参与电力零售交易。(一)拥有燃煤自备电厂的用户应当按规定承担国家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政策性交叉补贴和系统备用费等;(二)符合电网接入规范,满足电网安全技术要求,与电网企业签订正式供用电协议;(三)微电网用户应满足微电网接入系统的条件;(四)具备相应的计量能力或者替代技术手段,满足市场计量和结算的要求。第十七条售电公司市场准入条件:(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二)资产要求:1 .资产总额不得低于2千万元人民币。2 .资产总额在2千万元至1亿元(不含)人民币的,可以从事年售电量不超过30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3 .资产总额在1亿元至2亿元(不含)人民币的,可以从事年售电量不超过60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4 .资产总额在2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不限制其售电量。(三)从业人员。售电公司应拥有10名及以上具有劳动关系的全职专业人员。专业人员应掌握电力系统基本技术、经济专业知识,具备风险管理、电能管理、节能管理、需求侧管理等能力,有电力、能源、经济、金融等行业3年及以上工作经验。其中,至少拥有1名高级职称和3名中级职称的专业管理人员,技术职称包括电力、经济、会计等相关专业。(四)经营场所和技术支持系统。售电公司应具有固定经营场所及能够满足参加市场交易的报价、信息报送、合同签订、客户服务等功能的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和客户服务平台,参与电力批发市场的售电公司技术支持系统应能接入电力交易平台。(五)信用要求。售电公司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股东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信用记录,并按照规定要求做出信用承诺,确保诚实守信经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无失信被执行记录。(六)发电企业、电力建设企业、高新产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服务行业和节能服务公司所属售电公司(含全资、控股或参股)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运营。上述公司申请经营范围增项开展售电业务的,新开展的同一笔交易中不能同时作为买方和卖方。(七)电网企业(含关联企业)所属售电公司(含全资、控股或参股)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且独立运营,确保售电业务从人员、财务、办公地点、信息等方面与其他业务隔离,不得通过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电网企业获得售电竞争方面的合同商务信息以及超过其他售电公司的优势权利。(八)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八条参与市场交易的批发市场用户和零售用户两类电力用户,全电量进入电力市场。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合同期限不超过12月31日。第十九条售电公司在履行完所有交易合同和交易结算的情况下,可自愿申请退出市场。售电公司自愿申请退出售电市场的,应提前45个工作日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交退出申请,明确退出原因和计划的终止交易月。终止交易月之前(含当月),购售电合同由该售电公司继续履行。在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浙江能源监管办协调下,自愿退出售电公司应在终止交易月之前通过自主协商的方式完成购售电合同处理;自愿退出售电公司未与购售电合同各方就合同解除协商一致的,须继续参与市场化交易,直至购售电合同履行完毕或合同各方同意终止履行。对继续履行购售电合同确实存在困难的,其批发合同及电力用户按照有关要求由保底售电公司承接。电力用户在履行完所有交易合同和交易结算后未签订新交易合同的,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执行1.5倍代理购电价格。笫二十条市场主体注册信息变更或者撤销注册,应向电力交易机构提出注册信息变更或撤销注册申请,经公示同意后,方可变更或者撤销注册,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当已完成注册的市场主体不能继续满足市场准入条件时,给予一定整改期限,整改期限结束后,仍然不能满足市场准入条件的,经调查核实后撤销注册并从市场主体目录中剔除,电力交易机构应及时将撤销注册的情况报告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和浙江能源监管办。第二十一条市场主体存在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场规则等情形的,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浙江能源监管办根据职能组织调查,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场规则作出相应处理。第二十二条售电公司被强制退出或者自愿退出市场的、用户在无正当理由情况下改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按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执行,电力用户执行1.5倍代理购电价格,电网企业要依法最大限度满足电力用户的用电需要。第二十三条根据相关规定,售电公司被强制退出市场的,其所有已签订但尚未履行的购售电合同优先通过自主协商的方式,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处理;自主协商期满,退出售电公司未与合同购售电各方就合同解除协商一致的,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浙江能源监管办征求合同购售电各方意愿,通过电力市场交易平台以转让、拍卖等方式转给其他售电公司;经合同转让、拍卖等方式仍未完成处理的,已签订尚未履行的购售电合同终止履行,零售用户可以与其他售电公司签订新的零售合同,否则由保底售电公司代理该部分零售用户,并按照保底售电公司的相关条款与其签订零售合同,并处理好其他相关事宜。电力用户无法履约的,应至少提前30个工作日书面告知电网企业、相关售电公司、电力交易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方,并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交撤销注册申请,将所有已签订的购售电合同履行完毕,并处理好相关事宜。第三节市场注册笫二十四条参加浙江电力市场化交易的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由售电公司代理的用户除外),按照承诺、注册、备案的流程,在电力交易平台办理市场注册手续,获取交易资格。承诺流程: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按固定格式的信用承诺书,准确填写相关信息,由本单位法人代表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注册流程: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在电力交易平台办理注册,填写包括企业基本信息、商务信息、机组信息以及用电单元信息等注册信息,扫描上传公司营业执照等材料。电力交易机构在收到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的注册申请后,对注册信息资料进行形式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告知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对资料提供不全或不规范的,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应按要求对信息和资料进行补充和完善。备案流程:电力交易机构按月汇总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的注册情况,向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浙江能源监管办备案。第二十五条参加浙江电力市场化交易的售电公司,办理注册时,应按固定格式签署信用承诺书,并通过电力交易平台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交以下资料:工商注册信息、法定代表人信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资产和从业人员信息、开户信息、营业执照、资产证明、经营场所和技术支持系统证明等材料。(一)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必须明确具备电力销售、售电或电力供应等业务事项。(二)需提供资产证明包括,具备资质、无不良信用记录的会计事务所出具的该售电公司近3个月内的资产评估报告,或近1年的审计报告,或近6个月的验资报告、银行流水,或开户银行出具的实收资本证明。对于成立时间不满6个月的售电公司,需提供自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以后到申请市场注册时的资产评估报告,或审计报告,或验资报告、银行流水,或开户银行出具的实收资本证明。(三)从业人员需提供能够证明售电公司全职在职员工近3个月的社保缴费记录、职称证书。从业人员不能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售电公司重复任职。(四)经营场所证明需提供商业地产的产权证明或1年及以上的房屋出租合同、经营场所照片等。(五)接入电力交易平台的售电公司技术支持系统,需提供安全等级报告和软件著作权证书以及平台功能截图,对于购买或租赁平台的还需提供购买或租赁合同。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还需提供配电网电压等级、供电范围、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等相关资料。除电网企业存量资产外,现有符合条件的高新产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其他企业建设、运营配电网的,履行相应的注册程序后,可自愿转为拥有配电业务的售电公司。接受注册后,电力交易机构要通过电力交易平台、“信用中国”网站等政府指定网站,将售电公司满足注册条件的信息、材料和信用承诺书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个月。电力交易机构收到售电公司提交的注册申请和注册材料后,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完整性审查,并在满足注册条件后完成售电公司的注册手续。对于售电公司提交的注册材料不符合要求的,电力交易机构应予以一次性书面告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售电公司,注册手续自动生效。电力交易机构将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售电公司纳入自主交易市场主体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公布。电力交易机构应对公示期间被提出异议的售电公司的异议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核实情况分类处理。(一)如因公示材料疏漏缺失或公示期间发生人员等变更而产生异议,售电公司可以补充材料申请再公示。(二)如因材料造假发生异议,售电公司自接到电力交易机构关于异议的告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无法作出合理解释,电力交易机构终止其公示,退回售电公司的注册申请,将情况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浙江能源监管办。电力交易机构按月汇总售电公司注册情况向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浙江能源监管办备案,并通过电力交易平台、“信用中国''网站等政府指定网站向社会公布。第二十六条市场主体注册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在电力交易平台提出注册信息变更申请。电力交易机构完成信息变更形式检查后,注册信息变更生效。笫二十七条市场注销主要包括自愿退市注销和与强制退市注销。(一)自愿退市注销是指市场主体因自身原因主动要求退出电力市场,注销市场注册的行为。(二)强制注销是指市场主体违约、违反相关规定等原因,被动退出电力市场,电力交易机构按规定强制撤销其注册资格的行为。第二十八条售电公司的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资产总额等变更属于信息变更范畴。售电公司申请注册信息变更的,应再次履行公示手续。第二十九条市场主体需保证注册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如市场主体提供虚假注册材料、以及电力用户非法同时与多个售电公司在一个合同周期内签署购售电合同而造成的损失,均由责任方承担。电力交易机构收到市场主体提交的注册申请和注册材料后,原则上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完整性核验。第四节市场交易基本要求第三十条浙江电力市场化交易分为电力批发交易和电力零售交易。电力批发交易是发电企业、售电公司、批发市场用户之间通过市场化方式进行电力交易活动的总称。电力零售交易是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开展的电力交易活动的总称。第三十一条电力批发交易可采用双边协商、集中竞价、平台挂牌等方式进行,其中电力交易双方的供需信息应在电力交易平台上发布。(一)双边协商交易是指市场主体之间自主协商交易电量(电力)、电价,形成双边协商交易初步意向后,经安全校核和相关方确认后形成的交易。(二)集中竞价交易是指市场主体通过电力交易平台申报电量、电价,电力交易机构进行市场出清,经电力调度机构安全校核后,确定最终的成交对象、成交电量与成交价格等。(三)平台挂牌交易是指市场主体通过电力交易平台,将需求电量或者可供电量的数量和价格等信息对外发布要约,由符合资格要求的另一方提出接受该要约的申请。第三十二条市场用户(除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用户以外)分为批发市场用户和零售用户,批发市场用户指可以参加电力批发交易的用电企业;零售用户指除批发市场用户以外的其他用电企业。所有市场用户均须全电量参与市场交易,其全部用电量按市场规则进行结算。第三十三条现阶段,批发市场用户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式之一参与电力中长期交易:(一)参加电力批发交易,即与发电企业开展年度(月度)双边协商交易,直接参与月度集中竞价交易和平台挂牌交易。(二)参加电力零售交易,即全部电量在同一合同周期内原则上通过一家售电公司购电。选择通过售电公司购电的批发市场用户视同零售用户。第三十四条零售用户在同一合同周期内只可选择向一家售电公司购电,不得同时与两家及以上售电公司签订购售电合同。第三十五条同一投资主体(含关联企业)所属的售电公司,所占市场份额均不得超过20%。笫三十六条符合准入条件的发电企业可以与售电公司、批发市场用户签订年度(月度)双边协议,也可直接参与月度集中竞价交易和平台挂牌交易。第三十七条符合准入条件的售电公司可以代理电力用户参与电力市场,可以与符合准入条件的发电企业签订年度(月度)双边协议,也可以直接参与月度集中竞价交易和平台挂牌交易。第三章交易相关价格第三十八条电力中长期交易的交易价格由市场主体通过双边协商、集中竞价、挂牌等市场化方式形成,第三方不得干预,交易价格含环保和超低排放电价。第三十九条双边协商交易的交易价格按照双方合同约定执行;集中竞价交易价格按照边际价格统一出清确定;挂牌交易价格按照摘牌成交电价确定。交易价格按单一价格形成,分时用户结算价格按照分时电价政策执行。交易期间,国家调整我省发电侧上网电价的,各类交易价格不作调整。第四十条I发电企业与售电公司或批发市场用户的批发侧合同电量的结算价格即为交易价格,交易价格叠加分摊(享)费用形成上网电价;批发市场用户的用电价格由上网电价、上网环节线损费用、输配电价、系统运行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构成,结算时分时用户按照分时电价政策规定的浮动比例形成分时结算价格。输配电价、相关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按国家及浙江省有关规定执行。市场用户继续执行基本电价、功率因数考核等电价政策。I第四十一条I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用户电价由代理购电价批注京小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第三监管周期省级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23) 526 号)、dl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 1093号)批注缜2J: £1S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第三监管周期省级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如(发改价格(2023)52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俎织开展电 眄企业代理购电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1) 80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 1093号)格、上网环节线损费用、输配电价、系统运行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代理购电价格叠加上网环节线损费用、输配电价、系统运行费用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作为电度电价,分时用户按照分时电价政策规定的时段浮动比例形成分时结算价格。I第四十二条已直接参与市场交易在无正当理由情况下改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用户、拥有燃煤发电自备电厂且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用户,用电价格为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价格的1.5倍、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已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高耗能用户,不得退出市场交易;尚未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高耗能用户原则上要直接参与市场交易,暂不能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用电价格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价格的1.5倍、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电网企业代理上述用户购电形成的增收收入,纳入其为保障居民、农业用电价格稳定产生的新增损益统筹考虑。I第四十三条I直接参与电力现货交易的电力用户及售电公司应与发电企业在交易合同中约定包括但不限于分时结算曲线(组)等、交割结算节点和相应结算价格。I笫四十四条现货市场运行时,直接参与现货市场的用户和售电公司的中长期交易合同电量,以及其对应发电企业的中长期交易合同电量,若已约定电力曲线、交割结算节点和相应结算价格,则按照合同约定执行;若未约定则由电力交易机构根据相关规定按照典型曲线确定I。第四十五条集中竞价交易中,为避免市场操纵及恶性竞争,可对报价设置上限;参与市场交易机组发电能力明显大于用电需求时,可对报价设置下限。零售市场交易中,电力主管部门可根据市场运营情况按规定设置价格上下限,并定期公布或调整。批注1编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靖三由管期省级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23)526号入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明罐工商业用户电价构成中部分费用预测及清算相关事宜的函(浙发改价格函(2023)301号)批注I京4:关于做好电力现货布场试点连挨试结算相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能源规(2020)245号)/批注编5:关于做好电力现货市场试点连线试第算/相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能源规(2020)245号)第四章电力批发交易第一节交易时序安排第四十六条电力中长期交易现阶段主要开展电能量交易、发电权交易、合同转让交易、绿电交易等。电力批发交易方式包括年(多月、月、月内)度双边协商、集中竞价、挂牌交易等。LZZZ批注像旬:浙江省电力条例浙江省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七条原则上每年12月开展次年年度双边协商交笫79号)易,在12月底前完成。市场主体经过双边协商,根据交易结果,签订年度双边协商交易合同。根据年度双边协商交易情况,适时组织开展年度挂牌交易。根据月度用电需求,适时组织开展月度双边协商交易、月度集中竞价交易、月度(月内)挂牌交易。第二节双边协商交易第四十八条参加双边协商交易的市场主体包括准入的发电企业、批发市场用户、售电公司。第四十九条双边协商交易应约定:(一)年度双边协商交易意向协议,购售电双方应约定年度交易总量及全年各月分解电量。(二)月度双边协商交易,购售电双方应约定月度交易总量。(三)购售电双方应约定交易价格。笫五十条年度(月度)双边协商交易启动前,电力调度机构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供以下信息,通过电力交易平台等方式发布年度(月度)双边交易相关市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标的年(标的月)省内全社会、统调口径电力电量供需预测。笫五十一条电力交易机构通过电力交易平台发布年度(月度)市场交易相关市场信息和交易公告,包括但不限于:(一)标的年(标的月)省内全社会、统调口径电力电量供需预测;(二)标的年(标的月)发电企业可参与年度(月度)双边协商交易电量的上限,电量上限由交易工作通知确定;(三)市场成员准入名单、交易开始时间、交易截止时间、结果发布时间等。第五十二条双边协商交易意向通过电力交易平台按规定的模板格式提交购售电合同至电力交易机构,申报时间以交易公告为准。申报截止时间之前,市场主体可在任意时间修改双边协商交易意向,但双边交易一方申报、另一方确认后不得再修改。第五十三条电力交易机构依据发电企业允许交易电量上限和批发市场用户、售电公司允许交易电量上限对双边协商意向进行规范性检查,形成双边协商无约束交易结果,并发布,同时转送电力调度机构进行发电侧安全校核。第五十四条电力调度机构原则上5个工作日内完成年度双边协商交易的安全校核,2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双边协商交易安全校核,并将校核结果及校核说明返回电力交易机构。第五十五条未通过安全校核的部分,由电力交易机构按照双边协商交易电量等比例调减,直至通过安全校核。第五十六条电力交易机构发布经过安全校核后的双边协商交易结果及安全校核说明。交易结果发布后,交易双方签署正式双边协商交易合同。第三节集中竞价交易第五十七条参加集中竞价交易的主体包括准入的发电企业、批发市场用户、售电公司。第五十八条月度集中竞价按单一电量、单一价格报价,统一出清。第五十九条电力交易机构通过电力交易平台发布年度(月度)市场交易相关市场信息和交易公告,包括但不限于:(一)市场成员准入范围、交易开始时间、交易截止时间、结果发布时间等;(二)集中竞价交易报价及出清规则等;(三)各市场主体申报限额等。第六十条集中竞价交易申报要求如下:(一)各市场主体均通过电力交易平台统一申报,以申报截止前最后一次的有效申报作为最终申报;(二)卖方申报(发电企业)实行六段式报量、报价,报价价格逐段递增;(三)买方申报(批发市场用户和售电公司)实行六段式报量、报价,报价价格逐段递减。笫六十一条月度集中竞价交易排序与出清(一)月度集中竞价交易采用边际统一出清方式,按照“价格优先原贝门对买方申报价格由高到低排序,卖方申报价格由低到高排序;(二)按市场边际成交价格统一出清,若买方与卖方边际成交价格不一致,则按两个价格算术平均值执行;(三)若出清价格由两家及以上报价确定,则按各家该报价段所报电量比例分配成交电量。(四)若发电企业总申报电量不足代理购电竞价电量,已申报电量全部中标并按当次最高申报价格结算,不足部分电量按剩余发电容量比例分摊至各统调发电企业,原则上按照当次最低报价结算。第六十二条电力交易机构将无约束交易结果通过电力交易平台发布,并同时推送电力调度机构进行发电侧安全校核。第六十三条电力调度机构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安全校核,形成有约束交易结果。如存在未通过安全校核的机组,电力交易机构根据安全校核结果及集中竞价出清办法进行二次出清。电力调度机构应将有关机组未通过安全校核的原因一并转交交易机构,由电力交易平台向市场主体发布。第六十四条电力交易平台向市场主体发布有约束交易结果和安全校核说明。笫六十五条交易结果发布后,买方和卖方应及时对交易结果进行核对,若有问题应在1个工作日内向电力交易机构提出,由电力交易机构会同电力调度机构进行解释。逾期未提出问题的,视为无异议。交易出清后公告的各方交易结果,具备与纸质合同同等法律效力。第四节挂牌交易第六十六条挂牌交易按照单一电量、单一价格进行交易组织。购售电双方均可以挂牌。笫六十七条同一笔挂牌电量若被多个市场主体摘牌,则按照摘牌“时间优先”原则依序形成合同;若时间优先级相同,则按申报比例分配交易电量。电力交易平台即时滚动更新剩余交易空间。笫六十八条市场主体申报总电量不得超过挂牌交易电量上限。挂牌交易闭市后,电力交易机构于第2个工作日对平台挂牌交易意向进行审核、汇总,形成平台挂牌无约束交易结果,并通过电力交易平台发布,同时推送电力调度机构进行发电侧安全校核。电力调度机构原则上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安全校核。未通过安全校核的,由电力交易机构按照平台挂牌交易电量等比例调减,直至通过安全校核。第五章电力零售交易第六十九条零售用户与售电公司通过在交易平台签订零售合同进行绑定,具体参照浙江省电力零售市场管理办法执行。电网企业每月定期向电力交易机构推送所有参与中长期零售交易用户(含售电公司签约用户)的月度尖峰、高峰、低谷分时段用电量、总用电量等相关信息,电力交易机构以此提供批发市场月度结算依据,推送电网企业进行结算。第七十条用户变更售电公司包括用户与售电公司关系的建立、变更、解除。(一)用户与售电公司建立购售电关系时,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 .申请用户无欠费;2 .申请用户已与售电公司签订购售电合同;3 .售电公司已在电力交易机构完成市场注册;(二)用户与售电公司变更购售关系时,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 .申请用户无欠费,无业扩及变更类在途流程;2 .申请用户拟转至的售电公司已在电力交易机构注册;3 .申请用户应提供与原售电公司解除购售电合同的证明材料;4 .申请用户已与新售电公司签订购售电合同。(三)用户与售电公司解除购售关系时,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 .申请用户无欠费,无业扩及变更类在途流程;2 .申请用户应提供与售电公司解除购售电合同的证明材料。3 .申请用户发生破产、清算等情况下解除购售电合同,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合同签订与执行第一节合同签订笫七十一条各市场主体应参照浙江能源监管办、电力交易中心提供的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各类电力交易合同。笫七十二条电力中长期合同(协议)主要包括以下类型:(一)售电公司与其代理的电力用户签订的购售电合同;(二)发电企业与售电公司、电力用户签订的年度(月度)双边协商交易合同;(三)售电公司(批发市场用户)与发电企业、电网企业签订的输配电服务合同或参与交易承诺书;(四)电力交易机构出具的电力交易中标通知书有约束电力交易结果,与合同具备同等效力。第七十三条各类交易合同原则上应当采用电子合同签订,电力交易平台应当满足国家电子合同有关规定的技术要求,市场成员应当依法使用可靠的电子签名,电子合同与纸质合同具备同等效力。初期可视情况设置过渡期,同时采用电子合同和纸质合同。第七十四条暂无法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工商业用户可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与电网企业签订代理购电合同。在规定时限内,未直接参与市场交易、也未与电网企业签订代理购售电合同的用户,默认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电力用户,可在每季度最后15日前选择下一季度起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也相应终止。第二节合同执行第七十五条现货市场未运行时,电力交易机构根据年度双边协商交易和年度挂牌交易的月度电量分解安排、月度双边协商交易电量、月度集中竞价交易和月度挂牌交易成交结果,形成发电企业的电力中长期交易电量月度发电安排。电力调度机构负责根据经安全校核后的市场交易月度电量和其他发电计划,合理安排电网运行方式。现货市场运行时,电力中长期合同转化为差价合约执行。电力交易机构应按月将月度发电安排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和浙江能源监管办。第七十六条电力系统发生紧急情况时,电力调度机构可基于安全优先的原则实施调度,并于事后向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和浙江能源监管办书面报告事件经过。紧急情况导致的经济损失,有明确责任主体的,由相关责任主体承担经济责任。第三节合同电量偏差处理第七十七条现货市场未运行时,年度合同的执行周期内,在购售输电三方一致同意的基础上,保持后续月度总电量均不变的前提下,允许在本月修改后续月的合同分月计划,修改后的分月计划需要提交电力调度机构安全校核并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和浙江能源监管办后执行。现货市场运行时按照现货运行机制执行。第七十八条批发市场用户或售电公司可以通过参与月度竞价交易等方式控制合同电量偏差。第七十九条发电企业、批发市场用户、售电公司电力中长期交易的合同偏差电量,采取“月结月清''的方式结算偏差电量,不滚动调整。第七章计量和结算第一节计量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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