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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制度讲义.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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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制度讲义.ppt

    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制度讲解吴庆红2011.8,依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建立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制度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10270号)精神,结合海东实际,行署印发了海东地区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制度实施意见。,一、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重要意义二、找准临时救助的着力点三、临时救助制度实施中的几个关系四、临时救助制度与自然灾害生活救助的区别,概念:临时救助是指对因突发性、临时性等原因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困难的城乡居民给予的非定期、非定量的临时性救助制度,是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一、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重要意义,临时救助是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是解决困难群众临时性、突发性实际困难的客观要求。回良玉副总理在第十二次全国民政会议上强调指出,“十一五”期间“要完善临时救助制度,帮助低保边缘群体、低收入群体解决特殊困难”。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对于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妥善安排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拾遗补缺,使社会救助体系更加完善。,我区现行社会救助体系主要包括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供养和医疗救助、住房救助、教育救助等专项社会救助项目,其中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供养主要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医疗、教育、住房等专项救助制度主要保障困难群众看病、上学和居住等基本权益。上述社会救助制度构成了困难群众的社会安全网。但目前,这张网还存在着缺陷:一些较贫困家庭由于人均收入高出了低保标准,享受不到低保或其他社会救助;农民工等人户分离家庭在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都无法申请社会救助等。临时救助制度的建立,可以填补这些缺陷,使社会救助这张社会安全网更加密实,能够惠及更多的困难群众,更好的发挥“托底保障”的作用。,救急救难,及时解决低收入群众的临时性、突发性特殊困难。,俗话说,人有旦夕祸福。困难群众有时会面临一些临时性、突发性特殊困难,如遭遇重病、车祸、火灾、人身伤害等突发事件,或者由于子女上大学等家庭支出骤然增加的情况。现阶段社会救助项目着眼于解决群众基本生活、基本医疗、基本住房和基本教育的困难,无法满足这些突然增加的支出需求。临时救助制度的建立,可以缓解困难群众的临时性、突发性特殊困难,使包括低保对象在内的低收入群众能够暂时度过难关,不至于陷入基本生活难以为继的困境。,化解矛盾,彰显社会救助的公平性。,从目前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情况看,低保及其连带救助政策覆盖的对象主要是低保对象和五保对象,住房、医疗、教育等专项救助制度覆盖到所有低收入家庭也尚需时日。低保对象能够享受到几项、甚至十几项社会救助的福利,而家庭收入略高于低保线的低保边缘家庭则可能享受不到任何救助,从而加剧了社会救助的“悬崖”效应,也从制度构架上增加了低保制度的压力。一些未纳入低保范围的困难人群心理落差强烈,想方设法要挤进低保。临时救助制度的建立,可以为遇到临时性、突发性困难的低保边缘家庭和人户分离家庭提供一次性救助服务,在解决低收入家庭暂时生活困难的同时,缩小困难家庭在获得救助方面的差距,彰显社会救助的公平性。,二、找准临时救助的着力点,临时救助不是一项临时性制度,而是一项长期的、规范的社会救助制度。在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过程中,要注意把握关键,找准着力点,为制度的规范运行奠定良好的基础。,关于临时救助的对象,从长远看,临时救助应当是一种不设定限制的社会救助制度。也就是说,当任何公民遇到临时性、突发性困难,导致基本生活短期内陷入困境时,都可以向政府申请临时救助。考虑到当前各级政府的财力都很有限,因此目前将申请临时救助的人员限定在:持有本县常住户口,在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及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之外,家庭人均收入一般不高于当地低保标准的150%,由于突发性、临时性等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目前的社会救助项目都是遵循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相一致的救助原则。人户分离家庭既不能享受户籍所在地的社会救助,又不能享受居住地的社会救助,实际上是社会救助的一个盲点。),关于临时救助的申请条件和救助标准。,临时性、突发性特殊困难是临时救助申请的要件。在临时救助中,临时性、突发性困难主要包括:1、家庭成员中主要劳动力因突发性事件(道路交通事故除外)或意外事故致病、致残,丧失生产自救能力的。2、因突发性意外事故或突发性局部自然灾害导致家庭遭受严重经济损失,基本生活无法维持的。3、因火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4、其他由县民政局认定的需要救助的家庭。临时救助标准可视困难家庭的具体情况,原则上给予500元至3000元的一次性救助。其中对遭遇突发性灾难事故,造成家庭基本生活特别困难的,给予一次性不高于3000元的临时生活救助;对因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给予适量的一次性临时生活救助,一般不低于500元。一个家庭享受临时生活救助,原则上一年只能享受一次,特殊情况不超过两次,当年内同一对象同一类别的救助原则上不得重复。确因不同事由一年内先后出现两次以上符合救助条件的情形,而申请不同类别救助的,全年累计救助金额不得超过3000元。,关于临时救助的申请、审核、审批程序。,程序是社会救助制度规范运行的基础。1、临时救助以家庭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户主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签署意见后,由乡(镇)政府直接受理,乡(镇)政府经审核后签署意见报县民政局审批。书面申请时需同时携带相关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材料。2、乡(镇)政府在接到临时救助申请后,应立即入户调查、资格审核、民主评议,并填写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审批表等相关材料后报县民政局审批救助。3、乡(镇)政府和县民政局应在15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有关情况,提出审核意见并进行公示。4、对一些情况比较特殊、危急的救助对象,应简化救助程序,采取特事特办的方式,必要时可由县民政局直接受理、审批,但应补办申请、审批手续。,关于临时救助资金的筹集和使用。,城乡居民临时救助所需资金以各级政府投入为主,社会多渠道筹资为辅。主要资金来源:1、省级财政补助资金。2、县财政预算安排,按上年省级补助标准的20%来安排预算资金。3、各县城乡低保年度结余资金。4、社会捐助资金及其他资金。,三、临时救助制度实施中的几个关系,临时救助制度不是传统临时救济的简单复制,有其自身发展规律和时代内涵。,为此,必须妥善处理几个关系:一是临时救助与低保制度的关系。临时救助要与低保制度衔接配套、互为补充。已经享受低保的困难家庭,遇到临时性、突发性困难,仍然可以享受临时救助。对于不符合低保条件而确有特殊困难的低收入家庭,可以通过临时救助予以帮助。,二是临时救助制度与专项救助政策的关系。临时救助与专项社会救助政策不是简单的叠加关系。作为一种后置型社会救助制度,临时救助是社会救助体系中的最后一道防线。也就是说,只有当各专项社会救助政策都启动后,救助对象仍然不能维持基本生活时,才可以申请临时救助。,三是临时救助与慈善事业的关系。慈善事业既是政府救助的重要补充,也是临时救助工作的支持力量。一方面,慈善事业的捐赠资金是临时救助资金的重要来源;另一方面,临时救助的救助服务可以通过慈善机构来提供,减少行政成本,提高运行效率。,四、临时救助制度与自然灾害生活救助的区别,临时救助是指对因突发性、临时性等原因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困难的城乡居民给予的非定期、非定量的临时性救助(如重病、车祸、火灾等可申请临时救助)。,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是对遭受自然灾害的群众进行的生活救助,就是解决遭受自然灾害地区的农村居民无力克服的衣、食、住、医等临时困难,紧急转移安置和抢救受灾群众,抚慰因灾遇难人员,加速恢复重建倒损住房,以及采购、管理、储运救灾物资等项支出。(如因地震、水灾、洪灾、旱灾等造成群众口粮、衣被、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可申请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总之,临时救助是一件顺民意、解民忧、增民利的实事。各县一定要把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贯穿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始终,做好制度衔接配套,形成最低生活保障、专项救助和临时救助各有侧重、互联互补、良性互动的运行机制。,海东行署办公室关于转发地区民政局关于海东地区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东署办2011120号,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制度,规范临时救助工作,妥善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的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建立城乡居居民临时救助制度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10270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第二条 临时救助是指对因突发性、临时性等原因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困难的本县城乡居民给予的非定期、非定量的临时性救助制度,是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三条 临时救助坚持以下原则:(一)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二)坚持突出重点、分类施救的原则;(三)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四)坚持量力而行、尽力而为的原则;(五)坚持社会参与、互助互济的原则;(六)坚持统筹兼顾、城乡一体的原则。,第四条 县民政局是各县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临时救助由县民政局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县财政局负责临时救助资金的预算安排和监管工作;县监察局、审计局负责临时救助资金的监督、审计工作;乡(镇)人民政府与村(居)委会负责本辖区内临时救助工作的受理、审核等管理服务工作,村(居)委会受乡(镇)人民政府委托承担入户调查、评议、公示等日常服务工作。,第五条(一)持有本县常住户口,在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及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之外,家庭人均收入一般不高于当地低保标准的150%,由于突发性、临时性等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二)虽然已纳入低保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但由于以下原因导致基本生活仍然难以维持的家庭:1、家庭成员中主要劳动力因突发性事件(道路交通事故除外)或意外事故致病、致残,丧失生产自救能力的。2、因突发性意外事故或突发性局部自然灾害导致家庭遭受严重经济损失,基本生活无法维持的。3、其他由县民政局认定的需要救助的家庭。,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临时救助,(一)具有本地户籍而长期不在本地居住、生活的。(二)属于人为事故,已得到责任人相应赔偿或保险机构赔偿的。(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等国家法律法规的。(四)因打架斗殴、交通肇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造成贫困的。(五)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活动的。(二)虽然已纳入低保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但由于以下原因导致基本生活仍然难以维持的家庭:1、家庭成员中主要劳动力因突发性事件(道路交通事故除外)或意外事故致病、致残,丧失生产自救能力的。2、因突发性意外事故或突发性局部自然灾害导致家庭遭受严重经济损失,基本生活无法维持的。3、其他由县民政局认定的需要救助的家庭。,第七条 因较大范围的水灾、旱灾、风雹等自然灾害,以及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八条 临时救助标准可视困难家庭的具体情况,原则上给予500元至3000元的一次性救助。其中对遭遇突发性灾难事故,造成家庭基本生活特别困难的,给予一次性不高于3000元的临时生活救助;对因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给予适量的一次性临时生活救助,一般不低于500元。一个家庭享受临时生活救助,原则上一年只能享受一次,特殊情况不超过两次,当年内同一对象同一类别的救助原则上不得重复。同一家庭确因不同事由一年内先后出现两次以上符合救助条件的情形,而申请不同类别救助的,全年累计救助金额不得超过3000元。临时救助全部发放现金,由县民政局发放,也可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发放。,第九条 申请临时救助的家庭收入核定与计算,参照青海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海东行署办公室转发地区民政局关于建立完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评估监督工作机制意见的通知和相关规定执行。,第十条 对一些情况比较特殊、危急的救助对象,应简化救助程序,采取特事特办的方式,必要时可由县民政局直接受理、审批,但应补办申请、审批手续。,第十一条 临时救助以家庭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户主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签署意见后,由乡(镇)人民政府直接受理,乡(镇)人民政府经审核后签署意见报县民政局审批。书面申请时需同时携带相关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材料。,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在接到临时救助申请后,应立即入户调查、资格审核、民主评议,并填写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审批表等相关材料后报县民政局审批救助。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民政局应在15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有关情况,提出审核意见并进行公示。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或县民政局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三条 申请人必须对申请理由和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做出承诺,若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的,要追回冒领的救助资金,两年内取消申请临时救助的资格。,第十四条 城乡居民临时救助所需资金以各级政府投入为主,社会多渠道筹资为辅。主要资金来源:(一)省级财政补助资金。(二)县财政预算安排,按上年省级补助标准的20%来安排预算资金。(三)各县城乡低保年度结余资金。(四)社会捐助资金及其他资金。,第十五条 县财政局要落实好临时救助资金,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定期督促、检查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并落实必要的工作经费。,第十六条 县财政局要为民政局设立临时救助资金专户,临时救助资金实行专帐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年度结余资金可结转下年使用,不得用于平衡预算或挪作他用。,第十七条 县民政局要加大管理工作力度,严格程序,规范管理,坚持原则,公道客观,真正做到雪中送炭,确保临时救助制度规范运行。,第十八条 县民政局应建立临时救助档案和设立临时救助资金使用明细台帐。,第十九条 临时救助工作要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县民政局要公布监督电话和举报信箱受理群众监督,并将处理结果向群众反馈。,第二十条 县监察局、审计局要加强对临时救助工作的监督和审计,确保资金按时拨付和合理使用,对虚列、挤占、挪用等违法违纪行为要及时纠正和处理。,第二十一条 各县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由各县人民政府制定出台临时救助制度实施细则。,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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