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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结算融资担保第十十十三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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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结算融资担保第十十十三章.ppt

    第四篇 国际结算中的融资担保,第十一章 担保业务概述第十二章 银行保函第十三章 备用证 第十四章 福费廷第十五章 国际保理,第十二章 银行保函,本章内容安排,第一节 银行保函概述第二节 银行保函的开立第三节 银行保函的业务处理第四节 银行保函的种类Key Words,学习目标,1.掌握银行保函的基本概念2.掌握银行保函的业务处理方式3.熟悉银行保函的种类和用途,12.1 银行保函概述,一、银行保函的基本概念(一)银行保函的含义银行保函是指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应申请人或委托人的要求向受益人开出的书面付款保证承诺。银行保证在申请人未履行某项义务或受益人在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后支付一定款项给受益人。,12.1 银行保函概述,(二)银行保函的作用1.作为合同价款的支付保证,如买卖合同和承包劳务合同项下的付款保函、租赁合同项下的租金保付保函等;2.作为合同违约情况发生时对受害方补偿的工具或对违约责任人的惩罚手段。银行保函显然是一种保证合同。,12.1 银行保函概述,(三)银行保函的法律属性1.银行保函与基础合同是从属关系,即将担保合同仅看做是基础商务合同的附属合同;2.银行保函与基础合同之间的相互独立性以及保函项下的付款不受商务合同条款及执行情况干扰的特性;3.采取折中的立场,既承认银行保函可具备独立于基础合同的特点,也允许非独立性的从属性担保的存在。,12.1 银行保函概述,从实际情况看,多数国家的法律属于第一种情况。我国于1995年10月1日起实行的担保法就规定,除非另有约定,否则担保合同就是主合同(即基础合同)的从合同,如果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无效。英国、美国、瑞士、法国等国家的法律也有类似的规定。,12.1 银行保函概述,(四)银行保函的国际规则1.合约保函统一规则(简称URCG)(Uniform Rules for Contract Guarantees)1978年,国际商会与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ited Nations Commission on International Trade Law,简称UNCITRAL)组织了大批专家,共同指定了合约保函统一规则编号为国际商会第325号出版物。,该规则指出:如果银行保函没有规定支持索偿的文件,或仅规定了受益人的索偿声明,受益人还必须呈交判定赔付的法庭判决书或仲裁公断书,或者是委托人同意偿付的书面文件。这种条件显然对受害方不利,由于这个原因,尽管URCG第325号出版物发表多年却没有获得主流银行和商业实践的认可。,12.1 银行保函概述,其缺点主要有:1.URCG适应面较窄;2.URCG 回避对保函的性质作规定;3.URCG规定 受益人索赔时必须提供或在合理时间内补交证明委托人违约的文件;4.URCG条款过于笼统,对于实务中出现的反担保等许多问题均未涉及,因而不能适应现代保函业务的需要。,12.1 银行保函概述,2.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RDG)(Uniform Rules for Demand Guarantees)国际商会在1992年 指定出更接近于当前国际担保实务规范的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即编号第458号出版物。新的统一规则,明确界定了银行保函独立于基础合同的属性,银行保函项下的责任与基础和约无关,从而避免了银行卷入基础合同纠纷。,12.1 银行保函概述,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对保函作出了如下定性:“保函从性质上独立于其可能基于之合同的交易,即使保函中包含有对合同的任何援引,担保人与这类合同亦无任何关系,也不受其约束。担保人在保函项下的责任,是在提交了在表面上与保函条款一致的书面索赔要求和保函规定的其他单据时,支付保函项下的金额。”,URDG规定银行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保函赔付处理仅凭单据和文件,与事实交易无关,即单据化业务。新规则最显著的特点是,URDG 下的保函索赔简单,通常只需要受益人提交汇票以及说明基础合同主债务方违约的申明文件即可获得赔付。总之,担保人的付款责任并不仅在委托人确实违约时才存在。换句话说,担保生效的 触点在于受益人是否能提交保函所需要的有关的文件(至少是书面索偿书)而不是委托人违约,或者是证明委托人 违约。,12.1 银行保函概述,(五)银行保函的特点1.保函是不依附于合同的独立的保证文件。2.担保行的付款责任第二性的。3.保函是一种或有负债,即保函项下的支付不一定会发生。只有在违约情况发生时才会发生。4.开立保函只是为了提供信用担保。,12.1 银行保函概述,二、银行保函的当事人1.委托人(Principal)委托人也称为申请人(Applicant),是指向银行提出申请并委托银行开立保函的当事人,亦即被保证人。委托人是基础合同中负有责任或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即基础合同的主债务人。,12.1 银行保函概述,作为委托人首先应该按照合同履行其对受益人的责任;其次,要承担保函项下的有关费用;最后,向受益人付款,或者在违反基础合约情势下向担保行付款。,12.1 银行保函概述,2.受益人(Beneficiary)受益人也是基础合同的债权人(Creditor),是指接受保函并有权按保函规定向担保行提出索赔的当事人。受益人是享有保函利益的当事人。在投标保函中,他是招标人,在进口保函中,他是出口商。,12.1 银行保函概述,如果受益人收到了银行保函,那么只要在保函有效期内提交所需的文件,就能得到见索即付保函项下相应的付款,而不管委托是否违约,也不管委托人是否能够提供受益人欺诈的证明。,12.1 银行保函概述,3.担保人(Guarantor)担保人是签发保函、保证收到保函项下附有或不附有单据的书面索偿书时,向受益人支付的银行或金融机构。即开立保函的银行。保函一经开立,担保银行即在保函项下按照担保书的承诺,独立承担第一性的支付责任。担保银行在对受益人承担一种或有负债的同时,也从申请人那里获得一种或有债权。,12.1 银行保函概述,担保人没有 义务去弄清楚受益人是否履行了基础合同项下应该履行的责任。合同与担保人无关。担保行在凭保函作出赔付后,取得代位求偿权(Subrogation),即可取代债权人向委托人或其提供的反担保人索取赔偿。,12.1 银行保函概述,4.通知行(Advising Bank)通知行也称为转递行,是指那些由于担保行与受益人分处两地故而受担保行之托将保函代为转递或通知的银行。通知行通常为受益人所在地的银行,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审核保函的真伪,并严格按照担保行的要求和指示及时通知受益人。通知行对于保函项下的赔付不承担任何责任。,12.1 银行保函概述,5.保兑行(Confirming Bank)保兑行是在受益人对担保行的信用存在某种疑虑和不信任时,应担保行要求,以其自身卓著的信誉在担保行已经作出的支付承诺之外另行附加保证,允诺在一旦发生担保行无故拒付或无力支付的情况下,由其代为履行付款责任。受益人可选择两种方式要求保兑:一种是由国际性大银行或本国银行对原保函加具保兑,另一种是要求本国银行另开保函。,12.1 银行保函概述,在第一种方式下,如果另一家银行接受担保行的要求对保函加具了保兑,则成为保兑行。保兑行和担保行对受益人共同承担连带和单独的责任,如果委托人违约,受益人可以向两家银行中的任何一家提出索赔要求,因此是一份保函,两个担保人。,12.1 银行保函概述,6.反担保行(Counter Guarantor)处于委托人所在地、接受申请人请求而向受益人所在地银行发出开立保函委托指示的银行就称为反担保行,而受托行即实际上的担保行,此时也称为转开行。如果委托人出现违约,则基础合同债权人可以凭借转开行的保函向转开行索赔,转开行赔付受益人的索赔后,可以凭借反担保行开来的反担保向该银行索偿。,12.1 银行保函概述,三、银行保函的内容1.各方当事人的名称和地址2.要求开立保函的基础合同3.保函的编号、开立日期以及保函的种类4.保函的金额及货币名称5.保函的有效期有效期是指承担付款的期限,包括生效日和失效日。,12.1 银行保函概述,6.保函的担保责任7.见索付款条件根据URDG,银行保函所列的要求付款条件均应是单据化条款,否则担保银行无法仅凭单据决定是否支付。保函项下任何的付款请求必须是书面的,内中声明委托人没有履行基础合同项下的职责以及委托人违约的方面。8.保函的适用法规和仲裁,12.2 银行保函的开立,一、直开即所谓“直接担保”,是指担保银行应合同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径向合同的另一方开立以其为受益人的保函,并凭此直接向该受益人承担支付担保责任的一种方式.直开又可分为:“直交”和“转交”这两种形式。,12.2 银行保函的开立,委托人,担保行,受益人,提出申请,开立保函,将保函正本直接寄交或带交,“直交”的程序:,12.2 银行保函的开立,特点:1.涉及当事人少,关系简单;2.受益人无法辨别保函真伪;3.索偿不方便。,12.2 银行保函的开立,委托人,担保行,受益人,通知行,提出申请,开立保函(转交),交给,“转交”的程序:,12.2 银行保函的开立,特点:1.真假易辨。这种开立保函的方式较为普遍,因为受益人接到的保函是经过通知行或转递行验明真伪后的保函,他不必担心保函是伪造的;2.索赔不便。在该方式下,受益人索偿不方便的问题仍然存在。受益人只能通过通知行或转递行向担保行索赔。而通知行或转递行只有转达义务,他们本身不承担任何责任。因此,实际上还是受益人向国外担保行索赔。,12.2 银行保函的开立,三、“转开”,又可称“间接担保”。它是指委托人所在地的银行应其客户的请求,根据标书或合同的有关规定以及受益人所在国的惯常做法及法律要求,以提供反担保的形式来委托另一家银行(即担保行)代其出具保函,并由后者向受益人承担付款责任的一种方式。,“转开”保函的开立,委托人,受益人,反担保行,担保行,通知行,基础合同,提出申请,开立反担保函,开立保函(转交),开立保函(直交),交给,特点:1、转开行是受益人所在地银行,受益人比较了解和信任,解决了受益人对国外担保行不了解和不信任的问题;2、真伪易辩。受益人接到的保函是经过转开行验明真伪后的保函;3、索赔方便。受益人与转开行处同一国家或地区,不存在语言、风俗习惯、制度和法律方面的差异。,12.3 银行保函的业务处理,一、申请企业需银行提供保函时,申请人应提前到银行提出申请,即递交保函申请书。申请书是银行对外开立保函的法律依据。保函申请书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1)申请人的名称、地址;(2)受益人的名称、地址;(3)保函的类别;,13.3 银行保函的业务处理,(4)保函的金额、币别(5)与保函有关的协议、投标文件或合同等的名称、日期及号码;(6)申请人希望采用的银行保函格式和内容;(7)保函的开立方式,即保函是以电讯开立还是以信函开立,是由担保行直接开给受益人还是由另一家银行转递、转开或保兑后交受益人;,12.3 银行保函的业务处理,(8)申请希望选用的转递保函、转开保函、或加保的国外银行的名称及地址;(9)保函的有效期;(10)申请人的责任保证,即当保函的受益人按保函规定的条件向担保行提出索赔时,申请人要对担保行进行偿付,并注明偿付的方法;(11)申请人必须声明担保行的免责事项;(12)申请人的开户银行及帐号。,12.3 银行保函的业务处理,2.担保行的审查担保行的审查一般是指两个方面,即对担保标的物(合同或项目)的审查和对申请人提供的担保抵押的审查。,12.3 银行保函的业务处理,3.银行保函的签发在上述各项审查结束且审查结果令人满意的情况下,银行即会按照申请人的要求对外开立保函或反担保,以电文或信函的形式将其发至事先选定的国外关系银行,请其代为通知或转开保函,或在银行保函开立后交由申请人直接寄往或交给国外受益人。,12.3 银行保函的业务处理,4.银行保函的修改由于银行保函均是不可撤消的,所以,任何修改必须经由关当事人同意,否则任何一方对保函的单独修改都是无效的。保函的修改在申请人与受益人取得一致意见后,由申请人向原出具保函的银行提出修改保函的申请,修改申请中应注明原保函的编号、开立日期、金额等有关内容,以及要求修改的详细条款和因修改而引起的责任条款。,12.3 银行保函的业务处理,5.银行保函项下的索赔和理赔根据保函开立的方式,保函项下的索赔有下列三种形式:(1)受益人 凭保函进行索赔。(2)担保人根据反担保协议向反担保人索赔。(3)反担保人向委托人索赔。,12.3 银行保函的业务处理,6.担保行对申请人的追索(1)要求申请人调拨资金予以偿付;(2)要求反担保人兑付反担保;(3)扣划申请人在担保行所开立的往来帐户或保证金;(4)变卖、变现申请人事先抵押的财物、票据等有价证券;(5)在申请人无力支付时,将所垫款项转为对申请人的贷款,并在未来的某个时候收回本息。,7.保函的撤销保函的撤销是指担保行付款责任的终结。保函的撤销有这样几种可能性;(1)超出保函的有效期;(2)保函项下的担保金额全部支付完毕;(3)受益人在保函到期以前,交回保函正本,或签署文件明确放弃保函项下的一切权利。随着保函的撤销,担保行的担保职责即告解除,至此,银行保函业务也随之宣告结束。,申请人,受益人,反担保行,担保行,基础合同,未加保兑的转开保函的业务流程图,1.申请人向担保行提出开立保函的申请;2.担保行经审查后开立保函委托指示给其在受益人所在地的往来银行,并向其提供反担保;3.担保行出具保函给受益人;4.受益人在发现申请人违约时,向担保行索偿,担保行偿付;5.担保行赔付后,向反担保行索偿,反担保行偿付;6.反担保行赔付后,向申请人索偿,由申请人赔付。,12.4 银行保函的种类,一、根据保函与基础交易合同的关系,分为从属性保函和独立保函(一)从属性保函 从属性保函是指那些其效力依附于基础商务合同的保函。这种保函是其基础交易合同的附属性契约或附属性合同,担保行依据保函所承担的付款责任的成立与否,将只能以基础合约的条款及背景交易的实际执行情况来加以确定。这类保函本身的法律效力乃是依附于基础合约关系的存在而存在的。合同与保函的关系是一种主从关系。,12.4 银行保函的种类,(二)独立保函独立保函是一种与基础交易的执行情况相脱离,虽然根据基础交易的需要开立,但一旦开立后其本身的效力并不依附于基础交易合约,其付款责任仅以其自身的条款为准的担保。在这种保函项下,保函与基础合同之间不再具有类似从属性保函那样的主从关系,而是呈现出一种相互独立、各自独具法律效力的平行法律关系。,12.4 银行保函的种类,二、根据保函项下支付前提的不同,分为付款类保函和信用类保函(一)付款类保函 付款类保函是指银行为有关合同价款的既定的支付义务提供担保所出具的保函,或者说是为保证随着交易的发生而必然产生的债务支付所开立的保函。付款类保函的支付前提是受益人是否履约。,12.4 银行保函的种类,(二)信用类保函信用类保函是指银行对那些只有在合同的一方有违约行为而使其在合同项下承担了赔偿责任时,支付才可能发生的经济活动所开立的保函。在这种保函所涉及的经济活动中,只要不出现保函申请人作为合同一方的违约事件,这种或有的支付就不会发生。信用类保函支付的前提是申请人的违约。,三、根据保函索赔条件的不同,分为有条件保函和无条件保函(一)有条件保函 有条件保函是指担保人在保函的条文中对索赔的发生与受理设定了若干的限制条件,或规定了若干能客观反映某种事实发生、条件落实的单据提供;只有保函所规定的这些条件得到满足后,或所规定的能反映客观事实的单据提交给担保行后,担保行才会履行其支付义务。这种保函有利于保护申请人的利益,防止受益人的无理索赔和欺诈。对受益人来说,往往是难以接受的。,(二)无条件保函无条件保函主要是指“见索即付”保函。在这类保函项下,担保行在受益人的简单书面索赔面前承担了无条件的支付义务,不论基础交易合同的执行情况如何,也不论受益人本身是否履行了合同中规定的义务,只要担保行在保函的有效期内收到了受益人所提交的符合保函条款规定的书面索赔,就应该立即付款。在这种保函项下,申请人及担保行所承担的风险很大,有时可能会在受益人的无理索赔面前陷入极其被动的境地。,12.4 银行保函的种类,四、根据担保行付款责任的不同,分为第一性责任保函和第二性责任保函(一)第一性责任保函是指那些已由担保人在保函中明白无误地作出了将其承担首先付款责任之承诺的、只要索赔本身能满足保函中规定的条件,则既无需受益人先行向申请人索要,也无需理会申请人是否愿意支付,担保行将在受益人首次索要后立即予以支付的保函。,12.4 银行保函的种类,(二)第二性责任保函是指那些在保函项下明文规定了担保行只有在受益人提出索赔而申请人拒绝支付时方予付款的保函。在这类保函项下,受益人应首先向申请人要求赔付或支付,只有在申请人未付或拒付时才能向担保行提出索赔。,12.4 银行保函的种类,五、根据保函的使用范围,分为出口类保函、进口类保函和其他类保函(一)出口类保函是银行应出口方的申请向进口方开出的保函,是为满足出口货物和出口劳务的需要而开立的保函。出口类保函适用于国际承包业务和商品出口业务。,12.4 银行保函种类,1.投标保函(Tender Guarantee)标保函是招标人为了制约各投标人的投标行为和保证交易的最终达成而要求投标人委托银行开立的,该类保函以招标人为受益人,主要内容是保证投标人履行因投标而引起的各项义务。,12.4 银行保函种类,银行保证投标人履行下列责任和义务:A.不修改报价,不撤回投标;B.中标后一定和招标人签定合同,并按招标人规定的日期提交履约保函。若投标人日后违约,招标人就有权凭保函向银行索赔。投标保函金额一般为报价金额的1%5%,这是由招标人在招标邀请书中规定的。投标保函的有效期一般从开立保函日到开标日之后的一段时间为止。,12.4 银行保函种类,2.履约保函(Performance Guarantee)履约保函是指担保行应委托人的请求而向受益人开立的一种保证文件,保证委托人忠实地履行商品或劳务合同,按时、按质、按量地交运货物或完成所承包的工程。履约保函金额由招标人确定,一般为合同金额的5%10%。履约保函的有效期至合同执行完毕为止,有时再加一定天数的索偿期。,12.4 银行保函种类,3.预付款保函(Advanced Payment Guarantee)预付款保函也称为还款保函或定金保函。资本货物的买主或者是工程的业主通常要预付合同价款的10%25%给卖方,作为生产资本货物或提供工程项目的定金。买方往往担心卖方在收到定金后不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损失定金,故要求卖方提供银行保函,保证卖方收到预付款后一定履约,否则担保行应该将预付款退还给买方。,12.4 银行保函种类,保函金额就是预付款的金额。保函有效期至合同执行完毕日期为止,加上315天的索偿期,或者是预付款全部扣完时失效。在国际贸易中,通常是买方收到卖方从银行开来的预付款保函后,才将预付款汇寄卖方。,12.4 银行保函种类,4.质量保函(Quality Guarantee)和维修保函(Maintenance Guarantee)质量保函和维修保函是指担保银行就合同标的物的质量所出具的一种担保,前者多用于大型机械设备等资本货物的进出口贸易中,后者则多用于劳务承包交易中。质量保函和维修保函的委托人为卖方或承包方,受益人是买方或业主,担保银行的责任是保证在交货或施工完毕之后规定的时间内,货物或工程的质量符合合同要求。,12.4 银行保函种类,质量保函和维修保函的金额通常是合同标的的5%左右。有效期取决于合同规定的质量保证期或维修期,一般始于工程竣工之日或交货完成之日,止于验收合格之日。保函失效后,买方或业主应将其退还给担保银行注销。,12.4 银行保函种类,5.关税保付保函(Customs Guarantee)此类保函通常于劳务承包业务项下发生,间或也运用在国内企事业单位到海外举办各种展览、展销、博览会等场合。在这种保函项下,担保银行凭此向工程所在国或举办展览、展销的国家的海关承诺:如日后发生免税入关的施工机具、材料及车辆等被转卖或参加展览的展品被出售的情况,将保证承建人或出展人照章补纳税款或代其履行这种纳税义务。,12.4 银行保函种类,6.账户透支保函(Overdraft Guarantee)透支保函实质上是借款保函的一种特殊形式。即要求透支人向银行申请便利,经银行审批同意后签订透支协议,规定申请人在银行开立透支帐户,由银行在一定期限、一定透支额度内给予融通资金,到期由申请人偿还透支金额及相应利息。,12.4 银行保函种类,透支保函的有效期取决于银行给予的透支便利的期限,一般自透支协议签订日起生效,至透支便利结束后一定天数到期。透支保函的最高金额应等于最大透支额及其利息和费用之和,委托人可以用足透支额度;透支保函也可以以透支额为保函金额,但另行订立利息条款;如果透支保函只以透支额为保函金额,但不订立利息条款,则透支银行往往只按透支额度的90%95%提供贷款,余额作为对透支利息的担保。,12.4 银行保函种类,(二)进口类保函由商品或劳务的购买者、工程项目的业主委托开立的保函,即进口保函。进口类保函是指银行应进口方的申请,向出口方开出的保函,它保证在出口商交来与规定相符的货运单据时,进口方一定履行部分或全部付款义务;否则,就由担保人在收到出口商的索赔通知后,负责支付进口商应付而未付的款项给出口商。,12.4 银行保函种类,1.付款保函(Payment Guarantee)付款保函是对合同某一方在合同项下的付款责任所作出的担保,它是由买方或业主通过其银行向卖方或承包方所出具的一种旨在 保证货款支付或承包工程进度款支付的保证文件。付款保函既可以用于货物的进口,也可以用于技术的进口。,12.4 银行保函种类,保函金额即是合同金额,若委托人已经支付了一定比例的定金,则应为扣除定金后的未付金额。保函有效期按合同规定付清价款日期再加半个月。,12.4 银行保函种类,2.延期付款保函(Deferred Payment Guarantee)是银行就进口方在合同项下的部分付款责任向出口方出具的保证文件。延期付款保函的金额为扣除预付订金后的货款金额。保函的有效期按保函规定最后一期货款及利息付清日再加半个月。,12.4 银行保函种类,3.补偿贸易保函(Compensation Guarantee)是银行应进口设备方的要求向供应设备方出具的旨在保证进口设备方履行其在合约项下责任义务的书面保证。补偿贸易保函的金额为设备价款加利息。保函有效期为合同规定的进口设备方以产品偿付设备加款之日再加上半个月。,12.4 银行保函种类,4.来料加工保函(Processing Guarantee)和来件装配保函(Assembly Guarantee)是银行应进料、进件一方的要求向供料、供件一方出具的书面保证文件。保函的金额为来料或来件金额加利息。有效期为合同规定进料或进件方以成品偿付来料或来件金额的日期再加上半个月。,12.4 银行保函种类,5.租赁保函(Leasing Guarantee)租赁保函是承租人根据租赁协议的规定,要求银行向出租人出具的一种旨在保证承租人按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付款保证承诺。就其根本而言,这种保函仍属于付款性质的保证凭信,也列于广义的付款保函的类别中。,12.4 银行保函种类,通常情况下,租金的总额相当于货价加利息。保函金额即租金总额,但应根据承租人或担保银行的每一期支付而自动扣减。保函有效期按租赁合同之全部租金付清日期再加半个月。,12.4 银行保函种类,6.提货保函(Shipping Guarantee)进口商在未收到正本提单,或提单在邮寄途中遗失的情况下,如其希望及时提取货物,则进口商会向银行申请开立提货保函,以船运公司为受益人,要求船运公司允许进口商不凭正本提单提货。由于提货保函主要针对提单使用,故又称提单保函(Bill of Lading Guarantee)。,12.4 银行保函种类,提货保函不同于一般的货值保付保函,其金额通常都要远远大于货值本身,为货值的150%200%左右,有的甚至是无限责任的担保。该保函的有效期一般均无限制,直至买方向船运公司或承运代理人提示正本提单为止。,12.4 银行保函种类,(三)其他形式的保函1.借款保函(Loan Guarantee)借款保函又称贷款保函,是担保银行向贷款人保证借款人会按借贷协议的规定还本付息的文件。一旦出现借款人因某种原因而无力偿还或拒绝偿还的情况时,将由担保银行来负责履行偿债的职责。,12.4 银行保函种类,借款保函的有效期一般自开立之日起生效。保函到期日应为贷款本息还清之日。保函金额应等于贷款本金及利息外加各项银行费用,但是保函应规定随着借款人的每次还本付息,或随着担保银行的每次赔付,保函金额应自动地予以扣减。当扣减至零时,保函即告失效,贷款人应退还保函以供注销。,案例:担保行开立借款保函的风险案,案情:甲银行于2003年4月为乙公司2000万港币借款出具保函,受益人为丙银行,期限为9个月,利率12。由于乙公司投资房地产失误,导致公司负债累累,在还款期满后未能依约归还丙银行贷款。2005年3月丙银行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乙公司和甲银行,要求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当地人民法院裁定如下:1、乙公司在2005年4月30日之前将其债权1100万港币收回用于偿还丙银行。余款在2005年12月底还清;2、如乙公司不能履行,由甲银行承担代偿责任。,至2005年5月底,乙公司只归还了600万港币,仍欠本金1400万港币及相应利息未归还。鉴于此,当地人民法院执行庭多次上门要求甲银行履行担保责任,否则将采取强制措施,查封甲银行资产。而该笔担保的反担保单位丁酒店,只剩下一个空壳公司存在,难以履行反担保责任。为维护银行声誉,经上级行批准后甲银行垫付丙银行本金1400万港币及相应利息。,分析:,本案例中,担保行甲银行根据乙公司的申请向丙银行开立的是借款保函。甲银行在乙公司申请开立保函时,没有对申请人的资信及财务状况、反担保人的资信及财务状况和项目可行性及效益等进行详尽的审查,盲目地开出了银行保函。导致银行对外承担了担保责任后又不能从申请人处得到补偿,造成了比较大的损失。,启示:,保函业务是银行重要的一项担保业务,但是银行在办理保函业务时必须注意风险的控制。保函开立之前,银行必须详尽的审查和了解申请人以及反担保人的信用;保函开立后,担保行应对申请人和反担保人进行及时的监控,一旦出现信用问题,应及时采取积极措施加以规避和减少损失。,12.4 银行保函种类,2.保释金保函(Bail Guarantee)保释金保函是指银行所出具的一种旨在保释由于海事纠纷,或运输合同及贸易合同纠纷,或因牵扯到某一其他案件而被法院或港务当局扣留或留置的船只或其他财产,以法院、原告或港务当局以及其他有关的债权人或利益受损方为受益人的带有抵押性质的担保付款文件。,12.5 银行保函与跟单信用证的比较,一、相同点 1、都是银行应申请人要求,向受益人开立的有条件的支付担保或承诺 2、都是用银行信用代替或补充商业信用,使受益人避免或减少因申请人不履约而遭受的损失 3、保函中的担保行和跟单信用证中的开证行对于单据真伪及其法律效力,寄递中遗事等不负责任,12.5 银行保函与跟单信用证的比较,二、不同点范围银行的责任银行所付款项的属性受益人的索款程序对结算单据的要求,银行承担的风险保证文件的到期地点及有效期限是否有融资作用是否可撤销是否可转让,第十三章 备用证,本章主要内容,第一节 备用证概述第二节 国际备用证惯例简介第三节 备用证业务的特点,13.1备用信用证概述,一、备用信用证的含义 备用信用证(Standby Letter of Credit,SL/C),又称商业票据信用证(Commercial Paper L/C)、担保信用证(Guarantee L/C),是代表开证行对受益人承担一项义务的凭证。在此凭证中,开证行承诺偿还开证申请人的借款或对开证申请人的放款,或在开证申请人未能履约时保证为其支付。,13.1备用信用证概述,备用信用证,作为一种付款承诺,虽然形式上是第一性的,但意图上却只是在委托人违反基础合同的情况下使用(具有备用之意)。备用信用证实质上是一种银行保函。,美国联邦储备银行管理委员会对备用信用证的原文定义如下:“A Standby Letter of Credit is any letter of credit,or similar arrangement however named or described,which represents an obligation to the beneficiary on the part of the issuer.a.To repay money borrowed by or advanced to or for the account of the account party or,13.1备用信用证概述,b.To make payment on account of any indebtedness undertaken by the account party orc.To make payment on account of any default by the account party in the performance of an obligation.”,13.1备用信用证概述,备用信用证是一种“能为受益人提供下列担保的信用证或类似安排:a.偿还债务人的借款或预支给债务人的款项;b.支付由债务人所承担的负债;c.对债务人不履行契约而付款。”,13.1备用信用证概述,开立备用信用证的目的:不像跟单信用证那样由开证行向受益人承担首先支付货款的责任,而是由开证行向受益人承担一项义务:保证委托人履行有关合同义务,若委托人未能履约,则由银行负责向受益人赔偿经济损失。,13.1备用信用证概述,备用信用证的起源:备用信用证最早产生于19世纪后期的美国银行界。现在世界上许多国家的银行都承办备用信用证业务,备用信用证成为与银行保函同样普遍的银行担保工具。备用信用证不要求货运单据,属于光票信用证,一般不直接用于进口货物的款项结算,而是作为一种担保手段而使用。,13.1 备用信用证概述,二、备用信用证的业务处理,申请人,受益人,开证行,通知行,13.1 备用信用证概述,申请人向开证行申请开立备用信用证;开证行经过审查后开出备用信用证,并委托通知行通知信用证;通知行向受益人通知备用信用证;申请人未履行基础合同义务时,受益人将索偿申明及文件或单据向开证行提示;开证行审查无误后履行备用信用证责任和义务;申请人向开证行归还代偿付款项。,案例1,案情:2000年9月19日,甲银行的A支行提供了国外乙银行出具的备用信用证意向及格式样本,要求甲银行国际业务处予以确认。9月22日,甲银行国际业务处经审核发现上述意向及格式的诸多可疑点,立即通知A支行对该业务提高警惕,暂缓操作,并提醒客户防止欺诈。10月30日,国际业务处收到A支行转来的备用信用证电传稿,该证开证行为乙银行,受益人是甲银行,金额280万美元,有效期1年,为A支行某客户申请的人民币贷款担保。经审核,该电传没有密押,国际业务处立即向乙银行发出查询,要求开证行加押证实。,11月2日,国际业务处收到乙银行SWIFT MT799回复,称该银行从未开出此份备用信用证,并提醒此证有欺诈性企图。当日,国际业务处立即将以上情况通知A支行,要求A支行严格禁止发放相应贷款,并提醒其客户丙公司以减少损失。但丙公司已对外支付开证费用。11月2日到20日,甲银行不断收到以乙银行名义的来电和传真,称该备用信用证属实。,分析:,1.不法分子利用境内客户筹措资金的迫切心理,骗取客户费用。该笔备用信用证系境内A支行的客户丙公司委托丁公司进行开立,丁公司向客户收取了较高金额的保证金和开证费用。2.该笔备用信用证的开立是有蓄谋、有组织的,不法分子经过周密策划,欺诈人员经验丰富。,启示,1.贷款办理行只有在收到分行的书面放单通知后。才能正式办理贷款,严禁凭口头或未收到书面通知就予以放贷或部分放贷。2.贷款办理行应及时联系代理行部门落实担保银行的资信状况,特别是对采用外资银行境外分行出具的备用信用证,须在与代理行部门确认可以接受该银行担保后,方可通知借款人根据所接受的备用信用证,尽可能采用SWIFT形式开证。3.如有来人持上级相关部门出具的关于外汇担保项下融资的各种书面文件,贷款办理行应及时与上级有关部门进行核实。,案例2,案情:1993年2月,中国银行应宁波保税区xx世贸行的申请开具了以香港利昌公司为受益人、金额为3.2万美元的备用信用证,规定xx世贸行按合同规定提供渔具,有效期至1993年5月20日。4月30日,中国银行收到利昌公司电传称xx世贸行提供的渔具具有质量不符之承认证书,但该世贸行实际上是利昌公司的皮包公司,注册资金为5万美元,而实际资金早已抽空。,分析:,本案例中,由于备用信用证的索赔条件已经成立,即受益人提供单证相符的单据,从而也确立开证行的绝对付款责任,但是申请人无资金赔付,最终由开证行承担赔付。而实际上申请人与受益人却是一家,相互勾结,是对备用信用证的开证行的蓄意欺诈。,13.2 备用信用证,三、备用信用证与跟单信用证的比较(一)备用信用证与跟单信用证的相同点备用信用证和跟单信用证都是介入商业信用中的银行信用,都属于信用证范畴,在业务处理上都遵循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凭有关单据而不是基础合同进行付款。,1.两者形式相似2.两者都属银行信用,开证行所承担的付款义务都是第一性的3.两者都具有独立性4.两者都凭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凭证或单据付款,(二)备用信用证与跟单信用证的不同点1.使用范围不同 2.开立目的和使用情况不同 3.要求受益人提交的单据不同 4.两者遵循的惯例不同5.两者的操作过程和业务处理有所不同,案例:备用信用证与商业信用证的不同,案情某银行开出不可撤销的备用信用证,经A银行加保并通知受益人。该证要求:1、提供一份违约证书,声明“根据X公司与Y公司1994年1月1日签订的第111号合同,我们在1994年2月2日装运S毫升油。按照上述合同条款要求,我们从装船日起已等待Y方付款达120天,Y方未付应付款。因此Y方已违约,应在备用信用证项下向我方支付X美元。”2、商业发票副本一份,注明装运商品的细目。3、运输单据副本一份,证明货物已装运及注明装运日期。,受益人按合约发了货,并按销货条件向Y开出了120天到期付款的发票。在发货后的120天,由于未直接从Y方收到款项,受益人缮制了备用信用证所要求的文件,提交给保兑行。保兑行审核了违约证书、商业发票副本和运输单据副本,认为单证相符,即向受益人付了款,并以快邮向开证行寄单索款。收到单据后,开证行以下述理由拒绝付款,并把付款情况通知了A行。该不符为:晚提示。根据UCP600第14条c款,单据不得迟于装船后21天提示,而货物早已于1994年2月2日装运,单据迟至1994年3月6日才提示。,A行对此拒付不同意,复电如下:“来电拒付无理。UCP600第14条c款适用于商业跟单信用证,而非备用信用证。后者是担保你客户履约而立的。只要你证明你客户违反和受益人之间的商业合同条款,即为有效。此外,为了履行商业合同,受益人必须在发货后等待120天,以便你客户付款。如后者违约不付,则受益人将使用备用信用证取得该证项下的付款。因此,在装运后,做出必要的违约证书以前,受益人既要给予120天的融资,同时又要按信用证要求,在发货后21天之内,提交信用证要求的单据是不可能的。据此,我行认为你行拒付无根据,并即希望偿付我行已付的款项,加上我行付款日到你行偿付我行之日的利息。”,分析,此案中保兑行的解释是正确的,开证行的拒付无理。因为在备用信用证项下,受益人在做违约证书之前,需有一段必要等待的时间,以证实开证申请人确已违约。因此UCP600第14条c款对本案不适用。备用信用证被认为是第二性付款手段。因此,这种信用证只凭违约证书有效,不应附加任何副本商业单据的要求,否则将导致不恰当的银行业务做法,引起所谓“单证不符”的纠纷。在此案中,由于申请人已破产,其资产已由法院控制。开证行即以所谓的不符点延迟付款,以便其有足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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