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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划生育相关法律.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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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划生育相关法律.ppt

    生殖健康咨询师国家资格考试相关法律和法规知识,省人口计生委政法处 孙立新 2011年7月,主要内容,一、法律的基本概念二、公民的基本权利三、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相关内容四、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的相关内容五、村(居)民自治中的计划生育工作六、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一、法律的基本概念,法的定义法律责任的基本概念、构成和分类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基本概念行政处罚的原则、种类、适用条件、决定步骤和听证程序,一、法律的基本概念,法的定义法的词源及其演变在古代汉语中,“法”字本与“刑”通义。春秋时,称法为刑,着重强调刑戮和罚罪;战国初期,改刑为法,强调法不应当仅限于罚罪,而应当成为公平、正直地判断是非曲直的标准;秦以后改称法律,“律”有人人必须遵守的含义。中国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律”成为各朝刑典之正宗。如唐律、大清律等等。把法和律连用作为合成词,是在清末明初。,灋,一、法律的基本概念,法的定义法的词源及其演变我国当代法学理论:广义:是指法的整体。包括法律、有法律效力的解释及其行政机关执行法律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规章)。狭义:专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度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一、法律的基本概念,法的定义法的词源及其演变我国现代法律制度:广义:是指包括宪法、行政法规在内的一切规范性法律文件狭义: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基本法律以及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一、法律的基本概念,法的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效力的社会规范的总和。(生殖健康咨询师国家职业资格考试备考指南简称指南66页),法律责任的基本概念、构成和分类法律责任的基本概念:是指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法律责任由司法机关或者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予以追究。(指南66页),一、法律的基本概念,法律责任的基本概念、构成和分类法律责任的构成:根据违法行为的特点,法律责任由5个方面构成主体过错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一、法律的基本概念,法律责任的基本概念、构成和分类法律责任的分类:根据违法行为所违反的法律的性质,法律责任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违宪责任国家赔偿责任。(指南66页),一、法律的基本概念,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基本概念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指南66页)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法律法规的行为,依照规定和程序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指南66页),一、法律的基本概念,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基本概念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做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指南66页),一、法律的基本概念,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基本概念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审理和判决的诉讼制度。(指南66页),一、法律的基本概念,行政处罚的原则、种类、适用条件、决定步骤和听证程序,原则处罚法定原则处罚公正、公开原则;处罚与违法行为相适应的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不免除民事责任,不取代刑事责任原则,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一、法律的基本概念,行政处罚的原则、种类、适用条件、决定步骤和听证程序适用条件必须已经实施了违法行为,且该违法行为违反了行政法规范行政相对人具有责任能力行政相对人的行为依法应当受到处罚违法行为未超过2年的追究时效,一、法律的基本概念,行政处罚的原则、种类、适用条件、决定步骤和听证程序决定步骤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行政处罚决定有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一、法律的基本概念,行政处罚的原则、种类、适用条件、决定步骤和听证程序听证程序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行政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一、法律的基本概念,行政处罚的原则、种类、适用条件、决定步骤和 听证程序听证程序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听证申请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时间、地点和其他相关事项主持与参与听证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制作听证笔录,一、法律的基本概念,二、公民的基本权利,公民个人所有权 公民个人所有权分为两类:公民个人生产资料所有权;公民个人生活资料所有权 公民个人所有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其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权利,是公民个人所有在法律上表现。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公民的人身权 人身权是指与人身相联系或不可分离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两大类。人格权:是法律赋予权利主体本身应有的权利,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身份权:身份权是法律保护权利主体因地位、关系或行为所发生的权利。包括:亲权、配偶权、亲属权、荣誉权。,二、公民的基本权利,公民的生命权 生命权是以自然人的性命维持和安全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包括:人的出生的权利、人的死亡的权利、免于饥饿的权利、反对种族灭绝和集体屠杀的权利。,二、公民的基本权利,公民的生育权 生育权是一项基本人权。公民的生育权是指公民享有生育子女及获得与此相关信息和服务的权利。公民的生育权是与生俱来的。作为人的基本权利,生育权和其他由宪法、法律赋予的选举权、结社权等政治权利不同,是任何时候都不能剥夺的。(指南66页),二、公民的基本权利,公民的健康权 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保持其身体生理机能运作和生理功能完善发挥的人格权利。健康权的内容包括健康保持权和特定情形下的健康利益支配权。,二、公民的基本权利,名誉权:名誉权是指民事主体就与其自身属性和价值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及自我评价有关的利益所享有的保(?)有和维护的人格权。隐私权: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二、公民的基本权利,物权和物权的基本特征物权:物权是指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不动产包括土地以及建筑物等土地附着物;动产指不动产以外的物。物权的基本特征:物权是支配权。物权是绝对权。物权是财产权。物权的客体是物。物权具有排他性。物权作为一种绝对权,必须具有公开性。因此物权必须公示。,二、公民的基本权利,三、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相关内容,人口法对公民生育权的保护做出哪些系统、明确的规定?依法生育的权利实行计划生育男女平等的权利获得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信息和教育的权利获得避孕节育技术和生殖保健服务的权利获得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服务的权利获得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规定的奖励、优待、社会福利、社会保障、社会救济的权利和平等发展的权利公民实行计划生育,享有人身权、财产权不受侵害的权利获得法律救济的权利(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指南54页),生育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体现在哪些方面?公民的生育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公民有权利选择生育与不生育,禁止歧视、虐待不生育的妇女自由而负责任地决定生育子女的时间、数量和间隔,并获得这样做的信息和方法的权利在生育权问题上夫妻之间享有平等的权利生殖健康的权利,包括获得科学知识和信息的权利、获得避孕节育、生殖保健技术服务、咨询指导的权利(指南54页),三、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相关内容,人口法中规定的公民应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主要指哪些?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如婚前医学检查;依法结婚后始得生育;生育不得违反法定条件。对于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和其他危及下一代健康的疾病,应当终止妊娠;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人工流产;生育第二个孩子应当申请批准等。(指南54页),三、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相关内容,生育政策基本含义:生育政策是计划生育政策的核心,是对全社会生育过程进行有计划地调节而制定的生育行为的准则和规范。分类:1.按调整对象分类:可分为普通人群和特殊人群的生育政策2.按调整范围分类:可分为国家规定的生育政策和地方规定的生育政策。国家规定的生育政策,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地方规定的生育政策,在地方管辖范围内有效。3.按民族来分类:可分为汉族的生育政策和少数民族生育政策.,三、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相关内容,生育政策的适用范围生育政策的适用,首选要明确适用范围。国家规定的有以下几项:归侨和侨眷生育。内地居民涉港生育。内地居民涉外生育。出国留学人员生育。其他具体生育政策,都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只适用于本管辖区域内,不能在全国通用,也不能把甲地的生育政策,用于乙地。,三、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相关内容,生育政策的一般规定与特殊规定根据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的法律适用原则,在适用生育政策时,应当优先适用特别规定。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妇,是我国现行生育政策的一般规定。对于某些特殊情况,又作了特别的规定。这种特别规定,各省也不尽一致。,三、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相关内容,三、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相关内容,城乡共同适用的:病残儿双独双少不孕症收养,农民适用的:独女户单独招婿并赡养兄弟姐妹无子女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三、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的相关内容,再婚家庭生育政策(吉林省)双方农民,一方无子女,另一方几个子女不计夫妻一方无子女,另一方丧偶几个子女不计夫妻一方无子女,另一方为离异有两个以下子女夫妻双方各一子女,其中一个子女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三、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的相关内容,跨省对象的生育政策流动人员要求生育第一个子女的,规定由现居住地办理生育服务登记。流动人口要求再生育的,依照女方户籍地的生育政策办理,由户籍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依法核准。,三、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的相关内容,提供生育服务的基本程序生育第一胎:持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到村(居)委会登记(各省规定不一)再生育:夫妻双方提出申请,出具相关证明文件,经由双方户籍所在地乡级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签署意见,由女方户籍所在地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四、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的相关内容,征收社会抚养费的目的: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一定的费用,是为了调节自然资源的利用和保护环境,适当补偿政府的社会事业公共投入。征收社会抚养费是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措施之一。,四、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的相关内容,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原则确定社会抚养费计征的参考标准(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考虑违法生育的具体情节。(非婚生育、多孩超生等),四、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的相关内容,社会抚养费征收的标准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具体的征收标准。如吉林省规定夫妻超生一个子女的,一次性征收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人均纯收入的二倍上五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准。由于吉林省各县(市、区)经济发展水平不同,每年的人均收入水平也不同,所以征收的标准各地、每年都不尽相同。,五、村(居)民自治中的计划生育工作,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公约包括哪些内容村民计划生育的权利和义务村计划生育协会的组织及举办活动村民委员会以及村计划生育专(兼)职球部的职责和任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村组计划生育主要事项及其程序村实施有利于计划生育奖励的优待措施外出人员计划生育的服务和管理(指南55页),五、村(居)民自治中的计划生育工作,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的组织机构的组成包括哪些?村(居)党支部、村(居)委会对村(居)计划生育工作负总则计划生育工作应逐步建立党支部、村(居)委、村(居)计划生育委员会、村(居)计划生育协会“四位一体”的管理与服务网络(指南55页),五、村(居)民自治中的计划生育工作,实行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应当坚持的原则党的领导的原则合法的原则民主的原则求实的原则创新的原则(指南55页),五、村(居)民自治中的计划生育工作,村(居)委计划生育公示的重点内容、形式和时间要求重点内容: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权限及其职责范围;再生育证明的发放、出生及社会抚养费征收情况;计划生育户的优惠政策和奖励;计划生育执法相关程序;计划生育相关规定;重点计划生育案件查处结果形式:公告栏或其他可行形式时间:每季度公布一次;重大事项随时公布(指南55页),五、村(居)民自治中的计划生育工作,村计划生育工作民主评议的主要内容村干部带头实行计划生育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乡以上政府或部门的有关政策措施落实村民委员会和村专(兼)职干部计划生育履职情况人口计生工作中有无弄虚作假听取群众意见及工作改进计划生育事务公开、群众参与和满意程度等方面的情况。(指南55页),五、村(居)民自治中的计划生育工作,如何民主决策村计划生育工作事务利用村集体经济收入制定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措施、建设计划生育基础设施、落实计划生育专(兼)职干部报酬待遇等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开展规模较大的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活动,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一事一议。(指南56页),五、村(居)民自治中的计划生育工作,计划生育民主决策的主要形式以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为主要 形式,集体研究、民主讨论涉及村(居)民切身利益的重大 计划生育事项,按多数村(居)民的意见作出决定,保证上合法律法规,下合民情民意(指南56页),五、村(居)民自治中的计划生育工作,计划生育需要民主决策的主要问题有哪些?利用集体资源实施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政策维护村(居)民法定生育权利村(居)民违反计划生育村规民约的处理享受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对象的确定协助落实现行计划生育政策计划生育基础设施建设 一般事项由村(居)委会在广泛征求村民意见的基础上讨论决定。(指南56页),五、村(居)民自治中的计划生育工作,选举或选聘村计划生育专(兼)职干部的程序是什么?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通过民主协商或民主选举的确定程序;不作为村民委员会成员的部分专(兼)职干部,选聘时应以适当的形式征求群众意见。各村民小组育龄妇女小组长或计划生育中心服务户长等,应由村计划生育专(兼)职干部根据村民小组 多数育龄群众的意见提名,由村民委员会聘任。(指南56页)吉林省实行县聘、乡管、村用。,六、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什么是流动人口流动人口管理政策法规沿革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什么是流动人口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是2009年5月11日经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于2009年10月1日实施的行政法规。条例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或者市辖区,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的成年育龄人员。条例所称的成年育龄人员是指18-49周岁的流动人口,六、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什么是流动人口 以下流动人员不属于条例所称流动人口,不是用条例规定:1.同一县(市、区)跨乡镇货同一乡镇内流动 2.跨国(境)的流动 3.同一城市中户籍人口人户分离的 4.因出差、就医、上学、旅游、探亲、访友等事由异地居住、逾期将返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人员 5.在直辖市、社区的是行政区域内区与区之间异地居住的人员。,六、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流动人口管理政策法规沿革第一阶段:1949年1957年,自由迁徙阶段。第二阶段:1958年1984年,严格管理阶段。第三阶段:1984年2002年,允许有条件落户阶段。第四阶段:2002年以后,重视、解决问题,以人为本,维权保障阶段。,六、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流动人口管理政策法规沿革第一阶段:自由迁徙、劝阻外流阶段。1954年宪法第九十条第二款:人民有居住迁徙的自由。中国经济、文化发展相当落后,城乡差距过大,因而当时实行迁徙自由的经济及社会条件都不成熟。,六、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流动人口管理政策法规沿革1953年,国家发布关于劝阻农民盲目流入城市的指示。1954年又发布关于继续贯彻劝阻农民盲目流入城市的指示。1956年国务院发布关于防止农村人口盲目外流的指示。仅1957年3月至12月国务院就4次下发文件,要求防止和制止农村人口盲目外流。,六、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流动人口管理政策法规沿革从1955年开始,中国确定“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作为人口统计指标,中国户籍人口由此分离。“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成为中国公民最具“根本”识别意义的身份标识。,六、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流动人口管理政策法规沿革第二阶段:严格管理阶段1958年,全国人大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标志着禁止农民进城以户籍管理的法律形式予以确定。从1961年中共中央发布的人民公社条例一直到1984年,农民进程都是严格管制的。,六、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流动人口管理政策法规沿革第三阶段:允许有条件落户阶段。国务院关于农民进入集镇落户问题的通知:凡申请到集镇务工、经商、办服务业的农民和家属,在集镇有固定住所,有经营能力,或在乡镇企事业单位长期务工的,公安部门应准予落常住户口,发给自理口粮户口簿,统计为非农业人口。,六、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流动人口管理政策法规沿革 第四阶段:重视、解决问题,以人为本,维权保障阶段。2002年国务院颁布关于做好2002年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的方针。2003年下半年“孙志刚”事件为导火索,政府对流动人口态度的根本转变,由此开始着手解决流动人口面临的人权保障的突出问题。,六、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流动人口管理政策法规沿革2006年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 若干意见,国家开始全面重视和解决农民工相关的各种问题,尤其是在就业培训、工资拖欠、子女教育三个方面的问题,随后各部门和地区也相继出台配套措施。2008年是七届三中全会把农民工问题作为国务院的改革重点,提出了“破除城乡二元结构”和“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体现了国务院以改革的手段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思路。,六、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流动人口管理政策法规沿革2010年1月31日,国务院发布的2010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首次使用了“新生代农民工”的提法,并要求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着力解决新生代农民工问题,让新生代农民工市民化。,六、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权利:免费参加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知识和生殖健康知识普及活动依法免费获得避孕药具,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晚婚晚育的或者在现居住地实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按照现居住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享受休假等实行计划生育的,按照流动人口现居住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在生产经营等方面获得支持、优惠,在社会救济等方面享受优先照顾,六、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义务:办理、提交婚育证明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接受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人民政府的计划生育管理,如实提供信息,并按要求进行登记参加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生殖健康、优生优育等相关培训接受现居住地组织的免费孕检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办理生育服务等级;缴纳社会抚养费等,六、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管理原则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为主,户籍所在地人民予以配合。“共同负责”是基础,“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为主”是核心,“户籍所在地人民予以配合”是必要的补充。,六、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 目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存在哪些问题 1.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缺乏有效管理手段;2.流动人口违法生育比例大,管理成本高,效果差,流动人口违法生育已成为各地计划生育工作的难点之一;3.流动人口的生殖健康基本权益没有得到有效保障;4.流动人口难以享受到法律规定的计划生育基本服务和相关奖励优惠政策;5.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重管理”、“轻服务”的现象比较普遍。(指南61页),六、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 跨省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办理一孩生育服务证件的证明材料有哪些?1.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2.夫妻双方的结婚证;3.婚育证明或户籍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为其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4.夫妻双方要求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申请。(指南62页),六、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 外出流动人口申领婚育证明时应向发证机关提供哪些证明材料?1.本人的居民身份证;2.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3.本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两张。(指南62页),六、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 户籍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日常性管理与服务内容有哪些?1.生育管理;2.宣传教育和技术服务;3.奖励优惠;4.办理服务;5.征收社会抚养费;6.便民维权。(指南62页),六、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 流动人口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机构有哪些职责?1.为流出人口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2.对流动人口开展多种形式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3.指导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4.与流出人口已婚育龄妇女签订计划生育合同;5.建立与现居住地的经常性联系协调制度;6.帮助实行计划生育的流动人口家庭,解决生产、生活、生育方面的实际困难 7.落实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优惠政策;8.法律、法规及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指南62页),六、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 户籍地村(居)委会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中有哪些职责?1.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组织开展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生殖健康等基础知识咨询服务;2.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的采集、核实、录入系统和上报(上传)工作;3.协助乡(镇、街道)做好婚育证明和生育服务证的办理工作;4.督促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落实孕检和避孕节育措施,做好药具发放、随访服务;5.通过村(居)民自治形式组织流动人口实行计划生育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指南62页),六、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 哪些情况户籍地发证机关应暂缓办理或者不予办理婚育证明?1.未按规定提供有关证明材料者;2.政策外生育而拒绝执行对其处理决定者;3.申请人弄虚作假、隐瞒婚育真实情况者。(指南62页),六、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 违法生育行为发现地不是户籍所在地时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执行规定有哪些?1.对确定由现居住地征收的,户籍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协助提供当事人实际收入和当地城镇居民年均可支配收入的数额;2.对确定有户籍地征收的,现居住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协助征收;3.征收地不能一次性征收完毕的,可委托当事人户籍地或现居住地继续征收;4.执行征收或者协助征收、委托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应按照规定上缴国库,并及时向对方通报征收情况。(指南62页),六、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 如何为现居住地流动人口提供便捷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证和验证服务?已婚流动人口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离开户籍地时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在到达现居住地后主动校验。现居住地在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时,对未持有全国统一格式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者,应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补办,在限期补办期间,现居住地可为其办理临时证明,未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且符合条件规定者,可由现居住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办理,并将办理情况通报其户籍地。(指南63页),六、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 跨省流动人口夫妻拟生育第一个子女,符合哪些条件可由现居住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按照现有有关规定办理生育服务证件?1.男方为现居住地的户籍人口,女方因婚姻事实迁入现居住地或所生子女可随父落户的;2.夫妻双方在现居住地共同居住1年以上,有稳定的职业和住所,且具有常住倾向的,现居住地在为流动人口办理生育服务证件前,应向其户籍地了解有关情况,户籍地应在30日内予以情况反馈;3.办理生育服务证件后,现居住地应及时向其户籍地乡(镇)或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通报有关情况。(指南63页),六、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紧迫性和重要性(一)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形势严峻,必须切实抓紧抓好(二)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三)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解决“三农”问题的必然要求(四)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与工作是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必然要求,六、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谢谢 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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