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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读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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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读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ppt

    ,解读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攀钢党校 杨晓凤 2005年8月,一、简介:为了加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规范会计人员行为,今年财政部颁布了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05年26号令),对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的适用范围、从业资格的取得、从业资格的后续管理和相应的法律责任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2000年5月8日发布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2000年9月13日发布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若干问题解答(一)2002年7月25日发布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若干问题解答(二)同时废止。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共五章40条,二、新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对照 对新旧两个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对比,明显体会到新的办法更趋务实,也更具操作的指导性。详细的比较是:1、新办法取消了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行属地原则,适应现在的人才流动大的趋势。2000年5月8日发布的旧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三条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行属地原则。,2、新办法对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范围、会计类专业的范围作了具体规定,比旧办法更为严谨,使办法执行机构能够有更切实、明确的依据。,2000年:第二条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公司、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和人员,不得参加会计技术资格考试或者评审、会计专业职务的聘任、申请取得会计人员荣誉证书。各单位不得任用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2005年:第二条 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适用本办法。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一)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二)出纳;(三)稽核;(四)资本、基金核算;(五)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六)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七)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八)总账;(九)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十)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3、新办法明确了对于“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的规定,这是新添加的内容。2005年:第三条 各单位不得任用(聘用)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会计专业职务的聘任,不得申请取得会计人员荣誉证书。,4、新办法就从业资格取得条件问题,取消了旧办法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热爱会计工作,秉公办事”,取而代之的是要求具备“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2000年:第六条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和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三)具备一定的会计专业知识和技能;(四)热爱会计工作,秉公办事 2005年:第八条 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二)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三)具备会计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5、新办法规定“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旧办法只规定“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新办法规定的更为详细,比旧办法的表述更为实际、客观,更利于实际操作。,6、新办法对于被依法吊销资格的人员不得取得从业资格的年限做了明确规定:5年。2005年:因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情形,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内(含5年)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7、凡进必考:国家实行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制度。新办法取消了直接申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条款,实行单一的考试制度,即“凡进必考”。,2000年:第八条具备教育部门认可的中专(含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学历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人员,自毕业之日起两年内(含两年)可以直接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不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超过两年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必须通过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取得会计从业资格。,2005年:第十条 申请人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且具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下同)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含2年),免试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前款所称会计类专业包括:(一)会计学;(二)会计电算化;(三)注册会计师专门化;(四)审计学;(五)财务管理;(六)理财学。,8、新办法考试内容较旧办法增加了会计职业道德,说明我国对于会计职业道德的关注已经进入到了资格考试的领域,不仅是在舆论层面存在。2000年:第九条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会计基础知识;会计实务;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2005年:第九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9、新办法规定财政部制定考试大纲、考试科目,对于教材编写不再有规定,这也是符合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的。2000年:第九条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考试大纲由财政部统一制定。第十条(一)根据财政部制定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要求,组织编写考试教材,报财政部备案;,10、考前培训社会化 新办法取消了授权省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制定本地区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培训办法的规定,考前培训实行社会化.2000年:第十条(三)制定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培训办法,报财政部备案;,11、新办法明确将监督检查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风、考纪纳入了各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的职责范围。2005年: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铁道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以下简称中央主管单位),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管理范围负责组织实施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下列事项:(四)监督检查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风、考纪。,12、新办法对于考试收费作了明确规定。这对于制止利用考试乱收费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2005年:第十二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按照国家物价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13、从业资格与职称脱钩 新办法规定,会计从业资格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评审,聘任脱钩.,14、取消注册和年检 新办法取消了会计从业资格注册和年检制度,加强了日常管理和重点抽查.,15、新办法对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取得程序、会计从业人员的继续教育、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作了修改,并作了更详尽的规定,对于执行部门也规定了明确的时间期限。,2005年: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取得程序:第十三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全科合格的申请人,可以向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和中央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颁发权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确定。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时,应当填写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表,并持下列材料:(一)考试成绩合格证明;(二)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三)近期同一底片一寸免冠证件照两张。,第十四条 申请人可以通过委托代理人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人应当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第十五条 申请人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应当出具书面证明,同时注明日期,并加盖本机构专用印章。,第十六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书面决定;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第十七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作出准予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作出不予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会计从业人员的继续教育:2005年:第二十条 持证人员应当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业务素质和会计职业道德水平。持证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不得少于24小时。,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负责制定并公布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大纲。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央主管单位负责制定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第二十二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监督、指导。各单位应鼓励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第二十三条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注册登记制度。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之日起90日内,填写注册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所在单位出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向单位所在地或所属部门、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持证人员离开会计工作岗位超过6个月的,应当填写注册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备案。,第二十四条 持证人员在同一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管辖范围内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自离开原工作单位之日起90日内,填写调转登记表,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办理调转登记。持证人员在不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管辖范围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填写调转登记表,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时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出手续;并自办理调出手续之日起90日内,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登记表和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证明,向调入单位所在地区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入手续。,第二十五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持证人员从业档案信息系统,及时记载、更新持证人员下列信息:(一)持证人员相关基础信息和注册、变更、调转登记情况;(二)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情况;(三)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四)持证人员受到表彰奖励情况;(五)持证人员因违反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和会计职业道德被处罚情况。持证人员的学历或学位、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以及前款第(一)至第(五)项内容发生变更的,可以持相关有效证明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向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从业档案信息变更。,第二十六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将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注册、变更、调转登记的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和相关申请登记表格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相关申请登记表格应当置放于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公场所,免费提供。申请人也可以从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指定网站下载。,第二十七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对下列情况实施监督检查:(一)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注册登记情况;(二)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和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情况;(三)持证人员遵守会计职业道德情况;(四)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在实施监督检查时,持证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各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第二十八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对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单位进行监督和指导,规范培训市场,确保培训质量。第二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为检举人保密。,16、新办法将旧办法的“罚则”改为了“法律责任”,对于会计从业各种违法违纪处理的规定做了修改。新办法对于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也作了规定,这是新增内容。可以看出新办法对于会计从业管理部门、管理人员和会计从业者两方面做了规定,而不是像旧办法那样仅侧重于对会计从业者的规定。从而充分体现了管理机构及人员对于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和会计从业资格的申请者在各自的范围内权利和义务的对等。,对会计从业各种违法违纪处理的规定:第三十条 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舞弊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取消其该科目的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全部考试成绩。第三十一条 用假学历、假证书等手段得以免试考试科目并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撤销其会计从业资格。,第三十二条 持证人员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注册、调转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公告。第三十三条 持证人员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违纪情形之一,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按照会计法的规定予以处理并向社会公告。,对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的规定:第三十五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六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17、国民待遇新办法对港、澳、台及境外人员实行国民待遇,其报名条件、考试试题、免试政策、证书登记、证书吊销等事项同内地一致。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扩大了适用范围,对于港、澳、台及外国居民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也适用,另外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由以前规定的适用财政部另行规定变为“参照适用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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