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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规范及考核要求.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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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规范及考核要求.ppt

    2013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工作,XXX环境保护局二一三年六月,一、背景情况,背景情况,环境保护部,国务院,几个重要文件,“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考核指标计算方法及核查细则,二、监测办法主要内容,监测办法主要内容,一、总体情况,本办法共16条,包括编制依据、适用范围、排污单位单位自行监测、自动监测设备安装、环保部门监督性监测、能力建设等内容。范围涵盖工业企业、污水处理厂、机动车尾气及畜禽养殖。,监测办法主要内容,二、具体内容,第一条(编制依据)为了准确核定主要污染物排放量,验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成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令第369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监测办法主要内容,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以下简称“减排监测”),是指对国家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四项主要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排放状况和浓度水平开展监测,并进行计算、分析和评价的活动,包括为核定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开展的污染源监测和为验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成效开展的环境质量监测。减排监测采用自动监测与手工监测相结合的方式。本办法适用于对排放主要污染物的工业企业、城镇污水处理厂等排污单位和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机动车的监测(检测)管理。,监测办法主要内容,第三条(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结合行业特点以及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需要,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开展自行监测和监控,保存原始监测和监控记录,建立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产生量、处理处置量、排放量等台账。自行监测采用手工监测的,每日至少开展一次;采用自动监测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排污单位不具备开展自行监测能力的,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监测(检测)机构进行监测。排污单位对自行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符合规范和安全要求的废气、废水污染物排放口,保证监测人员操作安全。市(地)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对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口规范化建设情况进行检查、验收。,监测办法主要内容,第四条(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要求)纳入2012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排污单位,应当安装或完善主要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尤其要加快安装氨氮和氮氧化物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自动监测设备的监测数据应当逐级传输上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尚未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或已安装自动监测设备但未配置氨氮、氮氧化物自动监测仪器的,应当在2013年底前完成自动监测设备的安装和验收。对于生产状况不稳定,生产负荷低于50%的,可以提出适当延期的申请。已经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应当建立和完善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维护管理制度,确保设因设备质量原因导致数据有效性审核未通过的,应当更换自动监测设备,并重新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验收备运行正常。其他排污单位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要求,按照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执行。,监测办法主要内容,第五条(环保部门监督性监测)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为监督排污单位的自行监测工作、污染物排放状况、自动监测设备和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应当开展监督性监测。监督性监测由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监测能力不足时,由市(地)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承担或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排污单位应当根据监督性监测工作的需要提供相关工作资料和必要工作条件,不得拒绝、阻挠、拖延监督性监测工作的开展。市(地)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的监督性监测,其中,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装机总容量30万千瓦以上火电厂的监督性监测,负责对脱硫脱硝设施进出口自动监测设备的数据有效性审核。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的监督性监测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监测数据共享使用,不重复监测。,监测办法主要内容,第六条(对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的监督检查)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应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要求开展机动车环保检测业务,建立数据服务器,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实时上传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和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数据。市(地)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的日常监督检查,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对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检测线的监督性监测,每年抽测比例不少于50%。逐步加快检验机构自动检测设备的安装,地级以上城市全面实行简易工况法检测,到2015年底前,环保检验率(含免检车辆)达到80%。,监测办法主要内容,第七条(机动车的日常监测)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环保日常监测,主要包括停放地抽测和道路抽测。日常监测应采用国家或地方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方法进行,原则上应与当地环保定期检验方法一致。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采用遥感、目测等方法筛选高排放车辆,进行道路抽测。,监测办法主要内容,第八条(畜禽养殖场自行监测)纳入减排工程且向水体集中直接排放污水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应按本办法第三条要求,每月至少开展一次自行监测。纳入国家重点监控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名单的,应当安装化学需氧量和氨氮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监测办法主要内容,第九条(畜禽养殖厂监督检查及监测)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纳入减排工程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开展监督检查,监督其污染物排放状况、排放去向、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废弃物综合利用情况等,监督检查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对纳入减排工程且向水体集中直接排放污水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开展监督性监测工作,监督其污染物排放状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等,监督性监测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监测办法主要内容,第十条(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报告和核定)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计算污染物排放量,每月初7个工作日内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上月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并提供有关资料。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排污单位每月报告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进行核定,并将核定结果告知排污单位。对于安装自动监测设备且通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数据有效性审核的,以自动监测数据为依据计算报告、核定污染物排放量;对于安装自动监测设备但未通过数据有效性审核的或未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排污单位以手工监测数据计算报告污染物排放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监督性监测数据进行核定。对于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物料衡算、排污系数等方法计算报告、核定污染物排放量。,监测办法主要内容,第十一条(环境质量监测)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环境空气、地表水、土壤等环境质量监测工作,满足总量减排工作需求,定期组织分析环境质量变化趋势,评估总量减排工作成效,每半年至少编写一期减排监测专项报告。总量减排环境质量监测工作与日常环境质量监测工作一并进行,不重复监测。,监测办法主要内容,第十二条(质量管理)减排监测应当遵守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布的国家环境监测技术规范、方法和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市(地)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数据和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监督性监测数据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对手工监测开展质量考核和比对抽测,对污染源自动监测开展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市(地)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监督性监测数据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地方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监督性监测数据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监测办法主要内容,第十三条(监测数据的保存、上报、公布)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整的污染源基础信息档案和监测数据库,按季度逐级报送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一个季度内开展多次监督性监测的,应上报全部监测数据。自动监测设备必须连续稳定运行,上传数据准确有效。,监测办法主要内容,第十四条(信息发布)排污单位和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应当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网站、排污单位网站、新闻发布会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自行监测结果。其中,采取手工监测的,应当在每次监测完成后的次日公布监测结果;采取自动监测的,应当实时公布监测结果。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于每个季度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布监督性监测结果。,监测办法主要内容,第十五条(能力建设)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减排监测体系能力建设,尤其要提高直接为总量减排提供支撑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能力和为验证减排成效而开展的环境质量监测能力及减排监测管理能力,推进环境监测机构和机动车污染监管机构标准化建设,开展标准化建设的达标验收工作,建立健全国家、省、市、县四级环境监测体系。各级人民政府应将直接为减排监测、统计和考核服务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费用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并足额保障,中央财政对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的监督性监测费用予以补助,确保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做好减排监测,特别是氨氮、氮氧化物两项新增指标和畜禽养殖、机动车等新增领域的监测工作。地方财政可对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的自行监测予以补助。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费用不得向企业收取。,监测办法主要内容,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三、考核办法相关内容,考核办法相关内容,第三条“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责任主体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层层分解落实到本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并将其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绩效管理,落实项目和资金,严格执法监督,确保实现“十二五”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考核办法相关内容,第六条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完成情况。(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考核体系的建设运行情况。(三)各项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措施的落实情况。,考核办法相关内容,第八条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采用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未通过年度考核:(一)年度四项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有一项以上未完成;(二)重点减排项目未按目标责任书落实;(三)监测体系建设运行情况未达到相关要求(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传输有效率75%;自行监测完成率70%和监督性监测完成率85%;自行监测结果公布率80%,监督性监测结果公布率95%)。,考核办法相关内容,第九条 对考核结果通过的,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优先加大对该地区污染治理和环保能力建设的支持力度,并进行表彰奖励。对考核结果为未通过的,实行“一票否决”制。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暂停该地区所有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对未通过且整改不到位的或因工作不力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由监察机关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该地区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考核办法相关内容,2013年5月,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未按目标责任书落实,或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严重滞后、收费政策落实不到位的内蒙古巴彦淖尔、河南濮阳、湖北襄阳、广东揭阳、海南东方、甘肃武威等6城市,自公布之日起暂停审批新增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的建设项目环评。,四、考核细则相关内容,考核实施细则相关内容,四、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考核内容包括五个方面(一)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计划制定及培训情况。(5分)(二)企业自行监测开展情况。(30分)(三)监督性监测开展情况。(20分)(四)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开展情况。(30分)(五)能力经费保障情况。(15分),考核实施细则指标解释,三、企业自行监测完成率指标定义 企业自行监测完成率,指被考核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在考核时段内,污染源自行监测工作的完成情况。,考核实施细则指标解释,三、企业自行监测完成率企业自行监测完成率计算公式如下:,考核实施细则指标解释,三、企业自行监测完成率 Ci是待考核地区第i家企业自行监测完成率,计算方法如下:,考核实施细则指标解释,其中Di为第i家企业实际监测项次,为该企业实际监测的各监测点位的各监测项目的监测次数的总和,计算方法为:式中s为第i家企业自行监测点位数,tk为第i家企业第k个监测点的监测项目数,di,k,l为第i家企业第k个监测点位第l个监测项目实际监测的次数,以实际采样监测记录的次数确定;,考核实施细则指标解释,其中Mi为第i家企业应当监测的项次,为该企业自行监测方案中各监测点位的各监测项目应当监测的次数总和,计算方法为:mi,k,l为第i家企业第k个监测点位第l个监测项目应当监测的次数,以企业的法定生产报表和监测方案进行统计。,考核实施细则指标解释,企业自行监测有关说明(1)废水国控企业、城市污水处理厂自行监测方案中的废水监测点位及监测项目、废气国控企业的废气监测点位及监测项目纳入考核范围;(2)企业自行监测方案的监测频次应当符合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要求;若采用自动监测的,废水项目按1次/日、废气项目按照1次/周作为考核的依据,作为应当监测的频次;,考核实施细则指标解释,(3)废水排放自行监测采用自动监测方式的,若自动监测数据通过有效性审核、自动监测设备运行正常的,每个废水监测项目按照每日1个项次计为实际监测项次;(4)废气排放自行监测采用自动监测方式的,若自动监测数据通过有效性审核、自动监测设备运行正常、有效自动监测小时数据达75%以上的,每个废气监测项目按照每周1个项次计为实际监测项次;(5)由环境保护部及所属单位在日常监督检查中,查出自行监测存在问题的企业,按每一家0.5%扣减全省完成率。,考核实施细则指标解释,企业自行监测核查方法(1)核查企业自行监测方案:检查该企业是否制定自行监测方案,监测内容是否全面完整,以及该监测方案是否向当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方案中按以下要求频次开展监测:COD、氨氮每日开展监测,废水中其他污染物每月至少开展一次监测;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每周至少开展一次监测,颗粒物每月至少开展一次监测,废气中其他污染物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监测,考核实施细则指标解释,【自承担监测的条件】以手工监测方式开展自行监测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必要的工作条件;(二)具有与监测本单位排放污染物相适应的采样、分析等专业设备、设施;(三)具有两名以上经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的、与监测事项相符的培训证书的人员;(四)具有健全的环境监测工作和质量管理制度;(五)符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考核实施细则指标解释,【自承担监测的条件】以自动监测方式开展自行监测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按照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和自动监控技术规范的要求安装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并通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二)具有两名以上持有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颁发的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培训证书的人员,对自动监测设备进行日常运行维护;(三)具有健全的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管理工作和质量管理制度;(四)符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考核实施细则指标解释,(2)核查企业是否按照自行监测方案开展监测,结合监测原始记录检查监测点、监测项目、采样频次的落实情况,核算企业各监测点位、监测项目的实际监测次数;(3)核查企业的法定生产报表,核实考核时段内的生产情况及各监测点位的各监测项目应当监测的次数;(4)核查各企业的自行监测原始记录等台账,包括采样、送样、样品保存、分析测试、监测报告等,检查监测的规范性,以及核实考核时段内的自行监测实际开展的次数。(5)若企业自行监测为委托监测,检查监测任务委托单、委托合同及监测报告,必要时可到受委托机构检查监测的原始记录。(6)核查全年停产企业的生产状况。,考核实施细则指标解释,四、企业自行监测结果公布率 指标定义 企业自行监测结果公布率,指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在考核时段内,自行监测结果按照要求向社会公布情况。,考核实施细则指标解释,四、企业自行监测结果公布率企业按相关排放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以及技术规范的要求,每日至少开展一次监测,尚不具备自测能力的企业,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完成自测工作。企业应编制自测月报告,月报告应包括每日的监测结果。并报市级环保局。各国控企业应将自行监测结果以行文的形式每月3日前上报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考核实施细则指标解释,四、【年度报告】企业应于每年1 月底前编制完成上年度自行监测开展情况年度报告,并向所在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一)监测方案的调整变化情况;(二)全年生产天数、监测天数,各监测点、各监测项目全年监测次数、达标次数;(三)全年废水、废气污染物排放量;(四)固体废弃物的类型、产生数量,处置方式、数量以及去向;(五)按要求开展的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状况监测结果,考核实施细则指标解释,四、企业自行监测结果公布率核查方法:对外公布方式:查看公布平台,是否为环保部门网站实际公布项次:核实公布项次是否准确;公布内容的准确性和完整性:通过公布平台查看公布内容是否完整,公布结果与原始记录是否一致,是否存在故意不公布超标项目监测信息的现象。公布及时性:检查是否实时公布监测结果。,考核实施细则指标解释,五、监督性监测完成率及结果公布率监督性监测每季度开展1次,季节性生产企业每月监测1次,每年不少于4次。重点核查监督性监测开展情况、监测报告的编制与报送情况、质控抽测的开展情况、监测的规范性及数据质量情况等。监督性监测结果公布的实际情况(公布数据应包括企业名称、排放口及监测点位、监测日期、监测结果、执行标准及排放限值、是否达标及超标倍数等),重点核查公布方式、实际公布次数、公布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等。,考核实施细则指标解释,七、现场端运行维护指标定义现场端运行维护是指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运行单位按照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持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定期编制运行自检报告的过程。包括运行管理制度、现场运行、自检报告。,考核实施细则指标解释,七、现场端运行维护计分方法该指标分值为10分,其中运行管理制度1分,正常运行率7分,自检报告2分。1.运行管理制度完善的;2.正常运行率计分方法:正常运行是指自动监测设备安装、验收符合有关技术规范要求,企业定期对其运行维护和校准校验,设备运转率超过80%(设备运转率=实际运转小时数应当运转的总小时数)。,考核实施细则指标解释,七、现场端运行维护(三)计分依据1.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管理制度;2.日常巡检、维护保养、定期校准和校验记录;3.异常和缺失数据行标识和说明记录;4.自动监测设备日常运行自检报告;5.各督查中心对企业自动监控设备的日常督查检查记录;6.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 75-2007);7.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HJ/T 76-2007);8.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HJ/T356-2007);9.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HJ/T355-2007)。,考核实施细则指标解释,九、比对监测(一)指标定义比对监测是指各级环境监测站在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状况下,对自动监测设备开展的验证其数据是否准确的监督性监测工作,包括比对监测工作完成率,比对监测季报编写及上报情况,比对监测质控抽测及报告编制情况。,考核实施细则指标解释,十、监控管理(一)指标定义监控管理是指省级、市级污染源监控中心,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要求,对国控企业安装的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的开展监控管理的情况,包括对自动监测系统运行的实时监控情况、对异常、失控和超标数据的处理情况、对污染源排放结果的报告情况。,考核实施细则指标解释,十、监控管理(一)计分依据1企业自检报告;2企业临时停产报告;3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维护、校准校验记录;4手工监测数据;5每季度各自动监测设备运行情况报告;6自动监测数据,包括原始数据记录、异常、失控和缺失时段补充后的完整时间序列数据;7按月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报告。,考核实施细则指标解释,十一、监督考核(一)指标定义监督考核是指环保部门按照相关要求和程序,对辖区内通过验收的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运行情况定期开展考核的工作。包括监督考核完成率、合格标志发放情况、不合格的整改落实情况。,谢 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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