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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政策法规解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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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政策法规解读.ppt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政策法规解读,第一部分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2,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改革背景:1、我国外贸规模、方式和主体已发生巨大变化,“一一对应、逐笔审核”的管理方式无法满足对外贸易快速发展、贸易方式日趋复杂和多样化的要求2、当前国际收支不平衡矛盾由外汇短缺转为贸易顺差过大和外汇储备增长过快,以“资金流出”管理为主的核销监管思路已不适应国际收支形势变化的要求3、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国际收支形势变化,转变管理理念4、贯彻落实外汇管理条例,调整管理方式5、利用先进技术手段,充分利用电子数据资源,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改革目标:建立企业进出口一体化管理的新制度 优化管理手段、提升管理效率的同时便利贸易活动,全面降低社会成本,实现贸易外汇管理由逐笔核销向全面核查、由行为审核向主体分类监管转变,构建企业进出口综合监测、主体分类监管、部门信息共享的新型管理模式。坚持可兑换和真实性的管理原则激励守法,约束可疑,惩戒违规,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管理方式:逐笔核销的行为管理 总量核查的主体管理全面采集企业进出口收付汇及货物流的完整信息,通过企业报告剔除干扰因素;以贸易主体为中心,依托监测系统进行非现场总量核查,筛选异常主体;动态监测,锁定排查范围;现场核查,核实可疑情况;确定企业分类,实行分类监管。,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改革内容:业务整合,法规整合,系统整合 1、取消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 2、取消出口收汇核销 3、减少行政许可项目 4、取消贸易信贷登记 5、简化单证审核 6、精简法规文件,第二部分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解读,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解读,(一)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框架(二)改革后各主体的权利义务(三)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实施细则,9,外汇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 则第五条 国家对经常性国际支付和转移不予限制。第九条 境内机构、境内个人的外汇收入可以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的条件、期限等,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和外汇管理的需要作出规定。,外汇管理条例,第二章 经常项目外汇管理第十二条 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外汇管理机关有权对前款规定事项 进行监督检查。,外汇管理条例,第二章 经常项目外汇管理第十三条 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留或者卖给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第十四条 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关于付汇与购汇的管理规定,凭有效单证以自有外汇支付或者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支付。,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的公告,主要内容一、改革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方式二、对试点地区企业实施动态分类管理三、简化出口退税凭证四、调整出口报关流程五、加强部门联合监管,(二)改革后各主体的流程图,企业的权利和义务,企业享有的权利 国家对贸易项下国际支付不予限制 企业出口外汇收入可按规定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 取消对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的核销管理,16,企业的权利和义务,企业依法履行的义务 贸易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按照分类管理要求,提交相关资料办理贸易外汇收支向外汇局进行名录登记和特定业务报告 接受并配合外汇局对货物贸易外汇收支进行监督检查 完成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与外币项下外债登记,金融机构的职责,金融机构真实性审核,依法履行义务 第一,按照外汇局分类管理要求,对企业提交的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贸易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 第二,对B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进行电子数据核查 第三,对C类和B类超额度的企业,凭登记表办理贸易外汇收支 第四,按规定向外汇局报送贸易外汇收支相关信息材料,外汇局的职责,外汇局应当对企业贸易外汇收支的真实性、一致性以及银行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 第一,建立进出口货物流与资金流匹配的核查机制,对企业贸易外汇收支进行非现场总量核查和监测,对存在异常或可疑情况的企业进行现场核实调查。第二,根据非现场和现场核查结果,结合企业遵守外汇管理规定情况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协作监管需要,将企业分成A、B、C三类,实施分类管理。第三,对企业、银行进行外汇检查;对违规企业和银行依法进行处罚。,(三)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一章 企业名录管理 第二章 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审核 第三章 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管理 第四章 企业报告和登记管理 第五章 非现场核查 第六章 现场核查 第七章 分类管理 第八章 电子数据核查 第九章 附则,第一章 企业名录管理,管理目标:形成并确定监管对象和监管范畴,为按企业主体实施分类管理奠定基础。管理内容:企业档案管理确定监测范围 企业名录管理贸易外汇收支准入管理 企业标识管理提高管理针对性 新企业辅导期管理与服务相结合 签署确认书促进自律经营,第一章 企业名录管理,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企业主体管理第三条企业办理名录登记所需材料第四条保税区企业列入名录的程序第五条新企业辅导期管理要求第六条名录变更的管理要求第七条企业办理名录注销的法定情况第八条外汇局可注销企业名录的情况第九条名录发布及对金融机构的管理要求,金融机构不得为不在名录的企业直接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专题:保税监管区域企业贸易外汇收支监管,将保税监管区域企业纳入贸易外汇收支主体监管整体框架 将区内企业纳入名录管理,区内企业签署确认书。对区内企业的整体贸易外汇收支实施专项监测,扩大了非现场监测、现场核查的范畴。区内企业暂不纳入分类管理。对区内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与结售汇的银行审核,维持现行管理不变。进一步协商海关传输保税货物进出境备案清单电子数据。在此基础上研究将区内企业纳入总量核查与分类管理。,第二章 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审核,目标与内容:便利化与风险管理相结合与金融机构内部的业务风险控制相结合主体分类管理高风险业务重点监管,第二章 贸易外汇收支管理,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实施细则第十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范围第十一条BOP单证填报要求第十二条金融机构真实性审核的总体要求第十三条待核查账户收支范围第十四条贸易收入审核第十五条贸易支出审核第十六条转口贸易收入审核第十七条主体一致性原则、代理业务第十八条退汇审核,第二章 贸易外汇收支管理,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外币现钞结汇审核第二十条金融机构对须登记业务的处理第二十一条金融机构单证签注与留存第二十二条金融机构异常情况报告第四十六条B类企业适用措施第四十七条C类企业适用措施,第二章 贸易外汇收支管理,第十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范围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包括:1、从境外、境内保税监管区域收回的出口货款,向境外、境内保税监管区域支付的进口货款;2、从离岸账户、境外机构境内账户收回的出口货款,向离岸账户、境外机构境内账户支付的进口货款;3、深加工结转项下境内收付款;4、转口贸易项下收付款;5、其他与贸易相关的收付款。,第二章 贸易外汇收支管理,第十一条BOP单证填报要求: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调整内容 企业应当按国际收支申报和贸易外汇收支核查专用信息申报有关规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信息申报,并根据贸易外汇收支流向填写下列申报单证:1、向境外付款(含向离岸账户、境外机构境内账户)的,填写境外汇款申请书或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 2、向境内付款的,填写境内汇款申请书或境内付款/承兑通知书;3、从境外收款的(包括从离岸账户、境外机构境内账户收款),填写涉外收入申报单;4、从境内收款的,填写境内收入申报单。,第二章 贸易外汇收支管理,第十二条金融机构真实性审核的总体要求 金融机构为企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应当通过监测系统查询企业名录状态与分类状态,按本细则规定对其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贸易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并按国际收支申报和贸易外汇收支核查专用信息申报规定向外汇局报送信息。,第二章 贸易外汇收支管理,第十三条待核查账户收支范围 企业贸易外汇收入应当先进入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待核查账户的收入范围限于贸易外汇收入(不含出口贸易融资项下境内金融机构放款及境外回款);支出范围包括结汇或划入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以及经外汇局登记的其他外汇支出。待核查账户内资金不得相互划转,账户资金按活期存款计息。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管理,第二章 贸易外汇收支管理,第十四条贸易收入审核 金融机构应当审核企业填写的申报单证并完成申报后,为企业办理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手续。对于申报资金性质为转口贸易外汇收入、退汇的,还需按本细则规定审核相应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企业登记的单证审核,第二章 贸易外汇收支管理,第十五条贸易支出审核 企业可以根据其真实合法的进口付汇需求提前购汇存入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金融机构为企业办理付汇或开证手续时,应当审核企业填写的申报单证,并按以下规定审核相应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1、以信用证、托收方式结算的,按国际结算惯例审核有关商业单据 2、以货到付款方式结算的,审核对应的进口货物报关单或进口合同或发票 3、以预付货款方式结算的,审核进口合同或发票,第二章 贸易外汇收支管理,第十六条转口贸易收支审核 转口贸易外汇收入应当进入待核查账户。企业从待核查账户中结汇或划出转口贸易外汇收入时,金融机构应当审核企业提交的进出口合同、收入和支出申报单证 同一合同项下转口贸易收入结汇或划出金额超过相应支出金额20%(不含)的,企业应当先到外汇局办理贸易外汇业务登记手续,第二章 贸易外汇收支管理,第十七条主体一致性原则、代理业务 企业应当按照“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原则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捐赠项下进出口业务等国家另有规定的情况除外 代理进口、出口业务应当由代理方付汇、收汇。代理进口业务项下,委托方可凭委托代理协议将外汇划转给代理方,也可由代理方购汇。代理出口业务项下,代理方收汇后可凭委托代理协议将外汇划转给委托方,也可结汇将人民币划转给委托方,第二章 贸易外汇收支管理,第十八条退汇审核 进口项下退汇的境外付款人应当为原收款人、境内收款人应当为原付款人。出口项下退汇的境内付款人应当为原收款人、境外收款人应当为原付款人。金融机构为企业办理贸易收汇的退汇支付时,对于因错误汇入产生的退汇,应当审核原收汇凭证;对于其他原因产生的退汇,应当审核原收入申报单证、原出口合同。金融机构为企业办理贸易付汇的退汇结汇或划转时,对于因错误汇出产生的退汇,应当审核原支出申报单证;对于其他原因产生的退汇,应当审核原支出申报单证、原进口合同。对于退汇日期与原收、付款日期间隔在180天(不含)以上或由于特殊情况无法按照本条规定办理退汇的,企业应当先到外汇局办理贸易外汇业务登记手续。,第二章 贸易外汇收支管理,第十九条外币现钞结汇审核 企业的进出口贸易应当通过金融机构办理结算。因客观需要使用外币现钞结算的,外币现钞结汇时,金融机构应当审核企业提交的出口合同、出口货物报关单等单证。结汇现钞金额达到规定入境申报金额的,金融机构还应当审核企业提交的经海关签章的携带外币现钞入境申报单正本,第二章 贸易外汇收支管理,第二十条金融机构对企业登记业务的处理 金融机构对需办理外汇局登记的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应当凭外汇局签发的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办理,并通过监测系统签注登记表使用情况。登记管理 1、C类企业贸易外汇收入、支出登记;2、B类企业超额度的贸易外汇收入、支出登记;3、转口贸易超比例收入登记;4、超期限或无法原路退汇登记;5、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登记;6、其他业务登记,第二章 贸易外汇收支管理,第二十一条金融机构单证签注与留存 金融机构按规定审核相关单证后,应当在单证正本上签注收付汇金额、日期并加盖业务印章,并留存相关单证正本或复印件(5年)备查。,第二章 贸易外汇收支管理,第二十二条金融机构异常情况报告 金融机构在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过程中,发现企业存在异常或可疑贸易外汇收支行为,应当及时向外汇局报告。,第二章 贸易外汇收支管理,第四十六条B类企业适用措施 对于以汇款方式结算的(预付货款、预收货款除外),金融机构应当审核相应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进、出口合同;对于以信用证、托收方式结算的,除按国际结算惯例审核有关商业单据外,还应当审核相应的进、出口合同;对于以预付货款、预收货款结算的,应当审核进、出口合同和发票。金融机构应当对其贸易外汇收支进行电子数据核查;超过可收、付汇额度的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金融机构应当凭登记表办理;对于预收货款、预付货款以及3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企业须按照本细则规定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信息;企业不得办理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付款业务、不得签订包含90天以上(不含)收汇条款的出口合同。,第二章 贸易外汇收支管理,第四十七条C类企业适用措施 1、逐笔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企业以汇款方式结算(预付货款、预收货款除外)的,审核相应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进、出口合同;以信用证、托收方式结算的,审核进、出口合同和发票;以预付、预收货款方式结算的,审核进、出口合同和发票;对于单笔预付货款金额超过等值5万美元的,还须审核经金融机构核对密押的外方金融机构出具的预付货款保函;2、对于预收货款、预付货款以及3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企业须按规定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信息;3、企业不得办理90天以上(不含)远期信用证(含展期)业务;不得办理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付款、托收业务;不得签订包含90天以上(不含)收汇条款的出口合同;4、企业不得办理转口贸易外汇收支;5、企业为跨国集团集中收付汇成员公司,该企业不得继续办理集中收付汇业务;企业为跨国集团集中收付汇主办企业,停止整个集团的集中收付汇业务。,第二章 贸易外汇收支管理,特别事项说明:试点非试点衔接对照表试点地区试点政策非试点地区现行政策跨区业务视主体分类不同:风险较高的企业通过登记表衔接企业主动说明自身所在地区、名录及分类状况,第三章 企业报告和登记管理,企业报告的管理目标与内容及时的沟通平台:业务特殊性、突发情况贸易信贷统计、监测和管理的基础提高总量筛选精度,第三章 企业报告和登记管理,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明确义务性报告内容、方式和报告时间窗口第二十四条:规定主体不一致报告要求第二十五条:界定主动性报告内容、方式和报告时间窗口第四十六条:规定B类企业义务性报告的内容第四十七条:规定C类企业义务性报告的内容企业报告管理,第三章 企业报告和登记管理,报告类型按业务性质分贸易信贷远期信用证转口贸易差额主体不一致辅导期存放境外其他,报告类型按法规约束力分义务性主动性按报告方式分网上报告现场报告报告时限要求报告违规处理,第三章 企业报告和登记管理,特别事项:贸易信贷历史业务处理试点地区全部停止新业务和未结历史业务非试点地区按照现行政策办试点地区企业到非试点地区,经办银行无需办理预收额度扣减,以及预付核对、延收、延付的注销非试点地区企业到试点地区,经办银行仍按现行政策,在贸易信贷登记系统办理有关手续,释放企业额度,第三章 企业报告和登记管理,企业登记管理的目标与内容主体分类管理措施事前风险控制:改革后最主要的事前管理手段,第三章 企业报告和登记管理,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确立登记业务规范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登记管理的内容第四十六条明确B类企业登记管理的内容第四十七条规定C类企业登记单证审查登记管理,第三章 企业报告和登记管理,金融机构签注登记表 金融机构应当根据企业提交的登记表,在监测系统银行端查询并核对相应登记表电子信息;在登记表有效期内,按照登记表注明的业务类别、结算方式和“外汇局登记情况”,在登记金额范围内为企业办理相关业务,并通过监测系统银行端签注登记表使用情况。一份登记表只能在一家金融机构使用,可分次使用,可签注多笔收、付汇信息。对于业务类别为“收汇”的登记表,属于贸易融资业务的,在金融机构放款时按对应的境外回款总额签注收款金额,待企业从境外实际收回货款时补签注申报单号;对于贸易融资以外的其他贸易收款,在资金从待核查账户结汇或划出时同步完成申报单号和金额的签注。对于业务类别为“付汇”的登记表,结算方式为“信用证”的,在开证时签注付款金额,在信用证实际付款时补签注申报单号;结算方式非“信用证”的,在付款时同步完成申报单号和金额的签注。登记管理,第四章 非现场核查,目标把握宏观形势,明确管理方向指导微观监管,锁定排查重点内容 汇总微观监测数据,开展宏观分析判断,确定监管容忍程度 分解宏观管理目标,解析中观结构特点,进行中观对策研究 落实中观工作任务,进行微观主体操作,对违规企业实施精准打击 总结微观监测经验,快速反馈市场信息,提出完善监管的政策措施,第四章 非现场核查,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明确非现场核查制度及其数据范围第二十八条规定非现场核查的内容、流程、作用第二十九条规定专项监测的具体内容第 三十 条规定重点监测的范围和结果处置第三十一条明确综合分析工作,第四章 非现场核查,企业非现场监测分析总量筛选已列入名录且无特殊标识的所有贸易企业标识主体监测具有特殊标识的贸易企业,包括已列入名录和不在名录两类。分项及报告业务监测经总量筛选且指标正常的企业、不在名录且无特殊标识的贸易企业重点企业监测:总量筛选指标超限企业分项及报告业务监测中发现的异常和可疑企业标识主体监测中发现的异常和可疑企业处于监管期内的B类和C类企业外汇局认定的其他异常和可疑企业,第四章 非现场核查,金融机构违规监测违规类型为不在名录企业办理收付汇未凭登记表为C类企业办理收付汇超登记表登记金额收付汇未凭登记表为B类企业办理超额度收付汇监测方式:系统记录统计,人工确认后告知银行,第四章 非现场核查,错误数据修正采集数据范围错误数据修正从源头改报关单数据贸易收支数据 数据处理,第五章 现场核查,目标与内容:核实非现场阶段发现的疑点,为企业分类提供确凿依据,实现精准打击。企业现场核查:经重点监测锁定的,可疑程度较高、涉嫌金额较大、涉嫌情节严重的企业。金融机构现场核查:存在涉嫌不按规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或报送相关信息行为的金融机构。,第五章 现场核查,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确定现场核查企业的标准第三十三条企业现场核查方式第三十四条现场核查资料准备第三十五条现场核查结果确定第三十六条金融机构现场核查第三十七条现场核查程序要求企业现场核查 金融机构现场核查,第六章 分类管理,目标与内容:激励守法者降低社会成本、形成政策正向激励“好人假定”、“无罪推定”约束可疑者提高管理效率、体现管理威慑力惩戒违规者提高管理效率、体现管理威慑力实现数据综合利用推动跨部门协同监管,第六章 分类管理,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分类管理基本原则第三十九条A类企业标准第 四 十条确定B类企业标准第四十一条确定C类企业标准第四十二条分类结论告知与异议处理第四十三条分类名单发布第四十四条分类监管有效期第四十五条B/C类企业到期评估及分类动态调整第四十六条B类企业适用措施第四十七条C类企业适用措施第四十八条B/C类企业存放境外业务限制,第六章 分类管理,分类管理措施分类措施对照表,第七章 电子数据核查,目标常态管理作为分类管理措施,加强B类企业贸易收付汇事前审核危机管理扩大B类企业范围内容 总量额度、逐笔扣减 联网核查管理思路的继承与发展事前风险控制,第七章 电子数据核查,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贸易外汇收支电子数据核查机制和对象第 五十 条形成可收汇、可付汇额度的规则 B类企业预收预付额度核定公式第五十一条对B类企业进行电子数据核查的时点第五十二条B类企业额度耗尽的救济措施第五十三条B类企业代理业务纳入电子数据核查,第七章 电子数据核查,电子数据核查:电子数据核查实施主体核查时点核查要求超额度登记特殊情况处理信用证付款出口贸易融资业务转口贸易收支现钞结汇,第七章 电子数据核查,特别事项说明:试点非试点间的衔接 试点地区的B、C类企业在非试点地区银行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由企业所在地外汇局审核试点法规规定的材料后,出具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其中对B类企业,暂由企业所在地外汇局实施电子数据核查。试点地区的A类企业在非试点地区银行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银行应当按非试点地区现行出口收汇有关规定和A类进口企业适用措施办理。,第八章 罚则,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明确处罚对象和处罚依据第五十五条企业违规代理的逃汇处罚第五十六条企业违规收结汇的处罚第五十七条企业违反外债管理的处罚第五十八条金融机构违规办理贸易收付、结售汇的处罚第五十九条相关主体违反申报、提交单证资料、账户管理和登记管理规定的处罚第六十条相关主体违反资料留存、电子核查和报告规定的处罚,第八章 罚则,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明确处罚对象和处罚依据第五十五条企业违规代理的逃汇处罚第五十六条企业违规收结汇的处罚第五十七条企业违反外债管理的处罚第五十八条金融机构违规办理贸易收付、结售汇的处罚第五十九条相关主体违反申报、提交单证资料、账户管理和登记管理规定的处罚第六十条相关主体违反资料留存、电子核查和报告规定的处罚,第九章 附则,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总量核查指标含义第六十二条外汇局管理内容相机调整第六十三条保税区企业、个人外贸经营者适用第六十四条出口收入存放境外业务法规依据第六十五条解释离岸账户、境内机构境外账户第六十六条业务档案留存要求第六十七条金额、日期等表述说明第六十八条解释权、施行日期,第三部分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银行版)功能介绍,企业信息查询,企业信息查询功能说明:对全国范围的单个贸易企业信息进行查询和打印操作流程说明:输入“企业代码”,根据不同企业类别(非名录企业、A、B、C类),给出不同提示,显示“企 业当前管理信息”的内容,可以直接链接进入“登记表 信息”、“出口收汇核查”和“进口付汇核查”界面,银行信息管理,2.1 违规信息查询功能说明:输入数据类别、违规类别、接收起始日期、接收截止日期等查询条件,查询本银行(同一金融机构标识码)自身违规信息操作流程说明:根据查询条件显示本银行为全国企业办理贸易收付业务的违规信息明细列表。数据类别是收汇的时候,显示收汇数据基本信息;付汇的时候,显示付汇数据基本信息(以【接收日期】升序排序);点击导出按钮后,将查询结果保存到excel文件,银行信息管理,2.2 外汇局公告信息查询功能说明:查询外汇局发布的公告信息操作流程说明:输入发布起始日期、截止日期等查询条件,系统以列表形式显示外汇局发布公告的标题、发布日(按最新发布日期排序),点击【公告标题】链接后,弹 出【公告内容】界面。,银行信息管理,2.3 银行留言:留言查询功能 新建留言功能功能说明:对银行已发送外汇局历史留言查询、新留言发送操作流程说明:1、输入发送起始日期、发送截止日期等查询条件,显示银行历史留言(按最新留言日期排序)。2、在【银行留言查询】界面中,点击【新增】按钮,进入新建留言操作界面,提示发送成功或失败。,银行信息管理,2.4 收付汇错误数据查询功能说明:查询银行收付汇错误数据的功能操作流程说明:输入数据类别、接收起始日期、接收截止日 期等查询条件,显示本银行为全国企业办理贸易收付 汇业务的错误信息;点击【导出】按钮后,将查询结果 保存到excel文件。,登记表签注管理,3.1 登记表签注功能说明:实现银行对属于本银行网点的并且在有效期内的登记表的签注操作流程说明:根据登记表编号、企业代码查询显示有效期 内的本银行的登记表信息列表,点击需要银行签注受理 的【登记表编号】,进入登记表明细页面,输入【金额、申报单号】签注要素,点击【签注新增】完成银行 签注,保存后系统对签注要素进行校验,提示签注成功 或签注失败。,登记表签注管理,3.2 登记表误签注冲正功能说明:实现对属于本银行网点的且在有效期内的登记表 的签注信息的冲正操作流程说明:在查询出的登记表信息列表中,点击需要冲 正的【登记表编号】,进入登记表明细页面;在登记表 的【金融机构办理情况】部分,选择需要冲正的签注信 息进行冲正;系统自动保存冲正日期,冲正金额为勾选 金额的负数,并补充到原登记表中,将其冲正金额加回 该企业当前可收付汇余额中,并提示“冲正成功!”。,登记表签注管理,3.3 登记表补签注功能说明:实现银行对结算方式为信用证并且业务类别为付 汇的登记表的签注信息中的申报单号的补填操作流程说明:查询登记表信息,点击“登记表编号”,输 入“申报单号”,保存后提示“申报单号补填成功!”或“申报单号补填失败!”。这类登记表只要是系统中 存在的就可以补签注,被补签注信息的签注日期变为补 签注当前日期,补签注之后的签注信息即视为完整的签 注信息,此后纳入参加银行违规考核计算的业务。,登记表签注管理,3.4 登记表签注信息查询(查询一个月内的信息)功能说明:实现银行查询属于本银行网点并且在有效期或到 期后一个月内的登记表信息;但是输入登记表编号时不 受时间范围限制,即系统中有该登记表就返回结果。操作流程说明:输入登记表编号、企业代码、登记表到期日 等查询条件,显示本银行网点的登记表信息,可以将查 询结果导出到excel文件;点击【登记表编号】链接,弹出“登记表明细”界面。,电子数据核查,4.1出口收汇核查功能说明:实现银行对B类企业办理出口收汇额度扣减及撤销操作流程说明:1、输入企业代码,系统校验通过后显示【额度核注列表】内容,输入本次核注金额,选择本次核注币种,系统自动根据该币种的内部折算率计算并显示本次核注金额折美元,并自动计算并显示核注后可收汇余额,系统校验通过提示“核注成功”或“出口可收汇额度核注失败!”2、在“出口收汇核查撤销”界面中输入查询条件,系统显示符合查询条件的额度核注记录。(至多从当日日期向前回溯15天,即超过15天的核注数据银行业务操作员不得撤销);银行勾选要撤销的额度核注记录(可多选),点击【撤销】按钮,提示“出口可收汇额度核注撤销成功!”或“出口可收汇额度核注撤销失败!”。,电子数据核查,4.2 进口付汇核查功能说明:实现银行对B类企业办理进口付汇额度扣减及撤销操作流程说明:同出口收汇核查,电子数据核查,4.3 电子数据核查查询功能说明:实现银行业务操作员对B类企业在本银行办理的电子数据核查明细数据查询。操作流程说明:输入企业代码、核查类别、核注状 态、核注起始日期、核注截止日期等查询条件,系统校验通过后,根据查询条件显示电子数 据核查明细数据,可以将查询结果打印或导出 保存到excel中。,谢 谢,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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