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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收征管-税款征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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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收征管-税款征收.ppt

    税款征收,税款征收制度内容1、依法征收是税款征收法律制度的基础税务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1、查账征收查账征收是由纳税人依据账簿记载,先自行计算缴纳,事后经税务机关查账核定,如有不符合税法规定时,可以多退少补。这种税款征收方式主要对已建立会计账册、会计记录完整的单位采用。2、查定征收查定征收是由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生产设备等情况在正常条件下的生产、销售情况,对其生产的应税产品查定产量和销售额,然后依税法规定的税率征收的一种方式。这种税款征收方式主要对生产不固定,账册不健全的单位采用。,税款征收方式,(3)查验征收查验征收是由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申报人的应税产品进行查验,贴上完税证、查验证盖查验戳,并据以征税的一种征收方式。这种税款征收主要对于零星、分散的高税率产品适用。(4)定期定额征收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一定的程序,核定纳税人在一定经营时期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及收益额,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包括增值税额、消费税额、营业税额、所得税额等)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税务机关核定定额应依照以下程序办理:纳税人自报、典型调查、定额核定、下达定额。这种税款征收方式适用于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不设置账簿或暂缓建账的小型纳税人。,税款征收方式,(5)代扣代缴代扣代缴是指按照税法规定,负有扣缴税款的法定义务人,负责对纳税人应纳税款进行代扣代缴的方式。即由支付人在向纳税人支付款项时,从所支付的款项中依照税法的规定直接扣收税款。其目的对零星分散、不易控制的税源实行源泉控管。(6)代收代缴代收代缴是指按照税法规定,负有收缴税款的法定义务人,负责对纳税人应纳的税款进行代收代缴的方式。即由与纳税人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和个人在向纳税人收取款项时仿照税法的规定收取税款。这种方式一般适用于税收网络覆盖不到或很难控制的领域,如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7)委托代征委托代征是指受托的有关单位按照税务机关核发的代征证书的要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向纳税人征收零散税款的税款征收方式。另外,税款征收方式还有邮寄申报纳税、自计自填自缴、自报核缴方式等。,税款征收方式,二、税款征收制度内容,2、税款核定征收制度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账簿但未设置的;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二、税款征收制度内容,6、税款追缴与退还制度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因税务机关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但不得加收滞纳金。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延至5年。对偷、抗、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期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期限限制。,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一)税收保全 1税收保全的种类 2税收保全的对象 3税收保全的期限和范围 4税收保全的有关程序规定 5税收保全的解释 6税收保全应注意的问题,税收保全措施相关条款,1、征管法第37条:简易保全,2、征管法第38条:一般保全,3、征管法第55条:检查保全,税收保全措施的适用对象,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对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税务当事人(如纳税担保人)不能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税收保全措施的执行物,2、商品、货物,3、其他财产,1、存款,税收保全措施执行物的数量界限:包括应纳税款、滞纳金、保全费用,不包括罚款。,税收保全措施的程序,分为,一般保全程序: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简易保全程序: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检查保全程序:第五十五条的规定,1、一般保全程序:(顺序不能颠倒),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发出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责令(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缴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迹象的,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报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实施以下税收保全措施: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限期内缴纳税款,应在收到税款或完税凭证后1日内及时解除保全,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1)责令提前清税,(2)责成提供担保,(3)报经批准保全,(4)纳税解除保全,(5)转入强制执行,2、简易保全程序:,可由两名以上依法执行职务的税务人员当场核定其应纳税额,当场责令纳税人缴纳。,对责令缴纳而不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纳税人应当自扣押之日起15日内(鲜活、易腐烂变质或者易失效的商品、货物的限期更短)缴纳税款,在限期内缴纳税款,税务机关应当在1日内解除扣押,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1)核定税额责令缴纳,(2)扣押商品、货物,(3)限期纳税,(4)纳税解除扣押,(5)转入强制执行,注意:只能扣押商品、货物,不能扣押其他财产 勿需经过批准程序,3、检查保全程序:,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迹象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此环节的保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重大案件需要延长的,应当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1)适用范围,(2)适用条件,(3)报经批准,(4)保全期限,(5)与一般保全的区别:没有“责令限期提前清税”和“责令提供纳税担保”这两个前置程序,在查封、扣押时应注意的问题,1、现场执行,2、扣押收据 查封清单,3、价值计算,实施细则63条:必须由两名以上税务人员执行,并通知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本人或者其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征管法第47条:税务机关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收据;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清单。,实施细则第64条:税务机关执行税收征管法第37条、第38条、第40条的规定,扣押、查封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参照同类商品的市场价、出厂价或者评估价估算。税务机关按照前款方法确定应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价值时,还应当包括滞纳金和扣押、查封、保管、拍卖、变卖所发生的费用。,4、权属证明和 协助执行,5、指定保管,实施细则第66条:税务机关执行税收征管法第37条、第38条、第40条的规定,实施扣押、查封时,对有产权证件的动产或者不动产,税务机关可以责令当事人将产权证件交税务机关保管,同时可以向有关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机关在扣押、查封期间不再办理该动产或者不动产的过户手续。,实施细则第67条:对查封、扣押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税务机关可以指定被执行人负责保管,保管责任由被执行人承担。,实施细则第65条:对价值超过应纳税额且不可分割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税务机关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无其他可供强制执行的财产的情况下,可以整体扣押、查封、拍卖,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扣押、查封、保管、拍卖等费用。,6、整体扣押 查封拍卖,7、允许使用,8、保全不当赔偿,实施细则第67条:继续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不会减少其价值的,税务机关可以允许被执行人继续使用;因被执行人保管或者使用的过错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征管法第39条:纳税人在限期内已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损失的,税务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征管法第43条:税务机关滥用职权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或者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不当,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程序由四个部分组成:,(1)法定步骤(2)法定顺序(3)法定方式(4)法定时限 另外,在履行法定程序时还应遵守回避制度。,基本案情:某民营企业集团在外省某市投资设立的销售公司。因为家电产品在该市市场已基本饱和,销售潜力不大,根据集团安排,某公司准备撤出该市到邻市发展。2003年12月1日,公司开始停业,准备搬迁。12月5日,该市某区国税分局的税务管理员在巡查时发现该公司停业后,立即向分局领导作了汇报。分局遂以该公司转移财产有逃避纳税义务的嫌疑为由,以正式文书通知银行冻结了该公司账上的全部存款计11万元。但该公司认为,其虽然准备搬出该市,但并没有想要逃税,况且其正在汇总账目,准备将11月份实现的10.9万元税款缴完再到税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遂认为国税一分局无端冻结公司银行存款的做法是不妥当的.,法理分析:冻结企业银行存款,是税法规定的税收保全措施的一种方式。对纳税人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是有严格法定条件的.征管法第38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的税收保全措施。”,对照该条规定,我们暂不说某区国税分局是否有根据认为你们有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就其采取的冻结银行存款的税收保全措施就有以下不符合法定程序的错误之处:一、没有责令纳税人限期(提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必须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的税款,这是必不可少的一道程序。二、没有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按照规定,若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时,税务机关才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三、没有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转移、隐匿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应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时,税务机关才可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以上几个程序均是逐步递进的关系,有先后之分,不能颠倒。而某市国税分局在行使税收保全措施时,严重违反了法定的程序,所以是错误的,更是违法的。该公司可以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某区国税分局违法采取冻结银行存款的税收保全措施给某公司带来的直接经济损失,也有权依法申请赔偿。,(二)强制执行,1税收强制执行的种类2收强制执行的对象和范围3税收强制执行的适用的情形4税收强制执行的具体要求 5拍卖变卖的具体规定 6强制执行与司法的协调 7强制执行与税款的追征期 8税收强制执行的应注意的问题,强制执行相关法条:,1、第37条【简易保全后的强制执行】,第三十七条 扣押后仍不缴纳应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第三十八条 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第四十条 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第五十五条 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可以按照本法规定的批准权限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第八十八条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本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5、第88条【罚款的强制执行】,4、第55条【检查保全后的强制执行】,3、第40条【逾期不纳税的强制执行】,2、第38条【一般保全后的强制执行】,基本案情:2003年8月,赖某劳改释放,9月10日他筹资开了个汽车修理铺,没办理税务登记就开始了经营活动。10月15日,主管国税分局向赖某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赖某10日内办理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手续。赖某以劳改释放人员有税收优惠为由,不予理会。11月8日,税务人员找到赖某,向其下达了应纳税款核定通知书和限期纳税通知书,限赖某11月10日前到分局纳税。赖某拒绝签字,并当场撕毁通知书。次日,税务人员在公路上将正在试车的赖某拦停。赖某趁税务人员向分局报告的空隙驾车逃逸。税务分局工作人员以赖某撕毁文书并逃逸,构成抗税,且情节严重为由,将赖某正在修理的车辆扣押。赖某不服,向县国税局申请行政复议。县国税局经过复议,认为税务人员的执法行为违法,责令解除扣押车辆的强制措施;对赖某的税收违法行为,由主管国税分局依法重新作出处理。,焦点问题:本案中,主管税务分局的强制执行措施是否得当?法理分析:一是强制执行适用对象错误。根据征管法第37条,“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这里的“其”指的是纳税人,当且仅当“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的所有权属于该纳税人时,才能执行扣押措施。显然本案中赖某提供修理服务的车辆,不属于可以被执行的标的物。对如何进行查封扣押,征管法实施细则第65条也作出了相应规定:对价值超过应纳税额且不可分割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税务机关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无其他可供强制执行的财产的情况下,可以整体扣押、查封、拍卖,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扣押、查封、保管、拍卖等费用。本案中,税务机关直接强制扣押车辆,假设车辆的所有权为赖某所有,这种扣押行为也是欠妥的。,二是征税机关适用法律“不正确”。征管法第67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是抗税。赖某虽然当场撕毁税务文书,后又驾车逃逸,但不属于暴力、威胁范畴,因此,其行为不属于抗税。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33号)规定:实施抗税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202条规定的“情节严重”:(1)聚众抗税的首要分子;(2)抗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3)多次抗税的;(4)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5)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从赖某的行为看,征税机关(人员)把赖某的行为认定为情节严重的抗税行为,显然是不正确的。,三是执行强制扣押措施程序不到位。赖某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经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根据征管法第40条规定,税务人员应报经县国税局局长批准,方可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四是上路检查超越执法权限。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税务人员不准以任何形式上路检查。征管法第54条规定税务部门具有6种检查权,其中交通运输要地检查权是指: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本案中税务人员上路实施税务检查,并强行扣押车辆,超越了法律规定的税务执法权限。,五是未出示相关证件。行政处罚法第37条规定:行政机关在进行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根据征管法第59条及其实施细则第89条规定,税务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但税务人员在检查中忽视了这一环节。主管税务分局的执法行为有误,并不意味着纳税人就没有问题,在这个事件中,纳税人存在以下违法行为:一是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税务登记。主管税务机关应该按征管法第60条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赖某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如仍不缴纳,税务机关可按征管法第37条规定采取强制扣押措施,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同时,征管法第60条第2款规定,对经责令仍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可提请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二是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主管税务机关应该按照征管法第62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赖某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可按征管法第40条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333号文规定,赖某“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的行为,属偷税,可按征管法第63条规定处理。三是逃避、拒绝纳税检查。赖某在税务检查中撕毁文书,驾车逃逸,属于拒绝、逃避纳税检查,且情节严重。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征管法第70条规定,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案例7:税收强制剩余款项的返还,基本案情:某个人独资企业从2002年6月至10月拖欠了营业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共11.79万元。市地税局多次派人上门催缴,但企业都因银行帐上没钱而未能缴纳。2003年3月17日,地税局派人向该企业下达了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限期在2003年3月21日前缴纳税款,该企业负责人告知税务人员:“企业马上就要解散了,我哪里还有钱缴税?”地税局在派人查看后,发现该企业银行帐上没钱,又没有可以扣押的货物,于2003年3月24日扣押了该企业投资人的一部价值40多万元的宝马轿车,并于2003年4月28日通过融新拍卖行将轿车拍卖,价值42.50万元。紧接着,市地税局便将拍卖的车款划交了11.79万元的税款和9020元的滞纳金,并于2003年4月30日将税票交给该企业会计。此后,地税局以“正在研究如何罚款”为由在近2个月内拒绝退还拍卖轿车的剩余款项。,讨论的问题,(1)地税局扣押该企业投资人的私人轿车是否合法?(2)该企业欠税11.79万元,地税局整体扣押价值40多万元的轿车是否合法?(3)地税局能否继续扣留拍卖轿车剩余的款项用以抵缴尚未决定的罚款?(4)依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纳税人有权采取什么措施?,法理分析:,根据独资企业法的规定,独资企业的投资者负有无限责任.,一、机动车辆不属于禁止扣押的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的范围。细则第59条: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所称其他财产,包括纳税人的房地产、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动产和动产。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者一处以外的住房不属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所称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二、扣押价值超过应纳税款的轿车是合法的 细则65条:对价值超过应纳税额且不可分割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税务机关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无其他可供强制执行的财产的情况下,可以整体扣押、查封、拍卖,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扣押、查封、保管、拍卖等费用。,三、未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程序不合法。,征管法第40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四、地税局依法拍卖并抵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后应将余款在3日内退还给被执行人。细则69条“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扣押、查封、保管、拍卖、变卖等费用后,剩余部分应当在3日内退还被执行人。”,五、地税局未及时对该企业下达税务处罚决定书,所以不能对该公司的罚款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六、该企业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并申请赔偿直接经济损失。征管法第八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河南省洛阳市某机械厂今年2月,在纳税期内应申报缴纳11万元税款,由于企业资金周转困难,逾期没有缴纳,形成了欠税。当月,税务机关责令在2月20日以前缴清全部所欠税款、滞纳金,同时下达了催缴欠税通知书,如果逾期不缴纳,将依法查封厂里的财物。2月21日,由于欠税仍没有缴纳,税务机关查封了厂一辆小轿车。由于企业困难,税务机关把缴纳期限再次延续到月底,说如果仍不缴纳,将依法拍卖或变卖,为筹款方便,税务机关同意在查封期间小车可以继续使用。2月25日被查封的小轿车就被盗了。企业负责人认为,既然车辆是在税务机关查封期间被盗的,损失是否就应由税务机关给予赔偿。或者被盗的物品是否可以列入企业财产所得税前扣除呢?,答:按照税法规定,因企业欠税,税务机关可以查封企业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首先,税务机关所采取的查封措施,是依法进行的,并没有违法和不当之处。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其次,企业应承担查封物品被盗责任。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七条规定:“对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税务机关可以指令被执行人负责保管,保管责任由被执行人承担。继续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不会减少其价值的,税务机关可以允许被执行人继续使用;因被执行人保管或者使用的过错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由此,可以肯定的说,在这起案例中,因企业欠税被税务机关查封物品被盗,是在企业继续使用中形成的,不是由税务机关造成的,因此,不应该由税务机关赔偿。,按照税法规定,该损失可以列入企业财产所得税前扣除。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财产损失,包括因人为管理责任毁损、被盗造成的损失。第二十七条规定,固定资产损失包括企业丢失、被盗等造成的净损失。第三十条规定,对被盗的固定资产,其账面净值扣除保险理赔以及责任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损失:(一)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二)涉及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三)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该办法第三十条还规定,对被盗的固定资产,其账面净值扣除保险理赔以及责任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损失:(一)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二)涉及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三)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五 民商法有关规定对征管法的影响,(一)纳税担保征管法中的条款: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收征管法第38条规定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需要出境的。税收征管法第44条 当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发生争议时。税收征管法第88 条,纳税担保,1纳税担保的性质2纳税担保的种类3要求提供纳税担保的时限4对保证人资格的审查5对担保物的审查6纳税担保的期限7 纳税担保的登记(特殊需要登记),1、人的担保:保证,(1)保证的方式有,征管法实施细则第62条规定:“纳税担保人同意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应当填写纳税担保书,写明担保对象、担保范围、担保权限和担保责任以及其他有关事项。担保书须经纳税人、纳税担保人鉴字盖章并经税务机关同意后方为有效”。从该规定可以看出,税务机关有权选择担保方式。,如何选择保证的方式:,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法规定:保证的方式由双方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法第16条:保证的方式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法17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担保法18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法19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担保法第十八条:连带责任的保证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法17条第二款: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2)保证人的条件,未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保证人具有代为清偿的能力。,提供保证的合格主体。,征管法实施细则第61条规定:纳税保证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纳税担保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对于可作为保证人的“其他组织”司法解释规定了五类: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联营企业;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禁止提供保证的主体。,(3)保证合同的内容,担保法第13条规定:保证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与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保证担保的范围。保证的期间。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案例A公司是某县王某经营的一家造纸企业,该企业欠缴税款70万元,2009年4月身为法定代表人的王某准备出国,但不能在出国前结清税款,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其提供相应的税款担保,A公司承诺在2009年5月25日结清欠缴税款及滞纳金,并提出了由B公司担任保证人,至2009年5月25日A公司仍无力清缴税款,便申请宽限限缴期,主管税务机关同意2009年8月20日之前还清,到8月20日,A公司仍无力还款,此时税务机关要求B公司缴纳70万元税款及滞纳金,请问1、能否对A公司进行纳税担保2、纳税担保的范围包括哪些3、除了B公司作为纳税保证人,A公司还能采取哪几种方式进行纳税担保?4、如果B公司自身有欠税行为,还能作为保证人吗?5、税务机关要求B公司代偿的行为正确吗?,1、纳税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适用纳税担保:(一)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经责令其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的迹象,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二)欠缴税款、滞纳金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三)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而未缴清税款,需要申请行政复议的;(四)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提供纳税担保的其他情形。,2、纳税担保范围包括税款、滞纳金和实现税款、滞纳金的费用。费用包括抵押、质押登记费用,质押保管费用,以及保管、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等相关费用支出。用于纳税担保的财产、权利的价值不得低于应当缴纳的税款、滞纳金,并考虑相关的费用。纳税担保的财产价值不足以抵缴税款、滞纳金的,税务机关应当向提供担保的纳税人或纳税担保人继续追缴。,3、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作为纳税保证人。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不得为纳税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纳税担保。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纳税保证人:(一)有偷税、抗税、骗税、逃避追缴欠税行为被税务机关、司法机关追究过法律责任未满2年的;(二)因有税收违法行为正在被税务机关立案处理或涉嫌刑事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三)纳税信誉等级被评为C级以下的;(四)在主管税务机关所在地的市(地、州)没有住所的自然人或税务登记不在本市(地、州)的企业;(五)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六)与纳税人存在担保关联关系的;(七)有欠税行为的。,4、保证期间为纳税人应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即税务机关自纳税人应缴纳税款的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有权要求纳税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缴纳税款、滞纳金。履行保证责任的期限为15日,即纳税保证人应当自收到税务机关的纳税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保证责任,缴纳税款及滞纳金。纳税保证期间内税务机关未通知纳税保证人缴纳税款及滞纳金以承担担保责任的,纳税保证人免除担保责任。因为税务机关没有尽到通知的责任,纳税担保人免除了担保责任。,2、物的担保: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和优先权,征管法实施细则第62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或者第三人以其所有的未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提供纳税担保的,应当填写作为纳税担保的财产清单,并写明担保财产的价值以及其他有关事项。纳税担保财产清单须经纳税人、第三人签字盖章并经税务机关确认后,方为有效。,(1)抵押权的有关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A、土地所有权;B、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 所有的土地使用权;C、以公益为目的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 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D、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E、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F、依法不能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权的设立须具备严格的形式要件:,A、必须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财产,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B、当事人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的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但不得对抗第三人。,必须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财产有: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林木;航空器、船舶、车辆;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2)质权的设立 质权是一种动产物权,对不动产不能设定质权。另外权利也可以成为质权的标的,称权利质权。质权须移转质物的占有,质权以占有标的物为成立要件。,(3)担保物权的竞合也会影响担保债权的实现,案例8:,某县重晶石粉体厂(集体企业;下称粉体厂),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为其供货商张某(个体采矿户,不在本地居住)的应纳税款提供的纳税担保。担保合同书写明:“粉体厂愿为张某的9.5万元应纳税款提供担保。若张某于2003年1月10日前不能缴清税款,则由粉体厂承担缴纳税款责任。”张某逾期未缴应纳税款。1月12日,主管税务机关在无法找到张某的情况下,责令粉体厂于2003年1月15日前履行保证责任。当天粉体厂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了张某的司机将张某的一辆桑塔纳轿车停放在某宾馆内的信息,要求税务机关扣押。1月16日,因粉体厂逾期未履行纳税担保责任,经该县地税局局长批准,主管税务机关书面,通知粉体厂开户银行,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9.5万元及滞纳金。粉体厂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该厂诉称:粉体厂在纳税担保书中已明确仅为张某的应纳税款提供一般保证责任。同时,粉体厂向税务机关提供了张某尚有轿车可以扣押的信息(有张某的司机在宾馆住宿及停车发票为证),税务机关不执行。因此,要求税务机关退还对其强制执行的税款并赔偿损失。法院经过审理,裁定粉体厂为张某提供的纳税担保为一般保证。粉体厂的担保责任范围为张某应纳税款扣除桑塔纳轿车实际价值(5万元)以外的部分。,税务机关在执法过程中 有哪些不当之处?,要求分析:,税务机关仅能对粉体厂强制执行其为张某担保的税款扣除轿车价值以外的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24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权履行期间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了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债权人放弃或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保证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在其提供可执行财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法理分析:,税务机关在执法过程中有不当之处:,2、主管税务机关没有注意到担保方式变化,在执行的过程中又怠于行使权力,致使税款难以及时征收到位。,1、没有采用规范格式的纳税担保书,担保合同的内容也不完整。,征管法实施细则第62条规定:“纳税担保人同意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应当填写纳税担保书,写明担保对象、担保范围、担保权限和担保责任以及其他有关事项。担保书须经纳税人、纳税担保人鉴字盖章并经税务机关同意后方为有效”。,案例9:,2002年9月10日,一家企业向其主管地税机关某县地税局一分局申报应纳营业税50万元。由于年底资金周转困难,该企业只缴纳了30万元。9月11日,一分局对该企业下达了限期缴纳税通知书,限其9月20日前将剩余的20万元欠税款缴清,但企业到期仍未缴纳。于是,一分局依法采取了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扣押该企业小汽车辆,准备拍卖以抵缴欠税。与此同时,县工商银行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称2002年7月,该企业在银行贷款时,将这辆小汽车用于抵押担保,现贷款到期,该企业未偿还贷款和利息,请求扣押这辆小汽车。于是,县人民法院决定依法将这辆小汽车扣押。县地税局认为,这辆小汽车应由税务机关依法处理;而法院认为这辆小汽车应由法院依法处理。,(二)税收优先权,要求分析:,这辆小汽车应由税务机关处理还是由法院处理?为什么?,县地税局的观点:,意见分歧:,第一,税收征管法第40条,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依法经批准可以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第二,税务机关依法扣押在前,先于人民法院。,第三,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条专门规定了税款优先的原则。,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况定期予以公告。,法院的观点:,首先,该企业向工商银行贷款,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工商银行同该企业多次协商,未就小汽车处理问题达成共识。,担保法第53条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要求清偿银行贷款和其他债权等数个债权人的,有抵押权的债权人应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已经设定抵押的财产被采取查封、扣押等财产保全或者执行措施的,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因此,这辆小汽车应由法院依法处理。,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16条,第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5条,2011年11月1号增值税起征点 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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