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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全文、附表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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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全文、附表及解读.docx

    江苏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统一科学的养老机构质量标准和评价体系,规范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提升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推动我省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走在前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关于加快建立全国统一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体系的指导意见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GB/T37276-2018)等法律法规文件,修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养老机构,是指依法办理登记,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床位数在十张以上的机构。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等级评定组织,是指负责开展养老机构等级评定或复核、复评、抽查工作的各级民政部门及其委托的相关单位或组织。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养老机构等级评定,是指按照本办法要求,通过自愿申报、组织评定、确定等级并向社会公示、颁发等级证书和牌匾的过程。第五条养老机构等级分为五个等级,从低到高依次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颁发牌匾上分别用一星、二星、三星、四星、五星表示等级标志。牌匾采用统一样式(附件1)。养老机构评定的等级有效期为三年(自颁发等级证书之日起计算)。有效期满后,原评定等级自动失效。第六条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坚持自愿申请、分级评定、全面客观、质量为重、公平公正、动态管理的原则。第七条省民政厅是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修)定全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指导全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并对各级民政部门开展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进行监督指导。设区市民政部门可以结合本地特点,根据本办法制(修)定实施细则,并对所辖县(市、区)民政部门开展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进行监督指导。第二章评定对象和条件第八条养老机构申请等级评定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经民政部门备案,且在申请日期前六个月内未做可能影响评定结果的备案信息变更;(二)持续运营一年以上并符合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GB/T37276-2018)以及实施指南(最新版)申请等级评定应满足的基本要求与条件。第九条养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政部门不予受理等级评定:(一)未依法办理登记手续的;(二)未在民政部门备案的;(三)自申请日期前两年内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或者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尚未执行完毕的;(四)被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并处于调查期间的;(五)被列入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且没有移出的;(六)前次申请评定等级未通过,距离前次申请时间不满一年的;(七)其他不符合评定条件的。第十条养老机构评定的等级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养老机构可以申请重新评定,评定程序按照复评方式实施。第十一条养老机构在获得评定等级一年后,符合更高等级标准的,可向属地民政部门提出等级晋升申请。养老机构经评定通过晋级后,由民政部门换发相应等级的牌匾和证书,原评定等级自动失效。未通过晋级评定的,继续保留原先等级。养老机构在等级有效期内有且仅有一次晋级机会,且应该逐级晋升。养老机构晋升等级后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内不得再次晋级。第十二条首次参加评定的养老机构,最高可申报评定等级四级。第三章评定组织与职责第十三条省民政厅负责组建由业务主管部门、相关行业组织、行业领域专家等组成的全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评定委员会),统筹实施全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省评定委员会委员由评定委员会聘任,任期三年。省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省民政厅养老服务处,负责评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第十四条省评定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和条件:(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熟悉养老机构管理、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和规范;(二)在所从事领域具有较突出业绩和较高声誉;(三)具有维护评定工作客观、公平、公正、廉洁的职业道德与操守。第十五条省评定委员会的职责和权限:(一)指导本省各级民政部门开展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和复核、复评、抽查工作;(二)组织实施五级养老机构的等级评定工作,负责五级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复核及纠纷争议裁定工作;(三)组织实施全省四级、三级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的抽查;(四)对下级等级评定组织违反规定评定的结果提出纠正意见;(五)建立和管理省评定专家库,对评定专家开展培训和考核;(六)制作和核发五级养老机构的证书、牌匾;(七)其他相关工作。第十六条省评定委员会召开最终评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评定结论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有效。第十七条各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应根据本办法规定设立本级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委员会,制定本地区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四级、三级养老机构评定由设区市民政部门负责,二级、一级养老机构评定权限由设区市民政部门自主确定。第四章评定专家与管理第十八条各级评定委员会应建立评定专家库,由评定委员会对专家进行资格审核。开展等级评定时,评定组织应在专家库中按不同专业类别抽取不少于五名专家,组建评定专家组,负责对申请评定等级的养老机构进行现场考察评价,并提出初步评定意见。第十九条评定专家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熟悉、掌握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和规范,并经等级评定培训考核合格;(二)熟悉养老机构的建设、运营、管理、服务等主要业务,在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三)具有大专(含)以上学历或中级(含)以上职称并从事本行业工作满三年;具有中专以上学历、从事本行业工作满五年;(四)具备履行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的专业能力和维护评定工作客观、公平、公正、廉洁的职业道德与操守;(五)身体健康,能够胜任评定工作;(六)经培训合格,取得相应层级的考核合格证书。第二十条建立评定专家异地交流机制,设区市和县(市、区)组建评定专家组时,异地专家人数占比不少于百分之二十,异地专家可从非本地专家库的其他地区专家库中抽取。第二十一条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各级评定委员会每年须对本级评定专家进行等级评定相关政策和业务培训,培训结束后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移出专家库。省评定委员会统一提供考核题库。第五章评定程序与要求第二十二条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民政部门按照层级权限发布相应等级养老机构等级评定通知;(二)养老机构对照江苏省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评分细则(最新版,以下简称评分细则)进行自评,自评符合条件的,通过金民工程养老服务系统向相应层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三)民政部门根据评定等级权限负责本层级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申请的受理。申请五级评定的养老机构,应向设区市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报送自评和相关评定材料,由设区市民政部门予以初评,初评符合条件的,方可汇总上报至省民政厅;(四)民政部门初审养老机构参评资格,并公示符合参评条件的养老机构名单,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五)等级评定组织组建评定专家组,根据评分细则开展现场评定,提出初步评定意见;(六)评定委员会审核初步评定意见并提出评定等级;(七)民政部门公示评定等级结果,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八)民政部门按照层级权限受理复核申请和举报;(九)评定委员会确认等级评定结果,民政部门发布公告,并向获得等级的养老机构颁发等级证书和牌匾。第二十三条评定等级牌匾应当悬挂在服务场所或者办公场所的明显位置,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第二十四条养老机构提出等级评定申请,应当提交以下评定申请材料:(一)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申请书(附件2);(二)养老机构对照评分细则进行自评的自评报告和自评表;(三)民政部门要求提交的相关评定材料(附件3)o第二十五条各级民政部门对养老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作出是否受理的处理意见:(一)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或者在规定期限内补正符合要求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并给予书面或电子回执;(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内容及形式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养老机构需要补正的材料及提交期限;养老机构逾期不补正或者补正不完全的,视为放弃申请,自动终止评定程序。第二十六条民政部门在受理评定申请后,应当明确评定时间和日程安排。原则上五级养老机构等级评定每年集中受理一次,四级及以下养老机构等级评定每年集中受理一至二次。第二十七条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包括对养老机构的书面评价、现场评价和社会评价等方面的综合评价。书面评价的内容和项目主要包括养老机构根据要求提交的等级评定申请材料。现场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养老机构等级评定标准符合情况,养老机构开展各项服务工作的情况等。社会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养老机构参与行风评议情况,入住老年人及其家属满意度调查结果等。等级评定组织应综合以上方面的评价内容提出初步评定意见。第二十八条等级评定期间,评定组织和评定专家有权要求参加评定的养老机构提供必要的文件和证明材料,并对相关评定材料留档备查。参加等级评定的养老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评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评定工作档案管理制度,对评价过程中的文件资料妥善保管,不得用作等级评定工作以外的其他用途。评定结束后,评定组织应做好档案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评定资料文件应在发布评定结果公告后三十日内移交给相应层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妥善保管。第二十九条各设区市民政部门应当将获得四级、三级的养老机构名单于评定确认后三十日内报省民政厅备案。第六章复核.复评与抽查第三十条申请评定的养老机构对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实施等级评定的本级或上一级评定委员会提出书面复核申请。评定委员会认为理由充分的,应当对复核申请组织认定复核。第三十一条评定委员会应当充分听取评定专家组的初评情况介绍和申请复核养老机构的陈述,必要时可以重新进行现场评价,并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复核结果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第三十二条相关民政部门应当将评定委员会的复核决定于作出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复核的养老机构。第三十三条在等级有效期内,评定委员会根据层级权限每年应组织对本级评定的养老机构按照不低于百分之十的比例进行抽查。同时,省评定委员会每年抽查四级、三级养老机构的比例分别不低于全省相应等级养老机构数(截止抽查时)的百分之五、百分之三;设区市评定委员会每年抽查下级评定的养老机构比例不低于各县(市、区)相应等级养老机构数(截止抽查时)的百分之十。抽查采取书面抽查和现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抽查内容包括等级评定程序是否规范、专家是否按照评分细则逐项评分、评分方式和评分结果是否符合要求等,并抽查部分评分项。抽查的分值不低于评分细则总分值的百分之五十,并应覆盖相应等级的必备项。经抽查不符合原评定等级标准的,由原评定等级对应的评定委员会根据情节轻重作出改进、降低或者取消原评定等级的决议。第三十四条民政部门应以书面形式将降低或者取消评定等级的决定告知被处理的养老机构,并向社会公告。第三十五条被降低评定等级的养老机构在一年内不得提出等级晋升的评定申请,被取消评定等级的养老机构在两年内不得提出等级评定申请。第三十六条养老机构等级有效期满复评程序,参照抽查方式进行。第七章回避与监督第三十七条评定委员会委员、评定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回避申请:(一)与申请评定的养老机构有利害关系的;(二)在申请评定的养老机构任职,或离职(退休)不满三年的;(三)复核、复评、抽查的专家曾参加被复核、复评、抽查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的;(四)存在其他可能影响评定结果公正情形的。评定委员会受理回避申请,并应当在五日内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第三十八条各级民政部门要将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纳入日常监管范围,加强对评定组织、评定人员、回避制度、评定程序、评定等级、纪律执行等方面情况的审查和监督,推动形成民政部门行业监管、评定组织内部约束、社会广泛监督的监管格局,畅通监督举报渠道,确保评定工作的公信力和权威性。第三十九条养老机构在评定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终止评定:(一)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二)提供虚假评定资料,有故意伪造、涂改有关档案资料等弄虚作假行为的;(三)有群众来信、来访反映养老机构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四)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风险,被责令限期整改中的;(五)违反评定纪律,采取不规范行为干扰评定专家工作,影响评定工作公平公正开展的;(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情形的。第四十条已取得评定等级的养老机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按照权限作出降低评定等级的处理,情节严重的取消评定等级,并收回牌匾和证书:(一)等级评定中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评定人员串通作弊,致使评定情况失实的;(二)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者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重大风险隐患的;(三)经查实存在欺老虐老行为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四)涉嫌非法集资,损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五)存在严重失信行为,被实施联合惩戒或者被列入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的;(六)涂改、伪造、出租、出借评定等级证书,或者伪造、出租、出借评定等级牌匾的;(七)养老机构未按相关规定参加年检、年报的;(八)受政府有关部门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限期停止活动等行政处罚的;(九)经抽查不符合原评定等级标准,评定委员会视情节轻重作出相关决议的;(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第四十一条评定专家在评定工作中未履行职责或者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取消其评定专家资格,并向属地及省级信用管理系统推报相关信息。第四十二条评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评定专家违反规定,干预正常评定工作的,民政部门应当及时纠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取消其参与评定工作资格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四十三条被取消评定等级的养老机构须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原评定等级证书、牌匾退回民政部门;被降低评定等级的养老机构须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评定等级证书、牌匾退回民政部门,换发相应的评定等级证书、牌匾。拒不退回(换)的,由民政部门公告作废。第四十四条等级评定所需经费由各级民政部门在工作预算经费中列支,不得向被评定机构收取费用。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由江苏省民政厅负责解释。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2023年10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江苏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同时作废。61附件.docx处南京市点格台社会福利院 I五放耒老机构 * t * * (2021.12-2024.12)江苏有民政厅二。二一年十二月养老机构等级牌匾样式字体:方正大黑体字号:97字体:方正行精的体字号:215字体:方正黑体字号:82字体:方正大黑体字号:50铜牌尺寸:60OmmX40Omm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申请书根据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GB/T37276-2018)以及实施指南(2023版1江苏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江苏省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评分细则(第二版)有关规定,本养老机构申请评定为()级养老机构。本养老机构明确并承诺:1 .已按照江苏省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评分细则(第二版)进行了自评,符合申请()级养老机构评定应满足的基本要求与条件。申报资料明细中的各项数据客观真实。2 .无江苏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第九条关于不予受理评定申请的七类情形。3 .同意按照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委员会的决定,确定或改变本养老机构的等级。法定代表人:年 月日养老机构盖早年月日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申报资料明细1 .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申请书;2 .养老机构基本信息汇总表;3 .养老机构运营情况汇总表;4 ."信用中国"(机构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打印(扫描)件;5 .养老机构自评报告(含自评表);6 .养老机构应具备的有效执业证明,包括:1)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2)民政部门出具的养老机构备案回执(包括核定养老床位数);3)申报范围的各栋建筑消防验收合格证明;4)房产证明或租赁使用证明;5)内设的餐饮服务机构具有的食品经营许可证;6)内设的医疗机构具有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7)使用的特种设备具有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8)提供其他须经许可的服务具有的资质证明。7.养老机构工作人员应具备的相关资质证明,包括:1)院长、副院长学历文凭证明;2)养老护理员岗前培训合格证明;3)所有提供生活照料、膳食、医疗护理服务人员的健康证明;4)助理执业医师及以上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机构聘用合同;5)护士执业证书,机构聘用合同;6)康复医师资格证书,机构聘用合同;7)社会工作者、心理咨询师等相关资格证书,机构聘用合同;8)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应该具备的上岗资质证明;8.申报日期当年度和上年度组织入住人员健康体检花名册(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体检时间、疾病情况、联系方式、健康档案编号等);9.养老机构运营一年以上的佐证材料(包括入住人员花名册、在职人员花名册、财务流水、社保缴纳凭证等);注:1)入住人员花名册(以申报日期当日入住情况为准)0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入院时间、所在房号、能力等级、联系方式、入住档案编号等。2)在职人员花名册(以申报日期当日人员情况为准)o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入职时间、职务(职称)、持证情况、学历情况、联系方式、劳动关系等。3)入住人员缴费情况清单(以申报当月为准)。要求:与入住人员花名册相对应。4)在职人员缴纳社保情况清单(申报之日前置一年内)。10.环境设施设备相关资料,包括:I )机构总平面图,申报三级及以上还须提供居室所在各楼栋的每层平面布置图(图中不应包含自行违规拆改加建的内容,可以为审查合格图纸或竣工图)。机构总平面图应包含楼栋名称、层数、机构主出入口等信息;居室所在各楼栋的每层平面布置图应包含轴线尺寸标注、主要房间(空间)名称、家具和卫生洁具布置、楼梯及电梯位置等信息,并要求与老年人居室设置情况汇总表相对应。标准楼层的平面图可以合并成一张。2)老年人居室设置情况汇总表II .其他需要提交的相关资料注:所有申报材料均需加盖公章。关于江苏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和江苏省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评分细则政策解读为进一步健全统一科学的养老机构质量标准和评价体系,规范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提升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推动江苏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走在前做示范,近日,江苏省民政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标准规范,对江苏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并完善制定了江苏省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评分细则(第二版),现作如下解读:一、修订背景加强养老机构标准化建设、开展养老机构等级评定,是提升养老机构服务质量、优化养老机构服务供给的重要手段。十四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规划江苏省十四五养老服务发展规划对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作出系统部署。江苏省作为民政部确定的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先行先试省份,先后于2020年、2021年制定实施江苏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江苏省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评分细则(第一版)(以下简称评分细则),为全省范围开展养老机构等级评定提供了基本准则和规范参照。经过三年来评定实践,试行办法和评分细则中部分条款需作进一步完善优化,以适应不断发展的养老机构服务要求和工作实际。今年7月,民政部公布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实施指南(2023版),调整了部分政策要求和评定指标,为做好江苏省管理办法和评分细则的修订工作提供了政策依据。二.修订过程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实施指南(2023版)出台后,省民政厅养老服务处随即启动江苏省管理办法和评分细则的修订工作,联合省社会福利协会和江苏省标准化研究院具体推进。形成文稿后,先后征求各设区市民政部门和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专家库部分成员意见建议,并多次召开座谈会与标准化专家、养老机构负责人进行研讨。期间,管理办法严格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定要求,履行了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和合法性审查程序。经反复修改完善和省民政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于2023年9月底正式印发。三、修订内容新修订的管理办法共有八章四十六内容,主要从四个层面进行了修订。一是与国家上位政策相一致。对标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对相关内容进行了完善。如:对照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6号),明确了养老机构定义,指导各地在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中明晰工作对象(第二条);又如:根据民政部关于加快建立全国统一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体系的指导意见(民发2019137号),明确等级评定所需经费由各级民政部门在工作预算经费中列支,不得向被评定机构收取费用(第四十四条)。.二是明确评定工作原则。结合等级评定工作实际,对有关表述进行了调整。如: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定义调整为按照本办法要求,通过自愿申报、组织评定、确定等级并向社会公示、颁发等级证书和牌匾的过程(第四条);又如:增加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坚持自愿申请、分级评定、全面客观、质量为重、公平公正、动态管理的原则(第六条)。三是完善评定工作要求。在申报层级上,明确首次参加评定的养老机构,最高可申报评定等级四级(第十二条);在评定权限上,将原办法中各地开展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的层级权限由各设区市民政部门自主确定调整为四级、三级养老机构评定由设区市民政部门负责,二级、一级养老机构评定权限由设区市民政部门自主确定"(第十七条);在评定环节上,明确申报评定养老机构逾期不补正材料或者补正材料不完全的,自动终止评定程序(第二十五条);在评定程序上,明确了复核、复评、抽查等具体程序,规定省评定委员会每年抽查四级、三级养老机构的比例分别不低于全省相应等级养老机构数(截止抽查时)的百分之五、百分之三;设区市评定委员会每年抽查下级评定的养老机构比例不低于各县(市、区)相应等级养老机构数(截止抽查时)的百分之十。抽查的分值不低于评分细则总分值的百分之五十,并应覆盖相应等级的必备项。经抽查不符合原评定等级标准的,由原评定等级对应的评定委员会根据情节轻重作出改进、降低或者取消原评定等级的决议。(第三十三条)。养老机构等级有效期满复评程序,参照抽查方式进行(第三十六条),等等。四是加强评定队伍建设。新增规定评定专家应具有大专(含)以上学历或中级(含)以上职称并从事本行业工作满3年,具有中专以上学历、从事本行业工作满5年(第十九条);实施专家库动态管理,各级评定委员会每年须对本级评定专家进行等级评定相关政策和业务培训,考核不合格的移出专家库,省评定委员会统一提供考核题库(第二十一条);同时细化了评定委员会委员、评定专家回避制度(第三十七、三十八条),明确了相应回避情形,确保评定工作公平公正。新修订的评分细则共分四个模块,整体框架、体例、各模块分值和总分值与第一版保持一致(总分值为100O分,其中,环境110分,设施设备140分,运营管理150分,服务600分),评分项目总数由330项精简为322项。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了修订。一是更加慎重设量一票否决项。对个别一票否决项进行调整,强化工作导向。如将原先通行导向标识公共洗浴空间门的开启净宽财务人员资质厨师均持有厨师证等一票否决项调整为普通评分项,与国家实施指南保持一致。同时,新增老年人居室和老年人休息室不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若在湿区配有电源插座等设备,有防水防触电保护装置等一票否决项要求,守牢养老机构安全底线。二是对照新出台政策要求调整评分项目。如根据民政部养老机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新增室内消防疏散通道(2.1242)要求;根据国家新版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对评估人员资质评估人员培训要求进行修改(4.1.2.4.1.3);根据省地方标准养老机构认知障碍照护专区设置与服务规范(DB32/T4457-2023),设置相应评分项推动贯标(2.1.4)o同时,与国标实施指南(2023版)保持一致:如,对建筑主要出入口的评定项目进行了细化(1.4.1.4);对服务对象满意度评价比率进行修改(3.7.6);增加清洁卫生服务检查频次(4.4.5);增加膳食服务评定方法如外包服务,则查看服务协议及外包服务供应商情况、机构内各项服务是否满足(4.3),等等。三是结合实际优化评分项目。更具协调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如新增室外活动场地(庭院)设有供老年人集体锻炼等活动的场地(144),对污洗空间细化了评定项目(2.4.2.2),推动养老机构标准化、精细化管理。同时,删除可操作性不强的评定项目,如原标准1.1.5项规定的防火间距在实际评定中难以测量,予以删除,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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