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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学课件第六章《民法学》工程.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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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学课件第六章《民法学》工程.ppt

    高等教育出版社,第六章 继 承 法,高等教育出版社,第一节 继承法概述第二节 法定继承第三节 遗嘱继承第四节 遗赠与遗赠扶养协议第五节 遗产的处理,高等教育出版社,本章教学目的:通过本章的学习,使学生对继承法有全面、系统的理解和把握。本章教学要求:简单介绍我国继承法的存在根据与基本原则、继承权、遗产,系统、深入地分析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与遗赠抚养协议,使学生能够准确的理解我国的有关继承的法律规定。,本章导语,高等教育出版社,本章教学重点: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与遗赠抚养协议、遗产的处理。本章教学难点:代位继承、遗嘱的撤回、遗产债务的清偿。,本章导语,高等教育出版社,第一节 继承法概述,高等教育出版社,一、我国继承法的存在根据与基本原则,(一)继承与继承法概述1.继承的概念、特征和类型继承是指在自然人死亡时,其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近亲属,按照死者生前所立的有效遗嘱或者法律的规定,依法取得死者所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的法律制度。在继承中,死亡的自然人称为被继承人,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称为遗产,依法承接被继承人遗产的人称为继承人。,高等教育出版社,一、我国继承法的存在根据与基本原则,继承具有如下特征:第一,继承基于自然人的死亡而发生。第二,继承人是死者一定范围内的近亲属。第三,继承的客体是死者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第四,继承人概括地承受被继承人的财产。根据继承人继承遗产的方式不同,继承可以区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在我国继承法上,遗嘱继承具有优先于法定继承的适用效力。,高等教育出版社,一、我国继承法的存在根据与基本原则,2.继承法的概念和性质继承法是调整因自然人的死亡而发生的继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性质可以从以下四方面理解:第一,继承法为私法。第二,继承法为普通法。第三,继承法为强行法。第四,继承法为财产法。,高等教育出版社,一、我国继承法的存在根据与基本原则,(二)我国继承法的存在根据(三)我国继承法的基本原则1.保护私有财产继承权原则2.继承权平等原则3.养老育幼原则4.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高等教育出版社,二、继承权,(一)继承权的含义继承权是指继承人依据法律的规定或者被继承人的有效遗嘱所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在继承法上,继承权在不同的场合具有不同的含义,概括起来,继承权有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和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之分。,高等教育出版社,二、继承权,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是继承开始前继承人的法律地位,是自然人依据法律的规定或者遗嘱的指定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是继承人在继承法律关系中实际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具体权利。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转化为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须具备如下三个条件:一是被继承人死亡,二是被继承人留有遗产,三是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高等教育出版社,二、继承权,(二)继承权的接受和放弃继承权的接受继承权的接受是指继承人作出的同意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意思表示。继承权的接受是继承人参与继承法律关系,行使继承权,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条件。在继承开始后,继承人虽然取得了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但还须作出接受继承的意思表示,才能参与遗产的继承。继承人接受继承的意思表示,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依据 继承法第25条的规定,只要继承人没有作出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即视为接受继承权。,高等教育出版社,二、继承权,继承权的放弃继承权的放弃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的放弃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的意思表示。继承人放弃继承权须采取明示的方式。这种明示的方式原则上应为书面形式,但口头形式在特殊条件下也为有效。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高等教育出版社,二、继承权,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自继承开始就不为继承,退出继承法律关系。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不享有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也不承担被继承人生前的债务。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属于单方行为,继承人作出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即发生效力。因此,放弃继承权的行为原则上不得撤销。,高等教育出版社,二、继承权,(三)继承权的行使继承权的行使是指在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实现自己的继承权。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继承人可以自己行使继承权,而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继承人不能完全独立地行使继承权,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高等教育出版社,二、继承权,(四)继承权的丧失继承权的丧失又称为继承权的剥夺,是指依据法律的规定在发生法定事由时取消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继承权的丧失自继承开始之时发生效力。如果继承权的丧失是于继承开始后由人民法院确认的,则人民法院对继承人继承权丧失的确认溯及自继承开始之时发生效力。,高等教育出版社,二、继承权,继承权的丧失仅是继承人对于特定被继承人的继承权的丧失,仅对于特定的被继承人发生效力,对继承人的其他被继承人的继承权并不发生效力。因此,继承人对于某一被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并不影响其对其他被继承人的继承权。同时,继承权的丧失对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亦发生效力。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高等教育出版社,二、继承权,(五)继承权的保护在继承权受到侵害时,继承人有权请求法律予以救济,以使被侵害的继承权得到恢复。可见,继承权的保护实际上是继承权恢复请求权问题。所谓继承权恢复请求权,是指在继承人的继承权受到侵害时,继承人得请求人民法院通过诉讼程序予以保护,以确认其继承人的地位并恢复继承遗产权利的权利。继承权恢复请求权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高等教育出版社,二、继承权,继承开始后,继承人的继承权可能遭受的非法侵害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第一,遗产分割前,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不顾其他继承人的合法权益而侵占被继承人的全部遗产;第二,第二顺序的继承人非法排斥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继承权利;第三,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非法侵占被继承人的遗产;第四,未经特定继承人允许而处分该继承人应得的遗产;第五,已经取得遗产的继承人,后被依法确认其丧失继承权的,拒绝将其所得遗产返还给应得该遗产的继承人。,高等教育出版社,三、遗产,(一)遗产的概念和特征遗产是继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继承人享有的继承权的标的。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遗产具有如下特征:第一,时间上的特定性。第二,内容上的财产性和包括性。第三,范围上的限定性。第四,性质上的合法性。,高等教育出版社,三、遗产,(二)遗产的范围依据 继承法第3条的规定,遗产包括以下财产:()自然人的收入;()自然人个人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自然人的林木、牲畜和家禽;()自然人的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自然人所有的生产资料;()自然人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自然人的其他合法财产。依据 继承法意见第3条规定,公民可以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此外,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也可以成为遗产。,高等教育出版社,三、遗产,在我国现行法上,下列财产不能成为遗产:()与人身有关及专属性的债权;()国有资源的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自留山、自留地、宅基地的使用权。,高等教育出版社,四、继承的开始,(一)继承开始的时间继承开始是指继承法律关系的发生。继承开始的时间就是自然人死亡的时间。互有继承权的几个人在同一事故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的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继承。,高等教育出版社,四、继承的开始,(二)继承开始的地点继承开始的地点是继承人参与继承法律关系,行使继承权,接受遗产的场所。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通常以被继承人的生前最后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为继承开始的地点。,高等教育出版社,四、继承的开始,(三)继承开始的通知继承法第23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高等教育出版社,第二节 法 定 继 承,高等教育出版社,一、法定继承的概念、特征和适用范围,(一)法定继承的概念和特征法定继承是指根据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继承份额以及遗产分配原则等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法律制度。法定继承具有以下特征:第一,法定继承基于一定的身份关系产生。第二,法定继承是遗嘱继承的补充。第三,法定继承是对遗嘱继承的限制。第四,法定继承中有关继承人、继承顺序以及遗产分配原则的规定具有强行性。,高等教育出版社,一、法定继承的概念、特征和适用范围,(二)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继承法第 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依据 继承法第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的;()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遗嘱未处分的遗产。,高等教育出版社,二、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顺序,(一)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法定继承人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可以依法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人。依据 继承法第 条的规定,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女婿。,高等教育出版社,二、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顺序,(二)法定继承顺序法定继承顺序的概念和特征法定继承顺序又称为法定继承人的顺位,是指法律直接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参加继承的先后次序。法定继承顺序具有以下特征:第一,法定性。第二,强行性。第三,排他性。第四,限定性。,高等教育出版社,二、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顺序,法定继承顺序的确定继承法第10条依据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婚姻关系、血缘关系和扶养关系的状态,将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分为两个顺序。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以及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女婿。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高等教育出版社,三、代位继承,(一)代位继承的概念和条件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代位继承是指在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继承其应继份额的法律制度。在代位继承中,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称为被代位继承人,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称为代位继承人。,高等教育出版社,三、代位继承,代位继承须具备如下条件:被代位继承人须于继承开始前死亡。被代位继承人须为被继承人的子女。被代位继承人须未丧失继承权。代位继承人须为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高等教育出版社,三、代位继承,(二)代位继承人的应继份额代位继承人参加继承时,代位继承人若为数人,则不能与其他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一同按人均分遗产,而只能共同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份额。,高等教育出版社,三、代位继承,(三)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联系和区别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实际接受遗产前死亡时,继承人有权实际接受的遗产归由其法定继承人承受的法律制度。在转继承中,实际接受遗产的继承人称为转继承人,于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继承人称为被转继承人。从本质来看,转继承是一种连续发生的二次继承。,高等教育出版社,三、代位继承,代位继承和转继承有相似之处,它们都是因继承人和被继承人相继死亡而发生的继承关系,并且都是由原继承人一定范围内的继承人取得被继承人的遗产。但二者也存在诸多区别,主要表现在:第一,性质不同。第二,发生的条件不同。第三,被代位继承人与被转继承人的范围不同。第四,代位继承人与转继承人的范围不同。第五,适用范围不同。,高等教育出版社,四、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一)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一般情况下应当均等。特殊情况下可以不均等。在下列情况下,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的应继份额可以不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可以不均分遗产。,高等教育出版社,四、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二)非继承人对遗产的取得继承法第14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可以分得适当遗产的人称为可分得遗产的人。可分得遗产的人享有的要求取得遗产的权利,称为遗产酌给请求权。,高等教育出版社,四、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可分得遗产的人须为以下两种情况之一者:()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对于可分得遗产的人,应当酌情分给适当的遗产。,高等教育出版社,第三节 遗 嘱 继 承,高等教育出版社,一、遗嘱继承的概念、特征和适用条件,(一)遗嘱继承的概念和特征遗嘱继承是指于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的有效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法律制度。在遗嘱继承中,生前立有遗嘱的被继承人称为遗嘱人或立遗嘱人,依据遗嘱的指定享有遗产继承权的人为遗嘱继承人。,高等教育出版社,一、遗嘱继承的概念、特征和适用条件,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相比,具有以下特征:第一,遗嘱继承的发生以有效遗嘱的存在为前提。第二,遗嘱继承直接体现着被继承人的遗愿。第三,遗嘱继承是对法定继承的一种排斥。遗嘱继承也不同于遗嘱信托。遗嘱信托是指委托人以立遗嘱的方式,将其财产交付信托。在遗嘱生效时,信托财产将被转移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依据信托的内容(即委托人遗嘱所交办的事项),管理处分信托财产。在遗嘱信托中,委托人死亡后信托合同才生效。,高等教育出版社,一、遗嘱继承的概念、特征和适用条件,(二)遗嘱继承的适用条件依据 继承法的规定,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只有具备以下条件时,才按遗嘱继承办理:没有遗赠扶养协议。被继承人立有遗嘱且遗嘱有效。指定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和未放弃继承权。,高等教育出版社,二、遗嘱概述,(一)遗嘱的概念和特征遗嘱是指自然人生前按照法律的规定处分自己的财产及安排与此有关的事务并于死亡后发生效力的单方民事行为。遗嘱具有以下特征:第一,遗嘱是一种单方民事法律行为。第二,遗嘱是遗嘱人独立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三,遗嘱是于遗嘱人死亡后才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第四,遗嘱是一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高等教育出版社,二、遗嘱概述,(二)遗嘱能力遗嘱能力又称遗嘱处分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设立遗嘱,自由处分自己财产的资格。只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才具有遗嘱能力。继承法意见第41条规定:“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高等教育出版社,二、遗嘱概述,(三)遗嘱内容遗嘱内容是指遗嘱人在遗嘱中表示出来的对自己财产处分及安排相关事项的意思。一般说来,遗嘱的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第一,指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第二,指定遗产的分配办法或份额。第三,对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附加的义务。第四,指定遗嘱执行人。第五,其他事项。,高等教育出版社,二、遗嘱概述,(四)遗嘱的形式遗嘱的法定形式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五种。公证遗嘱是指经公证机关公证的遗嘱。自书遗嘱是指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的遗嘱。代书遗嘱是指由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录音遗嘱是指以录音方式录制下来的遗嘱人的口述遗嘱。口头遗嘱是指由遗嘱人口头表述的而不以任何方式记载的遗嘱。,高等教育出版社,二、遗嘱概述,在上述遗嘱形式中,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依据 继承法第18条的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继承法意见第36条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高等教育出版社,三、遗嘱的效力,(一)遗嘱的有效条件第一,遗嘱人具有遗嘱能力。第二,遗嘱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第三,遗嘱的内容合法。第四,遗嘱的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高等教育出版社,三、遗嘱的效力,(二)遗嘱的无效第一,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第二,受胁迫、受欺诈所设立的遗嘱无效。第三,伪造的遗嘱无效。第四,被篡改的遗嘱内容无效。第五,遗嘱中处分不属于遗嘱人自己财产的部分内容无效。第六,遗嘱没有保留必留份额的,对应当保留的必要份额的处分无效。,高等教育出版社,四、遗嘱的变更与撤回,(一)遗嘱的变更与撤回的概念遗嘱的变更,是指遗嘱人在遗嘱设立后对遗嘱内容的部分修改;遗嘱的撤回(也称为遗嘱的撤销),是指遗嘱人在设立遗嘱后又取消原来所立的遗嘱。,高等教育出版社,四、遗嘱的变更与撤回,(二)遗嘱的变更与撤回的条件第一,遗嘱变更、撤回时,遗嘱人须具有遗嘱能力。第二,遗嘱的变更、撤回须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第三,遗嘱的变更、撤回须由遗嘱人亲自依法定的方式为之。,高等教育出版社,四、遗嘱的变更与撤回,(三)遗嘱的变更与撤回的方式遗嘱的变更、撤回的方式有明示方式和推定方式两种。遗嘱变更、撤回的明示方式,是指遗嘱人以明确的意思表示变更、撤回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不得变更、撤回公证遗嘱。,高等教育出版社,四、遗嘱的变更与撤回,遗嘱变更、撤回的推定方式,是指遗嘱人虽未以明确的意思表示变更、撤回所设立的遗嘱,但法律根据遗嘱人的行为推定遗嘱人变更、撤回了遗嘱。推定遗嘱人变更、撤回遗嘱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遗嘱人立有数份遗嘱,且内容相抵触的,推定变更、撤回遗嘱。()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内容相抵触的,推定遗嘱变更、撤回。,高等教育出版社,四、遗嘱的变更与撤回,(四)遗嘱变更和撤回的效力遗嘱变更、撤回的效力,在于使原遗嘱的内容不能发生效力。遗嘱撤回的,自撤回生效时起,被撤回的原遗嘱作废,以新设立的遗嘱为遗嘱人处分自己财产的真实意思表示,以新设立的遗嘱来确定遗嘱的效力和执行。遗嘱撤回后遗嘱人未设立新遗嘱的,视为被继承人未立遗嘱。,高等教育出版社,五、遗嘱的执行,(一)遗嘱执行人的确定遗嘱的执行是指于遗嘱生效后为实现遗嘱的内容所实施的必要的行为及程序。遗嘱的执行须确定遗嘱执行人。遗嘱执行人的确定有以下三种情况:其一,遗嘱人在遗嘱中指定遗嘱执行人。其二,法定继承人为遗嘱执行人。其三,遗嘱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继承开始地的基层组织为遗嘱执行人。,高等教育出版社,五、遗嘱的执行,(二)遗嘱执行人的职责()查明遗嘱是否合法真实;()清理遗产,确定遗产范围;()管理遗产;()召集全体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公开遗嘱内容;()按照遗嘱内容执行遗赠和将遗产最终转移给遗嘱继承人;()排除执行遗嘱的各种妨碍。,高等教育出版社,五、遗嘱的执行,遗嘱执行人在执行遗嘱时,因其过错给遗嘱继承人和其他遗嘱受益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遗嘱执行人不忠实履行职责,遗嘱继承人和其他遗嘱受益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换遗嘱执行人。,高等教育出版社,第四节 遗赠与遗赠扶养协议,高等教育出版社,一、遗赠,(一)遗赠的概念和特征遗赠是指自然人以遗嘱的方式将其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自然人,而于其死亡后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在遗赠中,立遗嘱的自然人为遗赠人,被指定接受赠与财产的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为受遗赠人,遗嘱中指定赠与的财产为遗赠物。,高等教育出版社,一、遗赠,遗赠具有以下特征:第一,遗赠是一种单方民事法律行为。第二,遗赠是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以财产利益的无偿民事法律行为。第三,遗赠是一种于遗赠人死亡后发生效力的死后民事法律行为。第四,遗赠是只能由受遗赠人亲自接受的民事法律行为。,高等教育出版社,一、遗赠,(二)遗赠的有效条件第一,遗赠人须有遗嘱能力。第二,遗赠人须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第三,遗赠人的遗嘱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求。第四,受遗赠人须为法定继承人范围以外,且在遗赠人的遗嘱生效时生存之人。第五,遗赠的财产须为遗产,且在遗赠人死亡时执行遗赠为可能和合法。,高等教育出版社,一、遗赠,(三)遗赠的接受与放弃继承法第25条第2款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此外,依据继承法意见第53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受遗赠人表示接受遗赠,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遗赠的权利转移给他的继承人。遗赠的接受和放弃具有溯及效力,均溯及自继承开始发生法律效力。,高等教育出版社,一、遗赠,(四)遗赠的执行依据继承法第25条第2款规定,受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后2个月内,向遗嘱执行人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的,即享有请求遗嘱执行人依遗赠人的遗嘱将遗赠物交付其所有的请求权,遗赠执行人应依受遗赠人的请求交付遗赠物。但是,遗赠执行人不能先以遗产用于执行遗赠。对此,继承法第34条规定:“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高等教育出版社,二、遗赠扶养协议,(一)遗赠扶养协议的概念和特征遗赠扶养协议是自然人(受扶养人)与扶养人或者集体所有制组织(以下统称为扶养人)签订的关于扶养与遗赠的协议。遗赠扶养协议具有如下特征:第一,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民事法律行为。第二,遗赠扶养协议是诺成民事法律行为。第三,遗赠扶养协议是一种双务民事法律行为。第四,遗赠扶养协议是有偿民事法律行为。第五,遗赠扶养协议具有优先效力。,高等教育出版社,二、遗赠扶养协议,(二)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扶养人的义务按照遗赠扶养协议,扶养人对受扶养人负有扶养的义务。扶养人对受扶养人的扶养义务自遗赠扶养协议生效时起即发生效力,且具有继续性。扶养人不履行扶养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受扶养人的义务按照遗赠扶养协议,受扶养人负有将其财产遗赠给扶养人的义务。受扶养人对在遗赠扶养协议中指定遗赠给扶养人的财产,不得擅自处分。,高等教育出版社,第五节 遗产的处理,高等教育出版社,一、遗产的保管,继承开始后,负有保管遗产义务的人,首先是存有遗产的人。如果是被继承人生前自己占有的财产,继承开始后,应当由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或遗嘱执行人保管。继承人都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共同保管遗产,也可以协商由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保管遗产。如果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遗产应当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或遗产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保管。依据 继承法意见第 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继承案件时,如果知道有继承人而无法通知的,分割遗产时,要保留其应继承的遗产,并确定该遗产的保管人或保管单位。,高等教育出版社,一、遗产的保管,在遗产保管中,保管人负有以下义务:()清理遗产,编制遗产清册;()通知继承人;()妥善保管遗产;()及时移交遗产,高等教育出版社,二、遗产的分割,(一)遗产分割的原则 遗产分割自由原则 保留胎儿继承份额原则 互谅互让、协商分割原则 物尽其用原则,高等教育出版社,二、遗产的分割,(二)遗产分割的方式实物分割变价分割补偿分割保留共有的分割(三)遗产分割的效力遗产分割采用实物分割方法时,各继承人对其他继承人所分得的遗产,应当负与出卖人同样的瑕疵担保责任。这一担保责任既包括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也包括权利的瑕疵担保责任。,高等教育出版社,二、遗产的分割,继承人分得债权时,其他继承人有担保债权实现的责任。如果继承人在遗产分割时分得的部分为遗产债权,而此遗产债权又因债务人在遗产分割时缺乏支付能力无法实现时,该继承人就有权要求其他继承人承担担保责任;如果该遗产债权是附停止条件或未届清偿期的,各共同继承人则应对清偿时债务人的支付能力负担保责任。,高等教育出版社,三、遗产债务的清偿,(一)遗产债务的确定遗产债务是指被继承人生前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完全用于个人生活需要所欠下的债务。遗产债务主要包括以下几类:()被继承人依据我国税法的规定应当缴纳的税款;()被继承人因合同之债而欠下的债务;()被继承人因侵权行为而承担的损害赔偿的债务;()被继承人因不当得利而承担的返还不当得利的债务;()被继承人因无因管理而承担的补偿管理人必要费用的债务;()其他属于被继承人个人的债务。,高等教育出版社,三、遗产债务的清偿,(二)遗产债务的清偿原则限定清偿原则保留必留份原则清偿债务优先于执行遗赠原则连带责任原则,高等教育出版社,三、遗产债务的清偿,(三)遗产债务的清偿时间和方式关于被继承人遗产债务的清偿,若债务已到期,继承人一般应当在遗产分割之前进行。继承人应当先用被继承人的遗产清偿被继承人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然后再进行遗产的分割。若债务未到期,继承人经债权人同意可提前清偿,也可以在分割遗产时保留与债权数额相等的遗产数额,或分配给某一继承人负责清偿。,高等教育出版社,三、遗产债务的清偿,关于遗产债务的清偿方法,一般采取以下两种方法:一是先清偿债务、后分割遗产;二是先分割遗产、后清偿债务。在实践中,如果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的,则应当依据 继承法意见第62条规定的精神处理。即:如果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高等教育出版社,四、无人承受遗产的处理,(一)无人承受遗产的概念和范围无人承受的遗产是指没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承受的遗产。无人承受的遗产主要包括:()没有继承人和受遗赠人的遗产;()继承人放弃继承、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遗产;()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的遗产。,高等教育出版社,四、无人承受遗产的处理,(二)无人承受遗产的归属根据 继承法第32条的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的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在处理无人承受的遗产时,应当注意两个问题:其一,死者债务的清偿问题。应在取得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负责清偿死者生前所欠的债务。其二,非继承人取得遗产的问题。如果有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则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高等教育出版社,本章思考题,1.简述我国继承法的基本原则。2.简述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顺序。3.简述代位继承的条件。4.简述遗嘱继承的适用条件。5.简述遗嘱的有效条件及无效的情况。6.简述遗赠扶养协议的概念和特征。7.试述遗产分割的原则。8.试述处理无人承受的遗产时,应当注意的问题。,高等教育出版社,再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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